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长福
【摘要】“异质性哲学”是我近年来阐发的一套哲学理论,其中包含一种自足的分析方法——异质性分析法。该方法最突出的操作特点是“循名责实”,即根据符号所对应的直观情况去考察意识的内容与品质。用这种方法来分析实践,意味着分析的着眼点不是实践的主体与客体,而是实践主体用来意指其自身及其客体的符号,即用作实践主词的符号和用作实践谓词的符号。在逻辑关系上,实践主词优先于实践谓词,而充当实践主词的最基本的符号就是“我”。因此,从“我”说起,看看“我”在实际的使用中究竟意指什么,以及它与其所意指的对象究竟是何关系,就成了实践分析的一个合理开端。本文是对这一开端的演示,从作为实践主词的“我”出发,经过作为实践主体的我,达到“我”与我的统一,即作为自由本体的个人。
【关键词】“我”;我;实践主词;实践主体;自由本体
中图分类号:BOI 文献标识码:A文耄编号:1000 - 7660(2010)04 - 0024 - 09
一、“我”——表本指的实践主词
1.一个例示
哲学上对“我”的分析历来充满神秘色彩,属于最典型的“不说还清楚,说了更糊涂”的思辨事例。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之一是:哲学家们往往不是去分析“我”在实际的语言使用中被用来意指什么,而是把我当作一个表示主体的类,当作所谓的“自我”,去研究其实在意义。
其实,对于“我”的最好的认识方式就是看它在实际中是怎么用的。
比如,我正在电脑前写这些东西。忽然有电话来,是个朋友,问道:“你在做什么呢?”我可能会脱口而出:“我在写东西。”然后回问道:“你呢?”那头可能答道:“我在上网。”
在这个例子中,我用“我”指的是我自己,朋友用“我”指的是他自己。我们都在用“我”,但各指其己。对此,双方均没有任何疑义。
在日常生活中,每个人每天不知道要说多少个“我”,也不知道会听到别人说多少个“我”,似乎没有人不清楚这个词的所指——谁在说“我”,“我”就指谁。
由此可见,“我”不过是每一个说话者用来指代自己的一个通用符号而已。
2.“我”——表本指的实践逻辑专名
“我”被我用来指代我自己,被朋友用来指代他自己。我是一个人,他也是一个人。可见,“我”所指代的是个别实体,因而属于个别词范畴。
不过,作为个别词,“我”跟普通专名又有不同。普通专名与其所指对象之间具有一一对应的关系,而“我”则可以指任何一个自己。在这点上,“我”跟“这”很相似。“这”也指个别事物,但不像普通专名那样单指一个特定的令别事物,而是可以指任何一个个别事物。罗素把“这”称作逻辑专名,仿此,我也把“我”称作逻辑专名。所不同的是,“这”用来指认知的对象,“我”用来指实践的主体。就此而言,我把“我”进一步称为实践逻辑专名。
“这”指代直观视域内的个别对象。这种指叫亲指。①如是,亲指行为的发出者用“我”对自己的指代也应属于亲指,甚至比亲指还要基本,我把这种指代叫作本指。
本指是亲指的前提和基础。亲指已有在一指之间解决对象的存在问题的妙处,本指之下自我的存在就更加不是问题了。我一说“我”,不仅直接表明了我的存在,而且绝对以我已然存在为前提。
3.“我”——绝对的实践主词
“我”只是“我在写东西”这句话的主词。我要告诉朋友我在做什么,不能只说一个“我”字,还必须把谓词讲出来。也就是说,在这句话中,“我”只起指代我的作用,至于我正在发出的行为是什么,则要由谓词来表示。
在“我在写东西”这句话中,“我”不仅是一般意义上的主词,而且是实践主词。这句话的谓词是“在写东西”,这是一个动词短语,表示我正在做出的一个行为。所谓实践,也就是指这种行为。在这句话中, “我”指代行为的发出者,故称为实践主词;“在写东西”述谓我在做什么,故称为实践谓词。
当然,“我”也并非只能作实践主词。如果朋友问:“你最近怎么样?”我可能答:“我还好。”其中,“还好”不表示我发出的一个行为,而表示我对自己的一种认知和评价。在这句话中,“我”就不是一个实践主词。
