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米特的反实在论与意义理论

作者:周振忠 来源:现代哲学 发布时间:2016-03-31 阅读量:0

周振忠作者简介:周振忠,(广州 510275)中山大学逻辑与认知研究所暨哲学系副教授。

①Dummett, M., Truth and Other Enigmas, London: Duckworth, 1978, pxl.

【摘要】

语义重构是达米特的反实在论策略的第一步,但达米特的语义重构并不能完全反映旧有的实在论/反实在论之争,这是由于它只涉及认识论的独立性维度。达米特以认识论的真概念作为核心的意义理论导致一种(依赖认识的)反实在论。然而为了更一般地描述语言实践,意义理论的核心概念不应包含形而上学、认识论的要素。一种基于收缩论真概念的真值条件意义理论(表层语义学)是值得考虑的方案。

【关键词】

达米特;实在论与反实在论;意义理论;真概念;表层语义学

中图分类号:B8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660(2014)02-0081-09

实在论与反实在论之争是形而上学内的重要议题,是关于某论域(物理、数学、道德等)的某类实体(对象、性质、事实等)的存在及其特性的争论。达米特(Dummett)的创造性工作之一,就是将这一议题放置在语言哲学的意义理论内进行讨论。这无疑是分析哲学语言转向的一个重要范例,也是达米特视为自己对哲学的主要贡献。他写道:

我处理这些问题的方法的整个要点就是表明意义理论是实在论的基础。如果说我对哲学作出了什么有价值的贡献的话,我认为就是在于以这些术语提出了这一议题。①

“以这些术语提出了这一议题”就是对实在论的语义重构,即是使用语义概念重新表述实在论的学说。这构成达米特的反实在论策略的第一步。第二步是论证基于实在论语义概念的意义理论是不合理的,即不能反映我们实际的语言实践。如果第二步的论证成立,且第一步的语义重构有效,那么自然就会得出实在论的形而上学立场应当被拒斥的结论。

本文分为三个主要部分。第一部分探讨实在论/反实在论之争的形而上学实质。笔者认为,实在论/反实在论之争可以用纯形而上学术语进行表述,不必涉及语义概念。第二部分探讨达米特的语义重构所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其局限性,即不能反映某些典型的实在论/反实在论之争。这是由于它只涉及认识论的独立性维度。第三部分探讨意义理论的核心概念。笔者赞同达米特的地方是,意义理论应当反映说话者的实际的语言实践,从而应当拒绝实在论的语义要素进入意义理论。但这样做的理由,并不仅仅是达米特所指出的实在论语义概念的特有缺陷,而是基于一种让意义理论具有更大普适性的考虑——在最一般的意义上描述普通说话者对整个语言的理解。基于这种考虑,达米特所主张的认识论要素也应当被拒绝进入意义理论。为此,笔者赞同一种表层语义学(skim semantics)——一种基于收缩论(deflationism)真概念的真值条件意义理论。

什么是实在论?实在论能否用纯形而上学的术语加以表述?在讨论这些问题之前,首先有必要明确两点。第一,全局性的实在论是比较少见的,一般都是有选择性的,即对某些领域采取实在论立场,对另一些领域采取反实在论立场。譬如,某人可以是数学或道德领域的反实在论者,但是对日常的或科学的物理对象领域采取实在论立场。这个就是论域问题。这个问题看似平常,但若不注意,就容易造成混乱。达维特(Devitt)在论证实在论的真(realist truth)并不蕴含实在论的时候指出,一个相信感觉材料的心灵领域的客观存在的唯心论者也可以认同实在论的真。他可以认为物理陈述之真假取决于它们是否符合于感觉材料的领域,甚至可以相信物理对象的客观存在(物理对象只是感觉材料而已)。Devitt, M., “Dummett’s AntiRealism”, Journal of Philosophy, Vol80, 1983, p77. 那么这个唯心论者是实在论者还是反实在论者呢?如果划分论域,问题就清楚了:他是关于物理对象的反实在论者,是关于感觉材料的实在论者,他对前者采取一种还原论。

第二,实在论/反实在论之争所涉及的实体类型是不同的,一般有对象、性质、事态(或事实)等几种。例如,科学实在论与常识实在论主要关于对象,道德实在论主要关于性质,而达米特的反实在论则是关于事态。若不指明所涉及的实体类型,就容易产生混乱。例如,奎因(Quine)和阿姆斯特朗(Armstrong)都可以说是唯名论者,但不能仅凭“唯名论者”这一标签就将二人归为反实在论者,必须指明所涉及的实体类型。实际上二人的立场是颇为对立的:奎因拒绝共相但承认某些抽象对象,阿姆斯特朗则否认抽象对象但承认(某类)共相。

