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培训乱象要监管也要自律

作者:熊丙奇 来源:中国教育报 发布时间:2018-04-12 阅读量:0

如果培训机构不执行怎么办?作为行政部门,不可能越权进行监管,这就需要靠行业自治的力量。也就是说,行业自律公约应对所有成为行业协会会员的培训机构都有约束力。

新东方、学而思、学大教育等来自全国的160家校外培训机构日前在河南郑州共同签署《校外培训机构自律公约》(下文简称《自律公约》),承诺依法、诚信、规范办学,避免“超纲教学”“强化应试”,绝不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等。《自律公约》提出,坚决抵制将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等。

据报道,《自律公约》签署活动是在教育部指导下由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培训教育专业委员会组织开展的。下一步,《自律公约》签署还将在全国范围内继续开展。治理校外培训乱象,既需要强化行政监管,全面禁止违规经营行为,也需要发挥行业自治的作用。虽然我国教育培训业产值已经达到8000亿,却缺乏行业自治规范,这也是培训质量参差不齐、滋生培训乱象的重要原因之一。这次校外培训机构签署《自律公约》,是推进行业自治的一种尝试。

近年来,对于教育培训机构乱象,社会公众希望有关部门能把培训机构管起来。其实,监管应该依法在政府部门应该履行的监管职责范畴内进行,不能越权干涉教育培训机构的自主办学、自主经营。具体而言,行政部门应监管的是培训机构是否有合法资质,是否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如果培训机构有合法资质,依法开展经营活动,那么具体如何办学、经营属于培训机构的“家务事”。

我国教育培训机构的乱象,与监管不力、机构办学不尊重教育规律不重视教育品质以及受教育者非理性的选择有关。因此,治理培训乱象要从这三方面发力。此前,教育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是在强化行政监管,而培训机构签订《自律公约》则是从自主办学、经营角度来做好自律。

进一步分析《自律公约》可以发现,其和行政监管有诸多重叠,自治成色尚显不足。《自律公约》提到的避免“超纲教学”“强化应试”,坚决抵制将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是专项治理的要求,如果培训机构没做到,就属于违规经营,是要予以惩处的。因此,也有论者对这样的《自律公约》并不怎么看好。而让培训机构依法经营,必须强化监管,不能仅仅寄望于培训机构自律。

培训机构的《自律公约》中,有的内容是行政监管目前尚未要求而只是培训机构提出的,如绝不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目前,我国教育部门在规范面向中小学生举行的竞赛、等级考试,但没有禁止培训机构举行竞赛、等级考试。上海今年实施的《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即对民办培训机构加以规范。也就是说,上海的禁令也只是禁止培训机构面向小学生举办竞赛活动,并没有禁止面向初中生的竞赛活动。培训机构签约承诺绝不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属于行业遵守教育规律、进行自治的范畴。类似的还有师资准入标准、课程建设标准、服务规范等,这些都应该由行业协会牵头制定。

但这部分公约对培训机构有多大约束力,还有待观察。如果培训机构不执行怎么办?作为行政部门,不可能越权进行监管,这就需要靠行业自治的力量。也就是说,行业自律公约应对所有成为行业协会会员的培训机构都有约束力。为此,行业协会应该有专门的监督执行机构,一旦培训机构没有兑现承诺,应该发挥第三方的作用,向社会通报培训机构的行为,并将此作为对培训机构办学水平、品牌进行专业评价的指标,让每个培训机构都高度重视自己签下的《自律公约》,在办学中既要执行法律规定,又要兑现行业的办学、服务承诺。

(作者系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