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规则悖论与卡茨解决

作者:苏德超 来源:现代哲学 发布时间:2016-03-14 阅读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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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PI)中阐述了遵守规则悖论。本文将其梳理为保守的和激进的两个版本,并将相关论证区分为基于解释的论证和基于直觉的论证。然后,本文考察了卡茨对这一悖论的解决,指出这一解决并不成功。

【关键词】遵守规则悖论;维特根斯坦;卡茨

中图分类号:B561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660(2014)05-0065-08

一、遵守规则悖论及维特根斯坦的解决生活中存在着大量遵守规则的行为,如交通红绿灯、算术、语言等。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中,提出了著名的遵守规则悖论:

这就是我们的悖论:没有什么行动方式是可以由一条规则确定得了的,因为,每一种行动方式都可以说成是跟规则相符合。答案是:如果什么都可以说成是符合规则,那么,也就可以把它说成是不符合规则。(PI201)

“说成”换一种说法就是“解释”(DieDeutungen,Interpretations)。在另一处,维特根斯坦把相关要点表述为:

可是一条规则怎么能告诉我在这个地方要怎么做呢?不管我怎么做,根据某种解释,它都是跟这条规则相符合的。(PI198)

由此可见,维特根斯坦遵守规则悖论(激进版本)的要点是①:

1.如果任何行动方式都可以解释成对某条规则的遵守,也可以解释成对该条规则的违反,那么,就不存在遵守该条规则这回事。

2.任何行动方式都可以解释成对某条规则的遵守,也可以解释成对该条规则的违反。(对称性论题)

3.所以,不存在遵守该条规则这回事。

4.对于任意规则,以上论证都成立。

5.所以,不存在遵守规则这回事。

前提1的获得很简单。因为规则要具有区分功能,它能明确区分出哪些行为遵守了它、哪些行为违反了它。如果同一个行为,在遵守一条规则的同时又违反了它,那就不存在对该条规则的遵守,严格讲连规则都不存在了。因此,如果对称性论题是正确的,那么,对于某一特定规则,就没有遵守它这回事了。又因为上述论证的特定规则的选取是任意的,所以不存在对任何规则的遵守。

这个论证明显跟我们的常识相冲突:我们确有遵守规则的行为。维特根斯坦为了解决这个冲突,去掉了遵守规则中的解释因素。换言之,他认为问题的关键在前提1。前提1假设了确定对规则的遵守时,需要解释这个中介。维特根斯坦断言没有这个中介, “我盲目地遵守规则”(PI219)。由于前提1不成立,所以整个悖论也就消除了。在维特根斯坦的语境中, “盲目” 一方面指不做选择。“当我遵守一条规则时,我并不做选择。” (PI219) 在解释的中介之下,由于任意的行动方式都可以说成是跟规则相符合,规则遵守者就有选择压力:到底哪一种行动方式才是恰当的。这有点像戴一块表知道时间,同时戴几块表就不知道时间一样。“盲目” 另一方面指我们是被训练成的。“遵守一条规则类似于服从一道命令。我们是被训练成这样的;我们以某个特别的方式对一道命令做出反应。” (PI206) 因此,遵守规则是一种公共的“实践”(diePraxis,apractice)活动(PI202)。只要外部条件大致稳定,规则就会起作用(参见PI142)。这一充分条件同时也是必要的。以路标为例, “仅当存在着一种稳定的使用,一种习俗,才能说某某人按着路标在走”(PI198)。

特别提醒的是,PI同时是一本语言哲学著作,其中的大多数例子都涉及到语言。遵守规则悖论也是语言哲学中的一个悖论。这一悖论在语言哲学中的相应表述是:

1L、如果对词语的任何使用都可以解释成对该词语涵义的遵守,也可以解释成对该词语涵义的违反,那么,就不存在遵守该词语涵义这回事。

2L、对词语的任何使用都可以解释成对该词语涵义的遵守,也可以解释成对该词语涵义的违反。(对称性论题):

