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下向因果问题和感受性问题是当代物理主义所面临的两个挑战,它们迫使金在权不得不从物理主义的立场上有所让步。本文分析了金在权在这两个问题上失败的原因,并提出解决这两个问题的方案。笔者的立足点不是物理主义,而是二元论的功能实在论。功能实在论把功能实现的整体看作第一实在,其中的两个要素即功能意义和功能结构是具有因果力的,因而也是实在的。一方面,由于功能意义和功能结构是作为不可分割的整体参与下向因果作用的,因而不存在金在权所面临的因果解释的排他性问题;另一方面,由于作者并不崇尚物理主义,因而因果物理闭合原则对于笔者归于无效。下向因果问题就此得以解决。感受性是一种内在的功能意义,既是非物理的又是实在的。感受性问题就此得以解决。
【关键词】下向因果;感受性;心一身问题;物理主义;功能主义
中图分类号:B81-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 -7660 (2011) 01-0067 -07
在当代心灵哲学中,韩裔美国哲学家金在权(Jaegwon Kim)可谓最有影响的人物之一。他对心一身随附性关系的研究堪称经典,又以功能还原模型为利器,向主流的非还原的物理主义发起全方位的进攻。尽管他所主张的还原的物理主义也遭受一定的挫折,但被他所批评的那些理论更是遭到致命的打击。笔者从中看到的是整个物理主义纲领的衰落,也许这是金在权的最大贡献之一。对于金在权的心一身理论,无论你赞成或反对,都是不可绕过的。本文着重于使金在权遭受挫折的两个问题即下向因果和感受性问题的讨论,让我们首先从金在权所持的基本立场即物理主义和功能主义谈起。
一、物理主义与功能主义
金在权在其近著《物理主义,或接近充足的什么东西》开宗明义地谈道:“第一章引出当代物理主义所面临的两个主要挑战。它们是心智因果性和意识。心智因果性问题是解释在一个以物理为基础的世界里心智何以能够具有因果作用。随附性(supervenience)或排他性(exclusion)论证表明,在物理主义的方案中,心智因果性是可能的,仅当心智现象是物理地可还原的。但是,心智可以还原为物理吗?尤其是,我们能够对意识给出一种还原的物理主义的说明吗?这就是意识问题。我们有着众所周知的理由(尽管不是没有争论的)主张,现象的或感受性的意识是不能被物理地还原的。这样,心智因果性和意识这两个问题成为互锁的:心智因果性问题是可解决的,仅当心智是物理地可还原的;然而,现象意识却抗拒着物理还原,使其因果效力成为岌岌可危的。”
金在权在这里所说的“现象意识”(phe-nomenal consciousness)主要是指感受性(qual-ia),“心智因果”(mental causation)隶属于“下向因果”(downward causation)。这里所谈的两个问题也可叫做“感受性问题”和“下向因果问题”。请注意,由下向因果(心智因果)问题和感受性(意识)问题所造成的困境只是对于物理主义而言的,即“在物理主义的方案中”。看来摆脱这一困境的惟一出路是跳出物理主义的窠臼。事实上,金在权已经朝这个方向摇摆了,他的眼光不限于物理主义,而且投向“接近充足的什么东西”。金在权的立足点不只是物理主义,而且还有功能主义,在其理论中占据核心位置的功能还原模型就是由此出发的。为此,我们对物理主义和功能主义做一简要的讨论。
物理主义的共同特点是主张某些东西既是心理的也是物理的并且归根结底是物理的。物理主义的不同学派之间争论的焦点之一是:这个东西是什么?是个体(individual)、性质(proper-ties)、事件(events)、过程(processes)还是功能系统(functional system)?这个东西有时被称,为“形而上学钩子”(metaphysical hook),用以吊起各种心一物论的论题。
