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塞尔动机引发概念的起源及其意义——一个哲学史的考察

作者:陈 伟 来源:现代哲学 发布时间:2016-03-14 阅读量:0

【摘要】“动机引发”是胡塞尔现象学的基本概念。这一概念起源于胡塞尔对传统用法的继承和发展。从叔本华那里,胡塞尔接受了动机引发可直观性的观念,但是反对他对因果性做心理物理学的解释;从布伦塔诺那里胡塞尔接受了动机引发包含着论证和经验两个指向的观念,但是进一步扩大了动机引发的适用范围;胡塞尔批评了迈农的动机引发不可感知的观点,捍卫了布伦塔诺的观点。在对传统继承的同时,胡塞尔将动机引发的研究扩展到事物感知领域中,在此基础上,动机引发问题对于超越论哲学的基本意图的重要意义就凸显出来。

【关键词】胡塞尔;叔本华;布伦塔诺;迈农;动机引发

中图分类号:B51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 -7660 (2012) 03 -0075 -09

在《观念Ⅱ》中被胡塞尔标识为“精神生活之基本法则”①的动机引发( Motivation)是一个现象学的基本概念。这个概念并不是胡塞尔所独创的,而是在哲学史和心理学史上早就存在并一直被使用的概念。通过一种哲学史的观察可以发现,现象学的动机引发概念正是起源于胡塞尔对该概念的传统用法的批判性继承。因此,考察胡塞尔现象学的动机引发概念的起源,厘清胡塞尔从传统中批判了什么,接受了什么,发展了什么,对于正确理解这一概念在胡塞尔现象学中的含义和地位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遵循以史带论的方法,即所有的论述都仅仅立足在这样的材料上,这些材料确实能表明胡塞尔在动机引发问题上受到别的哲学家的影响,或与他们产生交锋,而不试图在观念上推测这一概念与传统用法的可能联系。更具体地说,我将比较胡塞尔和叔本华、布伦塔诺、迈农对相关问题的看法,在这种比较中,现象学的动机引发的基本特点就会呈现出来。

一、胡塞尔与叔本华:对心理物理学的平行论的批判

从笔者掌握的胡塞尔资料来看,胡塞尔很少谈及叔本华,即使谈到他也只是一笔带过。但是实际上胡塞尔很早就注意到叔本华对于动机引发问题的谈论。在1892年7月29日写给布伦塔诺的信中,胡塞尔提到他正为44名学生讲授“论意志自由”( uber Freiheit des Willens)②。该文是叔本华为挪威皇家科学院的有奖征文而写的论文,于1839年获得挪威皇家科学院的褒奖。皇家科学院提出的题目是:“人类意志的自由,能从自我意识( SelbstbewuBtsein)得到证明吗?”③

在该论文中,叔本华竭力证明人类意志正如任何其他事物一样,也要遵循必然的因果性。叔本华区分出三种因果性形式,即原因( Ursa-che)、刺激(Reiz)和动机引发(Motivation),这三种因果性形式分别对无机物、植物和动物有效。原因这个词的最狭窄意义通过牛顿第二、第三定律得到规定,即作用力与反作用力是同时的,以及作用力的强度与原因的强度是成正比的,这两种定律适用于无机物;但是它们并不适用于植物,规定着植物的生命的是刺激,刺激的作用力依赖于与被刺激物的接触以及依赖于刺激的时间和强度;而刺激又不适用于动物,规定着动物特性的是动机引发,即由于认识( Erken-nen)而引起的因果关系。动物的运动不能产生于对刺激的单纯感受性,而是产生于动物所特有的表象能力( Vorstellungsvermogen)和智力(In-tellekt),这种表象能力和智力(或总括为认识)甚至可以直接地被标识为动机引发的因果关系,因为在叔本华看来,动物的一切本己运动都是由表象引起的,而表象就是作为引起运动的原因,即动机( Motiv)。在此叔本华严格地区分了动机( Motiv)和动机引发(Motivation)这对概念①,前者指作为原因的客体(表象),后者指因果关系本身,这种因果关系通过对原因(动机)的感受,即通过表象能力或认识能力而显现出来。②所以叔本华说:“作为动机而起作用的客体仅只需要作为被感知之物和被认识之物而存在;至于它在统觉中持续的<时间>长短、<距离>的远近以及清晰的程度,这都是无关紧要的。这时,所有这些区别就全然不改变效果的程度,只要动机一被感知,它就以完全相同的方式起作用,但有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它是这时必须产生的意志的一个决定性原因。”③

