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永林(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教育与社会发展研究院博士后,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公共管理与传媒学院讲师)
近期,教育部等4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联合开展一年多、分阶段的校外教育专项行政检查,清晰传递出中央“重拳出击”校外教育乱象的强烈信号和坚定决心,有力回应了学校、学生家长以及一些校外培训机构的热切期盼和共同诉求。
从《通知》看,教育部等部门针对校外培训机构的专项行政检查,其联合检查的力度、专项检查的长度、全面检查的广度、聚焦检查的深度前所未有,切实找准了校外教育的痛点、治理的难点、质量的堵点,旨在通过集中一段时间清除校外教育领域存在的一些沉疴痼疾,可谓研判到位、部署周密、行动迅速、措施超常,校外教育市场定能有所净化,相关各方也会得到相应的获得感。
行政检查是依法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职能、达成行政目的,对行政利害关系人履行义务情况所进行的强制检查、了解的行政活动。然而,对这种“风暴式”行政检查,公众在认识到其必要性的同时,也要认识到它的局限性。“风暴式”行政检查是“猛药”对“重症”的短期、超常举措,由于突出“期限性、效果显、速度快”的特点,有时易矫枉过正、顾此失彼,可能出现从“乱”到“死”的情况,须预防背离行政检查初衷的风险。
当前,面对校外教育治理问题的多面性、原因交错的复杂性、利益调整的广泛性,在实施检查活动中,既要强化校外教育公益性的一面,也要尊重其市场性的一面;既要强调培训机构的主体责任,也要廓清各相关主体的共治责任;既要凸显“风暴式”检查“下猛药”的权宜之计,还要着眼以法治理念构建标本兼治的长效机制,真正做到校外教育行政检查合法合理合情、有理有利有节。
就此次校外教育行政检查而言,以法治理念贯穿教育行政检查的全过程尤为重要,参与校外教育行政检查的相关部门必须在其行政检查的法定权限、范围内,遵循表明身份、说明理由、公开检查、提取证据、告知权利等基本程序,同时必须对不依法正确履行行政检查职责,如行政不作为、越权检查、滥用检查权、以检查之名行处罚之实等予以督察,通过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监督违法行政检查行为,依法追究其违法责任。
从长远看,校外教育治理法治化才是长久之计,尤其是注重预防、关口前移,建立健全常态化的教育行政检查机制。从效果上看,各种“风暴式”的行政检查或突发事件之后的专项教育治理,更多是事后补救的权宜之计。尽管事件发生后的整改措施开展迅速并行之有效,但此前管理的缺位已经对社会多个层面造成难以挽回的负面影响,也对人民群众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代价沉重、教训深刻。
总体而言,在现代法治强调民主、合作、服务的背景下,各级行政部门应更多避免事件发生后通过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对相关方“一罚了事”“关门大吉”的做法,应该主要突出行政检查在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的作用,聚焦教育全领域、全过程、全方位,进一步完善教育行政检查制度体系,重点规制教育行政检查主体、内容、程序、方式以及对检查本身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的教育行政检查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