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著作中的“物象”与“物”

作者:周嘉昕 来源:现代哲学 发布时间:2016-03-14 阅读量:0

周嘉昕

作者简介:周嘉昕,(南京 210093)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社会理论研究中心暨哲学系副教授。

【摘要】

在当下有关历史唯物主义的争论中,“物象化”和“物化”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为说明其真实含义,对“物象”和“物”的探讨十分必要。回到马克思的文本和德国古典哲学的思想史语境,“物象”在财产关系中与“人格”相对应;虽然“物”本身有不同层次的用法,但从根本上延续了理论划界的作用。然而,从本文证据和逻辑分析出发,无论是“物象化”还是“物化”都尚不足以构成对马克思哲学方法的科学界定。

【关键词】

物象;物;私有财产;生产方式;历史唯物主义

中图分类号:B2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660(2014)01-0010-07

新世纪以来,有关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本质的思考构成了国内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推进的一项重要内容。对《资本论》哲学思想的考察在很大程度上构成了这一思考的扩展和延伸。在此过程中,有关“异化”和“物化”(包括“物象化”)的讨论扮演着重要的理论角色。换句话说,就是从《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以下简称《手稿》)到《资本论》及其手稿,马克思的哲学方法到底发生了怎样的范式转变。作为这一探讨的理论副产品,有关马克思著作中“物”的考察成为近年来国内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以这一研究中所形成的大量极富学术价值的成果为基础,本文拟从马克思的文本出发,在思想史语境中梳理不同的“物化”术语,进而尝试提出:为准确理解马克思的哲学变革,必须认真关注并区分“物象”(Sach)和“物”(Ding)这两个术语的不同用法,并在思想史语境中加以准确定位。

财产关系中的“物象”

可以说,直接引发近十年来“物化”讨论热潮的是日本学者广松涉提出的“物象化”(Versachlichung)概念。作为同“异化”相对应的一个概念,“物象化”在这位日本“新马克思主义者”那里被看作是唯物史观诞生的标志。相应的,这个概念的发明是由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第一章《费尔巴哈》(以下简称《费尔巴哈》)中完成的,进而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大纲》)以及《资本论》中得到了进一步的阐述。用广松涉自己的话说就是:

我们可以把这种从“早期马克思”到“后期马克思”的世界观的结构的飞跃用“从异化论的逻辑到物象化论的逻辑”这一熟语作为象征性的表达。①可以说马克思的所谓物象化,是对人与人之间的主体际关系被错误地理解为“物的性质”(例如。……),以及人与人之间的主体际社会关系被错误地理解为“物与物之间的关系”这类现象(例如,……)等等的称呼。②

也就是说,在区分青年马克思的人本主义“异化”逻辑同成熟时期的马克思理论的过程中,广松涉专门强调了“物象化”这一概念,认为“物象化论”逻辑是马克思根本超越现代西方形而上学(主—客体范式)的出发点。暂且不谈“物象化”概念在日本及中国学界日后所引发的争论,单就这一术语的词干部分而言,回到马克思的文本及其思想史背景中去,我们可以发现:“物象”(Sach)本身有其特定的理论指向,即现代“财产关系”中的与“人格”(Person)相对应的“物”为了表述的方便,引文保留了原初译文的状态,不做修改。而在正文中,用“物象”(Sach)方式表述。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笔者认同这种翻译。只是出于表达和交流的需要。

首先,我们需要做一个简短的说明。日常意义上,谈到“财产”时,我们常常将其理解为为“我”(某一主体)所有的某种实物;谈到“财产关系”时,又常常满足于马克思的一个现成判断“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德]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分册·序言》,引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412页。 ,而对其一笔带过。实际上,对于“财产”的反思是我们理解现代社会的兴起及其理论再现,以及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个重要出发点。“财产”绝不简简单单就是一种“实物”,更是一种“关系”,而正是这个“关系”织就了现代社会的构成及其意识形态表现。

对于“财产”问题,从事德国哲学(尤其是康德、费希特)研究的专家学者给予了密切的关注,并形成大量对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富有启发意义的成果。这也为我们理解“物象”(Sach)概念打开一个理论入口。受篇幅所限,笔者的探讨将从康德开始,经过费希特到黑格尔,依托古典哲学大师的“法权”著作,提供一种对于“物象”(Sach)的理论意见。在康德的《法权论的形而上学初始根据》(《道德形而上学》(1797)第一部,又译为《法的形而上学原理》)中的“私法”部分,“物象”(Sache)和“人格”(Person)得到了专门的讨论。作为概括,康德指出:

