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属人的幸福而运思一浅析亚里士多德的幸福观

作者:于若冰 来源:现代哲学 发布时间:2016-04-08 阅读量:0

于若冰

【摘要】亚里士多德伦理学研究的主要对象是人的幸福。属人的幸福是现实的人在现实的生活中可实现的最高善,即灵魂的合德性的实现活动。灵魂的德性分为理智德性和道德德性,理智德性又包括实践的理智和沉思的理智。以合于沉思的理智的实现活动为目的的生活是沉思的生活,以合于其他德性的实现活动为目的的生活是政治的生活。沉思的生活是最幸福的生活,但它是属神的生活,不是属人的生活,人只能以其神性的部分来过这种生活。政治的生活是第二好的生活,并且它是属人的生活。沉思的生活值得我们追求,但现实中只有部分人能够实现;政治的生活带来的是属人的幸福,它与城邦的善联系在一起。此外,即使一个人过着沉思的生活,也同样需要拥有明智的品质,做符合道德的行为。

【关键词】幸福;幸福的生活;德性;实现活动;明智中图分类号:B502. 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 - 7660( 2012) 05 - 0026 - 09

“幸福”是亚里士多德伦理学中的重要概念,而对这一概念的理解往往又存在着很多困难和争议。本文将简要概括在此问题上所存在的一些主要争议和问题,并试图依据文本和亚里士多德思想内部的联系提出自己对这一概念的理解,同时依照自己的理解对这些争议给出相应的回应。

一、关于亚里士多德“幸福”概念的一些争议

一直以来,人们对于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所提出的“幸福”概念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和争议。最主要的讨论集中在追问“幸福”是一个整体性的东西还是一个最高的东西,即幸福是一个包含了众多善的“善的整体”或“善的集合”,还是一个高于一切其他善或目的的最高善或最高目的。造成这一争议的主要原因在于,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的不同地方对于幸福这一概念似乎存在着至少看上去并不一致的描述。例如有时候他说幸福也需要一些外在善(1099a30 - b5),而有时候又说幸福与沉思同在,幸福就在于某种沉思(1178b27 -30)。

针对这一问题主要有两种对立的观点,可以概括为“综合论” ( inclusivism)和“理智论”( intellectualism)。①综合论的持有者认为,亚里士多德的“幸福”是各种不同的善的总和,其中包含了多种德性的活动和外在善,而思辨活动(即沉思)是幸福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例如《尼各马可伦理学》中有一段话说:

我们所说的自足是指一事物自身便使得生活值得欲求且无所缺乏,我们认为幸福就是这样的事物。不仅如此,我们还认为幸福是所有善事物中最值得欲求的、不可与其他善事物并列的东西。因为,如果它是与其他善事物并列的,那么显然再增添一点点善它也会变得更值得欲求。因为,添加的善会使它更善,而善事物中更善的总是更值得欲求。所以幸福是完善的和自足的,是所有活动的目的。②

综合论者根据这段话称,亚里士多德在这里所说的幸福不能被等同于任何单一的善,因为任何单一的善总是没有这种善与其他善的结合体更值得欲求。比如思辨活动本身没有思辨活动再加上物质的快乐或符合道德德性的活动更值得欲求(如果它们都是自身就值得欲求的)。所以最高的善是一个最大的综合体,也就是说,幸福,作为最高善,包含了所有自身便值得欲求的善。这也是为什么亚里士多德称幸福是“自足的”。幸福是最值得欲求的,因为它已经包含了所有的善。①理智论的拥护者则认为亚里士多德的幸福指的是一种单一的但却是最高的精神活动,即思辨活动。其他活动在层级上都低于思辨活动并服务于思辨活动。②例如对上面所引用的一段话,理智论者认为思辨活动本身便是完善的和自足的,“沉思是最高等的一种现实活动……沉思中含有最多的我们所说的自足”③,“如果人可以获得的自足、闲暇、无劳顿以及享福祉的人的其他特性都可以在沉思之中找到,人的完善的幸福——就人可以享得一生而言,因为幸福之中不存在不完善的东西——就在于这种活动(沉思或爱智慧的活动)”④。