达米特的反实在论与意义理论

《现代哲学》2014年第2期

回到最初的问题:实在论能否用纯形而上学的术语加以表述?达维特给予肯定的回答。以可观察的实体为例,实在论立场可表述为:此类实体独立于心灵而客观存在。达维特称之为“常识实在论”。Devitt, M., Realism and Truth, 2nd edn,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1, p24. 米勒(Miller)对这一表述做了改进,添加了一句:这些实体“客观地具有某些性质”,意思是“它们具有某些性质,这些性质可能完全不被人类意识所察觉;它们最深处的律则秘密可能永远对我们隐藏”。Miller, A., “The Significance of Semantic Realism”, Synthese, Vol136, 2003, p193. 米勒添加的这句表述就是怀特(Wright)所说的实在论的“谦逊”的一面。根据怀特的说法,实在论是谦逊和假定的混合。实在论者除了谦逊地认为,人类所面临的是一个不是由我们所创造的客观世界,其奥秘可能永远对我们隐藏,还假定总体而言在有利的条件下,我们能够获得关于世界的知识。Wright, C., Realism, Meaning and Truth, 2nd edn, Oxford: Blackwell Publishers, 1993, p1.

注意,达维特对实在论的表述包含了实在论的两个维度:存在性和独立性。存在性显然是必需的,如果一种立场明确否认某类实体的存在,则很难称得上是实在论。但是仅有存在性还不足够。正如霍里奇(Horwich)所指出,几乎每个人都会同意存在着基因和电子,但是关于这种说法意味着什么,每个人都有自己不同的故事。实证主义者可能会说,这仅仅是承认存在着某种观察的可能性而已。Horwich, P., “Three Forms of Realism”, Synthese, Vol51, 1982, pp184-185. 因此,除了存在性,还需要独立性。

笔者认为,独立性可进一步分为本体论和认识论两个方面。本体论的独立性是指:一类实体的存在是基本的,不能被还原为其他种类的实体。这是一种反还原论的立场。从语义的层面上来说,它主张按“表面价值”理解一类陈述(譬如关于科学实体的陈述),反对将之诠释为另一领域的陈述(譬如感觉材料的陈述)。认识论的独立性是指,一类实体的存在是独立于我们的知识、信念、概念系统和各类认知活动的。用达维特的话来说,就是这些实体“并不是由我们的知识、认识的价值、指称它的能力、心灵的综合能力、以及我们的概念、理论或语言的强加(imposition)所构成”。Devitt, M., Realism and Truth, p15. 因此,无论我们相信、思考、或能够发现什么,它们都是存在的。这就是达维特和米勒所说的客观性,也是怀特所说的实在论的谦逊的一面。

这里有两点需要指出。第一,对于实在论来说,仅有认识论的独立性是不够的,还需要本体论的独立性。因为例如唯心论者也可以认为,心灵的实体具有客观的存在性,实在就是客观的精神的实在。有鉴于此,达维特指出,对于实在论者来说,物质或物理世界的存在不单是客观的,还是非心灵的。Ibid, p15. 这里之所以强调“非心灵的”,其实就是要坚持上面所说的本体论的独立性维度——反对将一类实体(物理的)还原为另一类实体(心灵的)。第二,认识论的独立性不同于认识论的可达性(epistemological accessibility)。一类实体的客观存在(独立于我们的认识)并不蕴含是否可被我们知晓。根据这一点,怀特所说的实在论的假定的一面——即总体而言,我们能够获得关于世界的知识——对于实在论来说其实不是必需的,充其量,这只是常识性实在论的一个特征。霍里奇对常识性实在论的描述也包括了存在性、认识论的独立性(客观性)和认识论的可达性。他写道:“实在论是一种常识。它认为存在着物理、数学、心理学、历史等等的事实。它认为这些事实典型地并非由于我们意识到它们(或甚至意识到它们的可能性)而存在。它还认为,我们(碰巧)能够获得这些领域的数量可观的知识。”参见Horwich, P., “Realism and Truth”, Philosophical Perspectives, 10, Metaphysics, 1996, p188.

为了说明认识论的可达性并不是实在论的必要条件,仅以两种相对立的情况为例:一是戴维森的实在论和霍里奇所说的语义实在论;二是霍里奇和普特南所说的形而上学实在论。前者在认识论的可达性上持有较为温和的肯定的立场,后者则较为极端。

戴维森认为,意义是由客观的真值条件所给出,融贯性作为真(客观的真值条件得到满足)之检测标准产生一种无对照的符合,从而我们可以坚持认为,我们的知识是关于独立于我们的思想或语言的客观世界的。给定一种正确的认识论,我们就可以成为实在论者。Davidson, D., Subjective, Intersubjective, Objective,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1, pp137-138. 事实上,基于宽容原则,戴维森认为我们持有的大多数信念都是真的。这明显是一种认识论的可达性的主张。此外,戴维森称自己的立场是一种实在论是因为:一、他认为真(乃至实在)是独立于人们所相信或能够知道的东西;Davidson, D., “The Structure and Content of Truth”, Journal of Philosophy, Vol87, 1990, p304. 二、他拒绝达米特的反实在论,即拒绝认为真(或实在)直接取决于我们的认识能力。Ibid, pp304-305. 这明显是一种认识论的独立性的主张。

