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不是“家务事”

作者:李林禧 来源:心理与健康 发布时间:2016-11-19 阅读量:0

家庭暴力离我们远吗?答案是否定的。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现象,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论城市还是农村,这种现象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大约有24.7%的家庭曾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也就是说,每5个家庭中,就至少有1个家庭发生过家庭暴力。在我国农村一些地区,家庭暴力可谓司空见惯,丈夫虐待、殴打妻子的事情时有发生。除了触目惊心的数字,由家庭暴力引发的恶性案件也逐年增多,有些家暴甚至导致被虐待者死亡。

董珊珊家暴案曾轰动一时,这位结婚刚满10个月的妻子因丈夫的家暴离开了人世。从2008年12月董珊珊与丈夫王光宇成婚后,噩梦也开始了。王光宇在家经常因为一点小事就殴打董珊珊。董珊珊回娘家时,她的母亲发现她脸上、身上总有一些瘀伤。问她是怎么弄的,她都说是不小心磕的。原来,殴打过后,王光宇还常威胁董珊珊,不许她报警,不许告诉家人同事,不许离婚,否则就会让董珊珊的家人同事都不好过。被王光宇吓坏了的董珊珊选择了忍耐,因此当母亲问起时也不敢告知真相。一直忍了半年之久,董珊珊才开始有所反抗,但每次反抗,王光宇会打得更狠。董珊珊及其家人开始尝试通过躲避或离婚等方式来解决,但换来的却是王光宇对其实施的非法拘禁和更加狠毒的暴力。根据后来王光宇的供述,其家暴“最重的一回是8月5日左右。我用拳头打她,用脚踢她,从卧室门口,一直踢到床上,哪儿都打,哪儿都踢,直到她倒在床上为止,也不知踢了她多少脚”。也正是这次家暴,夺走了董珊珊年轻的生命。2009年10月19日,董珊珊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多发伤、腹膜后巨大血肿、多脏器功能衰竭,来自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的尸体检验鉴定结果支持了这一结论。

如此血淋淋的极端案件让人不寒而栗,国家相关部门为了解决家庭暴力带给社会和家庭的巨大危害,也在多部法律法规中都有关于家暴的条文。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2005修正)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对于青少年和儿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令人振奋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部包括预防、制止、救助、教育与矫治措施在内的反家庭暴力专门法律,既可以完善国家社会领域的立法,为相关部门有效开展工作提供法律依据,而且有利于预防和打击暴力行为,为受害人权益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通过法律途径成功解决家暴问题的例子要数疯狂英语李阳家暴案了。2011年8月31日,“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的妻子KIM(李金)在微博上爆出自己遭遇家庭暴力,并公布数张带伤照片,引起轩然大波,“你把我打倒在地,坐在我背上,用两只手狠狠地掐着我的脖子,然后将我的头猛地撞在地板上。当我试着挣开卡在脖子上的手时,你使劲抓着我的头发,往地上撞了十多次。”她一字一句的血泪控诉,—下子把这个著名的英语教育专家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9月10日,李阳在微博上正式回应了家暴传闻,称“我向KIM正式道歉,我对她实施了家庭暴力,造成了身体和心灵上的严重伤害”。然而,李阳的道歉并不能作为家暴事件的最终结果,根据李金的微博:“女儿Lydia吓得尖叫。抓着你的胳膊阻止你。你停下来后,我站起来拿着我们的护照,带她一块跑到了派出所。”为了孩子,李金选择了诉讼离婚。201 3年2月3日,历时一年多的“李阳家暴门”离婚案有了结果。法院认定李阳家庭暴力行为成立,准予李阳和妻子李金离婚,李阳向李金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财产折价款1200万元。

