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法》正式出台,无疑是我国精神卫生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可以预期,该法实施后将大大促进我国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在这个大环境之下,作为精神卫生事业的组成部分——心理治疗事业的发展,同样也会充满机遇,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将促进心理治疗行为的职业化和规范化,如:
●规范了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第二十五条);
●规定了心理咨询人员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心理咨询人员发现接受咨询的人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符合本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第二十三条)等等。因相关条例较多,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
将进一步推进心理治疗在医疗机构的开展
《精神卫生法》的出台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专科医疗机构还应当配备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第二十五条)。注意:法律上的字面上的“应当……”,在很大程度上要理解为实际就是指“必须……”,因为如果不按照“应当……”去做,其结果就是违法,就有可能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因此,此项规定的出台,意味着国内所有的精神科专科医院或综合性医院的精神科都必须依法开展心理治疗,而且,除了精神科医务人员之外,还会相应地配置没有医学背景的心理治疗师。
精神科队伍将大规模扩充,精神科医务人员将有更多的精力从事心理治疗
较之综合性医院,目前我国的精神科专科医院少之又少,而设置精神科的综合性医院比精神科专科医院还少。《精神卫生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开设精神科门诊或者心理治疗门诊,提高精神障碍预防、诊断、治疗能力。”试想,如果今后每个综合科医院,哪怕是只限于每个三甲医院都设置一个精神科(实际情况可能并非如此),那么,精神科的总体规模以及精神科的医护人员都将比现在扩大数倍,相应地,精神科医务人员将会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用于心理治疗。
精神卫生工作将获得政府财政保障
《精神卫生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当精神卫生机构获得充分的财政保障时,在精神卫生机构从事心理治疗工作人员的工资就有了保障。
心理治疗工作也将面临新的挑战
《精神卫生法》实施后,虽然心理治疗工作将面临快速发展的好机遇,但由于以下问题的存在,也使得心理治疗工作的发展受到制约。
短时间内,精神科的发展远远不能满足实际心理治疗的需求。
精神科专科医院和综合性医院中精神科的建设是需要时间的。历经新中国成立以来60余年的发展,直至2012年,我国注册的精神科执业医师才达到2万余人,即便在今后能够快速发展的3-5年内能在目前的基础上扩大一倍,精神科医师的总数也不过是4万人,而面对我国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就多达1600万、各类精神障碍的总发病率至少在14%的现状,4万精神科医师远远不能适应精神卫生的需求,可以预期,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重性精神障碍仍是精神科医师工作的重中之重的局面不会改变。此外,在没有精神卫生机构的地区(我国目前仍有部分县级区域既无精神专科医院,也无设在综合性医院里的精神科),还存在患者根本无法从医疗机构中获得心理治疗服务的现实。
短时间内,从事系统心理治疗人员的绝对人数可能会减少。
从事心理治疗尤其是系统心理治疗工作需要经过培训,虽然今后几年精神科医师数量将有增加,但近几年加入精神科队伍的医师不可能马上掌握系统的心理治疗的技术。
另一方面,截至2012年初,我国通过相关考试并获得心理咨询师资格的有20万之多(当年另有20万人报名参加咨询师资格考试),即便其中仅有十分之一的人从事心理治疗工作,那就意味着原本有2万从事心理治疗者将在201 3年5月后不能再从事心理治疗工作。由于今后聘用到医院工作的专职心理治疗师和精神科执业医师之间的比例不可能达到1:1,因此,短时间内,从事心理治疗的绝对人数可能不但没有增加反而会减少。
受收费标准的限制,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可能在医疗单位不受重视。
不同于私人开业的心理咨询、心理治疗诊所(《精神卫生法》未正式实施前的现状),医疗机构中除了医务人员之外,尚需大量的行政管理人员和后勤保障人员,要维持医院的正常运转,必须在很大程度上依靠医务人员的业务收入。尽管今后精神卫生机构会有较好的财政保障,但只要财政给医院的拨款不能保证医院基本建设、医疗设备更新、各项医疗成本的支出以及精神科医务人员的工资收入达到全国医务人员的平均水平,医疗机构就会追求业务收入。相比较之下,不能给医院带来纯业务收入的心理治疗就很难受到重视,医疗机构也不可能大量(如按精神科医师1:1的比例)聘用和配备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
可能存在一种风险,当配备了专门心理治疗师后,精神科医师反而更少从事心理治疗工作。前已述及,即便是精神科的队伍得以大幅度扩充,但今后几年依然不能根本改变精神科医师严重短缺的现状,精神科医师的任务依然繁重,而一旦医院里或科室里有了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精神科医师有可能不愿从事耗时、耗力、起效相对缓慢且不能带来纯业务收入的系统心理治疗,会把系统心理治疗的任务交给心理治疗师,而自己重点负责疾病的诊断和以药物治疗为主的生物性治疗以及教学、研究、重性精神障碍的防治等工作。
为数众多的心理咨询师学习系统心理治疗的积极性将受到沉重打击。
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之间本无明确界限,将系统心理治疗技术用于心理咨询,有助于提高心理咨询的效果。不可否认,目前心理咨询师的入门标准相对较低,也确实存在经过短期突击培训就可以拿到证书的现象。但另外一种现象的存在也是不争的事实,即很多人在拿到咨询师证书后,很快意识到他们的知识和能力远远不够,他们开始参加各种专业培训,其中不乏相当正规的系统心理治疗培训,如在国内颇有知名度的中一德、中一挪、中一美精神分析治疗师连续培训项目中,最近几年完全自费的咨询师所占比率远远高于公派精神科医师。就我个人的经验而言,这些经过连续两年或更长时间系统培训的心理咨询师,他们的系统心理治疗水平不亚于未受过系统心理治疗培训的年轻精神科医师。而“心理咨询人员不得从事心理治疗”规定的实施,必将会影响心理咨询师系统学习心理治疗的积极性,甚至今后参加咨询师执业资格培训的人数也会减少。
面对挑战,必须迎难而上
尽管目前国内的心理治疗事业存在各种挑战,但面对日益增长的心理治疗的需求,我们必须迎难而上。作为一名多年从事临床心理治疗的工作者,我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制定相关政策,使心理治疗人员能有较好的专业生存和发展空间。如规定精神科床位与从事心理治疗人员的比例;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的基本工资和福利由国家财政支付:完善医疗系统中心理治疗职称的设置和评审机制等,以保证医疗机构中有足够的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
加强对精神科医师心理治疗技能的培训,使得每位精神科医师都能娴熟掌握心理治疗的基本技能。
合理提高心理治疗的收费标准。一个行业,如果其从业人员不能通过职业行为来养活自己,这个行业是注定发展不起来的。
要求每个精神科医师尤其是中青年医师除了在日常诊断和治疗的工作中运用心理治疗的技术外,还应每周有一个半天的时间从事系统心理治疗。只有通过心理治疗的实践,才能掌握心理治疗的技能,才能提供心理治疗服务。
在没有精神专科医院或精神科的地区,可在报请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在综合性医院中设立单纯的心理治疗门诊,在患者知情、自愿的前提下,聘请接受过系统心理治疗培训的心理咨询师,对确有心理治疗指证、且经过精神科执业医师明确诊断为“非重性精神障碍”的患者开展心理治疗工作。
若干年后,根据实际情况,修订《精神卫生法》的部分条款。
李晓驷:国际精神分析协会(IPA)中国联盟中心会员;中一德心理治疗研究院委员、中方教员;中国心理卫生协会精神分析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首批注册心理督导师;中华医学会精神医学分会委员;安徽省精神卫生防治中心副院长;安徽医科大学医学心理系教授、硕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