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专业伦理与行为规范的最大公约数 ——《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知会与践行

作者:李方 来源:中国教师报 发布时间:2019-06-14 阅读量:0

一、行为准则,重在践行

2018年11月8日,教育部颁布《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覆盖大、中、小、幼、职、特教育全系统全领域,涵括教师职业行为全方位全过程,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为指南,以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为统领,组织动员全国1600万教师,弘扬师德、优化师风、规范师行,着力奋进之笔,浓墨正楷书写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华彩篇章。

2018年可称为教师队伍建设重要之年。新年伊始,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9月教师节之际,党中央召开新时代第一次全国教育大会,确立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的优先发展战略,明确教师是“立教之本、兴教之源”。习近平总书记在重要讲话中,将教育事业发展的成功经验概括为“九个坚持”,其中第九条就是“坚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基础工作”,要求我们“始终坚持并不断丰富发展”。

正是从教师队伍建设这项基础性全局性工作的职业行为基本准则入手,教育部及时出台、同步执行幼儿园、中小学、高校《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以下简称《准则》)三个文件。顾名思义,《准则》是全国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和教育机构全体教师、教育管理者与教辅工作者在履行教书育人岗位职责的全过程都要遵循的道德规范、专业操守和行为准绳。

准则,是指人们言行所依据的原则。万事之行,凭准仪准为先、标准恒准为要。

首先,《准则》是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重要任务与实践基准,是教师职业行为的基本规范与刚性要求,也是检验与评价新时代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思想道德、精神风貌、专业素养乃至整体形象的第一标准。

我们先看《准则》的前三则,开宗明义“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每一则既提出正面倡导,又划定“不得”失落的底线——“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为教师传道授业、立德树人确立起牢固的行为之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老师的人格力量和人格魅力是成功教育的重要条件。”《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第二章也明确把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摆在首要位置。因此,学习《准则》重在实践,要努力做到理性认知、情感认同、专业敬畏与行动自觉的融会贯通。

二、知会于心、付诸于行、言传身教于学生、行为垂范于社会

其次,《准则》覆盖各级各类教育,结合教师队伍的不同特点,分别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十条要求,回应基层需求、凝聚基层智慧,对高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行业组织教师自律进行系统梳理、科学界定、简明而严谨表述,最终形成公共法理、专业伦理、行业认同、社会认可的教师职业行为最大公约原则与准绳戒律。同时,结合大、中、小、幼教书育人工作的不同特点,《准则》分别提出专业规定性明、实践针对性强、易操作、重实效、能考核、严问责的为师守则、从教规则、履职通则,并与《师德行为失范惩戒办法》匹配执行。

研读《准则》第四至第七等四则条款,高校教师表述为“潜心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坚持言行雅正”“遵守学术规范”;中小学教师表述为“潜心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加强安全防范”“坚持言行雅正”;幼儿园教师表述为“潜心培幼育人”“加强安全防范”“关心爱护幼儿”“遵循幼教规律”。领悟上述四则条款的内涵,是师德实践知行合一的倡导,是育人行动的正面引领,是紧密结合育人成长的不同阶段、不同教师自身肩负的专业职责,契合岗位履职的本质要求,树立职业行为之规范、立德树人之风范。吉林大学教授黄大年不忘“振兴中华,乃我辈之责”的初心,毕生追求“中国要由大国变成强国,需要有一批‘科研疯子’,这其中能有我,余愿足矣”的理想;荣获“改革先锋”光荣称号的中学教师于漪,年逾九旬耕耘不辍,她坚信“每个学生身上都有闪光点,我更愿意和学生保持一种亦师亦友的关系,尊重并激发他们的创造力,帮助他们实现精神的成长”;广西北海市机关幼儿园兼涠洲岛幼儿园园长范徽丽,甘作边防海岛幼教的拓荒者、城乡幼教均衡发展的推动者、“海上丝绸之路”文化传承的创新者。他们都为贯彻《准则》树立了榜样。