霍里奇所说的语义实在论也兼具认识论的独立性和认识论的可达性。例如他说关于微观物理学的语义实在论者会主张微观物理事实的存在不必被我们发现,也不取决于我们的方法论,但微观物理学的任务是要提出理论并获得证据以证明这些理论为实在的微观的方面提供真的描述。Horwich, P., “Three Forms of Realism”, p182. 霍里奇同时也承认,没有什么东西阻止一个语义实在论者认为各种理论真理可能超越所有可能的证据,因而不可能确定无疑地予以证实。(p188)这也表明,认识论的可达性并不是实在论的必要条件。

在认识论的可达性上,形而上学实在论比语义实在论更为极端。霍里奇指出,形而上学实在论是关于一类陈述何以为真的学说,它预设了一种非认识论的真概念,认为一个陈述之为真,就在于(譬如)符合于实在。Horwich, P., “Three Forms of Realism”, p182. 于是形而上学实在论“在令人不安的程度上承诺了无法证实的真理的可能性——没有真理是可证实的,或甚至是非决定性地确证的”。Ibid, p188. 而根据普特南的表述,形而上学实在论主张真(truth)是彻底的非认识论的,即使方法论上最理想的理论也有可能是错的,我们可能无法正确地表征这个世界。Putnam, H., Meaning and the Moral Sciences, London: Routledge & Kegan Paul Ltd, 1978, p125. 这导致一种对我们(现有或理想的)确证实践的怀疑论。而这个特征是上述语义实在论和戴维森的实在论所不具备的。由此可见,认识论的可达性并不是实在论的必要条件,不同的实在论者可以在这个问题上有不同的主张。

根据霍里奇的诊断,世界的形而上学自主性和认识论的可达性之间的紧张(tension)是导致反实在论的原因。实在论/反实在论的根本分歧在于:反实在论者承认,而实在论者否认,世界的形而上学自主性和认识论的可达性之间的冲突是真实的。这就是所谓的反实在论困境。任何为反实在论困境提供恰当解决办法的立场,都可被看作是一种反实在论。于是我们有形形色色的反实在论,例如:否认所争论的那类事实存在(形式主义、工具主义、情感主义、相对主义、非事实论);否认我们有能力认识此类事实(怀疑论、构造经验论、错误论);将有问题的事实还原为一类在认识论上没有问题的事实(现象论、行为主义、逻辑主义)。Horwich, P., Truth, 2nd edn,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pp55-56.

对此,有两点需要指出。第一,世界的形而上学自主性和认识论的可达性之间的冲突,尽管是导致反实在论的主要原因,但是,是否承认这种冲突并不是区分实在论/反实在论的根本所在,正如前面所说,形而上学实在论也承认这种冲突。第二,为了消除这种冲突所采取的解决办法并不一定导致反实在论,仅当这种解决办法触及前面所说的存在性维度或独立性维度(本体论的或认识论的)才是一种反实在论。例如,怀疑论(仅仅质疑知识的可能性)并不一定是反实在论——形而上学实在论也是一种怀疑论,仅当怀疑论质疑相关事实的独立存在,才是一种反实在论。

综上所述,实在论是一种可以从存在性维度和独立性维度(本体论的和认识论的)加以明确说明的学说或立场。反实在论就是实在论的反面,表现为对这两个维度的质疑。从前面对这两个维度的表述来看,实在论/反实在论是一种纯形而上学的学说,不必涉及任何语义概念。

根据达米特的自我评价,他对哲学的主要贡献是将实在论/反实在论之争的形而上学议题放置在意义理论内进行研究。达米特强调,他所提出的仅仅是一种研究纲领,是对一系列结构相似的问题进行比较研究,而不是提出一种特定的哲学论点。Dummett, M., The Seas of Language,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93, pp463-464. 但是,那些以为他的论题与实在论的传统争论没有多少关系的看法,其实误解了他的意图。Ibid, p468. 也就是说,达米特不是要提出一种新的独特的关于实在论/反实在论的说法,而只是以语义的方式对先已存在的学说进行表述。本文称之为“语义重构”。

那么,为何达米特要对旧有的实在论/反实在论学说进行语义重构呢?这是因为,在他看来,传统的实在论/反实在论是用隐喻或图像化的语言来表述的。譬如,柏拉图主义者将数学家比作天文学家、地理学家或探险家,认为数学结构就像星系一样独立于我们而存在;直觉主义者将数学家比作雕刻家或有想象力的作家,是根据想象的创造力塑造对象。Dummett, M., Truth and Other Enigmas, pxxv, p299. 这些图像或隐喻背后的非图像或非隐喻的内容是不清楚的。任何形而上学观点“都是一幅图像,其本身没有实质内容,除非是作为对给定的意义概念的一种表达”Dummett, M., Elements of Intuitionism,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7, p383. 。也就是说,“意义之外的形而上学仅仅是隐喻”——达维特称之为隐喻论点(metaphor thesis)。Devitt, M., Realism and Truth, p264. 达米特指出,为支持这幅或那幅竞争的图像而进行争论是毫无用处的,我们需要做的是表述这些论点,不再用图像化的语言但却体现了对这些图像的应用。如果我们这样做了,就会发现这些论点从属于意义理论,是关于这类或那类陈述的正确的意义理论的论点。Dummett, M., The Logical Basis of Metaphysics, London: Duckworth, 1991, p339.