但是,不管“我”之后所跟随的谓词是什么,只要一说出“我”,包括以非语音的方式说出“我”,就表明我正在发出一个行为。如果我说“我在写东西”,则“写东西”固然是我正在发出的一个行为,而正在说“我”却也未尝不是一个行为。这两个行为都是由我发出的,相应的主词都是“我”,只不过说“我”的我尚未被申说罢了。即使我所说的不是“我在写东西”,而是“我还好”,说出“我”来也是一个行为,而该行为的主词也是“我”,尽管这个“我”同样有待申说。由此可见,任何一个以“我”为主词的句子,不管其谓词是什么,都是一个说“我”的行为的结果,而这个说“我”的行为的主词也是“我”,如果需要,这个“我”可以说出来。在此意义上,作为本指符号的“我”或者直接是一个实践主词,或者可以被还原为一个实践主词。总之,充当实践主词对“我”来说是责无旁贷的,因而是绝对的。
实践主词“我”还有其复数形态,即“我们”。“我”是实践主词的单数形态,“我们”是多个“我”的整合。单数的实践主词是本原的,复数的实践主词是派生的。或者说,“我们”可以分解为至少两个本原的“我”,而“我”则不能进一步分解。这也是“我”作为实践主词的绝对性的表现。凡是不能分解成“我”的“我们”都是虚假的实践主词。
“我”作为实践主词,也就是一个一阶主词①。“我”无论如何不是一个普遍词,因而不可能充当二阶主词。不能认为每个人都说“我”,于是“我”就成了表示某种普遍性的词语。比如,不能因为我说“我在写东西”,你说“我在写东西”,他说“我在写东西”,就认为这句话的意思是普遍的人“在写东西”。普遍词可以充当实践谓词,但不能充当实践主词。
不过,当我说“‘我’是实践主词”时,我却不是在进行一阶指谓,而是在进行三阶指谓,即在对“我”这个符号进行述谓。这种情况下,尽管“我”被确认为个别词,但它并没有被用作实践主词,因为这个符号在这里并不指代正在说这句话的我。或者说,这里只是在提及“我”,而不是在使用“我”。
相对于一个完整的符号意识行为来说,说出实践主词“我”只是事情的开始,只是指出了或呈现了一个实践主体的存在,而不表达任何意义。也就是说,跟任何其他个别词一样, “我”不过是一个只表存在不表意义的无义词。就此而言,从“我”这个符号中是不可能发掘出什么隐秘含义的,所有跟“我”有关的意义都是由其谓词提供的。
此外,“我”不仅可以充当实践主词,还可以以宾格的形式作为实践谓词的一部分。
4.“我”的替代符号——普通专名
其实,要表明“我”只表存在不表意义,最有效的办法就是用普通专名来替换“我”。
设想黑暗中两个人相遇,甲问:“谁?”乙答:“我!”甲又问:“你是谁?”乙再答:“我是李四。”然后,乙反问:“你是谁?”甲答:“我是张三。”最后,甲、乙不约而同地说:“原来是你!”
在这组对话中,“我”被两度替换——被乙替换成“李四”,被甲替换成“张三”。在做这种替换时,甲和乙都知道:“张三”是一个作为实践主体的存在单元的专有名称,“李四”是另一个作为实践主体的存在单元的专有名称。他们双方之所以要做这种指代符号的替换,就是为了把一个无法有效直观的存在单元给认定下来,而他们之间的一问一答及其语音呼应,正好表明了他们各自作为实践主体的存在。他们互相报出的姓名让对方回想起了曾有过的对某一存在单元的直观,不过,他们各自所认取的存在单元却是当下这个自称“我”的对方。其所以不直接用普通专名来自称和互称,而要用“你”、“我”,是因为只有“我”才是那个正在发出行为的实践主体的本指符号,而“你”则是该实践主体的对指符号,体现了作为对方的另一实践主体对“我”的直接承认。
当然,用普通专名替换“我”,只是表明“我”是存在单元的指代符号,而不意味着普通专名和“我”具有完全相同的作用。事实上,只有“我”才起实践主词的作用,而普通专名则很少起这样的作用。比如,朋友问我“你在做什么”,我在通常情况下不大可能答“徐某人在写东西”,只可能答“我在写东西”。即使要用普通专名作实践主词,也往往要跟“我”合在一起用。比如,孙悟空就喜欢说“俺老孙如何如何”。
总之,“我”是一个表本指的实践主词,其作用在于指代一个正在发出自指行为的存在单元,以待谓词的述谓。
二、我——作为实践主词之所指的实践主体
1.关于实践主词和实践主体
任何一个词语都可以被当作主词,但只有“我”这个实践逻辑专名才可以自立为实践主词。
实践主词是符号,起指代实践主体的作用。主词和主体在英语中是一个词,即subject,而在汉语中则可以用两个术语明确区分开来。主词只有当其为实践主词时,其所指对象才是主体,即行为的发出者,否则就只是一般的对象。也是在这个意义上,英语的subject在很多情况下都只能解作对象,而不能解作主体。
在以往的哲学探讨中,人们往往将实践主词和实践主体混为一谈,尤其没有区分作为符号的“我”和使用该符号来自指的我。哲学史上在主体问题上的种种迷误,都跟这种混淆有关。
那么,究竟什么是跟实践主词有别的实践主体呢?
