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圣:不能简单以职业舞蹈“规范”群众舞蹈

作者:林圣 来源:上海艺术家 发布时间:2016-06-17 阅读量:0

“广场舞”一直是近年来的热词,尽管充满了争议,但仍处“高烧”漫延时期,热闹中的一则不经意的小消息让笔者深感不安,说的是10月14日至16日,上海松江区中山街道文体站举办“松江广场舞规定动作”的培训活动,对来自16个居民区的36名广场舞爱好者进行培训,内容包含8节“规定”的广场舞动作,据学员说,这些动作比较难,她们学得很辛苦,有些甚至产生了反感情绪。

虽说街道文体站规范广场舞动作的初衷出于好意,但恰恰暴露了基层文化工作者不专业的思考,对广场舞进行“规范化”的处理是一种混淆职业性舞蹈和群众舞蹈之间概念的做法。一般而言,职业性舞蹈作为表演性舞蹈强调形式美,突出动作整齐一律,追求风格形式的完美表达,因此才需要以规范化的动作作为其表演之基础。而群众舞蹈的特质则主要在于自娱性,所谓自娱性就是“舞以悦己”,不以舞台表演为最终目的。广场舞具有开放性和广泛的群众参与性,同时也明显具有很强的自娱性特点(如果“广场舞蹈队”需要参加表演和比赛,应该另行训练),以职业性舞蹈的训练方式对广场舞进行整齐的“一刀切”,无异于为其套上了一个规范的“铁笼子”,束缚了人们自娱自乐的精神。

当下以职业舞蹈的概念来对群众舞蹈进行规范化的指导可以说是较为普遍的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是社区舞蹈指导较为简单地以职业舞蹈标准衡量群众舞蹈。目前上海社区街道文化馆和文体中心的舞蹈指导或由市文化活动中心负责派送的舞蹈教师主要来自于以培养职业演员为目的的舞蹈院系之中,其思维习惯是以”学院派”眼光在职业舞蹈与群众舞蹈之间作价值评判。这种评判的结果必然是职业舞蹈以其“权威性”占据压倒优势。于是,在社区舞蹈培训中,就发生了目的、方法、内容以及标准统统向专业舞蹈靠拢,向技术规范进军的倾向。诚然,职业舞蹈常被视作“精粹”、 “主流”,但不可否认的是,在舞蹈审美日益民主化的今天,群众舞蹈也应该拥有属于自己的“个性空间”,拥有属于自己的风格面貌,而不是依附于职业舞蹈的之下,动辄受到职业舞蹈规范、规定的限制。

相对于动作样式的专业式“达标” (广场舞中为了达到“规范”而受伤者不在少数),群众舞蹈的趣味和体验应该放在更加优先的位置。心理学认为,兴趣是引起人们维持对特定事物的注意、参与及认识的一个重要内在因素。从艺术活动的构成角度来看, “艺术需要”是艺术活动的内驱力,是艺术活动的动力支撑。有了兴味才有不竭的动力。规范化的动作中存在着某种既定的目标,需要主体理性与意志参与,与此同时舞蹈动作体验的过程中起重要作用的感知觉和情感等非理性因素却难以被全然调动起来。在目标理性和动作感性的对抗之中,人们对律动的身体性感受削弱了,对情感投入的浓度减少了,并最终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愉快的动作体验,抑制了原有的积极性。

群众舞蹈的培训中应提倡对人的生命活力和生命情调的张扬,这才是能够导向舞蹈本质内涵的做法。闻一多先生曾经称赞舞蹈“是生命情调最直接、最实质、最强烈、最尖锐、最单纯而又最充足的表现”,较之专业舞蹈作品通常需要荷载特定的思想和意义而言,群众舞蹈更有可能彰显出闻一多先生所说的舞蹈特质。许多来自民间、来自群众的舞蹈(比如街舞)正是由于具有活力四射、充满生命律动感的动作形式而风靡全球。而且从舞蹈发展的历史来看,民间群众舞蹈一直能够给职业舞蹈提供新鲜的动作源泉,二者常常形成双线共进的发展之势。如果能够发挥好群众舞蹈的自发特性,还将可以与职业舞蹈形成良性互补,共同营造出良好的舞蹈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