虽然“综合论”和“理智论”都基于自己的观点提出了相应的文本依据和论证,但同时两者也都面临着一些问题。对于综合论者来说,他们需要回答,为了实现幸福的生活,是否需要去追求所有的善;此外,亚里士多德提到神的生活是纯粹的思辨生活,神不涉及道德事务,那么神的生活是否会因为缺少了其他的善而变得没有人的生活幸福?(但亚里士多德明确地提到神的生活是最幸福的。)而理智论面临的最主要问题似乎就是如何看待外在善以及其他德性的问题了,因为亚里士多德多次说到幸福的生活需要外在善。此外如果幸福只在于沉思,那么政治的生活——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是第二好的生活——在何种意义上能够被称为是幸福的?这些问题都是基于文本的前后一致性所提出的。

由于综合论和理智论对文本的解释都多少存在着贯通性上的困难,一些学者便试着以其他的方式来理解这一概念。比如泰西托雷(Tessitore)认为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所提出的不同教导是针对这两种不同的群体,即两类不同的贤人⑤:不是也绝不会成为哲人的贤人以及那些潜在的哲人。⑥这种观点看起来有一定的道理,但似乎缺少直接的文本支持,猜想的成分比较大。还有学者认为亚里士多德的“幸福”是一词多义,如余纪元先生便提出,幸福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既指幸福活动又指幸福生活。“一方面,幸福指的是活得好,是作为一种生活的幸福。这种幸福概念是一种综合的概念,包括德性,德性的活动和外在的善。另一方面,亚里士多德也将造成幸福生活的德性活动也说成幸福。德性活动做到好的状态也是幸福。”⑦这样余先生便在理智论与综合论的观点之间做了调和。但是“幸福作为一种生活”的观点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是找不到文本依据的,亚里士多德自始至终都将幸福看做是一种活动。余纪元先生之所以有这样的想法,可能是因为亚里士多德除单独讨论“幸福”这一概念之外,也讨论了“幸福的生活”。但有“幸福的生活”并不意味着幸福可以直接等同于一种生活,否则从字面上看,“幸福的生活”这一短语本身就是有问题的。⑧幸福的生活是在其中获得或实现了“幸福”的生活,即实现了某种活动的生活。因此幸福本身并没有生活的含义。“活得好”可以看做是强调幸福的获得需要一生的时间。所以余纪元先生所区分的应当是“幸福”与“幸福的生活”,而不是将“幸福”本身赋予“活动”与“生活”两种意义。不过这一区分的思路却给了我们一些启发,让我们能够从人的整体生活的角度,而不单单是活动的角度来理解亚里士多德的幸福思想,注意到幸福本身与幸福的生活的区别,本文下面的分析也将围绕着“幸福”与“幸福的生活”展开。此外,余先生认为“生活”这个概念也可以在两种意义上使用,一种是我们平常认为的整体的生活,另一种是指生活的某一方面或某种状态,而亚里士多德在比较沉思的生活和政治的生活时,是在第二种意义上使用这个概念的。在这种意义上,他比较的其实是两种活动,即思辨活动和体现道德德性的活动。①对于这一观点,本文将在下面部分给出具体回应。

二、对亚里士多德“幸福”概念的理解

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主要关注的是现实中的人的幸福,因此幸福问题在他那里不是一个单纯的理论问题,更是一个重要的现实问题;“幸福”也不是一个高高在上的理念,而是人在现实世界中所追求的真实的“好”②。本文在这一部分将首先分析亚里士多德对人的幸福所下的定义,然后进入到对幸福的生活的讨论,揭示出幸福与幸福生活之间的区别与关联,并仔细分析几种幸福生活的模式,最后再结合人的现实条件来说明幸福的生活所需的必要条件。

