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古斯丁论原罪的“继承”

作者:孙帅 来源:现代哲学 发布时间:2016-03-14 阅读量:0

孙帅

【摘要】根据奥古斯丁的原罪学说,众人都从亚当那里传染了原罪,这种传染相当于儿子对父亲的继承。众人从亚当那里继承的原罪是一种债,因此,处在原罪之下的众人都受制于债的束缚,而基督受难就是为了解除他们的债务,将他们从被缚的处境下解放出来。不过,被解放了的个体并未变成自权人,因为他们将被圣父收养,从而建立一种基于恩典的继承关系,以基督的共同继承人身份继承圣父的遗产。如此一来,被解放了的众人就从家父长亚当的权下转移到家父长上帝的权下,从自然共同体意义上的家庭,转移到基督教团契意义上的家庭。

【关键词】原罪;继承;债;收养

中图分类号:B503.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 -7660 (2013) 02 -0076 -06

一、奥古斯丁的原罪“继承法”

原罪观念是奥古斯丁学说中的核心部分,也是其留给后世基督教的重要思想遗产。他认为,原罪对亚当和众人具有不同的意义:对亚当而言,它是纯粹的意志之罪,因为他当时享有不犯罪的自由,最终却选择了堕落;对众人而言,它既是罪、也是对罪的惩罚,①因为他们生而有罪,没有选择不犯罪的自由。在亚当的后代中,除了圣灵受孕的基督,其他人都因在肉欲中孕育而染上了原罪。所以,即便是没有意志、没做出任何犯罪行为的婴儿,也必须接受洗礼,否则永远都无法除去身上的罪性、加入天使和圣徒构成的团契(societas)。

为了证明原罪的存在,奥古斯丁经常引用《罗马书》,5:12:“罪是从一人人了世界,死又是从罪来的,于是死就临到众人;在那一人之中,众人都犯了罪(in quo omnes peccaverunt)。”②可是圣经上的文本依据并不能掩盖或弥补奥古斯丁原罪说的内在困难。奥古斯丁面临的最大挑战在于原罪的遗传(tradux peccati)问题:如果说原罪遗传的途径是肉欲支配下的交合,那么,“意志性的罪”怎么能通过“物质性的精子”传播呢?③悖谬的是,或许正因为希波主教在这个问题上无法自圆其说,④现代奥古斯丁学者才专注于分析原罪的“遗传”,从而完全忽略了原罪的“继承”(successio peccati)。

如果说原罪的遗传是一个生理问题,那么原罪的继承则是一个法律问题。在笔者看来,恰恰是“继承”概念能够揭示出奥古斯丁原罪学说所包含的思想意图和伦理指向。在奥古斯丁这里,“继承”绝非只是在比喻意义上用的,而是有着深刻的哲学和政治意涵。一方面,原罪的继承从根本上关涉到亚当与众人之间的父子关系,另一方面,从继承角度出发,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基督徒的身份认同以及基督教所建构出的社会伦理。

作为一位著名的主教,奥古斯丁非常熟悉当时的罗马法,且在著作中大量使用罗马法术语或概念。⑤这一点突出表现在他关于原罪问题的讨论中。为了按照继承的法律逻辑来讲述原罪的传播及其伦理意义,奥古斯丁在后期著作中使用了许多相关的罗马法术语,比如,继承(hereduare或succedere)、共同继承人(coheres)、债(obli,gatio或debitum)、遗产(hereditas)、解除(ab-solvere或solvere)、解放(liberare)、收养(adoptare)、转移(transferre),等等。这些法律术语告诉我们,除了生理层面(遗传),奥古斯丁的原罪学说还存在一个极为重要的法律层面。那么,原罪继承所揭示出的法律层面到底意味着什么呢?

简单地说,由于肉身的生育,众人都从家父长(paterfamilias)亚当那里传染了原罪,这一传染本身相当于儿子对父亲的“继承”。①众人从亚当那里所继承的原罪相当于一种“债”。②所以奥古斯丁说,处在原罪之下的众人都被“债”(obligatio)所“束缚”(obligare),而基督受难就是为了“解除”他们的债务,将他们从债的束缚下“解放”出来。③不过被解放了的个体并未因此变成“自权人”(sui iuris),因为他们将被圣父“收养”,④从而建立新的继承关系,以基督的“共同继承人”⑤身份“继承”圣父的遣产。⑥这样,被解放了的众人就从“家父长”亚当的权下“转移”到“家父长”上帝的权下,基于新的继承关系构成一个基督教团契或“家庭”。可见,这种借用罗马法概念表述出来的原罪继承法,蕴含着奥古斯丁对众人与亚当、自我与上帝之间关系的深刻洞察。

