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法》实施3周年

来源:心理与健康 发布时间:2016-04-16 阅读量:0

精神疾患已经成为社会最突出的问题之一,精神病患者合法权益也成为社会关注的话题。自2013年《精神卫生法》实施以后,国家对精神病患者的财政支持力度空前加大。本刊邀请到自1999年起参与起草国家精神卫生立法的唐宏宇教授,谈谈《精神卫生法》实施3周年来的感受。

精神科医务人员的工作方式有哪些改变?

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疗的“自愿原则”,其影响远远超出精神科层面,并深入到社会观念和文化传统,以及伦理和人权层面。

社会对于精神病患者存在着根深蒂固的歧视和不尊重,违背患者意愿而强迫其住院治疗不仅是行为,而且成了观念,从根子上讲,缘自伦理和人权意识的淡薄。人们往往把精神病人视为“异类”,不当“人”对待。自愿原则体现了对人的尊重,精神病人也是人,无论他们有何种异常表现,但作为人的尊严应当受到尊重。除非其出现危害他人和社会的危险,否则,任何人都没有权力强迫其就诊和治疗。

因此,“自愿原则”下的精神科工作方式的改变,首先应当以观念改变为基础。任何形式上的改变,如果没有尊重、理解、包容为基础,必然会在执行中走样。比如,精神科医护人员再也不能应患者家属之请,到医院之外的场所去接病人来住院,这仅仅是工作形式上的改变,不能避免“患者”被哄骗甚至被强迫就诊或者住院。遇到这种情况,医生首先要主动征询来诊者的自我意愿,然后了解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非自愿”的条件(即危害他人或者伤害自己的行为或危险),必要时还应当对送诊者进行伦理和法律宣教,应沟通协商最恰当的处理方式。

依据《精神卫生法》,精神科临床首次明确了患者住院方式的法律类别,即自愿住院与非自愿住院两大类,在执行过程中,注意尽可能尊重患者本人的意愿。即使对自愿住院治疗的患者,在必须进行隔离和约束等情况时,也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自愿原则”会导致一些患者得不到及时治疗,对此有没有进一步的规定和执行细则?

有人担心甚至诟病我国《精神卫生法》的自愿原则和严格的“危险性标准”,认为其会导致很多患者失去治疗良机,给社会带来隐患。事实上,从法律实施3年来的实际效果来看,并没有大量出现当初担心的情况。

精神病院的就诊人数和住院人数,没有减少反而增加,其中自愿住院的患者更是大幅度增加。一些没有明显危险性,但从病情的发展与恶化规律来预测的确需要治疗的患者,因“自愿原则”和“危险性标准”的限制而无法及时就诊的情况确实存在,但是在短时期的困惑和混乱之后,并没有明显增加趋势。包括医生、家属、患者在内的社会各阶层,在逐渐理解法律的基础上,找到了合法、合理的变通方式。法律不是万能的,也不可能通过细则解决千变万化的具体情况。我国至今没有出台《精神卫生法》的执行细则,现在看来也没有太多必要。从地方法规配套措施上解决具体问题,更符合国情。我国第一部精神卫生地方法规《上海精神卫生条例》的制定和修订,就是最好的例证。

医患比例严重失衡的现实有所改善,精神专科医护人员将迎来更好的职业前景。

针对精神科医务工作者供应不足,普遍面临待遇差、职业风险度高的问题,有哪些措施和改变?精神科和儿科、全科同为紧缺专业,据最新的统计,全国精神科医生总数为2.5万人,医患比例为1.5/10万,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医学院校毕业生不愿从事精神科,精神卫生专业毕业生以及精神科住院医师的流失率都很高,其根本原因是行业吸引力不高。职业尊重感和实际收入是行业吸引力的两个基本元素,精神科也不例外,而且更加具有特殊性。公民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等,已经在《宪法》及相关法律中有规定,《精神卫生法》再次予以强调:“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精神卫生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在当前医疗环境中,上述规定对于提高全社会对精神科的理解和尊重具有特别的现实意义。法律还明确规定:“……提高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待遇……”,这是稳定和发展队伍的政策性保证。

自2014年以来,地方和全国的“两会”都有相关提案,2015年以来,一些地方还出台了相关政策,提高了精神科医务人员的补助。国家层面上也正在进行相关调研,相信不久就会有更具体实际的政策出台。

心理咨询行业的执业空间受到打压?

“心理咨询人员应当提高业务素质,遵守执业规范,为社会公众提供专业化的心理咨询服务。心理咨询人员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心理咨询人员发现接受咨询的人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符合本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

这条法律在心理咨询领域引起了不同的反应和解释。有意见认为是在“打压”心理咨询的执业空间,是不重视心理咨询的表现。事实上,《精神卫生法》是大力提倡和重视心理咨询的,这条法律是第二章“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的内容,该章是《精神卫生法》的亮点之一。

心理咨询是精神障碍一级预防的重要内容,是“防病于未然”的重要方法。任何疾病的“三级预防”都各有其任务和侧重,也有各自的执业范围和规范。“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是保证系统工程高效运转的基本原则,这条法律规定充分体现了这个原则。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取得心理咨询资格的人员总数在30万以上,这是我国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的最重要力量。

唐宏宇:中国医师协会精神科医师分会会长,北京大学第六医院主任医师,毕业于湖南医科大学和北京医科大学,多年参与中国精神卫生立法的研究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