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天建
[摘要]中越边境地区的中越边民间的跨国界通婚现象古已有之,但有确切数据统计的案例,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越陆地边界划定才进一步登记系统化和数据趋于准确化。不过,由于跨境民族婚姻涉外人员的流动性与隐蔽性特点,又使得中越边境地区的统计数据具有很大的变动性,大约数据可以掌握,但具体数据难以把握。这种特点在与越南有70余公里边境线的云南省富宁县沿边地区也表现得较为突出。富宁县与越南直接接壤的乡镇有田蓬镇和木央镇,该县境内的跨境民族婚姻绝大多数集中于这两个乡镇。这两个边境乡镇的跨境民族婚姻形态中存在的多元性、复杂性族群聚合因素特征值得各界加以关注和进行深入的学理性探讨。因此,笔者以本地人的身份,对这种特殊的婚姻形态展开了多年的关注与跟踪调查,并在调查资料的基础上,对其现状、社会影响、造成的社会问题,以及针对问题提出相关建议与对策的提炼。
[关键词]中越边境;跨境民族婚姻;富宁县;田蓬镇;木央镇
中图分类号:C95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391(2015)06-0055-13
作者简介:方天建(1988-),男,云南富宁人,西南民族大学2015级中国少数民族史专业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西南边疆地区跨界民族关系。 四川 成都610041目前,国内研究中越边境跨境民族婚姻的人员主要集中于广西,其中以周建新、罗柳宁、龙耀、李娟、罗文青等人的研究成果最为突出。截止2015年10月为止,在中国知网中通过以“跨国婚姻”为主题词进行的文献搜索中,有关中越边境跨国婚姻探讨的研究文献有近60篇,其中有关对广西中越跨境婚姻展开多视角研究的文献有近40篇,其中大部分文章均发表于级别较高的核心期刊上。由此可见,广西方面在对中越跨境民族婚姻方面的研究不仅起步较早,而且开拓出了许多可以深入研究的领域,为广西边境地区因跨境民族婚姻而产生的社会问题,提出了一些很有价值的解决方案,以及在民族学研究方面作出了必要的学理探索。
相较之广西,对于中越边境云南段的跨境民族婚姻这一特殊社会现象的研究,近年来也取得了相应的研究成果。如曲靖师范学院王小丹教授的“西南边疆跨国婚姻与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稳定研究”获得了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立项与围绕该项目展开研究的相关成果,谷家荣副教授的博士后流动项目《滇越跨境民族跨国流动与社会稳定》及其系列研究成果,以及王越平、吴振南等数十人的研究成果等。但相关研究成果还是有限的,具体体现在研究成果的发表文献上,还不到15篇。因此,对云南段中越边境地区的跨境民族婚姻现象,还需要从广度和深度,从宏观和微观以及跨学科视角方面展开综合研究。就民族分布复杂性和研究对象复杂程度而言,广西方面主要集中于对壮族、京族两个跨境民族婚姻的研究上,对其他民族间的跨境民族婚姻问题论及较少。虽然中越边境在跨境民族婚姻中所出现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无论是广西还是云南,其间都有相同或相似之处,但个中也有差别。云南是中国少数民族最多的省份,而且大部分少数民族都世代居住在边疆前线地区。这使得云南同越南边民间的跨境民族婚姻形态构成中,存在着多种族群间的跨境民族婚姻现象。因而,云南在同越南的跨境民族婚姻形态构成中,要比广西中越边境地区的跨境民族婚姻情况复杂得多,内容也丰富得多,其中所面临的社会问题也要复杂得多。以笔者的调查对象为例,云南仅富宁县下辖的两个边境乡镇,田蓬镇和木央镇的边民和越南边民通婚的民族构成,其形式就有多种样本。富宁县有六种民族,即壮、汉、苗、瑶、彝、仡佬,但其和越南跨境民族通婚的形态就涉及到汉苗通婚、苗苗通婚、彝彝通婚、瑶瑶通婚、汉越通婚等多种跨族际间的通婚形式,可见该地带跨境民族跨族际间通婚形式的多样性。