从形而上学钩子的角度来看,现代物理主义分为标记物理主义(token physicalism)和类型物理主义(type physicalism);二者分别又叫做“个体物理主义”(individual physicalism)和“性质物理主义”(property physicalism)。这后一种叫法反映了二者对形而上学钩子的看法,即对这个钩子钩起的是个体还是性质的回答。“标记物理主义”这个术语是由功能主义者福多(J.A.Fodor)于1974年首先使用的,用以表达他自己的个体物理主义的立场。
福多谈道:“标记物理主义仅仅是宣称,所有为科学所谈论的事件都是物理事件。”这个观点也可以表达为:对于任何个别事件而言,如果它被归入某一科学定律,那么它被归人物理学定律,因而它是一个个别物理事件。福多强调说:“关于标记物理主义有三点需要注意。首先,它比通常所谓的‘唯物主义’要弱。……第二,标记物理主义比起那种或许可以称之为‘类型物理主义’的主张要弱……第三,标记物理主义比起还原论要弱。”关于第三点,福多进一步说道:“还原论作为科学统一的限制是太强了,然而,那个相关的较弱的信条却保留了还原论的可取的后承:标记物理主义,物理学的普遍性,和它在科学中的基础位置。”在这里,福多一方面坚持物理学的普遍性和基础性,另一方面认为内格尔的基于桥接律的还原模型太强了。可见,标记物理主义是一种弱还原或非还原的立场。福多的这一观点促使非还原的物理主义成为功能主义的主流。
福多所主张的标记物理主义与戴维森所主张的非则一元论(anomalous mornism)如出一辙。戴维森一方面主张个别心理事件是物理事件,另一方面主张,一类心理事件和一类物理事件之间或心理性质和物理性质之间没有严格的规律,因而不能还原。戴维森放到形而上学钩子上的是个别事件,不论个别事件被看作心理的还是物理的,它实际上都是物理的。显然,戴维森属于非还原的个体物理主义。正因为此,人们自然地把戴维森归人标记物理主义的阵营,而且把他关于非则一元论的论证看作是关于标记物理主义的经典论证。不过,戴维森还不能算是功能主义者,因为他并未明确地把心理事件看作功能事件。
个体物理主义者们对于“个体”的理解往往是有歧义的,主要体现在对个体有无内部结构的看法上。福多和戴维森的标记物理主义所说的个体是无结构的,也许正因为此,福多选择“标记”(token)这个词。具体地说,一个标记如英文单词“play”是不能分解的,但它所表达的概念是可以分解的,即分解为两种:玩耍和戏剧,甚至还有更多。可见,标记在其物理特征上是同一的,而在其概念性质上则是多样的和不可还原的。或者说,“play”所表达的两类事物或两种性质是不可还原的,但它作为个体即标记是同一的并且是物理的。这符合戴维森对非则一元论的说明,即本体(物理)一元论和概念二元论。在现代文献中,“标记”(token)已经成为“个体”(individual)或“个别”(particular)的代名词。
不过,金在权指出,对于那些基于功能的“多重实现”(multiple realization)之考虑而转到标记物理主义的人来说,他所提出的“多重一类型物理主义”(multiple-type physicalism)更具有代表性。多重一类型物理主义不同于标记物理主义的地方在于,它是一种有结构的个体物理主义;另一方面,它也不同于一般的类型物理主义,因为它的形而上学钩子直接吊起的是有结构的个体,而不是类型。金在权所谓的有结构的个体就是一个功能系统或功能事件,当以某种方式把其结构固定下来,就可以把其他具有相同结构的系统或事件归为一类,这样就可从个体的可还原性过渡到类型的可还原性。金在权说道:“一旦一个系统的物理机制和支配它的自然律被固定下来,那就决定了这个系统中的P(基础性质——引者)是否可以实现M(功能性质——引者)。这就是说,如果在系统s中P实现M,那么在所有受相同规律支配和在相关方面(即在律则性质方面)与s无差别的所有系统中P实现M”这样,金在权便在功能系统的形而上学钩子上先吊起个体物理主义的论题,而后又把类型物理主义的论题吊了起来,从而得出还原的物理主义的结论。