同样是家暴案件,为何董珊珊和李金的命运如此不同?也许有人会说,因为李阳是名人,因为社会舆论效应,等等,然而排除其他外在因素不谈,单说家暴的受害人一方,董珊珊和李金存在哪些差距呢?董珊珊在遭遇家暴的头半年里一直选择隐忍和逃避,正是这样一次次的软弱让施暴者愈发嚣张。根据行为主义的操作性条件反射原理,人或动物是否会强化某一行为,受到其行为后获得。强化(奖励)或惩罚的影响——受到强化的行为会增强,而受到惩罚的行为会减弱。对于施暴者而言,利用暴力发泄情绪,达到自己的目的,是对其暴力行为的一种强化,而受害者的忍耐导致施暴者并没有因施暴而付出任何代价。因此,家暴行为在如此的强化下愈演愈烈,极端的情况下甚至导致重大人身伤害甚至受害者死亡。

董珊珊家暴案在当时掀起了一轮反家暴的热潮,但随着时间远去,如此命案似乎并未使众多家暴的受害者警醒。根据数据披露,家暴受害人平均遭受35次家暴后才选择报警,到底是什么原因使他们在遭受家暴后如此能“忍”呢?在对家暴受害人“哀其不幸,怒其不争”之时,我们也来看一看这背后隐藏的不合理观念,以及今年颁布的《反家庭暴力法》是如何帮人们打破这些观念,解除受害人后顾之忧的。

“家暴是家务事”

“我的家务事不用你管,我打小孩关你什么事情?”日常生活中,邻里之间看见家庭暴力出现,左邻右舍相劝时,施暴者往往用上述蛮横的话回绝劝告者。也许还有不少人观念中觉得丈夫“教训”妻子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事实上,家暴可不是“家务事”。《反家庭暴力法》明确了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反家庭暴力法》从法律的高度上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性质并非“家务事”。

家暴非但不是“家务事”,还是“公务事”。《反家庭暴力法》具有强制报告制度,其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就是说,向公安机关报案是上述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忍忍就过去了”

有一部分受害人在家庭暴力发生后往往觉得这是偶然事件,遇到一次、两次,忍忍也就过去了,毕竟家和万事兴,“家丑不可外扬”。有的家暴受害人因为已经育有子女,为了给儿女一个完整的家,也在苦苦支撑,侥幸希望家暴只是对方“一时冲动”。虽不排除有个别情况下的家暴真的是施暴者偶然为之,大多数的家暴都是有其反复性的。根据研究显示,家暴常常出现三阶段的循环模式。第一阶段为“紧张状态阶段”,双方出现言语攻击和敌对状态的同时,施暴者通过控制受害者接近家人、朋友、钱等方式孤立、隔离受害者。在第二阶段“暴力阶段”,紧张、压抑状态爆发为对受害者的施暴。在最后的“亲密阶段”,随着紧张的缓解,施暴者可能表现出对受害者的歉意、温柔。受害者常满怀希望,认为施暴者会改变。但是,绝大多数情况下,这一循环会再次简单地重复。发生这一现象的大部分原因源自前边提到的“强化效应”,而为了子女选择忍耐的做法也是不明智的,家庭暴力只会给子女带来更多的伤害,而不是温暖。

“我怕!我越反抗,他就打得更狠!”

这是董姗姗生前跟母亲的一次哭诉中说的,带着强烈的恐惧,听着又那么的让人揪心。当已经忍耐了很久的受害人开始有所反抗时,对施暴已如家常便饭般的施暴者往往会施以更为恶劣的暴力,还常常伴随着威胁与恐吓,“下次你再敢跑,看我不打断你的腿!”相比于拳打脚踢,言语的威慑有时候会对受害者产生更大的影响,这是一种对受害者心理的控制。《反家庭暴力法》的另一大亮点就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法规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们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保护令内容有禁止家暴、禁止骚扰、禁止跟踪、禁止接触、责令迁出等,还有其他措施,“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有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为受害者“撑腰”,希望能使家暴的受害人“挺直腰杆”,摆脱恐惧的陷阱,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自2016年3月《反家庭暴力法》颁布以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者人数寥寥无几,这与遭受家庭暴力的人数形成巨大的反差。反家庭暴力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除了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各部门机构的大力推进、社会观念的转变外,更重要的是受害人自身“挺直腰杆子”,积极寻求合理的方式帮助自己摆脱家暴的噩梦。希望有朝一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从越来越多,走向真正的“寥寥无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