最后,就本研究调查选点的特殊性来说,田蓬镇、木央镇具有处在两国(中国—越南)—三省(云南—广西—越南河江)交汇处的特殊地理位置。对该地带的跨境民族婚姻进行调查研究,既能突出本地区跨境民族婚姻的特殊性,还能集中地在中越边境地区跨境民族婚姻的特殊性中,试图找出一些能够反映中越边境跨境民族婚姻形态所共有的普遍性来。这样,在寻找解决因跨境民族婚姻所造成的社会问题方案的过程中,亦能探索出一些具有普遍性应用价值的建议和对策,进而助益于云南边境地区跨境民族婚姻问题的解决。除此外,田蓬镇系正在建设中的国家一类对外贸易交流口岸,是云南和越南进行外贸交流的东方要道。在“一带一路”战略大背景下,田蓬这个云南东方通往越南的战略要地的稳定与繁荣,对于云南融入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这一带近年来流行的跨境民族婚姻这一特殊社会现象,也是当地和越南交流的重要渠道之一。但是,任何事情都具有其利弊,这一带的跨境民族婚姻就表现出了这一特点。中方人员大量和越方人员进行跨境民族婚姻,一方面对于缓解当地“剩男”现象,对当地的稳定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随着这种特殊婚姻形式在这一地区的风靡,也带来了一系列不利于当地稳定的社会问题。所以,对这一地区这一特殊社会现象进行深入地调查研究,既具有现实意义,也具有学术意义(基于这一地区丰富的跨境民族婚姻形式与内容而言)。一、富宁县跨境民族婚姻现状富宁县与越南接壤的有田蓬镇和木央镇(见附图1),直接接边的有七个村委会,142个寨子,分别世代居住着汉族、苗族、彝族、瑶族和壮族。越南的苗旺、同文两县和富宁相接的有山尾、新街、同文、蔑菜、弄姑等六个社127个寨子。居住在越南边境的民族按越南称谓有华(汉族)、赫蒙(苗族)、裸裸(彝族)、瑶、山瑶、侬(壮族)、布衣等七种民族,由此可知中越边境世居的民族大体相同。(P.443)
富宁县和越南北部省份河江省下辖的苗旺县和同文县,不管在历史上还是在民族构建上形成的特殊关系,使得两地边民互相通婚的现象有历史根据可循。对于这种历史现象,富宁县当地史料的评价是:“中国政府对边民互婚既不提倡,也不禁止,故边民互婚自由,不受国界的约束。除发生边境冲突之期,平时互婚习以为常。”(P.443)这样,在历史因素、地缘因素、民族因素、当地政府所采取的无作为因素共同作用下,跨国界婚姻在富宁县边境一带构成了当地婚姻途径中的一种重要形式。据《富宁县民族志》记载,这种边民通婚现象民国之前的历史时期由于没有具体资料记载,所以边民互婚情况无考。民国时期,归朝街沈海南的妹子(小名边傲)嫁到越南同文县;新华镇坡地村农亚念(壮族)嫁到越南苗旺县。1947年,越南同奔街武炳梅(京族)与田蓬镇的雷忠良(汉族)结成伴侣,婚后生有六个子女;1965年,田蓬、木央、郎恒、里达四个乡镇边民与越南同文、苗旺两县边民通婚者207人。同年仅田蓬边民就有5名彝族男女青年到越南苗旺县新街社蔑郎寨与越方男女结婚,并在该地成家立业;1968-1974年,出境互婚94人。越方入境互婚76人,其中有汉(华)、壮(侬族、布衣族)、瑶、苗(赫蒙)、彝(裸裸)等民族。出境互婚者有男女青年,入境者全是女青年;1990年苗旺县上蓬乡磨坊村苗族熊咪衣(女,22岁)嫁来木央乡大坪村大坪寨与杨开民(苗族,笔者注)为室,同文县龙姑乡大园村王弟杨(女,苗,27岁)也嫁到大坪村与王友德(苗,笔者注)为家。(P.443-444)
以上便是富宁县地方志对中越边境跨境民族婚姻的有关记载,时间截止1990年。相隔二十多年后,笔者调查到的信息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这不仅表现在通婚人数的急剧上升方面,还涉及到了许多新世纪以来才出现的社会问题。下述是笔者调查所得到的新信息。此次跟踪调查,边境的行政区划和1990年相比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上述提到的四乡镇已经于2006年合并为三镇,其中木央乡和睦伦乡合并成为镇,管辖范围扩大,人口增多。郎恒乡并入田蓬镇,使田蓬镇一跃成为富宁县第一大镇。但是,此次跟踪调查活动,笔者缩小了范围,仅以原来的直接和越南接壤的田蓬镇和木央镇为调查对象。对这两个镇进行了全镇全局概况搜索和各村委会有目的的抽样调查,还对某些村子进行了特案走访调查。调查所得情况笔者将其分为总概况和个案列举两方面。
