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理性证成的论证——论证的批判性之维探析

作者:谢耘 来源:现代哲学 发布时间:2016-04-08 阅读量:0

谢耘作者简介:谢 耘,哲学博士,(广州 510275)中山大学哲学系讲师、逻辑与认知研究所专职研究人员。

①Johnson, R.H. The Rise of Informal Logic, Newport News, VA: The Vale Press. 1996, p105.

②Johnson, R.H. The Rise of Informal Logic, p77.

【摘要】

通过从语用视角来重新审视论证实践,非形式逻辑学家拉尔夫·约翰逊提出了一个“推论性核心+论辩性外层”的二维特质论证概念,并试图藉由对论证实践作“展示理性”的解读,来证成这一概念变革。然而,只有进一步回归论证的理性证成功能,并援引论证的批判性之维,才能合理地辩护其“展示理性”理论。进而,系统地阐发这一批判性维度,还能够更全面地拓展与建构当代论证理论研究的全新论域。

【关键词】

论证;理性证成;批判性维度;论证理论

中图分类号:B812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660(2013)05-0076-06

作为一种理性的社会交际活动,论证历来是哲学尤其是逻辑学探讨的主题。长期以来,学者们都将论证界定为“一个语句、命题或陈述的集合或序列”,并将其理解为“前提(premise)—结论(conclusion)”的结构。然而,这种简单和抽象的论证理解,却深受当代论证研究学者的质疑和批判。重新回到“论证实践”(argumentative practice)中去理解和建构论证概念,并从语用的视角,对实践情境中的论证作动态性、活动性的解读,这既成为当代论证研究的理论起点,也奠定了当代“论证理论”(Argumentation Theory)的发展契机。与此相应,对实际论证之语用功能和理论特性的不同侧重,既导出了当前论证研究中论证概念的不同界定,也形成了当代诸种论证分析与评估理论的差异建构。本文力图以非形式逻辑学家拉尔夫·约翰逊(R. H. Johnson)的语用论证概念为基础,分析与阐发论证作为理性证成的理论特质,并进而拓展当代论证研究的批判性理论维度。

一、推论性核心与论辩性外层

——语用视角下的论证概念变革

对“论证之用”的不同理解,以及对论证概念的多样性建构,始终是当前西方论证理论的一个热点论域。而其中倍受关注又最具争议的一个焦点主题,是非形式逻辑学家约翰逊所提出的二维特质论证概念。在其近著《展示理性》(2000)一书中,他从语用的理论视角系统地批判了传统的“前提-结论”论证界定,并进而提出一个革新性的“推论性核心+论辩性外层(illative core + dialectical tier)”的论证概念。

依约翰逊的分析,如果从实践和语用视角来重新审视,论证应当成为论者与他者在参与论证实践中所共同形成的成果。因而,理解与界定论证概念的前提,是要认真地审视论证实践的过程。首先,论证实践以理性说服为目的,也即是说,论证过程是通过一种理性的方式来说服对方,在其中只有“理由”才是唯一被认可的、决定最终结果的力量。这一特征决定了在论证中任何论断都必须以理由或证据来支持,因为单纯的断言不足以达到理性说服的目的。换言之,“正是因为论证具有理性说服的目的,它才具有‘理由(前提)-结论’的结构。”①然而,在语用视角下,“对于我们理解论证而言,‘理由-结论’结构仍然并不充分”②。因为论证过程总是始于一个争议性论题,这意味着必然已存在着关于论题的观点冲突和立场分歧。为一个结论提供支持的理由,本质上就蕴涵着其中的论题可能或事实上正遭到质疑、或者已存有争议。因此,论者想要在论证过程中达到理性说服的目标,他将不会、也不可能仅仅通过给出支持结论的理由就得以实现,因为那些他试图去说服的他者,将清楚地知道关于论题所存有的争议,并且明确地意识到还有与论题相关的某些其它立场或观点,它们的存在冲击着论者所持的立场或所论的结论。由此而言,“如果他们是理性的,那么他们将不会,而且也不应当,被如此轻易地说服”Johnson, R. H. Manifest Rationality: A Pragmatic Theory of Argument, Mahwah, NJ: Lawrence Erlbaum Associates, 2000, p160. 。所以,论者为自己的结论提供理由支持,只是以理性说服为目标的论证过程的一个起点。在给出理由支持结论之外,论者还必须严肃地对待所存在的批评与反对意见,认真地考察既有的竞争性观点与立场,并通过适当而充分的回应,来进一步表明为什么自己的论题是合理的、所持的立场更为优越。换言之,在真实的论证实践情境中,仅仅提供一些理由来支持结论,却完全忽略、甚至主动回避与论证相关的反对意见与竞争性立场,将意味着“没能认真地对待论证活动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条件与背景”Johnson, R.H. The Rise of Informal Logic, pp77-78. 。所以,对于一个理性的论者而言,“如果其论证真正以理性说服为目标,他就有义务去考察那些反对意见、对立观点,以及批评”Johnson, R. H. The Need for a Dialectical Tier in Arguments, in Proceedings of the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Formal and Applied Practical Reasoning, London: SpringerVerlag, 1996, pp349-360.。基于此,约翰逊提出了一个革新性的二维特质语用论证概念:

作为理性证成的论证

《现代哲学》2013年第5期

论证是作为论证实践中之提取物的一种话语或文本,在其中论者试图通过提供理由支持来说服他人相信某个论题的真实性。除了这个推论性核心,论证还包括一个论辩性外层,论者在其中履行自己的论辩性义务(dialectical obligations)。Johnson, R. H. Manifest Rationality: A Pragmatic Theory of Argument, p168.

正是通过对论证之理性说服目标的关注,约翰逊揭示出传统的论证界定并没有“将论证概念放在论证实践的背景中去理解,而是仅满足于以结构化的方式理解它,使之变得抽象化和形式化”,并且,由于它“没有考虑到使得这个结构得以产生的目的,以及更广的语用背境”Johnson, R. H. The Need for a Dialectical Tier in Arguments, pp349-360.,因而完全没有抓住论证理解的本质,过于草率地简化了论证实践的真实结构。与之相反,在语用视角下,一个完整的论证界定将既包括一个推论性内核,同时还具有一个论辩性外层。前者中论者以理由支持论题,后者中论者履行其相关的论辩性义务,如回应已有或可能的针对论题的批评和反对意见(criticisms and objections),批驳已有或可能的关于论题的可替立场(alternative positions)Johnson, R. H. Manifest Rationality: A Pragmatic Theory of Argument, pp165-166. 。相应地,语用视角下的论证分析与评估理论建构,也应当关联于“推论性核心”和“论辩性外层”两个方面,并进而拓展出“论辩性素材”、“论辩充分性(dialectical adequacy)”等全新理论议题。

二、展示理性

——概念变革的理论证成及其问题

显然,约翰逊所倡的概念革新要求在论证界定中加入“论辩性外层”,同时还指明论者需要履行其“论辩性义务”。这些变革都给既有的论证理论带来了巨大冲击,从而也引发了旷日持久的理论争议。诚如戈维尔(T. Govier)的感叹:“对于‘什么构成一个论证’这一问题的哲学和逻辑思考而言,约翰逊的理论蕴涵着一个实质性的概念修正。前提与结论变得不再足够了,我们这么多个世纪以来曾经认同的一些论证,现在突然变得不再是论证了。”Govier, T. The Philosophy of Argument, Newport News: Vale Press, 1999, p213. 质言之,尽管论辩性外层及论辩性义务等概念确有其实践基础,但真正要由之导向论证概念和论证理论的实质变革,却依然需要更为系统和全面的理论证成。从传统的论证界定到二维特质论证概念,其变革在于“论辩性外层”的增加;而“论辩性外层”的存在价值与合理性,则归因于论者需要履行其特定的“论辩性义务”,即他“有义务去考察那些反对意见、竞争性立场,以及批评”。由此可见,在这一概念变革背后真正核心的理论根基,是为“论辩性义务”提供恰当的理论证成。更明确而言,在论证实践中考察与回应相关的反对意见等论辩性素材,虽然历来都是论证实践的真实反映和论证学者的理论共识,但为什么一定要将它从论者尽力而为的可能选择,上升为其不得不为的“义务”要求?