令广大专业同人深感痛心的是:极个别人理想信念模糊、育人意识淡薄、放松自我要求,甚至出现严重违反师德的行为,损害教师队伍形象,影响学生健康成长。《准则》不回避矛盾,明示负面清单,亮出禁行底线:大学教师“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不得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中小学教师“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不得歧视、侮辱学生,严禁虐待、伤害学生”“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幼儿园教师“不得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空岗、未经批准找人替班,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兼职兼薪”“不得在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幼儿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不得歧视、侮辱幼儿,严禁猥亵、虐待、伤害幼儿”“不得采用学校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不得组织有碍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正如教育部《关于印发〈十项准则〉的通知》指出的:针对“个别教师放松自我要求,不能认真履职尽责,甚至出现严重违反师德行为,损害教师队伍整体形象。制定教师职业行为准则,明确新时代教师职业规范,针对主要问题、突出问题划定基本底线,是对广大教师的警示提醒和严管厚爱,是深化师德师风建设,造就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高素质教师队伍的关键之举”。对于极个别现象造成的恶劣影响,不可低估,需要广大教师形成共识,用共同行动维护教师尊严、呵护教师形象。

三、自省自警的镜鉴、专业督导与社会评价的基准

《准则》的及时出台,具有鲜明的现实针对性、问题导向性与操作实施的刚性。因此,作为教师专业成长终身学习的必修课,认真学习《准则》,准确理解每一条款的具体内容,深刻领会十项准则之间的内在关联和系统全面的整体要求,尤为重要。要采取多种形式帮助广大教师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做到人人应知应做、必知必做,真正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时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勉,在教师岗位育人实践中养成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的行为自觉,自觉维护教师职业形象,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侵蚀,树立专业自信,提振师道尊严,强化荣誉自尊,维护良好的师德风范。

当然,《准则》并不能涵盖教师职业行为的所有方面,而是抓住主要问题加以引导、针对突出问题进行规范。细读《准则》第八、第九则“秉持公平诚信”“坚守廉洁自律”和第十则“积极奉献社会”(高校)、“规范从教行为”(中小学)、“规范保教行为”(幼教),就是从职业自律的三个维度帮助教师建立起行为之戒。

习近平总书记曾谆谆告诫:“好老师的道德情操最终要体现到对所从事职业的忠诚和热爱上来。”

以中小学为例:既然“秉持公平诚信”,就“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既然“坚守廉洁自律、清廉从教”,就“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不得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既然“规范从教行为”“自觉抵制不良风气”,就“不得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准则》通过正面与负面的比对界定,帮助教育工作者划清自觉践行的准绳与严守的底线。

《准则》中的禁止性规定,不是空穴来风,不是空洞吹风,不能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明知不对、少说为佳,而是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预防保健、体检免疫、防微杜渐、强身健体,是对广大教师的提醒、戒勉、警示和严管厚爱。一方面,要敬畏《准则》作为基准守则的实践导向与约束的刚性,各级各类学校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查处师德违规行为,对于发生《准则》中禁止行为的,要依法依规按章按则严肃惩处,一经查实绝不姑息;还要严格落实学校主体责任,建立师德建设责任追究制度。另一方面,要做好宣传解读,各地各校坚持全覆盖无死角,采取多种形式帮助广大教师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引导广大教师结合教书育人实践,增强行动自觉,时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做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的楷模。

总之,《准则》是新时代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现实体现,是教育理想追求与教师专业发展的根基。关键要在专业领域内形成思想统一、伦理共识、价值认同进而实现行动自觉,让《准则》成为伴随教师专业生涯始终的行为镜鉴,时时刻刻自省自警并接受学生、家长、同事的监督与业内督导社会评价。2019年,将是《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全面深入落实之年,也是师德师风建设创新实践与丰富发展之年。党中央国务院年初制定颁布了《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和《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2018-2022年)》,教育部还将出台“加强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全国各级各类学校也将紧密结合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教师专业成长规律,制定完善落实《准则》的实施细则与管理办法,创造出具有时代特征、实践特色与推广价值的宝贵经验。

(作者系北京教育学院教授、原院长,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专家工作组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