叔本华认为,在生物序列不断往高级上升的过程(植物一动物一人类)中,原因的物质性不断弱化,最后成为非物质性的纯粹表象(动机),这样,动机引发这种类型的因果关系就不可能像前面两种因果关系(即原因和刺激的因果关系)那样可以完全从外部把握,但是却可以通过一种内在的认识来进行补充。但是叔本华立即强调:“动机引发和上面论述的因果关系的另外两种形态极其相似,它只是这些形态演化而达到最高阶段罢了。”这就是说,叔本华并不认为自然界的无机物、植物、动物、人类意识(包括意志领域)的运动在因果作用的必然性方面有本质区别,因果性之所以要分成原因、刺激、动机引发,仅仅是同一个因果性在不同阶段的演化而已。一言以蔽之,这种认为本质上是同一个因果规律在物理世界和心理世界中平行地发生作用的观点,可以称之为心理物理学的平行论( psy-chophysischen Parallelismus)。

以上是对叔本华论因果性问题的概述。在笔者目前所能找到资料中,只有“被动综合分析”的一个增补材料的脚注中涉及到胡塞尔对叔本华的相关问题的简单评价:“如果人们采取心理物理学的平行论观点,那么就可以借用叔本华的这句话:内在地看,动机引发=因果性。但是这种观点是不被推荐的。”⑤

从表面上看,叔本华对胡塞尔的影响首先是消极的,因为从1900年到1913年之间,在《逻辑研究第一卷》、《哲学作为严格的科学》、《观念》Ⅱ等论著中,胡塞尔花费了很多力气来批判心理物理学的平行论,以对自然因果性和动机引发作出本质区分。因为如果不对这两者作出本质区分,就会产生在《哲学作为严格的科学》中所归纳出来的以下两个问题:“一方面是将意识自然化,包括将所有意向一内在的意识被给予性自然化;另一方面是将观念自然化,并因此而将所有绝对的理想和规范自然化。”①

对将观念自然化的批判是在1900年的逻辑研究第一卷中得以展开的,这一批判以对心理主义的反驳的形式表现出来,其中包含两个层次:首先否定作为自然规律的因果规律的必然性,其次否认逻辑规律就是因果规律的一种,并在此基础上区分实在与观念、区分实在(自然)规律的必然性和观念(逻辑)规律的必然性。②通过上述两层论证,胡塞尔得出结论:在观念规律与实在规律之间、在规范性规定与因果规定之间、在逻辑必然性和实在必然性之间、在逻辑基础与实在基础之间具有根本性的、永远无法消除的差异③,也就是说,作为在观念意义上的心理体验的逻辑规律不可能平行地与实在意义上的自然规律具有本质上相同的因果性。