约翰逊试图从论证实践的理性本质入手,来证成其论辩性义务的要求。在他看来,传统论证理解“最关键的问题,在于它没有能够充分重视理性(在论证中)的作用”Johnson, R. H. Manifest Rationality: A Pragmatic Theory of Argument, p144. 。相反,理解与证立论辩性义务的合理性,则需要更准确地把握论证实践与理性之间的紧密关联。一方面,他认为“理性”指涉着“人类所具有的寻找、提供、接受理由的能力以及某种基于理由行事的特性”Johnson, R. H. Manifest Rationality: A Pragmatic Theory of Argument, p161. 。进而,“论证实践的参与者都必然是热衷与追随理性的,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是珍视理性的……论证实践要求我们只能接受那些被表明为有理由的东西”Johnson, R. H. Manifest Rationality: A Pragmatic Theory of Argument, p162. 。另一方面,他提出“理性不仅是论证实践的内在真实(inner reality),更是它的外在表象(outward appearance)。如同正义一样,(在论证中)理性不仅必须被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must be seen to be done)。由此,论证实践不仅是理性的,它还需要展现出来是理性的”Johnson, R.H. The Rise of Informal Logic, p108. 。所以,“要适当地理解论证实践,我们必须将之视为一个‘展示理性’的活动”Johnson, R. H. Manifest Rationality: A Pragmatic Theory of Argument, p144. 。更明确而言,“论证实践以‘展示理性’为特征,即是说,对于其参与者,无论是论者、批评者、或是任何其它对论题感兴趣的人而言,它都显明地和公开地是理性的(patently and openly rational)”Johnson, R. H. Manifest Rationality: A Pragmatic Theory of Argument, p163. 。这意味着,“论证实践的参与者不仅需要是理性的,他们还需要在论证过程中展示出理性”Johnson, R. H. Manifest Rationality: A Pragmatic Theory of Argument, p109. ,即他们不仅需要理性地行为,而且还必须表现出(appear to be)是在理性地行为。对约翰逊而言,正是论证所具有的“展示理性”这一特性,证成了论者具有“论辩性义务”的要求。正如他所言明的:“展示理性是论者为什么有义务去回应,而不能无视、甚至掩藏来自他人的反对意见与批评的原因。”Johnson, R. H. Manifest Rationality: A Pragmatic Theory of Argument, pp163-164. 给出理由、权衡反对意见与批评、审视与驳斥相关的其它立场,这些都正是使得理性在论证中得以展现的必然要求和最佳途径。

