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非之争与梦觉之辨——— 《列子·周穆王》篇“郑人有薪于野者”析义

作者:苏晓冰 来源:现代哲学 发布时间:2016-02-29 阅读量:0

苏晓冰

【摘要】《列子·周穆王》篇的“郑人有薪于野者”一段大发梦觉、真假、彼此、是非难辨之旨,其中尤为突出的是鹿之得失所伴随的梦觉难辨问题。原文并未在对立两者中最终下一明确判断,但这并不意味着混淆梦觉、无论对错,而是以此揭示出主体距离是非争执的尺度不同,梦觉所呈现的样态也随之而异。概言之,梦觉之辨依是非之争而起,是非之争则又导源于彼此之别。然而,彼此的对立只是在有限的范围内起作用,因为在更根本的意义上,人与人是相互感应唱和的。由此可见,那种就梦觉而言梦觉的思路是有很大局限的,可以说,梦觉问题的关键并不在梦觉的内容本身,而在于梦觉主体的层次与境界。

【关键词】梦;觉;是非;列子;周穆王

中图分类号:B2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660(2014)04-0118-05

作者简介:苏晓冰,河北石家庄人,(上海200241)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博士研究生。

从今天来看,人们对梦和觉(醒)的认识大体上在三条道路上进行着:一是将梦、觉视为纯粹生理性质,并在科学实验室展开探究,改善人类睡眠的各种药物就出自于此;二是视之为精神性质,西方学者在此处一直有丰富的思考,并在19世纪的欧洲以“心理学” 的名义掀起了一场引人注目的运动;第三类则零散于宗教和巫术之中,这些探索虽然难以被正规研究所完全理解,但也在不同方面启发着人们的思考,特别是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许多人的生活。

然而,当我们站在教堂和各种道场之外、穿过弗洛伊德(SigmundFreud,1856—1939) 等心理学家所讨论的意识结构、越过科学家所注目的器官和细胞时,仍然需要追问的是:梦、觉的命名对人们的生活来说到底意味着什么?它们又是如何闯入人们的视线中的?在不同的人以及人的不同的状态那里,梦、觉是否会呈现不同的样态?等等。对于这些问题, 《列子·周穆王》篇的“郑人有薪于野者”一段文字能够给人许多有益的启发①。

这段文字如下:

郑人有薪于野者,遇骇鹿,御而击之,毙之。恐人见之也,遽而藏诸隍中,覆之以蕉。不胜其喜。俄而遗其所藏之处,遂以为梦焉。顺涂而咏其事。傍人有闻者,用其言而取之。既归,告其室人曰: “向薪者梦得鹿而不知其处;吾今得之,彼直真梦矣。”室人曰:“若将是梦见薪者之得鹿邪?讵有薪者邪?今真得鹿,是若之梦真邪?”夫曰:“吾据得鹿,何用知彼梦我梦邪?”薪者之归,不厌失鹿。其夜真梦藏之之处,又梦得之之主。爽旦,案所梦而寻得之。遂讼而争之,归之士师。士师曰: “若初真得鹿,妄谓之梦;真梦得鹿,妄谓之实。彼真取若鹿,而与若争鹿。室人又谓梦仞人鹿,无人得鹿。今据有此鹿,请二分之。”以闻郑君。郑君曰:“嘻!士师将复梦分人鹿乎?”访之国相。国相曰:“梦与不梦,臣所不能辨也。欲辨梦觉,唯黄帝、孔丘。今亡黄帝孔丘,孰辨之哉?且恂士师之言可也。”①

这段文字以跌宕起伏的情节叙述、入木三分的人物描写将一系列关系呈现出来。显而易见的是,在鹿究竟该归谁所有这个问题上有迷惑、争执,与此同时,梦与觉的分界,以及两者孰为真、因而应作为生活中的依傍等面向也进一步凸显出来。在逐鹿与梦觉之辨等相关问题中还涉及彼此、是非的问题,正如士师所言“若初真得鹿,妄谓之梦;真梦得鹿,妄谓之实。彼真取若鹿,而与若争鹿。室人又谓梦仞人鹿”。此外,在郑君“士师将复梦分人鹿乎”这样人生如梦的追问中,实则包含对人生意义以及生存状态的反思,在梦觉、真假、彼此、是非等界限都变得细微时,个人真实的在场与不在场、生与死等关系也变得暗淡起来。

