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选择学术反思的“小角度”,简明回顾、辨析重庆秀山花灯传承保护十年(2005-2014)研究成果的内在学术问题,本文主要围绕四部学术专著《中国花灯论文选》、《秀山花灯文化生态的考察与思考》、《从文化特色到经济特色——渝东南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品牌开发调查》、《灯神乐舞——秀山花灯人类学研究》的学术意识、理论依据、逻辑理路等方面展开阐释。作为民俗类国家级“非遗”秀山花灯传承保护的核心学术问题,就是基于文化经济视域,秀山花灯本体“灯体艺用”与“艺体灯用”对立观念整合的学理阐释、秀山花灯文化基因活态传承与市场利用具体路径的探讨。应该高度重视,秀山花灯作为中国花灯本体研究的“这一个”案例,及其成为国家级“渝东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田野调查点研究的重大学术价值。
[关键词]重庆秀山花灯;传承保护;学术研究;十年回顾
中图分类号:C95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391(2016)02-0074-11
基金项目:重庆市2013年度社科规划项目“重庆武陵山片区民族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研究”(项目编号:2013-YBMK145)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赵心宪,重庆市人民政府文史研究馆教授,研究方向:文化史、民族文化与民族文学。重庆400010
“重庆秀山花灯”术语在本文的沿用,意在强调1997年重庆直辖之后,原属“川东南”秀山花灯的传承保护,进入“渝东南”行政管辖新的历史时期。20世纪初,秀山县政府在1992年命名的12个民间艺术之乡基础上,以创建秀山文化品牌为目标,修订和颁布了《特色文化乡镇(单位)命名管理办法》和《民间艺术家命名管理办法》,并于2003年成立“抢救和保护秀山花灯工作小组”,以解决秀山花灯传承保护研究“政府主导”的燃眉之急,并由此加大政府直接介入传承保护工作的实际力度。到2008年秀山县文广局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数年间秀山花灯传承保护相关的学术研究活动,主要以聘请重庆市内外知名专家担纲,组织筹划“2005中国花灯·秀山论坛”国际学术研讨会;“2005年度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的申报和研究,帮助申报秀山花灯进入第一批国家级“非遗”名录等事项分头进行。2008年后,“政府主导”地方力度大减,转为文化部门的“事业管理”,秀山花灯传承保护的相关研究,呈现本地县域专家与高校师生分道进行的态势。前者以地方材料梳理、汇编的形式,推出秀山花灯的“大全”资料辑录;后者选择不同的理论视域,立足不同层次的学术理解,研究秀山花灯保护传承的主要问题与市场开发面临的种种困惑。到2014年底,资料汇集与学术研究成果可谓成果丰硕,但秀山花灯的传承保护却仍然没有找到真正解决问题的突破口。2014年8月,国家文化部即已批复“渝东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国家级“非遗”秀山花灯的传承保护之路,应该得到相应的破解办法了。本文意在选择学术反思的“小角度”,简明回顾、辨析重庆秀山花灯传承保护十年(2005-2014)研究成果的内在学术问题,或者因此能够启发反思武陵民族区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当下的症结所在,有效切入国家级渝东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的理论实践问题。思考有待持续深入,欢迎批评指正。
一、2005-2008重庆秀山花灯传承保护主要学术研究成果的回顾
(一)秀山花灯本体研究
“政府主导”介入重庆秀山花灯传承保护较有规模的活动,在2003年初即已经正式启动了,所表现出“力度超前”的标志,就是“2005中国花灯·秀山论坛”国际学术研讨会(11月4日-11月9日)在秀山县的成功举办。论坛“里程碑式”开创的,“政府出题,地方文联办事,中国文联支持”,解决民族地区传统文化保护传承问题的理论研讨模式,无疑是2005-2008学术回顾的亮点。
由“中国花灯·秀山论坛文存”整理出版的《中国花灯论文选》[1],共集录62篇文章,包括中国花灯“基础研究”10篇、“流派研究”18篇、“秀山花灯专题研究”19篇、“参会论文提要与存目”9篇,以及“附录”(讲话)3篇、代序1篇、编后记1篇。本届论坛主席、中国文联理论研究室主任许柏林,在闭幕式上的总结讲话《采民族艺种,照时代阳光》评价论坛的观念“碰撞”,“更带有艺术的本体性与学术意义”[1](p.2),因此超越了其他地方文联活动的影响。
关于中国花灯的“艺术本体性”,100多位与会代表意见纷纭,因为地域、民族等因素的影响,花灯对象性选择各各不同,个人学养、兴趣的差异,学术修为的积累与层次等差别,引发论坛有关中国花灯本体认识的热烈对话。
例如“基础研究”的十篇论文,选题基本上围绕中国花灯的戏剧形态发声。安徽的金芝《以小为大,以土为美,以民为本》从“花灯、花鼓类艺术的多彩形态”与“发展走向”展开论述,对中国花灯的民间艺术本体性,以主标题“以小为大,以土为美,以民为本”做了概括说明。北京刘桢《民间小戏的形态价值与生态意义》、北京吴文科《关于非物质文化的保护问题》、重庆胡度《花灯艺术面面观》、天津倪钟之《戏曲的发展与民间小戏》、贵州倪明《当代文化生态与当代花灯艺术》、四川陈雄《花灯戏作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韩国吴秀卿《灯戏系列的民间小戏》,与云南省戏剧家协会主席乔家瑞《秀山论灯贵践行》确认的学术对象是基本一致的,即中国花灯作为地方剧的戏剧形态。用乔家瑞的话说:“本届‘秀山论坛’,是敢为天下先的一项繁荣地方剧艺术举措,在中华传统艺术受到了猛烈冲击的今天,意义十分重大,建议秀山县委县政府再先行一步,效仿全国政协组建‘京昆室’那样,在秀山县政协成立‘花灯室’,制定政策,扶持和发展花灯艺术,以点带面,使之蔚然成风,推向全国。”[1](P.72)“流派研究”的18篇论文,分别以云南花灯、贵州花灯、川北灯戏、石城(江西)灯彩、湘西花灯、安徽花鼓灯、玉溪花灯、泉州花灯、万载花灯等为讨论对象,就花灯的地域流派特征分别论述。花灯的戏剧形态之外,还涉及花灯市场开发的灯彩艺术,花灯都市化的产业特征等问题。“秀山花灯专题研究”的19篇论文,秀山花灯戏研究仅2篇,其余17篇分别讨论秀山花灯与县域文化建设、秀山花灯的文化形态定位、秀山花灯历史、秀山花灯文化及其民族文化价值、秀山花灯音乐、秀山花灯艺术、秀山花灯创新与市场开发等多方面的问题。