一、“人生而负债”

与通常意义上儿子对父亲的继承一样,原罪的继承也要以亚当和众人之间的自然关系为基础。根据奥古斯丁的创造学说,起初上帝将众人的“理念”( ratio)都造在了亚当之中,因而众人与亚当之间存在着本体论上的一体关系。⑦通过时间中发生的交合与生育,众人的理念将长成具体的人,本体论上的一体关系将铺展为自然的父子关系——亚当是人类的家父长,众人都是他的子孙后代。可是,这个自然的生育过程恰恰也是原罪的继承过程。原罪发生的时候,“我们尚未存在,但已经存在于亚当之中”(non enim era-mus iam nos,sed eramus in Adam),与亚当一起构成了“一整个大块” (unwersa ista massa)。这种本体论上的众人合一(in pluribus unitas)意味着,亚当的子孙都必然从他那里继承原罪。所以奥古斯丁说,原罪这个“他者的罪过”,因“继承”而成为我们的(hoc delictum alienum ob-noxza successione fit nostrum)。

奥古斯丁认为,原罪是对人性的束缚,因为原罪是亚当欠下的一笔债。众人之所以会继承原罪之债,恰恰是由于生育所铺展开的、父子一体的自然关系。正是在父子一体的自然关系意义上,奥古斯丁说,“人生而负债”(quibus nascen-do fuer眦obligatus)。亚当传给子孙后代的遗产就是原罪,不过原罪并不是实体意义上的某种东西,而是亚当因自由意志而欠下的偾。无论是否愿意,在亚当之中且生于亚当的所有人,都必然继承这种债,因为这源自“生育自然法”(natu-ralia iura propaginis)。可是,原罪到底在什么意义上是一种债呢?

如果说亚当因犯罪而欠下一笔债,那么,他欠谁的债呢?当然是欠魔鬼的债。原罪源于魔鬼的诱惑,但诱惑并不是堕落的直接原因,因为亚当违背诫命乃是出于他自身的意志。既然亚当因自由抉择而犯罪,那么,根据上帝的正义裁判,他便要受制于魔鬼、被魔鬼捕获。这是罪应得的惩罚,是亚当为犯罪付出的“工价”。在这个意义上,犯罪的亚当就将自己“卖”给了魔鬼。只有从买卖关系出发,原罪才可以被理解为一种债。“债”(obligatio)本身是一种“束缚”(ob-ligatio),因为这种束缚,犯罪的亚当才被魔鬼“奴役”。

亚当之所以要违背上帝的诫命,本是为了能够像上帝那样控制自身,结果却适得其反。不服从上帝的亚当确实被交给了自己,但并不能把握自己、做自己的主人,①因为他最终被卖给了魔鬼,欠魔鬼的债牢牢地束缚着他。由此可见,人永远不可能获得“自权人”意义上的自由,他要么受制于上帝的权力,要么受制于魔鬼的权力。服从上帝的人不会想要主导自己,而人一旦想要主导自己,就将骄傲起来,就会因犯罪而被卖给魔鬼,与魔鬼建立债的关系。债(debitum/obli-gatio)就是原罪给亚当带来的惩罚,它从根本上将人生在世的处境规定为“欠缺”(debitum)和“被缚”(obligatio)。②

由于每个人都在亚当之中,都是“那一个人”(ille unus,即亚当),③所以每个人都是一个“被缚的亚当”。奥古斯丁说,原罪的“共同的罪责束缚着所有人,就像继承得来的债一样”(commuru reatu tamquam hereditarii debiti obligarechirographum)。④一方面,正如上文所言,原罪继承得以成立的基础是众人和亚当之间的自然关系;另一方面,与一般的继承不同,当后代继承父母的原罪时,父母的罪并不会减少或消失。因为,原罪的继承并不意味着,子女将父母的罪拿走,而意味着,他们将成为与父母一样有罪的人:悖谬地说,父母的罪“转移”给了后代,却仍在父母身上。而凡是继承父亲亚当的人,都将成为像亚当那样“欠缺”和“被缚”的人,因为他们都在他之中,并因出生而成为另一个亚当,成为众多的“那一个人”。总之,生而负债的人,就是生而被卖给魔鬼的人。这直接揭示出众人与亚当在本体论上的一体关系(众人的理念都在亚当之中),以及生育意义上的自然关系(众人都生于亚当)。一体关系和自然关系的双重作用,致使众人必然继承原罪之债。