对将意识自然化的批判主要是在1913年的观念Ⅱ中得以展开的。胡塞尔论证道:“如果一种不相容的规律是先天地存在的,由于这样的B1和B2(B1与B2在此指代两种先天地不相容的意识体验——引者注)在一个意识一般中是不相容的,那么,与我们认为依赖于C1(在此指生理学意义上的神经系统——引者注)的B1相联结的东西,就不再简单地通过与C1相联结的C2或一般地通过C-状况的作用来确定,而是存在着一种绝对稳固的规律,这一规律并不在C的经验规律性中具有其平行性……每一个体验都在共存中具有其背景和其周围环境,正如它在坠人过去中具有其周围环境一样(因此它恰恰在坠人中自身构造为活生生的过去之统一。)这是先天的关系,体验只能是这样存在。据此我们具有各种各样的现象,这些现象要还原到因果地隶属于C的状况,这种说法纯属荒谬之言。”④通过这样的论证,胡塞尔指出意识有其本己的先天规律,它既不与作为经验规律的自然因果性(这里指自然因果性在大脑神经中枢的刺激一反应作用)产生平行作用,也不因果地依赖于它。而意识的这种本己的先天规律,就是精神生活的基本规律:动机引发。因此在叔本华那里,动机引发是自然因果性演化到最高阶段这样的说法,在胡塞尔看来是荒谬而有害的。

但是,实际上胡塞尔对叔本华不仅仅是批判,还有继承。最明显的是,胡塞尔最早是从叔本华那里注意到并沿用Motivation这个概念的。此外,胡塞尔还从叔本华那里注意到了对Motiva-tion的一个重要规定:即叔本华在《充足理由律的四重根》中提出的观点,“动机引发就是内在地被看到的因果性。”⑤胡塞尔显然注意到了这个观点,但是没有对此展开进一步的说明。叔本华的这个观点被布伦塔诺所接受,有证据显示,布伦塔诺认真读过叔本华的东西,赞赏他对动机引发问题的论述。⑥至于胡塞尔是经过布伦塔诺才去了解叔本华对相关问题的论述,还是胡塞尔自己注意到了叔本华对相关问题的论述,我们这里无法给出答案,但是这一点并不十分重要,重要的是,胡塞尔确实从叔本华和布伦塔诺那里注意到了动机引发的可直观性这个观点,而这个观点对于现象学的动机引发概念之形成产生极为重要的影响。

二、胡塞尔与布伦塔诺、迈农

但是布伦塔诺的另一个学生,奥地利新实在论的代表人物迈农,却坚决地反对布伦塔诺关于动机引发问题的观点,而胡塞尔则为他的老师进行辩护,因此这三位哲学家正是可以在动机引发的标题下被联系在一起。我们首先从《逻辑研究》第一研究中涉及到动机引发问题的一段话开始:

“我在这里还要说明,在动机形成( Motiv-ierung)这个说法的一般意义中包含着论证和经验的指向,这个说法在我看来是无法回避的。因为事实上在这里有着一种完全明确无误的现象学的共同体,它是如此明显,以至于它可以在通常的意义上宣布:人们不仅仅可以在指示所具有的逻辑的意义上,而且可以在指示所具有的经验的意义上一般地谈论推理和结论。这种共同性所包含的范围显然要更广些,它还包括情感现象的领域,特别是意愿现象的领域,原初所谈的动机仅仅是指这些现象中的动机。在这里,‘因为’也起着一定的作用,这个词在语言上运用范围和最一般意义上的动机形成一样广泛。因此,我不能认为迈农对布伦塔诺术语的指责是合理的,我在这里也沿用了这些术语。但我完全同意他的这一说法,即:对动机形成的感知无非就是对因果性的感知。”①

我们从这段话中分离出与本文密切相关的以下几个问题:1.布伦塔诺如何理解动机形成( motivierung)?2.迈农如何理解动机形成以及他是怎样批评布伦塔诺的?3.胡塞尔是怎样反驳迈农而坚持布伦塔诺的术语,并进而发展出现象学的动机引发概念的?