由此可见,从基础理论研究、流派研究到秀山花灯专题研究,“中国花灯·秀山论坛”近一周时间的丰富活动,并非仅仅围绕秀山花灯戏剧形态的不同层面而展开学术对话的。许柏林闭幕式的学术总结发言中,阐释的“三子”说(种子、路子、旗子),是论坛有关中国花灯“艺术的本体性”探讨及其“学术意义”的精要概括。
关于“种子”。就是“原质的”民族传统文化,“带着民族的记忆、民族的基因,传承着民族独有的社会价值观念和生活习俗。越是传统悠久的民族,其文化越富于先民的创造和原生态的品质,相当于自然进化的‘种子’。蕴含着物种的全部能量和遗产基因。这种原质的文化在今天更有‘种子’的意义和价值。”是“经过群体认同与岁月洗礼而注入生命本源的文化种子。我们今天挖掘和研究花灯艺术,就是在做艺术‘种子’的采集工作。”[1](P.2)
关于“路子”,这是“实践层面”的问题,即花灯艺术本身“走什么样的道路”去“保护、传承、发展”。许柏林用“灯”和“艺术”的辩证关系,形象概括花灯艺术发展从“灯为体,艺为用”,到“艺为体,灯为用”,中国花灯本体转型的历史规律,解说中国花灯原生态保护与舞台化提升的两条“路子”:
“原生态的花灯”活动,体现“灯为体,艺为用”的基本规律,即以生活中实用的“‘灯’为本体,歌舞、道具、服装、表演都是围绕着灯来施展、进而得到发展,形成程式”;进而发展到“载歌载舞,娱神娱人,表达生活情感,表达美好愿望”的花灯活动。当原生态的花灯“表演程式、套路”,发展到“精神层面、艺术层面”,即由文人、艺术家的“介入、创造和提升”,花灯活动“抬高了艺术品位,升华了艺术境界,也融入了文艺家的生活意识、艺术观念和人文关怀,使花灯艺术步入了‘戏剧化’的发展阶段”,花灯艺术从而完成“艺为体,灯为用”本体彻底转型的华丽转身。许柏林从论坛观点直接交锋的不同意见中,提炼出“灯为体,艺为用”与“艺为体,灯为用”中国花灯本体的两种认识(下文简化为“灯体艺用”与“艺体灯用”表述——引者),建议进一步做学理探讨,并提出自己的观点:花灯艺术有生活化的原生形态和舞台化的戏剧形态:“灯‘体’,艺‘用’,发小溪而江河倶下,人民立场,原生原态;艺‘体’,灯‘用’,取其精而去其混杂,文人情感,求精求美?”前者“原汁原味,应当特别重视”;后者是“更高的发展阶段。而到了花灯戏的时候,艺术上和表现上被文人提纯是必不可少的,提得好,原来的基因都在,提得不好,就貌似神离了。”[1](P.2-3)
关于“旗子”,即这次研讨会关于中国花灯艺术发展方向与会者达成的共识。三个方面:1、“发展人民的民族的戏剧艺术”;2、“要改革,要创新”;3、“同和谐社会建设相结合,为人民群众提供富足的精神食粮”。[1](P.3)
应该说论坛主席的学术总结很精彩,对照秀山花灯传承保护面临的当下问题,与会者各方都得到了较为满意的答案。县政府坚定了申报第一批国家级非遗名录的信心,学者们都认为自己的学术见解得到了尊重。然而不经意间,论坛发言有些边缘化的有关秀山花灯本体认识的“这一个”关键问题被淡化,甚至被误读。这就是,传统秀山花灯的本体是什么:是音乐、舞蹈、戏剧、文学、表演艺术?民俗,还是其他?笔者在论坛召开的两年前(2003年),即因参与渝东南土家族民歌资源调查,获悉秀山县政府传承保护秀山花灯的新政策,支持“重庆秀山花灯歌曲集”编辑出版,鼓励音乐学硕士学位论文“秀山花灯音乐”的写作等信息。加上以专家身份受邀参与论坛学术筹划的方便,多次参与民间艺术秀山花灯的田野调查,对于破译秀山花灯的本体问题开始找到了自己的答案。简言之,秀山花灯作为国内稀有剧种的论断虽然有根据,秀山花灯有丰富的民歌、小调、打击乐等民间音乐遗存,更有成套的民间舞蹈语汇,但日常生活中的秀山花灯,小戏形态并不具有成熟的戏剧风格。秀山民众称之为“灯边戏”,形象而生动地道出了传统秀山花灯本体与戏剧的实际距离;而它的歌舞表演是地方节日民俗“跳花灯”的形式之一,本来就不是舞台艺术精品化的“样范”。
传统秀山花灯的本体,是“灯体艺用”还是“艺体灯用”?答案应该很明确:是“灯体艺用”而不是“艺体灯用”。民间艺术的“用”,在于它成为秀山花灯民俗信仰之“体”的包装载体。秀山花灯传承保护的根基所在,应该是民族民间的“传统秀山花灯”。1958年以后出现在舞台上的秀山花灯剧与花灯歌舞,“艺体灯用”的舞台化表演,是传统秀山花灯民间艺术基因的当代创生形态,应该高度评价,但它是民间艺术的儿子而不是母亲,其遗传因缘关系颠倒不得。由此,笔者提交参与论坛的论文,以绝大大多数与会者颇感困惑的一个学术问题为题:《秀山花灯文化形态的定位问题——兼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逻辑起点》[2]。难道秀山花灯的民间艺术形态还有什么值得怀疑的?拙文基于艺术人类学田野调查掌握的第一手资料,发现传统秀山花灯与舞台艺术不能等同,是仍然活跃在秀山民间的民俗信仰活动,其“艺体灯用”的戏剧艺术本体判断有问题。十年之后的今天再来评价拙文发现、提出的这个问题,佩服许柏林先生论坛总结立论的高屋建瓴与周延冷静的文字表述,他其实看得很明白。学术讨论问题,就应该客观而全面,尽可能站到能够学理透析学术对象的认识高度,实事求是地依据田野调查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只是当年笔者的见解,论坛认同者寥寥。加之紧随其后数月,秀山花灯于2006年6月顺利进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民俗类),各方面对于传统秀山花灯本体的考察研究就不再感兴趣了,因为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名录公示的文字表述,传统秀山花灯本体已经得到权威确认。现在不妨将这段文字抄录如下:
