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针对国内一些学者常把道德感情理论与情感主义统称为情感主义的现状,通过分析道德感情理论与情感主义的名称、内容和旨趣,指出这两种理论的差异及其现代性意义。道德感情理论试图把道德的普遍性建立在人类共同的感情上,代表着启蒙时期人们重建普遍性道德的努力;情感主义把道德等同于个人情感的表达,实际上是放弃了道德的普遍性。从道德感情理论到情感主义,反映了道德哲学在现代性过程中的演化与困境。
【关键词】道德感情理论;情感主义;
现代性中图分类号:B82 -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 - 7660(2009) 06 - 0077 - 04
在当今西方伦理学界中,占主流地位的是康德主义为代表的理性主义( rationalism)伦理学派。①不过,也有一些伦理学派以senUments与e.motion作为道德的关键词。对于这些学派,中文学界中的人们往往会冠以情感主义的标签。但是,如果把目光投向近代以来的西方伦理学史,我们就会发现这种标签不仅很有问题,而且极易误导,因为不是所有以感情或情感为核心观点的学说都属于同一个学派,而是前后存在两种学派,分别是道德感情理论(the theory of moralsentiments)和情感主义(emotivism)。
简单来说,所谓道德感情理论,指的是十八世纪英国经验主义哲学家所提倡的一种道德理论,主要代表是沙夫茨伯利、弗朗西斯·哈奇逊、大卫·休谟以及亚当·斯密,主要观点是认为道德感情( moral sentiments)是道德判断和道德动机的来源,道德感情是道德赞成和不赞成的基础。而情感主义,指的是二十世纪摩尔以后的某些语言分析哲学家的道德观点,主要代表是艾耶尔、斯蒂文森以及很多逻辑实证主义者,主要观点是通过对道德语词的分析,来说明道德言语只是说话者情感( emotion)和态度的表达。 道德感情理论的产生是为了反对道德上的理性主义者( rationalist),这也是它有时被称为感情主义( sentimentalism)的主要原因。道德上的理性主义者主张,人通过理性来认识真理,由此理解道德。道德真理包含在理性向我们揭示的真理之中,它像数学命题一样,是绝对的和永恒的。②但理性主义者也不是完全排斥道德中感情的作用,恰恰相反,他们强调人有一种强烈的感情——自爱或自保。不过,与我们时下的某些意见相反,他们并不把自爱看成是恶的或者不道德的。在他们眼中,自爱本来就是上帝赋予人类的.是一种自然法则。既然自爱是上帝创造的,那它就不会是恶的,而是善的。同时,上帝还让人类拥有理性(rationality)。人类要做的,是根据上帝的意旨来追求道德。所以,道德理性主义者的观点大体可以归纳为;人类从自爱出发,通过理性来认识道德,追求道德。 道德感情论者也不反对人有自爱的感情,但他们指出,人还有其他的、而且很可能是更重要的自然感情。在沙夫茨伯利和哈奇逊那里,这种自然感情是仁慈。如果自爱和仁慈之间发生冲突,那么人依靠一种天赋的道德感来做出决定,并且往往是有利于仁慈的决定。①这种道德感不是对普遍命题的推论,而是一种感觉。人们道德判断和道德动机的依据也不是那种追求自爱的审慎理性,而是这种内在的感情。休谟和斯密把道德感衍生至同情。同情是人心天然具有的一种感情,其本质是一种与他人的同胞感,或者说是作为我们人的本性的“人性”或“人道”;它把社会性的自然感情和人为设计的有用性或公共效用同每一个人的快乐和不快的感受相联系而引发快乐或不快的感情,由此而使它们获得作为社会性的德性的价值,并使单个人和单个人之间、单个人与社会之间的沟通、和谐和秩序具有一个可靠的基础。道德感情论者的观点可以归纳为:人类通过自身的感情来认识道德,追求道德。
情感主义的产生则是由于二十世纪西方哲学中的语言学转向。在情感主义者看来,伦理学的首要任务不是探索什么把人们引向道德,而是讨论道德语词。艾耶尔在逻辑实证主义的影响下,认为有意义的语句只有分析的和经验的两大类。逻辑和数学的语句是分析的,科学和日常事实的语句是经验的。而伦理学的语句,既不属于分析的,又不是经验的,只是一种说话者个人情感的表达。正是基于这样的观点,艾耶尔写下了那广为人知的语句:“说某个行动是错误的时,我并没有对它做任何的进一步的陈述。我只是表示我在道德上不赞同它。”②斯蒂文森的论述虽然比艾耶尔更精致,但两者的实质主张颇为接近。略有不同的是,艾耶尔强调说话者是通过伦理词语表达个人情感,而斯蒂文森强调说话者是要以这种情感的表达来影响他人的情感和态度。
