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治生活的有限性———以孟子“窃负而逃”为核心的考察

作者:刘伟 来源:现代哲学 发布时间:2016-03-14 阅读量:0

刘 伟

【摘要】孟子“窃负而逃”这一典故,近年来备受学界关注。本文通过对“窃负而逃” 这一典故的分析,试图表明:其一,“窃负而逃”是孟子和桃应精心设计的思想试验,而非事实;其二,戴罪之人逃出法律适用的共同体进而脱罪,合法且合理;其三,即便是最大的政治单位———天下,也有其界限,即海滨;其四,孟子认为政治生活是有界限的,这一认识有其人性论的根基。

【关键词】“窃负而逃”;罪;海滨;人性

中图分类号:B222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7660(2014)05-0094-07

一、事  件“窃负而逃” 这一典故出自《孟子· 尽心上》,针对这一典故,中国大陆学术界曾进行过旷日持久的讨论。这里“旧事重提”,除了想理顺这则故事的思想脉络之外,着重想借此讨论一下政治生活的限度问题。

故事是这样的:

桃应问曰: “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孟子曰: “执之而已矣。” “然则舜不禁与?”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 “然则舜如之何?” 曰: “舜视弃天下,犹弃敝屣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然,乐而忘天下。”

这首先是孟子与弟子进行的一场“思想试验”,既然是试验,也就不是现实发生过的历史事件。桃应假设:在舜当天子的时候,如果其父瞽叟杀了人,此时作为“大法官”的皋陶应该怎么办?孟子的回答是: (皋陶) 将瞽叟抓起来法办就好。桃应追问:难道舜不应当利用天子之权“阻挠” 皋陶法办自己的父亲么?孟子回答:(作为天子的)舜怎么可以阻挠司法呢?桃应仍不满足:那舜该怎么办?孟子回答:此时舜正确的做法是弃天下如敝屣,偷偷地背着瞽叟逃到海滨,快乐地生活,甚至忘记了天下(也忘记了自己曾经是天子这回事儿)。

《论语》有一则一般称之为“直躬证父” 的对话,说的是叶公自豪地对孔子说,他所在的乡党中有一个正直的人,父亲不当地占有了人家的羊,他(或主动或被动) 出来作证;孔子回答说,自己乡党中正直的表现是,遇到此类事情,父亲和儿子相互为对方隐瞒。从故事内容上看,“窃负而逃”几乎是“直躬证父” 的全面升级版本,至少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直躬之父偷羊是一般民事案件,甚至算不上犯罪,可杀人几乎在任何法律体系中都是有罪的。

二、偷羊者和他的儿子都是普通人,只不过在叶公看来,这个儿子有着与众不同的“正直”而已;可是在“窃负而逃”中,杀人者是天子的老爹,而这个天子几乎是中国历史上孝子最杰出的典型———舜。

三、叶公强调直躬的正直,只是说他“证”明此事,但至于是主动检举还是被迫举证,文中不详;孔子推崇的“隐” 则是消极的不举证而已;可是在“窃负而逃” 的故事里,孟子“安排”舜主动背着父亲逃跑了,立场鲜明。

这里, “窃负而逃”的“负”字,尤其值得注意,因为它表明了是舜本人选择了与父亲逃到海滨,而非随着犯罪的父亲举家而逃。需要指出的是,两个故事仍然在一个重要的细节上一以贯之。在孔子看来,正直的人应该隐瞒此事,请注意,“隐”揭示的并不只是不作证,而是不声张此事使之成为一个公共事件。孟子安排舜背着父亲逃跑,用了一个“窃”字,也是让舜在杀人事件成为一个公共事件之前逃跑,这其中当然可能有如果此事事发,将无从逃跑的原因,但其中也包含着这一理念:儿子不能让亲人的罪或过成为一个公共事件(话题)。

从种种迹象上看,这则对话是桃应有意设计的,来看一下在极端的情况下,圣人应对此事的最佳方式①。孟子的回答步步惊心,在遣词造句上更是深思熟虑,最终呈现给我们一则精致的思想试验,其中包含着诸多现实生活中几乎不可能的“小概率事件”:

一、前提条件:最孝顺的天子、最称职的法官②、最“混蛋”的天子之父。

二、事件:天子之父杀人。

三、可能的场景一:天子之父杀人,东窗事发,正直的法官缉拿天子之父。

四、可能的场景二:天子之父杀人,尚未事发,孝顺的天子弃位偷偷地背着父亲逃跑。

按孟子的回答,在场景一里面,舜身为天子,不能也不应该干预皋陶执法;可在场景二里面,首先预设瞽叟杀人尚未事发,所以,舜才有条件在事发之前偷偷地背着(“窃负”) 父亲逃跑,可是,这同时意味着舜已经放弃了天子之位。场景一和场景二是互斥的,这不仅体现在此事是否成为公共事件这一条件上,更体现在舜的选择之上:作为天子就不能干预司法,要想让父亲免予刑罚就必须放弃天子之位。所以,在孟子设想的情境之中,根本不存在天子徇私舞弊的问题,就在舜逃跑的那一刻,他已经不再是天子了。

既然是思想试验,那么,作为旁观者,我更愿意设想第三个可能的场景:瞽叟杀人已经事发,成为一个公共事件,而此时的舜该怎么办?(Ⅰ)坐视父亲被法办,而坚持不干预司法,这样又回到了场景一。与之相反的是,舜一旦干预司法,就违背了孟子关于场景一的回答。可是,场景一的前提是“舜为天子”,作为天子的舜不能干预法官执法。如果舜放弃了天子之位呢?于是,有了这样的可能(Ⅱ)舜此时放弃天子之位(这样就不存在阻挠皋陶的权力了),以普通人的身份对抗司法(劫囚或者劫法场),再将父亲背到海滨。如此一来,舜的行为从消极地妨碍国家司法,变成了积极地对抗国家机器。

孟子和桃应的对话没有将这一场景列为选项,因此,我们根本不可能从这则文本中找到答案。笔者关心的问题是:在孟子的“思想试验”里面,两个行为有本质的差别么?且看下面的分析。

二、罪 与 罚

《论语》有一类人叫作“逸民”③,如伯夷、叔齐之类。“逸” 和“免” 两个字都基于一个共同的意象:兔子逃逸④。进一步说,就是从可见的当下在场中逃离。伯夷、叔齐这些人之所以被称作“逸民”,是指他们从政治生活中抽身而退。“逸民”与“隐士”不同,前者强调从政治生活中逃离,强调从“在” 到“不在” 的过程;而后者则侧重不在政治生活(甚至是社会生活)之中。“免”字,在孔子那里则大多数指免于政治处罚⑤。

舜背着自己父亲逃到海滨,不也是一种“逃逸”么?当然,从今天的立场来看, “逃逸” 仍然要分为两种:一种是无罪而逃,比如伯夷、叔齐;另一种则是有罪而逃,比如瞽叟。所以,很多人会觉得伯夷、叔齐的逃跑是正当的,而瞽叟逃跑则是不正当的。按《孟子》记载,伯夷为了躲避纣的统治,跑到了很远的北海之滨:

孟子曰:“伯夷,目不视恶色,耳不听恶声。非其君不事,非其民不使。治则进,乱则退。横政之所出,横民之所止,不忍居也。思与乡人处,如以朝衣朝冠坐于涂炭也。当纣之时,居北海之滨,以待天下之清也。故闻伯夷之风者,顽夫廉,懦夫有立志。(《孟子·万章下》)伯夷辟纣,居北海之滨。(《孟子·离娄上》)

我想没有任何读者觉得伯夷是一个“罪”人。我们今天也用“得罪” 这个词,我“得罪于某人” 一般意指我因某一行为引起对方的不满,这其中既不预设该行为一定违背伦理道德(或触犯法律),也不意味着对方可以加诸我必须的惩罚。事实上,先秦也使用“得罪” 这一术语,比如孟子就说过“为政不难,不得罪于巨室” (《离娄上》),与今天的用法相差无几。这样一来,便产生了一个疑问:如果伯夷得罪于纣,他是否有罪?这取决于古代“罪”这一字的界定,以及“罪”字的用法。

我们先看一下“罪”这个字。按《说文》:罪,捕鱼竹网,从网非,秦以罪为鱙字。鱙,犯!也,从辛自,言鱙人蹙鼻苦辛之忧。秦以鱙似皇字,改为罪。①

由此可知,今天我们使用的“罪”字,不是本字,其本字是“鱙”,因为秦始皇自称“皇帝”,而“鱙”与“皇” 之篆文写法相近,故以“罪”字取代“鱙” 字。“罪” 之本意是捕鱼用的竹网,故字形从“#”;而“鱙” 字之义则是触犯法律。墨子后学更是将“罪”直接定义为触犯官方的禁令(《墨子·经上》),也可以说是触犯法律。这样说来, “罪” 涉及的是犯罪者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而非犯罪者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若以杀人为例,杀人犯罪首先是因为杀人者触犯了法律规定不许杀人这一规则。

