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治促进教育现代化

作者:汤林春 来源:中国教育报 发布时间:2019-01-23 阅读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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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治

没有教育法治化,就没有教育现代化,更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现代化。

■教育前沿 / 教育现代化和未来教育大家谈 25

党的十九大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提到,2020年要实现三大战略目标: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教育现代化有着丰富的内涵,教育法治化既是题中之义,也是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基本保障。可以说,没有教育法治化,就没有教育现代化,更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现代化。

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育是国计民生,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石。推进教育法治化,不仅为协调教育内部的诸种权利与义务关系、保障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也是促进教育公平、让人民群众有获得感、办人民满意教育的急切需要。

加强教育法治建设,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议题。党的十八大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号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习近平总书记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指出,要继续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治化。2013年2月23日,他在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又强调,要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因此,推进依法治国,不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要义,也是党和国家的重要决策。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部分构成。教育法律法规是行政法中特别行政法的组成部分。因此,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必须完善教育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同一个有机体,教育法律体系是这个有机体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缺乏了这一部分或这一部分运转失灵,都会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变得残缺不全或丧失某些必要的功能。

我国教育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

目前,我国教育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

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不完整,尚有空白点需要填补。随着现代教育治理体系的建立及未来信息社会、知识经济的到来,教育涉及的内外关系及相关部门的职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越来越复杂,这就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教育法体系。目前,我国已颁布了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但如果从建设终身教育体系的角度来看,则缺学前教育法、高级中等教育法、特殊教育法、终身教育法等;如果从完善现代教育治理体系并使法律法规体系涵盖各类教育活动来看,则缺学校法、家庭教育法、社会教育法、教育经费(投入、使用、绩效评估)法、教育督导评估法、国家教育考试法、教育行政申诉法等。

教育法律法规制定质量不高,法律法规研制技术有待提升。由于经济社会及教育的快速发展,现行教育法律法规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如择校、减负、考试制度、校园欺凌、校园安全等一些群众关心的问题,是否要在相关教育法律法规中体现?虽然我国初步形成了从宪法、教育基本法、单行法到各有立法权的部门及省市、地方制定教育规章的纵向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但仍然存在上下位法衔接落实不到位、法律法规之间交叉重复甚至相互打架的现象。同时,教育法律法规条文用语不严谨,导致语义模糊,甚至产生歧义的现象还不时出现。如“促进教育公平”与“促进教育公平与均衡发展”,哪个表述更准确?应该“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还是“均衡发展城乡学前教育”?等等。

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效不高,教育法的执行力有待加强。从总体上看,教育法律法规仍然没有受到全社会应有的重视,一提到“法”,人们首先想到的还是刑事法律、民事法律。对教育法律法规,人们一般没有多少清晰的认识。人们对教育法规的作用、目的、性质等存有重大分歧,以致教育立法中关于教育行政处罚的规定缺乏应有的力度,往往对教育违法行为缺乏必要的规范和约束。在现有教育法规中,教育行政处罚权力涉及的范围十分狭窄,处罚对象大多局限于教育系统内部,处罚时对实权部门的依赖性太大,自身缺乏处罚的强制力量,以致教育法规强制执行的可行性大为降低。如此一来,虽然教育法规也明确对教育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分、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但在事实上,很难保证这些规定发挥应有的作用。

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体系建设

加快教育法治化,促进教育现代化,未来亟须从多方面着力。

健全教育法律法规体系。按照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制订教育法建设规划,加快教育法治建设进程,尽快形成基本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教育法律法规体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的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继续完善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学位条例、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尽快完成学前教育法、学校法、家庭教育法、终身学习法、国家教育考试法的制定工作,依紧要程度逐步制定教育经费法、高级中等教育法、特殊教育法、教育督导评估法、教育行政组织法、社会教育法。促进教育法律法规纵向衔接、横向协调,保证教育法律法规与其他法律法规有机对接,推进其他领域和地方法规与教育法律法规有机对接。完善教育法律法规立、改、废制度。

全面建设法治政府。依法明确政府权责边界和行为规范,制定各级政府教育权力清单,完善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对政府越位、缺位行为,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完善教育信息公开制度,健全教育治理体系,依法保障公众对教育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依法保障学校自主办学。依法明确学校的权责边界,制定学校权力清单。落实学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法人地位,深化高等学校法人化改革。学校要依法制定学校章程和制度,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教育救济制度。依法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管理,切实保障教师与学生的合法权益。

广泛开展普法教育。多渠道开展普法教育,提升教育普法的实效。增强教育行政管理人员的法治意识,提高师生法律素质和公民意识,扩大教育法的社会知晓度,营造全社会依法治教的氛围。

健全教育法实施监督体系。强化对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的督导检查。强化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健全社会监督。整合各方监督力量,建立健全层级监督机制。

(作者:汤林春,单位: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普通教育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