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06-04 00:41

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6月4日

北京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力推动安全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等相关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区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乡镇(街道)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统称党政领导干部)。

本市各级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机构领导干部,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持首善标准、依法治理,综合运用安全生产督察、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不断提高应急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风险,全力压减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总量,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和社会影响大的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使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为加强“四个中心”功能建设,提高“四个服务”水平,推动首都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营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第四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市、区党委和乡镇(街道)党(工)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和向全会、党(工)委扩大会报告工作的内容,市、区两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每半年、乡镇(街道)党(工)委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解决各类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三)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常委会、党(工)委会及其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支持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严格安全生产履职绩效考核和失职责任追究,支持人大、政协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各方面重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五)推动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衡量全面从严治党、经济发展、平安北京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干部培训内容。

第六条 市、区政府和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区两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半年、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三)组织制定政府领导干部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并定期检查考核,督促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落实“三定”规定中明确的安全生产职责,支持、监督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抓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组织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与财政收入保持同步增长,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

(五)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本地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领导和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

(六)领导本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履行本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职责,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推动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督察、考核等工作,推动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第七条 市、区党委常委会和乡镇(街道)党(工)委会其他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协调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部门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抓好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 市、区政府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由担任本级党(工)委委员的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其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二)协助党委主要负责人落实党委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责,督促落实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

(三)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安全生产政策措施,研究提出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领导本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统筹安排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察、考核等工作,督促指导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派出机构和下级政府认真落实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五)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建设,指导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行动,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组织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六)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构建统一指挥、高效运转、协调顺畅的应急救援机制,牵头组织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认真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制度,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七)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培育发展安全生产社会组织,积极推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充分发挥市场在安全生产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八)统筹推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科技支撑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技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和成熟经验,推动构建全市一体化安全生产信息化平台;

(九)强化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和举报工作,鼓励企业职工、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监督和举报各类安全事故及安全隐患。

第九条 市、区政府和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其他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三)指导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行业规划、科技创新、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资产管理等方面加强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四)统筹推进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每年定期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五)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目标管理、应急管理、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查处等工作,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

(六)统筹组织制定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分管行业(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指挥现场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督促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积极支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章 考核考察

第十条 把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重要内容,一并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一条 建立完善市、区两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督察工作制度,市、区两级党委和政府应当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督察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下级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和同级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的安全生产督察,推动安全生产责任措施落实;将督察结果作为对被督察地区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领导班子及有关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十二条 建立完善各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对下级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及同级相关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将考核结果报告同级党委和政府,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政法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与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

第十三条 在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以及其他考核中,应当考核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并将其作为确定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

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年度考核中,应当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列入述职内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党政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定,评定结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 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有关部门在推荐、评选党政领导干部作为奖励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涉及需证明其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的,应当书面征求应急管理部门意见。

第十五条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情况公开制度。定期采取适当方式公布或者通报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功或者嘉奖。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履行本细则第二章所规定职责不到位的;

(二)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

(三)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四)根据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因履行职责不到位,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五)对安全生产督察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整改落实不到位负有领导责任的;

(六)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第十九条 对存在本细则第十八条情形的责任人员,应当根据情况采取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等方式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第二十条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

第二十一条 对因失职行为或组织指挥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善后处理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本细则第二章所规定职责、法律法规规定有关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实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当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根据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存在本细则第十八条情形应当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权限和职责分别负责。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工作中发现的问责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并积极配合开展问责调查。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需要给予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需要给予通报、诫勉处理的,由各级党组织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沟通协作机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中共北京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应急局会同市委组织部承担。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