2.我——当下的行为者
当我说“我在写东西”时,“我”指当下的我,即正在发出写作行为的我。
那个朋友可能还会问我:“你昨天在做什么呢?”我也许会说:“我在看书。”这时,“我在看书”中的“我”所指的是正在说这句话的我的过去时态。还可把时间回溯得更长一些。比如,朋友在电话里问起一件事:“某年月日时我在某地某场合看见一个人,特像你,还没来得及打招呼,一下就不见了。那是不是你啊?”我回想了一下,说:“那可能是我。”“那可能是我”中的“我”尽管所指是我,但因为过去已久,所以也成了远指“那”的对象。在这两个例子中,尽管“我”所指的都是过去的我,但这种指代却不仅暗含了对正在说话的我的指代,而且以对正在说话的我的指代为前提。也就是说,因为我正在说“我”,所以我才能用“我”去指过去的我。就此而言,在最确切的意义上,“我”所指代的是实践的主体,即正在发出行为、实施行为的人。
可能那位朋友还会继续往下问:“你明天有事吗?”我可能回答说:“我明天要开个会。”明天开会的我是说着这句话的我的将来时态,相比之下,正说话的我更是“我”的所指。
我是一个具有时间维度的存在物,有现在,有过去,有将来。我用“我”可以指其中任何时态的我,但只有那正在发出指代行为的我才是“我”的最切近的所指。
3.我——在有无之间
当我正在写这些东西时,我并没有在想着我,也没有在用“我”这个词。我用手敲击着键盘.把文字输到屏幕上,聚精会神,心无旁骛。可实际上,我是一直知道自己的所作所为的,要不,为什么电话一来,我就能说出“我在写东西”呢?这说明,我在做这一切时,心中是有我的。
我心中有我,却尚未用“我”说出来;或者说,我虽然尚未说出“我”,但心中已然有我。其实,这种若有还无、若无已有的状态就是“我”的所指的最本真的状态。
假设我不是在写东西,而是在酣睡,电话来了也没有吵醒我,那一刻,我心中显然是没有我的。这种情况下,打鼾也好,做梦也好,都不算是我的实践。
写东西的我和睡梦中的我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只要需要就可以说出“我”来指代自己,而后者无论如何做不到这一点。
可见,作为实践主体的我是介于有我和无我之间的。
4.我——作为整体的存在单元
当朋友问我“你在做什么”时,他的“你”指代的是整个的我,而不是我身上的某个部分。如果我回答“某只手在敲键盘”或“某个心灵在思考”,那他一定当我在开玩笑或发神经。所以,对朋友的问题,我只能回答“我在写东西”或“我在想事情”,其中的“我”显然指代作为一个存在单元之整体的我。即使我要提及敲键盘的那只手或思考着的那个心灵,我也只能说“我的右手在打字”或“我的心里在想事情”,其中,“我”仍然指代我这个整体,而不指代我发出行为的那个部位或那种机能。
在笛卡儿所开创的哲学传统中,“我”被认为仅仅指正在思维的那种精神机能,不涉及身体,这是很荒唐的观点;
5.我——绝对的实践主体
“我”是绝对的实践主词,其所指代的实践主体也就是绝对的实践主体。
说我是绝对的实践主体,不是说世界上只存在我这一个能够用“我”自指的存在单元,而是说任何存在单元只有在有我且能够用“我”自指的情况下才称得上实践主体。或者说,一个存在单元不管可以用什么符号去指代,用多少符号去指代,只要不能用“我”来自指,就不是实践主体。
也可以把你和他看作实践主体,但那是以我为基准的。你归根到底不是因为被叫作“你”而成为实践主体的,而是因为你把自己叫作“我”而成为实践主体的。他也一样。其所以把一个存在单元叫作“他”,是因为他把自己叫作“我”。或者说,他归根到底不是因为被叫作“他”而成为实践主体的,而是因为被他自己叫作“我”而成为实践主体的。仅仅在此意义上,我是绝对的实践主体,你和他都是相对的实践主体;前者是本原的,后者是派生的。
三、“我”与我——本指的间距与结构
1.本指的间距
“我”是本原的实践主词,其作用在于本指,即指代作为实践主体的我,以待谓词的述谓。
当我心中有我而没有说出“我”时,我是浑然不分的一个。可是,一旦我说出“我”,我立刻就分成了两个:说出来的这个“我”与其所指代的我本身~—后者是实际存在的,前者只是后者的代表。这好比我通过“我”跟自己拉开了一定的距离,就此而言,我把这种二分称为“本指的间距”。
