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断“诈病”须有确凿证据

作者:汪平 来源:心理与健康 发布时间:2016-02-29 阅读量:0

在《三国演义》中,有这样一段故事。

魏明帝死后,其子曹芳即位。根据明帝遗诏,大将军曹爽、太尉司马懿共同辅政。

曹爽为了扩张自己的势力,架空了司马懿。对此,司马懿也无可奈何,只能称病在家。毕竟,曹爽是宗室贵族,无法与之抗争。司马懿居家不出,曹爽并没有得意忘形,他命令心腹李胜去司马懿处窥探动静。

司马懿让两个婢女搀扶着,见到李胜之后,用手拿衣服,衣服掉在地上,又向婢女示意口渴,婢女送卜碗粥,司马懿把粥弄得满身都是。

见他如此衰朽不堪,李胜装模作样地说“方今主上尚幼,天下人都依赖明公,过去只听说您重病复发,可是没想到病得这么严重。”

从司马懿家出来,李胜乐不可支地对曹爽说:“太傅语言错误,口不摄杯,指南为北,肯定活不长了。”从此,曹爽再也不把司马懿当成威胁了。

谁知,这是司马懿的计谋。

《孙子兵法·九地》对此有专论,“能愚士卒之耳目,使之无知;易其事,革其谋,使人无识;易其居,于其途,使人不得虑。”意思是通过蒙骗和迂回等办法,使人们无法推测你的真正意图。在环境不利于我的情况下,为了避敌锋芒,保护自己,可以采取装疯卖傻、装聋作哑的办法蒙混过关。

难以取证的案件

假痴不癫是一种麻痹对手、待机而动的军事计谋。但在当今社会,一些人却借此牟取不当利益,甚至逃避法律责任。

曾有位男性王某,他原来并无精神病史。一天,王某与同村村民互殴,双方都负伤了。王某的头部仅有一些外伤,住院治疗1周后痊愈出院,1个月后结婚。而对方的腰部被扎伤,肾脏破损,经鉴定为重伤。

王某被传讯时拒绝配合,并用桌子上的水杯砸伤自己的头部。事后,其父说他变得呆傻,不认识家人,不懂得冷热,不知饥饱,生活不能自理,甚至不能说完整的话。家属带他到省级精神病院进行鉴定,结论为“外伤后精神障碍,痴呆状态”。家属要求追究公安人员失职的责任。

公安人员认为他没有精神病。取证时,其亲戚多在村中有势力,证据多为他的亲属提供,与此案无关的人大都回避或不敢多说,所得资料不够客观和全面。暗访时发现,有人曾见过当周围无人时,王某在自家农田里正常干活儿,见到有人来就停住不语不动。另外,通过使用特殊的摄像手段,记录下王某在自家院内一天的活动,如喂牲畜、轧水、搬运整筐的玉米,听到门外有狗叫马上变得很机警,确定没有异常情况后再继续干活儿等。

两次取证的结果大相径庭,因此公安人员申请对其作第二次鉴定。但检查时其仍然表现为“痴呆状态”:由父亲扶入诊室,半张嘴,半睁眼,目光不与检查者相对视,不停地摆弄手指,对任何问话或不回答,或作咀嚼动作,或发出哇哇的声音。智力、记忆等测查均无法进行。

然而,综合分析本案的各种资料,王某的情况很接近于诈病。原因在于:

(1)王某同时具有受害人及犯罪嫌疑人的双重身份,如果诊断其患有严重的精神病,既可在赔偿案中获益,又能逃避重伤害案的法律责任,因此具备诈病的背景和需要。

(2)在长达5年的诉讼中,除短期被刑拘,王某一直在监外,平日闭门不出又有家属的配合,办案机关无从掌握其真实的日常活动和精神状况。

(3)仅有头皮裂伤而没有严重的大脑器质性损伤,头颅CT检查表明王某的脑部未见异常。

(4)症状表现过分夸张,给人以一种“比真傻还傻”的感觉,与其所受伤害程度不成比例,且具有人前人后表现不一的特征。

(5)按家属介绍,其痴呆的发生和发展与案件的讼诉相关,表现越来越严重,而与头部外伤缺乏时间上的联系,不符合器质性痴呆的临床特征,也不符合其他精神疾病的发生发展规律。

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对诈病的特征及诊断标准有明确的描述。它是“为了逃避外界某种不利于个人的情境,摆脱某种责任或获得某种个人利益,故意模拟或夸大躯体或精神障碍或伤残的行为。”有明显的伪装动机和目的;症状表现不符合任何一种疾病的临床相,社会功能与躯体功能障碍的严重程度比真实疾病重,当事人陈述的比实际柃查所见的程度重;有伪造病史或明显夸大自身症状的证据。也就是说,诈病者肯定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故意表现出精神不正常。

