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莱德雷、罗素与维特根斯坦论关系

作者:黄敏 来源:现代哲学 发布时间:2016-04-08 阅读量:0

黄敏

【摘要】关系问题是形而上学中的基本问题,布莱德雷与罗素发生在二十世纪初的关于关系问题的争论使正统的分析哲学采取了多元论这一默认观点。但实际情况却是,罗素并没有真正解决布莱德雷提出的关系问题,因而默认观点本身是站不住脚的。维特根斯坦以自己的方式解决了关系问题,在这种解决方案的压力之下,需要放弃从语义学过渡到本体论的惯常通道。

【关键词】关系;关系的非实在性;外在关系;布莱德雷;罗素;维特根斯坦

中图分类号:B5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 -7660 (2012) 02 -0069 -08

历史充满了偶然和转折,因此,历史不乏错位与断层。这使地质考古工作往往让人惊奇。本文考察的历史是分析哲学初创的那个年代,考察的主题是关系问题。关系问题是最基本的形而上学问题,对关系问题的回答决定了我们该以何种方式理解任何一种整体,无论是把事实理解成对象构成的整体,还是把句子理解成词语构成的整体。

罗素充分意识到关系问题的重要性,他说:

关系问题是哲学中最重要的问题,其他的大部分问题都取决于它:一元论与多元论;关于除了整体的真理之外还有没有其他完全真的东西,或者说除了整体的实在性之外还有没有其他完全实在的东西;某些形式的唯心论与实在论;或许还包括哲学是否该作为区别于科学的科目存在,是否拥有自己的方法。①

此话确实不假。罗素自己就是从关系问题人手建立自己的哲学的。他事后以潮流的引领者的身份这样回顾:“将近一八九八年终的时候,穆尔和我背叛了康德和黑格尔。穆尔在前领路,我紧步其后尘。……穆尔最关心的是否定唯心论,而我最感兴趣的是否定一元论,二者却是紧密相连的。其紧密相连是由于关系学说”②。后面我们会看到,否定一元论,就是从关系问题开始的。罗素的对手,英格兰的绝对唯心论者布莱德雷,也是以关系问题为核心建立自己的绝对一元论的。后面我们会看到,罗素的学生、分析哲学的另外一位创始者维特根斯坦,也以应和关系问题的方式建立自己的哲学。

分析哲学传统中一个不言而喻的常识是,关于关系问题的讨论,罗素最终胜出,而布莱德雷是荒谬的。分析哲学传统的大部分都是罗素的遗产,而布莱德雷与黑格尔主义一起则被扫进了历史的垃圾箱。这幅图景现在正逐步改观,本文尝试推进这一进程。

布莱德雷

关系问题尽管可以追溯到柏拉图,但就我们所关注的范围而言,布莱德雷为这个问题确立了讨论的基础。他的《表象与实在》 (Appearanceand Reality)这部著作的第二章讨论了这个问题。

句子的统一性问题是引入关系问题的背景,这个问题问的是,什么东西使得一个句子是完整的。在一长段论证中,布莱德雷面对的是这样一个问题:如何解释例如像“糖是甜的”这样一类句子的统一性。这个句子是由主语“糖”、谓语“甜的”、以及系词“是”所构成的,但它不同于把这三个词依次排列所构成的一组词。一个句子有真值,但一组词却没有。那么,是什么使这三个词构成了一个句子呢?由于人们通常认为,系词就是连接主语和谓语的东西,这个问题就等于问,系词“是”的意义是什么。

布莱德雷是通过询问主词与谓词所指的东西(即物与性质)之间是怎么连接起来的,来解释系词的意义。布莱德雷的结论是,这种连接是无法解释的。如果这个结论是对的,那么任何关于这种连接的断言就都是没有根据的,或者说,在一种坏的意义上讲,是假的;与此同时,任何这样的连接都是不可理解的,因而,我们不能有一个需要这类连接的本体论。从这个结论到一元论只有一步之隔——在一元论中我们不需要连接什么。

先不谈这个结论,对问题本身人们立即就会提出质疑:这是在词项逻辑的框架中才存在的问题,在函项逻辑中并不存在。经过达米特的解释,人们达成的共识就是,函项本身就是构成连接的东西,因此不需要系词来连接——系词本身就属于函项,可以说句子中没有对应于系词的东西。这只是在表面上掩盖了这个问题,而问题还是会以另外一种形式出现。在函项逻辑中,既然主目与函项都具有自己的涵义,那么这两者的涵义又是如何连接起来的呢?