(1)总概况。本次所得田蓬镇(不包含郎恒)、木央镇(不包含睦伦)跨境民族婚姻的人数统计,是根据2010年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中所登记“三非”人员②人数,以及截至2011年2月份田蓬镇、木央镇相关村委会对人口普查之后才进入当地的“三非”人员的登记人数,并附加一部分2015年的最新调查数据。而此处的“三非人员”仅是指从越南嫁过来田蓬镇、木央镇的越南妇女和个别妇女从越南带过来的越南子女。这些越南子女,以女孩居多,岁数从1-12岁不等。这两个镇的边民同越南女子结婚的动态性较强,所以越南嫁过来的人员数目,及其越南妇女带过来的子女数目也在不断变化着的,难以统计出较为具体的数字来。笔者在此处仅以田蓬镇、木央镇最新对从越南嫁过来的妇女,及其带过来的子女所作的登记数据为依据。笔者经过调查后所得到的数据如下:
田蓬镇(不包含郎恒)跨境民族婚姻越方所涉及人员数据2011年约为185人③,当前已经远超这个数据,保守估计不低于400人。其绝大多数分布于直接和越南接壤的庙坝村委会、碗厂村委会、田蓬村委会、龙哈村委会、下寨村委会,纵深延伸到木桌村委会、金竹坪村委会、龙修村委会,部分散落于大坪子、中厂、下坪寨村委会。其中民族间的通婚形式以汉苗结合为主,苗苗结合为辅,彝彝结合占有一定比例。户口办理情况,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期间,在中国居住十年左右的越方妇女很大一批已经划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籍,而2006年以后过来的妇女均没有落户,她们在中方所生孩子一部分已经落户,都是以父亲一方的户籍为落户依据,但一部分仍然没能落户。从越南带过来的孩子在中国居住十年以上的有一部分已经落户,并且有的已经出嫁,而2006年以后带过来的越南子女,部分岁数比较小的,中方家庭以中方第一胎或者第二胎孩子的身份将其落户,但绝大多数仍未落户。
木央镇(不包含睦伦)跨境民族婚姻越方所涉及人员数据2011年约为50人,截止2015年的保守估计不低于200人。主要集中于大坪村委会(2015年50例左右)、木杠村委会(2015年40例左右)、木贵(2015年为20例),④其余的散布于木央村委会、木寒、木思、木匠等村委会。这里民族间的通婚形式有苗苗通婚、汉苗通婚、彝彝通婚、瑶瑶通婚,同时还出现了汉族同越族通婚的特例。户口办理情况和田蓬镇相似。
(2)村委会抽样调查。原田蓬镇下辖十一个村委会,本次抽样调查对田蓬镇的庙坝村委会、田蓬村委会、下寨村委会的一些村子进行了调查,没有对整个村委会进行细致调查。调查情况如下:庙坝村委会:田尾(2例)、达烂(彝族寨,不低于5例)、中和(10例左右)、白头山(4例)、 大塘子、街子、打筛(共20余例);田蓬村委会:新沙仁寨(苗族寨,20例左右)(见附图4);下寨村委会:坝子(苗族寨,10多例),共30多例。
但是对田蓬镇木桌村委会跨境民族婚姻的具体状况进行了详实的调查,其2010年度的调查结果见表1。
笔者除了对田蓬镇以上几个村委会进行了实地调查外,还对木央镇和越南直接接壤的三个村委会都进行了比较精确的调查。调查详细情况见附录(表2、表3、表4)。
木央镇的跨境民族婚姻登记情况,三个沿边村委会记录的侧重点都有所不同,木贵村委会为木央镇最小的村委会,其只有9个村小组,1700人左右,但是跨境民族婚姻案例截止2015年多达20例例,可见比重还是较大的。在木贵村委会下辖的9个村小组里面,除了岩脚和坪子小组暂时没有案例外,其余村小组均有越南籍苗族媳妇,通婚族群构成中有汉苗、苗苗、壮苗三种形式。木杠村委会是木央镇最大的村委会,有28个村小组,有据2010年粗略统计有12例跨境民族婚姻案例,现在估计已经超过40余例。如,陈xx家的案例是笔者在实地调查中记载下来的。大坪村委会提供的资料比较翔实,但是据笔者亲自调查得知,2010年大坪村小组的跨境民族婚姻案例有5例,但提供给的信息只有2例,当前就远不止这个数据了。并非当地村小组的领导不关心这类事情,而是第六次人口普查时上级相关部门提供给当地负责人的登记表格,“三非”人员登记表没有把已经落户了越南媳妇或者带过来的越南子女包括在内。