由此观之,正是通过对论证之“展示理性”特征的阐发,约翰逊才确立了“论辩性义务”的合理性,进而得以证立“论辩性外层”的必要性,并最终奠定其“推论性核心+论辩性外层”的论证概念革新。然而,他对“展示理性”的分析与探讨,也依然存在诸多未尽的理论问题,这既为之带来了持续不断的理论质疑,也将其理论导入了争议困境。一方面,强调论证中对于“理性”的“展示”(make rationality manifest),为诸多非理性、修辞性因素开启了空间,从而招致了不同形式的曲解与误读。正如范爱默伦(F. H. van Eemeren)的理解,“展示”显然更适合通过修辞性的手段来实现,比如我们可以精心地选择、设计与组织某些反对意见并对之做出回应。甚至我们也可以运用一些谬误性的论证方式,来更有成效地驳斥反对意见和回应批评,从而更明显地“展示”出考察与回应论辩性素材的努力。换言之,我们完全可以发展一些特定的论证表达技巧,“使我们能够在论证中貌似回应了所有的批评意见,而实际上只是应对了那些最容易的、或是我们能够回应的批评意见。甚至于尽管没能令人满意地回应那些必须应对的批评意见,我们仍然可以以某种方式来假装成已经做到了这一点”van Eemeren, F. H. “Commentary on Johnsons More on Arguers and Their Dialectical Obligations”. in H. Hansen, C. Tindale, J. Blair and R. Johnson (Eds.), Argumentation and Its Applications, Ontario: University of Windsor, 2001, CDROM. 。另一方面,依约翰逊的阐发,展示理性在原则上“要求论者尽可能地认真对待所有的论辩性素材”Johnson, R. H. More on Arguers and Their Dialectical Obligations, H. Hansen, C. Tindale, J. Blair and R. Johnson (Eds.), Argumentation and Its Applications, Ontario: University of Windsor, 2001, CDROM. ,从而达到对于理性的最佳和最显明的展现。因而,“对于一个与论题相关、且众所周知的反对意见,纵使它并没有真正使论者论证的说服力遭到质疑,我们也仍将期待着看到论者能否、以及如何去回应它”Johnson, R. H. Manifest Rationality: A Pragmatic Theory of Argument, p333. 。甚至于,它还将要求论者“回应那些他相信(或者知道)是误导性的批评意见”Johnson, R. H. Manifest Rationality: A Pragmatic Theory of Argument, p163. 。正由此,汉森(H. Hansen)也禁不住坚决地断言:“展示理性的要求看起来将是一个修辞性的要求,因为它涉及到的不仅是推理的品质本身,而且还是推理的表达方式(presentation)……理性的论者甚至还需要去回应那些误导性的反对意见,这就明确意味着其说服必须去迎合特定的听众。”Hansen, H. An Exploration of Johnsons Sense of “Argument”, Argumentation 16, pp263-276.

严格说来,约翰逊阐发论证之展示理性特征的理论努力,实际上导源于当代论证研究中逻辑学与修辞学进路之间的纠葛困境,并试图回归“论证是以‘逻各斯’为主导的理性说服”这一古老的逻辑学论证研究传统。然而,这一努力却最终为其论证理论重新带来了“修辞学”品性的质疑与批评,这无疑是一个颇显吊诡的理论困境。

三、作为理性证成的论证

——展示理性的理论辩护

概而言之,如果“展示”本身并没有内在的规范性要求,那么藉由适当的说服策略甚至精细的表达技巧,它将会被轻易地导出到“合理”的界域之外。同时,如果被展示的“理性”也只是简单的“寻找、提供和接受理由、依理由行事”的能力,那么显然推论性核心已然完善地体现着这种理性能力,于此之外的额外的、甚至过多的“展示”性努力,很可能本身就将背离“理性”的基本要求。有鉴于此,要真正为“展示理性”做出更为合理的辩护,我们需要更全面地拓展其“理性”的基本理解,并且更深入地发掘“理性说服”所蕴涵的理论特征。

实际上,通过主动对反对意见和批评进行分析与回应,以及对其它竞争性立场进行考量与权衡,论者不仅是在“为其论题寻找和提供理由,以及只通过理由来证成结论”。同时,他还是在给出不同的、更多的甚至多方面的理由,从而寻求对于论题的最佳、最强甚至最全面的论证方式。由此而言,这些考察与回应论辩性素材的理智努力所展示出来的理性能力,早已经超越了约翰逊所阐发的“寻找、提供与接受理由”这一“最基本的理性概念理解(barebones specification of rationality)”。相反,其中所展现的是一种更为复杂的审慎考察支持与反对性理由的能力,或者说,是一种寻求更强的理由或更好的论证的能力。与此相关联,以“展示理性”为特性来解读的论证实践,不仅上承了“有效说服”与“理性说服”(effective/rational persuasion)的传统对立,而且还将后者进一步强化为一个论题的理性证成过程,进而也凸显出论证之于信念合理性证成的认识论功能。诚如诺齐克(R. Nozick)的分析,在认识过程中,一个信念的合理与否,需要“敏感于理由(responsive to reasons)”,即它将“不仅应该涉及到考察支持它的理由,也同样需要涉及到审查那些反对它的理由”Nozick, R. The Nature of Rationality, 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3, pp71-72. 。更明确而言,尽管一个命题可以由“能够支持它的一般性命题或可接受的其它命题”、或者“能够为之提供证据的相关特例或其它实例”而增加其合理性,但如果不能适当地回应或者削弱“可能的针对它的反对意见”,处理那些“可能的反例(possible counterexamples)”,以及应对与之相关的另一些可能更好或更合理的“可替命题(alternative proposition)”,那么这一命题仍将需要被进一步修正,或者将并不值得被理性地接受。Nozick, R. The Nature of Rationality, 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3, pp71-72. 显而易见,由论证之展示理性特征所导出的“论辩性义务”要求,本质上正与这一“敏感于理由”的信念合理性要求一脉相承。