(1)根据质料(Materie)(客体),我要么获得的是一个有形体的物(实体)(Sache(Substanz)),要么是一个他人的劳务(因果性),要么是另一个人格(Person)本身(就他所处的状态而论),我有权利(在与这个人格的交往关系中)去支配他。(2)根据形式(Form),这或者是物权(Sachenrecht),或者是对人权(persoenliches Recht),或者是把另一个人格当做一个物(Sache)来占有的物的对人权(dinglichpersoenlichesRecht)。

由此可见,在康德的“法权学说”中,“物象”(Sach)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物,而是在财产(所有)关系中的“物”,并且在这样一种“物”的概念背后还包含着“人格”与“物”的“占有”关系以及“物”的“所有者”相互之间的“人格”关系。为了说明这种“占有”的合理性,在康德的“法权”学说中,“财产”被规定为“理知的占有”(理性占有):

我享有某种外在于我的东西作为我的(财产),这种模式包含着主体的意志与该对象之间的特殊的法律联系;此模式与该对象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经验状态无关,却与理性占有的概念一致。

正如既有研究已经指出的那样,康德对于财产“理知占有”的界定与其对于认识论的批判存在内在的关联。通过对理性的划界为道德和信仰保留空间,“财产关系”作为“市民社会”的基本原则在《道德形而上学》中同样以一种伦理的方式被规定下来。作为康德哲学的完成,费希特以“自我意识”哲学消弭了康德的二元论。同样,在“法权学说”中费希特以之为基础推进了康德关于“财产”的理解。在《自然法权基础》中,费希特提出:所有权(财产),即对于独占的东西的权利,是以相互承认完成的,是以相互承认为条件的,没有这个条件,就不会产生所有权。一切财产都是以许多人的意志联合为一个意志为根据的。

既然如此,在费希特的法权分析中,“物象”(Sach)本身就不重要了,重要的是“自我”的“对象化”以及包含其中的“自我意识”之间的相互承认。但是在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尤其是第一章“所有权(财产)”中,“物象”(Sach)在新的理论框架中得到了阐述。如果说“财产是自由最初的定在,它本身是本质的目的”[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54页。,那么“物象”(Sach)就构成了“客观精神”辩证运动第一个环节中的关键范畴。

首先,“跟自由精神直接不同的东西,无论对精神说来或者在其自身中,一般都是外在的东西——即物(Sache),某种不自由的、无人格(Person)的以及无权的东西”②③④[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50页,第52页,第61页,第64页。。但是,“人有权把他的意志体现在任何物(Sache)中,因而使该物成为我的东西”②。进而,“所有权在意志对物(Sache)的关系上具有它更进一步的规定”,包括“直接占有”、“使用”和“转让”三个环节③。这样一来,在“所有权(财产)”中“物象”与“人格”,与“意志”(Will)以及“劳动”(“给物以定形”)等范畴内在结合在一起,实现了“国家学”的最初展开。在此过程中,康德对于合乎道德律令的“占有”的捍卫,费希特对于“相互承认”的“人格”的论证,都被辩证地纳入到黑格尔自己的“物象化”过程中来了。

这种占有,就是人把他在概念上存在的东西(即可能性、能力、素质)转变为现实,因而初次把他设定为他自己的东西,同时也是自己的对象而与单纯的自我意识有别,这样一来,他就成为有能力取得物的形式(Form der Sache)。④

“物象化”不是历史唯物主义的标志

换成我们非常熟悉的马克思的原话,上述引文可以被表述为“人与人的关系表现为物与物的关系”。但是,如果我们理解了“物象”(Sach)本身是同私有财产关系紧密关联在一起的这一事实,就会发现马克思的“物象”(Sach)和“物象化”(Versachlichung)并不足以证明其方法上的根本变革。在马克思的文本中,“物象”概念的使用并不足以承担这一重大的理论使命。

在《手稿》中,马克思曾提到“国民经济学抽象地把劳动看作物(Sache)”⑥[德]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所有者和他的财产之间的一切人格的关系必然终止,而这个财产必然成为纯实物的、物质的财富(sachlich materiel Reichtum)”⑥等说法。也就是说,“物象”(Sach)作为一个德国古典哲学中常见的概念,并不是最先由马克思发现其背后遮蔽的“人格”关系。这不过是现代私有制的一个普遍现象。

在《费尔巴哈》中,马克思也曾在同样的意义上使用“物(Sach)”或“物的(sachlich)”的含义:

