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中的司法文化

作者:叶鹏煌 来源:现代哲学 发布时间:2016-04-08 阅读量:0

叶鹏煌作者简介:叶鹏煌,广东惠州人,法学博士,(广州510275)中山大学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研究中心研究员。

①[魏]王弼注、[唐]孔颖达疏:《周易正义》,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 274页。

②同上,第266页。

③同上,第 273页。

④同上,第49页。

⑤马振彪:《周易学说》,广州:花城出版社,2001年,第85页。

⑥同上,第217页。

⑦[明]邱浚:《大学衍义补》,林冠群、周济夫校点,北京:京华出版社,1999年,第854页。

【摘要】

《周易》作为群经之首,为诸子百家、后世儒生所熟知,其中的易理更是传统文化的重要部分。在《周易》体系之中,法律是圣人体悟天地之道、为崇德广业的目的而作,其实施是为了使百姓日益迁善。为此,司法官须具备中正、刚柔并济之德,拥有明于经训、通晓法律、审慎断案以查得情实、谨慎用刑不留狱的能力,从而使案件得到恰当解决。

【关键词】

《周易》;司法官;中正;刚柔并济

中图分类号:B22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660(2013)06-0098-07

在《周易》的体系中,圣人观天之垂象,近取诸身,远取诸物,作八卦以“拟诸其形容,象其物宜”①,因此“易与天地准,故能弥纶天地之道”②。由于人和自然万物都是阴阴二气交感而化生,人类社会与自然界的变化规律是一致的。这意味着圣人设卦取象而成的《周易》,既包含天地化生万物之理,又蕴含万物在天地间生生不息之道,还暗含人类社会运作的原理。因此,圣人作《易》,给予人类行为规范和准则,使人的行为能够合乎自然,应乎天地,使人不会违背造化、孕育、养育人生命的天地本身所具有的规律。圣人通过《易》以传达天地造化万物生生不息之德和刚健自强、厚德载物、仁厚爱人的精神修养,即“夫易,圣人所以崇德而广业也”③。简言之,圣人作《易》是为了道济天下。

一、《周易》中司法官之德

既然法律是圣人体悟天地之道,为崇德广业而作,若操持法律的司法官员没有德行,岂能达成崇德广业的目的?为达到该目的,《周易》注重司法官“当位”“中正”,阴阳刚柔相济,庄重自持、坚贞不屈、刚健自强、厚德载物、仁厚爱人之德。

(一)司法官须有中正之德

以卦而言,《讼》卦九五爻象曰:“讼,元吉,以中正也。”④王弼曰:“用其中正,以断枉直,中则不过,正则不邪。”⑤《讼》九五爻为讼之主,阳刚中正,不过不邪,公正不偏,高居尊位,有听讼者明断曲直之象,因此元吉。听讼者应当是正直中正的人,如此才能公平、公正地息争讼、平民情。不仅是《讼》卦,刘沅认为《噬嗑》卦六五爻为治狱之主,柔而得中,因此《噬嗑》一卦的卦辞为“利用狱”⑥,即有利于刑狱的进行。《讼》《噬嗑》二卦之五爻为断讼、决狱之主,即断讼决狱之主均居于中正之五爻,意味着司法官应当具备中正之德。

以爻而言,《噬嗑》一卦,初爻无位,为受刑之人,而中间四爻均为用刑之象⑦。“六二,噬肤,灭鼻,无咎。”六二柔顺中正,当噬嗑之时,有用刑顺当无碍之象;其当位居中,能谨守中道,如噬嗑而不贪其味,犹如用刑谨慎而适中,故能无咎害。“六五,噬干肉,得黃金,贞厉,无咎。”六五阴柔失位,以柔乘刚,犹如咬干肉而难以下咽,有施用刑罚未能使人尽服之虞。但六五柔和得中,又高居阳刚尊位,内具阳刚之质,若能固守贞正以防危厉,则可治狱而无咎害。《讼》之九五爻为断讼之主,其爻辞为“讼,元吉”[魏]王弼注、[唐]孔颖达疏:《周易正义》,第49页。 ,即九五阳刚中正,高居尊位,有中正之德,为大人听讼以明断曲直之象,至为吉祥。《噬嗑》之六二为无咎,六五亦为无咎,《讼》之九五为元吉,此正是前文所言之中和思想,即纵使不当位,但只要居二五之位,亦为吉,或即便不为吉,也无凶险。