本指的间距使符号指谓有了运作的空间。尽管我说“我”的时候,那个正在说话的我才是真我,但是,那个被说出的“我”也并非完全不真,它只不过是我的符号代表而已。有了“我”这个符号,我就可以通过把其他符号跟“我”相联系来实现对于我自身的一种符号指谓层面的认识。进而,我不仅可以说我,也可以说你,还可以说他,因为你是你用“我”所自指的你,他是他用“我”所自指的他。再进一步,我只要可以说你和他,也就可以说这和那,因为你无非是一个可以用“这”来近指的对象,他无非是一个可以用“那”来远指的对象。比如,我可以说“这是张三”、“那是李四”。“这”和“那”可以用来指代任何直观视域内的个别对象,包括个别的人和非人的个别事物,后一种对象也可以用“它”去指代。通过把其他符号跟“这”、“那”、“它”相联系,我就可以实现对于一切个别对象的符号指谓层面的认识。尤其重要的是,有了“我”这个符号,我不仅可以说当下的我及其所关联的你、他、它、这、那,还可以说过去的我和将来的我及其所关联的一切,还可以说可能的我和必然的我及其所关联的一切,还可以说在你和他的话里、眼里、心里的我及其所关联的一切,还可以说在用“它”所指代的万千非人事物中所无声映现的我及其所关联的一切。就此可以说,本指行为是符号意识的原点,本指间距是符号意识的本原张力。
当然,不管“我”跟我拉开了多大的间距,我始终是本尊,“我”仅仅是分身。只要本尊闭嘴,分身瞬间收回。只要我心中有我而不想着我,我就只是一个单纯的我,一个行动者,一个实践主体。如果我连心中之我也没有了,那我本身的存在也就停止了,或者是暂时停止了,或者是永远停止了。也就是说,本指的间距不管有多大,都无论如何不会大到“我”跟我彻底脱钩的程度。
其实,本指的间距并非某种有形的距离,而是一种微妙的意识机制——表现为每一个我用“我”去指代其本身。这种机制在人的意识世界的作用类似于开天辟地——把自然直观所接受的存在之地和符号指谓所追求的意义之天剖分开来,而这个剖分者就是说出“我”的那个我本身,其剖分行为的下手处就是那个我把“我”说出来。如是,我因为说出了“我”,就成了顶天立地的存在——立地的是说“我”的那个我,顶天的是被说出的那个“我”,本指的间距就是从我到“我”的这段高程。
2.本指的结构——自我意识和自我认识
作为本指符号的“我”和作为所指对象的我构成了本指结构的两端。但这两端的联系和互动机制却并不简单。
当我全神贯注地看着电脑屏幕时,我对屏幕的意识为自然直观。当我进行这一直观时,我也意识到自己在直观,这一意识为自我意识。自我意识是意识的一种伴随意识。不管我在进行自然直观,还是在进行符号指渭,只要我在意识,我都同时意识到自己在意识,只不过这时的主题是意识,而对这一意识本身的意识则是副题,故而叫伴随意识。
自然直观对于对象的把握是直接的,它直接确认了对象的存在,并且这种机能为自然所赋予,故称为自然直观。自我意识对于意识活动的把握也是直接的,它也直接确认了意识活动——不管是自然直观还是符号指谓——的存在,并且这种机能也为自然所赋予,就此而言,它是一种特殊的自然直观。所不同的是,一般意义的自然直观是指向意识之外的对象的,而自我意识则是指向意识行为的发出者及其行为本身的。
正如意识的主体不是意识本身,而是具有意识机能的个人一样,自我意识的主体也不是意识本身,而是同一个具有意识机能的个人。也就是说,不是意识在进行意识和自我意识,而是实际存在的个人在进行意识和自我意识。这一点的明证就是这样的个人说出“我”来,并用自己的姓名替换这个“我”。在此意义上,对意识的意识不能称为“自身意识”——它暗示了“意识对自身的意识”,而只能称为“自我意识”——它蕴涵着“我对自己的意识的意识”。
只要人在意识,就必定有自我意识相伴随,就一定心中有我,即便尚未把“我”说出来。这种情况下,我既是意识的主体,也是自我意识的主体,是包含着一个主题和一个副题的一个单一意识行为的唯一发出者。这种我是真我,它包括两种情况。其一,当我仅仅在进行自然直观并同时意识到这点时,这个真我是纯粹的。其二,当我在进行符号指谓并同时意识到这点时,虽然我尚未说出“我”,但因为所有的符号指谓都是我在说,只不过“我说”被隐藏了而已,所以这个真我已经不那么纯粹了。