三、基督与原罪的解除

为了摆脱人性的欠缺和束缚,原罪之债的继承纽带必须被解除( vinculum solveret successionisobnoxiae),⑤就是说,众人与亚当之间的父子一体关系和继承关系必须被打破。这就是基督受难的意义之所在。奥古斯丁写道:

一开始,通过犯罪的那个人,我们就从我们的父亲即罪人(a patre nostro peccatore)那里,得到了坏的遗产(malam hereditatem)。不过,另一份遗产却为我们而降临,这是那一位的——他取了我们的遗产,应许了他的遗产。我们因罪而拥有死亡,那一位无罪却取了死亡;并非债务人的他死了,消了债务人的账目(chirographum de-bitorum)。⑥

奥古斯丁这里说的“那一位”就是上帝的独生子基督:他生于肉身,却没有继承原罪,也不欠魔鬼的债,因为他并不在亚当之中,并不构成与亚当的一体关系。无辜且不欠债的基督自愿被魔鬼捕获,于是便有了十字架上的受难。根据基督教的说法,基督之死是为众人“赎”罪。这表明,基督受难是上帝与魔鬼之间进行的一次“交易”,正如原罪是亚当与魔鬼之间进行的一次“交易”一样。之所以说“赎”罪,是因为:人类由于犯罪而将自己卖给了魔鬼,被原罪之债牢牢地束缚着;而基督则用无辜的死亡替人还了这笔债,将人从被缚的处境下解放出来。然而,基督之死并不等于救“赎”的完成。只有模仿基督的死亡,个体的债才能被解除,个体才能从魔鬼那里被解放出来;否则,即便是那些死去的婴儿,也不能在末日获得拯救。而洗礼便是模仿基督之死的圣事。

基于对保罗书信的阅读,①奥古斯丁认为洗礼意味着模仿基督的死亡。具体言之,当个体受洗的时候,他其实在是基督中受洗,由此归人他的死亡。如此,洗礼可谓是死亡的圣事,每一次洗礼事件都是基督受难的再现。基督为众人而死,并呼唤每个基督徒都要在他的死亡中死一次:这样的死亡是向原罪而死,以此解除原罪之债的束缚。奥古斯丁写道:

在基督的死亡中受洗,不就是向罪死吗?……因此,婴儿如果在基督中受洗,就是在他的死亡中受洗。如果在他的死亡中受洗,就是向罪死,与他死的形状联合(mortis eius similitudinicomplantati)。②

洗礼既是死亡,也是重生,二者相辅相成:只有与基督一起向罪死的人,才能在他的恩典中重生,或者说,只有模仿他的死亡,才能模仿他的复活。洗礼的重生对应肉身的出生,而肉身出生的根源在初人亚当那里。奥古斯丁强调重生的目的,是为了让人彻底摆脱与亚当的“自然”关系,从而在洗礼中进入与基督的“恩典”关系:即,从与亚当的一体关系,转变为与基督的一体关系,从第一亚当走向第二亚当。他们二人就是整个人类,因为,其余的人要么在亚当之中,要么在基督之中:

第一个人亚当早已去世,在他之后,第二个人就是基督,虽然在这两个人之间,有成千上万的人出生。所以,从生育的继承中(ex illo suc-cessione propaginis)出生的所有人,显然都属于第一个人,正如在恩赐的恩典中(in illo gratiaelargitate)出生的所有人,都属于第二个人。这样一来,两个人,即第一个和第二个,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整个人类。③

从众人与亚当的一体关系中,铺展出了原罪之债的链条。而要摆脱债的束缚,众人就必须在洗礼的恩典中从第一次出生走向重生。在奥古斯丁看来,从亚当而来的出生是肉身的,从基督而来的出生是灵性的,这两次出生分别对应原罪之债的“束缚”和“解除”(quos prima carnalis na-tivitas obligavit,secunda spiritalis absolvat)。④根据灵性的方式(spiritaliter)出生的基督将那些根据肉身的方式(camaliter)出生的众人, “解放”出他们生下来就欠负的“债”(ab hoc debito san-guine liberandi),⑤因为肉身的出生致使众人因继承而成为债务人(haereditarios debitores fi洲)。⑥一句话,重生就是为了解除原罪之债的束缚(usab eius obligatione solvantur)。⑦