关于隐喻论点,笔者赞同米勒式的回应,即前一节关于实在论的表述并没有隐喻的成分(米勒本人讨论的是常识实在论),如果达米特认为这样的表述不清楚并且本质上是隐喻的,则需要提出论证。但在达米特的著述中只有赤裸的宣称而没有提供论证,于是在缺乏论证的情况下,我们有理由假定隐喻论点是错的。Miller, A., “The Significance of Semantic Realism”, p199.

语义重构大致有两点好处。其一是上面所说的,能够避免隐喻或图像化的描述,赋予论题以实质内容。其二是“由于没有方法可以决定哪一幅关于实在的图像是正确的,更有成效的做法是决定哪一幅关于意义的图像是正确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一种意义理论被构建出来,并且有语言实践作为检测”Dummett, M., The Seas of Language, p465. 。

本节讨论第一点,笔者认为语义重构实际上未能完全反映旧有的实在论/反实在论之争;下一节讨论第二点,笔者认为,基于语言实践的考虑,达米特的意义图像也是有缺陷的。

现在看看达米特的语义重构。首先,达米特将实在论/反实在论的争论表述为涉及一类陈述,他称之为“争论类”。而陈述所对应的本体论的实体类型是事态或事实。他写道:“实在并不仅仅由什么对象存在所决定,……世界是事实的总和,不是事物的总和。”Ibid, p465. 不过,鉴于达米特坚持意义理论先于形而上学,本体论层面上的问题可以暂且搁置不论。

达米特的语义重构初看起来有点混杂。有时涉及意义和理解:“实在论与反实在论之间的分歧是关于争论类陈述所具有的意义的分歧。”Ibid, p155. “反实在论者认为,争论类陈述仅仅借助我们认为构成那类陈述的证据的东西来加以理解。”Ibid, p146. 有时涉及真、假:“我把实在论描述为相信争论类陈述具有客观的真值,独立于我们知道它的方式:它们的真假取决于独立于我们的实在。”Dummett, M., Truth and Other Enigmas, p146. 有时涉及真值条件:“实在论是基于——或更准确地说,在于——对我们的语言坚持一种真值条件语义学。”Dummett, M., “Comments”, in A. Margalit (ed.), Meaning and Use, Boston: Reidel, 1979, p218.

不过,如果将真、真值条件等语义概念作为意义(理解)理论的核心概念,把焦点放在意义理论究竟涉及何种真概念(或真值条件概念)上,那么达米特的表述就容易理解了。达米特写道:

实在论不能用纯形而上学术语加以刻画:它本质上涉及指称、真、假这样的语义概念。Dummett, M., The Logical Basis of Metaphysics, p325.

这种[实在论与反实在论]争论是关于适合于争论类陈述的真概念的争论;而这就意味着这是一种关于这些陈述具有的那类意义的争论。

实在论者认为,争论类陈述的意义并不是直接与我们所能具有的那类证据相联系的,而是在于(不依赖于我们的证据而存在的)事态决定其真假的方式。反实在论者则坚持认为,这些陈述的意义是以这样的方式直接与我们视为其证据的东西相联系的:一个争论类陈述,如果为真,只能是由于我们能够知道的并且视为其证据的东西而为真。Dummett, M., Truth and Other Enigmas, p146.

对于反实在论者来说,对这样一个[争论类]陈述的理解就在于知道是什么构成断定该陈述的充分证据,而该陈述的真就仅仅在于存在这样的证据。Ibid, p155.

对于达米特的语义重构,通常有两种解读:一是实在论者认为意义理论的核心概念是真概念,反实在论者则以其他概念(譬如“证实”)取而代之;二是实在论与反实在论的分歧只是在于对真概念的解释有所不同,前者给予实在论的解释,后者给予反实在论的解释。这两种解读都可以在达米特的文本中找到。卢克斯(Loux)认为第二种解读更好地反映了达米特的观点,因此他采纳第二种解读Loux, M., “Realism and AntiRealism: Dummett’s Challenge”, in M. Loux & D. Zimmerman (eds.), The Oxford Handbook of Metaphysics,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3, p635, fn.3. ,但卢克斯没有说明为什么。