个人力量(关系)(Persoenlichen Maechte (Verhaeltnisse))由于分工而转化为物的(sachlich)力量这一现象,不能靠人们从头脑里抛开这一现象的一般观念的办法来消灭,而是只能靠个人(Individuen)重新驾驭这些物的(sachlich)力量,靠消灭分工的办法来消灭。

也就是说,在马克思看来,这样一种向“物象”的转化,是有其物质(质料而非形式意义上)的现实基础的,即从物质生产出发才能发现的“分工”。不要忘记,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分工”和“所有制(财产)”是同一个东西,但正是这样一种基于政治经济学研究所发生的术语替代,使马克思成功摆脱黑格尔哲学的缠绕,走向历史唯物主义的现实大地。在《费尔巴哈》的最后,马克思还提到:

仅仅从私有者的意志(Will)方面来考察的物(Sache),根本不是物;物(Sache)只有在交往(Verkehr)中并且不以权利(Recht)为转移时,才成为物,即成为真正的财产(Eigentum)(一种关系(Verhaeltnisse),哲学家们称之为观念)。⑧

乍一看,这仿佛是马克思在强调唯物主义的一般原则,但实际上这句话的意思是:表现为“物象”的财产(所有制)关系并不只是由“意志”所规定的,而是在以分工为基础的交往中客观形成的。因此,对“物象”的分析就要从“分工”出发,经过“交往关系”进入到对“现存的所有制关系”,即“资产阶级所有制”或“私有财产”的批判。在这个意义上,将历史唯物主义称为“物象化批判”未尝不可,只不过要是非要从“Sache”出发引申出关系和交往的含义,并将其看作马克思的哲学创见就有点小题大做了。

实际上,以“物象”(Sach)为词干的术语群的频繁出现是在《大纲》的《货币章》,以及《资本论》第一卷的前两章中。这也是有关“物象化”的绝大部分“著名的引言”(借用阿尔都塞的话说)的出处。其中最著名的是在《大纲》论述“三大社会形态”的部分,以及《资本论》第一卷《商品的拜物教性质及其秘密》一节:

活动的社会性质……在这里表现为对于个人是异己(Fremdes)的东西,物的(sachl;ches)东西……活动和产品的普遍交换已成为每一单个人来说是异己的、独立的东西,表现为一种物(Sache)。在交换价值上,人(Person)的社会关系转化为物(sachen)的社会关系;人(Person)的能力(Vermoegen)转化为物的能力。 在生产者面前,他们的私人劳动的社会关系……不是表现为人们在自己劳动中的直接的社会关系,而是表现为人们之间的物的关系(sachlicheVerhaeltnisse der Personne)和物之间的社会关系(GesellschaftlichVerhaeltnisse der Sachen)。

经济学家,却发现物(Sachen)的使用价值同它们的物质(Sachlich)属性无关,而它们的价值倒是它们作为物(Sachen)所具有的。

根据上述引文及其上下文语境,我们不难发现:如果说在马克思的文本和逻辑中的确存在一种所谓的“物象化”(Versachlichung)表述的话,那么这种“物象化”的确切内涵应该是在商品关系成为普遍原则的“资产阶级社会(市民社会)”中,作为“私有财产”主体的“人格”(Person)之间的“交往”(Verkehr)关系表现为作为“私有财产”客体的“物象”(Sache)之间的关系。

在这个意义上,广松涉对于“物象化”的说明是有道理的,即在“Versachlichung”中,并非直接的主体(人)通过客体(物)来表现,而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表现为物与物之间的关系——前者更多是在“异化”概念的含义上被理解的。然而,这样一种“关系”通过“关系”来表达并非马克思的最先发现,而恰恰是“私有财产”运动的或者说概念确立的题中之义。这样,即便我们能够看透这样一种商品世界的神秘性,也不可能仅仅通过将“物的”关系复归为“人格”的关系来实现对“物象化”的超越。同时,在马克思的分析中,这种“物象的”(sachlich)关系成为“掩盖私人劳动的社会性质以及私人劳动者的社会关系”的“外衣”,主要是集中在对商品交换的分析过程之中的。因此,能否直接用“物象化”批判来定义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本身也就存在一定的疑问。在这里,我们不妨以两个例子来佐证上述疑问的客观性。