一旦原罪的债务被解除,个体就将不仅摆脱魔鬼的权力,而且摆脱从亚当那里延伸出来的纽带,因为他们与亚当之间父子一体的自然关系和继承关系,被基督的恩典彻底斩断了。这样,“被缚”的人就将成为“被解放”了的人。然而,被解放了(liberare)的人并未因此成为“自权人”意义上的“自由人”(liber),甚至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解放自由人”(libertinus,libertus)。因为,生于亚当的他们因重生而被“转移”到了基督那里(natos ex Adam,tran.sferri renatos oportetad Christum)。⑧从自然关系来看,众人都在亚当之中、都是“那一个人”,都牢牢地被原罪之债束缚着。一旦被转移到基督之中,那些与亚当合为一体的人便脱离了自然关系的纽带,并基于恩典关系而与基督合为一体,成为基督的肢体。与基督结合在一起的基督徒,将获得一个新的身份,即圣父的养子。

四、圣父与收养

从原罪问题来看,洗礼意味着家庭身份和继承关系的变化,就是说,与基督合为一体的人将摆脱家父长亚当的遗产(即原罪之债),从而成为基督的共同继承人和上帝的孩子。众人继承原罪之债所根据的,是以生育为基础的自然关系。而当基督徒在洗礼中加入基督的身体时,从亚当那里产生的自然关系以及原罪之债的继承都被解除了。所以奥古斯丁认为,基督“不受制于老父亲的债(paterno antiquo debito),却改变了我们的遗产和父亲”。①结果,基督徒都成了圣父的孩子,和基督的“共同继承人”。不过,基督徒何以是圣父的孩子,又何以是基督的共同继承人呢?

在奥古斯丁看来,上帝“生有一子,但不愿意他只是一个(et unum esse noluit)”,于是便将基督徒造为他的“共同继承人”。作为独生子基督的共同继承人,基督徒显然也被理解为上帝的孩子,但不是上帝“生”的孩子,而是“收养”的孩子。②换言之,基督因“自然” ( natura)而成为上帝的孩子,基督徒则因“恩典”( grati-o)而成为上帝的孩子。③关于上帝的孩子,奥古斯丁是这样说的:

我们是上帝的孩子,但这是因为,他通过其意志将我们造(fecit)为孩子,而不是因为,他从其自然中将我们生(genuit)为孩子。上帝确实生了我们,不过这是指,收养的孩子是从收养的仁慈中生的(adoptanti.s generatos beneficio),而不是从自然中生的。最后,我们之所以被称为上帝的孩子,是因为上帝召唤我们成为养子女;我们作为人被收养。他被称为独子,即独生子,是因为他是圣父之所是(quia hoc est quod Pater);而我们是人,上帝是圣父。④

作为一名熟悉罗马法的修辞学家,奥古斯丁清楚地知道收养的关键是“意志的抉择”(或神圣恩典)。⑤就是说,收养者与被收养者的父子关系奠基于意志,而不是自然。根据罗马法,被收养者要彻底脱离原来家庭中的自然关系和人伦秩序,然后进入收养者的家庭。收养建立的家庭关系不同于生育建立的家庭关系,前者奠基于法律,后者奠基于自然。不过罗马法学家依旧强调养子女和亲生子女具有相同的地位,因为“收养模仿自然”(adoptio enim naturam imitatur)。⑥然而,奥古斯丁却决定性地扩大了收养与生育之间的差异:不仅收养使基督徒脱离亚当的家父长权力(patria potestas),而且,对圣父而言,作为养子的基督徒和作为亲生子的基督,并不具有相同的地位;换言之,以意志为基础的收养,并不模仿以生育为基础的自然。这在根本上是因为,基督和上帝的自然相同,人与上帝的自然则不同。

基督徒之所以要被圣父收养,就是为了打破众人与亚当之间的自然关系。从家父长亚当那里解放出来的家子并没有成为“自权人”,没有成为新的“家父长”,因为他们将受制于另一个家父长的父权,即圣父的父权。既然受制于圣父的父权,他们就永远没有绝对的自由和自我,相反,他们必须意愿上帝的意志,将上帝当成最真实的自我。基督徒摆脱家父长亚当,就等于向父亲“死”,或者说,等于“杀死”父亲;⑦从而,他们将“活”在养父的权下,成为独生子基督的兄弟和共同继承人。