3L、所以,不存在遵守该词语涵义这回事。

4L、对于任意词语涵义,以上论证都成立。

5L、所以,不存在遵守词语意涵义这回事。

本文的以下行文,在无特别说明的情况下,相关讨论既针对遵守规则悖论,也针对这一悖论的语言哲学版本。讨论中的例子,则交替使用。

二、对称性论题的两种解读

悖论本身有一个至关重要的前提悬而未决,那就是前提2,即对称性论题:在以解释作为中介的情况下,任何一个行动方式都可以说成是既跟某个规则相符合又跟该条规则相冲突。这一结论,紧跟在“没有什么行动方式是可以由一条规则确定得了的” (PI201) 之后,而后者则是对PI138节起的论证所做的一个小结。维特根斯坦举了以下一些例子:对“立方体”这个词的理解与使用(PI139-141),根据规则写出后继序列(PI143-146, PI185-190)、阅读(PI156-170)等。以“立方体” 为例,我们经典解释下的立方体,指的是由“六个全等的正方形围成的封闭立体”,为此,我们的头脑中可以浮现出相应的草图。凡跟这个草图相符的,就是立方体。然而,维特根斯坦指出, “很容易设想出一种投影方法,使得“一个三棱柱” 跟上述草图相符合” (PI139)。这样就表明了,一条“立方体”的规则,不足以确定“立方体的例子”,从而不足以确定找出立方体例子的行为。或者说, “立方体”这个词语的涵义,不足以确定其外延。

由此,我们可以得到如下保守结论:对于任一给定的规则,总有不同的解释方式使得在一种方式下符合该规则的例子,在另一种方式下不符合。相对于对称性论题,我们可以得到对称性论题的保守版本:

不确定多的(indefinitelymany)行动方式都可以解释成对某条规则的遵守,也可以解释成对该条规则的违反。

“不确定多的” 这一措辞来自于Panjvani(p307)。他的表述如下:

不确定多的行动方式都可以经由解释,从而跟遵守一条规则的解释或指令相一致。(Panjvani,p307)

但跟Panjvani相比,有一个重要不同,我们的论题是对称性的:既强调可以解释成遵守(一致),又强调可以解释成违反(不一致)。对于保守版本而言,这一点十分关键。因为任何一条规则,几乎都有不确定多的行动方式经由解释跟它一致,但这并不会导致遵守规则悖论。比如,在高速路上开车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180公里,我们可以用不确定多的开车方式来遵守这条规则,用一只手开、用两只手开、自动巡航或者以低于时速180公里的任意速度去开。唯有同一个行动方式既可以解释成遵守规则,又可以解释成违反规则时,才会出现悖论。这一点显然被Panjvani忽略了。

这一保守版本其实就是Panjvani(p307,p321)所确认的克里普克理解。① 在这一理解之下,维特根斯坦遵守规则悖论的要点被修正为以下保守版本②:

1N、如果有不确定多的行动方式都可以解释成对某条规则的遵守,也可以解释成对该条规则的违反,那么,就不存在遵守该条规则这回事。

2N、不确定多的、不同的行动方式都可以解释成对某条规则的遵守,也可以解释成对该条规则的违反。(对称性论题的保守版本)

3N、所以,不存在遵守该条规则这回事。

4N、对于任意规则,以上论证都成立。

5N、所以,不存在遵守规则这回事。

在保守版本之下,当一个行动者要遵守一条规则时,他总是面临着选择困难:要从许多的、全然不同的行动方式中选出某一个行动方式;这些候选的行动方式,根据不同的解释,都与这一规则相符合,又跟这一规则相冲突。对这一困难,克里普克是这样描述的:

……我心灵中的任何心理实体或观念的存在如何能构成对任何某个涵义的“领会”,而不是对另一种涵义的“领会”?我心灵里的观念是有限对象:它难道就不能被解释成确定了一个克里普克加法运算,而不是一个普通的加法运算?当然,在我心里可以存在着另外的观念,它被认为是构成了心灵把某个特定解释赋予第一个观念的行动但是,这个问题明显就在这个新层次上再次出现了。(又一次用到了一条解释一个规则的规则。)以此类推。(Kripke,p54)

准确地讲,克里普克认为,选择困难源于归纳困难合并无穷后退的困难。归纳困难是指,行动者无法从有限的规则的例子中获得对规则的完整理解。对实例的解读存在着多种相互冲突的可能性。以68+57为例,普通加法会得到125这个答案。但是,我们也可以得到5这个答案,如果我们进行克里普克加法①运算的话。我们可以合理设想,如果事先我们进行的训练,其加数都小于57,那有什么能阻止我们不进行克里普克加法运算呢?也许我们可以添加某个条件来剔除选项,但是,我们所加的条件,本身就是一条规则或一个解释,它需要新的解释,如此一来,对规则的遵守总是依赖于更深一层的解释,规则永远没有确定的时候,从而,对它的遵守也没有一个确定的时候。如果什么是规则,什么是对规则的遵守都没有确定的时候,那么事实上也就不存在遵守规则这回事了。前提1N因此获得。