自我意识解决了有我的问题,并为说出“我”奠定了基础。动物也应该有自我意识,它使动物不仅能直接把握到对象的存在,而且还能直接把握到自身的存在。但是,动物的自我意识由于不可符号化,因而只能处于潜在状态。其所以能把动物的这种意识称为自我意识,是因为人可以根据其自我认识加以类比。至于动物的自我意识不可符号化的原因,则只有靠实证研究才可能加以揭示。不管怎样,人的自我意识跟动物的自我意识的关键区别就在于:一方面,人不仅有我,而且可以说出“我”来,即可以使其自我意识符号化;另一方面,自我意识的符号化又反过来促使自我意识清晰化.也就是说,越是说“我”就越是有我。相比之下,动物由于缺乏“我”,因而它的我也不可能像人的我那样清晰。
意识原本是指向对象的,这是主题;自我意识只是伴随性的,这是副题。但是,意识如果出了什么问题,其自身就会反过来被关注,指向对象就会变成指向自身,副题就会变成主题,变成专题,于是,就需要符号的指代。自我意识一旦符号化,就不再保持为自然直观,而是转化成符号指谓,或者说,就不再保持为一种直接意识,而是转化成一种间接意识。其所以如此,在于那个纯我、真我从此有了“我”这个分身、这个符号代表,在于我和“我”从此有了间距。不仅如此,说出“我”并不是事情的结束,而只是事情的开始。说出“我”的目的在于用“我”来指代实际存在的我,从而方便谓词的述谓,以表明我的“是什么”或“怎么样”,包括我的意愿和作为。这样一来,由“我”所引出的关于我自己的符号指谓,就区别于那种直接的、伴随性的自我意识,而成了一种间接的、专题化的意识,我称之为“自我认识”。
自我认识和符号指谓的关系相似于自我意识和自然直观的关系。人类意识领域总体上分为自然直观和符号指谓,其中,意识行为的发出者对于自身的自然直观就是自我意识,而对于自身的符号指谓就是自我认识。无论自然直观还是符号指谓,都是我的意识。对于这个我,自我意识解决其“有”的问题,即存在问题;自我认识解决其“是什么”和“怎么样”的问题,即意义问题。就此而言,单是那个被说出的“我”并不构成我的存在的根据,相反,让我的存在无可置疑并成为我的自我认识的最终依据的东西,是我说出“我”的这个行为及其自我意识,或者说是由我的自然直观所直接把握到的我自身的存在。一句话,我的存在无需自找认识来证明,相反,任何自我认识都要以我的存在为前提。不过,事情还有另一方面:自我意识虽然可以把握我的存在,但不能自动生成我的意义;我的存在的全部意义都要靠我的自我认识去探寻,去创造。
这就是本指的结构及其意识机制。
3.本指——自由的契机
当我说出“我”时,自由就生发出来了。
我在电话里说“我在写东西”,这表明我认为“写东西”这个行为是由我这个存在单元发出的。尽管我也知道自己不过是一团物质,是自然界无尽因果链网中一个微不足道的纽结,缘起而性空,但我还是忍不住要说“我”,而不会用那种开玩笑或发神经的话去应付朋友。比如,朋友明明是问: “你在做什么呢?”我就不会说:“一个一百多斤重的移动物体正在轻微作用于一个几斤重的静止物体。”就算我这样说,朋友在电话那头也不会接受,他会说: “你没患甲流吧?”而不大可能说:“那个一百多斤重的物体没有升温吧?”此间,朋友坚持说“你”,表明他也把我看成这样一个存在单元,即一个可以发出行为的主体。
我可以发出一个行为,并且,当我实际发出一个行为时,我自己也把这个行为看作是由我自己发出的。这种情况就是自由。不管我是否认识到自己发出这个行为还有数不清的内外远近的原因,只要我在发出这个行为时心中有我,甚至说出了“我”,那就表明我已然坦承了自己是行为的肇始者,是行为的可以溯及的众多原因中唯一一个用任何其他原因都不能置换的原因。这个原因,我称之为自由因。
如是,本指就成了自由现象发生的一个契机。
四、自由的本体——“有名有姓”的个人
1.“我”与我的统一体——作为自由本体的个人
“我”是实践主词,我是实践主体,二者的统一体就是“有名有姓”的个人。
朋友来电话问: “你在做什么呢?”我答:“我在写东西。”显然,打电话给我的朋友不是抽象的人,也不是人的群体,而是一个特定的个人;接朋友电话的我也不是抽象的人和人的群体,而同样是一个特定的个人。只有特定的个人才能用“我”来自指我。即便被说出来的是“我们”而不是“我”,这个“我们”也只能从一个特定的个人的嘴里说出来,并且其所指对象中一定包括这个说话的个人。所谓特定的个人,就是我们日常所说的“有名有姓”的个人,按本文的说法就是拥有普通专名的个人。