秀山花灯流传于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它起源于唐宋,延续于元明,兴盛于清代,发展于民国,辉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是一种集歌、舞、戏剧和民间吹打于一体的以歌舞表演为主的综合性表演艺术。
秀山花灯有两人表演的单花灯、四人表演的双花灯、多人表演的群花灯;音乐包括曲调和打击乐两部分:曲调有“正调”、“杂调”之分,传统曲目有《黄杨扁担》等五百余首;打击乐曲牌有[懒龙过江]、[猛虎下山]等四十余个;花灯戏又名单边戏,有《花子醉酒》等三十多个剧目。秀山花灯表演从正月初二开始,至正月十五结束,十六以后叫“厚脸灯”。表演花灯有一套完整的程序,包括祭灯、启灯、开财门、观灯、送寿月、闹红灯、拜年祝贺、谢主、辞神、烧灯等。
在长时期的表演中,形成了舞蹈性、歌唱性、戏剧性、模拟性、民族性、地域性、程序性、群众性等特征,深受广大民众喜爱。
抢救保护秀山花灯,对于丰富民众文化生活,促进土家族民俗音乐舞蹈艺术及其历史的研究,有重要的实用价值和学术价值。
(民俗类秀山花灯,序号499,编号X—51,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2006年)
依据笔者2003年1月到2006年6月秀山花灯8次田野调查的现场文字记录,与上述非物质文化遗产网介绍的“国家级‘非遗’民俗类”秀山花灯,作为秀山民间民族“综合性表演艺术”本体的描述,并不是高度吻合的。主要在于其与传统秀山花灯“灯体艺用”民间二人歌舞表演形态的实际并不一致;其次,新中国建国后秀山花灯的“辉煌”,不是传统秀山花灯,而是“艺体灯用”舞台艺术精品实践当代秀山花灯的实绩,秀山花灯本体已经有了舞台化彻底的转型。仍然活跃在秀山民间的传统秀山花灯,才是“国家级‘非遗’民俗类”秀山花灯的“基因全息”所在。另外,秀山花灯的历史起源并没有找到源头,因为迄今为止,缺失有关遗存文献有说服力的发现[3]。
(二)秀山花灯传承保护研究
2005-2008重庆秀山花灯传承保护研究,第二个值得深度学术反思的内容,是2005年申报成功,实际提前一年(2004)即开始运作,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重点项目(批准号2005-YW06)主要研究成果结集,专著《秀山花灯文化生态的考察与思考》[4]的成书过程。之所以需要“深度学术反思”,主要原因在于,这部著作对重庆秀山花灯传承保护十年学术研究的后续阶段(2009-2014),国内高校秀山花灯研究与县域实践产生过不同的影响。
《秀山花灯文化生态的考察与思考》主要内容分三编,即上编田野调查报告4篇:1、第一期田野调查报告《秀山花灯群众基础雄厚、历史悠久,主要传承人健在、民俗文化形态存留——秀山花灯传人的现状调查与对策研究》;2、第二期田野调查报告《新农村和谐文化建设的有益思路》(有关秀山花灯传人现状的延伸调查,包括石堤灯戏遗存、海洋乡灯班历史、保安乡灯儿戏现状、兰桥镇灯班音乐与小戏遗存、秀山花灯戏与端公戏的关系等,及其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创新运用);第三期田野调查报告《白粉墙村花灯传人两种生态现状的启示》(主要考察中外知名的秀山花灯调《黄杨扁担》诞生地,溪口乡白粉墙村花灯传人谱系及其生存现状);4、课题组团队之一秀山石堤中学民风艺术团的田野调查报告《石堤灯戏搜集的三种文本资料》。
中编专题调研报告5篇,是课题组成员为参加“2005中国花灯·秀山论坛”准备的学术论文,包括《花灯艺术面面观——秀山花灯艺术形态的专题调研》、《秀山花灯的音乐形态》、《秀山花灯舞蹈的产生、发展与艺术风格》,《秀山花灯中的民俗事象》,及《秀山花灯作为旅游文化产品开发的实验——渝东南地区生态文化旅游产品“花灯寨”个案调研》。
下编研究论文6篇,先后顺序为《民歌发源地文化生态的认识问题——近年有关渝东南民歌〈黄杨扁担〉的论争及其反思》、《秀山花灯文化形态的定位问题——兼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认识的逻辑起点》、《秀山花灯的族属问题——土家族节庆礼仪民俗的调查与思考》、《土家族民歌资源的生态保护问题——渝东南民歌田野调查相关概念的辨析及思考》、《秀山花灯民俗艺术的文化底蕴及其传承发展》,以及《乌江、酉水民间文学中的“走龙”崇拜——渝东南少数民族地区“两河流域”龙崇拜的文化特质》。
上编田野调查报告,中编专题调研报告与下编研究论文“三编整合”的学术意图是在《秀山花灯文化生态考察的设想与意义(代序)》及本书《后记》前后对应说明的,下文据此作简要阐述。
“秀山花灯传人的现状调查与对策研究”是2005年度成功申报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重点项目的投标选题,阶段学术目标,即助推秀山县政府申报秀山花灯进入第一批国家级“非遗”名录,并为“2005中国花灯·秀山论坛”筹划学术选题;更远的学术目标则是从秀山花灯的传承保护案例切入,从理论到实践,全面探讨武陵民族区传统文化资源保护利用的内在规律及其实践之路。从2004年的渝东南民族音乐资源调研得到的田野调查印象,秀山花灯在国内的名气大,并有武陵山地区民族民间文化的深厚根底,应该花大力气彻查清楚相关的民族文化资源现状。秀山花灯资源的保护利用,作为“非遗”活态传承是第一要义,秀山花灯传人的生存现状就应该获得第一手的资料证实。秀山本地专家手头有当代秀山花灯大量的文献资料,但只能证明秀山花灯作为民间文化的历史价值、人文价值与美学价值,却不能说明面临濒危的“非遗”价值。让本地专家接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并形成学术目标明确的合作研究团队,是课题申报首先考虑到的问题。好在“政府主导”的操作模式,有利于课题团队的形成与扩展,因此在2004年渝东南民族音乐资源调研课题活动的基础上,再成功申报2005年度重庆市社科规划项目成为顺理成章的事情。本书“三编整合”的成书形式,重心在于上编的田野调查报告4篇。如何通俗阐释田野调查的学科依据,如何实际理解田野调查的学科规则、操作方法与技巧要求,秀山花灯田野调查的主要问题是什么,案头如何准备等等问题,是课题组正式开题前笔者最费心思全力以赴所做的工作。不必讳言,这正是本课题实际操作的难点所在。十年之后的今天,当年课题面临的难点竟依然如故。这当然会直接影响秀山花灯传承保护的现实成效。大家都在努力,却不能形成合力,推动秀山花灯传承保护事业,跃上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时代、地区需要认同的更高认识层面与实践层次。
