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张祖辽,山东日照人,(无锡214122)江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①罗尔斯认为,“政治建构主义是一种关于政治观念之结构和内容的观点。它认为,一旦达到(假定任何时候都能如此)反思平衡,政治正义(内容)的原则就可以描述为某种建构程序(结构)的结果,在这一由原初状态所塑造的程序中,合理的行为主体——作为公民的代表并服从理性的条件——选择公共正义原则来规导社会的基本结构。”参见([美]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5年,第82页。)奥尼尔对建构主义的界定与之类似,“建构仅仅是从可获得的起点出发,进行尽可能坚实一致的推理,它运用可获得和可遵循的方法得出可得到和可证实的结论。”参见([英]奥尼尔:《迈向正义与美德:实践理性的结构性解释》,应奇译,北京:东方出版社,2009年,第58页。)
②OnoraONeill,“constructivismvs.Contractualism”,RatioXVI4,2003.
【摘要】
奥尼尔是罗尔斯之后英美政治哲学界的重要代表人物,作为罗尔斯的后学,奥尼尔自觉承继起罗尔斯开创的“康德式”建构主义,力图通过更激进的“抽象化”重构和重释使该方法论更加彻底。一方面,奥尼尔对建构主义实践推理的起点进行了更抽象的重构,力图使实践推理的起点更加不偏不倚;另一方面,奥尼尔对实践理性加以更激进的建构主义重释,试图使实践理性摆脱推理过程中的循环论证。通过这种重构和重释,奥尼尔力图把罗尔斯建构主义体系中游离于“反思平衡”之外的推理要素重新纳入反思平衡的追问程序。客观地看,奥尼尔对建构主义学说的这一推进可以使其具备更彻底的方法论意义,但同时也更清晰地揭示出该学说的内在局限性。
【关键词】
奥尼尔;罗尔斯;建构主义;抽象化;理念化
中图分类号:B56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660(2016)06-0062-07
奥诺拉·奥尼尔(OnoraONeill)用更彻底的康德立场改造和发展了罗尔斯开创的“康德式”建构主义,并用这种更彻底的方法论为正义和美德在多元文化语境下的普遍性和客观性提供证成。这一改造和发展的可能性源自相似性和差异性两方面因素:从相似性一面来看,二人在理论目的和推理理路方面存在一致性,都是立足类似的起点,通过程序化的推理推导出足够“强”的规导性原则。
①
从差异性一面来看,奥尼尔认为罗尔斯政治哲学中的反思平衡不够彻底,进而力图通过某种“重构”和“重释”将原本游离于反思平衡之外的相关推理要素再度纳入反思平衡的追问程序。客观地看,奥尼尔对“康德式”建构主义的“重构”和“重释”很大程度上能够克服罗尔斯面临的证成困境,使其在方法论意义上更加彻底,但同时也令其内在张力和局限性得到更清晰的彰显,更深刻地揭示出该学说无法成为一种彻底的政治哲学方法论的根本原因。
一、罗尔斯的“康德式”建构主义:
理论形态与证成困境
当代政治哲学中的“康德式”建构主义源自罗尔斯。从《正义论》开始,罗尔斯就试图用这一方法论来克服直觉主义在多元文化语境下的实践困境。罗尔斯认为,虽然直觉主义可以给我们提供许多道德原则,但它在现代多元文化语境下缺乏实践性,因为这些原则“无法排序分级”,“所以指不出解决道德争执的道路何在。”
②
建构主义则力图在多元文化的现实语境中复归实践性,对于直觉所揭示的各种“道德事实”和“第一原则”,建构主义用“既不否认,也不申认”
参阅[美]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第87页。