布莱德雷的思路是这样的:对于“是”一词所表示的关系来说,只存在两种选项,a)性质包含在物中,因而是物的一部分,这样一来,“是”就表示“包含”;b)性质在物之外,这样,“是”就表示一种独立于关系项(物与性质)的关系。布莱德雷需要证明这两种情况都是不可能的。

先看情况a)。如果性质包含在物中,那么物就是由性质构成的。但是,“物的实在性在于它的统一性”,因此它不是性质的罗列。对于物的统一性,要么解释为有一个基质( substra-tum),性质就依附于它,当然此时基质不能是性质;要么解释为,性质本身结合在一起,而不需要基质,于是我们有一个关于物的束理论( bun-dle theory),按照这个理论,物就是一束一束的性质。

布莱德雷直接就否定了基质理论,理由是我们找不到这个基质——“如果考察在物中除了这些性质还能有什么,我们将再次陷入困境。在这些性质内部和外部我们都找不到实在的统一性。”①这个理由并不充分。但这不重要。基质理论实际上引入了使关系项(性质)结合起来所需要的独立存在的关系,而这正是情形b)。如果情形b)是不可能的,基质理论就不可行。

束理论提议,把物看作是性质的集合,这个集合仅仅表示这些性质共存,而不是性质之外的东西。这样,我们就不能通过对性质进行不完全枚举来确定这个物。因为这样就意味着,可以不通过所有这些共存的性质来获得物的统一性。但是,这就使如何用句子来解释这种统一性,变得让人为难。可以有这样几个选项:i)性质之间是言述关系;ii)关系本身是关系项(性质)的属性;iii)关系是关系项之外独立存在的东西。其中ii)意味着关系不在关系项之外,而这又要区分出两种情况,其一,关系在某一个关系项中,其二,关系被共同归于其关系项(至少两个)。情形iii)无论是否为束理论所允许,都可以归为情形b),因而不必单独考虑。

对选项i)布莱德雷说得非常简略:“我们肯定不用一个言述另外一个,因为,只要想让它们等同,它们就会反抗。”②这句话很容易被人认为是混淆了“是”的两种意义,即作为系词,和表示等同。布莱德雷并没有犯这个错误。当“是”这个词与谓词连用时,又是被理解为系词,有时又被理解为等同,表示“存在”的义项在这里是不相关的。但布莱德雷在这里使用言述恰恰是要解释“是”作为系词的意义,因此“是”不能理解为系词,而只能理解为等同。布莱德雷的意思是,如果性质之间通过言述关系结合起来,那么由于性质就其本身而言是不相容的,这种结合就是不可能的。这显然是因为,作为甜与作为白,这不是同一个性质。

选项ii)中的第一个情形要求我们说,例如“A是处于与B的关系中”。但由于这里的“是”不能被理解为系词,而只能理解为等同,这种说法显然不可接受。这种理解甚至与是否有“是”这个词没有关系。把“是”换成“具有”,情况是一样的。这是因为,问题关系到一个东西(或主词)与一个关系(或谓词)是如何结合起来的,而不单纯是在询问我们恰好使用的一个词的意思。就此而言,我们可以问,它们是按照系词的方式结合,还是按照等同的方式结合,如此等等。