接下来,我们可以再考察一下“得罪”这一术语在先秦的用法。孟子说过,为政的要诀在于“不得罪于巨室”,“得罪”和“于” 连用,其意为巨室加诸于为政者之罪责。《墨子》中亦可以找到类似的用法:

子墨子言曰: “天下之所以乱者,其说将何哉?则是天下士君子,皆明于小而不明于大也。何以知其明于小不明于大也?以其不明于天之意也。何以知其不明于天之意也?以处人之家者知之。今人处若家得罪,犹有异家所以逃避之者。然且父以戒子,兄以戒弟,曰: ‘戒之慎之,处人之家,不戒不慎之,而有处人之国者乎?’ 今人处若国得罪,将犹有异国所以逃避之者矣。然且父以戒子,兄以戒弟,曰: ‘戒之慎之,处人之国者,不可不戒慎也!’今人皆处天下而事天,得罪于天,将无所以避逃之者矣。然而莫知以相极戒也,吾以此知大物则不知者也。”(《墨子·天志下》)

所谓“处若家得罪”,在《天志上》中表述为“处家得罪于家长”,就是在一个家族中生活的人,触犯了家长而(获) 得到来自家长的罪责。所以,此“罪”只限于得罪者和家长之间的关系,相应地,避免此罪责的方式便是脱离这种关系。因此,处家得罪者可以逃离此家,处国得罪者可以逃离此国。以此绳之, “罪” 之义为犯法或者犯禁,则可以完整地表述为因触犯国家之法而得罪于国家,而不是得罪于受害人。

既然得罪者可以通过逃离法律管辖的范围而脱罪,我们有必要琢磨一下其背后的理念,这便涉及到了与“罪”相关的概念———刑罚。刑和罚据说是两个程度不同的概念:

鱙,犯法也。罚为犯法之小者,刑为罚鱙之重者。五罚轻于五刑。②

我们今天也以违法和犯罪来标示不同程度的过错。可不论如何,刑罚都是因触犯法律而施加的惩罚,只不过刑罚背后的意义为何,值得深思。在古代,司寇执掌刑罚, 《周礼·大司寇》云“以五刑纠万民”,郑康成训“纠” 为“察异之”,即孙诒让所谓“察其善恶而别异之”③,如此说来,刑罚的意义就是将那些触犯法律之人标识出来,以区别于一般人。从相反的角度看,刑罚察“异”的目的是变“异” 为同,即实现共同体的同一性。《礼记·王制》所载司寇之职同样规定,“凡执禁以齐众,不赦过” 以及“关执禁以讥,禁异服,识异言”。同样的道理,在传统文献中屡见不鲜:

司徒修六礼以节民性,明七教以兴民德,齐八政以防淫,一道德以同俗。(《礼记·王制》)

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

夫圣人之治国,不恃人之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为非也。恃人之为吾善也,境内不什数;用人不得为非,一国可使齐。为治者用众而舍寡,故不务德而务法。(《韩非子·显学》)

准此可知,法律和与之相关的刑罚的意义在于维系统一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而非“以牙还牙”式的报复,这一点在“流刑” 上体现得更加明显。据《尚书》说,在上古尧舜时期,中国发明了流刑,将那些不法之徒发配到边疆去①。蛮荒地带不利于生存,这在客观上当然是一种报复式的惩罚,但《大学》的作者却不这样理解:唯仁人放流之,迸诸四夷,不与同中国。此谓唯仁人为能爱人,能恶人。(《礼记·大学》)“不与同中国” 一语便道出了流刑的本质,甚至可以说明刑罚的本质。

既然法律和刑罚的根本目的是维系共同体的同一性,那么,那些因触犯法律而退出共同体者不但合法而且合理。论者论及“窃负而逃”而指责孟子之说者,往往混淆“罪” 和“恶” 这两个概念,前者是法律概念,后者是道德概念。杀人因触犯刑律而犯罪,但杀人不必然是恶。在孟子的思想试验中,试验参数只设定为瞽叟杀人,至于杀人动机和手段皆搁置不论。论者以瞽叟为恶,这一观感多半来自历史现实中瞽叟的所作所为,却忽略了这是一个假想的试验。