的态度加以“悬置”,转而根据实践理性构建出的一套推理“程序”来为某种原则、制度辩护。
思想传承方面,罗尔斯上承康德,将其先验道德建构论经验化,以此为“两个正义原则”在现代民主社会中的客观性和合法性辩护。从彻底的“康德式”建构主义逻辑来看,该学说应具备两个特征:第一,实践理性应为证成负全责,不再诉诸任何非理性因素;第二,引入时间性,在持续的动态推理过程中不断去除各种独断因素。
就特征一而言,建构主义并非罗尔斯的首创,近代西方哲学的认识论转向即可被视为建构主义转向。尤其是康德以后,主体性原则得到广泛认同,人的理性认知和实践能力成为判断真与假、善与恶的“终审法庭”,“理性的建筑术”亦成为理论建构的普遍手段。但就特征二而言,罗尔斯则赋予建构主义更多原创性成分。在他看来,尽管理性建构论是近代以来的主流方法论,但霍布斯、洛克和康德等人的建构主义理论都不同程度地带有基础主义色彩。比如,霍布斯政治哲学的基础是自私的人性,并从这一人性推导出合理性(rationality)原则,康德的建构主义色彩最鲜明,但在罗尔斯看来,先验论是康德的建构主义学说走向不偏不倚的最大障碍。参见JohnRawls,LecturesontheHistoryofMoralPhilosophy,Massachusetts:HarvardUniversityPress,2000,pp.238-241.罗尔斯意在为多元文化语境下的现代民主社会建构起唯一而明确的正义原则,在这一语境下,正义原则之合法性的根源便是对待所有相关主体的不偏不倚,而不能再以基础主义的方式向某些特定群体提供特殊主义证成。就此而言,普遍主义应当是“康德式”建构主义的基本诉求。
一种彻底的“康德式”建构主义是否可能
罗尔斯显然认同这一诉求,整部《正义论》其实就是在不断说服其读者,“两个正义原则”是如此之“弱”,以至于能够得到不同行为主体的普遍认同。其论证的关键就在于“原初状态—反思平衡”这一动态推理“程序”。其中,原初状态力图在假然层面为“各方”构建起不偏不倚的立约环境,在推理的开端避免引入基础主义要素,反思平衡则依据实然立场在推理的终端对原初状态的结论,甚至是原初状态本身进行持续不断的再反思,通过这种动态的反思来对原初状态的结论进行再检验。关于反思平衡的具体反思机制及反思平衡与原初状态的几种关系模式,请参见拙文:《从困境到重构:论罗尔斯政治哲学中反思平衡的两种形态》,《人文杂志》2015年第9期。罗尔斯即希望通过原初状态与反思平衡构成的程序性合力来打通假然的逻辑推理和实然的生活世界。
从《正义论》到《政治自由主义》,这一“程序”贯穿罗尔斯建构主义学说的始终,其思想嬗变的基本动力亦是该“程序”蕴含的内在张力。《正义论》试图证明,“两个正义原则”具备人类意义的普适性。比如,罗尔斯将“各方”立约的动机——基本善称为“人类的善”。参见[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336-337页。在建构主义的“程序”方面,罗尔斯选定无知之幕作为“各方”之契约推理的基本背景,并将其结论交付“我们”的反思平衡来权衡。罗尔斯基于假然的逻辑推理和实然的生活世界这两个层面对推理主体分别做出两种设定,他们分别是:原初状态中的各方和“我们”自己,也就是现在正在考察着“作为公平的正义”的你和我。罗尔斯认为,契约推理是在“各方”的层面进行的,但反思平衡则是在“我们”的层面进行的。以反思平衡为主要特征的“康德式”建构主义则力图打通这两个层面。参见[美]罗尔斯,《罗尔斯论文全集》,陈肖生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2013年,第362页。罗尔斯认为,这种实然与假然相交织的实践推理可以为“两个正义原则”的普适性辩护。但对于原初状态的特殊形态——无知之幕,《正义论》缺乏足够解释力。