选项ii)中的第二种情形就是说“A和B处于关系中”或“A和B具有关系”。布莱德雷论证说:“认真说来,这不像是在解释一个难点,倒像在玩弄辞藻。因为,如果你的意思是,A和B要就各自来看,那么它们‘具有( have)’这种关系,你所断定的是假的。而如果你说的是处于关系中的A与B这样关联着,那你就什么也没有说。”这看起来像是在诡辩,因为,当我们用“A和B”作为主语引入这两个关系项时,并没有承诺说它们之间是否有关系,关系的存在是谓词加以断定的东西。不过,布莱德雷实际上是在考虑,这个主语所谈到的东西是如何进入句子达到统一性的。如果它们分别进入句子,那么它们就没有关系;而如果它们通过一种关系的连接进人句子,那么断定它们具有关系就没有说新的东西。

即使这样解释,这个论证还是需要补充。A和B分别进入句子,它们也不是没有关系。它们通过关系联系到一起,这与它们分别引入句子并不矛盾。但即使这样,句子所断言的内容与使句子获得统一性的东西之间还是会相互干涉。如果使句子达成统一的是关系,那么当我们用这样一个作为整体的句子来断定关系存在,就会出现这种情况:如果句子是真的,那就什么都没有说;如果句子是假的,那么这个句子就不存在。

引文的最后一段针对情形b),这就是著名的关系非实在性证明。

让我们尝试从另外一个出口逃离这个让人为难的循环。不要把关系变成关系项的属性,而是把它变成或多或少独立的东西。我们说,“有一个关系C,A与B处于其中,它与它们一起出现。”但这仍然没有什么改观。这已经承认关系C区别于A和B,而不再是断定它们。这似乎是对关系C做了某种断定,然后又对A和B进行了断定。这种断定不是把一个归于另外一个。如果是这样,这就似乎是有另外一个关系D,其中C是一方,A和B是另外一方。但这种权宜之计立即导致了一个无限的过程。新关系D不可能通过C、A或B得到断言,因而必须求助于新关系E.以把D与以前那些东西联系起来。但这肯定导向另外一个关系,F,等等,以至无穷。因此,问题没有通过把关系当作独立的实在物得到解决。因为,如果这样,性质与其关系就完全分开了,于是我们就什么也没有说。要不我们就不得不在原有的关系与关系项之间建立新的关系,而这样做并没有什么帮助。要么需要新的关系,如此以至无穷,要么原地打住,而困难依旧。①

按照穷举法,必须假定关系独立于关系项而存在,因为前面几种情形穷尽了关系不独立存在的情况。布莱德雷的方法实际上是穷举归谬。看到这一点,我们就不会对关系非实在性论证提出这样的质疑:布莱德雷把关系当作像关系项一样存在的东西,而这是荒谬的。他要证明的正好就是,不能这样理解关系。

关系非实在性论证是一个无穷后退论证。无穷后退之所以发生,是因为假定了如果没有关系存在,关系项就不可能结合成整体。现在假定关系存在,即关系是独立于关系项的实体。这样,关系项通过关系结合起来,就等于把关系作为关系项,与原来的关系项结合构成整体。按照假定,这需要引入新的关系,于是进入无穷后退。由于无穷后退是不可能的,我们引入的那个假定,即关系是独立于关系项的实体,就是错的。

关系的非实在性论证似乎很容易召来反驳。下面一系列句子就是无穷后退的一个例子:

1)大象比老鼠大;

2)大象与老鼠分有“大”这种关系;

3)大象、老鼠、以及“大”这个关系,共同分有“分有”这种关系;

4)大象、老鼠、以及“大”和“分有”这两个关系,共同分有“分有”这种关系;等等。

这个序列实际上是按照《巴曼尼德斯篇》中的第三人论证的形式生成的。②按照关系实在性假定,每个句子要达成统一性,都迫使我们从前一个句子过渡到后一个句子,并用后者来解释前者的统一性。注意这样一种情况,当前一个句子为真时,后一个句子就是真的。现在,我们可以这样反驳:既然当这个序列中后一个句子的真由前一个句子所蕴涵,那么这个序列就可以在任何一个句子上终止,只要最后一个句子是真的,这个后退就不会是无穷的了。事实上,我们很容易看到,4)以后的句子只不过在原有基础上添加“分有”这种关系,因而后退并不是实质性的。

