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权该不该启动?

来源:中国教育报 发布时间:2017-06-16 阅读量:0

编者按:近日,青岛市政府发布地方性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提到“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有媒体称,这是全国或地方教育性法规中首次提出“惩戒”的概念,一时引发舆论热议。

新京报

不应继续回避“能否惩戒熊孩子”

“熊孩子”可以被惩戒,这是全国或地方教育性法规中罕见的提法。教育部《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赋予班主任的,只是“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青岛允许“适当惩戒”无疑属于自主延伸。

“惩戒”不等于体罚,比如罚抄课文;体罚只是惩戒手段里的一种,但往往也是最重的那种。狭义上的“体罚”,主要是指直接接触学生身体使之产生痛苦、伤害的管教措施,包括打手、掌掴、踹踢、鞭笞等。在青岛明确“适度惩戒”内涵前,认为其会给“体罚”解禁,或是误读。

鉴于“惩戒”可能为体罚打开一道口子,青岛作为国内首个“吃螃蟹”者,难免会为争论者提供观点交锋的新靶子。支持“惩戒”者认为,教育理论是彩色的,教育实践却经常是灰色的,把“教育是爱的艺术”窄化成“教育只能用爱心”,是纸上谈“教”。它预设的前提——“所有学生都可被感化”不靠谱,极少数学生只有惩戒才能从歧途被拉回正途;反对者则认为,主张对孩子惩戒,是教育的低级、无能与粗糙。

但也应该意识到,支持“惩戒”容易滑向支持体罚。另外,体罚权在英、法、韩等国家都得到了承认。在我国,《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都明确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不过,随着反对体罚声浪的高涨,很多地方又出现了矫枉过正的现象。很多学校往往“退一步”变成回避惩戒,很多教师都会有意识避免因惩戒惹来“体罚”质疑。

对青岛的做法,没必要急着用某种舆论正确去棒杀。它的出现意味着,教育界不再回避“教育惩戒权”。在此情景下,不妨允许地方先试点,从多元化实践中寻找最优解决方案。相较之下,将“教育惩戒权”导入规范路径,才是更重要的。比“能否惩戒学生”更重要的是“怎么惩戒学生”。能在“教育惩戒权”上打头阵,是好事。接下来,更重要的是借鉴既有的成熟做法,对“教育惩戒权”充分界定,否则学校和教师也会因为缺乏规范而不知所措。

(原载2月22日《新京报》,作者佘宗明,有删改)

北京青年报

适当惩戒须有合法程序和机制

对学生实行批评、惩戒教育,有两方面问题必须解决。首先,学校的校规,包括惩戒规定,需要在听取全体教师、学生(学生家长)意见基础上民主决策,校规不能就由学校行政领导制订,更不能与上位法抵触。近年来,我国中小学频出雷人校规,遭遇社会质疑,就因校规由校领导拍脑袋决策。依据这样的校规,对学生进行批评、惩戒教育,必然由于缺乏合法性而引发争议。而合法校规的制订,需要学校依法治校,并拥有依法治校的纲领性文件——学校章程。学校应该结合章程的制订,明晰教师和学生的权责。

其次,对学生进行批评、惩戒以及处分,都必须有合法程序。当前,我国中小学批评、惩戒、处分学生,有很多就由当事班主任、老师直接做出,这貌似十分直接、快速,可是却缺乏程序正义,把属于学校公共事务的批评、惩戒和处分,演变为学生和教师之间的恩怨,直接导致被批评、惩戒、处分的学生(及学生家长),把矛头对准教师,制造师生间的冲突。

合法的程序,应当是把学生的违规、不良行为(迟到、旷课、不遵守课堂纪律、欺凌同学等),上报给学生事务中心(学生事务中心通常由政府教育部门官员、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社会专业人士代表共同组成),由学生事务中心启动对学生行为的调查,包括听取被惩戒学生的辩护,根据调查结果做出惩戒决定,把惩戒决定告诉学生(学生家长),学生(学生家长)可提起申诉,学校学生事务中心再成立申诉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再进行调查、举行听证会,根据新的调查结果做出新的决定。

这一程序和机制,充分保护学生的权利,也让批评、惩戒真正起到对学生进行规则、法治教育的作用。虽然学生的不良行为不涉及违法犯罪,但是学校对其的批评、惩戒,也需要合法、公正的程序。

(原载2月22日《北京青年报》,作者蒋理,有删改)

四川日报

且慢赋予老师惩戒权

在漫长的施教历史中,体罚早已演绎为一种文化,无论家长还是老师似乎都觉得名正言顺,理由主要是不打不成器。且不说这种观点是否谬误,仅就青岛赋予学校惩戒权而言,应该看到这将是一场具有不确定因素的冒险。原因很简单,何为惩戒?惩戒的尺度在哪里?如果将惩戒片面弄成体罚,老师会不会承担责任?

《教师法》明文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可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定程度上说,即便拥有惩戒权,恐怕老师也不敢使用。有的家长支持老师惩戒甚至体罚学生,但有的家长把孩子奉为掌上明珠,老师稍有愠色,训斥孩子几句,就被家长找到学校闹翻天,老师敢惩戒学生吗?此外,有的老师哪怕只是说学生几句,结果有的学生接受不了,有的跳楼有的喝药,类似个案不胜枚举。基于此,还是且慢赋予老师惩戒权,教育学生毕竟不能盲目冒进。

惩戒是为了规范教学秩序,提高老师尊严,以及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等等。但是,如果实施细节不健全、配套措施跟不上的话,一切便无意义。以学生影响教育教学秩序为例,确有必要规束学生,但是究竟怎么规束?如何规避老师的风险?以及家长如何扮演角色?都应该厘清。而且,更应该看到惩戒不是否定,如果以惩戒为名剥夺孩子受教育权,或者给他们贴上坏孩子的标签,就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原载2月23日《四川日报》,作者王石川,有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