1.布伦塔诺对动机引发的理解以及胡塞尔对布伦塔诺的继承

我们先从第一个问题开始。布伦塔诺在其判断学说中对判断进行各种分类时讨论到绝然判断( apodiktische Urteil)和断然判断(AssertorischeUrteil)的区别,他说:“当一个判断直接从另外一种心理现象中被引起( verursacht wird)并且我们感知到这种因果关系( Verursachung)时,这个判断就是被动机引发的( motiviert)。在绝然判断的情况中涉及到一种通过表象质料(Vor-stellungsmaterie)而来的动机形成(Motivierung)。如果这种动机形成不在场,人们就是在谈论断然判断。因此断然判断在此仅仅意味着一种缺乏,即通过表象质料( Vorstellungsmaterial)而来的动机形成没有被给予。”②这句话中至少包含着以下几点重要的信息:

(1)动机形成是一种因果关系,并且是心理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布伦塔诺在《出于经验立场的心理学》一书中区分了物理现象和心理现象,认为心理现象要么就是表象,要么以表象为基础,③布伦塔诺已经讲得很清楚,如果一个判断被其他心理现象引起的话,这里就存在着一种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表现为动机形成。因此动机形成的引发项和被引发项都是心理现象,动机形成是心理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

(2)动机形成的因果关系是可明见地直接感知的,它是布伦塔诺所说的内感知的对象。动机形成的引发项和被引发项都是表象质料,表象质料中的Matene兼有物质和材料两种含义,因而表象质料也可做两方面的理解:一种是理解为独立于表象活动的物质对象,另一种是表象活动本身中包含着的材料或内容。布伦塔诺在此似乎特意要提醒人们不要产生误会,因而在使用了Vor-stellungsmaterie后,紧接着就用Vorstellungsmate-rial一词来对前者可能产生的误会进行一个澄清,而由于Material -词就是材料、内容的意思,因此很明显,引文中的表象质料( Vorstellungsmate-rie)指的是表象活动本身包含着的材料或内容。这就意味着,动机形成的引发项和被引发项都是心理现象,这种引发关系不需要借助于一个超出内感知的把握范围的外在实在客体参与进来,因而动机形成本身也是心理现象,这样动机形成本身也是可被内感知的,“在此总是存在着对因果性的明见的感知”。④

(3)动机形成的因果性并不是在任何心理现象之中都会出现。根据布伦塔诺,至少有两种情况是没有动机形成的:一种是在直接认识或直接判断中;另一种是在间接认识的断然判断中。在直接的认识或直接的判断中,所有其他的证明都要以它为基础,而它本身就不再需要通过别的东西被动机引发,这种认识或判断是明见的判断。①间接判断包括断然判断和绝然判断,断然判断的对象是合乎逻辑的真实之物,绝然判断的对象是合乎逻辑的必然之物。②如果从胡塞尔的观点来稍微引申一下的话,断然判断就是在事实领域中的判断,而绝然判断就是在本质领域中的判断。当布伦塔诺坚持动机形成只在绝然判断中被给予而没有在断然判断中被给予的时候,他实际上就把动机形成限制在本质必然的规律性领域中。这就是上面胡塞尔引文中提到的,动机形成中包含着论证的指向,即在逻辑意义上所谈论的推理和结论。

但是布伦塔诺似乎并未能彻底地坚持这一点,即彻底地坚持动机形成仅限制在绝然判断中,原因就在于以下一个事实:即使绝然判断的表象质料是与事实无关的东西(例如逻辑前提与逻辑结论),但是绝然判断作为判断活动仍然要在事实领域中进行,“因而绝然判断在这个意义上也是一种断然判断”③。基于这个事实,他承认,具有动机形成的判断也可能是错误的④,当他这样表述的时候,实际上已经认为动机形成不仅仅局限在逻辑的本质必然领域中,因为在该领域中不可能有错误。也就是说,在绝然判断中有两种动机形成:一种是逻辑的观念规律领域中的动机形成,这个动机形成的引发项和被引发项都是逻辑规律统一体之内的判断内容(表象质料),它们本身处在本质领域之内;另一种是判断活动中的动机形成,这个动机形成的引发项和被引发项都是事实领域中的判断内容(表象质料),它们处在心理活动的经验领域中。后一种动机形成就是上面胡塞尔引文所指的动机形成中包含着经验的指向,即在一般经验的意义上谈论推理和结论。

