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公明:公共艺术与公民社会建设

作者:李公明 来源:上海艺术家 发布时间:2016-06-17 阅读量:0

当代公共艺术可以在空间文化心理结构、群体认知与交流以及人类与自然和解等重大论题上作出深度探索,而其艺术形象又是感性的、互动的、吸引公众在场的。

关于公共艺术的功能,近年来无论是理论研讨还是艺术实践,人们都越来越认识到应该突破公共建筑空间的装饰、美化等单一维度,应该从公民社会建设的角度全面开拓公共艺术的社会功能。外在环境的装饰美化固然仍然是公共艺术的重要功能,但是必须与公民社会的文化建设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实现以审美提升国民文化素质的作用。反过来说,如果没有公民社会的建设与成长,环境装饰美化工程很容易蜕变为以“假、大、空”的艺术工程牟取私利的摇钱树。从最根本的意义上说,公共艺术的“公共性”决定了必须与人类社会的文明发展、公共社群生活的建设和公民精神性生活的更新等等重大议题紧密相联,必须成为介入与建设公民社会的重要力量。为此,应该认真探讨和确立公共艺术与公民社会建设的真实联系与重要意义。

认为公共艺术应该介入建设公民社会的前提,是要确认公共艺术与公民社会、公民文化的关系。应该指出的是,这里关于公民社会概念的理解,完全符合中共在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中的民主、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正是通过公民社会的建设才能落实与完善。

公民社会是一种现代政治文明的社会结构,那么,什么是作为核心观念的“公民文化”?根据美国政治学家阿尔蒙德在其著作《公民文化》(浙江人民出版社,1989年)中提出的概念,本义上的“公民文化”原是政治文化的一个概念,指的是多元的(地域的、臣民的和参与的)、建立在交流基础上的民主政治文化。我认为可以从我们的语境中把“公民文化”理解为从公民社会的角度概括出来的一种核心文化价值观,简单来说有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它是建立在公民社会基础上的核心文化观念,其基本内涵有:对民主宪政制度的政治文化价值观念的认同,对以公平和正义为核心的伦理文化观念的认同,对多元的、包容的、自由的思想文化价值观念的认同。如果不把公民社会的核心问题与文化建设问题相联系,那么谈什么文化建设都是脱离中国政治现实问题的假、大、空之论,甚至是有意把文化建设引向歧途。正是在这个意义,我认为公共艺术的策划与实施必须直面中国问题,以建设中国公民社会为己任。第二,它是以提高公民的精神文化素质为核心诉求,强调的是提升所有公民的精神文化生活水平。所有这些,显然都是与公共艺术项目的文化建设有密切关系的核心问题。

既然是与公民社会的建设紧密相连,那么公共艺术项目的策划与实施就必须纳入公民社会建设的框架内进行,具体来说就是要首先解决支配公共艺术发展的权力与权利问题上做出明确的规范。对公共艺术的策划与实施过程中的“权力与权利”进行探讨,更具有直面中国公共生活语境、推动公民社会建设的实际意义。

“权力与权利问题”实际上隐含的是权力的支配与制约和权利的尊重与维护这两方面的问题,但是“权力”与“权利”又各自具有公共管理领域与私人自治领域的区别,其性质与作用不同。在当下中国的实际生活语境中,由于公共管理涵盖全社会各领域,而私人自治领域远未成熟,因此在这里只从公共管理领域讨论公共艺术策划与实施中的权力与权利问题。

这个论题当然涉及许多政治的、伦理的和经济利益的问题——一方面是公权力对公共资源的支配,其目的、手段、后果往往并不是宣传或想像的那么简单;另一方面是公众作为纳税人的权利往往被忽视,即便是重视也未能得到制度化的保障。这两方面的问题从理论上看起来并没有什么复杂、深奥,但在现实中,对公共艺术的策划与实施由于包含了艺术理念和社会效益以及各种复杂的利益动机,因而存在不少亟待梳理和澄清的问题。

从理论上看,如果一个公共艺术项目是以公共财政投入完成的,其宗旨与实际目标就必须以符合纳税人的近期或长远利益为原则。但是,由于精英阶层与普通公众在文化修养、远见目光等方面必然存在的差距,目前还很难要求把包括公共艺术项目在内的种种复杂的艺术建设项目与市政建设工程生产一样地放在公众面前共同接受审议——就如不应该、也不可能让公众像讨论一座大桥是否应该继续收费那样来讨论是否应该进行某一个公共艺术项目。但是,不进行这样形式的讨论和表决并不意味着我们的文化建设决策者就可以把这种决策看作是可以远离纳税人的监督,并不意味着与纳税人的利益及其权利表达无关。 那么,在公共艺术的策划与实施过程中究竟应该如何使公共权力的运作与公民权利的保障同时得以实现呢?究竟应该建立何种关于公共艺术的管理机制,才能既实现纳税人的权利、又能避免文化上的短视呢?