这个反驳没有击中要害。关系非实在性论证要考察的是句子的统一性,而不是句子真值或真值条件。只有预设了统一性,我们才能说这个序列中的任何一个是真的。因此,当我们通过序列中各个句子间的真值关系来说明无穷后退不存在时,就预设统一性已经给定了。这个后退之所以发生,是因为只有预设了后一个句子是完整的,才能解释前一个句子的完整性或统一性。

即使说“我们可以不必借助句子,只要提到的关系项事实上构成了整体就行了”,情况也不会有什么改善。这里关系到的不仅仅是句子,我们可以把这个序列理解为对事实的描述。这样一来,句子的统一性问题就变成了事实的统一性问题,变成了这样一个问题:什么使得一个事实是一个完整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无穷后退按照同样的方式产生。

罗素

关系非实在性论证很容易被误解。罗素对这个论证的误解使它到目前为止仍然落在分析哲学正统的视野之外。为了说明这个误解是怎样的,我们参照罗素在《我的哲学的发展》中的叙述。这部出版于1959年的思想自传以胜利者的轻松姿态回顾了1907年清算一元论时给出的论证。他这样写道:

[布莱德雷关于关系的]学说是从黑格尔的哲学中提炼出来的,我称之为“内在关系学说”,我称我的看法为“外在关系学说”。内在关系学说主张,两项之间的每种关系基本上是表示这两项的内在属性,归根到底,是表示这两项所构成的那个总体的属性。①

罗素自己的外在关系学说认为,存在独立的关系,这种关系与属性并不相同。按罗素的术语,外在关系就是不能还原成属性的关系,能够还原成属性的关系就是内在关系。在他看来,反驳内在关系理论的首要论据是,内在关系不足以解释非对称关系。

罗素在1907年给出的论证是这样的:对于像“大于”这样的关系,我们可以用关系项的尺寸来表现,尺寸是一种属性,但是,如果不借助某个尺寸比另外一个尺寸大这样一种关系,我们仍然无法解释“大于”这种关系。事实上,按照罗素所理解的内在关系理论,像1)所陈述的事实就可以解释为“大象与老鼠具备‘大于’这种性质”,而“老鼠比大象大”这个事实会解释为“老鼠与大象具备‘大于’这种性质”。这两个用来解释的句子意义相同,但被解释的关系事实则否,因为被解释的是非对称关系。

接下来的一段话中,罗素论证说,把关系当作属性是不融贯的。按照这个理论,项的性质既不能与项本身同一,又不能不同一。因为,如果回答不同,那么项与其性质就需要关系相结合,但按内在关系理论,这个关系又是项的性质,于是又需要关系来与项结合,由此导致无穷后退。而如果回答相同,那么关于一个项的真命题就是分析的。并且,如果不引入关系,就无法解释这些性质如何构成一个统一的项。但引入了关系,也就与内在关系理论不相融贯——要么承认关系作为性质的基础,要么陷入无穷后退。

但是,布莱德雷本人并不认可内在关系理论。他说,“如果要断定终极的和绝对的真理,纯粹的内在关系与纯粹的外在关系一样站不住脚”③。只要对布莱德雷的论证稍加注意就会看到,在反对外在关系的同时,他也认为性质这个概念是不可理解的。这意味着他原则上并不同意内在关系理论。更加详细的历史分析也表明了这一点。④

如果孤立起来看关系非实在性论证,似乎可以得到罗素所说的内在关系理论。这个论证说关系不能够独立存在,这意味着,如果接受毕竟需要关系这样一个前提,就会认为关系依赖于关系项,也就是说,关系是关系项的属性。这正是内在关系理论。

但这只是假象。正是前面给出的罗素用来证明内在关系理论不融贯的论证可以表明,如果外在关系不存在,那么内在关系理论也就是错的。论证非常简单:如果外在关系不存在,即所有的关系都可以还原成性质,那么物与性质之间的结合就无法得到解释,这是因为这种解释要求引人新的性质,由此进入无穷后退。罗素错误地认为,布莱德雷论证的目标是建立内在关系理论;它的目标实际上是论证关系的非实在性,这与罗素所设想的完全不是一回事。