《秀山花灯文化生态考察的设想与意义(代序)》,其实就是“秀山花灯传人的现状调查与对策研究”课题投标书的内容提要。关于“课题研究内容安排”预设的难点,投标书就是这样表述的:“专题研究的理论准备相对滞后,课题组成员观念的统一要有明确目的,在充分协调的基础上达成认识一致才可能展开花灯传人的现状调查,这是有相当难度的。因为课题参与者都有自己的经验,而对文化生态保护的认识层次区别较大,直接利益也存在差别。”[2](P.5)之所以有这样的文字表述,就在于笔者强烈意识到课题操作自觉的学术意图应该贯彻,虽然很难。
作为课题负责人,笔者把当年“三编整合”为专著的本书学术意图,用一句话为课题组成员概括:扬弃秀山花灯以前习惯的“艺体灯用”舞台化实践理念,理解“灯体艺用”传统秀山花灯的本体生存状态,真正树立秀山花灯传承保护的文化自觉性,有以下三个要点:
其一、田野调查成为本书上编的“重头戏”,提示秀山花灯的传承保护符合人类学学术规则的田野调查,是基础性的工作,必须尽可能不间断进行。然而相关理论准备因为有特殊的专业操作要求而有较大难度,需要知识更新,学习学习再学习。“在地化”写作即兴、随意、自由无约束地发表“经验理性”的个人意见,会直接影响秀山花灯传承保护研究合力的形成。田野调查发现的新问题,不是用过去的经验去重复其合理性,而是思考其本体表现的形态到底是什么,认识问题尽可能接受课题学术规则的新要求。例如关于秀山花灯本体传承人“灯体艺用”的“民间”解释,就不能有先入之见,越俎代庖。
其二、从田野调查报告、专题研究报告到研究论文,三种学术成果有不同的学术评价标准。从理论原创性而言,田野调查主要的学术目标是发现问题并提出问题,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也是田野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但主要的文字表述在于问题的发现与提出。专题研究报告的学术价值,在于“专题”是否涉及到田野调查的核心问题;研究论文的理论准备,比较而言比田野调查和专题研究的认知更深入、更熟练,因为是在理论应用中获得问题的基本解决的。撰写研究论文不应知难而退。例如,“民间文艺的本体”没有基本的理解,搞清楚秀山花灯的文化形态问题,就不可能成为秀山花灯保护传承观念转变的关键。
其三、“三编整合”的内容安排,有内在的逻辑关联,涉及到秀山花灯保护学术能力不断提升的三个台阶。虽然从不同的层面去理解,会有不同的答案,但认识问题的规律是一以贯之的。研究论文的撰写,会促成研究主体理论学习的自觉要求;专题研究报告集中一个专门问题的思考,能够引导理论思维的深化运用;不注意这个专题与课题问题的实际关联,田野调查的参加者,就会不自觉矮化为“田野”的摄像机和录音机,丢失影像主动选择课题依据的学理支持。“灯体艺用”的民俗现象,很可能被误读为“艺体灯用”秀山花灯歌舞表演的现实存在。
“秀山花灯传人的现状调查与对策研究”课题组主要成员,虽然早在2004年就开始了先期课题协作活动,拿到形成文本的课题申报书,却是“2005中国花灯·秀山论坛”活动期间课题正式开题的时候。这个时间差也使得课题操作学术意图的贯彻面临实际接收到位的困难。借课题结题、物化成书的内容体例安排,有了这个“三编整合”的构思,交出版社出版之前,在与课题组成员反复沟通而难有实效的过程中,已经明白这个想法的“想当然”。县域课题组成员早已习惯感情充沛的“在地化”写作,《秀山花灯文化生态的考察与思考》拿在手里,似乎分量不够,秀山花灯就是秀山花灯,思考秀山花灯的本体所在,何必自讨苦吃去弄一个理论框框套住自己呢?在这个地方生活几十年,还不了解秀山花灯本来的样子?全面的资料,凭“事实”就能说明问题!于是,“三编整合”的学术规则最终被婉言拒绝。今天看来,秀山花灯研究在县域范围的“在地化”写作,迟迟不能“更上一层楼”,达到学术应有的理论思维高度,直接助推传统秀山花灯的活态传承,放弃“题中之义”的学术提升,可能是根本原因之一。有趣的是,国内高校有关秀山花灯传承保护的学术研究,却因本书的出版与阅读,在2008年以后收获了一批有关“秀山花灯艺术”专题研究的学位论文成果。
应该指出的是,有关秀山花灯本体问题结合其文化产品市场开发的探讨,“2005中国花灯·秀山论坛”的研究选题,与专著《秀山花灯文化生态的考察与思考》都有涉及,但是因为不是当时“政府主导”的研究重点,虽有重要成果,却没有造成什么实际影响。由秀山花灯本体研究发现、提出的“中国花灯本体”区域性个案研究的民族民间问题[5],似乎学界也不感兴趣了。
二、2009-2014重庆秀山花灯传承保护主要研究成果的学术回顾
传统秀山花灯“灯体艺用”的本体特征,与当代秀山花灯“艺体灯用”的本体状态,如果不提升为两种观念认识的学术比较,就会被秀山花灯的日常现象迷糊,误以为秀山花灯本体从传统到当代,作为民间花灯艺术的发展当然是一以贯之的。“民俗类秀山花灯,序号499,编号X—51,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2006年”的权威表述,就存在这个问题。质言之,“灯体艺用”本体特征的传统秀山花灯,是民间文化的经济产品,传统秀山花灯离开了它的民间经济属性与民间经济的社会功能,就不可能生存下去,更不可能流传到今天。秀山花灯当代“辉煌”的历史,不是传统秀山花灯,而是彻底斩断了民间经济血脉的滋养,已经丧失自主经济能力,所谓“艺体灯用”的“当代秀山花灯”了;是政府部门用政策鼓励、经济扶持、政治提升等种种体制化手段,强力跨越民间规则才实际“进入”舞台艺术殿堂的。秀山花灯的田野调查,只要没有先入之见,都会发现传统秀山花灯经济属性的本质特征。