(一)幸福的定义:灵魂的合德性的实现活动

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的开篇提出了一个“目的论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每种事物或活动都以某种善为目的,并按照手段与目的的关系被分为不同的等级,以事物在这个体系中所处的位置来衡量其善的程度或值得欲求的程度。最低的事物是那些本身并不值得欲求,只有当它作为实现某一善事物的适当手段或途径时,才会被人欲求的事物,这类事物可以被称为“完全手段”;被作为目的的事物中又分为两类:一类事物一方面本身作为其他事物的目的而被欲求,另一方面也由于其他事物而被欲求,这类事物可以被称为“不完全目的”或“不完全手段”,它比作为“完全手段”的事物更值得欲求,更是善的事物;由于要避免手段一目的关系陷入无限循环的状态③,亚里士多德认为,应该还存在这样的事物,它不因其他事物,只因其自身而被欲求,并且其他所有的事物最终都以它为目的,这种事物我们可以称其为“完全目的”,亚里士多德将这样的事物叫做“最高善”,它是一切活动的最终目的,并为人的行为指引方向二

至此,由这样一个目的论体系,亚里士多德提出了“最高善”概念。在此之后讨论的“幸福”概念就是与这个概念紧密联系起来的一首先,对于人的生活,最高善从最值得欲求的角度来讲,就是幸福。每个人都追求幸福的生活,其他的一切活动都以过幸福的生活为目的,而追求幸福本身不是为了其他目的。其次,从现实中可实现的角度来看,亚里士多德认为,现实的人在实际生活中所能实现的最高善就是“灵魂的合德性的实现活动”。所以,我们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在讨论幸福定义时所采用的一个简单结构,即

因为a=b, a=c

所以b=c

a代表最高善,b代表幸福,c代表灵魂的合德性的实现活动。这个论证过程就可以表述为:从最值得欲求的角度看,最高善等于幸福(a=b);从可实现的角度看,最高善等于灵魂的合德性的实现活动(a=c);所以幸福就是灵魂的合德性的实现活动(b=c)。

下面我们需要具体谈一谈a=c这个过程,弄清楚为什么亚里士多德认为人在现实中可以实现的最高善是灵魂的合德性的实现活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给出了简略的解释( 1097b22 -1098a20),但为了更好的理解,我们需要联系亚里士多德其他著作中的某些思想给出更具体的说明。

首先需要了解的是亚里士多德关于“现实与潜能”的思想。亚里士多德在《形而上学》中用了很多例子来说明现实与潜能的关系。现实的往往是进行中的或运用的或实现的,例如“正在建筑的”、“正在看的”或“已经制成的”;而与此相对,潜能的往往是拥有某种能力的或尚未运用的或未实现的,例如“能够建筑的”、“有视觉而闭着眼睛的”或“没有制成的”。当然现实与潜能的关系不是绝对的,在某种关系中的潜能可能在另一种关系中是现实。

亚里士多德在《论灵魂》一书中提到了有两种意义上的现实与潜能的关系①。首先,潜能是能够获得但尚未获得的某种能力,而相对的现实是这种能力的获得。其次潜能还可以是已获得但尚未运用的某种能力,与之相对的现实是这种能力的运用。我们发现,第二种意义上的潜能就是第一种意义上的现实。

在《论灵魂》中亚里士多德将自然物体分为有生命的和无生命的。所有自然物体都是质料与形式的结合体,有生命的物体和无生命的物体都具有躯体,而二者的区别就在于有生命的物体具有灵魂(而灵魂不属于躯体)。如果躯体是自然物体的质料,那么有生命的物体作为躯体和灵魂的结合体,其形式就是灵魂。所以灵魂就是潜在地具有生命的自然躯体的形式。亚里士多德说现实性有两种意义,一种类似于知识,一种类似于思辨。②而形式作为现实性类似于知识意义上的现实性,而不是思辨意义上,就是说灵魂体现为生命体具有的某些能力,这些能力是生命之所以成为生命的原因。因此灵魂的本质定义就是“潜在具有生命的自然躯体的第一现实性”③(即拥有生命能力意义上的现实性)。