第一个例子是,如果从“物象化”的字面意思来看,既然在“资产阶级社会”中人与人的关系颠倒地表现为物与物的关系,那么是不是可以通过将这种颠倒再颠倒回来以实现马克思意义上的未来社会理想呢?或者说,是否可以通过将颠倒为“资本家社会”的“市民社会”颠倒回来,即重新强调人与人之间的真正的“交往”关系来实现“人的自由自觉的联合”呢?就马克思对赫斯的批判来看,这种“再颠倒”显然没有真正触动作为基础的“私有财产”制度,而必须依赖于从“分工”出发说明这种“物象化”的现实基础。如果仅仅从“交往异化”出发批判“物象化”,倒真是按下葫芦浮起瓢。

第二个例子涉及卢卡奇的理论得失问题。众所周知,《历史与阶级意识》中专门批判了资本主义社会中存在的“物化”(Verdinglichung)现象及“物化意识”。但是如果仔细阅读相关文本,不难发现卢卡奇在论述“物化”时所引证的主要文句,恰恰是上文引用的马克思论述“物象化”的部分。正如卢卡奇后来承认的那样,这就为从对“物象化”的历史唯物主义批判退回到对“异化”的人本主义批判留下了理论缺口。这提醒我们:在讨论“物象化”的同时,还必须注意与之紧密关联的另外一个概念“物化”(Verdinglichung)。

“物”的三种用法

结合上文提到的西方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语境,就会发现卢卡奇本人也是在“物化”和“物化意识”批判的意义上提出有关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理解的。可以说,自《历史与阶级意识》问世以来,“物化”(Verdinglichung)已经成为西方马克思主义和当代国外激进理论的一个关键词。也正如日本学者平子友长在批评广松涉“物象化”论的过程中所提出的那样,在马克思的拜物教理论中,存在着“物化”(Verdinglichung)对“物象化”的另一重颠倒[日]平子友长:《物象化与物化同黑格尔辩证法的联系——对颠倒的逻辑的阐释》,引自《社会批判理论纪事》第5辑,张一兵编,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3年。 。结合上文分析,这一研究无疑是有其重要理论价值的。另一方面,回到马克思的文本及其思想史背景,我们可以发现“物”(Ding)的使用要比“物象”(Sach)复杂得多。

首先必须承认,同“物象化”(Versachlichung)概念一样,“物化”(Verdinglichung)概念在马克思的文本中并不多见。甚至有学者指出,这个概念在马克思的文本中可能只出现过一次。就是《资本论》第三卷《三位一体的公式》中那段最著名的修辞性话语,

在资本—利润(或者,更好的形式是资本—利息),土地—地租,劳动—工资中,在这个……三位一体中,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神秘化,社会关系的物化(Verdinglichung),物质(stofflichen)生产关系和它的历史规定性直接融合在一起的现象已经完成……资本先生和土地太太,作为社会的人物,同时又直接作为单纯的物(Dinge),在兴妖作怪。

即便如此,“物”(Ding)的身影仍然时常浮现在马克思的行文之中。笔者尝试对马克思文本中围绕“物”(Ding)和“物象”(Sach)讨论比较集中的文本进行了梳理,发现在马克思的文本中,“物”(Ding)包括以之为词干的相关术语的使用大致可以概括为这样三种类型。

第一种使用类型,是在直接的“财产关系”被掩盖起来的地方(无作为主体的“人格”存在),或是在强调某种自然属性的“东西”的时候,马克思会有意识地使用“物”(Ding)这个词,比如商品“成了可感觉而又超感觉的物”,就是这样一种“东西”。具体说来,这在《资本论》第一章,尤其是在《商品的拜物教性质及其秘密》一节中表现得尤为明显:“物”(Ding)一般出现在关于商品的自然属性,即使用价值的分析中;或是在交换价值表现为一种独立的物性存在,如“货币”(Geld)的分析时。例如:商品首先是一个外界的对象(Gegenstand),一个靠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Ding)。

在这里为他们作证的是这样一种奇怪的情况:物(Ding)的使用价值对于人来说没有交换就能实现,就是说,在物(Ding)和人(Mensch)的直接关系中就能实现;相反,物(Ding)的价值则只能在交换中实现,就是说,只能在一种社会的过程中实现。

然而,如果仔细比对上述例证的上下文,单就《商品》章,尤其是其中对“价值形式”和“商品的拜物教性质”的分析来看,我们很难对“物象”(Sache)和“物”(Ding)的使用做出彻底的区分,只能在方法论意义上强调:在马克思提到交换(必然涉及财产所有)关系时,“物象”(Sache)会出现得更频繁,而在他论述商品的自然属性及其价值表现为一种外在的独立存在时,则更多使用“物”(Ding),仅此而已。