三、政治的限度

如果“罪”的涵义决定了“得罪于某”只要脱离于“某”预先设定的关系,便可以免罪,就如同墨子所说:得罪于家长,可以逃到其他的家;得罪于诸侯国君,则可以逃到其他的诸侯国。这样的例子在先秦比比皆是,在这里我只想举《春秋》开篇讲的“郑伯克段于鄢” 这则故事,想必大家对此都不陌生。郑庄公的母亲偏爱小儿子共叔段,这母子二人处心积虑地想干掉郑庄公,取而代之。老辣的郑庄公(或装作)一再隐忍,最终共叔段聚众谋乱,庄公一举将其徒众打败。《春秋经》只一句“郑伯克段于鄢”,在《左传》的叙事中,共叔段最后逃到了共国;《公羊传》和《?梁传》都认为郑庄公杀了自己的弟弟,且此行为是不义的, 《?梁传》还进一步给出了最佳的处理方式———假装慢慢地追赶,让对方有机会逃跑, 《传》文的说法是“缓追逸贼,亲亲之道也”。“逸” 是“逸民” 的“逸”,直译就是逃跑。既然是逃跑,肯定不是从郑国的国都跑到郊区,而是逃到郑国之外去,如《左传》所说的共国。可是,按照这个原则,舜的父亲杀人该逃到哪儿去呢?孟子说,舜最应当的做的是,背着父亲逃到海滨。

为什么要逃到海滨?按照前面的逻辑,逃到海滨是因为海滨乃是政治的边界。在孟子的观念里,海滨确实可以视为政治的边界。如前文所引:

(伯夷) 当纣之时,居北海之滨,以待天下之清也。(《孟子·万章下》)

伯夷辟纣,居北海之滨。(《孟子·离娄上》)

不但伯夷曾经逃到北海之滨,辅佐文王的太公望也曾如此:

太公辟纣,居东海之滨,闻文王作兴,曰:“盍归乎来!吾闻西伯善养老者。”(《尽心上》)

《离娄上》也有类似的表述。纣和舜个人的道德品行自然有霄壤之别,但却有一个共同的身份:天子,或者说是天下共主。“辟” 直译为躲避,可以引申为逃出其统治范围,所以伯夷和太公为了躲避殷商天子的统治,不得已逃到了海滨。同样,舜为天子,皋陶为天子之法官,瞽叟杀人触犯的也是天子之法,所以逃到海滨就不难理解了,因为海滨是(天下)政治的边界。

按《尔雅·释地》的解释: “九夷、八狄、七戎、六蛮,谓之四海。” 郭璞《注》云: “九夷在东,八狄在北,七戎在西,六蛮在南,次四荒者。”② 按照《释地》的说法,距离中国最远的是“四极”,其次是“四荒”,再次就是“四海”。而之所以用“四海” 指称蛮夷,乃是因为“海”与“晦”相通,用以说明蛮夷在礼义方面晦暗不明③。《庄子·逍遥游》开篇讲“北冥”,成《疏》云“冥,犹海也”④,且《逍遥游》本文亦有“穷发之北有冥海者” 的说法,足证“海”有晦暗不明之义。不论“海” 所代表的晦暗之义,是指蛮夷晦暗于礼义,又或者指四海对于我们来说是晦暗不明、难以理解,都揭示了两种不同的生活方式和价值原则,因此将四海作为中国天子统治的边界,并无不妥。

需要简单补充一下,所谓封建制,封土不封民,君主治下的民众与君主之间并不存在绝对的依附关系。梁惠王认为自己治国已经尽心尽力,如果国内某地发生饥荒,则或疏散民众或赈济钱粮,但其他国家的百姓仍然没有成群结队地投奔自己,他很不理解。梁惠王的疑惑,恰可以说明民众可以自由迁徙,而孟子本人也说过“域民不以封疆之界” (《公孙丑下》)。在封建社会,君主的政治合法性体现为对土地的拥有。天子广有四海之内;将其中某一片土地分封给亲属或功臣,便产生了诸侯;诸侯进一步分封,便产生了卿大夫。所以,“君” 这一称呼不限定于天子和诸侯,而是有土地的人。《仪礼·丧服》云“为其君布带、绳屦”, 《传》解释为“君,谓有地者也”①。生活在君主所有的土地之上,就是广义的臣,君臣关系由此确定;反之,一般情况下,脱离国君拥有的土地,君臣关系便就此终结。所以,政治(法律)的有限性,首先是基于政治权力适用的政治空间的有限性。