幸福,通常被理解为活得好或做得好。由上面的阐述我们知道,人的灵魂是人的生命的第一现实性,因此人的幸福生活必然与灵魂有关。而灵魂最好的状态是德性,因而幸福就与灵魂的德性有关。这是有关幸福的定义中的第一个关键点。第二个关键点在于“实现活动”。苏格拉底认为幸福只与人的德性有关,一个人只要拥有了德性就是幸福的。但亚里士多德并不认同这个观点,他指出幸福在于现实活动。这个观点我们可以根据《论灵魂》中的两种现实与潜能关系来帮助理解。我们看到,拥有德性只是作为第一种意义上的现实,而在第二种意义上只是潜能。而根据幸福本身的希腊文意思,它指人的一种兴旺发达的状态,类似于英语中的flourishing、prosperi.ty,是一种完全实现出来的东西,而不仅仅是一种能力,能力在某种意义上讲,依然是一种潜能。所以,亚里士多德认为,幸福是“灵魂的合德性的实现活动”。

(二)幸福的生活:沉思的生活与政治的生活

讨论过幸福的定义后,我们来讨论幸福的生活。在文章的第一部分,笔者已经对幸福和幸福的生活做出了初步的区分,对于人来说,幸福不等于幸福的生活。幸福,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是某种活动,生活则是各种因素的综合体,而幸福的生活是在其中实现、完成了幸福活动的生活。两者间的区别与联系本文将在随后进行更具体的分析。现在我们先来看亚里士多德关于幸福生活的讨论。

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第一卷提供了三种幸福的生活的选项:享乐的生活、政治的生活和沉思的生活(1095b16 -18)。

享乐的生活以追求物质享受为目的,在亚里士多德看来,这种生活是动物式的生活。不过他说这种选择“也不是全无道理”,因为许多上流社会的人也会有这样的追求。这里我们不应认为亚里士多德因此对享乐的生活持一种肯定的态度(因为动物的生活是低于人的生活的),而是可以理解为亚里士多德承认物质基础对于生活本身是必不可少的,相对于牟利的生活,物质享受本身是值得欲求的,而财富只是在作为手段的意义上值得欲求,从这样的角度来看,这种选择不是全无道理。

在第一卷的讨论中,亚里士多德否认了将荣誉或德性等同于幸福的观点,而这两者通常被认为是政治的生活的目的,如此看来,他似乎是否定了政治的生活是一种幸福的生活。但有一种观点认为亚里士多德并没有否定政治的生活,而是在第十卷中将它作为仅次于沉思的生活的第二好的生活。例如科罗特( Kraut)便为政治的生活提供了一种有力辩护。他认为亚里士多德在第一卷第五章中的讨论与第十卷第七至第八章的讨论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第一卷中对政治的生活的讨论并不完整;在第十卷中,当亚里士多德在比较智慧的人与政治家的生活时,他继续了第一卷中对政治的生活的讨论。在第十卷中,亚里士多德的比较并不是基于第一卷的结论,即政治的生活以荣誉或德性为目的,他指出,幸福并不是在于德性本身,而是在于合德性的实现活动。所以亚里士多德并不认为政治的生活以追求荣誉或德性为目的,因为如果那样他就会持一种反对该生活的立场。但是在第十卷中,亚里士多德认为政治的生活以合于道德德性的实现活动为目的,按照这样的理解,政治的生活是第二好的生活。而第一卷中的讨论只是介绍性的,目的在于否认两种关于幸福的观点,即幸福等同于荣誉和幸福等同于德性。①

沉思的生活,亚里士多德认为这是最幸福的生活,并将其与政治的生活(以合于道德德性的实现活动为目的的生活)进行比较,认为政治的生活只是第二好的生活。在本文的第一部分我们曾介绍余纪元先生对于这部分的看法,他认为这里的“生活”是指生活的某个方面或某种状态,这里的比较实质是两种活动的比较。现在我们就来讨论一下亚里士多德对于这两种生活的划分与比较的标准。