《正义论》充其量只能基于现代社会的基本政治价值与个体的选择、承认等契约主义理念之间的一致性来直觉地证明其合理性,然而,罗尔斯在实践推理的开端就断然拒斥原初状态的其他形态,这一点,无知之幕本身无法给出足够的建构主义证明。罗尔斯明确认为,“对原初状态可以有很多解释……在这个意义上,有许多不同的契约论,公平的正义只是其中之一。”参见[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第93页。相反,不论是亚里士多德原则、基本善等选择动机还是无知之幕本身,其背后无不蕴含着一种带有基础主义色彩的“人的观念”,而这一“人的观念”的设定是否正当,反思平衡无法提供足够追问。因此,反思平衡在《正义论》中实际上无法承担建构主义所应赋予的证成责任。
《政治自由主义》针对《正义论》的上述困境开创了新的推理方式,首先从民主社会的公共政治文化中抽象出一种特定的“人的观念”,并将其作为无知之幕的拟定依据来加以先行认肯。如此,无知之幕的来源和合理性问题似乎便可得到直接说明。由于这一观念直接来自“我们”对生活于其中的公共政治文化进行的抽象化处理,因此,实然和假然两种语境之间的关联就十分自然,反思平衡可以在这一关联中直指“人的观念”,进而间接地对原初状态及其结论进行权衡和质疑。因此,《政治自由主义》尽管沿袭《正义论》开创的“原初状态—反思平衡”进路,但由于实践推理的前提和程序都发生了极大转变,使得反思平衡能够十分自然地从实然世界延伸到假然世界,从而更接近建构主义的理论初衷。但《政治自由主义》同样不够彻底,根据罗尔斯对“观念”、“概念”和“理念”的区分,“观念”是否合理,关键在于能否得到“概念”的支撑。罗尔斯区分了理念(idea)、观念(conception)和概念(concept),“理念……既包括概念,也包括观念……概念是一个术语的意义,而一特殊观念还包括要求运用它的原则……人们可以在概念的意义上取得一致,但是相互之间仍然存有矛盾。”参见[美]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第26-36页。而在对“概念”缺乏认知的前提下,单纯的反思平衡不足以使“观念”具备最终的合理性。《政治自由主义》显然看到了这一解释困境,因此,《政治自由主义》实际上又潜在地从“‘观念’——反思平衡”的推理路径中开出“‘概念’——反思平衡”的新路径。应当说,这一路径蕴含着一种不同于《正义论》的普遍主义建构进路,但这种进路在罗尔斯的推理框架中仍然走不通,因为罗尔斯最终抽象出的人和社会的“概念”与实践理性原则之间的互证构成循环论证。关于《政治自由主义》对证成方式的倒转,《政治自由主义》潜在开出的“‘概念’—反思平衡”模式及其证成困境,请参见拙文:《〈政治自由主义〉可以只作特殊主义解读吗?兼论政治建构主义的证成之困》,《河北学刊》2016年第2期。
综上,罗尔斯开创的“康德式”建构主义学说蕴含无法化解的内在张力,其表象是原初状态和反思平衡之间的冲突,根本原因则是方法的彻底性和结论的确定性之间的冲突。如果坚持建构主义方法的彻底性,那么反思平衡应当承担主要证成责任,在不断的反思和质疑中使结论变动不居,但实际上,由于罗尔斯对现代民主社会之意识形态的先行认同,证成责任更多是落在原初状态上。正是在此意义上,奥尼尔认为,罗尔斯其实是将“理应被视为是契约主义的工作称作是‘建构主义式’的”。OnoraONeill,“constructivismvs.Contractualism”,RatioXVI4,2003.不过,尽管《政治自由主义》的建构主义方法仍不彻底,但从《正义论》到《政治自由主义》,证成重心实际上也在不断往反思平衡偏移。客观地看,尽管《政治自由主义》仍不足以克服建构主义的内在困境,但其在“观念”之外对“概念”的隐性挖掘则开出了“康德式”建构主义学说的成熟形态。奥尼尔即继承这一形态,以更彻底、更激进的建构主义立场为正义和美德的普遍性辩护。