《噬嗑》之六二、六五以中正而无咎,《讼》之九五以中正而元吉,对于司法官而言,中正意味着所居之位不偏不倚,居于中位,即应守其身而正其心。与此相反,《噬嗑》“六三,噬腊肉,遇毒;小吝,无咎”同上,第102页。 ,即六三阴柔失位而不中,当噬嗑之时,有用刑无方,致受刑者不服而生怨之象,犹如咬腊肉而其肉坚硬且味苦而不堪入口之象。因此,六三有小憾惜。六三用刑无方,致受刑者不服而生怨者,乃在于其居位不得当。

“立心不可不正”[清]汪辉祖:《佐治药言、续佐治药言》,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3页。 ,司法官须无有私曲,允执厥中,心怀王道公理,不因私废公。邱浚说:“刑狱之事实关于天,典刑者惟一循天理之公而不徇乎人欲之私,权势不能移,财利不能动,如此用刑者无愧于心,受刑者允当其罪,吾之心合天之心矣。”[明]邱浚:《大学衍义补》,林冠群、周济夫校点,第954页。 因此,在中国法律传统中,司法的理想状态并非是权力的分立制衡以及司法官作为利益相关人的回避,而是司法官依靠道德自律,秉公执法、不顾私情。《左传》昭公十四年记叔向的弟弟叔鱼审理邢侯和雍子争夺田地一案便是显著的例子[周]左丘明撰、[晋]杜预注、[唐]孔颖达正义:《春秋左传正义》,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337—1338页。 。雍子把自己的女儿嫁给叔鱼,因此叔鱼枉法判邢侯败诉,邢侯在朝廷上杀了叔鱼和雍子。韩宣子询问叔向应如何断案,叔向并不偏袒自己的弟弟而认为叔鱼贪赃枉法,应把叔鱼和雍子的尸体陈列示众。

《周易》中的司法文化

《现代哲学》2013年第6期

(二)司法官须固守正道

《噬嗑》之六二、六五之所以能无咎,不仅仅是由于其所居之位为中,而且因为六二柔顺中正而能谨守中道,六五柔居阳刚之位而能固守贞正以防危厉。易言之,二者之无咎乃因为固守正道、谨慎防厉。六五为用狱之主,其固守正道则更为重要,亦即西汉廷尉张释之所言:“廷尉,天下之平也,壹倾,天下用法皆为之轻重,民安所错其手足?”[汉]班固撰、[唐]颜师古注,《汉书》第8册,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2310页。

固守正道、谨慎防厉显著地体现于《噬嗑》之九四爻,其爻辞为:“噬干胏,得金矢;利艰贞,吉。”[魏]王弼注、[唐]孔颖达疏:《周易正义》,第103页。 九四阳居阴位,不中不正,当噬嗑之错,有施用刑罚而难以顺利之象,犹如咬带骨之肉块而触骨难断。所幸其居近君之位,秉性如金矢般刚直,施刑如用金矢刺干胏,虽然坚硬但终能实现。九四阳居阴为失位,但其固守正道如如金矢般刚直,因此获得了吉祥。

司法官应当率先遵守礼法、严格律己,才能顺利施行法度政令;若司法官不守礼节、不尊法度,甚至破坏法律,法律将不被人们遵守而形同虚设。为此,传统法律文化十分重视司法官的道德形象,在行政司法中要求处处严于律己、洁身自爱、廉洁奉公胡仁智:《论儒家法律文化对两汉郡县官吏司法活动的影响》,《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3期。 。推崇法家思想的秦朝亦十分重视司法官的正直谨慎之德,《睡虎地秦墓竹简·为吏之道》载:“为吏之道,必精洁正直,慎谨坚固,审悉无私,微密纤察,安静毋苛,审当赏罚。”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年,第281页。