前提1N的获得跟前提1的获得是根本不同的。前提1的获得跟归纳困难无关,完全是定义性的。要是任何行动方式都可以说成是跟某个规则相符合,也可以说成是跟某个规则相违反,那么,这条规则就失去了确定性,从而不成其为规则。“遵守和违反这样的概念也就失去了意义。”(BakerandHacker,1985,p144) 遵守规则悖论的维特根斯坦激进版本,因此跟保守版本也就有所不同。

Panjvani(p320)还指出了对称性论题的激进版本与保守版本的另一个重要不同:在保守版本中,规则是起作用的,它虽然无法确定备选项却可以剔除备选项;而在激进版本中,规则不起任何作用,它既不能确定也不能剔除任何被选项。比如,在“进行加法运算” 这个规则之下,按激进版本的理解,做任何事都可以看成是对该规则的遵守,也可以看成是对该规则的违反;但在保守版本中,一些行为显然连候选项都不是,比如打篮球,唯有像克里普克加法这样的类似物才得以保留成备选项。

一般情况下,大家对这两个版本不做区分。不过从文本来看,对称性论题以及遵守规则悖论,的确可以有这两种不同的表述的差异。虽然对称性论题的激进版本与保守版本有巨大的差异,但无论是维特根斯坦,还是他的研究者,包括Panjvani,似乎都未给出激进版本的明确辩护。

在下一节,我们将尝试为激进版本给出一个有条件的辩护。

三、解释不确定性的扩散与激进版本的辩护

不管是“不确定多的行动方式”,还是“任何行动方式”,之所以遵守和违反了某条规则,乃是由于解释使然。可见,在对称性论题中,“解释” (DieDeutungen,Interpretations) 一词显得十分关键。那么,“解释”指的是什么呢?在PI中,“解释”包括下面一系列相似家族成员:文字(包括解说和指令)、图像、心像等等。我们要遵守一条规则,或者要遵照某个词语的意义去使用它,就得理解相应规则或意义。但是,在我们理解时,发生了什么呢?维特根斯坦说:

在我们理解一个词语时,究竟是什么真正浮现在我们的心里?———难道不是某个像图像的东西吗?难道它不是一个图像?(PI139)

注意,并不是规则或涵义本身呈现在我们心里,而是一个类似于图像的东西呈现在我们心中。比如,当我们听到“立方体”这个词时,心里浮现出“立方体”的相应素描。正是这一素描“迫使” (Zwingen,force) 我们把“立方体” 用到立方体上(PI140)。不过,这里所谓的“迫使”,维特根斯坦指出只是一种“心理强制”,而非“逻辑强制” (PI140)。我们可以设想出不同的“投影方法” (dieProjektionsmethode,themethodofprojection),使得一个三棱柱跟心中的素描相符合。

要是我们把投影方法连同立方体素描一起浮现在心中,构成心像,这样就可以确定立方体的恰当外延了吗?答案还是不能。因为“现在难道我不能设想这个示意图的不同应用吗?”(PI141)作为解释的示意图,它们也需要解释,如此无穷无尽,问题得不到解决。值得注意的是,是心像,还是“面前的一幅草图或模型”, “这一点绝无本质意义” (PI141),甚至作为文字,在本质上也是一样的。它们都向解释开放,存在着多种解释的可能性。

如果我们接受以上论述,并且,如果我们承认对规则的遵守,或者说,对词语涵义的理解,需要以解释为中介,这样,就面临着解释不确定性的扩散,从而就得到了关于对称性论题激进版本的一个辩护:

对规则的遵守,或者对词语意涵义的理解,需要以解释为中介。

对解释的理解需要以对解释的解释的理解为中介。

对解释的解释的理解需要以对解释的解释的解释的理解为中介。

……

对n阶解释的理解需要以对n+1阶解释的理解为中介

……

由于解释永远无法完成,所以,对词语涵义的理解,或者,对规则的遵守也永远无法完成。这就相当于说,“涵义”、“规则”、“遵守”、“违反”等词语统统失效。

因此,在有限解释之下,对词语的任何使用都可以解释成对该词语涵义的遵守,也可以解释成对该词语意涵义的违反;任何行动方式都可以解释成对某条规则的遵守,也可以解释成对该条规则的违反。