我们在布莱德雷那里也可以看到一个相似的版本,来证明如果外在关系不存在,内在关系也就不可理解。不难注意到,不借助外在关系,情形ii)就难以为继了。我们不能如愿以偿地解释一个物拥有某个性质,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如果把主谓关系或者物与性质的关系也纳入考虑,那么关系非实在性论证本身就既证明了外在关系不存在,也证明了内在关系是不可理解的。如果外在关系不存在,那么物就是性质的束,物中除了性质没有别的东西。但不能用句子来说明这一点。我们能够做的,充其量只是指出这个物,但关于这个物,没有任何真理可言。

由于物与性质的关系也可以在关系非实在性论证的角度得到处理,这个论证可以看作一个独立的论证。这就是为什么它在布莱德雷这里处于核心地位。

似乎可以这样反驳关系的非实在性:既然它意味着我们不能理解物具有性质这么一回事,而我们实际上可以理解,那么通过简单的归谬就可以看到,关系的非实在性论断是错误的。这个反驳仍然犯了方向性的错误。只有在“物与性质的联系是通过关系进行的”这一前提下,关系的非实在性才蕴涵这种联系的不可理解性,因此,我们实际上理解物具有性质这样的事实,并不意味着关系的非实在性是错的;相反,如果有独立的理由支持关系的非实在性,那么需要推翻的恰恰是“物与性质的联系是通过关系进行的”这一前提。事实上,布莱德雷确实提供了这样一个独立的支持。

布莱德雷论证想要解决的问题是句子或事实的统一性问题。结论是,不可能通过关系来解释这种统一性,进而,不可能通过有所区分的东西相结合来解释,因为这就不可避免要用到关系。这个论证可以按照形式扩展到所有的关系事实,进而扩展到整个实在。这意味着整个实在都是不可区分的一个东西,这就是绝对一元论。按照这个思路建立的绝对一元论无论从论证思路上、还是从论述风格上,都与黑格尔迥异。这是一种英格兰风格的哲学。罗素说这个论证是从黑格尔那里发展出来的,这是一种想当然的说法①。

在与一元论的论战中,罗素完全无视布莱德雷的问题,但这个问题变成了纠缠他十余年的一场梦魇。由于坚持外在关系学说,一个完整的句子究竟是怎么回事,这个问题他始终没有解决。②他不愿意放弃外在关系理论。只有在承认外在关系的前提下,逻辑原子论才是可能的。为了把句子分解成简单的东西,必须把复杂性( complexity)转移出来,而由外在关系来承担。这样,外在关系就是罗素式分析的前提条件。这种分析的要旨就是用简单要素之间的外在关系来解释被分析的东西,这些简单要素是从被分析项中分解出来的,外在关系就是分解的剩余物。这种分析理念使罗素得以贯彻引他以为豪的关系逻辑,与此同时,还使罗素能够把哲学分析看作一种类似于科学的工作③。

维特根斯坦

句子的统一性问题以及关系的非实在性问题具有独立的价值。对语言哲学来说,这个问题关系到谓词的性质,因为谓词在函项逻辑中被认为是为命题提供结构,从而是保证命题统一性的东西。就这方面而言,戴维森承认,布莱德雷给分析哲学提出了一个尚未解决的问题,④“大部分当代哲学家甚至还没有意识到问题的存在”。⑤由于逻辑连接词也是谓词,有时也被理解为逻辑关系,这个问题也关系到逻辑的基本性质。事实上,关系的非实在性引出的问题还不止于此。由于句子的统一性问题与事实的统一性问题具有平行关系,而后者的覆盖面极广,对这个问题的解决对一般的形而上学也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现在看维特根斯坦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为了清楚地看出维特根斯坦的解决办法,需要对关系非实在性论证进行适当的分析,并且这种分析也是维特根斯坦所了解的,因而能够成为维特根斯坦展开思考的基础。幸运的是,我们可以从罗素出版于1903年的《数学的原则》中找到这个分析。