由此,要真正为“展示理性”做出更为合理的辩护,我们需要回归论证的理性证成功能。首先,约翰逊在其理论建构中所择取的那个“寻找、提供和接受理由、依理由行事”的“理性”界定,需要进一步增强为一种“对于多方面理由的比较、评估与权衡能力”。更确切而言,它不只停留于能够寻找、辨识与提供理由,而且还表现为能够对不同理由的质量与强度进行评估与比较,并且能够对它们之间的关联与互动做出把握与调控。进而,对于这种理性能力的“展示”,则体现为通过全面审视其支持与反对性理由,从而对论题之合理性作出批判性审查和全面辩护。其次,这一“展示理性”的过程本身,也将具有其内在的规范性要求。一方面,它不能是单纯的支持性理由的数量堆积,而是必须对正反两方面的相关理由都予以考量。另一方面,它也不能是依赖于修辞技巧的刻意构建甚至伪造,而是在真正的支持与反对性理由之间,依其质量与强度进行审视与权衡。质而言之,借约翰逊的术语,以“展示理性”为特质的论证实践,其“内在真实”正在于批判性地证成其论题的合理性,而其“外在表象”则是在支持性理由与论辩性素材之间的全面审视与合理权衡。

四、论证的批判性之维

——当代论证研究的理论拓展

实际上,“敏感于理由”的信念合理性所蕴涵的“同时审视和权衡多方面理由,探求最佳、最全面论证方式”的理智要求,本质上所彰显的正是理性证成的“批判性”维度。援引与阐发这一作为理性证成的论证之批判性维度,不仅可以更合理地辩护与澄清约翰逊的“展示理性”理论,而且还能更全面地拓展与建构当代论证理论研究的全新论域。

历史地看,早在图尔敏(1958)、佩雷尔曼(1958)和约翰斯通(1978)的论证理论中,都曾经明确涉及到论证的批判性之维。但时至今日,对之的重视与探讨,在论证研究的理论传统中却始终是若即若离、时隐时现。系统地发掘与阐发论证的批判性之维,我们可以将之展开为如下三个层面。其一,作为理性证成的论证,依其概念界定即是“批判性”的(intrinsically or conceptually critical)。对于反对性理由的关注与考察,历来就是理解论证的基本要素。正如基斯(W. Keith)所指出的:“正是涉及到他者对于论题的质疑、抗拒与辩驳,才使得论证真正能够与说服相区别开来。”Keith, W. Argument Practices, Argumentation 9, pp163-179. 换言之,“所有论证背后的最根本性观念正在于:一个可能经受住严肃批评的理由,才是我们接受某个信念的好的理由”Meiland, J. College Thinking. New York: The New American Library, 1981, p26. 。其二,作为理性证成的论证,其展开机制与功能实现都要求其“批判性”(generically and functionally required to be critical)。正是通过对相关立场和争议性观点的审视,一个论证才得以建构起来;也正是通过对正反两方面理由的比较与权衡,以及对对立观点与论证的拒斥,一个论证才得以展开和完善,其结论的合理性才得到确立。其三,作为理性证成的论证,在其规范性要求上也将彰显出“批判性”(normatively appreciated to be critical)。正如图尔敏所言:“一个可靠的论证是一个能够抵抗住批评的论证,它需要为主张给出一个全面辩护(a case),才能够满足获得有利评判(a favorable verdict)的标准。”Toulmin, S. E. The Uses of Argument,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58, p8. 换言之,能否、以及是否适当地考察和回应了对抗性观点与冲突性论证,将成为评判一个论证优劣价值的重要标准,以及建构合理的论证评估理论的基本原则。