(三)司法官须刚柔相济

《周易》以《噬嗑》一卦阐述司法官决狱用刑之道,其彖传云“噬嗑而亨,刚柔分,动而明,雷电合而章。柔得中而上行,虽不当位,利用狱也”[魏]王弼注、[唐]孔颖达疏:《周易正义》,第101页。 ,意即噬嗑之所以能亨,乃是《噬嗑》卦象下为雷上为火,下卦雷为阳表震动而上卦离为阴表文明《周易》的八经卦有阴阳之分。除了乾坤二卦为纯阳纯阴之卦外,根据物以稀为贵,阴爻多之卦为阳卦,即震、坎和艮;阳爻多之卦为阴卦,即巽、离、兑。故《噬嗑》卦下为震为阳,上为离为阴。 ,二者分处上下体,刚柔并济。

刚柔并济是《周易》涉及决狱断刑之卦的基本精神。在六十四卦的象传中,言及刑罚之事者有四个卦,分别是《噬嗑》、《贲》、《丰》、《旅》。

《贲》卦象传曰:“山下有火,贲。君子以明庶政,无敢折狱。”《丰》卦象传曰:“雷电皆至,丰。君子以折狱致刑。”《旅》卦象传曰:“山上有火,旅。君子以明,慎用刑而不留狱。”[魏]王弼注、[唐]孔颖达疏:《周易正义》,第105、225、229页。 《旅》的卦象为山上有火,山为艮为阳,火为阴;《丰》的卦象为上雷下火,雷为阳,火为阴;《贲》为山下有火,亦为一阳一阴。由此可知,从卦象看,《周易》涉及决狱断刑之卦均强调刚柔并济。以爻而言,刚柔并济亦体现在《噬嗑》六五爻上。程颐认为六五以柔居五为不当,而利用狱,乃是由于治狱之道全刚则伤于严暴,过柔则失于宽纵,因此以六居五,以柔处刚而能得于中[明]邱浚:《大学衍义补》,林冠群、周济夫校点,第852页。 。

阴阳刚柔相济反映在道德修养上,便是君子刚健自强、厚德载物、仁厚爱人之德。

《乾》卦象传曰:“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魏]王弼注、[唐]孔颖达疏:《周易正义》,第10页。 乾为天,天道运行刚健强壮并永不衰竭。君子者当效法天道刚健强壮之德,秉持正气,奋发有为。对于司法官而言,其职责在于依法断案,秉持公正。司法官在审理案件之时不免要面对穷凶极恶或奸诈狡猾之徒,或会受到当权者乃至皇帝的干预而不能依法断案。因此司法官不能缺乏“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气节,若无刚正不阿的品行则不能维护法律的公正。此外,如果司法官没有刚毅之德,就没有威慑力,因此也就不能禁民为非。小人之道,不耻不仁,不畏不义,不见利不劝,不威不惩。《震》卦辞曰:“亨,震来虩虩,笑言哑哑。震惊百里,不丧匕鬯。”孔颖达说:“震之为用,天之威怒,所以肃整怠慢,古迅雷风列,君子为之变容,施之于人事,则威严之教行天下也。故震之来,莫不恐惧……物既恐惧,不敢为非,保安其福,遂至笑语之盛也。”同上,第209页。 司法官需要用威严行教化于天下,整肃人心,使人敬畏而不敢为非作歹。