总体看来,故事所涉关系多样且丝丝相扣、复杂多变。然而,后世却常常只注意到故事表面上的梦觉难辨、真假难别等肤泛之处,尤其是抓住作者未在樵夫与旁人、梦与觉、是与非等众多的关系之间最终下一决断这一点,并据此判定列子其人不辨梦觉、无论真假、泯灭是非,并引申出混淆生死,甚至游戏人生的说法。

且说樵夫最初得鹿而复失之,一得一失的距离同时也是一觉一梦的距离。按照常理,此经历打破了人们对梦与觉的日常体验,极易引发迷惑和困扰,而且失鹿本身就往往带来悲怨之情,但樵夫却未被这些问题所困扰。

一般人在涉及是非、利害时容易“较真”,然而,樵夫却“遂以为梦”,这可以说是樵夫的糊涂表现,但也正因此“难得糊涂”,樵夫能够排遣得失,并重新回到无争、无辨的安宁状态。此处“梦”是“虚假” 的代名词, “遂以为梦”便是“以之为假”,当梦与觉、得与失都是“虚假”时,它们之间的其他区分便失去了依傍。是以樵夫在得鹿之“喜” 与失鹿之“恐” 之后还能宽慰其心而“咏其事”。从“咏事” 所传达的意蕴来看,樵夫不仅能够抽身于是非、梦觉等矛盾之外,也并没有完全丢失原本“有薪于野”的渔樵之乐。

且不说樵夫,大多数人恐怕在是非、利害面前都难有老子所谓的“后其身”、“外其身”② 的定力,在大的生死面前,更鲜有人能够不悦生、不恶死而能“以梦视之”,能做到“人生如梦”的人也正是庄子所称道的那种“以无为首,以生为脊,以死为尻”、“知死生存亡之一体” 的朋友③。无怪乎樵夫总归“糊涂” 得不够彻底而依然挂心于鹿,是以后面又生出许多枝节来。

从旁观者的角度看,樵夫的经历中的重点是鹿之得失所伴随的梦觉难辨的问题,然而,故事中的旁人却跳过此而将注意力直接投射在了鹿的身上。如果不是后来竟然找到鹿、因而为寻鹿行为带来了实质性的利益和证明的话,旁人把从路边听到的“梦话”当真的举动是十分可笑的。可见,得鹿的利益遮挡了其他所有的方面,梦觉之辨似乎根本就没有进入旁人的视线——— “吾据得鹿,何用知彼梦我梦邪”———旁人这句话看似貌不惊人,实则是这一故事的破题之笔,说明核心问题是鹿之得失———在得鹿之后,梦觉、彼此的追问是没有意义的。

可以说,樵夫在将两者同视为梦(假)的前提下消解了梦觉之辨,旁人在将两者同视为真的态度中同样消解了两者的不同;樵夫在没有是非之心的情况下(无争) 与梦觉之辨擦肩而过(无辨),旁人在是非之争中得“利” 得“是”(争执结束)的情况下对梦觉之辨不屑一顾(无辨)。因此,两人尚能够相安无事。

樵夫最初采薪于野时,并无强烈的是非、利害之心,因而能够将得丧“无” 之而归之于“梦”。当真的只是梦见得鹿以及得鹿之旁人时,他在记挂鹿的心情下却再也无法将梦当作“梦”来看,按梦寻鹿的行为将其趋利的心理展露无遗。这时,梦觉之辨、真假之别等问题就已经正式启动了。

二人狭路相逢,最初那种一个咏叹、一个听闻的和谐关系已然不复存在,他们变成了逐鹿的敌人,并闹到了士师那里。虽然梦觉之辨、是非之争已经箭在弦上,然而,吊诡的是,对于当事人———樵夫和旁人来说,梦觉之辨非但没有构成挑战,反而一再被忽视,在他们眼里有且只有一个问题,那就是得到鹿!在这个最高目标下,是非、真假、梦觉都是无关痛痒的附带问题,并且是没有定准而可以弯而曲之的。