如果提到思辨活动或德性活动,我们都可以很容易地理解,但是当说到沉思的生活与政治的生活时,我们多少会有些困惑:两种生活划分的标准究竟是什么?沉思的生活就只是纯粹的思辨活动而不包括其他吗?政治的生活仅仅只有德性活动而不能有任何思辨活动吗?如果是这样,那么的确如余纪元先生所说的,关于两种生活的比较实质是关于两种活动的比较。但是仔细阅读文本就会使我们发现,问题并不是那样简单。

亚里士多德在书中虽然没有明确提出,但在文本中却可以看到他所讲的“生活”一方面是作为现实的人的生活,另一方面是作为某种存在物的类特征的生活,比如“神”的生活、“人”的生活或“动物”的生活。与此相对,沉思的生活与政治的生活一方面在第二种意义上被划分和比较,另外一方面也在第一种意义上被划分和比较,不过第一种意义上的比较是以第二种意义上的比较为依据的。

沉思的生活事实上是作为神的生活被提出的。亚里士多德在论证完善的幸福是某种沉思时给出的一个理由是,“神最被我们看作是享得福祉的和幸福的”,而“神的实现活动,那最为优越的福祉,就是沉思”②。对于神而言,幸福与幸福的生活是等同的,因为神的生活除了纯粹的思辨活动不包含任何其他成分,是完全的沉思的生活。但对于人来说,沉思的生活是从类似神、与神接近的角度来看是最幸福的,而人的生活却不可能只有思辨活动一种成分,人的生活是一个复杂的综合体,比如人需要物质来维持生命,人需要过社会的生活等等。因此对于人而言,幸福不能直接等同于幸福的生活,但幸福的生活是在其中持续地实现和获得着幸福并以幸福为目的的,正如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的开篇所提到的,每种活动或技艺都以某种善为目的,而最高善指引着行为活动的方向,就像射手有一个标记帮助他命中正确的东西一样。所以如果说现实中的某个人过着沉思的生活,其实是在说他的生活以思辨活动为目的并很好的实现了这种活动。政治的生活也是如此,一方面亚里士多德将它看做是完全的属人的生活,这是从人作为类不同于神和其他存在物的角度来说的,因为人具有社会性;另一方面对于现实中的人,政治的生活意味着以实现合于德性的活动为目的,并很好的实现了这种活动的生活。而在比较现实中的人的这两种生活时,我们上面已经提到,亚里士多德是依据作为不同存在物的类特征的两种生活来比较作为现实的人的两种生活的。也就是说,对于现实中人的沉思的生活与政治的生活之比较所依据的是“神的生活”与“人的生活”的比较,进一步讲,是两种存在物,即神与人的比较。沉思的生活优于政治的生活(无论是哪种意义上的生活),其实质为神作为最高的存在物优于人①。对于现实的人来说,思辨活动是最接近于神的活动,一种以思辨活动为目的并很好的实现了思辨活动的生活便由于最为与神类似从而是最幸福的生活。而政治的生活作为完全属人的生活低于属神的生活,因此一个过着政治的生活的人只是过着第二好的生活,虽然也是幸福的。

但如果是这样,政治的生活在何种程度上也可以说是幸福的呢?既然“人的生活因他的与神相似的那部分实现活动而享有幸福”②,那么如果一个过着政治的生活的人没有任何思辨活动,我们何以说他是幸福的?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政治的生活从某种程度上讲,也是与神相似的。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将灵魂的德性分为道德德性和理智德性,前者由习惯养成,既不出于自然也不反于自然;后者需要经过时间和经验的教导。这两者分别对应着灵魂中没有但服从逻各斯的和有逻各斯的部分。灵魂中有逻各斯的部分又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与实践和制作无关,只思考其始因不变的那些事物;另一部分与实践相关联,追求的是“相应于遵循着逻各斯的欲求的真”③。相应的,理智德性便也分为两部分,与前者相对的可称为“沉思的理智”,它的活动便是思辨活动;与后者相对的可称作“实践的理智”,它与道德德性密切相关④,它们(实践的理智与道德德性)的活动便是德性活动。“沉思的理智”的最高形式是智慧⑤,它是科学与努斯的结合,“实践的理智”表现为明智,它是“一种同善恶相关的、合乎逻各斯的、求真的实践品质”⑥。也就是说,从两者的对象上来讲,它们都以追求某种真为目的。只不过沉思的理智把握的是不变对象的真,是一种绝对的真;而实践的理智把握的是实践中的某种真,是一种相对的真。但这两种真在亚里士多德那里都高于技艺所把握的真——被制作的事物的真,二者都因自身的原因而被欲求。所以,从理智德性的两个部分都以某种自身便值得欲求的真为目的这个意义上讲,政治的生活——一种以合于“道德德性和实践的理智”的实现活动为目的的生活——也是与神相似的,在一定意义上便能够分享幸福。