笔者认为,金在权从有结构的个体即一个功能系统出发,把个体和类型联系起来,这种做法是可取的。他以此打破了个体物理主义和类型物理主义之间的不可通约的僵局,同时也打破了关于“个体可还原而类型不可还原”的神话。现在的问题是,对于一个功能系统而言,功能性质M可以完全还原为基础性质P吗?若是,那就不可避免地滑入金在权的还原论的立场。在金在权看来,还原论应是主流功能主义的应有之义,既然他们(如福多)坚持个别事件的可还原性。针对主流功能主义的反还原论立场,金在权评论道:“我在这里所论证的恰恰相反,关于心理性质的功能主义观念对于心一身还原来说是必要的。事实上,它对于可还原性既是必要的又是充分的。如果这是正确的,那么,关于心理现象的心一身还原主义与功能主义方法便站在或滑入同一立场;他们分享相同的形而上学命运。”
然而,在笔者看来,情况并非如此。因为功能性质M是整体性的,而其实现者的基础性质是局部性的,整体不能还原为部分。这就是说,功能主义不等于物理主义,更不等于还原论。在这点上,金在权犯了一个致命的错误,以致使他陷于物理主义的困境而不能自拔。当然,要反驳金在权的局部还原理论并不这么简单,需要另作文章。在此让我们回到他所面临的两个问题上。
二、下向因果与质量互变
下向因果(downward causation)是相对于上向因果(upward causation)而言的。通常认为,精神或心理对身体的因果作用是一种下向因果关系,反之,身体对精神或心理的因果作用是一种上向因果关系。文献中的一般说法是:处于高层的功能性质对于处于低层的物理结构所产生的因果作用是下向因果关系;反之,处于低层的物理结构对于处于高层的功能性质所产生的因果作用是上向因果关系。对于主流功能主义来说,下向因果关系的重要性在于,它表明包括心理功能在内的功能性质具有实在性,即使功能性质不能还原为物理性质。可以说,下向因果关系的存在是坚持非还原论或反还原论的重要依据。
当然,在一定意义上,上向因果关系也能表明功能性质(如心理性质)的实在性。但是,上向因果的存在对于还原的物理主义来说是顺理成章的,这恰恰成为把心理性质还原为物理性质的根据之一。与之不同,对于非还原的物理主义来说,上向因果的存在则不能成为心理对物理的不可还原性的理由;因为上向因果关系恰恰表明物理层次决定心理层次,进而表明物理层次的实在性,而不是心理层次的实在性。正因为此,人们把争论的焦点仅仅放在下向因果是否存在的问题上。金在权断然否定下向因果关系的存在。以心一身关系为例,其论证简要陈述如下。
假设某一心理性质M因果性地导致某一物理性质(或生理性质)P*,即存在M对P*的下向因果关系。根据物理实现观点,心理性质M是被某一物理性质(或生理性质)P实现的。既然P是实现M的基础,那么P是M的充分条件;又因M是P*的充分条件,那么P也是P*的充分条件。这样,我们便面临一个问题:为什么我们不能忽略M或者把M作为副现象,而把P做为P*的原因?在金在权看来,我们没有理由不这样做。
假定我们正在寻找物理性质P*得以出现的原因,我们发现在它之前M出现并且我们能用某一规则将M的出现同P*的出现联系起来。然而,我们还发现,物理性质P与M同时出现,既然P是M的物理实现者;并且P和P*之间也有某条规则相连接。这样一来,P至少像M-样可以成为P*的直接原因。既然如此,我们便不应继续把M做为P*的原因。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简单性原则,对于物理性质P*,我们已经找到其物理原因P,便没有必要再把心理性质M作为其原因了。也许有人说,M是P与P*之间的中间环节,在这个意义上,M和P都是P*的原因。然而,不要忘记,P是M的物理实现者,它们是同时出现的,因此,M不可能成为P与P*的因果链条上的中间环节。