从木央镇三个沿边村委会的跨境民族婚姻登记表格中不难看出,越方人员的来源地址登记甚是粗略,详细地址没有几个。据笔者了解,这和越方人员的文化水平有关,她们大部分文化程度不高,或者因为不懂汉语语境,所以对于地址登记的详细程度,只能凭越方当事人模糊记忆地名进行登记。再者,从三个村委会跨境民族婚姻信息里还可发现,木央镇一带的跨境民族婚姻所涉及越方人员主要来自越南聋姑,而木央镇和越南直接接壤的县是同文县,其间的错误信息由此可见。从表中我们还发现,木央镇跨境民族婚姻的案例中的通婚形式要比田蓬镇多样化一些。从大坪村委会跨境民族婚姻信息表里不难发现,苗苗通婚占绝对主流,汉苗通婚其次,接着是彝彝通婚,瑶瑶通婚。这和木央镇的具体情况是有关联的,木央镇少数民族占总人口的57.6%。田蓬镇则不一样,汉族占总人口的76%还多。除上述情况外,笔者还调查到,木央村委会龙蓬村小组有一例汉族同越族通婚的案例,木寒村委会贵州寨小组有两例苗汉通婚。笔者经过细致调查,木央镇的跨境民族婚姻数量是从2006年以后才开始增多的,2009年到2010年这一年间数量翻倍增长,从2011-2015年间则几乎增长了两番。二、富宁县跨境民族婚姻分析(一)富宁县出现大量跨境民族婚姻现象的原因分析
近年来,随着这两个边境乡镇进城务工的浪潮不断迭起,使得当地的青年男女人流都向城市涌动。而成年女孩子大量流向异地,并在异地婚嫁的现象也十分普遍。在这种情况下,传统因素里本来就比较重男轻女的这两个集中了富宁县大部分汉族的乡镇,出现了十分严重的“剩男”现象。因此,许多的青年男子及其家庭便把找对象的目标投向了中国的近邻——越南。笔者在调查过程中还留意到,从越南找媳妇的话题在当地已成为大家茶余饭后的焦点,特别是那些有男性青年,并且岁数在25岁以上的家庭,对于该话题的讨论更是不时摆在饭桌之上。笔者所在的村子就是一个典型的“伙子村”,如今岁数在20岁以上的没有成婚的男青年还有十余位,所以每次回家都有幸听到村里面的人们不时讨论从越南找媳妇的话题。笔者家乡周围的村子大部分也是男性多于女性,讨论从越南找媳妇的议题也犹如家常便饭一样普遍。
以上所述便是当前这两个边境乡镇要大量到越南找媳妇的具体原因。在这种背景下,这两个乡镇的跨境民族婚姻家庭户数在不断的增多,从越南流动过来的女性的数量也在随年激增,也使得从越南找媳妇的婚姻方式成了当地人都比较认可的婚姻途径,所以从越南找媳妇的热潮仍然火热。
(二)富宁县跨境民族婚姻产生的社会影响
田蓬镇、木央镇一带的中越跨境民族婚姻现象产生了两方面的社会影响。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给当地的“剩男”带来了婚姻的福音,使许多大龄男青年组建了家庭,并且有了自己的孩子,使这批男青年对家庭的责任心大大增强。摆脱那种常年单身在外,漫无目的的“一人吃饱,全家不饿”的自由散漫状态,也给男方家人带来了希望,有利于边境地区的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
据笔者几年来的关注发现,有跨境民族婚姻的家庭虽然大部分都比较贫困,但他们的家庭关系却都比较和谐,而且中越间的探亲互访现象十分普遍。总体来说,大部分跨境民族婚姻的家庭都还是和谐的,产生的社会效应也比较乐观,对于边境地区的稳定来说,确实是积极因素大于消极因素。但是,随着跨国界婚姻的进一步普遍化,婚后产生的消极因子也在增多。
随着跨境民族婚姻在田蓬镇、木央镇的婚姻形式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笔者以当前调查到的数据粗略地计算了一下比例情况,原来没有合并之前的田蓬镇和木央镇的总人口加起来有六万多,但是男女比例比较失调。男性比女性多出差不多上万人。而跨国界婚姻的家庭数截止2015年已经达到成百上千户。笔者以最保守的数字500为分子,38000为分母所得比例为1000位男性的媳妇里面就有14个人的媳妇是从越南嫁过来的。由此可见,跨境民族婚姻已经构成了当地社会很重要的内容。其产生的社会效应可以说已经深入地影响到了当地的家庭结构。正因为如此,一旦出现问题,其产生的社会负面效应也相当突出。严峻的是,一系列因跨境民族婚姻产生的社会问题,已经摆在了当地政府和当地民众的面前。三、富宁县跨境民族婚姻带来的社会问题(一)因跨境民族婚姻而产生的恶性经济链条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
