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属地社保所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09-15 00:51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及各市属国有企业:

为积极支持本市市属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与发展,逐步将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属地社保所实行社会化管理,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7〕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属地社保所管理工作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属地社保所管理工作办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7年9月15日

附件: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属地社保所管理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支持本市市属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与发展,增强国有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国有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国发〔2016〕19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7〕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属国资国企改革中疏解退出企业、化解过剩产能关闭停产企业、上市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企业等;市国资委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一级企业)所属企业退休人员数量不多、经一级企业评估移交属地社保所管理不会影响社会稳定的,其退休人员移交属地社保所实行社会化管理,适用本办法。

以企业社保平台集中管理、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现市属国企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一级企业(含所属企业),自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其新退休人员直接移交属地社保所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属地社保所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分类指导,稳步推进。市属国有企业可采取一次性移交、分批次移交方式推进移交工作,条件成熟的率先推进,情况复杂的稳妥、逐步推进。

(二)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比照外商投资企业、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办法,精简办事环节,规范工作流程,为市属国有企业及其退休人员提供高效便捷、公开透明的服务。

(三)落实责任,确保稳定。做好相关政策统筹衔接,加强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切实维护退休人员合法权益,保障退休人员知情权,确保社会稳定。

第二章 确定名单

第四条 市国资委统一部署,各一级企业综合考虑所属企业退休人员规模和构成、社会保险统筹外待遇类型和保障支付能力、退休人员属地社保所承载力等因素,制定所属企业退休人员按年度移交属地社保所管理的初步方案。

第五条 在各一级企业年度移交方案基础上,市国资委商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统筹制定本市一级企业所属企业按年度移交单位名单(以下简称“移交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一级企业牵头组织所属企业按照移交名单确定的企业名录、移交时间开展相关实施工作。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人力社保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要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市属国有企业和各区属相关部门做好移交工作,及时掌握工作进度,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稳步推进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属地社保所管理工作。

第八条 国资国企改革中疏解退出企业、化解过剩产能关闭停产企业、上市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企业和一级企业所属企业(以下简称“移交企业”)在开展退休人员移交属地社保所管理工作前,要结合企业实际,制定移交工作实施方案、处理退休人员移交过程中及移交后相关诉求的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并落实好以下工作。

(一)社会保险统筹外费用处理:一次性结清移交前应发放的退休人员各项社会保险统筹外费用,明确移交后退休人员原有的各项社会保险统筹外待遇继续发放的保障措施。

(二)退休人员思想沟通和信息采集:采取多种切实有效的方式,做好退休人员的思想沟通工作,以书面形式告知退休人员移交属地社保所管理事宜,以书面形式送达退休人员移交后企业继续保障退休人员原有社会保险统筹外待遇水平的承诺,切实保障退休人员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做好退休人员信息采集工作,完成拟移交人员的个人信息、社保信息、户籍信息、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基础信息的采集整理工作。

(三)人事档案整理加工:按照人事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对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及相关材料进行规范整理和装订。鼓励有条件的移交企业开展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数字化加工扫描工作。

第九条 确认已完成移交前各项准备工作的移交企业,向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地的区人力社保局提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书面报告。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已退休人员情况、社会保险统筹外待遇情况、已退休人员一次性移交及分阶段移交计划、人事档案保管及数字化加工扫描情况、处理退休人员相关诉求的具体应对措施和企业应承担的职责、首次移交的已退休人员转移名册等。

第十条 市人力社保局统筹指导各区人力社保局做好移交企业报告申报工作,负责协调解决退休人员移交属地管理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区人力社保局对移交企业提交的报告内容齐全的,向移交企业出具“同意接转”的复函;对报告中缺少第九条所列内容的,一次性告知移交企业需补齐的材料。

第四章 移交属地

第十一条 移交企业按相关规定将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保所,将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关系及人事档案、已加工完成的档案电子化信息等转移至户籍所在区人力社保部门。

实行属地社保所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统一移交到户籍所在区人力社保部门。对尚不具备区级退休人员人事档案集中保管条件的,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可由移交企业或一级企业暂时代管。

第十二条 获得“同意接转”复函的移交企业,自复函之日起企业新退休人员可直接实行属地社保所管理。由移交企业持复函原件、移交名册等材料到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地的区人力社保部门办理社会化管理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 各区人力社保部门按照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人事档案转移操作等相关流程,将移交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关系及已加工完成的人事档案电子化信息、企业信息等转移至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保所。

第五章 管理服务

第十四条 各区人力社保部门每年将实际接收的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数量并入本区已实行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数,一并申请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移交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后,在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保所享受社会保险政策宣传咨询、医疗卫生、文体健身、居家养老等多项社区服务。

第十六条 移交企业要确保已实行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险统筹外待遇按照原时间、原渠道、原标准继续发放,不得以社会化管理为由降低或停发待遇,保障退休人员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非市国资委监管的市属国有企业、区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属地社保所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