有了这一辩护,我们可以更深入地理解Panjvani(p320)指出的激进版本与保守版本的区别:保守版本中的规则能剔除备选项,激进版本中则不能剔除任何被选项。因为,激进版本中,任何一级解释,解释的任何一部分,任何一个词语,其意义都是未定的。因此,比如说,打球当然可以解释成是在做数学题,就如同叫喊与跺脚转换成了下棋。维特根斯坦的相关说法如下:那两个人不是在下棋,而是在边叫边跺脚。不过,根据合适的规则,这是可以转化成一盘棋的。(PI200)

四、解释的替代者:直觉与私人语言(规则或涵义直接呈现)

遵守规则悖论关键在对称性论题,而对称性论题中,不管是“不确定多的的行动方式”,还是“任何行动方式”,之所以遵守和违反了某条规则,乃是解释使然。而其中所涉解释,是不同的解释。所以,遵守规则悖论所引起的矛盾,可能是不同解释引起的矛盾。其中的症结在于,无论是激进版本,还是保守版本,我们都没办法消除不同的解释。

我们的处境是这样的:遵守规则要么需要理解规则,要么不需要理解规则。如果需要理解规则,对规则的理解要么通过解释,要么不通过解释。上述论述已经表明,通过解释的话,会导致遵守规则悖论。所以,要么,对规则的理解不通过解释,要么遵守规则不需要理解规则。如果遵守规则不需要理解规则,那么,我们就盲目地遵守规则,这正是维特根斯坦解决悖论的方案。在得到他自己的方案之前,维特根斯坦尚需排除另一选项:理解规则却不通过解释。这一选择就是直觉。在直觉之下,规则或涵义直接呈现。

在PI213,维特根斯坦设想有一个序列,开了头,要求人按照规则填写下去。“这个序列的开头片断显然跟不同的解释相符合”,续写者面临选择,在选择时会怀疑。怎么消除这种怀疑?靠直觉。但维特根斯坦认为,作为“内在声音”的“直觉,是一个不必要的搪塞”。(PI213) 对此的一个常见辩护是:因为直觉超越解释,所以直觉是私人性的。如果直觉是私人性的,那么,因听从直觉而遵守规则就是一种私人性的遵守。因此就会出现以下局面:以为自己在遵守规则同遵守规则是同一回事。但是,维特根斯坦质疑道,“我怎么知道它不是在误导我?因为,如果它能正确指导我,就可以误导我” (PI213)。如果直觉论者认为,要分辩误导与正确指导,需要另一个直觉,那我们就可以按照维特根斯坦的思路下结论:如此看来,直觉不过是一种私人性的、可错的解释。在解释上的所有论证会重复一遍。

当然,直觉论者有可能认为,直觉跟解释根本不同,比如说,直觉不会出错,所以直觉对行动者的指导总是正确的。这样,直觉论者就需要回答,为什么人们面对规则,有时正确地遵守了规则,有时犯了错误而违反了规则。我们可以设想,直觉论者会解释说:当正确地遵守规则时,他们拥有直觉;当错误地遵守规则时,他们缺乏直觉,是盲目的。这样,遵守与违反规则的区分就在于有无直觉的区分。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行动者如何判断他们有无关于某条规则的直觉呢?有的时候,头脑一片空白,一筹莫展,这时是缺乏直觉的,也不太可能犯错误,因为缺乏直觉常常导致的是行动的推迟。然而,大多数时候对规则的违反,很可能是在没有相应直觉的时候,以为有相应直觉,由于按照这一直觉去行动,结果犯了错。因此,PI213关于正确指导与误导之问,在这里就变化为:行动者如何区分恰当的直觉与不当的直觉呢?我们设想,有一个行动者以撞墙来回应“续写数列0,2,……”。处于他的直觉之外的我们可以判定,他的直觉是错的。但是,他自己却缺乏这样的判断,他有一个直觉,直觉要求他在(比如说)第5步时剧烈撞墙,于是他就去撞了。对他来说,对于直觉论者而言,看起来是正确的,就是正确的。中立地看,一个持直觉论的行动者(正常情况) 认为,以上数列,第七个数字(第五步) 应填写数字“12”,他认为这是对规则的遵守;而上述设想中的行动者(反常情况),他却认为,不应填上任何数字,而应去撞墙,这才是对规则的遵守。由于直觉是私人性的,我们没办法对不同的直觉做出评判。