司法官虽依法断案,严守律法,但亦须具有柔顺之德。《坤》卦为柔顺之至,但其精义在于刚而能柔,含刚健于内而行柔顺于外。《坤·象》曰:“君子以厚德载物。”同上,第27页。 君子者,应有柔顺之美德,宽怀大度以容载万物。《师·象》曰:“君子以容民畜众。”同上,第51页。 在依法断案、严格守法之时须有柔顺之德,以仁义之心爱民,矜怜体察民之疾苦,参赞天地化育。汪辉祖说:“先儒有言,一命之士苟留心于爱物,于物必有所济。身为牧令,尤当时存此念。设遇地方公事不得不资于民力,若不严察吏役,或又从而假公济私,扰累何堪?故欲资民力,必先为民惜力,不惟弭怨,亦可问心。”[清]汪辉祖:《学治续说》,《学治臆说(及其他二种)》,上海:商务印书馆,1939年,第4页。 备受赞誉的司法官通常采取诉讼外的方式对案件加以解决,在维持父子、兄弟亲情以及乡邻情感的同时避免民众陷于讼累。

二、《周易》中司法官的能力

圣人制定规范设定法律,其目的是为崇德广业,因此需要操持法律的司法官员具备德行。有德之圣人君子,当通晓天地之道、兴衰动乱之理与聚人理财正辞之义,因而不可没有才干和能力。《周易》中圣人君子之能,首先是穷理尽性,深明阴阳刚柔仁义而通天下之道;其次,由于道屡迁,“变动不居,周流六虚,上下无常,刚柔相易,不可为曲要。唯变所适”[魏]王弼注、[唐]孔颖达疏:《周易正义》,第315页。 ,因而君子须有知几知变之能。“唯深也,故能通天下之志。唯几也,故能成天下之务”同上,第285页。 ,简言之,成就功业,需要深通天下至理并知几知变化之道。

《系辞》曰“举而错之天下之民,谓之事业”同上,第292页。 ,即将易之道施加于天下民众就叫做事业。对于司法官而言,进行其事业首先必须在深通天下至理的基础上,即明于经训,通晓法律之意;其次,为了正确实施法律,需要断案审慎以查得情实;再次,为达到小惩大诫之效,应审慎用刑而不留狱。

(一)明于经训,通晓法律

司法官应该知禁,即《噬嗑》卦象传所言之“明罚敕法”。程颐曰:“先王观(噬嗑)雷电之象,法其明与威,以明其刑罚,敕其法令。法者,明事理而为之防者也。”[明]邱浚:《大学衍义补》,林冠群、周济夫校点,第853页。 法者为平日所定之罚,罚者为一时所用之法。邱浚言:

人君象电之光以明罚,象雷之威以敕法。盖电之光非如日星之明有恒而不息,焰然而为光于时倾之间,如人之有罪者或犯于有司,则当随其事而用其明察以定其罚焉,或轻或重必当其情,不可掩蔽也,否则非明矣。雷之威岁岁有常,虩虩之声震惊百里,如国家有律令之制,违其式而犯其禁,必有常刑,或轻或重,皆有定制,不可变渝也,否则非敕矣。夫法有定制,而人之犯也不常,则随其所犯而施之以责罚必明必允,使吾所罚者与其一定之法,无或出入,无相背戾,常整饬而严谨焉。同上。

君主施政当先辨明刑罚之轻重,整饬法令之得失。作为司法官,自然应该将法律熟知于心。“律例不可不读”[清]汪辉祖:《学治说赘》,《学治臆说(及其他二种)》,第6页。 ,“全部律例不可不熟筹于胸中”[清]王又槐:《办案要略·论命案》,华东政法学院语文教研室注译,北京:群众出版社,1987年,第5页。 ,这是作为司法官的必要素质。但只通晓法律并不足以成为理想中的司法官,《大学衍义补》记胡寅说:“惟明于经训者,乃能用法。徒贵习法之熟而无保国化民之本,是李斯所以亡秦者也。”[明]邱浚:《大学衍义补》,林冠群、周济夫校点,第958页。

