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老年人再婚已经成为一个敏感的话题。据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显示,我国丧偶老人占老年人口的27%左右,约为4748万。中国社科院的一项调查显示,80%的丧偶老人有再婚愿望,其中进行婚姻登记的却不足一成,他们中的一部分人选择“隐婚”——不登记,却像夫妻一样生活。
老年人再婚的心理问题在医院的心理咨询门诊已经非常常见。从心理学的角度讲,可以发现有两方面原因:第一,可能是来自老年人本身的传统观念,“这么大岁数谈恋爱会被人笑掉大牙的”;第二,可能来自儿女,他们心里会有一条标准,一旦自家的老人谈恋爱或是要求找老伴儿,街坊邻里肯定会说三道四的。
“黄昏恋”不是什么“见不得人’的事情,而是老年人正常的心理需求,单身老年人应该和年轻人_样享有谈恋爱的权利。如何才能使老年人的再婚生活一路绿灯:呈现出“秋苞米烀熟了更香”的喜人局面,五关是必须要过的。
一过磨合关。老年人再婚双方虽然在婚前有一定的接触和了解,但这种接触和了解都属于浅层次的,远没有原配夫妻那样透彻、熟悉。因此,再婚老人必须注重两人婚后的磨合。双方的性格、脾气、秉性需要磨合,发生了不和谐或互不兼容,要学会忍让: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让一让风平浪静,争一争炮火连天。遇到互不兼容的事情,要多进行换位思考,站在对方的位置上想一想。实在想不通、说服不了自己的就先放一放,进行短期的“冷处理”,然后再找个时机坐在一起商量着办。遇到穿着、饮食等生活方面具体问题相左时,也要本着“一事一议”的原则,给对方以最大的宽容空间。总之,不是原则性的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也是可取的。
二过情趣关。老年再婚夫妻,难免会遇到爱好、兴趣不相投的现象。每一位老年人在长期的生活中,都培养了自己独特的爱好,—下子让双方“兼容”、接纳并不是件容易的事。在这种情况下,再婚双方一方面要熟悉和尊重对方的爱好和兴趣,只要兴趣和爱好有益于心身健康、文明向上,就尽量给对方以“一席之地”:一方面要找出双方兴趣和爱好的相同点,然后加以放大和培养,使双方在共同的兴趣和爱好方面有更大的发展,收获更多的快乐;另一方面,双方还要有意识地培养自己新的兴趣和爱好,逐渐向双方的共同点上靠拢,以便找到更多的‘‘生活语言”。我们小区就有对再婚的老年夫妻,丈夫老赵平时喜欢写作,老伴老李则喜欢和老姐妹扭秧歌,经过一段“磨合”后,老赵喜欢上了扭秧歌,老李也拿起了笔,夫妻俩把各自的爱好“兼容”后,不但保留了自己的爱好,还培养了新的业余爱好。看到这对老人双进双出,发文章、扭秧歌,小区的居民都羡慕不已。
三过财产关。处理好再婚后的财产是老年人再婚生活中的一个敏感话题。一旦处理不得当,就会导致再婚双方感情破裂,甚至分道扬镳。《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尽管法律有规定,但执行起来还是很复杂的。目前处理得比较好的方式是:再婚双方在结合之初就对双方财产进行明确的约定或公证,对对方婚前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多采取归各自所有,继承权也不做变动。这样“有言在先”,可使双方再婚后,都保有一块“自留地”,双方的子女也不会因财产继承权问题而闹得不可开交。至于婚后的共同财产,最好本着共同管理、共同支配的原则,大开支商量着办,小开支随手办。既不要存在“捞一把”的心态,也不要存在“大权独揽”的心理,放开胸襟,莫打各自的“小九九”,遇事多商量,共同制定婚后的理财方案和计划。只有这样,双方才能和平共处,收支和谐,家人和睦。
四过子女关。再婚双方的子女对各自的老人都有根深蒂固的感情,若突然让双方子女接受继父、继母,难免有一定的难度。这种情况下,双方老人要尽快熟悉对方的子女,多接触、常谈心,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让对方的子女接纳自己、认可自己。对于夫妻双方的一些约定,如婚前、婚后财产处理方法,可随时“照会”双方子女,或让他们直接参与,开诚布公,不藏不掖。双方子女有什么要求或遇到了什么难题,双方老人要本着长者负责的原则,认真对待,热心相帮,视同己出,不偏不向。唯有这样,才能赢得双方子女的拥护和爱戴。
五过房事关。再婚老年人,不仅要有健康的身体、愉悦的情绪和稳定的收入,还可以有比较完整的性事。老年人虽然失去了生育的功能,但快乐、健康的性生活还是有权利拥有的。再婚老年人在性生活方面应遵循以下几条原则:不强求,因人而异,顺其自然;不着急,悠着来,和谐是目的;不埋怨,相互鼓励,相互支持;不分心,不过多地追求性满足。健康的心态和自然的配合,可保持老年人性生活之树常青,也有利于老年人的健康长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