罗素看到,出现于句子中的动词实际上有两种功能,一种是作为实际上的动词,有了这个动词,才会有一个完整的句子,另外一种功能就是作为动名词,它指称一个关系,句子所表达的就是由它所参与的关系事实。①作出这个区分之后,罗素用自己的方式表达了布莱德雷论证:

如果所有动词都被认为是关系,那么动词作为实际的动词与作为动名词这一双重本性就可以表述为,本身就是的关系与实际上起连接作用的关系。比如,考虑“A区别于B”这个命题。对它进行分析就可以看到,它只包含A、区别,以及B。但这些成分排列起来并不构成命题。出现于命题中的区别实际上把A与B联系起来了,但在分析以后它却成了一个与A和B没有联系的概念。似乎可以说,在分析中我们应当提到区别与A以及B的联系,这种联系在我们说“A区别于B”时通过“于”表达出来。这种联系在于A是所指,而B是就区别而言的关系项。但“A、所指、区别、关系项、B”仍然仅仅是对项的列举,而不是命题。事实上,命题本质上是统一的,如果分析破坏了这种统一性,枚举其成分不能恢复命题。当动词作为动词使用,它就体现了命题的统一性,此时它可以与被当作一个项的动词区别开,可是对这个区别的真正性质,我还不知道如何给出一个清楚的解释。②

罗素的重述在用句子陈述一个关系事实这样一个框架内展开。在这个框架内,句子中的动词既指称一个关系,本身又是一个关系;为它所指称的那个关系构成了关系事实,而它本身所是的那个关系则保证了句子的统一性。罗素的困难在于,对句子进行分析,就把动词仅仅作为指称一个关系的名词分离出来,它本身的连接作用遭到破坏。对连接成分的增补造成了无穷后退。

把构成无穷后退的条件列举出来就是这样的:

1)关系事实的统一性以外在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2)句子的统一性以动词的存在为前提;

3)在句子中,动词指称外在关系;

4)逻辑分析要求列举决定句子语义的所有要素。

这四个条件中,第一个条件构成了本体论条件,后三个条件一起构成了解释性条件,它规定了关于关系事实什么才算是有效的解释。可以看到,这里给出的解释性条件就是,在列举确定关系事实的所有要素的同时,陈述这些要素按照何种方式结合成作为整体的事实。这三个条件中,4)明确了有效解释在内容上的要求,2)明确了有效解释作为句子在形式上的要求,3)则包含于解释所用句子的语义学特性中。这种解释性条件意味着,一种有效的解释总是一套本体论陈述。如果不满足这个条件,被解释概念(关系事实)就不可理解,进而就可以断定其不具备本体论的合法性。

本体论条件与解释性条件结合起来就形成了无穷后退。它们对产生无穷后退都是必要的。如果缺乏1),那么逻辑分析所需要做的就仅仅是列举关系项;如果不需要对事实的统一性作出解释,那么这种分析是贫乏的,但不会有无穷后退。缺少2),就不需要在逻辑分析中引入新的动词,以此构成由完整句子陈述的解释。没有3),在句子中为了达成统一性而引入的动词就不会要求新的关系。最后,如果不需要列举决定句子语义的所有要素,无穷后退就失去了动机。

我们也可以有一个形式上的条件( the formalcondition of regress)来得到无穷后退,即:

FCR)在一个由关系结合构成的整体中,如果用来解释整体的统一性的要素作为关系项出现,无穷后退就会发生。

这个条件是从罗素的重述中抽出来的,它适用于任何整体的统一性,而不限于事实这个范畴。如果它所说的情况出现,这种整体就是不可理解的。

罗素版本的无穷后退论证与布莱德雷的关系非实在性论证是严格平行的。在布莱德雷那里,关系事实是可理解的,仅当我们能够用完整的句子来对关系事实作出完整的解释,这就相当于要满足条件2)、3)、4)。

