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的回顾与思考

作者:田凤江 发布时间:2017-03-02 阅读量:0

为落实国务院的要求,促进县级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职责,推进县域教育改革与发展,吉林省从2005年启动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的的督导评估,经过10年的努力,积累了一定的经验,逐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制度。

一、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的回顾

1.制定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实施办法。2003年11月,在筹备全省农村教育工作会议期间,吉林省就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着手制定《吉林省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2004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下发后,吉林省教育厅在广泛征求相关部门、直属单位、地方政府、教育部门及督导机构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实施办法》初稿。2005年8月,吉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转发省教育厅制定的吉林省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05]3号)。《实施办法》以“督政”为目的,以义务教育为重点,明确了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范围、对象、内容和方法、督导评估项目与指标要求、督导评估的程序、督导评估结果运用,授权省教育厅和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具体组织实施对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

2.开展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试点工作。2004年11月,吉林省教育厅和省政府教育督导团选择双辽市和吉林市龙潭区进行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试点工作。试点地区市、县两级政府、教育等相关部门和督导机构积极支持和配合工作,对督导评估的项目与标准、工作程序、方法手段等各个方面提出了许多有益的建议和意见,使《实施办法》及相关的配套材料进一步完善,为吉林省全面开展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奠定了基础。

2006年3月,吉林省教育厅和省政府教育督导团总结试点经验,依据《实施办法》制定了《吉林省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吉政教督字[2006]2号)。评估指标体系分为领导与管理、教育发展、教师队伍建设、经费投入与管理、办学条件等五个方面的内容,注重县域教育发展的连续性、政府教育工作的整体性、督导评估的操作性,教育工作以定性评估为主,教育发展以量化评价为主,实行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等级评估与否定项目评价相结合。

3.全面启动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2006年春季,在县级政府申报和市(州)推荐的基础上,吉林省制定了2006年—2010年对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规划,并落实了年度计划。明确在规划周期内,省至少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进行一次综合性督导评估。当年10月至11月,省教育厅和省政府教育督导团组成三个督导评估组分别对九台等9个县(市)政府教育工作进行了综合性督导评估。2007年至2010年,完成了对60个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在开展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综合性督导评估的同时,吉林省充分利用专项督导与随机督导等多种形式作为综合性督导评估的补充与完善,逐步形成方位全、视角宽、过程完整的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制度。2005-2010年,先后开展了以县为主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幼儿教育、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扫盲与扫盲后继续教育、高中课程改革等专项督导。开展随机督导,每年至少抽查9个县(市、区),覆盖全部市(州),2005年以来,省先后对91个县(市、区)进行了随机督导。2009年和2010年,对2008年接受省综合性督导评估的25个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整改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复查面达到41.7%。

二、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的主要做法

1.科学设计评价项目与标准,突出教育督导的导向作用。根据县域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科学设计督导评估的内容、项目与标准,充分体现教育督导的导向作用。在制定评估指标体系时,以促进各类教育全面、协调与可持续发展为主线,把国家确定的基本办学标准、吉林省教育发展五年规划、促进各类教育发展相关政策作为主要依据,明确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的基本要求。通过建立与完善督导评估机制,突出指向作用,强化引领作用,发挥导向作用。

2.整合督导方式,保证评估质量与效果。为保证督导评估的质量与效果,针对县(市、区)较多,评估周期较长等特点,改革传统评价模式,创新督导方式方法,对督导资源进行有效整合,逐步形成具有吉林省特点的以综合性督导评估为主,年度重点督查为辅,专项督导和随机督导为补充,市(州)督导检查结果为参考的多种形式并举的全方位、全过程、多视角的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在一个周期内,除了按规划、分年度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综合性督导评估之外,年度重点督查主要是针对综合性督导评估中提出的相关问题的解决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当地整改措施落到实处。专项督导围绕教育难点热点问题设计,着力促进实际问题的解决。随机督导以“万里行”的形式进行,关于督导的内容、时间、地点不提前打招呼,凡是能纳入的相关指标尽可能地纳入随机督导。

