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代抚养不是老人的义务

作者:张参军 来源:心理与健康 发布时间:2016-02-29 阅读量:0

2010年3月,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女婿状告岳父赔偿案”。事情是这样的:老人照看着3岁的外孙,在老人打盹时,孩子攀爬自家的窗户,不幸坠楼身亡。警方勘查现场后认定孩子坠楼是一场意外事件。一个月后,孩子的父母在悲痛中离婚,但女婿认为,岳父照顾孩子失职,看护不力,侵犯了儿子的生命权,向法院起诉索赔30万元。法院最后没有支持女婿的诉求,但考虑到女婿的感受,判令岳父向女婿赔付1万元。

隔代抚养在西方很少见,因为外国人崇尚独立,儿女这一辈早已独立了,照看孙辈不是老人的责任,最多是节假日全家聚在一起。就算是照看孙子孙女,也不是老人的义务,而是一种帮助。然而在我们身边,隔代抚养是一种普遍现象,对其利弊,人们有着不同的看法。反对者认为,隔代抚养容易产生溺爱,限制了孩子的独立能力和自信心的发展。支持者认为,祖辈们退休后有一定的经济条件,有较多的育儿经验和耐心,有丰富的生活阅历,是照顾孩子的不二人选。赞成也好,反对也罢,隔代抚养是当前普遍存在的现象。

然而,孩子发生伤残甚至死亡的意外事件偶有发生,这是家长最不愿意面对的。但一旦不幸发生了,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往往也会采取缄默的态度。大多数情况下,自认为失职的老人往往主动背负沉重的精神负担,包揽全部责任,真正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的并不多见。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同时,《民法通则》也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第一序列担任监护人。

这就是说,即使祖父母、外祖父母主动承担了抚育孙辈的责任,但幼儿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依然负有直接责任。除非祖父母、外祖父母在照顾过程中出现故意虐待或重大过失,否则无须承担失职之责。

年轻父母把孩子托付给祖辈照看的原因有很多,要么工作太忙,无暇照顾;要么感情不和,住房紧张;要么怕辛苦,希望保留二人世界。祖辈主动抚养幼儿,为年轻父母分忧,这已是很大的帮助,并不是应尽的义务。

看来,老人和子女、儿媳、女婿对这种关系都应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事先讲清楚,不要因为用尿布还是尿不湿等育儿细节问题产生隔阂,也不应在遇到突发意外后对簿公堂,伤害亲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