但是如果我们将视野转移到《资本论》及其手稿的其他部分,尤其是《大纲》中从《货币章》到《资本章》的过渡时,却会为这两种“物”的使用情况区分找到一条新的线索。这就是上文提到的第二种情况:与在商品交换过程中,更多使用“物象”(Sach)这个词相比,在马克思开始分析生产过程,特别是分析作为关系的资本在直接的生产过程中表现为“物”的结合时,他使用“物”(Ding)相关术语的频率会明显提高。

在《货币章》的最后,涉及“货币”和“财富”(Reichthum)问题时,这个术语的否定使用往往是同另一个范畴如影相随,但却是对立出现的,这个术语就是“过程”(Prozess):

交换价值现在不再是被规定为这样一种简单的物(Ding),对这种简单的物来说,流通只是一种外在的运动,或者说,这种物是作为个体而存在于某种特殊的物质(Materie)上,——现在交换价值是被规定为一个过程(Prozess),被规定为通过流通过程而和自己发生的关系。

在《资本章》论及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对“资本”(Capital)做庸俗或直观的理解时,马克思又曾提到:正如在货币上,交换价值即作为交换价值的商品的一切关系,以物(Ding)的形式出现一样,在资本上,创造交换价值的活动及劳动的一切规定,也是以物(Ding)的形式出现的。货币(作为从流通中复归于自身的东西)作为资本失掉了自己的僵硬性,从一个可以捉摸的东西(Ding)变成了一个过程(Prozess)。②

资本的过程和简单生产过程本身是一致的,在这个过程中,资本作为资本的规定在过程形式中消失了,就像作为货币的货币在价值形式中消失一样……资本的生产过程并不表现为资本的生产过程,而是表现为一般生产过程,而且资本与劳动不同,只表现在原料和劳动工具的物质规定性上。③

尽管在这里并没有直接提到“物”(Ding)或是“物化”(Verdinglichung),但是在对资本的“过程形式”分析中,我们却可以直接看到这样一种物化的机制本身。如果考虑到有关“物化”的那段“最著名的引言”是出现在《资本论》第三卷,而其前身又是作为对《资本章》重新改写和扩充的《1861—1863年经济学手稿》的话,我们就更有理由相信:除了马克思在商品“价值形式”的分析中,涉及使用价值和货币时会有意识地使用“物”(Ding)这个术语之外,对资本“过程形式”的分析也构成了我们理解马克思的“物”(Ding)和“物化”(Verdinglichung)概念的主要依据,甚至是更关键的依据。

如果我们认同上述观点的话,那么就会很容易地过渡到上文提到的第三种情况,即在资本主义生产的总过程,尤其是在对作为“各种收入”的利润、地租和工资,“及其源泉”的分析中,马克思会有意识地使用“物”(Ding)和“物化”(Verdinglichung)的术语。换言之,在真正的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不仅是“人格”(Person)之间的关系以“物象”(Sache)之间的关系表现出来,而且是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关系完全消失在无主体之“物”(Ding)的自身运动之中。可以说,正是基于广义剩余价值理论和资本再生产理论,在马克思的理论透镜下,资本主义生产过程就不仅表现为一种直接生产过程,而是呈现为一种将社会生活涵盖其中的总过程,资本也就自然而然地成为一种“以太”和“普照的光”,或者说是“物化”为一种遮蔽了真实社会关系的“物”(Ding)——在这里,即便是“物象”(Sach)与“人格”(Person)的对应关系或者说“物象”关系对“人格”关系的颠倒也消失了。

从“物自体”到“物象自身”,再到“对象”?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在马克思的文本中,“物”(Ding)在字面上主要是“实物”或“东西”的含义,但是在这个作为表象的“实物”或“东西”背后,实际上还隐藏着更深刻的本质(社会关系)。在这个意义上,有的时候,“物”(Ding)可以等同于“物象”(Sach),但更多时候又不同于后者。相应的,对“物”(Ding)的分析和追问,就不能仅仅依赖于“物”本身,而必须深入到构成“物”(Ding)得以表象出来的结构之中去。这倒非常类似于德国古典哲学语境中关于“物自体”(Ding an sich)的分析——之所以说类似,是因为尚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物自体”概念直接影响了马克思的理论探索,但就古典哲学的逻辑进程来说,对“物自体”的说明和克服倒是可以为我们理解历史唯物主义的哲学方法提供参照。