其次,如果坚持P同时具有两个充分的原因,那么便会遇到因果解释的排他性问题( theproblem of causal - explanatory exclusion),这是一种对因果决定的过度诠释,几乎等于没有给出因果解释。也许有人说,M和P各自都不是P*的充分原因,而只是必要因素,仅当二者联合起来才构成P★的惟一的充分原因,这样便没有因果解释的排他性问题了。然而,在金在权看来,P和M的结合对还原论来说不成问题,但对反还原论来说则存在困难。在笔者看来,金在权的这一说法是欠妥的。一般而言,P和M结合为一个原因,这对反还原论者也不成问题;相反,恰恰因为P和M是两种不同的性质,二者的结合才能构成一种既不同于P也不同于M的新的性质。与之不同,还原论所说的结合是把M归于P即M=P,而不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结合。金在权之所以说P和M的结合对于反还原论不可行,他实际上还依据了一条原则即物质世界的因果闭合原则(the principle of causal closure of the physi-cal world)。根据这条原则,导致物理性质P*的原因只能是物理性质,既然M不可还原为P,那么M就不是物理性质,M同P的结合也不是物理性质,因此,M和P不能结合成为P*的物理原因。显然,在这一点上,金在权的论证只是对于接受了因果物理闭合原则的人才是有效的。
金在权根据因果物理闭合原则和因果解释的排他性原则对下向因果的存在性提出质疑,这个质疑使非还原论面临的一种困境,并成为金在权得出心一身还原论或心一身同一论的重要根据。他说道:“此时此刻我们可以非常合情合理地说,对于排他性问题和物理因果闭合问题的唯一解决存在于某种形式的还原论,这种还原论将允许我们摈弃或者至少修改那种主张,即:心理性质不同于它们赖以存在的物理性质。”
在笔者看来,金在权的这一论证至少有四个问题值得商榷:第一是因果物理闭合原则的有效性问题,第二是心一身随附性一定是层次随附性吗?第三是心理对物理的随附性关系是同时性的吗?第四是因果解释的排他性问题在这里是否存在?
首先谈第一个问题。因果物理闭合原则是:同物理事件发生因果作用的只能是物理事件。根据这条原则,人们把同物理事件发生因果作用的心理事件归人物理事件。然而,在笔者看来,因果物理闭合原则的有效性是十分有限的,至多在物理学中有效,在哲学中则是大成问题的。例如,在休谟看来,因果关系说到底不过是两类事件的恒常汇合。按照这一看法,非物理事件当然可以同物理事件保持一种恒常汇合的关系。更有甚者,在康德看来,因果关系不过是人用因果先验范畴来规范经验材料的结果,是人为自然立法,而不是物理世界本来就有的。按照这一看法,因果关系的源头就在物理世界之外,更谈不上因果物理闭合了。关于心一身问题的讨论属于哲学讨论,所以因果物理闭合原则不足为凭。 关于第二个问题,我们知道,随附性并非只有层次随附性这一种,至少还有另一种为金在权特别看重的随附性即整一部附性(mereological supervenience)。整一部随附性说的是整体性质随附于其组成部分的性质。由于整体性质不能还原为部分性质,所以整一部随附性是不能还原的。在笔者看来,下向因果关系是整一部随附性所蕴涵的,而不为层次随附性所蕴涵。
关于第三个问题,从金在权也接受的功能实现的观点看是不成立的。试想,从物理性质P到心理性质M的物理实现能够在时间之外进行吗?如果不能,那它一定具有时间延续性,哪怕很短。可见,金在权把随附性关系看作同时性关系是不妥的。
关于第四个问题,从整一部随附性的观点看是不存在的,因为这里的下向因果关系是指功能系统的整体性质对其组成部分的性质所产生的因果关系,这里的原因是一个功能系统的整体,而不是两个,因此不存在因果解释的排他性问题。