虽然这两个乡镇的跨境民族婚姻现象很普遍,但其真实面需要被揭示以下。较为淳朴,受经济利益影响比较少的跨境民族婚姻人群,主要集中于十多年前的那批人身上。而2006年以后从越南嫁过来中国的女孩或妇女,或多或少都渗入了经济利益因素。原因为,除了边境线上一带因为和越南依山傍水,大家彼此熟悉或者有的几代都有亲戚关系的苗族、彝族、瑶族从越南找媳妇容易一些以外,其他地方的人,特别是不懂苗语的汉族想要讨一位越南媳妇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在这种状况下,大家就都把目光盯向了那些他们认识的苗族朋友,或者是他们亲戚引见的能够从越南把越南女孩子或妇女带过来的人,这些人就成了跨境民族婚姻间的“引路人”,或者说媒介。除了这些本地“引路人”外,那些从越南嫁过来的一部分女性,也成了两地跨境民族婚姻“引路人”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这种中间环节的作用下,社会问题便渐渐延伸出来。从越南把越南女性带到中方来是一件冒险的事情,所以必须有经济回报。笔者还清楚地记得,2006年从越南带出来一位女性,男方一方需要支付给中间人的费用是3000元人民币。而这三千元人民币有一部分是支付给越方父母的;2008年价钱几乎涨了一番,涨到5000元,2010年又涨到了8000元,有的甚至上万元;到了2015年,价格更是惊人,普遍长到了30000元,讨媳妇成本比在国内还高。在这种利益驱使下,有些中介人直接做起了跨境民族婚姻介绍工作。在这条经济链条下产生了以下社会问题。
1.炒作婚姻。需要到越南找媳妇的人群大多是一些比较贫困的家庭,他们年龄大多在25岁以上(在当地人看来无疑已是大龄)。2006年礼金还是3000元的时候,许多家境比较贫困的人家就已经难以招架。2010年涨到了8000元以上,这对贫困的家庭来说无疑更是加重了经济负担。2015年的30000元更是成了更多家庭的承重负担。本来就贫困的家庭,拿出那么多钱讨媳妇以后,几乎是费尽了家里多年的积蓄。这样使得婚后几年内的生活贫困因子增加。而其中礼金不断增加的原因系一些中介人的炒作行为,而女方家人并没有获得多少礼金。而且这些礼金就像是用来买一个人一样,没有任何陪嫁礼品。
2.导致婚后不幸福因素增大。因为是用钱买来的,所以当男方遇到不顺心的事情时就会迁怒于女方,埋下了家庭矛盾的火药,导致家庭不和谐因素增多。
3.骗婚现象的出现,并由此引发当地人与人之间的诚信危机。由于中方所出的礼金越来越多,一部分越方妇女也开始从事骗婚骗财活动。他们通过中介人介绍到中方男方家去居住,形式般地同中方男方结婚,拿到礼金后人就消失了。木央镇木思村小组就有一例案例,有一位越南妇女经中介人介绍嫁给当地一位三十多岁的中年男子,嫁给这位中年男子没多久人就消失得不见踪影了。在这种情况下,该男子在其亲朋好友的帮助下,去找中介人算账,翻倍地算回了经济损失。并由此而使两家结怨,为人与人之间的不和谐种下了不良因子。在这件事情的影响下,当地人即使对到越南找媳妇的热情仍是很高,但都担心被骗。
4.逃婚现象突出,致使许多中方家庭因此而再一次陷入贫困危机。据笔者调查发现,越南许多通过中介介绍后嫁到中国的越南女孩,在发现中方家庭的真实情况(即贫困化和中方家庭男方或者年龄过大,或者赌博成风的情况后),许多越南妇女纷纷选择在中方家庭对其监视有所松动的情形下,或者通过打工,或者赶集的形式逃离中国。因此,对中方家庭造成了两方面的影响,一是经济的损失;二是嫁入中方的越南妇女多数已经在中国生育后代,她们的逃离使弱小的孩子失去了母爱。更严峻的是,越南妇女的逃婚,致使中方家庭不仅在形式上看着有“家破”的感觉,还在实质上影响了中方家庭的家庭结构。表现为,弱小的中越通婚所生子女成为了这类特殊婚姻的第一受害者,因为他们的成长过程没有母亲的陪伴;另外,弱小的孩子需要大人养育,孩子们的父亲为了带孩子只能留守家庭。对于当前这种打工经济致富的年代,没有外出务工的家庭必然在经济上是落后的。再者,遗孤孩子的父亲即使能外出务工,但是他还要面对着上有老人,下有孩子的养育和赡养之责,进一步加大了本来就已经岁数比较大的男方的综合家庭负担。总之,在该问题下,据笔者的调查,许多该类家庭,在二十年前家境在村子里面是相当不错的,但是因为后来跨境婚姻造成的“家破”和老幼留守,现在他们的经济水平已经在村子里面大步下滑,即使算不上特困,但也是当前背景下的经济拮据和困难之家。