二、拒斥理念化原文为idealization,中译本(《迈向正义与美德:实践理性的结构性解释》东方出版社2009年版)译作“理想化”,本文则译为“理念化”。:
奥尼尔建构主义学说的基本立场
奥尼尔对“康德式”建构主义的发展继承着《政治自由主义》的基本思路,但做出两点关键修正:①放弃了“‘观念’—反思平衡”模式,将《政治自由主义》中隐而不显的“‘概念’—反思平衡”模式作为实践推理的唯一模式;②抛弃了《政治自由主义》中的特殊主义视域,将普遍主义作为“康德式”建构主义的唯一归宿,进而拒斥目的论的实践推理观,因为目的论的推理要么是“彻头彻尾地任意的”,要么“充其量只是有条件地合理的”。OnoraONeil,BoundsofJustice,Cam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2004,pp.65—69.那么,奥尼尔何以兼顾实践推理的普遍性和“我们”的生活世界的真实性?答案是用“抽象化”来拒斥“理念化”。
严格来讲,这对术语并非奥尼尔首创,而是与正义和美德的公度性之争紧密联系在一起。“几乎所有关于正义的当代著作都是普遍主义的:它拥护普遍的和抽象的原则。许多当代关于美德的著述都是特殊主义的……(它们)把美德解释成一个对特殊情境和关系做出判断和反应的问题。”[英]奥尼尔,《迈向正义与美德:实践理性的结构性解释》,应奇译,北京:东方出版社,2009年,第2页。但抽象化和理念化也并非截然冲突,“即使是那些对案例的特性给予密切注意的人也需要从他们注意的任何一个案例的全部特色中进行抽象和悬搁。”[英]奥尼尔:《康德的正义与康德主义的正义》,陈晓旭译,《世界哲学》2010年第5期。
理念化是一种基础主义推理观,它先行认同某种特定理念,并将其作为固定不变的推理起点。抽象化则不断悬置某些断言,从而拒绝设定一种不可更易的推理前提。奥尼尔即试图通过这种持续不断的“悬置”来消除推理起点的独断性。“抽象化的过程排除(而不是否定)某种事态是否为真的断言。”[英]奥尼尔,《迈向正义与美德:实践理性的结构性解释》,应奇译,北京:东方出版社,2009年,第37页。就此来看,抽象化显然也是罗尔斯建构主义学说的核心诉求,只是在奥尼尔看来,罗尔斯的抽象化程度远远不够,虽然不偏不倚是罗尔斯的主观意愿,但罗尔斯在许多方面都无法摆脱理念化的影响,从而无法使推理摆脱某些特殊情境。
不过,奥尼尔对抽象化的这种坚守必然遇到罗尔斯曾面临的难题,那就是方法的彻底性和结论的确定性之间的冲突。“康德式”建构主义的目的在于为多元民主社会提供较“强”的规范性引导。但抽象化程度变高,推理前提必然会随之变“弱”,而前提的不确定性必然会随着推理的“程序”传导至结论。当抽象化上升到一定程度,从前提到结论都将缺乏某些不可或缺的具体要素,从而必然弱化乃至丧失原则对具体行为的规导性,使原则至多具备较“弱”的形式导向。尽管如此,奥尼尔仍认为,“即使是最富于情境性的伦理推理也是抽象的。”同上,第37页。奥尼尔之所以对抽象化的态度如此坚定,根本原因在于奥尼尔对建构主义之结论的性质持不同见解。在她看来,建构主义推导出的结论不一定要像“两个正义原则”那样唯一而明确,相反,政治哲学家的工作并不是像罗尔斯那样去提供一套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原则,而应是一种“消极的训练”OnoraONeill,ConstructionsofReasons:ExplorationsofKantsPracticalPhilosophy,Cambridge:theSyndicateoftheUniversityofCambridge,1989,pp.13-14.,通过这种“训练”,我们更多不是去积极认肯某种原则体系,并用这种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导性原则来对是非对错做出判断,而是通过不断反思来发现和揭示某些原则的不合理之处。因此,即使站在普遍主义立场,奥尼尔也不认为有什么固定不移的原则体系,任何正义、美德原则充其量都只能在不同语境下获得暂定的正当性,应当随着反思平衡的深入而不断发生调整。