在布伦塔诺看来,动机形成不仅在判断领域中出现,也在情感领域中出现,概括地说,布伦塔诺从判断领域和情感领域中主要列举了四种动机形成的情况:结论命题通过前提命题而被动机引发;判断通过弄清概念而被动机引发;对手段的意愿通过对目的的意愿而被动机引发;对善的正确认识通过对价值的表象而被动机引发。⑤

综合上面的分析可以很清楚地看出,上述胡塞尔的引文其实是综合了布伦塔诺对动机形成的理解,正如胡塞尔所言,他沿用了布伦塔诺的术语。但是主要是对术语内涵的沿用,而不是对术语本身的沿用。因为胡塞尔在其他绝大多数的地方并不使用布伦塔诺的动机形成( Motivierung)一词,而是使用他所偏好的动机引发( Motiva-tion)一词。

2.迈农对动机引发的理解及其对布伦塔诺的批评

迈农坚定地反对因果关系可感知性的观点。⑥因果关系问题在迈农的“休谟研究Ⅱ”中被置于关系范畴下来讨论,在讨论关系范畴之前迈农做了一个限定,他仅仅研究在诸表象客体之间的,即在心理现象的诸内容之间的关系,在此内容意味着内在客体。因此关系仅仅应在它们被表象的范围内得到研究。⑦在这一限定之下,迈农所讨论的因果关系就不是实在领域中外在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而是心理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迈农首先引用了叔本华《关于充足理由律的四重根》中的一句话:“动机引发就是内在地被看到的因果性。”⑧这句话表明,叔本华认为动机引发是可内感知的,我们上面已经谈过,布伦塔诺对这个观点也是赞同的,他甚至还由于叔本华在被动机引发的意指中指明了原因概念的起源而表达了对他的敬意。⑨但是迈农对他们的这一观点采取了强烈的否定态度,他论证道:“(相同的)表象( Vorstellung),这一次作为动机而出现,另一次却可以在没有意愿行为的跟随的情况下存在,因此表象作为动机仅仅存在于对一种确定的心理境遇( Disposition)、甚至可能是物理境遇的假设中——但是内感知并不能提供对这种境遇的认识。因此在内感知可达到的心理现象之间根本就不存在本真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因而这样的因果关系也就没有被感知到。”①

我们可以借用D.Rollinger的例子来作为迈农的论证的一个例示:在一种情况下我可以表象一个冰淇淋甜筒,随后立即想要去吃它;在另外的情况中我也可以表象一个冰淇淋甜筒但是却没有因这个表象而引起任何的意愿行为。②显然,在前一种情况中,表象作为动机引起了意愿行为,在后一种情况中,表象并没有引发任何行为。现在问题在于,在前一种情况中,对冰淇淋的表象与想吃冰淇淋这一意愿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动机引发的因果关系。迈农的思路是,既然对冰淇淋的表象是同样的表象,而产生出不同的结果,那么对冰淇淋的表象与想吃的意愿行为之间就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当他说表象作为动机仅仅存在于一种假设中的时候,他实际上就试图用心理现象之外的原因来解释心理现象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在他看来,作为动机的表象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表象,即不是心理现象意义上的表象。因此,如果这里真的存在着因果关系的话,迈农倾向于把它理解为不是心理现象(表象内容)之间的因果关系,而是在外在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如果在这样的心理现象之间真的存在着这样一种精神的动机引发,那么它必须是一种外在的关系。”③既然动机引发是一种外在关系,它当然就不可能被内感知所把握到。

