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能防卫别人的性侵害吗?

来源:心理与健康 发布时间:2016-02-29 阅读量:0

文/冯雪

刘某是—名22岁的青年。盛夏的一天傍晚,他在街上闲逛时看见同村的小莉独自—人坐在路边,朝自己微笑。小莉是人人皆知的“傻女子”,因为她的母亲在怀孕期间曾经自杀过,虽然被抢救了过来,但人们发现小莉出生后跟别的孩子不太一样,反应有点迟钝,医生诊断为“精神发育迟滞”。

这种病也没有什么好的治疗办法,18年来她一直在家里待着。

刘某以前从来都不正眼看一下小莉,今天却发现小莉的相貌还算不错,轻薄的衣服让青春的身体显露无遗。刘某顿时心中一动,上前搭话。见小莉只是笑呵呵的,刘某就将她带了回去。在家中,他先后两次与小莉发生性关系,小莉当时并没有反抗。

第二天,小莉的家人得知此事,来到公安局报案。公安机关在调查时发现,小莉确实与常人有很大差别,她不能完整叙述事件的过程,不能清晰表达自己当天的意思。而刘某对其与小莉发生性关系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是一直申辩小莉当时勾引他,而且小莉当时很愿意。

公安机关就该案件申请对小莉进行了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结论为“小莉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公诉方在审理该案件时认为,小莉经鉴定属于无性防卫能力,且她作为一个精神病患者是村里人都知道的事情,同村的刘某明知此事却与其发生性关系即构成强奸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阳阳今年刚满20岁,修长的身材,白白的皮肤,虽然长得很漂亮,可没有哪个小伙子愿意向她献殷勤。原来,阳阳在小的时候从树上不小心掉了下来,摔伤了大脑,得了“羊痫风”,从此经常犯病,不能上学,慢慢地就有点变傻了。不犯病的时候,她还能大概料理一下自己的生活,一旦犯起病来,谁都不认识了。

37岁的光棍王某经常去找阳阳,两人在一起时有说有笑。王某经常给她送好吃的或者小礼物,还曾经托人给阳阳的父母提过亲,但由于王某年龄大,阳阳的父母一直没把这当回事。

一天,王某在阳阳家的厢房里和她发生了性关系。当时,阳阳并没有反抗,而且两人分手时,她还有些依依不舍。晚上,家人得知后,立即将王某送到派出所,告其强奸。

公安机关调查时发现阳阳智商低、记忆差、反应慢,不能很好地描述当时的事件过程,也不能清晰表达自己当时的态度,于是,提出对她有无精神疾病和性防卫能力进行鉴定。

几天后,鉴定机构对阳阳当时的精神状态作出了“癫痫性精神障碍,性防卫能力削弱”的结论。

公诉人认为:经司法精神病学鉴定,阳阳在事发当时“性防卫能力削弱”,表明她本人对性行为的意义认识不够,但并不能说明她当时不喜欢王某,王某经常与其交往,而且有说有笑,表明双方可以进行一定的感情沟通。王某知道阳阳是一个精神病患者,但他作为单身,有喜欢阳阳的理由,其行为不构成强奸。

上面两个案例都涉及到了女性精神病患者的性防卫能力,以及与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后的案件处理过程。

这里,需要先对性防卫能力进行一些必要的解释。

性防卫能力是自卫能力的一种。自卫能力是指当人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的非法侵害时,受害者能够了解侵害者行为的性质、手段和后果,了解自己的处境,能够主动抵抗外来侵害的能力。

关于性自我防卫能力,《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1989)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规定:“被鉴定人是女性,经鉴定息有精神疾病,在她的性不可侵犯权遭到侵害时,对自身所受侵害或严重后果缺乏实质性理解能力的,为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对当前办理强奸案件的有关补充规定》中指出:“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以强奸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强奸罪。”

在司法实践中,女性精神病患者因性行为问题而被送来要求鉴定的日益增多,其中大部分都涉及到生自我防卫能力的评定。

性自我防卫能力的鉴定需要医学和法学两方面证据。

医学证据是指有明确的诊断。一般的,精神障碍的程度越严重,自卫能力越差。研究发现,性防卫能力丧失常见于年轻的青春型精神分裂症患者、中度以上精神发育迟滞的患者、首发发病的轻度跺狂症患者等,其他类型的精神病不容易导致性防卫能力丧失。

法学证据指受害人对外来侵害的辨认能力,以及自己抵抗外来侵害的自卫能力。具体包括:能否辨别对方行为的是非善恶,了解女性的人身权利不可侵犯;能否了解两性关系的生理意义和社会规范;能否理解性行为后果对自己在生理、社会上造成的影响。

第1个案件,小莉精神发育中度迟滞,有明确的医学诊断,当其遭到刘某的不法侵害时,对侵害行为及导致的严重后果缺乏实质性的理解能力,所以没有反抗的行为出现。同时,上述相关法律规定:“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论处。”在本案件中,只要刘某知晓小莉是精神病患者,无论她当时是否愿意,是否有引诱之嫌,他都应按强奸论处。

第2个案件,阳阳当时并不是完全丧失性防卫能力,只是在精神疾病的影响下有所削弱。阳阳和王某在平时有一定的交流,他们在发生性关系时应当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王某明知阳阳是精神病患者而与之发生性关系,但事实上并没有完全违背她的意愿。这里,阳阳没有反抗和小莉没有反抗的性质是有区别的。

读者需要注意,在性防卫能力的取证过程中,司法机关会先看被害妇女是否有明显的反抗表示,这一事实直接表明性行为是否违背被害妇女的意志。如果反抗,不论被害人精神状态是否正常,均可引用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起诉强奸罪,没有必要对被害人的性防卫能力进行鉴定,但对被害人的精神状态仍有必要进行鉴定:强奸精神病患者或严重痴呆患者情节恶劣的,可引用相应条款加重处罚。

进行性自我防卫能力鉴定的此类案件一般常见于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知道妇女患有精神病或痴呆(程度严重)与其发生性行为的,而且在性行为发生时,被害妇女并未作出反抗。

有些人知道患者的病情,得到患者的同意,甚至在患者挑逗的情况下与之发生性行为,这时需要对妇女进行性自我防卫能力鉴定。所以对于公众来说,不能仅根据女性患者的性行为主动与否,就判断她是否具有性自卫能力。

第二,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其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这类案件中,需要鉴定的是妇女是否属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被告与她的性行为是否发生在疾病的间歇期。

如果患者处在精神正常期,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只要不是违背其意志,就不能定为强奸。

我国目前尚未颁布《精神卫生法》,也就是说我们还没有一个全面保障精神病患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

精神病患者是脑部疾病的受害者,他们对于来自外界的侵害常常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他们属于弱势群体,应该得到全社会各个阶层的关注,尤其是经鉴定为“无性防卫能力”的女性患者,她们对性行为的性质及后果无认识的能力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