2005年9月启动的“秀山花灯传人的现状调查”第一期田野调查报告,很清楚地介绍了传统秀山花灯在民间的经济活动特征:新中国建国以前,“花灯班是由当地花灯会组建的。花灯会设会首,一般由德高望重、技艺精湛的花灯艺人担任,也有当地乡绅出任的。花灯会拥有一定基金,一般购置有瓷碗、抬盆、花轿等物,可租借给乡民操办婚丧嫁娶之用。有的还置办‘花灯田’,租人耕种,其收入满足灯会日用所需。花灯会的主要职责即组建班子,筹集资金,管理账务,保管现金实物,购置物品,主持跳花灯活动等事务。资料表明:秀山地区民国时期,梅江河、平江河、溶溪河两岸及富裕的平坝丘陵山寨村落,都纷纷组建了各自的花灯班(极盛时期达到300多个),有的一个村寨竟有几个灯班同时参与活动。”[2](P.12)可以认为,负责花灯艺术的是花灯艺人,同时花灯艺人以这种“艺术服务”的方式解决生计问题,花灯会承担经济义务。艺人不带领花灯班活动的时候,就是一个普通的山村农民。田野调查所见,以“灯体艺用”为本体特征的传统秀山花灯,之所以到今天也没有被舞台化的秀山花灯“清除”掉,根本原因在于“灯体”内核存在的民俗信仰在当地有悠久的历史。换言之,传统秀山花灯的存在,就是当地民众的民俗信仰表征。武陵民族区秀山的民族文化源远流长,多民族“大杂居,小聚居”人文生态格局遗存下来的“原生态”民俗信仰复杂而形态各异;“艺用”首先在于“娱神”,然后“娱人”,久之成为本地民间节庆民俗狂欢表演形式的重要来源与民间艺人的生计手段。
2009-2014秀山花灯传承保护研究主要成果的学术回顾,先明确上述传统秀山花灯的“文化经济”属性问题,是非常必要的。因为2006年6月秀山花灯成功申遗,一年后当代秀山花灯“艺体灯用”的舞台精品化之路,就遇到越来越大的经济障碍。“艺体”是需要高端艺术人才才可能走出一条生路来,演员、剧本、舞台、导演、服装、道具、灯光、音响、演出、管理样样都与足够的经费支持分不开。因此,“政府主导”的直接介入方式,很快转换为政策费用十分有限的年度投入,秀山花灯传承保护的研究,“顺其自然”,分别由感兴趣的县域专家与高校师生们各自去承担了。正因为田野调查对传统秀山花灯“灯体艺用”本体特征的足够认识,2007年,由笔者负责成功申报该年度重庆社科规划项目“渝东南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品牌开发调查”(2009年结题);随后,继续成功申报2010年度重庆社科规划项目“秀山花灯‘新院子’流派的传承与利用调查”(2012年完成结题);再于2013年成功申报年度重庆社科规划项目“重庆武陵山片区民族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研究”。三个省部级学术研究课题的连续推进,意在逐步解决秀山花灯保护传承研究基本经费的落实,以便独立操作,真正落实《秀山花灯文化生态的考察与思考》所确认的学术路线。国内其他高校师生的秀山花研究,虽然基本沿袭当代秀山花灯“艺体灯用”舞台精品化方向的学术定位,然而其艺术专题研究“局部深入”的成果仍然值得回顾。而县域专家热心“大全”式花灯资料的收集整理,早已放弃既定的学术规则,已无必要再列入这个时段学术研究主要成果的概述范围了。
秀山花灯传承保护研究2009-2014主要学术应用成果,首先是2007年度重庆市社科规划项目“渝东南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品牌开发调查”,在2009年结题成果基础上完成的专著:《从文化特色到经济特色——渝东南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品牌开发调查》(2012年由中国经济出版社纳入“中国经济文库·应用经济学精品系列”正式出版)[6]。
翻阅《从文化特色到经济特色——渝东南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品牌开发调查》一书,似乎与秀山花灯传承保护研究关系隔得有点远,《渝东南民族文化生态研究——以新世纪初十年秀山花灯研究及其品牌开发为例(代序)》,提出“渝东南民族文化生态”与“品牌开发”概念,其实就是秀山花灯传承保护研究两个先后跟进,应该熟练掌握应用的基础理论知识。进入国家级“非遗”名录,秀山花灯作为武陵民族区传统文化资源的潜在品牌优势得到国家层面的权威认证,秀山花灯传承保护与市场开发的经济关联是回避不了的现实。如果视域仅仅围绕传统秀山花灯“灯体艺用”的民间艺术经济行为,或者仅仅围绕当代秀山花灯“艺体灯用”舞台精品化的生产,都不可能站到认识问题应有的学理认识高度,“顶层”透视秀山花灯传承保护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规律。秀山花灯传承保护的可持续发展,观念上应该整合传统秀山花灯“灯体艺用”的民间艺术经济行为,与当代秀山花灯“艺体灯用”舞台精品化发展两方面的实践经验,并努力创造可能获得全球化时代具有的品牌价值产品。这样,本书的内容整合“结集”,按照课题操作问题解决的思路,有意构建以下三部分的逻辑关联:
其一、课题研究的总报告1个:渝东南民族文化产业品牌开发研究报告——基于品牌塑造和文化产业开发的视角;
其二、应用理论研究报告3个:1、两种知识体系中的品牌概念及应用——渝东南民族文化产业品牌开发理论思考之一;2、文化产业发展的生态文明观与政府的主导责任——渝东南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品牌开发的理论思考之二;3、区域文化产业的模式选择及其体制限制——渝东南民族文化产业品牌开发理论思考之三。
其三、田野调查专题报告6个:1、重庆黔江区旅游资源品牌开发问题;2、民族文化品牌开发的体制问题——石柱县民族文化产业品牌开发问题;3、彭水少数民族文化传统资源及其品牌开发;4、民族文化资源的区位优势与局限——酉阳后溪民族文化品牌开发的调研报告;5、秀山文化产业品牌开发调研报告;6、民族文化品牌开发的民营选择与规模扩大困境——秀山“花灯寨”民族文化产业品牌开发个案。
