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劳动制度不断完善,精神卫生知识逐渐普及,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生劳动争议案例中,涉及对疑似精神异常的当事人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情况逐年增多。这类情况比较特殊,它关系到精神病人作为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02年4月5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其中包括精神病人劳动能力方面的内容。
劳动能力是指劳动者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的能力。精神病人由于所患精神疾病的类型不同、疾病发生发展的阶段不同,其劳动能力也是不同的。
A 一些精神疾病表现为慢性、反复、症状不断发展等特点,而且容易复发,这类职工最终不得不申请退休、退职(简称病退)。
B 一些精神疾病为发作性病程,在缓解期内,病人的社会功能、劳动能力基本可以恢复正常,但一些单位可能以其有过精神病为由,拒绝其拥有合法的劳动权利。
C 还有一些病人,在疾病发作期丧失了对周围事物的辨认力及控制力,行为草率而与单位签署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约定,等到其症状缓解后,又要求恢复劳动权利。
D 另外,近年来又出现了一些特殊情况,比如精神病人的主要抚养人因意外事故死亡,为了抚养费等问题,需要对病人劳动能力的丧失程度进行评定。
在劳动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后,劳动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国家鉴定标准,运用有关政策以及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对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综合评定。它是给予受伤害职工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也是工伤保险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下面是几个典型的案例故事。
案例1
肖某,男,40岁,离婚,大专文化,于2002年12月起就职于某事业单位。2005年3月,他在受惊吓后出现精神失常,主要表现为凭空听见有人要杀害他,紧张害怕,不敢出家门等,曾先后多次在当地精神病院住院治疗,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治疗断断续续,症状也时好时坏。
目前,肖某仍然表现为疑心重,怀疑有人要陷害自己,夜间不敢一个人睡觉,性格孤僻懒散,情绪不稳定,容易发脾气,需要服用精神科药物控制病情,多年来无法正常工作。
前段时间,单位对他进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公)伤(残)审批”,申请对他进行劳动能力方面的鉴定。
肖某因患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症)多年,一直靠服用精神科药物控制病情,且病情不稳定,社会功能严重受损,通过一系列专业的评估方法,认定肖某已丧失了劳动能力,可以申请病退。
肖某因精神障碍致残,但他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
案例2
赵某,女,29岁,已婚,本科学历,2005年7月从师范学校毕业后,她来到某小学任教。2007年8月的一天,赵某无明显原因出现了精神异常,主要表现为兴奋、话多,说话声音大,做事注意力不集中。当时病历记载她有爱管闲事、自我感觉良好、认为自己聪明绝顶、脑子反应快等症状,诊断为“躁狂症”,服用碳酸锂、维思通治疗。
出院后她在家全休半年,按时到精神科门诊复查,病情基本稳定,在家能从事家务劳动,于是,赵某打算回原单位继续工作。但一年后,赵某因服药不规律导致病情波动,只能再次向工作单位提出休假要求。
再次出院后,她认为自己痊愈了,又打算回去工作,但原工作单位的人事部门以精神病反复发作为由打算辞退她,但赵某认为这次治疗后精神症状基本控制,与正常人无异。就在双方僵持不下的时候,赵某的主治医生建议她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看看自己的情况能否回去工作。
经过鉴定,赵某患有心境障碍——跺狂发作,该病表现为发作性病程,目前精神症状基本控制,具备劳动能力,单位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她。
通过这次鉴定,一方面保护了赵某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可以督促赵某坚持服药,防止病情再次复发。
案例3
刘某,男,47岁,汉族,已婚,工人。2009年4月,刘某忽然向其所在单位申请买断工龄退职,一个月后,所在单位为他办理了相关手续,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
但据之前的病案显示,刘某自2007年开始就出现了精神异常,主要表现为情绪低落,少语,不愿与人交往,睡眠差,曾多次威胁要跳楼,并于2008年8月持刀割腕自杀。家人带他到当地精神病医院,诊断为“抑郁症”,服用抗抑郁药治疗两个多月,病情稍见好转,家人就开始疏于照顾。2009年1月,刘某病情复发,除了情绪低落,悲观厌世之外,还表现为兴奋、话多,觉得自己很有能力,能干出一番犬事业,觉得在单位上班不能体现自己的价值,不能出人头地,要求“下海”去干大事,并在此期间提出买断工龄的申请。家人虽然阻止,但他多次以死相逼,递交了辞职报告,并且给妻子写好了离婚协议,称只要自己赚了钱,就分给妻子500万。
2009年7月至10月,家人带他多次就诊于国内的几家精神病医院,均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经过.段时间的治疗,刘某病情好转,并于2011年起在当地某物业公司做后勤。其间,据单位领导及同事反映,他的精神状态还可以,能够胜任工作。家人为了让刘某能回到原来的单位上班,申请对他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刘某在“双相情感障碍”的发作期,受到症状的影响,认为在单位上班不能体现自己的价值,主动提出退职。由于病理性精神活动的干扰,刘某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能预见其行为的后果,草率、主动辞去工作,所递交的辞职申请并不代表他的真正意愿。因此,可以认定刘某申请退职时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现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他的症状消失,并能在其他公司从事社会劳动,所以可以认定刘某目前处在疾病缓解期,具有劳动能力。
这次鉴定维护了刘某的合法劳动权利。
案例4
王某,男,20岁。由于他出生后就存在智力问题,无法外出工作,没有经济来源,从小到大一直由家人抚养,很少外出。他平时的反应比同龄人慢,读书读到小学三年级,成绩一直不好,年级排名最后,仅能书写少量汉字。他不会买东西,对钱没有概念,买东西不知道要找回多少钱。在家,他能帮助母亲做些简单的家务活,比如扫地、洗碗,但需要家人督促。
王某的母亲在家务农,父亲在上海当建筑工,是全家唯一的经济支柱。然而就在2012年,他的父亲因生产事故意外死亡,因抚养费的认定等问题,需要对王某进行有无劳动能力的鉴定,以作为抚养费的计算依据。
王某因智力发育障碍,主要靠父亲抚养。但不幸的是,父亲意外死亡,他丧失了经济来源。精神科医生出具的劳动能力评定结果,可以作为其抚养金补偿的重要依据,最大限度地保证了王某今后的生活。
精神科医生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时候,会严格依据精神病学科学的技术方法,依据有关的鉴定程序和标准,对各种原因导致精神障碍的伤、病致残程度或劳动能力的丧失程度进行诊断和确定。同时,鉴定人员也不会偏袒任何一方,调查对象既包括当事人双方,又包括知晓被鉴定人情况的邻居、同事,以及一些远离争议利害关系的知情人,力求客观、真实地反映被鉴定人当时和目前的状况。
和过去相比,如今职业人群精神疾病的发病率不断上升,职工因各种原因导致精神障碍而申请病退或其他工伤保险的情况逐渐增加。精神病人恢复劳动权利,或劳动能力丧失需要补偿抚养费用的,都可以通过精神病学检查对其伤、病、残后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作出判定。这不仅对用人单位有好处,便于对患有精神障碍的伤、病职工进行管理,也有利于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这方面的劳动争议。
小贴士: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所需要提供的材料,各个鉴定机构的具体要求不尽相同,但一般包括:
1.鉴定申请书(委托书);
2.劳动能力鉴定协议书;
3.有关病例的资料(复印件,需加盖医院印章),包括门诊病例、住院病例 (入、出院记录,医疗诊断证明书)、主要和辅助检查的有关报告等;
4.被鉴定人的身份证明;
5.旁证材料以及其他所需要的相关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