政治的有限性还表现在,特定的政治空间之内,总是(可能) 存在着高于政治(法律) 原则的原则。我们可以最极端的复仇为例。任何一个成熟的法律体系,一定禁止复仇,这不仅是维护政治权力最基本的权威,也是维护共同体秩序的必要条件。法律规定对犯罪者进行肉体惩罚甚至肉体消灭,就已经剥夺了受害者个人进行报复的权利。可在中国传统经典中,却保留着复仇合理的思想。按《春秋公羊传》庄公四年记载:纪侯大去其国。大去者何?灭也。孰灭之?齐灭之。曷为不言齐灭之?为襄公讳也。《春秋》为贤讳。何贤乎襄公?复雠也。何雠尔?远祖也。哀公亨乎周,纪侯谮之。以襄公之为于此焉者,事祖祢之心尽矣……远祖者,几世乎?九世矣。九世犹可以复雠乎?虽百世可也……今纪无罪,此非怒与?曰:非也。古者有明天子,则纪侯必诛,必无纪者。纪侯之不诛,至今有纪者,犹无明天子也……有明天子,则襄公得为若行乎?曰:不得也。不得则襄公曷为为之?上无天子,下无方伯,缘恩疾者可也。

此为《春秋》“复仇” 的典型案例:齐襄公消灭了纪国,可《春秋》对齐侯这一擅自灭国的行为并未加以贬斥,理由是纪侯的祖先向周天子说齐襄公的九世祖齐哀公的坏话,直接导致后者被烹杀,所以齐襄公灭纪国的行为就是“复仇”,因而是正当的。细绎《公羊传》的说法,不难发现,齐襄公这一复仇行为之所以正当的原因是:当初纪国国君陷害齐哀公时,按照一般法律原则,应当受到相应的惩罚,而纪侯没有受到惩罚则意味着法律或者政治原则存在缺陷(“无明天子”),故而可以搁置法律进行私人性的报复。由此,我们也可以理解《礼记》中关于复仇的说法:“父之仇弗与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游之仇不同国。” (《曲礼下》)关于不共戴天之仇,孔《疏》的解释是: “彼杀己父,是杀己之天,故必报杀之,不可与共处于天下也。”② 所谓“报”,就是以牙还牙式的报复,是法律之外底线式的正义。据《周礼·调人》的说法: “凡和难,父之雠辟诸海外,兄弟之雠辟诸千里之外,从父兄弟之雠不同国。” 按照理想的状况,杀人者应到躲避到四海之外,即“天下”之外,所以就与死者之子不处于同一个“天”之下。基于被杀者之子的立场来说,如果杀人者没有逃到海外,即意味着法律失去了效力因而也失去了权威,所以要行使法律之外的报复。这又回到了《公羊传》设定的“复仇” 的前提———政治原则出问题了。

法律出了问题,意味着政治共同体的秩序出了问题,此时可以奉行法律之外的正义,这是革命法理的基本原则。孟子显然承认,当政治秩序出问题时,臣民有革命的权利。巧合的是, 《孟子》也提到过一次“复仇”:

孟子曰: “汤居亳,与葛为邻,葛伯放而不祀。汤使人问之曰:‘何为不祀?’ 曰: ‘无以供牺牲也。’汤使遗之牛羊。葛伯食之,又不以祀。汤又使人问之曰:‘何为不祀?’ 曰: ‘无以供粢盛也。’汤使亳众往为之耕,老弱馈食。葛伯率其民,要其有酒食黍稻者夺之,不授者杀之。有童子以黍肉饷,杀而夺之。《书》曰: ‘葛伯仇饷。’此之谓也。为其杀是童子而征之,四海之内皆曰: ‘非富天下也,为匹夫匹妇复雠也。’”(《滕文公下》)