本文也采纳第二种解读(尽管第一种解读也未尝不可),主要理由如下:第一,如果采纳第一种解读,则预设了真概念是一种实在论的概念(或至少是一种非认识论的真概念,否则达米特式的反实在论者就没有理由拒绝真概念而使用其他替代概念)。考虑到哲学市场上有各式各样的真概念,这种预设不太符合实际。第二,即使反实在论者使用其他替代概念作为意义理论的核心概念,真概念在意义理论中仍然有其作用——用于解释演绎推理以及某些真值函项(尽管不是用于解释陈述本身的意义)。Dummett, “Truth”, in his Truth and Other Enigmas, pp12-14; “What is a Theory of Meaning? (II)”, in his The Seas of Language, p74. 此外,反实在论者也面临接受什么样的真概念的问题。按照达米特的看法,这应该是一种认识论的真概念,即根据我们认识到一个陈述为真的能力而不是根据潜在地超越人类认识的真值条件来解释的真概念。他写道:“基于证实的意义理论注定要产生一种真概念,对于这种真概念而言,二值原则对很多(我们倾向于草率地给出实在论解释的)语句失效。”Dummett, M., The Seas of Language, p75. 第三,本文所赞同的一种意义理论也使用真概念——它以收缩论的真概念为基础。这种真概念是形而上学中立的,因而以之为基础的意义理论并没有实在论或反实在论的形而上学蕴涵。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不宜将实在论/反实在论描述为坚持/反对真值条件意义理论。

可以将达米特的语义重构概述为:实在论与反实在论的分歧是关于意义(或理解)的分歧。前者认为对陈述的理解是在于把握其潜在地超越证实的(verificationtranscendent)真值条件;后者则认为陈述的真值条件是可认识的,是与我们通常视为确立该陈述为真的那类证据相联系的。

从达米特的语义重构可以立即得出一个推论:对于不能有效判定的陈述,实在论者/反实在论者的分歧就会表现为对二值原则的坚持或放弃。所谓不能有效判定的陈述,是指不存在有效的程序以确定其真值条件是否成立的陈述。Ibid, p46. 典型有如下几类:涉及无穷概括的陈述,如“这里永远不会建立起一座城市”;虚拟条件句,如“假如琼斯曾经遇到危险,那么他会勇敢地行动”(事实上琼斯已经去世,他生前从未遇到过危险);涉及原则上不可达的时空领域的陈述,如“凯撒在他十九岁生日那天打了两个喷嚏”。如果某人在面对此类不可判定的陈述时,仍然坚持它们或者为真或者为假,那就意味着在他看来,真值条件的成立与否是不受证据约束的,换言之,是独立于我们的认识的。这相当于前一节所说的,认识论的独立性。

达米特声称,实在论与反实在论的争论只有对不能有效判定的陈述才会产生。

正是这一点使得对一类陈述接受排中律成为是否对该类陈述采取实在论观点的关键测试。反实在论者不承认排中律普遍有效;而实在论者或许会,并且典型地会承认排中律普遍有效。Dummett, M., Truth and Other Enigmas, p155.

在经典语义学的所有特征值中,二值原则具有最大的形而上学共鸣。Dummett, M., The Logical Basis of Metaphysics, p326.

可以从上面这两句引文中提炼出两点:一、排中律(或二值原则)是检测实在论/反实在论的有效手段;二、这种检测手段的适用范围是相当广泛的。接下来依次讨论这两个问题。

首先,对于可有效判定的陈述来说,二值原则似乎不能检测出实在论/反实在论立场,因为反实在论者也会对这些陈述坚持二值原则。怀特评论道:

对于可有效判定的陈述,达米特的反实在论者对实在论的观点并无争议。

当限于人的认知能力具有自主权的事态的领域时,实在论的论题就会缺乏内容——然而这正是直觉上看上去应该最少问题的地方,而在这里,达米特的反实在论者打算不予理会。Wright, C., Realism, Meaning and Truth, p3.

对于这个问题,或许可以站在达米特的角度予以回应达米特认为这个问题只有相对较少的重要性。他说,我们倾向于诉诸对观察句的掌握作为语句真值条件知识的模型,这一点被我们(偷偷地,有时明确地)诉诸此种模型(处理不可判定的陈述)所证实。参见Dummett, “What is a Theory of Meaning? (II)”, in his The Seas of Language, p60. :由于我们的语言包含某些形成语句的操作,使得我们能够很容易构造出不可判定的陈述,而某人对不可判定陈述的真值条件的特性的看法,是与他对可判定陈述的真值条件的特性的看法相一致的,因此,可以从他对不可判定陈述的语义态度(是否坚持二值原则)侦察出他对可判定陈述的真实的语义立场。

更值得考虑的是二值原则作为检测手段针对不同领域的有效性的问题,或者更一般地说,语义重构的适用范围的问题。

达米特本人承认,语义重构不适用于唯名论者与柏拉图主义者之间关于共相的争论,为此他不会使用关于共相的实在论作为例子。Dummett, M., Truth and Other Enigmas, p147. 这是因为,唯名论者与柏拉图主义者之间的争论其实并不涉及真值条件的特性。唯名论者也可以认为,归属性质的语句具有潜在超越证实的真值条件——譬如他可以认为,说某个个体具有某个性质就是说它属于某个(个体)集合,而这一点是独立于我们的认识的,因而唯名论者也可以坚持二值原则。但众所周知,唯名论之所以是一种反实在论,是在于它否认作为共相的性质的存在。