这里特别说明的是,本书附录是“渝东南少数民族县旅游局规划文本选录五种”:1、“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鞍子苗寨建设性详细规划”;2、“酉阳县旅游经济发展调查报告”;3、“黔江神龟峡旅游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4、“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十一五’旅游业发展规划(2006-2010年)”;5、“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旅游发展规划(2005-2020年)”。附录成为本书上述内容阅读的重要参照,其主要价值在于,可以具体比对民族文化资源品牌开发与旅游资源品牌开发规划的实质区别。后者属于旅游经济规划范畴,或者可以认为就是“单纯”的经济活动;前者却是民族文化资源传承保护应重视的可持续之路,也就是民族文化资源“品牌开发”理念指导下的文化创意产业实践,是为保护民族文化资源、传承民族文化的重要手段,是二十一世纪民族地区“文化经济”健康发展的通途。本书的第六个田野调查报告:“秀山‘花灯寨’民族文化产业品牌开发个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
如上文所述,秀山花灯传承保护的可持续发展之路,在于“整合”传统秀山花灯“灯体艺用”的民间艺术经济行为,与当代秀山花灯“艺体灯用”舞台精品化产品创造,“两方面的实践经验,并努力创造可能获得全球化时代具有的品牌价值产品”,当然需要有说服力的具体例子。这里限于论题,仅摘录本书第六个田野调查报告,有关《生态农业·生态文化·永远的秀山花灯——花灯寨简介》的一段评述,作为说明。
主要的文字都在介绍旅游景点“花灯寨”的有关“文化旅游”内容,但花灯文化品牌的命名及其品牌开发的市场化策略,花灯文化保护的战略目标,“花灯寨”作为文化旅游景点对秀山文化事业发展的贡献等文化创意要点,也一并作了简要陈述。在花灯寨“用旅游文化,将能歌善舞秀山人的精神、传统、历史、礼仪进行演绎,用商业和物态的方式,将古老的花灯文化盘活、广大并传宗接代”,是其中最为关键的一段话。文字表述的用语不是很清楚,非理论话语的逻辑性理解起来也比较灵活,秀山花灯为代表的民族文化资源转化为文化资本(即“商业的物态的”旅游文化),从而保护秀山民族文化的传承,这个文化创意的核心价值观念是正面表述出来的。只是民族文化资源向文化资本转化的过程,不是投入、产出两个端点的简单组合,而是显示出“途径多重中介承续的复杂形态”,因为市场经济的“第三只手”对文化的利用,本质上并不遵从文化发展的规律,而是顽固地显示文化资本化的特殊轨迹。换句简单的话说,文化资源不可能直接转型为文化资本。参考云南民族文化品牌开发的成功经验,真正认识秀山花灯民族文化资源向文化资本转化的过程规律,必须注意内中两对矛盾的存在及其复杂关联内涵的认识。[6](P.143)
“内中两对矛盾”,即文化资源向文化资本的转化矛盾,民族文化品牌向民族文化创意产业品牌的转化矛盾,两对矛盾同时并存于,民族文化品牌开发这种文化经济行为的理论与实践之中。由此可见,上述“花灯寨简介”的品牌开发经验,“存在着严重缺陷”[6](P.145)。
有意思的是,秀山县域专家,概括秀山花灯流派资源的类型时,将“花灯寨”旅游景点的花灯歌舞表演命名为“花灯寨流派”。坚守“灯体艺用”信念的传统秀山花灯传人,对此嗤之以鼻,认为是对灯神的亵渎;追求“艺体灯用”舞台精品化打造的当代秀山花灯表演者,同样没有什么好的评价,感觉“花灯寨”表演登上舞台的方式太粗糙;而田野调查发出的文化旅游品牌开发问卷却打出了高分,外地来秀山的游客充当“他者”裁判的如此认可,可能正是“花灯寨流派”得到意外命名的依据。这是非常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专著《秀山花灯文化生态的考察与思考》,作为2005年度重庆社科重点规划课题的主要学术成果,2006年12月由中央文献出版社正式出版,因为课题成员基本上都是秀山知名的县域专家,本书得到高度关注。虽然重庆学界评价不一,2008年前后这本书却成为重庆大学、西南大学、重庆师范大学、重庆工商大学等重庆重要高校研究生,人文社会学科硕士学位论文选题的重要参考;2009年以后,中央民族大学、北京大学(艺术学院)、北京舞蹈学院、四川师范大学、四川大学等国内的名校研究生,撰写硕士学位论文与博士学位论文也以本书为重要学术资源,不乏直接到笔者家里索要书籍资料者。另一方面,秀山花灯流派遗存的讨论在秀山本地渐渐成为热点。2007年度重庆市社科规划项目“渝东南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品牌开发调查”课题,到2009年6月结题两年间,在渝东南5个少数民族自治县,散点“拉网式”田野调查民族文化资源保护与品牌开发现状,地方传统民族文化种种遗存的意外收获之中,秀山隘口镇新华村灯班跳花灯“原生态”民俗信仰表演源头的发现,可能是最重要的。这成为笔者申报 “秀山花灯‘新院子’流派的传承与利用调查”课题(2010年度重庆社科规划项目)的直接原因。
秀山花灯本体,是“灯体艺用”的传统秀山花灯形态,还是“艺体灯用”舞台精品化的当代秀山花灯形态?回答这个问题表面上似乎很简单。秀山花灯作为民间“艺术存在”不假思索的先入之见,让高校人类学、文学(美学)、艺术学等学科专业的研究生们,“当然”选择后一种答案。由此作为田野调查的认识前提,秀山花灯本体之谜的破译,就会被自觉地局限于艺术学学科知识的有限分析框架内,得到开创性的结论就比较困难了。事实上,研究生们的优秀论文并不少见,诸如《轻歌曼舞花灯戏,以美育人细无声——秀山花灯的美育功能研究》(西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杨群2008)、《秀山民间花灯舞蹈的动态特征及其组合编创》(中央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孔令华2009)、《守护传统、回归乡土、民族文化瑰宝——秀山花灯的传承、衍变与展望》(四川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杨丹2010)、《从民间艺术到文化遗产——秀山花灯的人类学考察》(中央民族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崔鸿飞2011)、《秀山花灯歌曲的音乐与演唱特征初探》(西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吴超2013)、《重庆秀山花灯的传承与保护》(北京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论秀山“高台花灯”限定空间内男女双人对舞特征》(北京舞蹈学院硕士学位论文,吴方丽2014)等文;当然还有从文化创意产业品牌开发立论的《论秀山花灯灯彩特色工艺品保护性开发的可行性》(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安晖2008)。