如此,奥尼尔对结论的确定性就没有太强关切,从而能从罗尔斯面临的困境中抽身而退,去除抽象化在实践推理中的各种阻力。对奥尼尔来说,真正的问题在于:当我们对实践推理的前提进行抽象化追问,以使其符合客观性和普遍性之标准时,必须首先明确,哪些要素真正体现着人和世界的“真实所是”,从而在任何语境下都应当作为推理基础,哪些要素则应当随着不断的抽象化追问而加以排除。具体来说,当奥尼尔用《政治自由主义》开出的“‘概念’—反思平衡”模式进行实践推理时,应当如何对人和社会的“概念”进行拟定。
三、重构推理起点:
人和社会的纯粹“概念”
既然政治哲学的起点要经过抽象化处理,那么,如何通过抽象化使推理起点体现出生活世界的真实性?在这个问题上,奥尼尔的做法与罗尔斯有一定连贯性。罗尔斯的做法是通过慎思先行假定,再对“假定”之内容进行验证。奥尼尔同样以《政治自由主义》的方式对推理前提直接做出“假定”。奥尼尔认为,“确实存在着关于人类生活和行为的许多可靠的经验真理,它们为实践推理提供了可接受的出发点。”[英]奥尼尔,《迈向正义与美德:实践理性的结构性解释》,应奇译,第35页。可见,奥尼尔同样基于经验主义立场来构建其政治哲学,奥尼尔将这些“经验真理”具体设定为“普通能力(capacity)”、“潜能(capability)”和“脆弱性(vulnerability)”。同上,第51页。奥尼尔即试图用这些经过抽象化处理的“经验真理”来取代“道德事实”,从推理起点去除所有理念化和形而上学预设,以此否认基础主义学说认为的存在可被直觉到的道德事实,并能将其作为伦理学的基础。
那么,通过这些“经验真理”能够抽象出哪些最“薄”的“概念”?先来看奥尼尔对社会之“概念”的设定。奥尼尔认为,如果一个社会需要某种正义原则来加以规导的话,那么这一社会“至少潜在地存在着多元的、相互影响的行为主体。”OnoraONeill,ConstructionsofReasons:ExplorationsofKantsPracticalPhilosophy,Cambridge:theSyndicateoftheUniversityofCambridge,1989,p.212.奥尼尔认为,这就是对社会最低限度的诠释,它既没有设定“相互影响”究竟是何种形式的影响,也没有预设任何共同的传统或价值。但生存于社会中的行为主体必须以某种方式相互联系着,否则正义和美德原则根本不会有任何价值,更谈不上对这些原则的建构。奥尼尔以同样的理由分两部分设定了人的“概念”:第一,它包含“一种贫弱而不确定的合理性观念”;第二,人还有“一种贫弱而不确定的身份观,以及不同主体间的相互独立性。”Ibid.,p.213.奥尼尔认为,除非满足以上两个方面,否则,“人”将无法有效参与社会合作。不过,尽管奥尼尔相信上述人和社会之“概念”的界定已经很“弱”了,但并不认为这对“概念”就可以因此固定不变,而是仍以《政治自由主义》的方式将其安放在反思平衡中。也就是说,即使奥尼尔有足够理由认为如此之“弱”的人和社会之概念可以得到普遍认同,但这一起点在反思平衡之下仍有不断被调整和修正的可能性。