在理论上,可以从“文化公民权”的概念人手,为公共艺术的“权力与权利”问题提供一个既有价值观意义同时也有实践指导意义的框架。在我有限的学术阅读视野中, “文化公民权”是在英国学者恩靳·伊辛等主编的《公民权研究手册》(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中提出的重要概念。正如作者所说,我们谈论得比较多的是政治公民权和经济公民权的问题,前者关乎个人的安全、自由;后者主张就业、健康、退休等领域的保障;而“文化公民权”关注的是维护和发展文化的谱系和主流社会对差异的正面承认。不管关于这个概念有多么不同的理解,我们必须承认的是,“文化政策负有塑造公民的使命,今天,无论是政治上的左翼还是右翼,都将文化政策与公民权联系起来。” (第329页)在这基础上,可以认为文化公民权与政治公民权、经济公民权是相互连结和依赖的领域。也就是说,政治参与、经济发展和文化塑造之间是相互依赖的。那么,公共艺术正是“文化塑造”中的重要力量,也是体现文化公民权的重要领域。

正如所有权利的核心是自由一样,公共艺术建设中的文化公民权的核心也是 “自由”问题。关于自由,首先应该区分的是作为首要目的的自由和作为主要手段的自由。美国经济学家阿马蒂亚·森认为,“必须把人类自由作为发展的至高目的的自身固有的重要性,与各种形式的自由在促进人类自由上的工具性实效性区分开来。”另外,他也强调了这两种自由的相互联系与促进的关系(《以自由看待发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认真思考这种康德式的命题对于我们从社会政治学与经济学的角度思考公共艺术建设中的自由问题的启发是:我们过去比较容易从公共艺术家的创作自由的角度看待自由问题,但实际上一个公共艺术项目中的“自由”所涉及的问题是多方面的,它会涉及社会每一个成员实现自己的实质性权利——当然这是从精神生产与享受的角度来说——的一系列基本问题。例如,按照每一位社区公民的个人意愿选择公共艺术产品的权利;选择与自己实现生活的 “可行能力”(capaloility)相匹配的大型公共艺术项目;对于把社会公共资源用于公共艺术生产的平等发言与监督权利;个人参与到该项公共艺术中去的自由权等等。

因此,作为公共艺术项目的策划人,首先应该进行的工作是关于社区公共文化的调查,其内容应该包括社区成员的生活状况与精神文化状况、审美诉求、对公共艺术产品的价值观与想像愿景。应该自我审视和回答的问题是:如何真实地反映社会成员对于其在文化、在艺术上的自由权利的理解和诉求?应如何应对公众对公共艺术的权利要求?尤其是在公共环境中实施公共艺术项目,如何界定实现自由与侵犯自由的权利与边界问题?城市居民与小区业主对于公共环境的自由权利如何界定?当然,自由问题与美感、乐趣问题似乎还是有着根本的区别。但是在通过社会文化政策而策划和实施公共艺术项目的时候,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是不可忽略的。这就是“文化公民权”与公共艺术项目与实施的重要联系。

但是,理论上的“文化公民权”思考与追问只是一种理性的建构活动,更为重要的是在社会生活的公共艺术实践中运用。公共艺术正是可以在这样的场域中证实其自身的公共性和实践性,证实其自身作为公民社会建设的重要积极力量。

公共艺术的权力与权利在实践中遇到问题,其实就是公民社会建设的法治问题。作为公共文化项目,从策划、立项到实施,不管出资者是公权还是私人、收益者是社区还是公共娱乐场所,首先应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个问题正是目前中国大陆的公共艺术发展所遭遇的难题。

从城市建筑与公共空间的艺术装饰发展来看,最先出现的是建筑物投资中的装饰艺术占有一定比例,这种比例从业主的委托发展到有法规可依。但是这种艺术装饰投入比例是依附于某一建筑项目的投入,对于建筑物之外的公共空间难以产生作用。而且建筑物所有权的性质决定了装饰艺术的性质和服务对象。真正的公共艺术法规必须从对所有建筑物以及城市公共空间均有指导和约束作用,并且必须从经济投入扩展到项目合理性论证和运作过程中的责、权、利划分。这一立法过程在20世纪下半叶开始从美国城市出现,逐步发展到北美、欧洲等国家地区,成为推动公共艺术发展的真正杠杆。

在亚洲,中国台湾地区在1992年由文建会公布实施“文化艺术奖助条例”,其中第九条规定公有建筑物及重大公共工程都应设置公共艺术,以美化建筑物及环境,而公有建筑物之设置金额不得少于建筑物造价百分之一。继而在1998年颁布“公共艺术设置办法”, 明确规定了公共艺术设置之送审方式、流程、审委会组成等具体操作机制。但是,有了法规并非就能顺利推进公共艺术的发展,因为从公共艺术所实施的环境、项目宗旨、实际效益等等角度来看,仍然存在着非常复杂的不利因素,在公共艺术的立项、审议运作、公共性、环境保护、教育推广等方面仍然存在着法规或过于简略或过于繁琐和被忽略的方面等问题。因此2006年至2008年,有关文化部门先后有系统地举办近二十场次的跨领域、跨县市、跨部门的专家学者、行政机关座谈会议,历经讨论、争执、协调再协调之后,最后于2008年5月完成“公共艺术设置办法”的修正草案,从原来的21条增列至3 5条,让过去许多复杂难解的议题获得更明确具体的处理规范(以上参见2008年《文建会公共艺术实务讲习手册》)。很显然,没有政府主导、各界参与、透明公开和民主协商的立法过程,公共艺术的发展无法获得法律保障和良性发展。改革开放30多年,我国许多地方盲目发展的城市雕塑至今弊病丛生,成为公民社会文化建设的障碍,这种深刻教训必须记取。

现在,越来越多的艺术家与社区管理者共同认识到,介入公共社群的当代公共艺术在题材内容和艺术表现手法上具有无比丰富的可能性,就如公共生活本身的无比丰富性一样。当代公共艺术发展的共同特性之一就是在主题、场所、精神内涵和审美品质等方面都极为鲜明地具有介入生活的尖锐性、独特性和深刻性,这些品格极大地改变了过去的公共艺术那种常见的装饰与休闲性质。毫无疑问,当代公共艺术可以在空间文化心理结构、群体认知与交流以及人类与自然和解等重大论题上作出深度探索,而其艺术形象又是感性的、互动的、吸引公众在场的。所有这些特性,使它们可以作为改善人类命运的伟大斗争中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