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权抚养孩子?

作者:张琳 来源:心理与健康 发布时间:2016-02-29 阅读量:0

2006年11月23日,央视《大家看法》播出了一个节目《不一样的母亲》,讲述的是患有精神分裂症的产妇刘洋的故事。

出院时,这对母婴的身边没有任何亲属陪伴,产妇的身上甚至连一件御寒的外衣都没有。在一间违规搭建的不足7平方米的简易房里,记者和刘洋的家人一起见到了出院后失踪的母女二人。小屋里没有电,更没有任何取暖设施,刚降临人世六天的女婴睡在襁褓中。

刘洋没有直系亲属,没有工作单位,没有经济来源,而且她既不会照顾婴儿,又不肯将婴儿送养。怎样才能保护这个刚刚降生的婴儿呢?精神病人刘洋产子一事经当地媒体披露后,受到了社会各方的关注。

精神病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通常的法律程序有时无法在精神病人中实施。近年来,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在离婚案件中,精神病人作为一方参加到子女抚养权归属案件中的比例也有所增加,笔者在工作中也常常遇到病人和家属来咨询相关问题的情况。

案例一

2007年,陈某经人介绍结婚,2008年初,夫妻因感情不和离婚,同年年底复婚,并于2009年生下儿子。陈某在产后患上抑郁症,及时就医服药,半年后完全缓解,至今无复发。日前,丈夫再次以感情不和为由起诉离婚,并要求得到男孩的抚养权,理由是陈某患过精神病,不适合照顾孩子。

案例二

1993年初,刘某经人介绍与李某结婚,不久生下女儿文文。但是丈夫李某患有精神疾病,终日疑神疑鬼,常怀疑孩子不是自己的,夫妻俩为此口角不断,甚至大打出手。2006年,刘某无法忍受这样的生活,两人协议离婚。

当时,由于李某的家庭经济条件好,女儿由李某抚养。但很快,刘某就知道自己错了,后悔不迭。

离婚后,李某不让前妻见女儿,还经常阻止文文去上学,并且打骂文文。一次,李某因怀疑女儿偷拿东西而大打出手,邻居听到打骂声撞开门,发现文文蜷缩在墙角,浑身哆嗦,嘴边流着血。李某有时揣着斧子在文文的学校里转悠,甚至在上课时闯进教室,强行将女儿拽走。刘某得知上述情况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

案例三

王某结婚前精神状况良好,性格开朗。1997年结婚后,随丈夫到另一个城市生活。2000年她生下一个男孩,—直放在娘家跟着外祖父、外祖母生活。

2006年,王某出现精神异常,她经常怀疑有人跟踪监视她,家人都以为她是胡思乱想,没有重视。2007年,王某病情加重,言语混乱,扬言要离家出走,被送到医院治疗半个多月后病情稳定下来。出院后的王某—直没有正式工作,表现孤僻、少语。

现在丈夫提出离婚,并且有证据显示他有婚外恋的关系。王某的家人想知道,如果离婚,王某是否能得到孩子的抚养权,家人表示愿意出资出力,协助王某抚养孩子。

案例四

小张的丈夫自幼娇生惯养,中学毕业后怕辛苦不肯工作,经人介绍与小张结婚。婚后,小张白天工作,晚上做家务,她丈夫过着饭来张口、衣来伸手的生活,而且每顿饭都要饮酒二三两。小张稍有抱怨,公婆就护着自己的儿子。

小张怀孕六个月时,丈夫被确诊得了酒精中毒性精神病,同时被诊断为人格障碍。公婆为了不让别人知道,不同意住院治疗,仅在家里服药,但无法控制其饮酒。后来孩子出生了,丈夫的病越来越厉害,没办法,家人只好送他到精神病院治疗。但是出院不到一个月,他又开始喝酒。

小张想离婚,但不知道是否能得到孩子的抚养权。

有关子女抚养权的诉讼案件最终会由法院判决,笔者所谈的是从精神病学的角度,判断病人的精神状态以及对抚养能力的影响。

从精神病学角度来说,只要病人的病情长期处于缓解状态,社会功能无明显缺损,就可以评定为有抚养能力,比如案例一中的陈某。如果病情不稳定,或多次复发,社会功能有缺陷的,则评定为无抚养能力,如文章开头的刘洋和案例二中的李某。

但是,有很多更为复杂的情况,比如案例三和案例四中的病人,他们的病情可以算作稳定,在家属的眼里他们不是严重的病人,他们也—直在照顾孩子,但是社会功能有明显的缺损。由于抚养能力是二分法,仅有“有”和“无”两种情况,因此,精神科医生一般会评定为无抚养能力,并在鉴定意见书中详细说明原因,由法官作出综合裁决。

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要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哺乳期间的孩子一般会判给女方抚养,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哪方更适合小孩的成长,并征求孩子本人的意见。不抚养子女的一方要在孩子18岁以前每月支付抚养费。如果在抚养期内,一方不再适合抚养小孩,另一方可以到法院重新起诉,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案例二中的刘某就是这样做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由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子女照顾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可作为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