然而检索到的近七年以来(2008-2014)高校有关秀山花灯数十篇层次不同、质量各异的学术文章,资料重复使用,论断似是而非、似曾相识的问题并不少见,关键是秀山花灯的本体认识没有新发现、新论断。因此,这里没必要占用本文的有限篇幅全面分类评述了。仅对崔鸿飞博士从2003年开始,长达十余年关注秀山花灯保护传承的学术研究成果作提要式评述。
崔鸿飞博士学位论文《从民间艺术到文化遗产——秀山花灯的人类学考察》,2011年顺利通过答辩之后,又经过一年多的时间修改润色,专著以《灯神乐舞——秀山花灯人类学研究》为题,交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12年12月正式出版。这是秀山花灯传承保护研究,应该珍视的国内重要学术成果。崔博士不是读博期间才开始关心秀山花灯传承保护的学术研究的,她最早的学术成果是早在2003年完成、通过答辩的音乐学硕士学位论文《秀山花灯音乐调查与研究》。所以,她的专著第一章《绪论》的第一节,回顾博士论文“问题的提出”,就是从硕士学位论文写作开始的思考,有关秀山花灯“从民间艺术到非物质文化遗产”,让人困惑的“身份变更”认识难题,相关发现、提出的问题表述——
“民间艺术是民间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们情感和精神的再现。秀山花灯作为民间艺术的代表,它究竟表达了哪些情感?2006年秀山花灯被例入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先进文化的代表,具有杰出的价值意义。作者的问题意识需要回到人类学的研究思路和脉络,那就是通过历时性、共时性的考察,在过程中,在仪式中,在‘艺术本体’中,在‘社会生活’中,以及在‘社会事件’中,在‘社会记忆’中,来全面考察秀山花灯。随着列入2006年第一批国家级非遗名录后,秀山花灯经历的种种变化应该给出怎样的解释?历史过程与当下‘实践’之间的联结,如何认识?在音乐、舞蹈、仪式的‘历史复原’之后,作者的疑问与困惑会得到根本解决吗?”[7]
列入2006年第一批国家级“非遗”名录后,秀山花灯“经历的种种变化”中,“政府主导”直接、强力界入秀山花灯传承保护的实践与研究,转为社会公益事业政策性支持的“有限经费管理”模式,是第一个变化。第二个变化,就是2007年以后,武陵山民族地区掀起的“打工潮”影响,秀山花灯班的传承活动因为灯班艺人不断“流失”而几乎停止;加上灯班老艺人相继去世,不到两年时间,仅有两三个灯班的传承谱系还完整存在,秀山“跳花灯”习俗几乎名存实亡[8]。用崔鸿飞博文的原话:“2003年还能看见民间自发的花灯班走村串户,2010年却只能看到政府组织的节目了”(第二章第三节)。第三个变化,在于秀山花灯戏选择的舞台化精品发展之路,已经不可能再继续维持下去,没有找到秀山花灯戏进入演艺市场的可行之路,期望秀山花灯戏精品剧目的出现也成为空想。第四个方面的变化,是秀山青少年对秀山花灯的兴趣越来越淡,甚至拒绝参与乡村节日期间的“跳花灯”活动;田野调查的相关问卷数据统计表明,秀山花灯的民间存在已经造成了巨大的“代沟”,简言之,秀山花灯几乎只是本地中老年有点年纪的人,乡土情感“忆旧”的载体了。
比对崔博士学位论文的答辩稿《从民间艺术到文化遗产——秀山花灯的人类学考察》,与最后定稿成书的标题《灯神乐舞——秀山花灯人类学研究》,似乎作者已经解决了博文提出的学术问题。但细读全文,阅读印象实际推翻了上述判断。崔博士有关秀山花灯传承保护学术研究的逻辑起点需要再仔细推敲。著作第一章绪论有关“问题的提出”,强调人类学理论引导下,“通过历时性、共时性的考察,在过程中,在仪式中,在‘艺术本体’中,在‘社会生活’中,以及在‘社会事件’中,在‘社会记忆’中,来全面考察秀山花灯”的学术策略表述。其核心问题所在,就是,立足于秀山花灯作为民间艺术的“艺术本体”中,应用人类学理论去考察秀山花灯的历史与现实,却不自觉掉入“灯体艺用”或是“艺体灯用”秀山花灯本体认识的问题陷阱里去了。《论民间艺术的完整性——以武陵山地区秀山花灯为例》一文,引王文章先生有关“非遗”核心价值的“完整性理论”[11](P.328)为据,重申用人类学方法重构“民间艺术秀山花灯”的完整性,“体现在它的‘空间’描述、本体分析及其过去重建三个方面”的说明,就是再次肯定其博士论文学术思路逻辑起点的坚实无误。无疑,作者对于秀山花灯,仅仅作为民间艺术“艺体灯用”的本体认识可能存在的不全面,没有丝毫觉察。这样,因为研究对象作为民间文化本体观念认识的不够到位,在传统秀山花灯与当代秀山花灯“艺术本体”混同理念驱使下,相关研究最终未能上达人类学理论思维方式应有的“兼容”境界,超越秀山花灯“艺术本体”认识的片面性,学术整合秀山花灯本体判断截然对立现实的两种观念,真正破解秀山花灯“文化基因”现实存在之谜,为当下秀山花灯的传承保护,提出建设性的能够付诸实践的学理思路。
这里还应该指出的是,“非遗”核心价值的“完整性理论”,《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的全面阐释,是在其第二章“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第四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特点”,即有关“非遗”“独特性、活态性、传承性、流变性、综合性、民族性、地域性”[12](P.53-59)的七个方面,在“活态传承”理解基础上的整体性认知。“活态传承”虽然有文献、文物等“物化”的各种记载,也有传承人“口传心授”的话语形式,以及“非遗”的现实活态遗存等方面;无疑,最后一种方式,才是保护传承“非遗”文化基因最有现实价值的研究对象。秀山花灯传承保护而言,其文化基因的“现实活态遗存”不是在人类学理论的宏大静态构想中,而是线索清楚、路径明确、信息可靠的田野发现与深入研究。笔者2007年即曾经依据“渝东南民间音乐与秀山花灯”的田野调查报告,提出过花灯民间音乐“活态遗存”的判断[13],论题所限,这里不再展开阐述了。
