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学界研究现状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学界发表的关于高校管理中学生权利保障方面的论文大概1000篇左右,核心期刊200多篇,硕士论文100多篇,博士论文相对较少;此方面的学术专著和资料书籍也有几十部之多,研究内容主要侧重以下几个方面:
从大学生权利及权利救济角度进行研究。在权利意识日益崛起的现代法治社会,人们对于以往忽略掉的少数人的利益保障问题,开始加大关注力度。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处于“边际公民”和“准成年人”的状态,其在高校就读期间的权利保护就显得格外重要。我国的宪法、教育法等法律也作出了相应规定。但是在高校管理实践中,侵害学生权利的事件屡屡发生,而权利救济力度和广度却相对不足,导致学生权利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若要对学生权利进行有力保障,首先要对“大学生权利”范围进行界定,学界对此观点纷呈。有学者把学生权利等同于公民权,要求给予学生以社会公民一样的两大类权利:一类是实体性权利如生命权、人格权、隐私权等,另一类是程序性权利如告知权、申辩权、起诉权等。与之不同的是,有学者认为学生的身份是特殊的,学生除了拥有社会公民的一切权利外,还具有其特殊身份作用的身份权,即学生权。还有学者认为现代学生权利作为一个复合概念,他们既拥有社会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如政治权利的选举权和言论自由权,人身自由权中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权,社会经济权和文化教育权等;同时学生又有作为学校的主体拥有的基本权利,如参与学校管理权、学生自治权、团体组织权、参与课程内容与计划权、参与教学与教育评价权、知情权、选择权等。
在具体的学校管理过程中漠视甚至侵害学生权利现象严重,也同样引起了学界广泛关注。如有学者从成因角度进行分析,一是校规、校纪忽视学生,缺乏审核环节。处罚性条款逻辑不严、处罚过重;表述不严,无明确的法律概念;缺乏严密的可操作规则,自由裁量权滥用。二是学生申诉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教育法》对学生申诉的范围规定得比较宽泛,申诉的对象和内容,受理学生申诉的机关、职权,申诉处理程序等不够明确。还有学者认为,在高校教育管理实践中,忽视、漠视、侵犯学生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从而造成大学生权利的失落,主要表现在:1、高校管理者滥用权力,导致学生的一些合法权利受到侵犯。2、高校教师固守“师道尊严”,忽视或侵犯了学生的权利。3、高校与学生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渠道,学生的合法权利得不到充分体现。
基于学生权利保护的重要性和实际保护力度不足的落差,应尝试从整体上构建学生权利救济机制角度来进行分析,如有学者认为从如下几个方面构建:1、明确高校的定位,理清高校与学生的关系。2、学校应转变传统的管理模式。3、健全学生校内校外申诉制度。4、完善学生听证程序。5、完善司法救济制度。有学者指出应确立尊重权利的管理理念,建立保障学生权利的制度系统,建立保障学生权利的组织系统等。
从高校管理方面进行研究。首先,有学者从高校依法管理的必要性角度进行研究。如有学者认为高校学生工作依法管理的必要性有:1、大学生权利意识要求高校学生工作依法管理。2、学校转型要求高校学生工作依法管理。如高校后勤社会化、办学规模扩大化、学生违纪类型增多等,要求学校不断转型。3、建设法治社会要求高校学生工作依法管理。有学者认为,依法治校是高校法人地位的必然要求。依法治校是高校领导体制的必然要求。依法治校是应对法律诉讼的内在要求。
其次,有学者从推进依法治校的角度进行阐述。如有学者认为从以下方面加强高校管理法治化:树立依法治校的理念;建立以学生为权利主体的管理制度;高校学生管理应提倡“从学生中来,到学生中去”的民主参与性。还有学者提出发达国家高校依法治校的经验以资借鉴。
从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定位角度研究。首先,有学者从高校管理权的法律属性角度进行分析,如有学者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法律关系,而只能是民事法律关系……学校与学生之间所发生的纠纷,因此也只能是民事纠纷。有学者则明确地将高校管理权纳入到行政权力的范畴。有学者将高校法律地位定位为三个方面,即行政主体地位、民事主体地位和行政相对方地位。其次,有学者从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角度进行分析,如有学者指出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多重法律关系,在高校作为法人时,其与学生之间形成平权型民事法律关系;在高等学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主体时,其与学生之间形成纵向型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在高校作为教育事业单位时,其与学生之间形成特别权力关系;此外依据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高校在保护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方面还可能形成相应的法律关系。
对学界研究成果的分析评价
学界争议问题的分析。学界在对个别问题的研究和评价上还存在争议。首先,在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地位方面争论颇多:1、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是特别权力关系。秦惠民认为: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既不是普通的民事关系,也不是普通的行政关系,而是具有特别权力因素的公法关系。2、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蒋少荣认为:国家举办的学校所涉及到的教育法律关系,从内容讲,主要包括相对于国家的教育法律关系和相对于教育者的教育法律关系,这两方面的教育法律关系从性质上讲,都属于行政法律关系。3、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苏万寿认为:二者之间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关系。这个合同关系,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学校与学生之间是双方自愿达成的知识教育合同关系;第二,学校与受教育者法律地位平等;第三,学校与受教育者所确定的教育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4、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律关系。劳凯声提出,学校与学生之间不是民事法律关系,而是一种特殊的具有公法性质的法律关系,是基于教育关系而成立的一种公权关系。据此,他提出了教育法律关系的概念。其次,学界对于大学生的权利范围也没有达成一致。有学者将权利分为两类: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并侧重程序权利保障方面的分析,有学者将学生权利具体分为几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人身权利,第二部分是情感权利,第三部分是受教育的权利,第四部分是陈述权、申辩权、起诉权。
学术发展趋向的评价。首先,学界相关方面的研究论文、著作数量多,涵盖面广。从学生权利范围的界定,到学生权利的保障;从高校法律地位的定位,到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界定;从高校管理过程中的侵权行为,到学生权利保障缺失的现状,再到学生遭受侵权的事后救济;甚至包括对高校与学生之间矛盾深层根源的挖掘等都有很全面的研究。但研究覆盖面的广泛也带来一个困惑:对于学生权利保障或依法治校方面,大多数论文通常是列举出若干解决路径,但也往往是蜻蜓点水,而没有做深入论述并架构具体制度。故,未来的研究动向应侧重于具体制度的建设和完善,诸如申诉制度,学生自治组织制度等。其次,学界侧重静态研究,而对动态实践的研究相对缺乏。当前学界对于高校管理和学生权利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高校内部制度设计、学生权利救济路径选择等角度静态的分析阐述较集中,而很少有学者从具体个案出发来分析当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或对若干年来我国曾发生过的生校之间的讼案进行梳理并从中发掘冲突的根源,继而为司法实践和进一步的理论研究提供一个新视角。当然也有学者开始关注这方面的研究,但相对于庞大的“纸面到纸面”的静态研究,实战方面的探悉显得捉襟见肘。再次,学界对于某些关键问题仍然存在争议,并且这些争议直接影响到后续的司法救济。如学界对于大学生权利的界定争执不下,众所周知,“有权利,必有救济”,而权利范围尚未划定,则权利救济则更是空中楼阁。再如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也是观点不一,这也直接引起了司法实践中法律关系判断的困惑,要么“无法可依”,要么互相推诿,要么模棱两可,致使学生权利救济的苍白乏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