5.拐卖越南妇女现象频频出现,边境社会犯罪频率增高。在金钱的诱使下,一部分中方的不法分子和越方的不法分子联合起来拐卖越南妇女,甚至铤而走险,到越南去直接抢劫妇女。因此,为打击拐卖犯罪,平稳中越边境治安秩序,寻回被拐卖女孩,富宁县公安局与越南警方会晤并发出协查通报,通报称:家住越南河江省同文县龙刀社辖区的王替松(女,16岁)、吴替猜(女,25岁)、王替给(女,16岁)于2010年8月10日到董干镇马林街赶集时被人强行拉走,可能被卖到我国境内;家住越南河江省同文县龙坪社水井湾村的武替美(女,17岁)、吴替这(女,17岁)于2010年6月19日到中国“金厂”赶集回家途中被强行带走,可能被卖到我国境内;家住越南河江省同文县普腊社大弄村的马替主(女,12岁)、马替楂(女,13岁)、马替美(女,14岁)于2010年8月5日到边界山上找柴火时被人拐卖到我国境内,寻查至今未果。被拐卖的女子有的被中方男子买为妻,有的则到中国进行卖淫、骗婚等不法勾当,部分被买为妻的女子将男方钱财洗劫一空后便逃之夭夭,之后还可能继续嫁人,继续骗婚,诸如此类的诈骗案屡屡见报,由于不是正规婚介途径,无法律保障,被骗对象只能吃哑巴亏。这一现象引起了越南警方的重视,边境查禁氛围浓烈,给边境一带中越边民互相走访亲戚带来了很大不便。给当地中越边民的自由交往和贸易造成了一定影响, 对和谐的边境社会形象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二)偷渡式的跨境民族婚姻形式产生的社会问题与治安问题
由于田蓬镇、木央镇一带和越南接壤的地方多是以山为界,而山间小路密布,所以两地边民偷渡到彼此一方都极为便利。而中越两地间的边民进行的跨境民族婚姻主要是通过互相偷渡到彼此一方进行联系活动而产生的。这种沟通方式产生的亲戚关系和熟人关系还造成了两地一些人借亲戚关系为掩护载体,从而进行跨国偷盗行为。这其中以偷盗耕牛现象最为突出。每年偷盗耕牛有两个高峰期,一是秋收过后,接近春节来临时;一是仲夏时节,庄稼生长茂盛时期。比较严重的是这些中越双方勾结起来偷盗耕牛的人员有些还带有枪支,所以时而发生抢劫耕牛的事件。这不仅给当地治安人员带来了许多的不便与麻烦,而且还破坏了边境地区的稳定环境。
(三)异族通婚,语言不通产生的问题
由于田蓬镇、木央镇一带的跨境民族婚姻形式中异族间的通婚占了相当大的比例,由此因语言不通而产生的家庭矛盾也较为突出。笔者在调查过程中就曾遇到过这一问题。
2011年1月29日,农历腊月二十六,笔者在亲戚的介绍下对张XX家进行了走访调查。这天,张家来了一位邻村的苗族村民。他们总是在讨论着一个问题,就是越方女子到底愿不愿意在他家继续生活下去。由于张家不懂苗语,所以和越南女子交谈,传达彼此间的看法都是由那位苗族中年男子完成。笔者发现,由于语言不通,他们所说的原因、理由之类的本来都没有什么深刻的含义,但是总是因为声音的大小就会产生误会。笔者了解到,这位女子是2010年1月来到张家的,来的时候带来了两个女孩,小的只有一岁,还不能走路,大的两岁多。据张家家人反映,该女子来到他家后,不会干农活,不过张家老人也没什么看法,都说习惯了就会勤快起来的。但是家人对他的理解换来的却是该女子在他家居住时的心思不稳,并且时常悄悄地回越南去。9月份回去越南后一直到腊月二十几才被接回,此次回来还带来了该女子留在越南的大女儿(6岁)。
但是回来没几天就出问题了,因为语言不通,不管张家人说什么,该女子都说是在骂她。更严重的是在笔者去走访的前一天晚上,两位“夫妻”间的矛盾达到了顶峰。因为小孩的问题,男方说了女方几句,女方理解错误就说男方骂她什么之类的,就闹着要离开他家。才发生了笔者上述所说内容。
