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畴直观与形式显示一胡塞尔与海德格尔前期现象学方法的异同

作者:尹兆坤 来源:现代哲学 发布时间:2016-04-08 阅读量:0

——胡塞尔与海德格尔前期现象学方法的异同

尹兆坤

【摘要】胡塞尔《逻辑研究》中的范畴直观理论是本质直观的理论的原初形态,本质直观是胡塞尔现象学方法中的重要内容;本文要证明:胡塞尔与海德格尔的差异并没想象的大,《逻辑研究》中的范畴直观与符号理论也直接构成海德格尔形式显示的现象学方法,海德格尔前期在方法上极大的借用了胡塞尔的理论资源,甚至其问题意识也来源于胡塞尔现象学。

【关键词】范畴直观;本质直观;形式显示

中图分类号:B81 - 0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 - 7660( 2013) 01 - 0080 - 06

一、问题的提出

什么是现象学的方法?现象学诞生的标志是胡塞尔《逻辑研究》的发表。而在《逻辑研究》中胡塞尔却很少以一种明确的方式来阐明这种独特的方法。“某些困难出现在一切反向关涉自身的学科中,因为对它们的初次引介及最初介入该研究,必须借助方法的辅助手段来进行,而此学科只能随后才被赋予一种科学上确定的形式”。《观念》1中的这段述评显然针对《逻辑研究》中现象学的初次提出以及《观念>l中明确的方法论分析。然而这儿有一个难题,胡塞尔在后期正式阐明自己的现象学方法时也恰是他自己独特的超越论现象学形成的时候,而海德格尔等现象学的后继者所把握的现象学方法恰是在其《逻辑研究》中,问题在于《观念》l中的现象学方法的反思是否还是《逻辑研究》中的现象学方法?因此我们要追问这儿是否存在一种共同的现象学方法,而在同一现象学者的不同阶段或者在不同的现象学者那却又出现了某些差异?或者根本就是两种不同方法,只是虽然含义不同却归于同一概念之下?

胡塞尔在《观念》l中提到,反思具有“普遍的方法论功能:现象学的方法完全在反思行为内起作用”。当然现象学的反思不同于一般自然的反思,“‘现象学反思’是一种方法性的反思。这一点首先表现在,‘现象学反思’是一种本质直观的反思……其次使‘现象学反思’区别于其他类型反思的是一种不设定的反思……”。当然在《逻辑研究》中胡塞尔也提到了现象学的反思,经过现象学训练的人,“他能够置身于反自然的反思性和反思的研究之中并且能够使现象学的状况在他那里纯粹地发挥作用”,这便要求排除素朴的陈述与自然的统摄及设定;在第二版中他直接将现象学本质论的可能性关联于现象学的反思。现象学作为不设定性反思在《逻辑研究》与《观念》1中都有描述,这也是对现象学方法论原则中本体论中立的表述;而现象学作为本质直观的反思,在《逻辑研究》第一版中尚未提到,在后来的第二版修改稿中虽然提到,那也是受到《观念》1影响后才做出的修改。当然作为本质直观之原型的范畴直观已经在《逻辑研究》中提出,并且这是胡塞尔在《逻辑研究》阶段对现象学的重要贡献。然而范畴直观是否就可以直接被本质直观取代,从而这样就说明了胡塞尔现象学方法上的一贯性?还是在范畴直观向本质直观的转变中,出现了某种变化,从而导致后期胡塞尔现象学的某种独特性?并且海德格尔在多大程度上是经由拉斯克转换了的范畴直观发展出自己的形式显示的现象学的方法呢?如果我们从胡塞尔自身的理路出发,那么可能看到的是范畴直观与本质直观的相似性;而如果我们跳出胡塞尔的思路,或许范畴直观自身存在的问题恰恰蕴含着现象学向不同方向发展的内在动力。

二、范畴直观的本质及类型

“作为一种科学的现象学的声明,必依赖于本质直观(一般化)是否能够作为范畴直观的一种得到了论证的形式,这对《逻辑研究》来说是关键性的。”洛马对范畴直观与本质直观关系的说明体现了范畴直观类型的划分,胡塞尔在《逻辑研究》第一卷第二版序言中明确了对观念直观或范畴直观的划分,“它们(观念)之间具有根本性的差异,与它们相应的观念直观之间也存在根本的差异。”这也是胡塞尔在多处文本中提到的,一般化与形式化的区别。这两种范畴直观的类型,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已经做了区分。下面我们在《逻辑研究》的语境中探究一下这两种范畴直观情况。