对这些条件,罗素同时接受,因而无穷后退就是不可避免的。布莱德雷对这个局面的反应是,在接受后面三个条件的同时拒绝1)。他接受的这些条件决定了什么是关于关系事实的有效解释,在这种有效解释的基础上,拒绝1)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他拒绝承认关系事实的存在,从而启动了通向绝对一元论的斜坡效应。

在这个基础上可以理解维特根斯坦在什么角度提出解决方案。我们可以这么说,他拒绝了1),但与此同时也拒绝了3),因此就切断了滑向绝对一元论的通道。下面依次看这是怎么回事。

在《逻辑哲学论》中维特根斯坦这样说:

2. 01一个事态就是客体(实体、物)的一个组合。

2. 03在事态中,客体就像链条的环节一样连接在一起。①

在给译者奥格登的信中,维特根斯坦这样解释2. 03,“这是说没有任何第三者来连接这些环节,它们自己连接在一起”。②这意味着,他不认为关系事实以独立于关系项东西为前提,因而否定了条件1)。在著作的这一部分,维特根斯坦给出了一幅世界图景,讨论的内容相当于传统的本体论。在《逻辑哲学论》的其他地方仍然谈到外在关系,但并不把它当作事实或事态本体论上的必要条件。

对条件3)的拒斥不是非常直接。它包含于这样一段引文中:

3. 142只有事实能够表达涵义,一组名称则不能。

3. 143句子记号是事实,这一点被书写或印刷的表达式通常的形式所掩盖。

(因为,在例如印刷出来的句子中,句子的记号与一个词没有表现出本质上的区别。这就使弗雷格有可能把句子称为组合的名称。)

3. 1431把句子记号想象成是由空间客体(例如桌、椅、书)而不是书写的记号构成的,其本质就很清楚了。

这些东西相互的空间关系就表达了句子的涵义。

3. 1432不要说,“复合记号‘aRb’说‘a与b具有关系R"’;而应当说,“‘a’与‘b’具有特定关系,这一点说aRb这一情况”。

其要点在于强调,句子是一种事实,从而用事实与事实之间的对应关系来说明句子表征实在的能力。坎德雷西( Candlish)这样解释:

这就使命题具备言说事物所必须的统一性,而不必附加一个得到明确表征的关系,让这个关系在把命题成分联系到一起的同时,本身又是这些成分中的一员。起联系作用的关系的确不能被明确表征出来,它被显示而不能被命名。③

如果我们把构成句子的东西区分为名词和动词,名词表征对象,而动词则连接名词构成完整句子,那么维特根斯坦的解决办法就是,否认句子中的动词具有表征作用,即,否认动词指称事实中的关系。这就是说,否定条件3)。这样做的结果就是区分了显示与言说。言说的前提是指称、表征或命名。使句子成为整体的东西属于句子涵义,而涵义是显示出来的(4.022),因此,句子中的动词起显示作用。

为什么维特根斯坦的方法要这样解释,还不是直接明了的。在3.142 -3.1432这段引文中,维特根斯坦先是强调句子是事实而不是一组名称,接下来就敦促读者设想,在何种意义上句子是事实。这意味着他需要一种元语言来描述作为事实的句子。3. 1432给出了这种描述的一个实例。对“aRb”这样一个句子,相应的元语言描述是“‘a’与‘b’具有特定关系”。这里的“特定关系”不过是一种省略,在“R”得到指明的情况下,应当能够确定这是一种什么关系。无论如何,这个关系不是R本身,也不是用来指称关系R的东西,因为一个指称关系的东西本身不是关系。要点是,这样给出的元语言描述表明了句子本身是一个事实,并且使它成为事实的那种关系(姑且这么说)并不指称构成要言说的情况aRb的任何东西。

这里,当我们给出“aRb”这个句子,这个句子的形式就决定了我们使用什么样的句子来描述它。例如,当这个句子是“大象比老鼠大”时,“大象”与“老鼠”这两个词分别处于“…比…大”这个结构的两个空格处。这种形式就是显示出来的东西。动词的显示作用就在于,“大象比老鼠小”这个句子与前一句子通过动词加以区别,这个区别决定了“大象”与“老鼠”的同一个空间关系(一前一后)产生的句子涵义不同。我们说,这两个词在这两个句子中具有不同的关系。