他们在找来调解人后,男方家人及男方都一再表示希望该女子留下来,但是有时只因男方平和地说:“你愿意在的话就留下,不愿意在的话我们算好账你自己回去,又不是我撵你走的”。男方的父亲也是不断表示。但是该女子理解错了,坚持认为是男方不要她。并且一直在用苗语和那位调解人诉苦。在他们商讨的过程中笔者发现了一幕让人比较感动的场面,那就是男方的父亲对几位从越南带过来的孩子都很好,特别是对小的两个孩子。男方的父亲向笔者说到:“最小的那位孩子来他们家的时候,还不会爬,他和老伴不管去做什么,耕田种地都要带上那孩子,他们和那孩子的感情是很深的,所以他们舍不得让孩子走。”
所以在算账的过程中,把孩子留下也是一个很重要的话题。最终他们商讨的结果是,女方要走也行,那必须把男方这边的礼金算清楚,还有一年来对孩子的养育费。从他们话中笔者得知,讨这个越南媳妇,男方家花去了8000元礼金。最后女方过来后返回了3000元,还剩下5000元。由于女方已经怀上男方的孩子,并且8个月了,所以要用2000元作为抵偿。还有其他的因素,最后只能退回男方1500左右的礼金。以上便是笔者对这一例跨境民族婚姻的所见所闻。
(四)落户难引发的一系列问题
跨境民族婚姻结婚的方式几乎还停留在,即通过办酒席就能成为彼此认可的“事实上的夫妻”的传统观念上。这样的夫妻关系没有法律保证,彼此间的夫妻义务也仅靠道义来维持。所以这样“不合法”的婚姻在落户这一法定程序面前就牵连出了一系列问题。
1.不能落户导致无法领取结婚证。没有结婚证造成双方生下的孩子办理落户手续相当困难。
2.大人小孩没有落户户籍,造成他们无法办理新型农村医保,加重就医负担。
3.由于没有中国户口,使得这部分人在地域和身份认同方面就如谷建荣博士所述一样,“摇摆于国家认同与族群认同之间”。他们只能保持“跨国民族事实婚姻”和“事实中国公民”的身份。
4.大人由于没有中方户口,无法在中国境内自由通行,也不能自由到城市去务工,即使能到外地务工,也只能做一些不需要身份证和户口登记的苦力工作,不利于家庭生活水平的提高。
5.孩子上学难,不能像正常人一样分享教育权利。不管是从越南带过来的孩子,还是在中国生的孩子,没有户口是不能办理入学手续的。最后即使这些孩子到了上学年龄也只能游离于校门之外,特别是从越方带过来的孩子。
(五)重婚现象可能引起的社会矛盾
这一方面主要出现在越方女性身上。笔者在上述记述中只提到从越南带孩子过来中国的问题,而没有谈到这些带孩子过来的妇女许多在越方仍然还有丈夫的事实。据笔调查所知,嫁过来中国这边的一部分越南妇女在越方已经有丈夫。这种在中越间重婚的现象,可能会诱发出一些突发社会问题。比如,越方妇女在越南的丈夫潜入中国进行婚姻报复活动等,这不利于当地社会的安定。
(六)影响计划生育政策在该地区的顺利实施
超生现象在当地跨境民族婚姻家庭中时常出现。在大坪村委会的跨国婚姻家庭统计表里面就登记了两例超生现象。除此外,从越南带过来的孩子和在中国所生的孩子加起来就已经达到了超生的数目。另一种现象是,一部分跨境民族婚姻家庭中,有些是中方男子因自己的妻子病逝或者被拐卖到其他地方去了才娶越南媳妇的。那么,讨了新的妻子,就意味着再生一个或者两个孩子,不然的话对越南妻子来说也是一件不公平的事情。然而,这位男子在讨越南妻子时,有的已经有一个或者两个孩子,这样就构成了超生。还有不能落户,计生工作人员也不清楚他们到底生了多少个孩子,有的人家就借此机会超生。再者,孩子多了,本来就比较贫困的家庭经济负担更重了,不利于家庭致富。因为孩子而产生的家庭矛盾也会增多。
(七)边疆的稳定与安全受到影响
那些从越方过来的妇女,中方对她们的身份识别程度可以说是很模糊的。这种现象我们从附录的统计表里面可以清楚地看出来。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出,那些来自越南的妇女的身份几乎都只是粗略的登记。根本不知道她们具体来自越南什么地方,在越南从事什么,在越南都有些什么亲人。这无形中给一些越方的不法分子以及从事情报工作的人员打开了方便之门。她们可以利用婚姻作为幌子在中国境内搜集一些不利于中方边境安全的情报,无疑会给边疆地区的稳定与安全埋下一些不定性隐患。四、对策与建议针对上述因跨境民族婚姻而产生的一系列社会问题,笔者经过和多方人士探讨以及参考相关方面的资料后,尝试着总结和提出了以下对策与建议。