由此我们得到遵守规则悖论基于直觉的一个论证:由于或者不能区分直觉对行动的正确指导和误导,或者不能区分相关于特定规则的恰当直觉与不当直觉,直觉论者将会把对规则的遵守简化成看起来对规则的遵守;由于不同的、不相容的行动方式在不同的行动者那里看起来都遵守了规则,所以不同的、不相容的行动方式都遵守了规则,也都违反了规则。因此,没有遵守规则这回事。

五、卡茨的解决:规则或涵义的客观化

我们对遵守规则悖论的阐述,或者基于解释,或者基于直觉。如果基于解释,我们将无法从多个不相容解释或者是任何解释中挑选出恰当的解释;如果基于直觉,那么,我们无法挑选出直觉的正确指导或者恰当的直觉。如果得不到恰当的解释,或者如果无法挑选出直觉的正确指导以及恰当的直觉,那么,任何行动或者不确定多的行动方式都可以看成是符合规则,也可以看成是违反规则。遵守规则因此就显得不可思议了。

由此可见,这一悖论真正的要害是,找不到一个客观的标准去消除不确定性。就算规则是客观的,可是,由于行动者要遵守客观规则,就不得不通过解释或直觉来理解规则———否则,就只有对规则的符合,而没有对规则的遵守———这样,主观性就介入了。在某个意义上,我们把握到的总是主观的东西。如何确认主观把握里的客观性,这是个难题。

有的学者不承认我们把握到的总是主观的东西,换言之,他们不承认经验主义立场,而持某种柏拉图主义立场。他们认为,就像通过心理过程我们看到星星,但星星并不是一个心理事物一样,我们主观把握到的东西里面,有客观的东西。这种观点的一个代表是卡茨。

卡茨认为,如果我们在内涵上持柏拉图主义,就可以回避遵守规则悖论。内涵上的柏拉图立场是指,涵义(或者规则)是一个抽象的存在物,像共相那样存在着。卡茨首先区分了语言例子和语言类型。他引用了皮尔士的说法,在一页中,通常会有二十个左右的“the”,当然它们会被当成是二十个单词。然而,在“单词”这个单词的另一个涵义上,在英文中却只有一个“the”…… (卡茨,p53)

在前一个涵义上,我们提到的是语言例子(token),它是具体的。在后一个涵义上,我们提到的是语言类型(type),它是抽象的。语言例子从属于相应的语言类型。借着这一区分,卡茨将涵义与使用分开,跟涵义相关的“是语言类型方面的事实”;而跟使用相关的,“在具体时空内人们用他们的发声器官或用手做什么的事实,则是语言例子的事实” (pp52-53)。仍以“立方体”为例,汉语中只有一个“立方体” 词语类型,但是,我们却可以在本页找到多个该词语的例子。“立方体” 的涵义跟词语类型相关,而跟它的每一个例子或者说每一次使用无关。这就是说,汉语只有一个关于立方体的词语类型,它的涵义就已经由该类型确定了,不会随“立方体”例子的变化而变化。而对汉语熟练说话者而言,立方体语言类型的涵义就是立方体,这是一个语法事实。这一事实可以根据如下事实观察出来,比如“立方体有六个正方形” 是分析的,“立方体有一个三角形”是综合的。在此基础上,卡茨认为,遵守规则的悖论就消失了:

一方面,存在着这个自治的语法事实:英语词“立方体” 的涵义是“由六个面积相等的正方形所围成的立体”,另一方面,鉴于这种语法事实,就有一种关于熟练英语说话者的心理事实,他们知道英语,也有能力来作语用推理,借此,他们就知道, “立方体” 具有这种涵义,他们也知道,如何用这个词汇知识来形成合适的交流意图,并在交流中实现这些意图。所以,存在有一种据以判断语言行为的语义规范,相应地,在实际的交流中就存在着“对它的遵守” 和“对它的违反”。(卡茨,p205)

通过这样的主张,卡茨反对了遵守规则悖论的保守版本:并不存在不确定多的行动方式跟规则相符合且相违反。以“立方体”为例,我们要挑选出立方体来,并不能通过反常的投影或解释去挑出三棱柱。因为首先立方体类型的涵义已经存在,这是一个事实;其次,这一涵义不是我们从使用中、从词语例子中归纳出来的,相反,这一涵义是我们确定使用、确定词语例子的根据。当克里普克认为有归纳困难时,他显然颠倒了顺序。①

