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兰] Dariusz Dobrzanski,胡洁瑶/译,临川/校+
中图分类号:D0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 -7660 (2012) 01 -0024 -04
导论
1989年,五个中东欧国家——波兰、匈牙利、民主德国、捷克斯洛伐、保加利亚和罗马尼亚,举行了圆桌会议。与会者包括了获得大多数社会成员以及政府官员支持的反对派活动家。在这些国家里,基本而言,政治论辩的进程基本上是由深刻的经济危机引发,这种经济危机同时伴随着严重的政治危机。前者以计划经济的彻底解体为特征,后者则以官僚系统(免疫于政治改革)之无效为特征。两种危机都导致了尖锐的社会冲突。
从实用主义的角度看来,圆桌会议被理解为一种为系统的改革准备必要条件的工具,它的起源被认为是一项重要的事件,并且是社会和权力的双赢。抛开文章最后一部分将提及的许多结构性的缺陷——非代表性、悖论、透明度的缺乏、排斥性以及政党获取资源的不平等性——不谈,波兰的圆桌会议在中东欧开启了自由化和民主化生活的真正进程。由圆桌会议所开启的公共论辩和社会磋商为社会和权力之间真正的政治合作创造了条件。因而,它为民主国家的建立设定了框架。由圆桌会议所开启的权力和社会之间的政治谈判、论辩、协商和协议,尽管非常困难,但仍然成为波兰以及中东欧国家政治生活的规范。文章的题目已经表述了这篇文章的主题。在可得到的文献来源的基础上,我们尝试系统地阐明基于波兰经验且由圆桌会议所体现的政治哲学所展示的在严格民主状况之下的论辩实践。在文章的最后,我们提出了一个关于波兰政治论辩经验的普遍可能性的问题。
一、斗争的逻辑与妥协的逻辑
在民主权力系统中,公民通过民主选举以解决冲突和对政治进程施加影响。在文章开头提到的国家没有这种机制。如果社会冲突得以显现并且出现在社会主义民主的领域,那么它们往往由统治阶级的利益所掌控或者以诉诸武力的方式解决。
1981年戒严令的实施是波兰最后一次以诉诸武力的方式“解决”社会冲突。这使得大众社会运动和“团结工会”被终结。
一般而言,当一种特定的事物(如自然资源、领土、知识、特权等)不能被渴求它的人们同时拥有和使用时,我们便面临着一种冲突。解决冲突有两种策略。一种受斗争逻辑的支配,当胜者获得他欲求的事物时,败者在最好的状况下他的地位相比于斗争前并无改变,但通常而言他会失去某些东西(如特权、荣誉、资源)。另一种策略则是寻求同时满足双方的办法,而这种策略大部分情况下采取妥协的方式,帮助双方达成彼此接受的规则来使用/拥有或分配事物。研究冲突问题的专家Morton Deutsch认为,以上提到的两种方法与两种基本的冲突类型相匹配——建构性的与破坏性的。后一种解决办法就是吃掉其中一方。而另一方面,在建构性的冲突里,导致冲突那些期望被认为是有效的,同时竞争的双方努力克服冲突并且寻找那些在较长时间范围内能够实现共同目标的地方。
二、波兰圆桌会议的政治哲学
1981年戒严令的实行是波兰最后一次以武力解决社会冲突。不用深究实行戒严令的原因,我们必须承认它深刻地分裂了波兰社会,从而不可能开启任何当时迫切需要的关于改革的真正的合作,以克服盛行的经济危机。双方的交流出现了紊乱,这种情况持续到1986年,以当时最后一位政治犯的释放为终结。
波兰通往圆桌会议之路漫长而悲惨。在这儿我不打算谈论它。反之,我将重构那直接地或间接地伴随会议而出现的政治哲学。我将通过引用圆桌会议的批评者和拥护者的论证来重构这种政治哲学。
(一)圆桌会议政治哲学之批评者观点
首先,经常被提出来的主要反对意见是被哲学化或者神话化的圆桌会议这一事件对于改革毫无意义。根据这种观点,因为圆桌会议的目标并非达成获得公共的善的条件,而是保存和发展当权精英和反对派精英的特殊利益,所以(圆桌)会议没有被奉为某种精致的哲学(例如某种价值观)。一方面,保存和保护没落独裁统治者在经济转型进程中可能拥有的巨大影响力,另一方面,满足新的团结运动精英的野心,这两方面在批评者看来,是该进程的主要目标。因此,谈判政策的词汇是比哲学或者价值论更好地用于描绘此事件的概念工具。