(一)大力发展当地经济,提高当地人民的经济收入是解决跨境民族婚姻产生的恶性经济链条的关键。因为贫困,才使得当地好多青年无法在中方取到媳妇,才被迫把目光转向了越方。
(二)转变当地传统生育观念是解决当地因“剩男”现象严重而进行跨境民族婚姻的长久之计。据笔者亲身经历以及调查资料所知,当地男女比例一直以来就比较失衡。但是,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如今在当地仍然根深蒂固。笔者认为,当地政府应该对生育女孩的家庭采取一些鼓励措施。比如,在宣传理念上、在经济扶持上、在相关政策上对生育观念进行引导和鼓励生育女孩,用以逐步转变当地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
(三)大力发展教育,开拓边疆特色教育渠道。据笔者调查发现,当地边民和越南边民进行跨境民族婚姻所涉及到的绝大多数人士,大多是一些受教育程度不高,文化水平偏低的人群。大力发展教育,提高当地受教育人群的文化水平,不仅能够在一定形式上转变他们的传统生育观念,还能提高他们对跨境民族婚姻这种婚姻形式的理性认识。不至于在跨境民族婚姻过程中上当受骗以及在价值理念上出现问题。针对那些从越方带过来的孩子以及在中方出生没能落户的中方孩子,当地政府应该制定一些特殊的教育体制,开拓边疆特色教育渠道,使那些孩子也有接受教育的机会。
(四)拓宽户籍渠道。让那些在“事实上”已经成为中国媳妇的越南妇女以及同中方人员所生的孩子,在落户问题上可以通过多种合法渠道实现,不一定非要坚持现今的户籍制度。从而使这些在族群认同感上没有问题的人群,得以享受和履行共和国赋予公民的相关权利与义务。比如,享受农村医保、受教育权、活动自由、务工自由等权利。这样不仅有利于当地社会的稳定,还能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
(五)积极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由于跨境民族婚姻所产生的“超生现象”在当地也是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所以当地计生工作人员对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以及监督力度仍需加强。
(六)完善边境出境入境相关体制,对跨境偷盗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当地边防工作人员应该积极引导当地边民养成正确的出境入境观念,以减少因偷渡而产生的一系列偷盗现象与治安问题。
(七)严厉打击跨境民族婚姻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当地治安人员应加强对跨境民族婚姻中出现的不法分子以及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用以保护正常正当的跨境民族婚姻行为。当地各村委会的负责人应该积极主动地加强对越方人员的信息登记,以及不间断地关注她们的去向,对形迹可疑的越方人员应该积极向相关治安部门上报情况,以保证边疆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注释:
①研究报告成果荣获2011年第六届云南省青年学术科技节作品竞赛“二等奖”。
②“三非”人员是指:非法入境人员、非法居留人员、非法就业人员。本文涉及的从越南带入的子女也列入“三非”人员名单。
③田蓬边防派出所摸底统计数据。
④以上数据均是笔者通过对各村委会走访调查而得。
参考文献:
吕正元,农贤生.富宁县民族志[M].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1998.
谷家荣.地域、身份认同—云南金水河村傣族跨国婚姻调查[J].青海民族研究,2009,10(04).
罗柳宁.例论中越边境跨国婚姻建立的基础—兼论“无国籍女人的身份”[J].广西民族研究,2010,(01).
收稿日期:2015-09-14
责任编辑:许瑶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