以类似的方式,卡茨也反驳了解释的不确定性论证。既然语言类型的涵义不取决于解释,所以,从属于语言类型的语言例子的涵义也就不取决于解释。因此,解释的不确定性对涵义没有影响。也许,我们的确可以在“三棱柱”的涵义上使用“立方体”,但是,这不是字面的使用,而是非字面使用。并且,这一非字面使用要获得成功,也需要预设字面使用。“三棱柱” 指称三棱柱,这是字面使用。在此基础上,我们能够理解,“立方体”在某个反常解释之下指称了“三棱柱”这个表达式类型指称的对象。而这一反常使用,由于要预设字面使用这一常规使用,因此,解释的不确定性不但没有破坏语言表达式的涵义,反而加强了其涵义。或者说,为了打破规则,我们不得不遵守规则。

进一步,卡茨反对直觉论证。维特根斯坦在PI中所提到的作为“内在的声音” 的直觉,是“一个相当特别的直觉概念” (卡茨,p220) 差不多只是内省,而非真正的直觉。“内省只能给出特殊的知识,而直觉给出普遍的知识。” (卡茨,p222)通过内省而来的普遍性是随后的,要经过归纳,而通过直觉得到的普遍性则是内在于直觉的。卡茨举例说,一种单一的关于立方体类型的几何直觉,为我们确证了这个普遍的真理:所有立方体都有十二条棱。而一个关于句子类型“立方体有面积相等的正方形”的单独的语言直觉,为我们确证了以下普遍真理:它所有的具有一个字面涵义的语言例子都是分析的。(卡茨,p222)

又由于关于这样的“对一门语言的句子类型的语法性质和关系”, “该门语言的说话者” 都是“有直觉的” (卡茨,p219)。比如,什么样的语言类型对应什么样的涵义,说话者通过直觉已经把握好了。直觉对抽象涵义的把握,起到了一个公共标准的作用。因此,在遵守语言规则或者一般规则时,并不存在私人语言的的困难。

六、卡茨的解决为什么是错的?

不难看出,卡茨的立场是从已有的语言事实出发的。“我的理论发展路线由以出发的语言事实,是讲话者在某些关于语言的判断中会涉及的事实。” (卡茨,p37) 因为我们在生活中,在语言中,有遵守规则的行为,这些行为并不受解释的不确定性或直觉的私人性的影响。如果这是事实的话,那么,我们前面几节关于维特根斯坦相关论证的阐述就是错误的,因为以上论证不能解释这些事实。这些事实的关键,就遵守规则悖论而言,可以归结为卡茨等值式的存在。

卡茨等值式:对“立方体”的使用是符合其涵义的(符合用词规则的),iff,“立方体”指称立方体。

在一个语言(游戏)内部,无疑,这样的卡茨等值式要多少就有多少,这是语言(游戏)起作用的前提。甚至,我们可以说,在某个意义上,遵守规则悖论是自我反驳的。以其激进版本为例。激进版本要求,任何行动方式或者对词语的任何使用都是符合(用词)规则的,也是不符合(用词)规则的。然而,易见的是,如果这一论证要起作用,我们就得假定,这一论证的结果并不起作用:因为我们只能以某种特定的方式———合乎语言共同体习惯的方式———来理解这一论证,这一论证才是一个论证。否则,这一论证什么也不是。