我就是这样一个个人。一方面,我是实践主体,这意味着我可以通过“我”而意识到自己的存在,并运作自己的存在。就此而言,我是自为的存在单元。可另一方面,我的存在却不是自我产生的,而是被产生的,并且,我的存在所包含的许多内容也不是自我规定的,而是被规定的。我为父母所生,由长辈命名,然后才逐渐意识到自己以及被生就的一切。就此而言,我是自在的存在单元。从时间关系上讲,自在的我先于自为的我,或者更准确地说,这个有特定姓名的个人先于我,它是我的基础,是我的自由的承担者,即自由本体。
2.实践主体与自由本体
实践主体与自由本体的区分表现为实践逻辑专名和普通专名的区分。实践主体是就存在单元的自为性而言的,由实践主词“我”来指代;自由本体是就存在单元的自在性而言的,由个人的普通专名去指代。一个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由他的普通专名去指代,但只有在他作为实践主体的情况下才能由“我”来指代。换句话说,一个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失为一个存在单元,但只有在他能够用“我”自指时才是一个实践主体。由此可见,一个人作为存在单元是其作为实践主体的前提,从而本体先于自由;一个人作为实践主体只是其作为存在单元的一部分内容,从而本体大于自由。
以此为据,一个人在不自由的状态下也可以是自由本体。一个婴儿心中无我,也不会说“我”,因而谈不上是实践主体,没有真正的自由可言,可是,他现在所欠缺的这一切将来都会具有,仅凭这一点,他就是一个自由本体。一个植物人曾经心中有我,并且能够说“我”,是实践主体,拥有自由,尽管这一切后来丧失了,但承载这一切的存在单元还在,仅凭这一点,他就仍然是一个自由本体。除了这些极端情况外,每个人在睡眠、醉酒、休克、精神失常的情况下都不是实践主体,都没有自由,但并不因此而丢失自由本体的地位。自由本体之所以为自由本体,在于只有这种本体才包含着自由的潜能,才可能变成实践主体。
当然,事情的另一面同样重要。尽管自由本体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实践主体,但一个存在单元之所以被称为人,却仅仅因为他在一定条件下会是实践主体。也就是说,人之为人的根据,就在于他是自由的本体。
3.自由本体的意识之维与存在之维
自由本体包含两个维度:一是意识维度,另一是存在维度。意识维度的含义是:心中有我且能够说出“我”是自由的首要条件,而不具备该条件的任何存在单元都或者不是自由本体,或者只是潜在的自由本体。该维度意味着:从逻辑关系上讲,“我”的意识先于我的存在。如果没有“我”,我就无法进入符号意识领域,从而不可能被专题化地认识到。存在维度的含义是:我必定已然是一个存在单元,否则不可能发出用“我”指代我的行为。该维度意味着:从存在关系上讲,我的存在先于“我”的意识。如果我不存在,自然谈不上“我”。也就是说,我的存在不是由“我”这种意识所产生的,相反,“我”这种意识要以我的存在为前提。
把自由本体的意识之维与存在之维联系起来的机能是自我意识。一方面,自我意识是自然赋予人的一种直观意识,其本身就是存在的一个因素,它的作用在于直接意识到作为这种意识之主体的个人的存在。另一方面,自我意识是自我认识的基础和素材,自我意识可以通过符号化而上升为自我认识。
4.自由本体的绝对多元性
我说“我在写东西”,表明我是一个自由本体。朋友说“我在上网”,表明他也是一个自由本体。每一个心中有我且能说出“我”的个人都是一个自由本体。就此而言,自由本体在数量上是无限多的。
如果我说“我在写东西”,朋友也说“我在写东西”,两句话一模一样,那么,是否两个自由本体就变成一个自由本体了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首先,虽然两句话都以“我”为主词,但用“我”来自指的实践主体并不相同,并且这种不同对于两个说话者来说既是自明的,又是互相认可的,通常情况下不会发生混淆,即使发生混淆也可以通过把“我”替换成普通专名来加以澄清。其次,虽然两句话的谓词完全相同,但这仅仅意味着意义相同,而不意味着存在相同。也就是说,即使两个主词得到r相同谓词的意义填补和建构,也不意味着它们的所指对象是同一个存在单元。
