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多层级共同体,助力校家社协同育人提质增效

作者:汪文华,谢小伟 来源:蒲公英评论 发布时间:2024-03-28 阅读量:0

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的意见》将“坚持协同共育”作为四项工作原则之一,要求各地各相关部门明确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责任,完善工作机制,促进各展优势、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切实增强育人合力,共同担负起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责任。建设校家社协同育人共同体,是值得探索的路径选择。因为以共同体理念建设的校家社协同育人组织,可以有机整合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促进校家社协同育人实践有效实施。

目前,对校家社协同育人共同体的研究比较深入,发挥了一定的引领指导作用,对解决协同育人的现实问题富有启发。比如,贺明华等认为,推动家校社形成高质量协同育人共同体,需要增强协同互信,促进家校社达成育人共识;完善制度规范,建立系统持续的协同育人机制;加大支持保障,构建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机制;坚持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促进均衡发展。又如,胡小芳认为,打造家校社协同育人共同体,需要贯通五个环节,即主题共研,让育人思路更明确;机制同建,让育人体系更规范;过程同管,让育人运转更有效;效果共评,让育人反馈更多元;成果共享,让育人效能更优化。

建设校家社协同育人共同体,首先要秉持共同体理念:在保持各方成员独立自主的基础上,借助信任、依赖、融合等机制,构建最为复杂全面的主体结构和功能结构,通过成员共同生存、共同生活、共同发展,以实现共同愿景。在校家社协同育人共同体中,学校、家庭和社会是共同体的成员(行为主体),协同是手段,育人是目的。据文献分析,当下的研究主要侧重于政策、制度和机制方面,对结构性实施模式的研究还不够聚焦,也就是校家社协同育人共同体的具体执行(实践)层面的研究还有待深入。笔者将从校家社协同育人共同体的下位共同体建设提出思考和建议。校家社协同育人共同体的下位共同体,至少包括协调育人的保障共同体、队伍共同体和资源共同体,各自也有自己的下位共同体。

第一,协同育人保障共同体。坚强的保障是推动校家社协同育人的前提。协同育人保障包括政策保障、制度保障和条件保障。政策保障共同体,指的是在地方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校家社协同育人工作管理机构。制度保障共同体,指的是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妇女儿童工作机构、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少先队组织、妇联组织、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协同研制出台地方开展校家社协同育人工作的实施办法及考评细则。条件保障共同体,指的是为落实地方政策,在地方校家社协同育人工作管理机构的组织下,统筹学校、家庭和社会的相关物质资源、人力资源及智力资源。

第二,协同育人队伍共同体。优秀的队伍是推进校家社协同育人的关键。协同育人队伍共同体包括管理者共同体、实施者共同体、服务者共同体。管理者共同体,由政府妇女儿童工作机构、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少先队组织、妇联组织、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分管领导人员构成的组织形态。实施者共同体,主要由学校德育干部、班主任和其他相关部门(机构)的执行者组成。服务者共同体,包括除管理者、实施者之外的地方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的服务专业队伍成员、提供公共服务的专职人员、学生家长代表,以及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业团体的专业人员等。

第三,协同育人资源共同体。优质的资源是增效校家社协同育人的根本。协同育人资源包括家校(园)共育资源、家庭教育指导资源、社会育人资源。家校(园)共育资源,主要依靠实施家校(园)共育的双方,以共同体为依托,在实践基础上生成、加工、完善、优化。家庭教育指导资源,主要依靠致力于家庭教育研究和实践的专家团队、骨干教师(含学校德育干部、班主任)团队和家长学校与家长委员会的优秀家长建设。社会育人资源,则是由非教育部门的政府妇女儿童工作机构、共青团组织、少先队组织、妇联组织、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独立或协同建设的各类社会教育资源。

教育部部长怀进鹏要求,合作育人要扩优提质,即进一步加强家校社协同。北京师范大学国家高端智库教育国情调查中心主任、教授,教育部基础教育家庭教育指导专委会主任委员张志勇指出,落实《关于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的意见》,一要建立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新格局,二要发挥学校在协同育人中的主导作用,三要建立家庭教育指导公共服务体系,四要加快社会教育资源供给体系建设,五要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建设多层级校家社协同育人共同体,是符合这些要求的行动策略。

综上所述,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新生态,需要建设多层级校家社协同育人共同体,形成结构性强的校家社协同育人网络,以健全的协同育人保障体系、协同育人队伍体系和协同育人资源体系,共建校家社协同育人新格局,共建校家社协同育人新机制,共助校家社协同育人提质增效。

(作者汪文华,单位系无为市教师进修学校,蒲公英评论特约评论员;谢小伟,单位无为市教师进修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