3.胡塞尔对迈农的反驳

有意思的是,胡塞尔在他自己的“休谟研究”藏本中上述迈农引文的页边写下了他自己的反驳意见:“但是动机引发着的表象与在内容上相同而排除了动机引发之物的表象仍然不是同一个表象。动机引发活动的特征仍然是存在于前者中的,正如动机引发特性存在于意愿领域中一样。因此这一论证是无效的。”④胡塞尔在这里反驳的是迈农的不言自明的前提,即两种在内容上相同的表象是同一个表象。因此在胡塞尔看来,迈农的论证把两个不同的表象(一个具有动机引发特征,另一个不具有)看成是一个表象时而具有动机引发特征、时而不具有动机引发特征,从而来推论出动机引发不具有必然因果性,是根本无效的。当然,由于这句话仅仅是胡塞尔读迈农的“休谟研究”时的评注,因而并没有有意识地展开论证,所以我们还需要根据其他资料来补充其中的论证。

胡塞尔在逻辑研究第五研究中对“表象”一词做了细致的区分:首先区分表象行为和表象质料或表象内容,⑤然后又在表象行为和表象内容侧各罗列了若干歧义,⑥他想由此表明,未经现象学地澄清和区分的对表象概念的使用将会导致严重的有害性。胡塞尔认为,表象行为与表象质料(内容)的关系在于一方面表象质料是表象行为的基础,另一方面表象质料又不是独立于表象行为的个别物,而是一个完整行为中构成意向本质的一个方面,⑦因而是表象行为的不独立的因素。“正如这种‘表象’(即表象质料意义上的表象——引者注)是任何一个行为的基础一样,它也是(根据第一个意义的)表象行为的基础。如果质料是表象行为的基础,那么这个质料,即可以在各种不同的行为中作为同一质料而起作用的质料,便随着一个特有的行为质性‘表象’、以一种特有的‘意识方式’被给予。”①这就是说,不同行为的质料可以是相同的,在此我们可以理解为什么胡塞尔不建议在表象内容或质料的意义上来使用表象这一概念,因为它无法区分出相同内容的不同表象行为。胡塞尔这里是对一个简单的客体化表象行为及其行为质料的关系的描述,在涉及到简单行为与复合行为、非客体化行为与客体化行为的关系时,胡塞尔则认为它们之间是奠基关系:“奠基这个概念现在至少具有这样两重含义,它一方面是指非客体化行为(如喜悦、意愿、憎恨)在客体化行为(如称谓、陈述)中的奠基,另一方面是指一些客体化行为(复合行为)在另一些客体化行为(简单行为)中的奠基。”②

现在我们再来看胡塞尔对迈农的批评就清楚多了:如果把迈农的论证中的表象理解为表象质料,那么迈农当然是正确的,即这一次伴随有动机的表象和另一次不伴随有动机的表象是同一个表象,但是将表象理解为表象质料不符合迈农引文的意思,因为迈农想证明各心理现象之间没有动机引发的因果性,而表象质料还不能算是一种心理现象,只能算是某种心理现象的抽象因素,因此迈农的表象指的应该是一种独立的心理现象,即表象行为,根据胡塞尔之前的区分,表象.行为并不因为表象质料(内容)的相同而必然相同,例如,我对冰淇淋的表象可以有多种情况(我们以视觉感知为例):当我将在我面前的这个圆锥体的某物意指为冰淇淋的时候,我实际上已经将冰淇淋立义为某种食品,与此同时,另一种建基于其上的非客体化的意愿行为(我想吃冰淇淋或我厌恶冰淇淋)也随之产生出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在客体化的表象行为中确实就已经包含着建基于其上的(被引发的)意愿行为,换言之,在这种从客体化行为向非客体化行为的过渡中,动机引发的因果性已经必然地在起作用了。这里的必然的意思不是指对冰淇淋的表象在事实上必然会引发对冰淇淋的意愿,因为实际上它也可能引发意愿的反面(即不意愿),这里的必然指的是如果作为客体化行为的表象行为要和意愿行为发生关系,它们之间必然是在本质上的引发与被引发、奠基与被奠基的关系。这种关系无须借助于任何外在的事实作为假设,它是可以直接地、本质地被直观到的。