胡塞尔在《逻辑研究》第二版序言中谈到,“我始终还相信,关于‘感性直观与范畴直观’的一章连同前一章准备性的阐述为从现象学上澄清逻辑明见性开辟了道路”。这儿指的是第六研究第五章与第六章,而关键性的问题则在于对逻辑明见性的澄清。 第六研究处理的问题是认识问题,在此处认识是作为充实的综合,对于充实行为的描述便至关重要。符号行为是单纯意指行为,而直观则具有充实的功能。只有通过直观行为才能达到对意指行为的充实。而充实行为的理想便是,‘完整的和全部的意向都达到了充实,也就是说,不是得到了中间的和局部的充实,而是得到了永久的和最终的充实”。充实的完善有两种情况:即其一与直观的相应和是完善的,包括含义的所有部分都通过直观得以充实(符号行为与一致性直观的相适),以及思想之意指必须与直观所给予的对象相和(符合行为与对象本身的相适);其二直观本身所有意指的最终充实。在充实行为的基础上我们可以谈论明见性,明见性本身是一个完整的相和性综合行为,也即是一种自证性的充实行为。而明见性作为一种行为符合意识的一般结构,也即必包括意识活动以及行为的对象,作为一种意识活动,其对象便是“真理意义上的存在”。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的明见性与真理都是在针对述谓行为的。因而在下面的讨论中针对的明见性便是谓词的明见性,真理乃命题真理。

下面来考察一下述谓表达的充实情况。以感知陈述为例,我们可以以感性感知充实其中所意指的感性成分,然而名称在语法中有其形式(在其中专有含义是特殊的即并没有形式),“如果名称被分解为词语,那么这个形式便一部分在于排列的方式,一部分在于形式词(这个、一个、是、和、或),一部分在于个别词的构成方式(名词、形容词以及语词的单复、格位等)。”这些形式因素是怎样得到充实的呢?与之相连陈述也自有其形式,也即是在陈述中超越出称谓术语的东西,“这些含义因素——范畴形式的因素——构成了命题形式本身”,这些范畴形式是如何充实的呢?另外,在总体陈述领域,例如“石头是有广延的”,其中的任何一个因素都不能在直接的感性感知中充实,而必须经过_个感性的事态来例示,那么这种陈述尤其是其中的一般名词又是如何来充实的呢?这儿提到的这几种无法通过感性直观充实的因素可以归总为范畴因素,其又可分为两种,一种为范畴形式,其二为一般物。相应的也便有范畴直观,可分为范畴形式直观与普遍直观。

那么相对于感性直观的范畴直观的状况如何?而范畴直观内部这两种类型又有何差异?以及这种差异怎么可能导致了胡塞尔与海德格尔的现象学方法的差异?

范畴直观同感性直观一样也属于一种直观行为,因而具有直观行为的一般结构。这便包括:行为的质性、行为的质料、被代现者。就其行为质性来说,范畴直观并不是一种自为的存在,而是一种被奠基的行为,虽然在不同的范畴直观类型中,被奠基的状况不一样,而就其被奠基这一点是共有的。胡塞尔对奠基关系的定义如下,“如果一个a本身本质规律性地只能在一个与u相联结的统一之中存在,那么我们就要说:‘一个a本身需要由一个u来奠基”’。被奠基的部分或行为不是独立的,它需要一个奠基性的行为才能成立。也即范畴直观必须有相应的感性直观与之对应才可成立。胡塞尔还区分了相互奠基与单方面奠基,直接奠基与间接奠基,范畴直观是单方面的奠基于感性直观之中,并且讨论的只是直接奠基行为。奠基理论的提出是为了解决整体与部分的关系问题,而部分还有独立与非独立之分,胡塞尔在区分综合行为与普遍直观行为时就依据于此做了区分,“综合行为的综合意向也一同的朝向奠基性感知的对象”;而普遍直观的状况则是,“奠基性行为的对象并不一同进入到被奠基行为的意向中”,“在这种抽象中被意识到的、成为现实被给予的不是那个不独立的因素,而是这个客体的观念,普遍之物”,并且胡塞尔在第三研究中,将“独立与不独立的部分”理论向观念引申时提到,“每一种较低的种相对于较高的种都是相对独立的”,而某些属,没有相应的个体个别性,必须与其他的属联系才可以被思维。在将部分与整体的理论向范畴与感性直观的类比应用中,部分处在范畴直观的位置,而整体则处在感性直观的位置,而胡塞尔也的确区分了整体在两种不同的部分因素中的奠基方式,一为穿透,一为联结。在这种对比中我们显然可以看到这是一个颠倒的方式,即在直观中,是范畴直观奠基于感性直观(部分之于整体的奠基关系)。这儿是一个非常奇妙的借用,似乎恰恰体现了认识顺序与事物构成顺序的颠倒。而这儿不关注这种借用的合法性问题,而是关注这种借用产生的效果。