总之,金在权关于下向因果的否定性论证对于笔者来说是不成立的。下面着重谈谈下向因果关系和上向因果关系是如何并存和互补的。
整一部随附性(即全总随附性)的一般定义是:如果一个对象的部分性质不变则它的整体性质也不变;或者说,一个对象的整体性质发生变化,其部分性质也发生变化。对于一个功能系统或功能单元,实现者以及功能实现机制只是它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一个功能系统的整体性质体现于功能实现的最终结果即功能意义。“功能意义”听上去主观性较强,它的客观表述是“功能性质”。一个功能系统的整一部随附性可以表述为:如果一个功能系统的实现者不变,其功能性质不变;换言之,如果一个功能系统的功能性质发生变化,其实现者一定变化。这就说,功能性质整一部随附于实现者。
在时间进程中,一个功能系统(功能单元)的功能性质有可能发生变化。功能性质一旦发生变化,根据整一部随附性的定义,实现者也发生变化。当然,实现者的变化有可能发生在功能性质变化之前,也可能发生在功能性质变化之后。在这后一种情况下,功能性质的变化就是实现者变化的原因,这也就是所谓的下向因果关系。由此可见,一个功能系统的整一部随附性至少在定义上同下向因果关系是相容的。下面我们再从经验层面来考察。
上向因果和下向因果在经验现象中是交替起作用的,呈现为从量变到质变和从质变到量变的交替过程。例如,对冰块持续加温(量变),当温度超过0℃时,它的形态会由固体变为液体,这是通过上向因果作用由量变引起质变。此后的加温已经不是固体冰的量变,而是液体水的量变,这是通过下向因果作用由质变引起新的量变。当温度增加到100℃时,液体水变为水蒸气,这又是通过上向因果作用由量变引起新的质变。从这个例子中我们看到,功能系统的量变是一种渐变,质变是一种突变。因此,从量变到质变和从质变到量变的交替过程也是从渐变到突变和从突变到渐变的交替过程。
对于心一身关系而言,身体结构对精神意识具有上向因果作用,精神意识对于身体结构具有下向因果作用。例如,某根神经的细微变化不必导致疼痛的感觉,仅当这根神经的变化达到一定的程度才会引起疼痛;疼痛一旦产生便导致新的生理变化,当疼痛的生理变化达到一定的程度便产生新的质变如神志不清,神志不清又在时间进程中发生量的变化。请注意,当某根神经发生细微变化的时候可以没有心理变化相伴随,但是,任何心理变化一定有相应的生理变化相伴随。这是因为,心理性质是整体性的功能性质,生理性质是实现者的局部性质;心理对生理的下向因果作用就是功能整体对其实现者部分的作用,生理对心理的上向因果作用就是实现者部分对其功能整体的作用。
至此,我们便纠正了一个常见的错误,即把上向因果和下向因果看作平行的两个层次之间的关系。一般来说,层次关系是共时性的,不必具备历时性的因果关系。层次关系的典型方式是两个理论之间的层次随附性关系,如牛顿物理学层次随附于爱因斯坦物理学,但这两个理论层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上向因果和下向因果是整体与部分之间的因果作用,是由功能系统的整一部随附性所蕴涵的;二者在时间进程中交替起作用,呈现从量变到质变,又从质变到量变的规律。这就是上向因果和下向因果得以存在的方式和根据。
三、感受性与心一身二元论
功能实在论(功能主义)是把功能实现的整体即功能单元当作第一实在的,其他观点都是由此派生的。在这个最基本的意义上,功能实在论是一种一元论即功能一元论。然而,功能一元论并不等于也不蕴涵物理一元论,因为一个功能单元包含诸多要素,特别是包括功能结构和功能意义。由于功能意义不能还原为实现者的基础性质,并且它在下向因果关系中起着重要作用,根据亚里山大格言即“是现实的就是具有因果力的”,功能意义是实在的;同样地,上向因果关系表明实现者以及被它还原的功能结构也是实在的。这样,我们便从功能实在论或功能一元论派生出功能意义一实现者二元论。对于心一身问题,这种二元论就成为心一身二元论或心理一物理二元论。这种基于功能实在论的心一身二元论可以避免由感受性(qualia)问题所引起的困惑。