正因为避免上述论文研究前提误读的遗憾,“渝东南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品牌开发调查”,在2009年初田野实践中发现的秀山隘口新华村花灯班“原生态”民间信仰习俗的“活态”遗存,笔者倍加珍惜。除了以“秀山花灯‘新院子’流派的传承与利用调查”选题投标,成功申报2010年度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012年6月结题)外,又以“重庆武陵山片区民族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研究”选题,“投标”2013年度重庆社科规划项目,就是希望立足于文化经济的“非遗”学科前沿,避免再次深陷秀山花灯本体认识的问题陷阱,找到破解其“文化基因”遗传所在及市场利用的路径。因此,为了保证其操作过程的学术水准,在课题申报实施形式的说明中,即先期明确了以下三点认识:1、与新院子灯班传承人交朋友,特邀进入课题组并担纲田野调查的核心骨干;2、以课题活动的实际展开方式,在村寨的日常生活空间真正理解村民“跳花灯”民俗信仰的基本内涵;3、在课题团队的田野调查中,强调案头先期准备问题意识的重要性,与田野调查学术规则必须遵循的若干规矩;4、反复说明不支持采用“在地化”写作形式完成田野调查报告的原因,以最终真正体现田野调查报告的学术价值。事实证明,以上方案保证了“秀山花灯‘新院子’流派的传承与利用调查”课题的顺利完成。正在完成过程中的延伸研究报告,有望基本解决秀山花灯传承保护的三大难题:1、传统秀山花灯的源头问题;2、传统秀山花灯“文化基因”的准确表述与论证;3、全面解读传统秀山花灯“灯体艺用”的“体”、“用”内涵,活态传承的可能性,及其作为渝东南民族文化产业品牌开发的市场路径。
综合上述,选择学术反思的“小角度”,简明回顾、辨析重庆秀山花灯传承保护十年(2005-2014)研究成果的内在学术问题,以秀山花灯为案例兼及中国花灯的“体”、“用”之辨。本文主要围绕四部学术专著《中国花灯论文选》(2006.1)、《秀山花灯文化生态的考察与思考》(2006.12)、《从文化特色到经济特色——渝东南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品牌开发调查》(2012.4)、《灯神乐舞——秀山花灯人类学研究》(2012.12)的学术意识、理论依据、逻辑理路等方面展开论析。依据十年曲折的学术探索,当下已经得出的论断是:作为民俗类国家级“非遗”秀山花灯传承保护的核心学术问题,就是基于文化经济视域,秀山花灯本体整合“灯体艺用”与“艺体灯用”对立观念的学理阐释、秀山花灯文化基因活态传承与文化市场具体利用路径的探讨。应该高度重视,秀山花灯作为中国花灯本体研究的“这一个”案例,及其成为国家级“渝东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田野调查点研究的重大学术价值。
参考文献:
[1]王定天.中国花灯论文选[M].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吉林音像出版社,2006.
[2]赵心宪.秀山花灯文化形态的定位问题[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6,(2).
[3]彭福荣.重庆秀山花灯的历史起源、艺术内涵及文化价值[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2012,(2).
[4]赵心宪.秀山花灯文化生态的考察与思考[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
[5]赵心宪.区域花灯传承发展的民族民间问题——试论独山花灯的文化生态研究[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7,(5).
[6]赵心宪.从文化特色到经济特色——渝东南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品牌开发调查[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2.
[7]崔鸿飞.灯神乐舞——秀山花灯人类学研究[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12.
[8]赵心宪.关于民俗类国家级“非遗”再分类必要性的思考——以秀山花灯为例[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2,(6).
[9]崔鸿飞.重庆秀山花灯仪式艺术研究[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2013,(1).
[10]崔鸿飞.论民间艺术的完整性——以武陵山地区秀山花灯为例[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
[11]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6.
[12]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修订版)[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13.
[13]赵心宪.民歌的民俗音乐内涵与花灯的少数民族化——区域花灯发生期民俗音乐“歌调”形态的反思[J].民族文学研究,2008,(4).
收稿日期:2015-10-23责任编辑:王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