稍加思索,我们就会发现两种理论不但在名称的关键词不一样(道德感情理论是sentiments,情感主义是emoUon),而且在理论的旨趣和内容上也截然不同。道德感情理论通过对人类感情机制的分析,强调只有通过天生的道德感情,人类才能够认识和追求道德。可以说,在道德感情理论那里,道德无疑是普遍、客观的。事实上,不少重要的道德感情论者本身就是自然神论者。道德乃是上帝计划的一部分,人类则通过自身的内部感情来理解和发现道德的根源。而情感主义却是把伦理语词看成是说话者个人情感的表达,这实际上是取消了普遍意义上的道德,其结果是把道德最终等同于个人情感的表达。所以在西文学界中,这两种理论的区分一直比较清楚,几乎没有学者会将它们混为一谈。
但令人奇怪的是,国内的中文学界却常常把这两种理论都称为情感主义,即使偶尔有所区别,也基本上只是年代的差别,即所谓的近代情感主义与现代情感主义。这样一来,自然会使人认为道德感情理论与情感主义乃是一脉相承的学说,以致我们看到在国内的一些伦理学论述中,道德感情理论成了情感主义的早期形式。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指鹿为马的情况,原因大概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翻译的问题。对于sentiments和emoUon,翻译上很少有明确的区分,一般是把两者都译为情感(在为数不多的例外中,我们最熟悉的也许是斯密的《道德情操论The Theory ofMoral Sentiments》)。虽然sentiments和emotion的意思相近,使用上有时也通用,但既然是两个词,那么我们在翻译的时候也应该泽成两个词,尤其是在它们背后意味着两种理论的时候。另一方面,国内通行的几本影响较大的西方伦理学史著作都是“断代史”,基本上是话分两头说,互相不搭界,或者是始于古希腊止于黑格尔,或者是自二十世纪初开始写起。虽然这一定程度上与西方哲学的语言学转向后形成的两种伦理学路径有关,但也的确形成了这些著作各自为政的局面。此外,又由于道德感情理论有时候被称为sentimentalism,在sentiments与emoton没有在翻译上区分的情况下,其结果就是把两种理论都称为情感主义。
不过,即使有了上述明显的区别,有人可能还是会说以情感主义作为这两种理论的总称并没有什么不妥。他们的理据主要在于,休谟是道德感情理论的重要代表之一,而休谟提出的事实与价值的区分正是后世情感主义的基本观点,所以这两种理论是有理论联系的,甚至是一脉相承的,如果我们对情感主义采用一种广义的理解,那么就可以把道德感情理论称作早期的情感主义。据说,当代的伦理学大家麦金太尔就是这样做的。在笔者看来,这些想法针对的不仅是道德感情理论与情感主义这两种理论的关系,同时涉及对现代性的理解,值得我们略加反省。
休谟对伦理学最著名的影响,大概就是他所提出事实与价值(虽然他很少用价值这个词,所用的几乎都是德性或者罪恶这样的字眼)的区分。在经过摩尔著名的“自然主义的谬误”之后,这种区分几乎成为伦理学的一种基本原则。不过,休谟的区分有自身特定的内涵,并不等同于后世赋予的意义。事实上,一旦解释了这两者的区别,也就很大程度上说明了休谟与情感主义的不同之处。
人们在阐述休谟的区分时,大多会引用他在《道德原则研究》中的一句话,“因此我们可以推断,忘恩负义的罪恶不是任何特定的单个的事实,而是起源于一些复杂的因素,当这些因素被呈现于旁观者时,由于旁观者的心灵的特定的结构和组织,才激起谴责的感情。”①这当然是在说价值(罪恶)不同于事实,但是如果我们稍微考察上下文,很容易发现休谟之所以这样说,目的是说明在道德中其关键作用的不是理性,而是感情。在这一句话的前面不远处,休谟写到,“理性要么判断事实,要么判断关系。那么让我们首先探究我们这里称之为罪恶的那个事实存在于何处,指出它来,规定它实存的时间,描述它的本质或本性,说明发现它的那种感官或能力……”。在这一章的结尾处,体谟更清楚地阐明他的主张,“看起来很明显,在任何情况下,人类行动的最终目的都决不能通过理性来说明,而完全诉诸人类的感情和情感,毫不依赖于智性能力……某个事物之所以令人欲求,必定是因为它自身之故,因为它直接符合或一致于人类的感情和情感。”这些都表明休谟在区分事实与价值的时,有其特定的目的和语境,他是在反对道德上的理性主义。由此,我们至少可以指出了休谟不同于后人,尤其是情感主义者的两个方面。第一个区别来自于哲学的形而上层次,休谟的“事实”概念有特定的含义。休谟所说的“事实”是与他所谓的理性直接相关的。正如普特南所指出的,“实际上,休谟式的‘事实’概念只是关于能够对之形成一种可感‘印象’的东西的概念。”而到了二十世纪,这种“事实”概念已经很难成立了,“‘事实’就是可感‘印象’的观念几乎再也站不住脚了。”③在这个意义上,休谟所作出的事实与价值的区分在应用范围是相当有限的。如果说第一个差别还主要是在对某些概念的理解的话,相比之下,第二个区别则要更加重要许多,它反映了休谟与情感主义者在理论旨趣上的差异。休谟区分事实与价值,是为了说明道德源于感情,他的兴趣是对伦理学本身的兴趣。“但是到了斯蒂文森的时代,这种更广泛的兴趣已经极大地消退了,而在卡尔纳普和他的许多追随者那里,这种兴趣显然消失了。卡尔纳普的目标是把伦理学驱除出知识领域,而不是重建它。”也就是说,休谟的事实与价值的区分,是为了论述其道德感情理论,表明人类必须依靠自身的感情来理解道德;而情感主义的事实与价值的区分,则是为了把道德赶出知识领域,否定道德的普遍客观性,最终把道德等同于个人情感的表达。