只是在外围人那里———旁人妻子,以及特别是需要主持公道的士师那里,这许多问题才真正得到关注,并成为不得不辨析的重要方面。然而,站在无涉是非利害的“客”观的角度看,旁人妻子发出了“不知是旁人的梦,还是樵夫的梦”的疑问,士师看到梦与觉、真与假、是与非等纠缠在一起的模糊场景,郑君感叹“士师将复梦分人鹿乎”,国相也不知如何裁夺。

可以看到,撇开争鹿之是非而单就梦觉、真假等方面来考察时,却又无从厘定梦与觉、真与假等问题。从樵夫初得鹿到旁人得鹿、樵夫再梦鹿、甚至士师分鹿,这些情景中的任何一个都很难说是梦还是觉,也很难辨别真假,因此,难以在两两的关系中确立哪一个更为可靠。事实上,在抽取了是非之后,梦觉、是非本身对于他者来说根本不是饱含意义的命题,因而在本质上是浑然莫辨、不明所以而无从展开的。也正因为此,旁观者无不产生疑问。

实际上,只有处在是非中心的人迫切需要辨别梦觉、真假、彼此,然而他们真正关心的只是这些结果所导致的鹿归谁有的问题,这实际上是是非、利害问题。对于二人来说,问题具有可辨的切身基础且具有需要辨别的急切需求,但是,由于二人利欲熏心而又使得梦觉等不成为真正的问题,或者说,梦觉之辨并非对梦觉两者的辨别,而是围绕着鹿的某种是非之间的辨别,而是非之别又随主体位置的变化而变化;当樵夫初无是非之心时,觉不再是觉(以之为梦),当他怀揣利害之心时,梦不再是梦(“案所梦而寻”)。可以说,主体在是非之争中的立场决定了梦觉之辨的结果。事实上,也只有外围之人将梦觉、真假等方面考虑了进来并进行了反思,樵夫、旁人虽然是仅有的两个实际经历了整个事件的发生过程的人,却始终没有产生辨梦觉、别真假的疑问。

由此可见,不仅是非之争启动了梦觉,而且也直接决定了梦觉之辨的讨论内容和结果。无一成不变的是非,因此也无一成不变的梦觉,梦觉之辨就在是非之中摇摆不定——— “彼直真梦獉獉矣”、“是若之梦真獉獉邪”、“其夜真梦獉獉藏之之处”、“真梦獉獉得鹿”。梦一般被视为假, 而故事却四次将“梦”与“真”连用,并直接将对立的两者混淆了起来,再加上一连串疑问句的形式,更加突出了梦觉之辨在是非之争中的捉摸不定。

是非之争因鹿而起,然而,争物的背后说到底是人与我之争。可以想见,如果事情发生在旁人与其妻子之间,则可能不会如此反复,因此,所有争执又是建立在樵夫与“旁” 人(他人)之分别的基础之上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正是由于彼、此之别,才有了是、非、梦、觉之分。在故事中,梦觉、真假、是非等对立关系在外人看来都是难舍难分、模糊不清的,但是,有一对关系泾渭分明且格格不入,那就是樵夫与旁人在争鹿面前的尖锐对立,正是二人的对立在根本上导致了一系列矛盾争端。如果没有固执的主、客、彼、此之分,那么建立于其上的梦、觉、是、非、真、假等两分都是缺乏意义的。

总之,梦觉之辨与是非之争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对于无涉是非的人来说,梦觉之辨是无从展开的;对于是非利害之中的人来说,梦觉之辨又是随是非而起伏的,而是非又是建立在彼此之别的基础之上的。

当主体距离是非之争越来越远时,梦与觉所呈现的样态便发生了改变。这意味着:从平铺的视角看,有人处于矛盾的中心,有人同时则根本不沾争执;从纵向的角度看,矛盾也时起时伏,有始有终;此外,矛盾对立不仅是外在的、时有时无的,而且即便是对处于矛盾中心的彼、此来说,完全的对立也是第二义的,对于处于争鹿高峰时刻的樵夫和旁人来说,二人仍然能够彼此穿梭于对方的生活之中。