司法官所要通晓的不仅是关于法律适用的知识,还须深谙法律所承载的价值。“夫礼之所去,刑之所取,为士者果能知道,又自与法律冥合。若其不知,但日诵徒流绞斩之书,习锻炼文致之事,为士已成刻薄,从政岂有循良。”同上,第962页。 法律虽然是对人情进行矫治和控制,但不是违逆人情,而是顺人情并以使人迁善为目的。汪辉祖言“法礼顺人情”[清]汪辉祖:《学治续说》,《学治臆说(及其他二种)》,第6页。 ,因此先哲之经、先王之训和法律之意是相通的。经训教人以仁、智、勇、义之心,育人以忠恕、礼敬之道;法律则禁民为背礼之事,止人起奸邪之心。二者一正一反,相互为用。

司法官作为掌握法律惩处之权的官员,须懂得经训,教民于未犯刑之先,以礼乐教导于民,并以身作则加以引导,即《贲》卦象传所言“君子以明庶政”[魏]王弼注、[唐]孔颖达疏:《周易正义》,第105页。 。民犹犯刑,才能施刑,否则便是不教而杀的虐政。

(二)断案审慎,力求查得情实

程颐言《噬嗑》说利用狱者,其卦象“有明照之象,利于察狱也。狱者,所以究治情伪,得其情,则知为间之道,然后可以设防与致刑也”[明]邱浚:《大学衍义补》,林冠群、周济夫校点,第852页。 。其卦刚爻与柔爻相间,刚柔分而不杂,为明辨之象。明辨是察狱之本。雷震于下而离火照于上,照与威并行乃是用狱之道。能照则无所隐情,有威则不敢不畏。

审断案件应当审慎求得情实,这也是《丰》卦之意。《丰》卦是雷威在上,火明在下,是用法之时,须先明晓案件情实曲折,然后才能动威用刑于上,故《丰》卦象传曰:“君子以折狱致刑。”审断刑狱,应专用情实,不得师心自用,主观臆断以文饰其所审断之刑案。折狱者须有无敢折狱之心,战战兢兢,谨慎细致,哀虚实之情,查知其中的是非曲折,如此才能得刑罚轻重之中,不淫不滥。孔颖达注:“断决狱讼,须得虚实之情;致用刑罚,必得轻重之中,若动而不明,则淫滥斯及,故君子象于此卦而折狱致刑。”[魏]王弼注、[唐]孔颖达疏:《周易正义》,1999年,第225页。

朱熹曰:“噬嗑明在上,是明得事理。先立这法在此,未有犯的人留待异时之用,故云明罚敕法。《丰》威在上,明在下,是用这法时须是明见下情,曲折方得,不然威动于上,必有过错也。”[明]邱浚:《大学衍义补》,林冠群、周济夫校点,第855页。

刑狱须审慎求得情实,断讼亦不例外。《讼》卦辞曰:“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为人之有所争讼,乃因其诚信被窒塞所致,惟争讼之事,心中应有所惕惧,适可而止,切勿争之过甚,则可获得吉祥,若争讼不休,将有凶险。利于出现有德君子以决讼,不利于冒险行事而招致祸难。程颐曰:“讼者,求辨其曲直也,故利见于大人。大人则能以其刚明中正决所讼也。”[清]李光地:《周易折中》,李一忻点校,北京:九州出版社,2002年,第83页。 《讼》之九五爻为断讼之主,其阳刚中正,高居尊位,有中正之德,为大人听讼以明断曲直之象,故至为吉祥。因此听讼亦须明断曲直,明辨是非。

(三)谨慎用刑不留狱

《旅》卦象传曰:“君子以明,慎用刑而不留狱。”《旅》下卦为艮,上卦为离。程颐曰:“火之在高,明无不照,君子观明照之象,则以明慎用刑。明不可恃,故戒于慎。明而止,亦慎象。观火行不处之象,则不留狱。狱者不得已而设,民有罪而入,岂可留滞淹久也。”[明]邱浚:《大学衍义补》,林冠群、周济夫校点,第854页。