更重要的是,我之所以说“我在写东西”,是因为有朋友问我“你在做什么”;而朋友之所以说“我在上网”,又是因为我问他“你呢”。可见,我一说“我”,就不可避免地要牵扯到“你”,进而牵扯到“他”。我和朋友都自称“我”而互称“你”,我叙述这件事时再称朋友为“他”。这种三角人称结构本身就蕴涵了自由本体绝对多元化的事实。当然,这个对话实际上并不曾发生过,仅仅是我在写作时的一个设想。不过,即便如此,在这个设想中,我也不能只说“我”而不说“你”和“他”。这一点尤其表明了这种事实是任何关于实践主词的哲学分析所无法回避的。
5.自由之谜
至此,我认识到了自己是一个自由本体,认识到了每一个活生生的个人都各是一个自由本体。可是,我并不知道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我从早上醒来到晚上睡觉,一天要做许多事情,如果把这些事情分解为动作,则不知有几千几万个。对所有这些,我都以“我做……”这样的句式来表示,都看成我的行为,都揽到我的身上。即使做梦,只要还记得,我都会说“我梦见了什么什么”、“我在梦里做了什么什么”。我怎么会有这样的想法呢?其实,无论醒着还是睡着,无论做事还是做梦,哪一桩哪一件不是这个机体的运动,不是该机体各种内外远近因素复杂作用的结果?我怎么会把这一切都看成是我在做什么呢?
更奇怪的是,就算我打定主意从此不这样看待事情,也无济于事。我可以设法避免说“我做……”,但不管我说什么、怎么说,甚至故意什么也不说,只要一动念头,就表明我已经在发出一个行为了,哪怕仅仅是一个内在的意识行为。也就是说,我事实上是摆脱不了我的,即使摆脱也是我在摆脱,并且我还知道自己在摆脱。就此而言,我作为一个自由本体是注定的,尽管我不理解这一点,并且这一点也不以我的理解为前提。
不仅如此,我作为自由本体是由大家来认可和见证的,我即使想赖掉也由不得我。我到饭店吃饭,服务员不会觉得是某张嘴吃下了食物而不要我买单;我伸手帮大伙儿开了门,没有人去感谢那只开门的手,而都对我说谢谢。我被说话的对方称作“你”,因为对方知道我可以回应他;我被其他人称作“他”,因为他们没有跟我说话,无需我回应。不论我被称作“你”还是“他”,都表明大家既把我当作一个整体来对待,更把我当作一个自由本体来对待,尽管可能没有人知道他们这样做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别人对待我是这样,对待他们自己也并无两样;我对待自己是这样,对待别人也并无两样。我们每个人对自己和他人的具体的所作所为可能有不同的看法,但对于自己和他人各是一个我这一点却不会有什么分歧。也就是说,对于实践主词所指代的自由本体的存在通常没有争议,可能的争议一般都出现在相应的谓词部分。
人生而自由,却不懂自由。正如人都会说“是”,却不懂“是”一样。这些都是令人迷惑的现象。如果把后一种现象叫作意识之谜的话,前一种现象就可叫作自由之谜。
6.自由本体何以可能
自由之谜可以从实践主词和实践谓词两方面去破解。从实践主词方面看,关键在于弄清:自由本体何以可能?或者说,自由因何以可能?从实践谓词方面看,关键在于弄清:自由空间何以可能?或者说,自由果何以可能?这里先回答前一方面的问题。
自由本体之所以可能,或者说,自由因之所以可能,归根到底是因为有一种存在单元被“我”及其述谓中介化了。在没有任何存在单元使用“我”去指代自身并加以述谓的情况下,所有存在单元之间的关系是直接的作用与被作用的关系,其间的所有现象都可以用自然因果去解释。但是,一旦有某种存在单元用“我”去指代自身并加以述谓,事情就起了根本的变化——该存在单元便将自己跟其他存在单元之间直接作用关系的某个方面截停下来,用符号指谓予以运演,再根据运演结果来重启这个方面,而这一重启的作为就被该存在单元理解为“我做……”。这样理解的理由在于:对于可以用“我”来自指的存在单元来说,其发生作用的因素在不经过符号指谓的情况下可以决定其结果,而在经过符号指谓后则不能决定其结果;或者说,在前一种情况下,结果能够从其作用因素那里得到充分说明,而在后一种情况下,结果则不能从其原有的作用因素那里得到充分说明,除非把符号指谓这一新的因素考虑进去。于是,“我”及其所连带的符号指谓系统就成了用“我”自指的存在单元作用于其他存在单元的中介,成了一种不同于自然原因的原因,即自由的原因;而体现这种原因的存在单元就成了自由的本体,它的行为就叫作实践,即一种由符号意识所中介的活动。