其次,批评者认为会议是精英主义的。提出这种反对意见的批评者要么是反对派要么是团结运动的积极参与者。他们认为圆桌会议中对反对派活动家的排斥,是反对派精英采取的一项战术,而这种排斥却成为团结工会精英遵循的原则。这便使得波兰的体制转型以“自上而下”的方式而非以民主管理的方式进行。当下,这个问题以权力精英不重视公民倡议的方式显现出来。
再次,批评者指出,波兰和其他计划经济国家遭受的经济危机规模之大,使得权力精英若希望维持权力则不得不达成妥协,而正是基于这个理由圆桌会议的重要性只能居于次席。
最后,当团结工会代表们展开政治商谈时,他们却忘记了他们的工会来源。当他们进入政治世界,他们便忘却了工会的精神特质,这种精神特质可使用如此的概念被定义,如对于社会的敏感、团结以及积极自由。由于政治利益,反对派十分轻易地便同意作出妥协的权力精英所提的条件,也就是说,会议中并没有讨论任何与历史相联系的主题,而采用的是实用主义的原则。
(二)圆桌会议政治哲学之支持者观点
圆桌会议政治哲学支持者提出如下观点④:他们认为圆桌会议不能被纳入斗争、战略理性等范畴,因为与会者宣布放弃“宁为玉碎,不为瓦全”的策略。他们不诉诸既成的事实政策。支持者认为使用政治冲突范畴的方法论能够更好地描述这一事件。就圆桌会议的主要理念而言,在该方法的支持者Janusz Reykowski看来,它就是一种融合了论辩规则的实用主义原则。这一原则不仅被当做解决冲突的工具,而且,在某种意义上,它自身也被当作一种价值。
圆桌会议哲学支持者指出了所达成协议具有的特点。尽管与会者背景各异——在自身经历、政治观点、生活选择等方面各不相同,他们却能够搁置这些使彼此有所区别的差异从而进行政治话题的讨论。联合政府派认为这为国家存在的理由提供了辩护,而团结反对派则认为伴随着社会合法性的获得,社会的自然权利(自由、平等、团结)亦将得到实现。联合政府派中有人持这样的观点,即他们并不应该受到批评,因为他们的行动之动机并非出于其自身的利益。团结反对派则由遭受痛苦迫害的人所代表。他们的经历是生命的悲剧,而他们将对话的人恰恰是对这种悲剧负有责任的人。双方相互之间都缺乏信任。为之前实行戒严令的经验所困扰,团结反对派认识权力的本性不是遵守协定,而是通过(如敲诈、骗局、行贿等)手段引发冲突。联合政府派则确信,在和平背后,团结工会( Solidarity)代表的和解话语是为了谋求权力。根据Reykowski的观点,不仅与会者的意图,而且会议中实践的演进都是以达成的协议为基础的。他认为圆桌会议不能被称作政治上的讨价还价,因为谈判的焦点在于从共产主义向民主转变这样一个长远的话题,而并非聚焦于一个经济的或政治的问题。被认为是解决政治冲突之工具的圆桌会议,不仅仅是这样一种政治辩论,即在辩论后由其他机构作出相关决定,而更是一个这样的辩论,在辩论中对国家的基本问题作出决定。因此,这种制度的独特性不仅在于与会者个人的生活经历,同时也在于会议中所谈判问题的规模与内容。
圆桌会议有外在的敌人。由于其中所谈论的问题(国防、经济、外交政策等)之重要和重大,圆桌会议必须遵循“秘密谈判”原则。与会者不希望自己的对手悉知谈判的细节,因为如此他们将能够运用自己的知识阻碍改革的进程。对于最经常出现的关于缺乏透明性的批评,圆桌会议的支持者这样反驳道——谈判让有限的媒体介入有利于避免被称为“公共生活的舞台化”现象,在这种现象中“媒主” ( mediacracy)影响着政治决定。在此种条件下,作出的政治决定并非与本质事件相关联,而往往是在媒体的统治原则的压力下作出的。
(三)交往理论作为论辩的普遍性成分