关于推理起点,有三点值得注意。第一,上述“概念”是被“拟定(layout)”而成的,虽然罗尔斯同样用“拟定”一词解释人和社会的观念(概念)的来源,但奥尼尔的“拟定”乃是一种更彻底的建构主义证明。在罗尔斯那里,人和社会的“概念”通过与实践理性原则的互证来证明自身的合法性,而这种互证造成的循环论证使人和社会的“概念”连同实践理性原则一起落入一种“悬空状态”,韩水法:《政治构成主义的悬空状态》,《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1期。但在奥尼尔这里,《政治自由主义》式的反思平衡逻辑更能走向极致,进而使“拟定”真正处于不间断的“过程”之中;第二,在罗尔斯和奥尼尔看来,经过抽象化得出的“概念”乃是人类社会和历史的基本事实,这些事实本身就存在于人们当下的生活世界中,人们要做的不过是用一种恰当的方法来不断揭示之。尽管“拟定”背后的抽象化程度不同,但奥尼尔和罗尔斯都是从自身所生活的民主社会对人和社会的“概念”进行抽象,因此,他们得出的人和社会的“概念”在内容上不乏重合之处;[美]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第99页。第三,奥尼尔和罗尔斯都对人和社会的“概念”持批判态度,不同的是,尽管《政治自由主义》的逻辑结构使反思平衡对人和社会之“概念”的深度反思得以可能,但实际上罗尔斯并没有真正对这对“概念”进行深度质疑,相反,质疑的可能性仅仅停留在观念层面。比如,《政治自由主义》对人和社会之“概念”的理解实际上并没有超出《正义论》,与此相应,“两个正义原则”的内容也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但奥尼尔的态度则激进和彻底得多,她对结论的消极态度使她对前提并没有太“强”的坚守。因此,奥尼尔虽然也是用契约论的手段来从前提推导结论,但在奥尼尔那里,契约论(原初状态)只是纯粹的推理工具,没有任何独立价值。
四、重释实践理性:
对实践理性的建构性诠释
除了推理前提沾染了太多理念化色彩,在奥尼尔看来,罗尔斯的“康德式”建构主义不够彻底的另一个原因就是未能充分解释实践理性的权威性。罗尔斯的学说尽管被称为“建构主义”,但真正被“建构”出来的只有“两个正义原则”。但除了“两个正义原则”,“康德式”建构主义还涉及人与社会的观念(概念)以及实践理性。其中,人和社会的观念(概念)是明确被“拟定”而成的,对实践理性的解释则略显复杂。罗尔斯将实践理性分为“原则”和“观念”两个层面,“实践理性原则”指的是合理性(therational)与合情理性(thereasonable)构成的统一体,“实践理性观念”则指社会观念和个人观念的总和。“(人们的)行为是由这些原则指导的。没有这些社会观念和个人观念,实践理性的原则就毫无意义、毫无作用、毫无用处。”[美]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第98—99页。从这一界定来看,一方面,实践理性尽管无法被全然“拟定”,但与“拟定”却不无关系,因为实践理性原则的权威性来自人和社会之观念共同构成的实践理性观念;另一方面,既然实践理性原则与实践理性观念如此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并通过与之互证来证明自身的权威性,但随着语境变迁,实践理性观念是不断发展的。照此逻辑,实践理性原则也应当是历史性的,而不应超越时间的局限成为绝对之物,其发展动力则很大程度来自经验。《政治自由主义》对实践理性原则的界定就极大沾染了浓厚的现代民主色彩。哈耶克同样在此意义上用“进化论理性主义”来反对建构论理性主义对纯粹人为设计的坚守。[英]哈耶克,《自由宪章》,杨玉生、冯兴元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第91—93页。抛开经验与理性的关系不谈,单就“康德式”建构主义学说而言,必须赋予实践理性相应权威性,否则,实践理性的“建构”将没有任何意义。对此,奥尼尔认为,实践理性的权威性根本不能来自“拟定”,只能以抽象化的立场被“建构”而成,“如果无论世界上还是在人类的观念和认同中都无法发现对实践理性的批判性解释,获得这种解释的唯一方式是建构。”[英]奥尼尔,《迈向正义与美德:实践理性的结构性解释》,应奇译,第3—4页。