除了关于共相的实在论之争,达米特的语义重构也不适用于某些道德反实在论,例如错误论(the error theory)和非事实论(nonfactualism)。道德错误论认为,归属道德性质的语句(简称“道德语句”)具有真值条件,能够为真或为假,只是由于不存在道德性质,故此道德语句一律为假。这里并没有涉及真值条件的特性(道德语句具有何种真值条件)的问题布高西昂指出,错误论既可采纳坚实的(robust)真概念(真值条件概念),也可采纳收缩论的真概念(真值条件概念)。参见Boghossian, P., “The Status of Content”, Philosophical Review, Vol99, 1990, p167. ,也没有表现为拒绝二值原则。道德非事实论则认为,道德语句不具有真值条件,不能为真或为假,这就谈不上道德语句具有何种真值条件的问题。这是道德非事实论的传统表述。如果对达米特的语义重构采纳前面所说的第一种解读,把实在论/反实在论的分歧描述为坚持/放弃真值条件语义学,则道德非事实论可归为反实在论。但这种反实在论仍不同于达米特意义上的坚持证实主义语义学的反实在论。

对于上述几种典型的反实在论,达米特的语义重构都不适用。原因在于这几种反实在论所涉及的是某类实体(性质)的存在性维度,而真值条件是否独立于认识,并不能反映这个维度。

此外,语义重构也不能反映一些传统的实在论/反实在论的区分。以日常物理对象的领域为例,正如达维特所指出,唯心论者也可以认为,物理陈述的真假取决于其是否符合于一个感觉材料的领域,无论我们的看法如何:我们没有关于感觉材料的“不可纠正的知识”。Devitt, M., “Dummett’s AntiRealism”, p77. 换言之,此类唯心论者完全可以认为,物理陈述的真值条件是潜在超越证实的,其成立与否是独立于我们的认识的。实际上,此类唯心论之所以是反实在论,是在于否认物理对象的独立存在,认为它们可被还原为感觉材料——即违反了本体论的独立性维度。而达米特的语义重构所涉及的仅仅是认识论的独立性维度,故此根据他的语义重构,无法将此类唯心论归为反实在论。达米特的话印证了这一点,他说只要实在论者继续坚持二值原则,他就可以继续成为一名实在论者,即使他支持一种彻底的还原论。Dummett, M., The Logical Basis of Metaphysics, pp327-328.

既然达米特的语义重构存在缺陷——不能有效反映某些传统的实在论/反实在论的区分,也不能反映某些典型的反实在论立场——那么达米特本人的反实在论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形而上学立场呢?可以从达米特的C原则入手进行分析。C原则说的是:如果一个陈述为真,那么必定有某种东西,该陈述据之而为真。通常,我们首先会确定世界中使得陈述为真的那类事物及其特性(如独立于心灵的事实),然后得出一种真概念(如实在论的真概念)。但这种做法是“形而上学先于语义”。在达米特看来,C原则仅仅是一个调节性的原则:“我们不是首先确定在世界中有什么存在,然后在此基础上决定,使得每一给定陈述为真所要求的是什么,而是,首先决定各种类型的陈述的合适的真概念,然后从中得出关于实在之构成的结论。”Dummett, M., The Seas of Language, p52. 这是“语义先于形而上学”。C原则的运用有两种情况:反映性的和决定性的。那么根据达米特,C原则的运用只是纯粹反映我们(先前已有的)关于实在的观点,还是决定了我们关于实在的观点呢?文本显示偏向后者。达米特写道:“我们所认为的支配陈述的真概念,通过C原则,决定了我们如何看待实在之构成。”Ibid, p56. “我们关于实在之构成的观点——我们的形而上学立场——部分取决于我们对哪一类陈述采取实在论观点,即采取二值原则,部分取决于我们承认哪一类陈述能够赤裸地为真。”Ibid, p57. 这是“语义决定形而上学”。此外,语义是可认识的:“如果一个陈述为真,必定原则上有可能知道其为真。”达米特称之为K原则。Ibid, p61. 这样,K原则与C原则相加,就会得出认识论的依赖性。达米特写道:“如果原则上不可能认识到某个真陈述的真,那么还能有什么东西使得该陈述为真呢?”Ibid, p61.