3.加强过程管理,规范政府教育行为。通过省、市、县三级联动,加强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过程管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一是强化县级自查作用。县级政府每年都要进行自查,使之成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调整教育相关政策与策略的过程,成为规范教育行为、强化自我约束的过程。二是强化市(州)督导检查的作用。市(州)要合理运用初评结果,同时将其作为省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重要参考;三是强化省过程监督的作用。省的管理作用不仅体现在直接评估上,还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县级自评和市(州)初评进行动态管理,实行全程监督与有效指导。通过加强多层面的过程管理,保持导向的一致性和管理方式的完整性,规范政府教育行为,有效杜绝虚假现象和违规行为的发生。

4.合理运用评估结果,发挥教育督导的激励作用。对各种形式的督导评估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合理运用、跟踪检查,建立较为完善的促进县域教育发展的激励机制。一是现场反馈。督导结束时,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整改建议与要求。二是及时汇报。将督导工作情况和评估结果及时向省政府、教育厅和督导团汇报,让领导层全面了解情况,为教育决策提供依据。三是结果公开。在全省范围内通报督导情况、评估结果,总结经验,查摆问题,对今后的工作提出建议。四是跟踪检查。县级政府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整改情况,省级政府有针对性地进行跟踪督导检查。五是建立激励机制。把督导评估结果列入县(市、区)政府及其主要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有关项目立项、专项拨款、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在一个周期工作结束后,以督导评估结果为主要依据,全省评选出10个教育工作先进县(市、区)。

三、对促进县域教育改革与发展所发挥的作用与效果

吉林省开展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以来,相关制度日益完善,产生的作用十分明显。市县两级政府、教育部门和督导部门一致认为,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施县域突破战略的新形势下,建立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是完全必要、非常及时的,是吉林省上个世纪90年代“两基”评估的延伸与拓展,是工作力度最大、促进县域教育改革与发展效果最好的督政行为。主要表现在:

1.县级政府教育责任意识明显增强,科教兴县战略得到进一步落实。开展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提升了县级政府对教育发展在社会主义建设全局中战略地位的认识,增强了依法履行教育职责的使命感、优先发展教育的紧迫感、加强教育管理的责任感,促进了科教兴县战略的进一步落实。县(市、区)政府通过认真落实相关部门的责任,实行教育目标管理,完善促进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加大教育投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较好地解决了制约教育发展的难点问题,县域教育整体水平和办学效益不断提高。

2.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逐步完善,县级政府教育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开展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促进了教育管理中各种关系的理顺,逐步建立起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县级政府统筹规划城乡教育发展,注重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完善中小学校长、教师管理体制;统筹农村教育经费,理顺管理渠道;统筹、统一、足额发放教师工资,消除了制约农村教育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使县域教育管理机制充满活力,管理水平明显提高,教育资源得到有效整合,农村义务教育发展开始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

3.队伍管理与建设得到加强,教师适应实施素质教育能力进一步提高。开展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促进了教育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县(市、区)政府和相关责任部门在教师资格、编制、岗位责任落实等方面加强队伍管理;以师德建设为主要内容,以提高实际教学能力和专业水平为重点,加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建立教师补充和交流长效机制,促进教师资源均衡,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和适应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进一步提高。

4.教育投入逐年增加,办学条件得到较大幅度改善。开展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促进了县域教育经费保障水平的提高。连续多年实现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生均教育事业费和生均公用经费有所增长;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相关政策得到落实,维护了学校正常运转;足额征收并用好教育费附加,用于教育的上级财政转移支付整体上高于税费改革前的水平;“普九”债务和陈欠教师工资得到妥善解决;各类学校的校园、校舍、内部配备设施等办学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5.县域教育得到较快发展,办学水平不断提高。开展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促进了县域各类教育全面发展,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县级政府所在地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乡、村基本普及学前一年教育;“两基”成果得到巩固,义务教育水平进一步提高,农村初中辍学率得到有效控制;普通高中教育得到较快发展,教学质量不断提高;中等职业教育办学规模不断扩大,95%的县(市)职教中心进入全省职业教育“百强校”行列;农民实用技术培训和劳动力转移培训全面展开,农村劳动力文化素质与致富能力明显提高。各类教育以加强德育为重点,以培养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全面提高,区域性素质教育取得阶段性成果。