一旦把使句子成为整体的东西作为显示的部分区别于言说的部分,我们就不能给出关于什么是关系事实的本体论解释。因为,这种解释必须包含决定关系事实具备统一性的所有要素,但是,既然构成关系事实的所有要素都是通过指称被纳入句子,联系这些要素的东西就只能交给句子中非指称性的东西,也就是说,交给动词这种联系性的成分。这种成分的作用限于句子,因而不具备本体论价值。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否定了条件3),也就否定了本体论解释对于事实统一性的解释效力。

一旦明确了产生无穷后退的机理,即FCR),也就不难理解维特根斯坦为何在既拒绝1),又拒绝3)。无穷后退产生于这样一种情况:建立统一性的东西同时也是构成整体的可分离要素。如果整体是可理解的,那么这种情况就应当排除掉。拒绝1)和3),就是分别把这个思路运用于关系事实和句子整体的结果。

当这里的整体是关系事实,关系事实是可理解的,就意味着,外在关系要么不是使关系事实成为整体的东西,要么不是关系事实中可分离的部分。按照定义,外在关系独立于关系项,这意味着,如果它是构成关系事实的要素,那么它总是可分离的。于是,外在关系不可能是使关系事实成为整体的东西,因而1)不或立。

当整体是句子,如果句子作为整体是可理解的,那么使句子结合为整体的东西就不是句子中可分离的部分。同一个名词总是可以出现在别的句子中,这是通过名词使用的同一性条件保证的,指称落实了这个同一性条件,因此句子中可分离的部分是名词,即起指称作用的部分。现在,既然使句子成为整体的东西是动词,那么动词就不起指称作用,因此3)不成立。

至此,对关系问题就得到了一个完满的解决。布莱德雷的解决在逻辑上至少是局部融贯的。这里只能说是“局部”,这是因为我们还没有看到这个解决所导致的语义学后果。由于接受3),布莱德雷必须建立一个本体论来全面承担语义学的解释任务。如果在语义学上要求表达关系,就必须在本体论中承诺它;但是,如果本体论中不能承诺关系,关系表达式就不可能有语义学地位。这是一个巨大的代价,它所产生的理论压力全部转移到布莱德雷的真理理论上。如果在实在中不存在关系,那么关系表达式何以有效呢?拯救现象在这里显然是一项大规模的修补工程。

维特根斯坦也需要一种语义学。与布莱德雷的局面相比,这种语义学倒不像是在已经倒掉的脏水中寻找婴儿,而是从头开始理解句子。如果使句子成为整体的东西并非表征性的,那么我们就不能从实在人手来解释句子。如果认为,句子因为表征了一个整体才本身是一个整体,那就完全错了。在3.143中维特根斯坦与弗雷格划清界限,坚持句子不是词。这意味着句子不是事实或者真值的名称。这样一来就会有两个选项。其一,如果使句子成为句子的东西不是表征性的,那么句子就多出实在一些东西,但句子何以能够来到实在之外呢?我们似乎被迫要接受一种语言学版本的先验唯心论。不过,这个选项预设了实在总是通过指称引入的,从而预设了一种以物为终极范畴的本体论。这不是必须的,在关系问题的背景下甚至是不融贯的。因为这就面临着从物开始构成事实的本体论任务,这个任务要求把物作为结合物的东西,而这将导致无穷后退。我们不得不放弃这个选项。

第二个选项是,改用事实作为本体论的终极范畴。由于事实作为整体通过作为整体的句子得到表现,而后者是显示出来的,事实也就是显示出来的。这样一来,不仅句子中包含非表征的东西,实在本身就已经是不能被表征的了。实在是显示出来的。这意味着全面取消本体论的解释地位。这个选择是融贯的,但其激进程度可想而知。不要本体论,那哲学思考的支点又何在呢?这样做的结果是付出代价,还是收获硕果,这都取决于什么是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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