而在胡塞尔对被奠基行为的不同类型的描述中,存在一种明显的比例失调,这便是对综合行为的描述明显多于对普遍直观的描述。这与《逻辑研究》的任务有关,即要为逻辑奠基,便要首先澄明那些范畴形式因素。于是胡塞尔在澄清范畴直观时便集中在综合行为。对于范畴直观之行为质料与被代现者的研究,我们集中在综合行为中进行。海德格尔也恰恰就是借用综合行为从而形成自己的形式显示理论。

三、范畴直观的内在困难

综合行为也是有多重分类的,考虑到与海德格尔的关系,我们只关注以“是”之实事状态为意向对象的综合行为。对于陈述句中的“是”这一形式因素的充实,首先不能在外在的感性感官中得以充实,并且也无法在对判断进行充实的内感官中得以充实,这儿有一个胡塞尔在整个《逻辑研究》中贯穿始终的区分,即判断与命题的区分。存在等范畴因素无法在判断中得以充实,可是判断是实事而非实事状态。“如果我们将存在看做谓语存在,那么就必然有一个实事状态被给予我们,而且这当然是通过一个给予着它的行为……”因为“是”作为范畴形式因素它是非独立因素,因而必须在具体的展开中才能谈到对它的充实,而其具体展开便是一个实事状态。这儿有一个巨大的张力还没有被凸显出来,当胡塞尔突出了实事状态的非时间因素后,这一张力便呈现了出来。即实事状态是不能被当下拥有的,因而区别于实事,而给予着的行为不管是感性直观还是范畴直观,都有一个特征就是带有时间特征的行为,特别是感性感知与范畴感知,更是一种当下的行为。一种非时间的实事状态如何在时间性的行为中显现出来便成为《逻辑研究》的一个难题。

范畴代现理论便是对于这一难题进行解决的尝试,而后来胡塞尔却放弃了。这是为什么呢?对这一问题的解答对于理解胡塞尔来说是关键性的。范畴代现理论是类比于感性的代现论而得出来的,在感性直观中具有充实性作用的严格说来便是这些实项的代现性内容,它们对于被意指对象的充盈构成了认识发展的诸阶段。胡塞尔在《逻辑研究》阶段认为,在范畴直观中也存在范畴性的代现性内容,它们构成对于范畴对象的充实。当然在范畴感知与感性感知中的代现性内容是有差别的,这种差别是什么,这是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极力论证的地方。范畴的代现性内容并不是心理纽带,如果将范畴代现性内容认之为心理纽带,的确会带来模糊范畴行为与符号行为的问题,从而进一步带来思维与直观之间的区分无法划分的问题。然而胡塞尔在此并没有将心理纽带等同于代现性内容,而是认为第二性的反思性内容才是范畴代现性内容,但反思性的内容奠基于第一性内容(心理纽带)之上。洛马认为这种反思内容对于感性内容的依赖性才是问题的关键,即这样就重新回到了心理主义。而范畴的代现性内容是一种一致性的综合,这种综合是一种范畴行为,而非依赖于心理纽带的行为。这样洛马便借用胡塞尔后期的被动综合概念来弥补了《逻辑研究》阶段的问题,同时还坚持了范畴代现理论。然而胡塞尔声称放弃了范畴代现理论,并没有指明仅仅放弃第六研究第七章的范畴代现理论,而是笼统的说放弃了范畴代现理论。我们应当勘察范畴代现理论被放弃的更为根本的原因。范畴对象是一种非时间性的对象,而它必然通过一种一种行为被给予,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是非常有信心的,他提到,范畴对象可以现时的被给予,而在《内时间意识现象学》中,他却承认,实事状态是不能当下的现时的被给予的,因为他看到了范畴对象也即实事状态之非时间性的特征。这是胡塞尔现象学发展中的一个危机。他对于危机的处理办法便是彻底反思认识现象,,从而导向了以纯粹意识为主题的超越论现象学。在纯粹意识中去谈论诸种对象的被给予性问题。意识与对象的关系问题成为现象学的关键问题。对于范畴这类非时间对象的构造就成为纯粹意识构造的一个课题。由于范畴与心理因素的差别,范畴因素不可能在心理经验中有其源泉,范畴对象只能在纯粹意识中被构造,传统的代现论所遗留的问题恰恰是没有认识清楚这一区别。代替范畴代现理论,范畴在纯粹意识中是如何被构造的这一问题成为范畴如何被认识的问题的真正形式。由于在意识中探讨被给予性问题,这样胡塞尔便将现象学界定为一般描述的领域,而这是与形式的领域相区别的。因而作为一种方法的现象学也便在一种普遍直观的方法中运作。