文中葛伯一次又一次的不义,终于将自己推到“恶贯满盈”的地步,而这最后一根稻草就是杀了一个无辜的小孩,汤由此征伐葛伯,人们都认为征伐是正义的“复仇”。这里面存在两个问题:第一,说“复仇”是因为汤和葛伯之间是对等的法律主体,没有隶属关系,如果是殷天子讨伐葛伯,就不是复仇,而是执法;第二,葛伯杀害的是自己治下民众,汤由此征伐葛伯,是超出自己政治权力范围行使“治外法权”。这说明,存在着政治原则之外的道义原则,我们可以称之为“天道” 原则,所以,后世的起义或者造反者,大都以“替天行道”作为自己号召民众的口号。

最后补充一点,汤“跨地区”讨伐葛伯被视为正义的,说明在中国法律思想里,政治空间是有弹性的,所以文王才可能“三分天下有其二”(《论语·泰伯》)。所以,政治权力赖以存在的基础(拥有土地)也非一成不变,这又进一步说明,在中国传统思想中,政治是有限的。

四、人性:政治的还是前政治的?

想要深入理解孟子所说的“窃负而逃”,只分析其中的法理依据是不够的,因为这里面关系着孟子对于人性的理解。舜的“窃负而逃”说明了,在孟子看来,舜作为子的身份优先于作为君的身份。这是一个很容易得出的结论:每个人一生下来一定有父母,但是子女兄弟姐妹就未必然,更不用说成为天子(君主) 统治天下(一方)。父子代表的亲缘关系是一种自然伦理关系,君臣代表的从属关系可以表述为政治伦理关系。政治伦理关系或者更广泛的社会关系,到底是不是自然的,在不同的文化中有不同的理解。不过可以肯定的是,在以儒家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思想文化中,君臣关系大多被理解为父子关系的延伸。《孝经》中有“资于事父以事君,而敬同”(《士章》)的说法,《论语》中则有云“长幼之节,不可废也;君臣之义,如之何其废之?……君子之仕也,行其义也”(《微子》)。《孟子》记载了这样一个例子:

咸丘蒙问曰:“语云:‘盛德之士,君不得而臣,父不得而子。’ 舜南面而立,尧帅诸侯北面而朝之,瞽瞍亦北面而朝之。舜见瞽瞍,其容有蹙。孔子曰: ‘于斯时也,天下殆哉,岌岌乎!’不识此语诚然乎哉?”(《万章上》)

按咸丘蒙的说法,一个国君在比他道德高尚之人面前不能以君自居,同样一个父亲在有德之人面前也不能以父亲自居,故有成语云“盛德之士,君不得而臣,父不得而子”。能说明这一成语的实例便是,舜即位为天子的时候,尧和瞽叟都要以臣下自居。咸丘蒙的说法及其所引成语,都值得我们深思。咸丘蒙的说法无异于说,父子和君臣关系都不是天然正当的,而个人的道德品质应当成为所有人伦关系的基础。孟子断然否定了这种说法,认为这是一种“野人” 之语(不雅),而正确的历史叙述应该参考《尚书》。在一段《尚书》的佚文里面有这样的记载:“《书》曰: ‘祗载见瞽瞍,夔夔齐栗,瞽瞍亦允若。’”(《万章下》)此句可以理解为:成为天子的舜依然敬事瞽叟,见到自己父亲总是显得戒慎恐惧,瞽叟亦因此相信并顺从于舜。这样一来,咸丘蒙用以证明“齐东野语”的实例便不成立了。孟子坚持认为,孝顺是人最基础的德性,如果违背了孝,舜的德性就是值得怀疑的。

孟子始终相信,人的政治身份是派生的。所以,人生最为快乐的三件事情不包括君临天下,而是(1)父母兄弟平安无事、(2) 所作所为无愧于天地、(3)有机会教育天下英才①。在孟子的思想中,“乐” 不止于一般的快乐,更指向的是在适合于自己本性的情境中怡然自乐。如此一来,说明人的本性之中并不包含实现政治身份这一要求。故孟子云:

广土众民,君子欲之,所乐不存焉。中天下而立,定四海之民,君子乐之,所性不存焉。君子所性,虽大行不加焉,虽穷居不损焉,分定故也。君子所性,仁义礼智根于心。其生色也,衎然见于面,盎于背,施于四体,四体不言而喻。(《尽心上》)