与之相应,关注与探讨论证批判性之维的论证研究,将进一步拓展和凸显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全新论域。第一,全面阐发认识论视角下论证的可错主义立场(falliblism)。首先,论证参与者应当持有一种可错主义的论证态度。论者在参与论证的同时,也就选择了接受质疑与批评的态度,以及被之所击败的风险。由此,“论者将不仅要认真对待他人的批评,甚至还应当主动去引出他人的批评”Johnson, R.H. The Rise of Informal Logic, p108. 。其次,论证应当具有“非终结性(nonconclusiveness)”的理论特征。对于论证中的任何一个论题,都将既存在着使你认为应当接受它的理由,也存在着使别人认为应当怀疑或否决它的理由。没有一个论证足以完全绝对地、一劳永逸地证立其结论,从而可以免于合理的批评(immune to legitimate criticism)。换言之,“一个合格的论证(legitimate argument),它必须能够遭受合理的批评”Johnson, R. H. The principle of vulnerability, Informal Logic 17, pp259-269. 。再次,论证合理性标准与规范理想需要做出范式变更。论证将不再能等同于数学的、几何的证明(proof),论证的分析与评估也不应再以过去的“必然性”、“演绎的”证明形式和规范作为参照范本,而是应当致力于找寻更为恰当的概念范式和发展更为实质性的规范标准。

第二,探讨与发掘反对性理由或论辩性素材对于论题或论证所具有的建设性价值(constructive value)。一直以来,我们都偏重于讨论支持性理由的证成作用,而忽略反对性意见的理论价值。同样地,在当代论证研究中,理由、支持、保证等概念,以及与之相应的价值理论和规范要求,都得到了学者们的持续探讨与发展,而反对意见、可替立场、批评等概念的界定与分类,以及与之相关的回应方式、修正策略与论证改进等议题,却依然停留在研究者的视域之外。与此同时,对反对性理由及论辩性素材之价值的充分强调,还将开启“论证评估/论证批评”的理论区分。具体而言,不同于简单地“将相关的规范标准应用于一个论证成果,进而裁定它的(好坏)价值”(论证评估),“论证批评”则需要“以使论者的论证得到改进为目的,”从而致力于“指出论证之中所可能存在的薄弱之处(locate potential areas of vulnerability in the argument)”。Johnson, R. H. Manifest Rationality: A Pragmatic Theory of Argument, p219. 显然它既需要采取不同的方法,也要求遵循不同的规范标准,而对之的分析探讨与理论建构,无疑也将开启当代论证研究的一个全新论域。

第三,阐明论证之批判性证成功能的内在机制及建构其规范性理论。作为理性证成的论证需要通过对支持性理由与论辩性素材之间的全面审视与合理权衡,从而批判性地证成其论题的合理性。与此相应,我们将既需要探讨支持性理由是否、能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支持了结论,同时也需要阐明反对性理由以何种方式和强度破坏或者阻碍了结论的成立,而且还需要解释与澄清理由的支持力与破坏力之间的互动机制与裁决标准。就此而言,当前既有的论证理论成果显然还远不能清晰地解释论证之批判性证成功能的实现条件与基本机制。对于不同种类与性质的理由,我们仍需要发展恰当的理论方法和评价标准,来评估与比较它们的质量与强度。更进一步,对于支持性和反对性理由之间的权衡机制,我们依然有待提出适当的分析模型与规范理论。

概览当代西方论证理论的发展与现状,论证的批判性之维实际上正在以不尽相同的方式渗透于其主流理论和前沿论域当中。以之为基础,我们才能更为充分地辩护与发展约翰逊的“展示理性”理论。同时,对之的全面阐发所开启的诸多理论议题,也正不断成为当前论证研究中日益棘手的焦点问题。因此,系统探讨与建构当代论证研究的批判性维度,无论是对于我们全面把握当代论证理论成果,还是深入研究其前沿理论问题,无疑都具有不容忽视的重要价值和理论潜力。

(责任编辑 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