奥尼尔即力图用一种“更为有限和严格的形式上是康德式的解释”使实践推理在普遍主义语境下重获权威,“这种解释把实践理性等同于对能够适用于所有人的原则的依赖”。同上,第47页。如此,奥尼尔要追问的实际上是这样一个问题:有什么理由使实践理性的推理得出结论能够被所有人接受并服从?对此,奥尼尔采取的是一种建构性论证,这一论证与对推理前提的建构性论证是同质的,即力图用抽象化手段对实践理性的推理在形式和内容上都做出最“弱”的规定。
先看实践推理的形式规定。奥尼尔用可遵循性(followability)来为实践理性的推理做出最“弱”的形式规定。奥尼尔认为,“任何实践推理都至少应当满足某些相当简单的标准。具体来说,它至少应当以能够被从事推理的其他人遵循为目标。”同上,第46页。所谓的“可遵循性”包含两层含义,首先,它意味着人们能够运用自身的理智而在思想中遵循某种原则。“如果我把自己尝试的交往或行动结构化的方式当作无法在思想中得到遵循……的方式,那么我并不是在与他人说理。”同上,第52页。其次,可遵循性还意味着原则“必须以劝告或规定行动,警告或禁止行动为目标。”同上,第53页。奥尼尔就是用这两层含义来拒斥目的论的实践推理观,客观地讲,奥尼尔这番论述在拒斥形而上学的20世纪英美政治哲学中具有很强的认同基础,当代社群主义、多元文化主义等带有特殊主义和相对主义色彩的学说的兴起,就与对目的论的这种普遍拒斥有很大关系。
从奥尼尔的上述表述看,思想上的理解和行为上的劝诫(或规定)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层面,这两个层面之间具有因果性。“除非行动的建议对于那些被提供了某些劝告或规定,警告或禁令的理由的人来说不但是可理解的,而且是真实的可能性,这种建议就是不合理的。”同上,第53页。不过,这个过渡似乎并不像奥尼尔所认为的那么自然。首先,从奥尼尔对目的论的上述反驳中,我们最多可得出以下结论:不同语境之间存在理解的屏障,语境A提供的理由难以被语境B中的人们用理智所把握。不过,这并不表明处于两种语境下的人们在行为上必定无法相互参照和遵循。反过来说,当语境B中的人们按照语境A提供的理由行事时,不见得会时刻先行从理智上厘清该理由的所有细节,并严格遵照这些细节行事。但奥尼尔的论述似乎表明如果某种实践推理提供的理由无法首先被人们理解,那么人们在行事时将自然拒斥之。或者说,如果人们的某种行为不接受某种实践推理之理由的驱动和规导,这就意味着这种实践推理提供的理由无法被人们所理解。然而,如果奥尼尔将理解和行为如此之“强”地联系在一起的话,那她必须证明,人们即便怀有极为开放的动机都不可能理解异质的形而上学预设,其行为更不会被这种形而上学预设所驱动。本文认为,奥尼尔这一设定太强了。20世纪哲学诠释学已证明,以“效果历史”的方式,不同的形而上学视域是能够达到深度融合的。从哲学诠释学的逻辑顺序来看,并非总是存在先有理解,后有行为这一理想状态,多数情况下,行为(包括有意识的和无意识的)和理解掺杂在一起,不断互通,进而形成视域间的融合;其次,许多情况下,当我们不按照某种理由做出相应行为时,不是我们无法理解该理由,而是缺乏照该理由行事的意志;再次,奥尼尔这一设定同她本人的某些论述相矛盾,比如,奥尼尔明确谈到,即便是“以种族为中心”的实践推理也“仍然允许规范或承诺在时间中的可修正性”。同上,第48页。因此,尽管如奥尼尔所言,“可遵循性”是实践推理之权威性的一种“弱”的形式规定,但奥尼尔对这一形式规定的建构主义论证则是有所脱节的,至少不足以证明局限于特殊视域的目的论必然对其他视域下的人们缺乏规导性。