君子本性所包含的内容,不因为个人的际遇(包括出仕与否)而增加或减少。在这个问题上,孟子似乎与孔子有些微妙的差异:孔子似乎更倾向于,圣人应该是“博施济众” 的②;孟子则认为,圣人本性自足,就算独善其身、孤独终老,也不妨碍其为圣人。所以,舜可以放弃天子之位,逃到渺无人烟的海滨,快乐的生活。

孟子的弟子万章,和咸丘蒙一样,也是一个喜欢追问历史的人。有一次,他向孟子提问,商汤的贤相伊尹是不是为了当官,把自己打扮成一个厨子。孟子否定了这一说法:

伊尹耕于有莘之野,而乐尧舜之道焉。非其义也,非其道也,禄之以天下,弗顾也;系马千驷,弗视也。非其义也,非其道也,一介不以与人,一介不以取诸人,汤使人以币聘之,嚣嚣然曰:“我何以汤之聘币为哉?我岂若处畎亩之中,由是以乐尧舜之道哉?” 汤三使往聘之,既而幡然改曰:“与我处畎亩之中,由是以乐尧舜之道,吾岂若使是君为尧舜之君哉?吾岂若使是民为尧舜之民哉?吾岂若于吾身亲见之哉?天之生此民也,使先知觉后知,使先觉觉后觉也。予,天民之先觉者也;予将以斯道觉斯民也。非予觉之,而谁也?”(《万章上》)

孟子曾将伊尹称为“圣之任者” (《万章下》),也是所谓的“何事非君,何使非民;治亦进,乱亦进,伊尹也”(《公孙丑上》)。可是,在这一则对话中,孟子首先把伊尹描绘成一个在有莘之野无忧无虑耕作的人,他本身不愿意出仕,甚至三次推辞掉了汤的邀请。在伊尹看来,作为一个农夫同样可以“乐尧舜之道”,和出仕与否,一点关系也没有。只不过伊尹后来觉得,能够让更多的人“乐尧舜之道”,总好过自己一个人“乐尧舜之道”,所谓“独乐乐不如众乐乐”。不过需要澄清的是,在孟子看来,伊尹并不是因为出仕才成为圣人,耕田的伊尹就已经是充分实现人之本性的圣人了。所以,圣贤作为理想人格,其中并不包含政治因素,至少在孟子看来是这样的。相应地,人之本性也不是通过政治来界定的,毋宁说,人性是一个前政治的规定。

瞽叟与舜的父子关系,舜与天下人的君臣关系,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一个是关于人本性的源初规定,另一个则是基于人性而派生出来的关系。以此为原则,孟子将全部的人伦关系分为两种:一是基于父子之亲的家族关系,一是基于君臣之义的社会关系;前者为仁(恩),后者为义。故《孟子》有云:

孟子曰: “人之所不学而能者,其良能也;所不虑而知者,其良知也。孩提之童,无不知爱其亲者;及其长也,无不知敬其兄也。亲亲,仁也;敬长,义也。无他,达之天下也。”(《尽心上》)

所谓“门内之治恩掩义,门外之治义断恩”是也①。孟子曾多次将“义”比喻成道路(不可理解为“道”),而将“仁” 比喻为人所安居的家:

孟子曰: “仁,人心也;义,人路也。舍其路而弗由,放其心而不知求,哀哉!”(《告子上》)

孟子曰:“吾身不能居仁由义,谓之自弃也。仁,人之安宅也;义,人之正路也。旷安宅而弗居,舍正路而不由,哀哉!”(《离娄上》)

夫仁,天之尊爵也,人之安宅也。(《公孙丑上》)

居恶在?仁是也;路恶在?义是也。居仁由义,大人之事备矣。(《尽心上》)

当人走出家门的时候,也就是人踏上旅途(路)的时候。家和路恰好形成了一组“内/外” 的比喻,和“心/身” 的内外之别具有同构性,而且都是“内”决定了“外”。

“义” 表征包含政治关系的全部社会关系,但父子关系不在其内,因为父子关系是其他社会关系的基础。舜为了成全父子关系而放弃其他的社会关系,理所当然。

五、结  语

政治和个人生活的关系,我想在任何文明中都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但答案可能彼此不同。今天,当我们重温孟子和桃应关于“瞽叟杀人”这一思想试验的时候,我们会发现,孟子的答案对于我们来说是一个遥远的绝响。因为在技术和信息无限发达的今天,政治无处不在,任何人都逃无可逃,相应地,我们会发现孟子所谓礼义根植于心的本性自足,正悄悄地从每个人那里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