四、新一轮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主要特点

1.坚持督导实践与理论研究相结合,努力构建区域教育督导的理论框架。要充分认识 “督政”的必要性、迫切性和可操作性,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基础上理解与把握新时期“督政”的内涵和外延、“督政”与“督学”的关系,深入探索区域性“督政”的规律、特点和运作方式。要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理论方面的研究,通过实践经验的总结与升华丰富教育督导理论,并善于运用理论研究成果指导教育督导实践,不断夯实基础、丰富内涵、拓展空间,坚持在宏观管理与中微观指导的结合上,强化教育督导的作用,努力构建区域教育督导的理论框架,为促进区域范围内各类教育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持和制度保障。

2.深化教育督导方式方法改革,完善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基本模式。一是坚持“督政”、“督学”双线并举,探索“督政”与“督学”有机结合,以“督政”带动“督学”,以“督学”促进“督政”,强化“督政”,深化“督学”。二是坚持省、市对县,县对乡、校的监督机制“双层”并重,使两个层面的监督形成合力,增强监督的长效作用。三是发挥督导评估“多维度”优势,针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深入研究督导评估方式优化整合的最佳途经和操作手段,不断提高督导评估的质量与效果。要通过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相关措施,探索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教育督导“双线”与“双层”有机结合、横向与纵向落实到位、综合性督导评估与其他督导方式互为补充、过程管理与结论性评价互相促进、评估客观公正、结果运用合理、监督保障有力、充满活力的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运行机制。

3.实行动态化管理,推进教育督导由等级评估向发展性评估转变。促进教育均衡与公平是教育督导面临的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要针对吉林省县域教育发展不平衡的实际,进一步研究探讨静态评估与动态评估的结合,等级评估与发展性评价的结合,逐步推进教育督导由等级评估向发展性评估转变。要综合考虑县域经济发展水平、教育基础和发展潜力等客观因素,从不同的起点、用不同的尺度考查教育发展的速度和教育质量提高的幅度。在制定教育发展指标时,合理体现城乡差别、县域特点,保证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在职责落实和教育管理方面体现共性要求,侧重考查政府行为的落实程度和工作效益。在督导评估过程中,要有针对性地区别各地不同情况,特别是对薄弱县(市、区)既要看重工作结果,更要重视工作过程和进步幅度,关注优势项目,突出特色与成果。在评估结果的处理上,要充分发挥多种形式的激励作用,最大限度地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激发督导对象主动超越、创先争优,形成教育督导与督导对象的良性互动,促进县级政府教育工作上档次、上水平。

4.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与县域义务教育初步均衡评估验收有机结合,进一步增强教育督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1)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与完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验收机制,为促进实现2012年全省县域义务教育发展初步均衡、2020年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的目标和任务发挥重要的监督保障作用。依据《吉林省2010—2012年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施方案》和《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起草了《吉林省对县(市、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验收实施办法》并报请省政府转发。此外,还依据实施办法制定了《吉林省对县(市、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验收指标体系》,由省教育厅下发。

(2)统筹安排,分步实施两项督导工作。从2011年开始对县域义务教育初步均衡发展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制定2011—2013年对县(市、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验收规划,分解落实年度验收任务,大体上三年完成。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新一轮督导评估从2012年开始实施,以每年12个县(市、区)为基数,分5年完成。2011年为过渡期,2012—2013年为交叉期。

(3)按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验收规划对申报的县(市、区)进行评估验收。市(州)辖区内以县(市、区)为单位,先编制接受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验收规划,在此基础上,编制接受省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规划,在上报两个规划前,注意协调和把关,做好年度与批次的设计,防止出现接受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验收的县(市、区)在某一年扎堆的现象。2012年首批接受省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对象应以2011年接受完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验收后的县(市、区)为宜。以后年份依次类推。

(4)改革创新督导方式方法。省对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评估验收大体安排在每年秋季进行。2012—2013年,省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计划安排在每年春季进行。本着两次督导前为后用的基本思路,2012—2014年,在省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时要合理运用对县(市、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验收的结果,作为评估县级政府义务教育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在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方式方法等方面进行改革,适当简化工作程序、减少工作时间,尽量减轻地方负担。

(5)加强基础材料管理。省设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验收自评报告表册,由县(市、区)填写,作为省评估验收的重要参考依据。继续保留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年度综合报表,作为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重要参考依据和对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验收的参考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