其次,我们要考虑到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的研究目的。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的第一卷明确指出,这里所研究的目的是“属人的善”和“城邦的善”(1094b4 -11),并且同个人的善相比,城邦的善是“所要获得和保持的更重要、更完满的善”。这里的“属人的”一方面指的是区别于动物的和神的,另一方面也指个人的,与“城邦的”相对。亚里士多德的研究在某种意义上是政治学的研究,考虑的是实际可实行的善和幸福,因此不同于柏拉图的理念的善。而政治的生活正是以城邦的善为最终目的的生活,所以以合于德性的实现活动为目的,过一种政治的生活,对于人而言依然实现了某种意义上的“最高善”,当然也是一种做得好或活得好,是在过一种幸福的生活。但这并不是说政治的生活因涉及城邦的善,所以就高于沉思的生活,明智就高于智慧。亚里士多德并不认同这样的观点。他说,,“如果说政治和明智是最高等的科学,那将是荒唐的,因为人不是这个世界上最高等的存在物”⑦,“明智并不优越于智慧或理智的那个较高部分”,“说明智优越于智慧就像说政治学优越于众神。因为,政治学在城邦的所有事务上都发布命令”①。

通过以上两点,我们为政治的生活作为幸福的生活这一观点提供了辩护,不过这种辩护仅仅是作为一种参考,而不是绝对的答案。

总之,亚里士多德为我们提供了两种幸福生活的选项,沉思的生活与政治的生活。前者是最幸福的生活,后者是第二好的生活。

重新回顾亚里士多德关于两种幸福生活的划分标准。我们刚刚说亚里士多德是在两种意义上来划分这两种生活的,其中一种是根据类存在的特征来进行划分——在这种意义上,沉思的生活是属神的生活,因为神的生活除了思辨活动并无其他成分。也就是说,如果我们讨论的幸福问题的主体是神的话,那么就不需要区分幸福与幸福的生活,也不会存在理智论与综合论之争,因为二者是同一的,神的思辨活动就是神的全部生活。但对于人而言,这是无法实现的,人的生活必然是个复杂的综合体,无论是思辨活动还是德性活动都不可能是其唯一的成分。这就是说,对于人而言,幸福与幸福的生活是有区别的。幸福的生活中有幸福的活动本身,也有为保证幸福活动实现的其他成分。可以说幸福就是幸福的生活中所追求的那个最高善,生活中的其他活动都是以实现幸福(活动)为目的的。而现实生活是人的幸福的实现环境,人无法脱离现实生活而在此之外去追求幸福。因此亚里士多德不仅要在理论上讨论什么是“人的幸福”(作为类而存在的人的幸福),更要关注这种幸福在现实生活中对每个具体存在的人的实现的可能性。对于现实的人而言,不仅存在着人的生活与神的生活的区别,而且每个人的生活也各不相同,他们彼此所实现的幸福也不完全一样。这些现实因素正是亚里士多德在思考人的幸福时所注意到的,但也正是这种理论与现实的双重关注为当今仅仅做理论思考的人们带来了理解上的困惑,以为他的文本是前后不一致的,甚至是内在矛盾的。其实只要我们将这个问题放在现实中去认真体会,就能够体会到亚里士多德的谨慎细致与良苦用心。幸福——人的幸福,是灵魂的合德性的实现活动。这种活动是人所能够达到的最高善,也就是说,是人可以实现出来的最好的东西。这是亚里士多德从他的目的论和功能论中得出的理论结果。但另一方面,对于具体的现实的人,他在生活中能够实现的最好的东西是什么,这又是因人而异的。打个比方,人类在各种运动中都有世界纪录,这些纪录代表着人类在这些领域能够到达的最高水平,但我们不能用这些世界纪录来要求每一个人,不过我们每个人都可以在这些领域有自己的最高水平。同样的,人类所能实现的最幸福的生活,即类似神的生活,并不一定是每个现实的人都可以达到的,但作为人,每个人都可以过上属人的生活,这也是一种幸福的生活。可见,如果没有意识到亚里士多德在幸福问题上的这一深刻的现实关怀,便很难理解他关于幸福与幸福生活的看似不一致的讨论。