除了对实践理性的推理做出“弱”的形式规定,奥尼尔还从理论动机角度为实践理性的推理作出“弱”的内容设定。“实践推理的要求只涉及在使用可获得的材料方面的协调。”同上,第56页。这就表明,奥尼尔试图通过实践理性的推理为多元实践语境提供一元的规导性原则。而实践理性之权威性实际上正是来自最“弱”的形式和最“弱”的内容构成的统一体。从这一证成角度来看,对实践理性的建构性论证离不开某些最“弱”的、不可进一步还原的“事实”。如此一来,如果奥尼尔能够证明实践理性从形式到内容都是运用抽象化的路径获得的,它们以建构主义的名义就不会存在任何争议,从而可以使奥尼尔所重构的“康德式”建构主义真正摆脱罗尔斯那里的基础主义与循环论证。这一证成的实质,其实就是将罗尔斯那里原本建构性程度较弱,或者根本不具备建构性的要素再度纳入“抽象化”的反思框架下加以不断追问,进而使之在各种语境下不断摆脱“理念化”的浸染。问题是,实践理性能否从形式到内容到能够像人和社会的概念一样被不断反思?本文认为,答案是否定的。先看实践理性的第一个内容——多元的正义环境,这是“康德式”建构主义的背景事实,这一学说的所有理论和实践意义都源于这一背景,因此,这一事实虽然没有被纳入反思平衡,但该设定对“康德式”建构主义来说没有任何问题。关键是第二个事实——对“协调”的认肯。沿着“多元正义环境”之背景,根据经验主义政治哲学立场,可以自然导向对先验“通天塔”的否定,而这一否定的背后,不同语境间的协调既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但不论是可能性还是必要性,都仅仅具有工具性意义。因此,与其说这里的“协调”是某种固定不移的“事实”,不如说是奥尼尔希望达成的目标,而这个目标之所以合理,其理由并非由追求不偏不倚的建构主义提供,而是来自带有价值倾向的目的论。而实践理性则不过是当“形而上学的系统和经验的发现都不能提供任何推理基础”的时候,我们“拿来运用于那些从事名副其实的人的协调的术语。”同上,第55页从这些表述来看,所谓的“协调”不过是一种通达共识的必要工具。奥尼尔将“理性的计划”视为“使相关各方汇集在一起”的“行动的必要条件”即是此意。同上,第55页。然而,人是实践推理的主体,由人的实践理性所做的推理固然可以对人和社会的概念进行不断的抽象化处理,但对实践推理的基本内容(目的)却无法再做进一步挖掘。“‘理性的计划’不可能起源于任何更加基本的计划:‘理性’只是我们用来命名确定思想和行动的最权威性的东西。”同上,第55页。因此,奥尼尔虽力图对实践理性的权威性做出建构主义解释,但“协调”本身却必然游离于反思平衡之外,而这一内容对于实践推理的客观性而言却是极其关键的一环,因为“协调”并不具备“多元正义环境”在“康德式”建构主义学说中的基础性地位,相反,其本身的客观性是有待证成的。然而,从哲学诠释学的视角来看,即便在多元文化语境下,理性的公共运用也不见得要时刻将“协调”视为首要条件,而一旦“协调”在人们的推理结构中不是如此重要的话,那么,实践理性最“弱”形式规定可能也就不是“可遵循性”了。因此,这一“事实”并未“弱”到可以免于反思平衡的追问。尽管这一动机或目的是现代民主社会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从而具有较大的普遍性,但其中毕竟掺杂着特定的价值取向和历史内涵,无法用纯粹而彻底的建构主义手段来论证其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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