这样,达米特的反实在论之所以是一种反实在论,是在于它否定了实在论的认识论的独立性维度,认为实在取决于我们的认识能力。正是由于这个特征,戴维森声称,他之所以将自己的立场称为一种实在论,是在于拒绝达米特的反实在论。Davidson, “The Structure and Content of Truth”, p304. 戴维森认为,我们只能否定地而无法肯定地表述实在论学说。因为实在和真“独立于我们的信念”这个说法的唯一明白的肯定的意义来自于符合这个观念,而符合这个观念是没有内容的。(pp304-305)也正是由于这个特征(仅仅涉及认识论的独立性维度),达米特的语义重构表现出上述局限性——不能反映唯名论和错误论等几种典型的反实在论(它们违反了实在论的存在性维度),也不能(按传统那样)将前面所说的那类唯心论(它违反了实在论的本体论的独立性维度,是一种还原论)归为反实在论。

由于在达米特看来,语义重构的作用是赋予实在论/反实在论之争以实质的内容,避免隐喻或图像化的描述,于是上述语义重构的局限性就意味着,我们无法赋予某些典型的实在论/反实在论之争以实质内容。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不过,鉴于达米特的信条“意义理论是形而上学的基础”,或许我们更应关心的不是语义重构在多大程度上反映了旧有的实在论/反实在论之争,而是一幅合理的意义图像(意义理论)是什么,毕竟达米特的反实在论的形而上学立场只是其意义理论的后果。

根据达米特,一种意义理论是一种关于理解的理论Dummett, M., The Seas of Language, p3. ,是对说话者实践能力的理论表达。Ibid, p36. 这种说法原则上是合理的。但有一个关键问题:意义理论是否应该有一个统一的核心概念?换句话说,是否针对不同的人对不同的语言领域的不同的语言理解,意义理论有不同的核心概念?

在这个问题上,达米特似乎有两种不同倾向:一方面,他认为意义理论是对整个语言给出的Dummett, M., The Seas of Language, p1, p36. ;另一方面,他认为自己提出的不是一种单一的普遍的哲学论点,而只是一种研究纲领。Ibid, pp463-464. 这种研究纲领不能免除我们对局部反实在论的关注,其纲领性表现在:要对不同的陈述范围(语言的不同领域)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Ibid, p473. 例如,在数学领域,我们要使用证成(justification)概念,以取代经验领域的证实(verification)概念。Ibid, p475.

无论如何,可以这样理解达米特:对整个语言给出的意义理论,其核心概念(真、真值条件)必须是认识论的;至于具体到不同的语言领域,则可采用不同的(但必须是认识论的)语义概念。

众所周知,戴维森的意义理论是以实在论的真概念(真值条件概念)为基础的。在达米特看来,这种意义理论是不合理的,因为它不能描述我们实际的语言实践。尤其是不可判定的陈述,其(实在论的)真值条件在原则上超出了我们的认识能力,如果陈述的意义是由这种真值条件给出,那如何解释我们对这类陈述的语言理解呢?

在拒绝实在论的语义要素进入意义理论这一点上,笔者赞同达米特。但理由并不是达米特所说的基于实在论语义概念的意义理论的特有缺陷——即无法解释我们对某类陈述(不可判定陈述)的语言理解,而是如果我们要构建一种在最一般的意义上描述普通说话者对整个语言的理解的意义理论,就应当避免形而上学要素的进入。

意义理论旨在描述说话者的语言理解。语言理解无疑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甚至涉及语言分工和语言能力的程度等等。然而,考虑到一般人的语言理解是前哲学的(前科学的),不能期望一个意义理论在描述普通人的语言理解时能够反映实在论/反实在论那类哲学分歧,或必须反映科学上的精确意义(例如“黄金”这个词的精确定义)。只要我们承认一个普通的说话者能够熟悉并掌握一种语言,那就有理由要求意义理论描述他的这种前哲学(前科学)的语言理解。这种语言理解可以说是表层的。如果一种意义理论渗入了形而上学要素,那么它所描述的语言理解就有较深的层次,但这样一来,它就只适用于某些人、某些语言领域,而不适用于另一些人、另一些语言领域。譬如,正如达米特所指责,实在论的意义理论不能描述反实在论者对不可判定陈述的语言理解。但基于同样的考虑,也不应让认识论的要素进入意义理论,因为同样会导致意义理论与某些人对某些领域的语言理解不一致。譬如,我们可以把道德陈述描述为具有真值条件,但如果规定真值条件是认识论的,就会与(例如)情感主义者对道德陈述的理解不一致:因为情感主义者认为,道德陈述是用来表达情感,而不是用来描述事实,也不具有认识论的意味。关于在真值条件语义框架下重新表述情感主义学说的语义立场,可参见拙文《情感主义的语义表述》,《哲学研究》2012年第8期,第90—97页。

如果要提出一种在最一般的意义上描述普通人对整个语言的理解的意义理论,并且以真概念作为核心,那就必须剔除真概念的形而上学和认识论的要素。那么这是一种什么样的真概念呢?这就是收缩论的真概念。所谓收缩论,是指那些否认真概念表达了实质性的性质或关系的观点。这个标签底下有形形色色的收缩的真理论。但很多收缩论者都支持一种等价论点(equivalence thesis),即真概念是由如下等值图式所规定的:

“p” 是真的 iff p。

那么意义理论能否以这种真概念作为核心呢?无论达米特还是戴维森都持反对意见。

达米特的反对理由是循环性。他写道:

为了让某人从p在如此这般的情况下为真这个解释中得到对p的涵义的理解,他必须已经知道说p为真是什么意思。如果他在探究这个问题时被告知,唯一的解释就是,说p为真与断定p是一样的,那么就会得出,为了理解说p为真是什么意思,他必须已经知道断言p的涵义,而这正是要向他解释的东西。Dummett, M., Truth and Other Enigmas, p7; 另参见The Seas of Language, p43, p475.