在樵夫与旁人争鹿的故事中,以鹿为焦点,共出现了四重主体:处在矛盾中心的是樵夫与旁人,外围是旁人妻子和士师,再向外是郑君与国师,最后是未出场的黄帝与孔丘。在由外向里层层深入的过程中,所有矛盾都越来越紧张,辨别梦觉、区分是非、厘定你我等问题越来越迫切,而这都是缘于距离是非、利害越来越近的缘故。然而,当方向反过来时,随着距离得失、分别越来越远,梦觉、是非等问题越来越暗淡,以至于整个事情、乃至其中的人物本身都成了反思的对象。在郑君“士师将复梦分人鹿乎” 的追问中,紧张的逐鹿之争不过是梦一场,甚至分鹿的士师也犹如梦中人一般。这个追问不仅针对具体的分鹿行为,更是对日夜醉心于利害争执的世间人的整体性反思。由此,是非之分、彼此之别、充实与虚度、真实与虚假、在场与不在场甚至生与死等这些关系都成为有待回答的问题。

不难看出,梦与觉、真与假、对与错、物与我、可信与不可信,这一切问题都因争鹿而起,最终也都集结在争鹿上。可以说,正是人的夺鹿之心推动了整个情节的发生、发展,并在根本上使得梦觉、真假等一系列关系不得不产生、变得矛盾、最后成为不得不面临的问题。当我们以是非为尺度来划分不同的主体时,便可以清晰地呈现出这种关系。此外,正如故事所揭示的那样,梦觉之辨与是非、得丧等问题是有机联系在一起,并共同围绕在争鹿这个焦点之下的。虽然从表面上看,梦觉之辨是一条突出的线索,也到了最多的关注,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梦觉之辨并不能单独脱离出来而成为一个单行的问题。由此也可以看出,梦觉、真假、是非等矛盾并非是人人不得不面对的、原初的、本然的问题,其中的关键恰恰是主体的是非之心。只是对处于矛盾中心的人来说,问题才是活生生、急切切的;而在越来越远的尺度上,这些问题却越来越稀释而暗淡、琐碎而细微。被是非之心绑架的人则“喜怒哀乐,虑叹变貹,姚佚启态”① 不绝如缕,而远离了争执的人则心平气和,因而能公平正直而和洽圆融。

然而,即便在重重矛盾之下,人与人之间也并没有绝对意义上的两分,彼、此、是、非不过是继起的,即便是樵夫和旁人,他们彼此也仍然穿梭在对方的世界中,因而处于某种人我无别的状态中。由此,建基于其上的梦觉、真假、是非等对立,也只是在十分有限的范围内才有必要。在樵夫、旁人、旁人妻子甚至士师与郑君这些不知道该命名为梦还是觉的经历中,这些人物并没有彼此之间隔,反而自然穿梭在他人的世界中。在旁人妻子的反问中,樵夫及其得鹿又失鹿的过程都是从属于旁人的梦、因而与旁人连为一体的。郑君的感叹亦是如此——— “士师将又梦到为人分鹿吗?” 在郑君看来,樵夫与旁人的前后争执以及士师为二人分鹿之事或许都是士师的梦而已,这所有的事情都在士师那里交融在一起,因为只不过是士师自己的梦,因而,很难说樵夫与旁人有彼此之分,也很难说士师与二人有人我之别。

人与人的交融关系不仅从旁人妻子和郑君的言说中反映出来,也体现在对梦和觉等关系的描写上。就梦觉关系来说,从命名上看,梦和觉各有专名,从实际的发生过程来看,梦与觉似乎也有很大的差异。然而,在这段文字的叙述中,我们看到梦与觉两者难分难辨、互相交融,梦的事情实现在觉中,觉时的事情绵延进梦里,即便最对立的两人也互相穿梭在彼此的生活中而难以绝对分离。樵夫不甘心失去鹿,竟然会在梦里梦到旁人。旁人虽然按照樵夫的话得到了鹿,但在其妻子的眼中,樵夫不过是旁人的梦中之人而已。