其实,不单休谟如此,整个道德感情理论与情感主义都在理论旨趣这一点上存在着鲜明的对比。在笔者看来,正是这种差异决定了休谟不是一位情感主义者。事实上,麦金太尔也是这样说的。通观《追寻美德》一书,麦氏丝毫没有把休谟作为情感主义的代表。他只是说,“早在18世纪,休谟就在他整个道德理论的巨大而又复杂的结构中包含了情感主义的因素”⑤。而麦金太尔谈到情感主义时,采用的就是一种广义的理解。他指的是从尼采开始,尤其是韦伯以后,直到二十世纪下半叶的种种道德理论,既包括狭义的情感主义(用他的话说,是1903年以后的剑桥的道德话语),还有存在主义。①他把情感主义归纳为,“情感主义是这样一种学说:所有的评价性判断,尤其是所有的道德判断,就其具有的道德的或评价性的特征来说,都无非是偏好的表达,态度或感受的表达。”②在这里,情感主义已经不单是指那种分析道德词语的伦理学派,而是指所有把道德判断等同于个人偏好的伦理学说。相反,麦氏倒是明确指出了休谟与情感主义的差别。“……对于任何道德哲学的主张,如果不搞清其体现于社会时的可能形态,我们就不能充分理解它。过去的一些(或许是大多数)道德哲学家就认为这是道德哲学的使命之一。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无疑持这种看法,休谟与亚当·斯密也是一样;但至少从摩尔开始,那种占统治地位的狭隘的道德哲学概念却保证道德哲学家能够无视这一任务;情感主义的哲学倡导者就是明显的例证。”③在麦氏看来,休谟显然属于过去的道德哲学家,而不是情感主义的一员。对休谟乃至整个道德感情理论来说,道德哲学的一个重要方面乃是阐明自身道德哲学所体现的社会内容,而对于情感主义来说,道德哲学不需要考虑这方面的要求。道德感情理论与情感主义对于什么是道德哲学有着相当不同的理解。
这两种道德学说之所以会有如此明显的对立,自然不只是因为年代差别,而主要是它们反映了不同的时代要求。对麦氏来说,休谟与道德感情理论还属于启蒙时期的道德哲学,而情感主义却是当代的道德哲学形态。启蒙时期不断的有不同的道德哲学(道德理性主义,道德情感理论,康德主义等)试图为道德提供一个普遍性基础,但这些努力都失败了。于是,在启蒙之后,在当代,情感主义成为道德哲学的特征。麦氏虽然认为启蒙时期各种道德哲学所追寻的目标是正确的(道德哲学必须为道德提供一个普遍性的基础),但全然不赞成启蒙时期道德哲学的各种路径。在麦氏看来,启蒙时期的道德哲学把道德基础建立在理性或者感情上的努力完全是失败的,这种失败也直接导致了当代的道德困境。当各种道德学说意识到自身无法为道德提供一个可信的基础时,当各种道德学说相互争论,却又谁都无法说服谁时,随之而来的,就是当代道德哲学中的相对主义甚至虚无主义。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启蒙以来道德哲学的这样一种过程其实也反映了现代性的要求。所谓现代性的要求,简单来说有两层含义。一方面,现代社会是一个除魅的社会,任何固有的、未经反思的观点、习俗等都要接受人性的考察。用马克思的话来说,就是“一切固定的东西都烟消云散了”。另一方面,在现代性进行了数百年之后,人们对现代社会所产生的种种弊端非常不满,对这种普罗米修斯式的人性也产生了怀疑,现代性面对着自身除魅的挑战。启蒙时期的道德哲学表达的正是现代性的第一个要求,人们以人性来取代以往的自然秩序,把主体性作为普遍性的基础。哈贝马斯曾一语点破其中的关键,“主体性乃是现代性的原则”。④所以,我们看到,不管是道德理性主义还是道德感情理论、抑或是稍后的康德伦理学,它们都认为道德是普遍的、客观的,也试图以主体性的不同方面(推演理性、共同感情或超验理性)来作为普遍道德的基础。而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当代的情感主义则体现了现代性的另一个方面(即现代性的后果),在意识到主体性不能作为普遍性的基础后,情感主义放弃了普遍性的主张,转向了相对主义。由此,我们也可以理解,为什么在《追寻美德》中,麦氏虽然对启蒙时期的道德哲学颇有微词,虽然在不少地方批评休谟,附带着也批评了道德感情理论,但一旦涉及道德感情理论与情感主义的对比,他又表现出对休谟等的同情与理解,而把批评力度集中在情感主义。因为对麦氏来说,道德感情理论与情感主义的差别不仅是理论内容的,也是理论旨趣上的,更是现代性意义上的。
(责任编辑 也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