(三)属人的幸福:明智作为幸福的必要条件

亚里士多德伦理学研究的是人的幸福,而人的幸福必须是在现实中可实现的东西,而不是柏拉图的理念的善,那是现实中无法实现的。

上面已经初步分析过人与神的生活的不同,在这里可以继续更具体地展开。神的生活是纯粹的沉思的生活,人在类似神的程度上享有幸福,因而沉思的生活是最幸福的。但人的沉思的生活不会像神的生活那样纯粹,人的思辨活动不会像神那样持续不断,人的沉思的生活是有条件性的。作为人,他需要物质基础以维持生存,并需要过一种社会的生活,需要与人打交道。因此虽然思辨活动本身不需要太多的外在善,但以思辨活动为目的的沉思的生活却需要其他的条件以使思辨活动顺利进行。比如一个为生计奔波的人是没有闲暇来进行思辨活动的,因而无法过一种沉思的生活;此外像柏拉图笔下的哲人王,虽然希望过一种沉思的生活,但由于现实的责任而被迫过一种政治的生活……可见在现实中,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够实现这种最完善的幸福生活。但退一步讲,即便如此,过一种合于德性的政治的生活也是一种幸福的生活,而且由于每个人都生活在社会中,要与人打交道,这种政治的生活是每个人都能够实现的,是完全属人的生活。这里政治的生活并不一定是要位高权重,因为作为公民,他本身就是处在一个政治生活中。一个按照城邦法律道德要求自己,过着合德性的生活的人,我们也会说他是幸福的。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一个选择过政治的生活的人,他的生活中也许会有思辨活动,也许没有思辨活动,但这都不会影响这种生活的性质,因为我们只要确定他的一切活动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实现合于道德德性的活动。

此外,由于沉思的生活需要一切其他活动都以思辨为目的,所以有人认为,亚里士多德的沉思的生活与道德相冲突,为了实现思辨活动甚至可以牺牲社会道德。我们可以这样来反驳:沉思的生活是以思辨活动为目的的,一切其他的活动都是为更好的实现思辨活动服务。而明智作为实践的理智,是一种同善恶相关的、合乎逻各斯的、求真的实践品质,是关于“达到一个目的的手段的正确的考虑”①。拥有明智品质的人的特点就是善于考虑对于他自身是善的和有益的事情( 1140a25)。所以,在人的生活中,为了实现所追求的目标,人必须拥有明智的品质。即使是选择过沉思的生活的人,他依然生活在社会中,依然要与人打交道。所以为了实现他的目的,他必须拥有明智的品质。同时,明智与道德德性密切相关,一个拥有明智品质的人不会行不道德的事,那本身是不利于实现自己幸福的目标的。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亚里士多德为我们提供了两种幸福生活的方式,即沉思的生活和政治的生活。前者以思辨活动为目的,后者以合于道德德性的实现活动为目的。虽然亚里士多德认为沉思的生活是最幸福的,但现实中只有一部分人能够实现这样的生活。而且思辨活动并不是幸福的必要条件,即使没有思辨活动,人依然可以过一种第二好的生活,即政治的生活。但无论人选择哪一种生活,都要拥有明智品质,它是幸福生活的必要条件。