在另一种情况中我们当然也可以不将在质料上相同的在我面前的这个圆锥体的某物表象为作为食品的冰淇淋,而只是表象为在我面前的如其所是之物。但是,正如上面谈到的,将这个圆锥体表象为冰淇淋和表象为就是这个圆锥体的构形本身,这已经不是同一个表象,因此不能(如迈农所做的那样)混为一谈。在后一种表象中,如迈农所说,当然就不存在表象行为和意愿行为之间的动机引发关系,但是这并不能表明根本就不存在着动机引发关系。在胡塞尔看来,即使是在把质料单纯表象为中立的、无存在设定的某物的情况中也是具有动机引发关系的(但当然不是与意愿行为之间的动机引发关系),这种动机引发关系表现为质料的充盈引发了事物统觉,在这个意义上,胡塞尔说:“如果充实活动形成,这里便有一个现时的动机引发,也可以说,统觉本身就是一个动机引发。”③这种在事物感知或事物统觉之形成中的动机引发,无论是叔本华、布伦塔诺或迈农,都没有涉及到,应该说是胡塞尔在动机引发问题上开辟的新领域。并且,就胡塞尔现象学的发展来说,胡塞尔并不首先处理意志或意愿领域的动机引发问题,而是首先处理事物感知领域中的动机引发问题,更具体地说,首先处理“空间事物的角度性经验的动机引发关联”。④

三、现象学的动机引发概念的基本特征及其意义

从最宽泛的意义来说,动机引发(无论是现象学的动机引发还是叔本华和布伦塔诺的动机引发)标识着心理现象(如果借用布伦塔诺的术语的话)之间的关系,确切地说,标识着心理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且,这种动机引发的因果性是直接可感知的。除此之外,在布伦塔诺那里,对动机引发问题的研究从传统的情感和意志领域扩大到逻辑判断的领域乃至一般经验判断的领域,而胡塞尔(以批评迈农的方式)明确承认他的动机引发概念是对布伦塔诺概念的沿用,因此从这个层面上说,胡塞尔现象学的动机引发概念直接起源于布伦塔诺(以及叔本华)的相关概念。

但是,如果我们把握住胡塞尔对动机引发问题的整体构想的话,就可以发现许多不同于这一概念的传统用法(包括叔本华和布伦塔诺)的地方,而正是在这些不同之处,胡塞尔现象学的动机引发概念之基本特征以及这一概念对胡塞尔整个现象学的哲学意图的重要意义才清晰地呈现出来。

在观念Ⅱ中,胡塞尔用了整个第三部分(即“精神世界的构造”)来展开对动机引发问题的系统研究。在“动机引发作为精神生活的基本法则”的节标题下,胡塞尔区分了两种动机引发:理性的动机引发和联想的动机引发。

理性的动机引发是传统意义上的动机引发,其特征是执态通过执态而被引发,执态( Stel-lungnahme)是一种主动的设定行为,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谈论感知行为、判断行为、猜测行为、意愿行为等等之间的相互动机引发,还可以谈论主动的理性自我如何在这些行为中得以动机引发。①例如,对前提的判断行为引起对结论的判断行为就是一种理性的动机引发,而这种动机引发行为重又引发了作为理性的主动的自我本身,对目的的意愿行为引起对手段的意愿行为也属此列。从这个规定中可以看到,我们前面谈到的叔本华、布伦塔诺、迈农所理解的动机引发都是理性的动机引发。

联想的动机引发与理性的动机引发处于对照之中,“在这里”所涉及到的不是关于通过执态而得到的执态的动机引发(通过积极命题而得到的积极命题),而是关于任意类型的体验的动机引发,即任意的这样的体验,它们是从早前的理性行为和理性成就而来的积淀物,或者这些体验根据相似性作为统觉性的统一而表现出来。”②联想的动机引发这一层含义在传统用法中是缺乏的,它应被确切地标识为现象学的动机引发概念的特有含义。