梦觉之辨依傍于是非之争,是非之争又是因为彼此、人我的对立而起。然而,正如樵夫和旁人在起初是听闻唱和的关系、即便在争鹿之时也尚且能够穿梭于彼此的世界之中一样,彼、此、人、我的差异和对立是十分有限的。在更为根本的意义上,彼、此在“通天下一气”之中以息相吹,相互感应,正所谓“心应枣,肝应榆,我通天地;将阴梦水,将晴梦火,天地通我” (《关尹子·二柱》)。在一定的程度上可以说,这种对人与人之间的交融性的理解大不同于原子式的、个体性的理解。从后者的视角看,人我之分被认定为前定性、决定性的,而一旦人与人在根本上是绝对的分别、对立的状态时,可以说,是非之争便已经在不远的地方到来了。由此,梦觉之辨则随着主体的难容而转化为绝对的两分,因而,甚至似乎是梦觉之辨导致了是非之争,并引发了随后的一系列争端。

故事的结局也是颇具代表性的: “今据有此鹿,请二分之。”既然梦觉难以辨别,二人又对决不下,那么只好将鹿平分。可以说,这是在是非、利害、喜怒等一切矛盾弓张弦满之后的一个奇怪而不得不然的决断。“今亡黄帝、孔丘,孰辨之哉?且恂士师之言可也。” 我们今天不也是这样来处理梦觉、是非、彼此等关系的吗?在无力平息争执之心后,我们也只好撇开问题的核心而照顾其表面:将梦与觉二分之以回答认识上的疑问,将是非二分之而命为平等,将彼此二分之而命为自由,等等。

当天下只有一个樵夫、一个旁人时,天下人尚且明白这种迷于得失的局限性,至少旁人妻子、士师、郑君尚且在矛盾之外,至少看官尚且在故事之外。然而,当天下皆困于得失、利害时,是非之争、梦觉之辨则具有了天下的规模。当人人都在逐鹿、天下尽迷时,大道反而成了一种“迷惘”①,忘却是非反而成为一种疾病②,樵夫的“遂以为梦” 甚至成了一种糊涂迂腐的表现。无怪乎作者在这则故事的最后经由国相而发出“今亡黄帝、孔丘,孰辨之哉”的感叹,并在同一篇的另外一节中又进一步感慨道: “天下尽迷,孰倾之哉?”③

综上,梦觉之辨恰恰就是在彼此、利害的问题中产生、在争夺中出场的,可以说梦觉困扰的核心是彼、此、是、非的问题。当然,这并不是说当我们不谈是非时,梦觉两者仿佛就立刻变成了两个尺寸相等的东西,而毋宁是主体的是非、彼此的态度如何极大地影响了主体自身观看梦觉的方式,或者说,是非之心的参与如何影响着梦觉对于人的呈现。总之,这个讨论不是在“梦是什么”或者“觉是什么” 意义上讲的,而毋宁是梦或者觉向不同的主体(或者说,特定的主体)的不同展现形式。因此,梦与觉、真与假等矛盾的关键并不在梦觉、真假的自身或者两者的关系内部,而在于人。这是人类在梦觉问题上的独有之处,也是梦觉问题的核心所在,同时也是为什么向内用力的修身反而能够作用于外在的梦觉、是非,乃至家、国、天下等方面的重要原因。

此外,这同时也就意味着,不仅那种就梦觉而研究梦觉、就真假而识别真假的做法是没能切中问题的要害的,而且那种将人的梦觉混同于其他生物的梦觉的做法,以及从脑科学或者其他的实验科学的角度切入梦觉的思路,皆未能领会问题的实质。当然,就改善睡眠和做梦状况而言,药物、催眠以及与此相类似的改善睡眠环境等方法也不是毫无效果的。从提高人的睡眠质量这方面讲,这些方法也是有必要的,然而,它们只能在十分有限的范围内具有效用。从本质上看,梦觉之辨等相关问题最终还是要回到人自身的修为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