主流功能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是:心理性质是一种功能性质,功能性质是处于因果关系中的,复杂的因果关系可以构成因果网络。例如头痛是一种心理性质,按照功能主义的看法,这就是说,头痛由某种原因引起,如头部受到挤压,接着有一系列的心理和行为上的反应,如手抱头部、身上发抖、有减轻这种感觉的愿望,等等。这种功能状态就是头痛。问题是,难道这就是头痛的全部吗?头痛的感受性质在功能状态中有位置吗?如果没有,那表明功能主义理论并不是关于心一身问题的恰当理论,除非功能主义能够表明感受性质不是一种真正的心理性质。然而,这两点都是功能主义者难以接受的。功能主义的创始人之一布洛克(Ned Block)曾无奈地说:“我不知道,心理学以现在那个样子怎么能解释感受性质……感受性质仿佛游离于心理学之外。”
金在权的还原论的功能主义同样在感受性面前遭受挫折。金在权坦率地承认:“我是那些人中的一个,即相信主要麻烦来自感受性。不同于意向性现象的情况,我似乎不太费力就可想像一个本世界的精确的物理复制品,但其感受性的分布却大不相同(一个颠倒的感受性分布的世界或者根本没有感受性‘zombie worlds’),尽管后一种可能性更有争议。”“如果特质感受性不具有功能性(有些人,包括我自己,是这么看的),那么,我们很难明白这些性质在物理领域何以能够具有因果效力。……在我们对心一身关系进行理解的尝试中,剩下的惟一问题就是‘意识’。”
然而,意识恰好是心灵哲学所要研究的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因此,金在权所遗留的惟一问题却是至关重要的。这对金在权的还原论观点不能不说是一个致命的打击,以致金在权最终不得不从还原的物理主义的立场上有所让步。他说道:“这里给出的论证对我们的建议是:物理主义不能完好无缺地幸存下来。我们将试图确定,物理主义中有多少东西可以幸存下来,我们将会看到(我希望)幸存下来的东西对我们来说是足够好的。”金在权不无悲观地为我们刻画出这样一幅不甚光明的前景:
“要么接受实现观点(基于功能还原模型的的物理实现的观点——引者)并拯救心智因果性,要么坚持心智性质尤其是感受性(qualia)的唯一的和独特的地位但准备放弃它们的因果力。事情的吊诡之处在于:这里所提供的选择也许仅仅是一种虚幻的选择,因为这两种选择也许最终将蜕化为一。如果你选择前者,那么你也许将丢失那使心智成为独特之心智的东西;人们也许会问,如果你在拯救心智因果性的过程中最终是以丢失心智为代价的,那有什么价值呢?(这使人不禁想起那个越南的比喻:通过摧毁一个村庄来拯救它。)如果你选择后者,你也许再一次丢失心智,因为一个事物的价值不正在于它的因果重要性吗?如果信念、欲望或感受性的出现与否同其他任何事物没有关系并且我们不能用它们来解释任何事物,那么为什么我们应当为拯救它们而操心呢?是现实的和具有因果力是密切相关的。由此看来我们面临一个困境。或许这就是心灵问题如此棘手的真正原因之所在。”
简言之,如果要使心理性质成为实在的,那就使它具有因果力,根据因果物理闭合原则,那心理性质就是物理性质,这样,心理性质的独立性便不复存在;如果要使心理性质具有独立性,那它就不具有因果力,因而是不实在的。总之,实在的心理性质是物理的,非物理的心理性质是不实在的。这两句话表达了同一个观点,即:实在的非物理的心理性质是不存在的。金在权的还原的物理主义宣称:心理性质是实在的物理性质。金在权也承认感受性等意识不能还原为物理性质,不过,由于感受性没有任何因果力,只能称之为“副现象”(epiphenomenon)。