诊断诈病有难度

由此,有些读者可能会想到另外一个问题:只要表现得夸张,诉说的症状比实际情况重,能否认为当事人诈病呢?答案是否定的。

在多年的鉴定工作中,笔者经常会遇到症状表现与其病史不相符且过分夸张的情况,医生虽怀疑其有伪装的可能,但因证据不足,无法确定。

有些当事人,在数年后因无法忍耐长时间的抗精神病药物治疗,最终承认了伪装的过程;有的人在刑满释放后,再次被收容时发现根本没有精神病;还有一次,当事人因“病”中止审理,住院接受治疗期间伺机出逃,在社会上隐姓埋名生活数年,不但有稳定的工作,自食其力,还能结交异性谈婚论嫁,几年后再次被拘捕时又故伎重演。

这些在当时没有被识破的案例,足以说明诊断诈病的难度。

夸大症状也有癔症的可能

除此之外,在精神病学中,有一种疾病与诈病有相似的表现,更加大了区分的难度,这就是癔症。

癔症在临床医疗及精神司法鉴定中都可见到。癔症患者在平时多具有特殊的性格,如过分情感用事或夸张言行,吸引他人的注意,富于表演性,以自我为中心而不为他人着想,肤浅易变的情感,不断渴望受到赞扬及暗示性高等。患者在其原有性格的基础上,受环境影响,当遭遇无法解决的问题时产生的不快心情,或转化成躯体症状,或表现为部分或完全丧失对自我身份的识别和对过去的记忆。

有的人入狱后,突然不会说话或某些肢体不能动,生活不能自理;有的人则又哭又闹,不服从管理,非常挑剔,要求得到照顾,常与周围人冲突,扰乱监狱内正常秩序。这些都属于分离转换性障碍。

刘某,女性,已婚。因其一向以自我为中心,争强好胜,自尊心强,心胸狭窄,直到30岁还没有对象,只好与一位普通男性完婚,丈夫无正当职业,夫妻俩只能靠做小买卖维生,生活窘迫。刘某婚后心情始终不舒畅,她看不起丈夫,遇到不愉快就会出现突然倒地,不省人事,醒后到处乱跑,冲动伤人等现象,几天后可以缓解。夫妻关系非常紧张,从不断争吵发展至动手互殴。

几年前,在搬迁问题上夫妻意见不一,她独自把持着拆迁款,夫妻关系恶化,一天因看到丈夫与别人玩麻将,不干活儿,刘某一怒之下将其扎伤。丈夫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认定刘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

入狱后,她每隔几天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情绪很不稳定,夜间不眠,一阵阵往监外冲,说家人来接她了,还“听”到声音告诉她,有人要害她,“看见”有人往监狱的米面里投毒,感到有猫魂附在体内,自己体表有“包”移动。因此,她不但不能正常参加学习、劳动,还需要别人照顾,无法适应监狱内的生活、

精神病司法鉴定时,刘某的表情丰富,夸张,主动说她的病是一阵阵的,心情好时喜欢唱歌、表演。当问其怎么看见“有人往米面里投毒”时,她迟疑一下说:“你看,猫又来了,在我右边耳朵里,它到哪儿,哪儿就是凉的。”

分析此案有以下特点:

(1)刘某具有癔症性人格,既往有癔症样发作,间歇期工作、生活正常。

(2)异常表现通常与心理社会因素有关。她本次犯有故意杀人罪,刑期漫长,心理压力大,而且思念家人。

(3)刘某在监狱内的异常表现,症状丰富,幻听、幻视,内容生动具体,带有幻想性。

(4)鉴定检查时,与医师接触良好,主动介绍异常表现。

从理论上看,诈病与癔症是完全不同的两种状况。诈病的临床表现常常是杂乱夸张,具有一定的表演性,例如表现为严重的痴呆状态,有经验的医生通常直观就可察觉,但由于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或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查证,诈病者往往直伪装下去。

分析上面两个案例可以看出,不论是在普通的临床医疗工作中还是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应该详细了解患者的家庭环境,其在家中的地位,一向的行为模式、情绪反应、性格特征、社会适应,以及发病前工作、婚姻家庭情况,遭遇的生活事件等,将所有资料综合分析之后再作结论。

在没有十分把握时,不要轻易作“诈病”诊断。因为没有确凿的证据,短期内难以作出确切的判断。按照中国精神疾病分类及诊断标准,只要没有承认是装病而且症状未消失之前,一般诊断为无精神病或建议在监狱医院中进一步观察确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