刑狱之事,不可稽留而动经岁时。贝卡利亚认为:“犯罪与刑法之间的时间间隔得越短,在人们心中,犯罪与刑法这两个概念的联系就越突出、越持续,因而,人们就很自然地把犯罪看做起因,把刑罚看做不可缺少的必然结果……只有使犯罪和刑罚衔接紧凑,才能指望相联的刑罚概念使那些粗俗的头脑从诱惑他们的、有利可图的犯罪图景中猛醒过来。”[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47—48页。 但决狱用刑不可拖延,不仅出于惩罚及时性的考虑,还因为需要体谅被害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心情。涉案的当事人或悲痛或恐惧,其亲属也是不得安宁,如若不尽快结案,生活便无法回归正常的秩序。不仅是刑事案件需要尽快决断,民事案件也不可拖延。户婚田土虽然只是细故,但如耽搁拖延,也会让人翘首期盼,耽误生产。

君子用刑不留狱,但不能为求快速结案而用刑急促苛刻,须仔细斟酌、因恶施罚。《大畜》卦六五爻辞曰:“豮豕之牙,吉。”[魏]王弼注、[唐]孔颖达疏:《周易正义》,第121页。 豮为去势之雄猪,凶暴刚躁之性已除,其牙已不足惧。“君子法豮豕之义,知天下之恶,不可以力制也。则察其机,持其要,塞绝其本原。”[宋]朱熹、吕祖谦纂,张京华辑:《近思录》(下),长沙:岳麓书社,2010年,第659页。 用刑的目的在于惩恶而使民无犯,但用刑须因时因事而定,不可一味强调重刑严惩,须用刑公允,使受刑者心服,如此方能塞其本原。《贲》卦象传曰:“君子以明庶政,无敢折狱。”程颐曰:“折狱者,人君之所致慎也,岂可恃其明而轻自用乎?乃圣人之用心也为戒深矣。折狱者专用情实,有文饰则没其情矣,故无敢用文以折狱也。”何为“不敢折狱”?不加以谨慎勘验仔细审查便轻易草率断案,便是“敢折狱”。“不敢折狱”即《尚书·康诰》所言:“要囚,服念五六日,至于旬时,丕蔽要囚。”[汉]孔安国传、[唐]孔颖达疏:《尚书正义》,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365页。 要囚是指须求得案件情实和供述以断刑狱,但即便求得情实,也必须反复思量方可断案。

案件未审理清楚则须有不敢折狱之心以小心谨慎求得真情,避免造成冤滥;审理完毕之后,则不可多做停留而迟延不判,以免无辜者被羁押或有罪者得不到有效的惩处。

三、《周易》中司法之效果

前述在《周易》体系之中,司法官持法断案的目的是为了使百姓日益迁善,对于道德败坏的小人则通过小惩以求其大诫,但只对积恶不改之人施以重刑。然而案件的裁判有胜则必然有败,胜者愉悦而败者不快,司法官持法断案如何才能使百姓日益迁善呢?

《周易》中,案件分为两类,其一为争讼,其二为刑狱。争讼之事反映于《讼》卦之中。《序卦传》曰:“饮食必有讼,故受之以讼。”[魏]王弼注、[唐]孔颖达疏:《周易正义》,第335页。 郑玄注曰:“讼,犹争也。饮食之会,恒多争也。”[清]李道平:《周易集解纂疏》,潘雨廷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94年,第119页。 其卦上卦为乾天,下卦为坎水,上刚下险,内险而外健,上以刚制下,下以险伺上,险与健相持,各欲求胜。讼因此而起。其卦辞曰:“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魏]王弼注、[唐]孔颖达疏:《周易正义》,第45页。下文所引《讼》卦爻词均据该书,不复注。 孔颖达曰:“凡讼者,物有不和,情有乖争而致其讼。凡讼之体,不可妄兴,必有信实被物止塞,而能惕惧,中道而止,乃能得吉。终凶著,讼不可长也。”同上。 刘沅曰:“讼非得已,当自惕于中,则吉。苟欲终其讼,必凶。”马振彪:《周易学说》,第80页。我们可以从中得出两个基本观点:

其一,讼非得已,当惕于中。初六爻辞为:“不永所事,小有言,终吉。”初六爻与九四内外相应,九四阳刚,来而在言语上冒犯或中伤阴柔的初六爻,初六见犯乃讼,是不得已而讼。由于初六爻能辨事理,终能知所进退,所以能有吉之结果。刘沅曰:“言不永所事,非但初六柔懦,以讼事本不可长。虽小有言,其辩自当明,故终吉。”同上,第82页。 九二爻辞曰:“不克讼,归而逋其邑。人三百户,无眚。”二爻为阴位,阳爻居之则失正,且与九五爻不能相应,因此必将失利,即“不克讼”,于是只能逋逃而归。凡讼起于争,贪以求得,反失其所有者。九四爻辞曰:“不克讼,复即命渝。安贞,吉。”九四为阴位,九四处之为失位,不中不正,有陷于争讼之象。但九四有初六之应,初六柔顺无所争讼,而上又不敌九五,因此无可争讼,于是只能回归真理,听从于九五,安顺守成,因此可以获得吉祥。九四爻能获得吉祥,在于它能够改变初衷,接受主讼者,即九五爻的意见,化讼为和,才不迷失其所为。人惟不安于命,故欲以人力争讼。九二爻虽争讼,但及时悔悟逋逃以免于凶。九四爻则安己之命,因此能得贞吉。因此,综上所言,讼非不得已不进行,须避免与人争端,力争在争端仍然小的时候通过辨明而解决。即使身处讼中,也不可不安己分,应慎重持身,或逋逃以求保全,或听从主讼者的意见和解。简言之,对于争讼,应该有一份惕惧之情。如此,才有卦辞所说的“中吉”。

其二,讼不可妄兴,不可长,终讼则凶。如果争讼不止,或许会有所得,但始终是凶象。上九爻辞曰:“或锡之鞶带,终朝三褫之。”上九以阳刚居讼之极,有健极而强讼不止之象。或许能因为争讼取胜而获赐高官厚禄,亦将终日为厚赐不保而忧惧。象曰:“以讼受服,亦不足敬也。”强与人争讼,或许会有所得,但取之非其道,自然不受人敬仰,并且因为不道而居之不安,时刻担心它会被褫夺。如九二爻、九四爻沉溺于讼中不可自拔,亦将不保其家或失去贞吉的结果。讼卦六三爻辞曰:“食旧德,贞厉终吉。或从王事无成。”三为阳位,六三阴柔居之为失位,有不能争讼之象。无贪求之心,因此没有争讼之象。六三虽居位不正,但能戒其应。

《讼》卦教人息讼,更体现在九五爻。辞曰:“讼,元吉。”九五阳刚中正,高居尊位,有中正之德,有听讼者明断曲直之象。因此九五为讼之主,不过不邪,公正不偏,因此讼元吉,即象传所言“讼,元吉,以中正也”。李光地曰:“九五有大人之德,故未讼则感之而化,已讼则就之而直。”同上,第85页。

因此,《周易》主张作事谋始,力求避免争讼,通过辨明事理而将纷争止于细小之时,教导君子应当安于己分,乐天知命,不纵情恣欲,因贪而争从而陷于争斗之中。如果持身克己,讼事仍无可避免,也应当存惕惧于心,不可图非分之物,安于性命,如此才能有吉利之结果。司法官则应以其中正之德辨明是非,以自身之德为表率,诉诸伦理之情和道德之义加以教化,从而平息纠纷。

对于刑狱,司法官通过小惩以求其大诫而使道德败坏则迁于善,唯对于积恶不改之人施以重刑,亦即用法平允,切忌深刻。那么,如何通过小惩以实现大诫?