前面提到,功能意义不能还原为实现者的基础性质,因而是非物理的;然而,功能意义对于实现者具有下向因果作用,因而是实在的。这表明,功能意义是非物理的和实在的。感受性具有心理上的功能意义,因此感受性是非物理的和实在的心理性质,尽管这种功能意义是内在的和纯私人性的。让我们用一个简单的思想实验来说明这一点。
我正在头痛,并表现出某些症状如手抱头,眉头紧皱等,甚至旁边的仪器测出我某根神经在剧烈颤动,我的心电图和脑电图显示出头痛的波形。在场的专家们从这些物理现象中准确地判定我正在经受头痛,而且我们可以设想专家们的仪器已经发展到能够反映我头痛的一切物理细节。请问,我的头痛可以还原为这些物理现象或物理性质吗?不能,因为那些了解我头痛的物理性质的人可以心平气静地在那里分析和讨论我的病情,而只有我痛得坐立不安,甚至昏迷过去。为什么会有这种差别呢?因为只有我拥有我头痛的感受性即头痛的功能意义,而其他人只了解我头痛的生理/物理的基础性质。显然,我头痛的感受性是具有因果力的,它使我感到难受、坐立不安甚至昏迷过去。这一方面表明,我头痛这种心理性质不能还原为物理性质;另一方面表明,我头痛这种心理性质是具有因果力的,因而是实在的。总之,我头痛这种心理感受性是非物理的和实在的。因此,金在权所描绘的那种两难困境对笔者来说并不存在。
在哲学史上,笛卡尔最早明确地提出心一身二元论。笛卡尔的心一身二元论既遭到主流功能主义即非还原的物理主义的摈弃,又遭到金在权的新功能主义即还原的物理主义的摈弃。与之不同,笔者从功能实在论或功能一元论的立场出发,却得出心一身二元论的结论,在一定程度上向笛卡尔回归。如果说有何不同的话,那就是笔者所持的不是笛卡尔的平行二元论,而是有序二元论,即承认心理性质对于物理性质的随附性(整一部随附性)。这一区别导致的一个后果是,笔者不认为心灵可以离开肉体而存在,因而不接受诸如“灵魂不死”这样的命题。当然,对心一身随附性的认可多少具有物理主义的味道,但笔者所持的心一身二元论却与物理主义相去甚远。如果说功能实在论是一切功能主义的共同立场,那么笔者属于非物理主义的功能主义或二元论的功能主义。
与之不同,主流功能主义和金在权的新功能主义都属于物理主义,其区别只在于是还原论还是非还原论。主流功能主义是非还原的物理主义,它面临的一个难题是:心灵的本体论位置何在?如果回答说心灵是物质的,那么,主流功能主义的层次论便难免蜕化为物理主义的同一论;反之,如果回答是非物质的,那么,功能主义的层次论便难免回到它所极力避免的笛卡尔的二元论。事实上,大多数功能主义者在这个问题上是含糊其辞或摇摆不定的。金在权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心灵是物质的;他坚持心一身同一论的立场。但这样一来,他就很难把功能实在论坚持到底,因为功能实在论蕴涵着功能意义的实在性,而功能意义是不能被还原为实现者的基础性质,包括心灵意义不能还原为生理/物理性质。正因为这样,金在权的功能还原模型在感受性问题上败下阵来,因为感受性只是一种内在的意义,不必同外在的物理世界发生因果关系;而金在权所说的功能化恰恰是因果作用的关系化和外在化。
总之,物理主义的功能主义面临某种两难境地,主流功能主义因此而摇摆不定、无可适从,新功能主义则以偏概全、顾此失彼。相比之下,笔者所持的二元论的功能主义立场基本做到观点鲜明而又逻辑自洽,这也许可以成为金在权最近想要追寻的东西的替代物。金在权说道:“本书的目的是在这历经半个世纪的争论之后,来评价我们究竟能够坚持哪一种物理主义或在多大程度上坚持它。我的结论是:尽管我们不能拥有名符其实的(tout court)物理主义,但是我们可以拥有近乎完好的什么东西。”
这个近乎完好的东西在金在权看来是接近物理主义的某种理论,但在我看来却是二元论的功能主义,更接近笛卡尔主义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