众所周知,无论是在康德还是在黑格尔那里,“物”(Ding)本身也是一个经常被提到的术语。而最著名的关于“物”(Ding)的使用,非康德的“物自体”(Ding an sich)莫属。根据学界达成的一般共识,康德的“物自体”概念本身具有两重含义:一是作为感觉的基础的、存在于现象之外的“东西”;一是在“本体”(noumenon)的意义上的“物自体”,即“纯粹理性”不能把握但却在“实践”中去信仰的东西。简言之,就是“人”的感性或知性认识不能直接将其纳入自身之内,超出认识能力之外但却对认识发生作用的“东西”。

正是从对康德“物自体”的批判出发,费希特“完成”了康德哲学,强调作为绝对主体的“自我”及其“对象化”运动,构成了整个认识过程的基本原则。以之为基础,黑格尔进一步发展了绝对唯心主义,即从绝对精神的自我运动和展开出发,克服了康德“物自体”概念中所包含的二元论倾向,并对“物”(Ding)和“物象”(Sach)本身提供了一种辩证的说明。概而言之,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的写作,即对人类精神成长过程的描述中,有意识地在“自我意识”确立之前的阶段,特别是“知觉”阶段上对“物”(Ding)和“物性”(Dingheit)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而在“自我意识”确立之后向“绝对自我意识”演进的环节中,专门论述了“物象自身”(Sache selbst)。黑格尔这样写到:

简言之,只有当以下环节聚在一起,物(Ding)作为知觉的真相才会最终初出现。首先,物是一种莫不相关的、被动的普遍性,是多个属性或确切地说多种质料的‘并且’;其次,物同样也是一个单纯的否定,或者说是一个排斥着相反属性的单一体;再者,物就是众多属性本身,是前面两个环节之间的关联,是一个与各种漠不相关的要素相关联、并在这个过程中作为一些列的差别而扩散开来的否定。

对于自我意识来说,感性确定性和知觉活动所指的物(Ding)只有通过自我意识才获得一个意义。物和物象(Sach,原译为事情)之间的差别就在于这里。——至于那个与感性确定性和知觉相契合的运动,将循着这个差别一直持续下去。

在笔者看来,黑格尔对于“物”(Ding)和“物象”(Sach)的区分显然具有特定理论意义,且可以帮我们更好地理解马克思在自己文本中对于这两个术语的使用。简单说来:在马克思的文本中,无论是“物”还是“物象”都首先是一个袭得的概念,在其直接的思想史语境中和文本逻辑中有确定的“所指”。“物”(Ding)具有“物自体”的划界含义,即在表象中“主体”的“自我意识”,以及被“关系”遮蔽起来的“东西”。“物”本身在直观中呈现为实物存在的“东西”,但又不仅仅是“东西”。用马克思的话来说,“物”是“可感觉而又超感觉的”。“物象”的出现依赖于构成现代“市民社会”(资产阶级社会)兴起的基础的“私有财产”关系的确立,在这样一种“交往”之中,“物象”与“物象”的关系颠倒地表现并掩盖了“人格”与“人格”之间的关系。正是从现实的物质生产出发,马克思才参透了“物象化”本身的秘密,即在“分工”(“所有制”)发展的基础上,现实“市民社会”中出现了一种不依赖于“欲望”和“意志”的客观的“权利”关系。用黑格尔的术语,这就是“物象自身”(Sache selbst)。

然而,正如前文讨论已经揭示的那样:对于这两个概念的“所指”的说明,并不能从这两个范畴本身出发而获得,还必须依赖于对黑格尔本人的分析框架的“能指链”的分析。即便回到马克思的文本,我们也会发现:另外一个黑格尔式的术语,“对象”(Gegenstand)的出现频率不仅远远高于“物象”(Sach)和“物”(Ding),而且其使用方式更加复杂且常常与前两个术语纠缠在一起。举个最简单同时也是最典型的例子,马克思在《商品的拜物教性质及其秘密》一节中曾写下这样一段话:

人类劳动的等同性,取得了劳动产品的等同的价值对象性这种物的形式(sachliche Form)……商品形式的奥秘不过在于:商品形式在人们面前把人们本身劳动的社会性质反映成劳动产品本身的物的(gegenstaendliche)性质,反映成这些物(Dinge)的天然的社会属性,从而把生产者同总劳动的社会关系反映成存在于生产者之外的物与物(Gegenstaenden)之间的社会关系。由于这种转换,劳动产品成了商品,成了可感觉而又超感觉的物或社会的物(Dinge)。

作为开放性的结论:“对象”(Gegenstand)或许是我们应该进一步追问的下一个“物”?

(责任编辑林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