《大畜》之六五爻为“豮豕之牙,吉”。六五阴柔得中,高居尊位,于大畜之时《大畜》下乾天、上艮止,故有天在山中之象。物莫有如山之稳定,亦莫有如天之宏大者,天在山中则所畜者大,故有大畜之意,涵盖畜聚才德、畜止乾健、畜养贤人等意。 ,应于九二而能畜止之,以柔止刚应治本为先,犹如雄猪之去势,雄暴刚躁之性已除,其牙则不足惧,故可获吉祥。君子者应效法畜豮豕之义,知天下之恶不可力制,应察其机持其要,塞绝其本原,即无须刑罚严峻而恶自止,也实现了小惩大诫。

如何察机而小惩?如前所述,由于道屡迁,“变动不居,周流六虚,上下无常,刚柔相易,不可为典要,唯变所适”[魏]王弼注、[唐]孔颖达疏:《周易正义》,第315页。 ,因而君子须有知几知变之能。《周易》重“时变”,强调因时制宜,因此须区别时机与事宜,不可一味追求循法严厉、用刑深刻,须针对不同案件进行权变,有所宽缓。《中孚》卦象传曰:“君子以议狱缓死。”同上,第243页。 中孚卦下兑泽、上巽风,风行水上,则风有所感,水无不受,犹如诚信之感人,无所不至。君子观之悟知当广施诚信之德,乃至于慎议刑狱,宽缓死刑。杨万里曰:“《中孚》之感,莫大于好生不杀。议狱者,求其人中之出,缓死者,求其死中之生也。”[清]李光地:《周易折中》,李一忻点校,第757页。 即便不是死刑,司法官对于其他犯刑狱的罪犯亦需要有恻隐之心,体现为《解·象》所言:“君子以赦过宥罪。”《解》卦下坎水、上震雷,有雷雨交作万物更新之象。君子观察之,悟知当赦免百姓过失,宽宥其罪恶,以体现开明宽大之仁爱。清朝袁枚曾审理过一桩“抢米案”:乡民因饥荒而抢劫米商之粮。袁枚认为乡民是出于无奈,不同于平常的盗劫,因而从宽释放了乡民金人叹、吴果迟:《断案精华——大清拍案惊奇》(上),福州:海峡文艺出版社,2003年,第110—111页。 。这是以悲天悯人的情怀,以通融权变的方式去处理案件,从而使案件得到恰当地解决。

司法官持法断案是为使人们日益迁善,举而措之天下之民于天地之道,顺应自然规律,从而达到崇德广业的目的。对于争讼,《周易》首先教导作事谋始,力求避免争讼,通过辨明事理而将纷争止于细小之时,教导君子应当安于己分,乐天知命,不纵情恣欲,避免因情欲之争而陷于争斗之中。若讼非得已,则要求司法官于案件的处断过程中,秉持阳刚中正之德,明断曲直,明辨是非并行教化于听讼断案的过程之中,使民众明礼仪、知廉耻并因此安于本分。对于刑狱,《周易》要求司法官审慎查得情实,在判决中小惩以求大诫,唯对于积恶不改之人施以重刑,但即便如此,《周易》认为用刑不必严峻苛刻,当察其机持其要,塞其本原,强调因时制宜,区别时机与事宜,不可一味追求循法严厉、用刑深刻,须针对不同案件进行权变,有所宽缓。

综上所述,在《周易》体系中,法律是圣人体悟天地之道,为崇德广业而作。为达成此目的,操持法律的司法官员须具备“中正”、阴阳刚柔相济、庄重自持、坚贞不屈、刚健自强、厚德载物、仁厚爱人的品德,并且能够明于经训、通晓法律之意,在审慎查得情实的基础上进行断案,并做到审慎用刑而不留狱。《周易》要求司法官明断曲直,明辨是非并行教化于听讼断案的过程之中,使民众明礼仪、知廉耻,要求用刑不必严峻苛刻,当察其机持其要,强调因时制宜,使案件得到恰当解决,达到“小惩大诫”的目的,如此便实现了崇德广业。

(责任编辑杨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