一旦成为上帝的养子女,基督徒就不再继承亚当的遗产,即原罪之债,而是与基督一道共同继承上帝的遗产。奥古斯丁说:

在新约中,父亲的债通过遗嘱人的血被除去;结果,因出生而负债(obligatus)的人类,便开始因重生而不再受制于父亲的债。中保说:“也不要称呼地上的人为父。” (《马太福音》,23:9)这句话的意思是,我们找到了另一次出生,由此便不再继承父亲,而是永远与父亲生活在一起。

“不再继承父亲”,是指摆脱时间中生死继替的自然关系;“永远与父亲生活在一起”,是指在永恒中继承圣父的遗产。圣父的遗产其实就是永生②,或者说,就是上帝本身。③基督徒继承永恒的遗产的凭据,就是基督死前留下的“遗嘱”(testamentum),而这份“遗嘱”便是圣经(Tes-tamentum,严格说来是指新约)。正因此,奥古斯丁明确将基督教的圣经与遗嘱联系起来,并说“遗产通过遗嘱被给予” (per testamentun daturhaereditas)。④作为基督徒与上帝立的“约”,圣经从根本上被理解为基督受难前留下的遗嘱,由此,他的共同继承人得以在天国继承圣父的遗产。虽然圣经这份遗嘱是基督死亡时立下的,基督徒对“遗产”的继承却不以圣父的死亡为前提。⑤奥古斯丁知道,罗马法规定死亡是继承的前提:如果父亲不死,儿子就不能继承父亲的遗产。不过,为了基督徒能够继承,圣父不但不会死亡,反而与他们一起享受永恒遗产:

父亲为你保存的所有东西,都只有等他死了,你才能继承;他的死亡为你的生命开路(vi-tae mae locum faciet morte sua)。然而,不管圣父上帝为你保存什么,他都与你一起保存( secumservat);作为继承人,你将与圣父一起拥有遗产,不用盼望他死去,而要亲近永远存在的父亲,永远在他之中。

可见,如果说永恒的遗产就是永生,永生就是上帝,那么,继承遗产的基督徒将“在上帝的遗产中,与上帝一起活在永恒之中”(cum illo inipsa hereditate in aeterrnum Vivamus)。⑦这进一步说明,那些与基督一起共同继承遗产的养子,将无需像世俗的继承那样根据自然的亲等分割父亲的遗产,他们每个人获得的将会一样多,因为他们都将同时继承同样的永生,都将安享同一个上帝。

然而,在末日来临之前,手持“遗嘱”或圣经的基督徒并不能真正得到永恒的遗产,因为那其实只是“应许的遗产” (promissam haeredita-tem)。⑨被上帝收养的人都“属于一个大家庭”(magnam familiam pertinemus),⑩但他们在尘世中并不能真正抵达天上的家,只能“在旅程中虔信而热切地渴望着那个团契” (cuius societatemquisquis in hac peregrinatione fideLiter et flagranterdesideraverit)。⑩奥古斯丁试图为基督徒建构出一个大家庭,这个家就是基督徒与上帝的团契,就是作为身体的基督徒和作为头的基督的合一。同时,他也非常清楚地意识到,对于尘世中的陌生人而言,这个家庭只是一个渴望中的团契,根本就无法在历史中实现出来。而他的真正目的在于,用天上的大家庭解构地上的小家庭,削弱以生育自然法为基础建立的家庭关系和人伦秩序。

综上可见,原罪继承依赖的基础是自然关系,而洗礼的恩典解除初人欠下的原罪之债,就是解除自然关系。这样,基督徒就从亚当转移到基督那里,从自然意义上的孩子,即亚当的后代,变成意志意义上的孩子,即圣父的养子。借助原罪继承问题,奥古斯丁的真正意图乃是改变人的家庭归属,使人从自然共同体意义上的家庭,转移到基督教团契意义上的家庭。不过,圣父所有的养子建构出的其实并不是一个真正的家庭,而只是存在于陌生人之间的抽象结合,这个结合又被称为“上帝之城”。正如“上帝之城”不是一个真正的城,奥古斯丁所说的“大家庭”也不是一个真正的家庭,它们都属于脱离自然关系的陌生人组成的无形团契或教会。

(责任编辑 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