但达米特忽略了真概念的盲用法。有时我们知道p为真是什么意思,而不必知道p的涵义,甚至p是哪个语句,例如“毛主席于1949年10月说的第一个陈述句是真的”。此外,收缩论真概念来源于我们对等值图式的理解,它可能涉及个别语句的涵义(在举例等值式的时候),但不必涉及全部语句的涵义。

戴维森的反对理由是解释的不充分性。他写道:

一个真理论是一个描述、解释、理解和预测言语行为的基本方面的理论。由于真概念是这一理论的核心,我们有理由说真(truth)是一个关键的重要的解释性概念。Davidson, D., “The Structure and Content of Truth”, p313.

由于收缩论真概念是一个表达性的概念,故此不能用作意义理论的核心。戴维森这里所说的真理论是指基于塔斯基的真理论架构的意义理论。但戴维森忽略了一种可能性:这个真理论(意义理论)的解释作用有可能不是来自真概念本身,而是来自其他概念资源。换言之,真概念可能只是作为一种表达性的概念起作用,而真正发挥解释作用的是其他概念资源。

达米特与戴维森的最大分歧是关于真概念的内容的分歧。如果采取收缩论真概念作为意义理论的核心概念,则二人的分歧便显得没有必要了——他们关于真值条件的特性的分歧(实在论的还是反实在论的)涉及较深层次的语言理解。

在描述说话者的语言理解这个问题上,意义理论的构建者似乎面临一个困境:如果要构建一种以单一的语义概念为核心的针对整个语言的统一的意义理论,则其核心概念不能渗有实质性的语义要素,否则的话其适用性就会有局限——只能描述某些说话者对整个语言的某种特定的语言理解(例如达米特以认识论的真概念为核心的意义理论只能描述全局性的反实在论者的语言理解);假设“意义理论是实在论的基础”(Dummett, Truth and Other Enigmas, pxl),达米特的意义理论将导致一种全局性的反实在论。关于达米特的全局性反实在论,参见“Realism and AntiRealism”, in his The Seas of Language, pp472-473。 但若以非实质性的语义概念(如收缩论的真概念)作为核心,则意义理论所描述的语言理解就只能停留在表层。

不过正如前面所说,只要我们承认一个普通的未接触过哲学的说话者能够熟悉并掌握一种语言,那就有理由要求意义理论描述他的这种前哲学的语言理解。为此,笔者认为霍里斯克(Horisk)所说的表层语义学(skim semantics)Horisk, C., “Truth, Meaning and Circularity”, Philosophical Studies, Vol137, 2008, pp269-300.是值得考虑的一种方案。所谓表层语义学,就是戴维森式的真值条件语义学与收缩论真概念的结合,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它以收缩论的真概念为核心,而收缩论的真概念是哲学上(形而上学、认识论)中立的收缩论本身是一种反实在论的语义立场。这里所说的“哲学上的中立”,是指收缩论真概念(作为一种纯表达的手段)对于其他非语义的领域来说是中立的。 ,可以用来描述持有不同形而上学、认识论立场的人的(表层的)语言理解。这使得意义理论具有更大的普适性,并且避开达米特与戴维森之间的那类形而上学争论。

其次,达米特认同研究意义的途径,应该是如戴维森所倡导的那样,考察为整个语言构建意义理论的一般原则和应该采取的形式。Dummett, M., The Seas of Language, p1, p36. 戴维森的意义理论是以塔斯基的语义真理论为架构的。表层语义学只是改动了戴维森意义理论的核心概念——以收缩论真概念取代实在论的真概念,对其他方面并没有影响。这种改动实际上并没有减损其阐明意义概念的功效——此类意义理论实际上并不需要真概念本身具有解释性。详见拙文《真值条件意义理论中的真概念》,《自然辩证法研究》2010年第11期,第1—6页。在该文中笔者认为,戴维森的意义理论实际上只需要一个表达性的而非解释性的真概念。(第4—5页)

最后,根据达米特,意义理论是对说话者实践能力的理论表达。Dummett, M., The Seas of Language, p36. 戴维森的意义理论是一种在彻底解释(radical interpretation)的实践中提出的经验的理论,并且其正确性要接受经验的检验。这是采纳了奎因彻底翻译(radical translation)思想中的经验性策略。这种经验性的特征决定了这种意义理论能够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反映说话者的实际的语言实践。与此相反的是,达米特甚至违背了他的初衷,认为意义理论不是描述我们实际的语言实践,而是促使我们改进语言实践(抛弃二值原则)。参见Dummett, The Seas of Language, p64, p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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