“属人的”其中的“人”在亚里士多德的文本中是指作为类特征而存在的人,但他对于幸福问题的现实关注并不只是在于“人类”的幸福,而是落实到每一个具体的人可能实现出来的幸福。因此本论文标题中“属人的幸福”有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方面是作为类存在的人,他的幸福不同于动物的幸福或神的幸福;另一个方面作为每个具体的现实中的人,他的幸福是在他的独特的生活中实现的,所以无论是沉思的生活还是政治的生活,都不是一个概念化的蓝图,而是说他在现实的生活中能够实现出来的幸福就是真正属于他自己的幸福。这也是人的幸福这个问题在现实中的特殊性所在。由此也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对于人的幸福的讨论既有理论上的思考,又有现实中的关照;既有理性的一面,又有经验的一面。

三、对“理智论”与“综合论”简单回应

根据上面的一系列分析,我们现在对“理智论”和“综合论”做一个简单的回应。

总体上讲,二者都太过纠结于概念的讨论,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亚里士多德所致力于解决的实际问题。亚里士多德的《尼各马可伦理学》与他的《政治学》是一个整体,其关注的重点在于属人的善与城邦的善,而这两者都是现实的而非纯粹概念的问题。属人的幸福是人在生活中持续地实现幸福活动。理智论者比较准确的认识到亚里士多德的“幸福”概念是灵魂的一种活动,但他们没有意识到作为现实的人的幸福是在生活中通过一些具体条件不断实现的,从而没有意识到除了幸福概念本身,我们还应该关注“幸福的生活”,关注在现实的生活中如何获得幸福,以及如何看待外在善。如果不能在现实的生活中关注幸福,那么理智论者所争论的一切都仅仅是一个空泛的概念,如柏拉图的理念的善一样没有实际意义,这显然不是亚里士多德想要的结果。与此相比,综合论者较好地关注到幸福的实现所需要的现实条件,这就比理智论者更接近于对“幸福的生活”的讨论。但他们将这些作为手段的善看作是幸福的组成部分,从而认为幸福本身就是所有这些善的集合,最终还是陷于同理智论的纠纷之中,偏离了最主要的问题。其实,如果二者能够意识到幸福问题在亚里士多德那里的现实关注,并了解从“幸福”到“幸福的生活”之间的理论过渡,或者就不会一直纠结于简单的概念纠纷了。

此外,无论是理智论还是综合论,似乎都将关注点集中于沉思的生活或思辨活动,而对政治的生活及德性活动没有给予应有的关注。虽然沉思的生活被亚里士多德视为最幸福的生活,但事实上,《尼各马可伦理学》中对沉思的生活和沉思的理智的讨论并不多,相反却用了很大篇幅来分析道德德性和实践的理智。这其实反应出亚里士多德对于政治的生活和道德德性的关注,因为政治的生活是属人的生活,道德德性与城邦的善密切相关,而属人的善和城邦的善正是亚里士多德伦理学研究的目的。

四、结语

亚里士多德所关注的是属人的幸福。一方面,作为类而存在的人,他的幸福在于灵魂的合德性的实现活动,并且是合于最好的德性的实现活动;另一方面,作为现实生活中的具体的人,他的幸福是在现实生活中实现的。其方式有两种,即沉思的生活和政治的生活。沉思的生活是最接近神的生活,虽然亚里士多德认为这种生活是最幸福的,但他并没有声称所有人都必须去过这样的生活,只是认为这种生活更值得追求。但即使人们没有选择或由于现实条件无法选择沉思的生活,过一种政治的生活依然可以获得属于人的幸福。不过无论选择哪一种生活,拥有明智品质都是其必要条件,因为无论是谁,都要在社会中生活,都需要明智的品质为自己的生活做整体上的好的考虑,做出有利于实现自己目标的正确选择。同时,明智与道德德性密切相关,无论什么样的人,想要获得幸福,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都必须按照道德德性去行动。

(责任编辑 林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