这一原理在日常生活中的表现为:每个人在做事时总是先想后做,哪怕有时候想和做并无明显间隔。只要是这样做出来的事情,都会被做事者当作“我”做的事情,被其他人当作“你”或“他”做的事情。当然,此间的实质不在于想和做的先后顺序,而在于想可以影响做的结果。
每个人都因“我”而成为自由的本体,但并不因此就是纯粹自由的存在。一个存在单元要称得上纯粹自由的存在,必须是一种无原因的原因,必须是它所引起的结果的唯一原因,只有这样,它才会一切从自己开始,由自己做主。显然,人不是这样的存在。人是自然因果链网上的纽结,前有因,后有果,上下左右相牵连,并且这一切都由不得自己。人的自由仅仅表现为通过符号指谓所意识到的一种主动状态,是冥顽宇宙中的一点灵明,是物质时空中的一点余地。就此而言,说人是自由的本体,不过是说人是自由的承担者。
对于自由的哲学分析要避免玄虚,最好的办法就是牢牢抓住“我”不放,循名责实,从“我”的使用实际中去观察它跟其所指对象的关系、跟其谓词的关系,以及由“我”与其谓词所构成的符号指谓整体跟相应的实践的关系。谁是符号指谓活动的承担者,谁就是自由的本体;这些活动取得了多大的成效,就表明这里面存在着多大的自由空间。舍此似乎没有更好的分析办法。
上述对实践主词“我”的分析,初步回答了自由本体何以可能的问题。不过,要全面破解自由之谜,充分说明自由现象,还必须诉诸实践谓词的分析——那已不是本文的任务。
7.自由本体的事业——思与做
我说出了“我”,于是就成了一个自由本体。这一点是无可逃避的。
自由本体意义上的自由可称为本体自由。本体自由不是作为目的的自由,而是作为起点的自由。本体自由是种子,生活中的各种自由是花朵果实。人因为先天有此自由,所以才要去追求后天的自由。
作为一个自由本体,我的事业就是思与做。思就是符号指谓,其主要功能在于认识自我和世界,包括认识其过去和现在,并据此规划自己将来的生活。做就是实践,就是运用自我的身心力量将规划的生活状态在直观中实现出来。
思是我思,但我思以我在为前提。我总是在我思之前已然存在,并且这种在是与他人和天地万物的共在。就此而言,我的在是被给予我思的,是我思不得不接受的事实,我对自己的思不过是这个事实的展现。并且,我的在总是多于我对它的思,那些思所不及的方面也照样在。即使我思中止,我不再我,或一息尚存,或化为尘土,在者自在。如此看来,我在若流水,我思不过是浪花而已,尽管是灵性的浪花。
做是我做,但我做既要以我思为前提,又要在我在中落实。以我思为前提,不是说我思可以凭空变成我在,而是说我在通过我思而化为新的在。我思所思及的在总是我在的某些方面,我做根据我思来运作我在的这些方面,但我在的这些被运作的方面跟那些未被思及的方面是一个整体,因而我做不可能不牵动整体的在,包括那些未被思及的方面。就此而言,我做虽由我思限定,但对我在的影响却总会超出限定,那超出的部分就是问题的所在,由此引发新的我思,即反思,从而造成我思、我做、我在的多重交错。我在若流水,我思若浪花,我做就是波澜,尽管浪花有灵性,波澜在灵动。
我思、我做是为了我更好地在。没有我思、我做,我在只是一种自然的生存;有了我思、我做,我在就成了一种属人的生活。更好地在,就是更好地生活。在不由我,但更好地在却是我的天命;生存可以听其自然,但生活却必须自我照料。思与做以好为目的,但有时事与愿违,甚至适得其反。于是,反思也就成了我思的更高层次的任务。通过反思改进我思,进而改良我做,终至改善我在。
天在地在人自在,我思我做我为本,是为自由本体;思尽其心,做尽其力,在尽其命,是为自由事业。
至此,通过作为实践主词的“我”找到作为实践主体的我,再将二者的统一体初步认定为自由本体,本文的理论任务即告完成。
(责任编辑林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