实事与实事状态之间的紧张关系转变为在意识领域中对象被给予的问题。这是现象学向实事自身迈进的一种发展的可能,这是对传统的突破却也是一种继承。海德格尔看到了胡塞尔现象学的突破之处,却极力的反对胡塞尔所继承的方式。如何面对实事本身?或者说实事本身如何向我们显现?胡塞尔在直观与普遍的领域中进一步发展了自己的现象学。而海德格尔则采取了在《逻辑研究》中就提到的与之对立的另外两个方面,即属于符号行为的指示以及与普遍相对的形式方面。这便是海德格尔的“形式显示”思想。

四、海德格尔的形式显示及其

对胡塞尔的借用

海德格尔的确从胡塞尔的范畴直观学说中吸收了一些思想,这种吸收表现在形式显示中的形式概念上。这儿的形式并不是形式化的“形式”,而是可以称作范畴的“形式”。在对这种形式进行直观的例子——综合行为中,这种直观的意向一同指向奠基性的感性直观的对象,当然在被奠基的行为中不会对奠基性的对象进行区分。这便揭示出综合行为中的关联意义并且这种关联并不是理论化、对象性的关联,而是前理论的非对象化的关联。另外就关联的方式来说,在将综合行为与非独立因素的类比中,综合行为的关联的方式是一种穿透( Durchdrin-gen)的方式。这种穿透的方式恰恰说明了,非独立因素与整体的不可分性,也便进一步强化了关联的含义。海德格尔借用了综合行为(范畴直观一种)及对象(形式因素)的关联含义。当然这种关联便是原初现象自身的特征,也是对这种原初现象进行揭示的形式显示的解释学的应有之义。而这种关联含义的揭示的实施直接要求对原初现象本身“实行”因素的揭示。冈为…形式’给出被显示之物的原始充实的到时之‘实行’的‘开始特征’”。这触及到形式显示方法的另一个方面,即显示( Anzeigen)概念。它并不来源于范畴直观理论,而是来源于与直观理论相对的符号理论。

胡塞尔是在第一研究谈显示( Anzeigen)与意指( Bedeuten)的差别时提出Anzeigen这一概念的。“在指号意义上的符号不表达任何东西,如果它表达了什么,那么它便在完成显示作用的同时还完成了意指作用。”这儿,意指是表达的本质,而显示乃是非表达性的指号的本质。而显示的特征在于,“某人现时地< aktuell>知晓一些对象或事态的存在,这些对象或事态在下列意义上为此人指示了另一些对象或事态的存在:他把对一些事物存在的信念体验为一种动机,即信仰或推测另一些事物存在的动机”。显示的特点便是由一些对象或事态指示另一些对象或事态的存在,这种显示是在动机统一中显现出对象性相关物与统一的事态。这儿的动机统一便是对一种“实行”的促发因素的描述。另外,“在显示的情况中不可能有对相关判断内容的观念联系的认识”,这是先于理论认识的一种方式。在这种先于理论认识的领域中是如何实行这种显示行为的呢?胡塞尔与海德格尔的分歧便在此处,胡塞尔用联想来解释动机,“如果A把B唤入意识之中,那么这两者不只是同时地或先后地被意识到,而是有一种可感觉到的联系在这里涌现出来….从单纯的共同存在之物中构造出相互属于之物…,这就是联想功能的连续成效(心理学成效)。”这儿胡塞尔用动机、联想来解释显示行为的实施,揭示的是显示的心理方面或意识方面,并从根本上是与胡塞尔的现象学相符合的。然而海德格尔借用了显示行为前理论化,以及自身便包含行为的实施,并且这种实施是一种现时的实施,这种现时实施的意义就在于,不论就活动还是对象来说,考察活动与被考察活动,被考察的对象与考察的对象具有一种非间隔性一并且与胡塞尔显示不同,海德格尔借用的“显示”并不是随意的被心理促发,而是具有预防作用,从而使人们远离先见。