理性的动机引发和联想的动机引发在以下意义上处于对照中,即前者是主动的,后者是被动的,因而这对概念也常被胡塞尔用另外一对概念所置换,即主动的动机引发和被动的动机引发。③但是理性的动机引发和联想的动机引发(或主动的动机引发和被动的动机引发)不是相互独立地发生作用的,而是相互交织地发生作用的,并且被动的动机引发在发生上要先行于主动的动机引发,因为只有在被动的动机引发提供出原质料(Urmatierials)的前提下,主动的、执态的动机引发才可能发生。④因此,为了达到彻底的可理解性,被动的动机引发分析必须先行。

因此我们看到,与对动机引发的传统用法不同,胡塞尔首先并不专注于判断、情感、意志领域中的动机引发问题,而是首先关注一般的事物经验领域中的动机引发问题。在观念I中,胡塞尔第一次明确表明动机引发是现象学的基本概念,他说:“物是周围世界的物,即使它是未被看见的物,即使它是实际可能的、未被经验的、但可经验或也许可经验的物。可经验性绝不意味着一种空的逻辑可能性,而是在经验关联内被引发的(motivierte) 一种可能性。这个关联本身彻头彻尾是‘动机引发’的关联,它永远纳入新的动机引发和改造那些已形成的动机引发。①”在加引号②的动机引发一词下,胡塞尔自己加了如下脚注:“应当注意,由于我在《逻辑研究》中分离出纯现象学领域而直接产生的这个基本的现象学概念——动机引发(它与相关于超越的实在领域中的因果性概念相对照),是这样一种动机引发概念的普遍化,按后者,例如,我们可以说目的意愿是手段意愿的动机。”③事物经验或事物感知就其是存在设定而言,当然是主动的执态,是主动的动机引发研究的领域,但是从意识流的具体统一来看,任何一个作为执态而出现的感知都具有其被动综合的历史,因而事物感知中的动机引发首先可以被标识为被动的动机引发。

胡塞尔对动机引发的研究向事物感知领域的扩展具体地体现了其超越论哲学的基本意图,因而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对于胡塞尔来说,哲学的决定性问题是自然与精神的关系。④克服自然与精神的二元对立,要求对所有认识构造物的最终源泉进行回问,并认为一切客观性最终都应该并且能够在绝对的主观性中达到彻底的可理解性,这始终是胡塞尔超越论现象学的基本意图。而1905年开始的将传统的动机引发概念扩展到事物感知领域正是胡塞尔实现这一意图的第一次尝试。在此后的著作中,自然与精神、因果性与动机引发这两对概念总是平行地得到关注,但当然不是得到同等的对待,它们之间的关系是,自然以及自然因果性是相对的,精神以及动机引发是绝对的。这里相对指的是,自然必须要处于与精神主体的意向关系中才能存在;而绝对指的是,精神不依赖于自然,不依赖于它之外的任何东西,更确切地说,精神就是它的构造物与它的统一,自然作为精神的构造物本身处于精神的统一体中,精神是绝对封闭的统一体,此外再无任何东西,在这一个意义上,精神是绝对唯一的东西。⑤精神的绝对性是在超越论的悬搁和还原之后才凸显出来的,“观念1第47节表明,超越论的悬搁自身被解释为从客观之物的因果性返回到视域意向性的动机引发关系上。”⑥

因此,本文第三节一开始的那个说法(“动机引发标识着心理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就是不确切的。胡塞尔的动机引发概念摆脱了对这一概念的传统使用的二元论预设(物理现象和心理现象的区分),因而摆脱了自然因果性和动机引发分别在自然(物理)领域和精神领域(心理领域)各司其职的尴尬。现在对于作为现象学的基本概念的动机引发来说,合适的说法是(正如前面已经提及):动机引发是精神生活的基本法则⑦。

(责任编辑 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