尽管存在上述的批评,在我们看来这些批评是合理的,特别是联系到组织改革的民主方法之程度时,现代欧洲历史已从一个非常积极的方面展现圆桌会议之意义。现代欧洲历史作为肯定的经验这个事实激发了我们提出一个关于圆桌会议之普遍维度的问题。圆桌会议似乎是一种公共论辩和交往理性的制度,此二者是圆桌会议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同时我们可以在哈贝马斯的慎思理论中得以概念化。
交往理性概念是哈贝马斯关于社会互动条件的元理论慎思的基本部分。在此语境中,哈贝马斯使用了合理性的范畴,区分了交往理性概念中的不同类型。其中每一种类型都与知识的范畴联系在一起。在我们讨论的语境里只需要谈论两种理性便足够。第一种是所谓的策略理性,常常被用于行动理论和理性选择理论;另一种是交往理性,由哈贝马斯本人“构造”。
策略理性指导行为专注于目的的达成,这种目的在一系列偏好中是最受欢迎的对象。理性选择的原则是与策略行动同样重要的因素。这种行,动的经验例证包括在市场、商品交易会、战争、斗争、外交、国际政策领域里的行动。所有这些领域,正如其在理性选择理论中被描述的那样,是奠基于成本和收益计算之结构上。策略理性和交往理性的基本差别在于前者的目的是在人们之中达成协议。交往行动通过中介物来协调。哈贝马斯认为语言的用处在于达成协议。使用交往理性的交往行动参与者,不是通过自我中心主义的利益计算而是通过达成协议的行动——哈贝马斯所谓的“人类语言的目的”——来协调行动的计划。交往理性的模型是实用主义的模型,因为日常非正式对话是连续的所指。这被区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就是对话主体的选择(所谓的被提议的言语活动)。另一个层次构成使得第一层次之交往成为可能的交互主体性维度。根据交往理性模型,日常对话的参与者(即政治论辩),或者使用哈贝马斯的术语,言者与听者,处在如此一种状况中,即他们总是得以不畏惧任何约束而言说“是”或“不是”,同时他们也总能搁置自己的宣言。在对话(论辩)中推进所谓有效性主张的进程是在缺乏任何反思的情况下开始的。哈贝马斯对它们的类型做出这样的描述——它们是如下这些主张:
1)言语活动的可理解性
2)主张部分的充足性
3)有效性或可应用性
4)言者的真实性和诚实性
详述如下:1)可理解性——明显地遵守语言使用的基本规则;2)充足性/真实性——描述性句子用以陈述事实;充足性与人应当对之采取客观态度的自然世界、对象世界、现象相联系。这一领域在真与假的范畴里被评价。其建构通过观察者采取客观态度的能力完成。3)有效性或可应用性——其建构通过与会者对规范性范围、文化、社会的“理解”态度完成。义务的道德评价是好(对)和坏(错)。4)真实性、真诚——指向的是言者和听者的经验的内在世界。为了达成协议,它被哈贝马斯界定为“交往行动者对于话语行为有效性达成的协议”,协议就是对话语行为中言者所提出的有效主张的交互主体性承认。为了达成一个为真的协议,必须强调满足所有以上的主张。例如,如果听者接受了话语行为的真实性但同时质疑其真诚性或者规范的可应用性,在这个情况下则协议无法达成。语言的交互性使用,与语言的策略性使用不同,前者带来一种必不可少的责任,比如在出现争议的情形中,争论方有义务为他们的话语行为的正当性提供辩护。一般而言,我们通过,a)援引我们经验性的经历,b)指出规范性的语境,这一语境使言者确信话语行为是正当的,c)参考行为的后果,即在关于话语行为真诚性的直接保证不充分的条件下,来证明我们的话语行为的正当性。当在辩护未能被提供或者上述有效性主张被违背的情况下,对话将呈现出策略理性的商讨特征。界定对话的理想状态(在其中所有有效性主张都被满足)的规则,创造出普遍交往伦理的建构性原则,它将是我们关于圆桌哲学之普遍性问题的答案与新的发展。
(责任编辑林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