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的关系辩证

作者:薛金华 来源: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下旬刊 发布时间:2016-10-10 阅读量:0

【摘 要】厘清全面依法治国与核心价值观培育之间的逻辑关系有利于促进两者的良性互促与相互塑造,有利于实现法治体系的建构和运行与核心价值观之间有效对接与关系契合,从而弥补价值与体制间的裂痕,克服现实中存在的“价值悬置”与“制度空转”的弊病,实现“价值法治化”和“法治价值化”的有机统一,确保核心价值观培育的常态性、长效性和可操作性,使培育和践行核心价值观真正“落细、落小、落实”。

【关键词】全面依法治国;核心价值观;培育

【作者简介】薛金华,中共武汉市委党校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博士后。(湖北武汉430023)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968(2016)08-0004-03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15BKS094)“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制度化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核心价值观培育是相互依存、相互支撑、相互促进的双向互动关系。核心价值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精神支撑和价值指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核心价值观培育的坚实制度保障。

一、全面依法治国与核心价值观培育:价值层面的相互契合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鲜明主题。核心价值观分别从国家层面、社会层面和公民个人层面实现了与全面依法治国的价值契合。

1.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法治中国所要实现的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富强,指经济上要实现国富民强,是国家发展的目标追求。民主,指政治上要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出发点和归宿。文明,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和谐,指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之间要和谐共处。法治是化解利益冲突、调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也是全面依法治国在国家层面的基本价值追求,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宏观层面的价值指引。

建立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是全体中国人的梦想,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不懈价值追求和国家治理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一代代中国共产党人探索实现国家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也是我们党探索治国理政规律、积累治国理政经验,提升全面依法治国能力的发展历程。

2.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法治中国所要实现的社会层面的价值目标。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是社会发展的终极价值目标和根本价值追求,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目标和显著标志。自由与法治是不可分离的,“法律与自由,关系密切不待言喻,因为法律既可以被用作暴政的工具,像许多时代的许多社会曾经有过的情形一样;也可以用来使一个民主社会视为理想生活重要因素的基本自由发生效应。”法治是自由的前提和保障,自由是法治的核心价值,两者相辅相成、相互影响。平等是现代社会的基本要求,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公正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更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障。“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价值取向和价值追求,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社会层面的基本要求和目标追求。

3.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法治中国所要实现的个人层面的价值目标。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离不开各阶层、各群体民众的广泛参与和积极作为。公民个体的道德修养、品格涵养、公共理性等素养和品质是影响治理效果和治理效能的重要因素。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作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是公民对国家情感、职业素养、个人品行和人际交往所秉持的价值标准和价值规范。这些既是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公民个体的价值要求和行为准则,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道德规范和价值遵守。

在北京大学师生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核心价值观,其实就是一种德,既是个人的德,也是一种大德,就是国家的德、社会的德”,核心价值观三个层面的遵循,就是“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互为补充。一方面,法律离不开道德。法律并非简单的规则体系,而是价值性和工具性的统一,法律要想得到人们的普遍信仰和遵守,就必须建立在社会普遍认同的价值观和道德基础之上。价值观是基本的规范,社会的其他规范正是在这些价值观的基础上直接或间接地、象征地或实在地建立起来的。法治只有与社会基本价值观相契合,才能获得实际的普遍效力。另一方面,道德自觉需要法律保障。道德作为具有内控性、自觉性、软约束的规范体系,存在一定的缺陷与弊端,缺乏普遍的约束力与有效性,而具有普遍性、强制性的法律体系可以有效地弥补道德自律的不足。

全面依法治国是核心价值观价值目标得以实现的前提保证,通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保障与护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才能从价值应然变为价值实然,从价值目标变为价值现实。

二、全面依法治国与核心价值观培育:制度层面的相辅相成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仅需要制度、组织、结构和手段等“硬设施”,还要依靠治理理念和价值观念的“软力量”,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

1.核心价值观为法治体系建设提供价值支撑。其一,核心价值观对法治体系建设具有引领和导向功能。在影响法治体系建设的诸多因素中,文化传统是一个重要因素,价值观作为文化的内核和灵魂,决定了文化的性质和方向,是制度设计和安排的深层次要素。因此,核心价值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精神支撑和价值指引,决定了法治体系建设的方向和目标。其二,核心价值观对法治体系建设具有评价和纠偏功效。法治体系在其运行过程中由于主观的或客观的因素的影响,难免会出现偏离,核心价值观以其倡导的价值理念和价值原则对现实法治体系进行即时的评价、审视和纠偏,从而“改革不适应实践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又不断构建新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使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学、更加完善,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2.法治体系为核心价值观培育提供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和支持。核心价值观建设不仅是道德层面的宣传教育问题,更是制度化的规范力量导向问题。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需要通过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良法善策”,向社会传导正确的价值取向。只有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制度规范,才能保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含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它们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有力的政治保证和坚实的法治保障。良好的法治环境与法治生态,有利于实现法治体系的建构和运行与“三个倡导”的核心价值观之间有效对接与关系契合,从而弥补价值与体制的裂痕,克服现实中存在的“价值悬置”与“制度空转”的弊病,实现“价值法治化”和“法治价值化”的有机统一。

三、全面依法治国与核心价值观培育:实践层面的相互促进

要提高人民群众对核心价值观的认同度,提升核心价值观培育的有效性和实效性,就要把核心价值观融入依法治国的各个环节中,通过培育核心价值观推进全面依法治国,通过全面依法治国推动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实现二者互益同构与互融共赢。

1.要将科学立法与核心价值观培育结合起来?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科学立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北宋著名的政治家王安石曾经说过,“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科学立法的过程,既是各社会群体之间民主协商、诉求表达的过程,也是社会各阶层利益博弈、意见整合的过程。经过广泛参与之后的立法,必将是凝聚多元化社会中各阶层共识的“最大公约数”。因此,要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机制,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要把核心价值观作为检验法律“良善”与否的标准,不断革除体制机制弊端,使法律的制定与核心价值观相一致,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

2.要将严格执法与核心价值观培育结合起来。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更在于实施,法治的实效更在实施。完备的法律制度只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好的法律制度若得不到执行,充其量只是一纸空文而已。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有法可依的问题已初步解决,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与迫切。要将核心价值观融入严格执法中,让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为秉公执法、严格执法和文明执法提供价值支撑和文化基础,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要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严格惩治执法腐败现象,形成良好的执法生态,从而使价值承诺与法治实践有效契合。

3.将公正司法与核心价值观培育结合起来。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司法公正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坚持维护社会公正的核心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深入推进司法公开,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进一步增强司法透明度。坚持公正司法、严格司法,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核心价值观的吸引力和解释力,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4.将全民守法与核心价值观培育结合起来。推动全社会树立法律意识和法治信仰,是实现法治价值观的最终目的和落脚点。亚里士多德曾说过,“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都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遵守法律不仅仅是制度使然,更是法律修养与法治自觉的体现。法治信仰的培植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一是要推动全社会树立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二是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领导干部阶层作为规则的制定者和执行者,能够做到以身作则、身体力行,带头遵守法律,是法律精神和法治信仰得以树立和塑造的关键所在。三是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要在全社会培育与践行法治价值观,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就是一个不断地使社会主义价值目标切近现实的改革、完善和发展过程。要想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光是思想力求成为现实是不够的,现实本身应当力求趋向思想。”同时还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导向作用与效应,把培育和践行核心价值观和依法治国结合起来,实现全面依法治国与道德提升相互促进,法治效能与价值自信良性互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