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郁症可发生“扩大性自杀”

来源:心理与健康 发布时间:2016-02-29 阅读量:0

文/冯譬

2008年冬,在北方某城市的一幢居民楼内,发生了一起煤气泄漏事故。王女士的丈夫和女儿因一氧化碳中毒不幸身亡。

就在警方勘察现场的时候,王女士主动向民警交代了实情:“你们不用查了,是我杀害了他们。”

经过多方了解,王女士在一家企业工作,性格虽然内向孤僻,但没有不良嗜好,她与家人的关系比较融洽,夫妻之间也没有任何纠纷。民警十分不解:她有什么理由对亲人下毒手呢?

王女士老泪纵横地说:“我的股票赔光了。20年的积蓄啊,半年下来全没了!我不想活了!我吃过两次安眠药,但被他们发现,救了回来。他们不让我死,我就让他们先走一步。你们快枪毙了我吧。”

民警感觉事有蹊跷,于是请相关机构对她做司法精神病鉴定。鉴定结果为王女士患有重度抑郁症。

抑郁症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精神疾病。有报道显示,成年人抑郁症的发病率大约是3%一5%左右,女性高于男性。一般来说,重度抑郁症患者在确诊后需要住院接受综合治疗。

由于疾病的影响,患者的情绪往往非常低落,甚至悲痛欲绝,由此引发的自杀风险已经被大众熟知。可你知道吗?抑郁症患者还可能出现扩大性自杀。

杀人是抑郁症患者涉及到的最严重的法律问题。统计资料显示,其发案率仅次于精神分裂症患者。

丁某因家境贫寒而外出打工。在打工期间,他由于生活不适应,加之被老板无端责骂而终日闷闷不乐。一天晚上,他睡不着觉,大怒之下举斧就将与自己毫无恩怨的同屋熟睡的工友砍死。经鉴定,丁某作案时患有抑郁症。

一位母亲刚刚生下孩子,就嫌孩子哭闹不止,于是用绳子将他勒死。当天,她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警方刑拘。经鉴定,她患有产后抑郁症。

抑郁很像“感冒”。轻度“感冒”的人会自行恢复,比如生活中遇到不开心的事情,我们为此心情低落,但过一段时间我们就能够调整过来,恢复良好的状态。重度抑郁症患者则不然,事件已经过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却仍然难以恢复,情绪一直处于低落的状态,并且已经无法正常生活。患者由于症状的影响,容易出现一些暴力行为,这经常会涉及到违法犯罪等法律问题,需要对患者进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抑郁症患者为何会有扩大性自杀?

抑郁症患者情绪低落,心情极度烦躁,在遇到重大精神刺激时,情绪会出现强烈的爆发,难以控制。

众所周知,病情严重的抑郁症患者极易出现强烈的自杀念头。但与此同时,由于疾病的影响,他们对生活也抱着极端悲观的看法,在自杀之前常从同情、怜悯的角度出发,考虑到自己死后,亲人会遭遇同样甚至更大的不幸。为了解除他们的痛苦,还不如一起离开这个世界,所以在自杀前可能会先杀死亲人,然后自杀。这种情况称为“扩大性自杀”。

患者悲观厌世,但因为家人防范较严,屡次自杀不能成功,于是,他们可能想到一个“间接”的方法——如果杀害了他人,肯定会被司法部门处以极刑,自己就能达到“自杀”的目的。除了亲人,他们还可能选择那些与自己无冤无仇,甚至素不相识的人。这种情况习惯上称为“曲线自杀”。

除了杀人以外,抑郁症患者可能出现的其他违法行为还有殴打家人、盗窃、纵火等。

抑郁症患者杀人后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我们知道,所有违法行为都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对于抑郁症患者的杀人行为,应当如何评定其刑事责任能力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抑郁症患者如果在其症状的影响下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是否正当,也不能控制自己的违法行为,是不负刑事责任的。

“扩大性自杀”的患者由于受到自杀观念和病态情绪的支配,控制能力明显受损。他不能辨认杀人行为是错误的,反而认为是在拯救亲人,免得亲人受苦。由于辨认能力的丧失,故应评定为无责任能力。但司法机关会详细审理,最后作出判定。

有些抑郁症患者,由于性格中的易怒、激动、多疑、敏感等特点,可能通过暴力来解决问题,解除压抑在心头的痛苦。他们往往非常较真,常因为一些琐事而产生很大的怒火。突然遭遇打击时,他们很容易出现暴力行为。所以,在分辨抑郁症患者的激情杀人时,警方会分析患者在实施犯罪时是否有强烈的生活事件引发他的病态情绪,这和普通的激情犯罪有所不同。

“曲线自杀”的患者表面上知道杀人的后果,也知道杀人是犯罪,但是他期待杀人后法院对自己判处极刑,实质上是以“杀人偿命”的手段,来达到自身毁灭的目的。由此看来,他具备一定的“辨认能力”,故常被评定为限定责任能力。当然,这种情况需要与畏罪自杀相鉴别后才能作最后的定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