虽然海德格尔从胡塞尔那借用了“形式”与“显示”这两个概念,但这两个概念却不能分开来理解,海德格尔提到,“这儿的形式一显示在哲学中是不能分开的。形式不是其内容的形式及显示,而是‘在形式上的’规定之开端(定调之起唱)。”形式显示本身作为一种行为,具有以下特征,即关联意义、实行意义、到时意义、内涵意义。海德格尔在另一处还规定了这一行为之现象的特征,即内涵、关联、实行。由于形式显示的行为中包含现象的诸种含义,因而这种特殊的朝向实事本身的方式便能揭示现象的诸种特征。这儿多出了一个“到时意义”,而到时是对实行之时间性、境遇性的描述,“作为实行的实行如何在处境中并且为了处境而产生,实行自身就如何到时”。由此这一到时意义也便原始的属于实行意义。由此我们便可以看到,形式显示的方法能够以一种穿透的方式揭示原初的现象。而不对原初的现象产生某种歪曲。 五、小结:胡塞尔与海德格尔对于

纳托普问题的回应

我们借助纳托普对于现象学方法的批评来看一下胡塞尔与海德格尔现象学方法的差异。反思将会“终止体验流”;另外由于现象学的描述总是处在概念之中,因而它便是在一般性中对于某物的改写。因而“不存在对于体验的直接的把握”。这儿的质疑有两方面,即其一来自反思(直观),其二来自语言(或说符号行为、表达)。对于胡塞尔来说,反思首先是一种再造行为,反思与原意识之间的确存在差异,胡塞尔也意识到这种差异;并且胡塞尔将现象学界定为实质领域的科学,从而在后来的描述中所使用的方法也更多地是作为普遍直观的本质直观。普遍直观与奠基性的意识之间的关系更多的是一种连接的关系,并且并不将奠基性行为的对象包含在自身之内,这就更加加剧了这种与原意识之间的距离。另外就语言来说,胡塞尔在《观念》l中的确是用概念来固定本质直观的结果。这似乎也在附和纳托普的批评。

鉴于以上对于海德格尔形式显示方法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海德格尔针对纳托普的反驳所采取的对策。从范畴直观中强调形式的方面,从而强调其穿透的特征,以及借用显示学说中的现时性理论,保障了对于原初体验的直接把握。另外,概念本身也成为海德格尔关注的主题,“对于哲学概念的意义、特征、功能的决断有赖于,哲学自身相对于科学一理论的实事设定以何种方式原始地而非按照种属来进行规定”。在另一处海德格尔表述到,“现象学概念的问题亦即追溯概念(Rueckgriff)之构成”。并且在这种哲学概念的定义中恰恰也需要形式显示的方式。

海德格尔对于胡塞尔的批评便是:由于胡塞尔在方法与研究对象上都处在理论阶段,因而它无法把握前理论的实事,而这恰是现象学自身的要求,这里的“实事”便是此在的实际的生活或说生存现象。胡塞尔在《观念》1阶段的确旨在一种理论的说明,而胡塞尔在后期也有一个对于前科学的生活世界的描述,以及对于发生现象学的进一步发展。然而我们看到海德格尔在1930年后又经历了新的转变,从而可以看出“现象学绝不是封闭的,它仅仅是先行的,它总是把自己浸入先行的东西中。”以海德格尔的一句话作结,即:

“比现实性更高的是可能性。对现象学的领会唯在于把它作为可能性来把握。”

(责任编辑 行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