的确,我们总是处在某个语言(游戏) 内部。但关键是,我们怎么就处在该语言(游戏)的内部了呢?对此,卡茨没有任何回答。他从一门语言或一个语言游戏的事实出发,并没有离开半步。而遵守规则悖论的实质,却是要寻求这一事实的解释。以卡茨等值式为例,我们想要知道,“立方体” 指称立方体,为什么会这样。而卡茨告诉我们,因为它就是这样的。在遵守规则悖论中,维特根斯坦试图设想, “立方体” 可以指称三棱柱,我们很容易就能设想出一种投影方法来得到这一结果。是的,这可能是在玩不同的(语言)游戏,但是,似乎没有什么阻止我们不去玩这种新游戏。既然这样的话,我们就无法区分出新游戏与老游戏。卡茨的策略却是,把这种新游戏解释成老游戏的新玩法。他将这一反常说成是非字面使用,就象我们有的时候会说反话一样:我们会用“太棒了” 来表达“糟透了” 的涵义。退一步说,在我们的自然语言中,维特根斯坦所设想的情形的确是一种非字面使用。可是,我们怎么去区分字面使用与非字面使用呢?如果“立方体”的涵义不确定,我们就无法区分字面使用和非字面使用,甚至,就算承认卡茨等值式,我们也不知道这个等值式的具体意谓。因为“‘立方体’指称立方体”,也就可能实际上意谓着“‘三棱柱’ 意味着三棱柱”。换言之,卡茨等值式对所有的解释和直觉都是中立的。他固守着已有的自然语言,认为“语义规则类似于逻辑原则……正如不存在着违反逻辑原则的有效论证,这里也不存在违反语义规则的涵义” (卡茨,p217)。就这样,新的语言游戏就被他拒之门外。如果不想像其它语言游戏的可能性,这无疑是对的。因为在一门已经成熟的、固定的语言(游戏)内部,任何违反语义规则的涵义都将得不到言说,不会被该语言游戏所承认。但是,我们毕竟可以像维特根斯坦一样设想另一种可能性,由于这一可能性是存在的,那么我们就无法做出选择。所以,遵守规则悖论终归是有效的。特别地,如果卡茨正确的话,那么他所在的语言游戏已经完全成熟,不再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新词汇只作为旧有表达式的缩写引入,严格意义上的新词汇不再会产生。因为一旦有严格新词汇产生,其产生过程中该词的涵义就没有一个相关事实存在,对于这样的词,卡茨从事实出发的论证就是无效的,因此关于这些词就有遵守规则悖论存在。卡茨在某个地方倒是真的不承认语言在词汇方面会有实质的发展。他说:一个新的词项可以让某些种类的言语行为完成得更为便利,但是,它们的完成并不需要它。(卡茨,p137)句法和语义的合成性克服了语言中的词汇空缺———当然,这种克服可能会以相当笨拙的方式进行。(卡茨,p138)卡茨为了坚持其涵义柏拉图主义立场,甚至认为“存在着表达某种涵义的一个词,这只是一门语言的一种偶然特征” (卡茨,p138)。这些说法对于派生词汇来说,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对于一门语言的基本词汇而言,却并非如此。基本词汇的存在,是一门语言的一个必然特征。由于基本词汇无法归约成其它词汇的缩写,所以它们的引入就存在着遵守规则悖论。要回避这一悖论,除非坚称它们一直存在。如果它们一直存在,那么,它们所在的语言(游戏) 也一直存在。这种一直存在的、成熟的、不再有实质性发展的语言,显然不是自然语言。这跟卡茨本人的说法是冲突的。他宣称: “对自然语言的研究包含着一个主要的、不可推卸的责任,那就是要忠实于自然语言方面的种种事实。” (卡茨,p37)自然语言的相关事实,维特根斯坦表述如下:我们的语言可以看作是一座古城:由狭小的街道与广场、新旧房屋、不同时期添修的房屋构成的一个迷宫;而这一迷宫为有着整齐街道与统一房屋的新建市镇所包围。(PI18)卡茨理论中的自然语言,更近于有理性者的共同语言。他为了走出遵守规则悖论,事实上将自然语言神秘化了。

七、结  语

我们考察了维特根斯坦遵守规则悖论,将这一悖论区分成两个版本:保守的与激进的。这两个版本是不同的:保守版本的辩护要求助于归纳困难,激进版本跟这一困难无关。我们为激进版本给出了一个有条件的辩护。接着,我们为整个论证提供了反直觉辩护。然后,我们考察了卡茨对这一悖论的解决,并认为卡茨的解决是无效的。就此,我们知道,遵守规则是一个事实,但这个事实得不到解释或理解。因此,我们认为它是一个基本事实。对于这样的基本事实,我们需要的是接受,而不是提供解释或理解。

参考文献:

[1] [美]J.J.卡茨:《意义的形而上学》,苏德超、张离海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年。

[2] Baker,G.P.&Hacker,M.S.:Wittgenstein:Rules,Grammarand Necessity, Oxford: BasilBlackwell,1985.

[3] Kripke,SaulA.:WittgensteinonRulesandPrivateLanguage,HarvardUniversityPress,Cambridge,Massachusetts,1982.

[4] Panjvani,Cyrus:“RuleFollowing,ExplanationTranscendence,andPrivateLanguage”,Mind,Vol.117,466,April2008:303-328.

[5] Wittgenstein, Ludwig: 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PI),Oxford:BasilBlackwell,1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