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象学伦理学对于我们为什么如此重要?

作者:邓安庆 来源:现代哲学 发布时间:2017-02-16 阅读量:0

【摘要】“现象学伦理学”本质上并非独立于“意识现象学”的现象学分支,而是现象学自身的内在发展与完成,构成现象学运动的灵魂与旨归。“伦理现象学”实际上伴随着“现象学运动”的始终,因此,它绝非胡塞尔“回到生活世界”之后的产物,更准确地说,它是驱使胡塞尔从意识现象学回到生活世界的指引。没有伦理意识,胡塞尔不可能提出拯救欧洲科学危机的现象学之任务。在伦理学上,胡塞尔的独创性贡献在于,他不仅在价值论的基础上创立了意志现象学,而且运用先验的“发生现象学方法”创立了人格伦理现象学。伦理现象学成为20世纪70年代之前西方主流的伦理学运动。70年代之后实践哲学的复兴与伦理现象学密切相关,哲学一方面转向政治哲学,以正义伦理为核心,一方面转向应用伦理学,而应用伦理学早期的主将也无非就是深受现象学熏陶的存在论现象学的学生们。现象学伦理学的重要性不仅表现为它真正构造了20世纪的时代精神,而且真正成为了生命的内在意向和意志的展开与升华,这才是我们这个时代如此需要现象学的价值伦理学的最为根本的理由。

【关键词】现象学伦理学;意志现象学;发生现象学;伦理现象学;价值论伦理学

作者简介:邓安庆,(上海200433)复旦大学哲学学院教授。

中图分类号:B516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660(2016)06-0055-07

一、何为现象学伦理学?

胡塞尔在《欧洲科学危机和先验现象学》一书中认为,哲学在现代所面临的根本危机,在于生活意义丧失的危机,即传统的生活意义观被现代科学所取代,而现代科学从根底上说却不再关注生活的意义问题。现象学的态度和方法让我们回到生命本身的起源和发端处,对现代人的生活方式和观念展开彻底批判。现象学精神的经典表达即“回到事情本身”(zurSacheselbst),它要求反思一切科学和技术的前提和旨向,安顿迷失的人类自我。在对现代性危机的反思和批判中,现象学家对整个时代进行重新审视。胡塞尔和舍勒等现象学家都深信,“时代的贫困、现代人及其文化的危机,首先表达了一种精神和道德的挑战,并且要求一种精神和理念上的确定回答”。①

因此,基于对现时代价值和意义危机的这样一种诊断,现象学根本不可能仅仅停留在“意识现象学”的层面上,去完善为科学奠基这一康德的知识论留给后人的任务,而是必须像康德从理论理性向实践理性的超越那样,从意识哲学进展到生活世界。这种生活世界的哲学,作为伦理学回答现时代的精神和道德所面临的根本挑战,才能治疗和拯救被科学所搁置的生活意义这一重大问题。

“现象学”(Phnomenologie)这个概念并非胡塞尔所独创,早在康德和黑格尔时期,它就已经频频出现了。德国启蒙思想家J·H·拉姆贝特在其《新工具》(1764)一书第四部分就提到现象学。“康德在1770年9月2日致拉姆贝特的信和1772年2月21日致M.海尔茨的信,都提到‘一般现象学’。”②

1807年,黑格尔发表了《精神现象学》(PhnomenologiedesGeistes),它所研究的就是意识的经验和意识的诸阶段。但是,与胡塞尔的先验现象学相比,黑格尔的现象学具有心理主义和经验主义的特征,无法抵制弥漫于时代的虚无主义。在叔本华和尼采所展开的对理性主义的批判之下,欧洲精神处于崩溃的边缘。为了重建欧洲精神,挽救哲学和时代的危机,现象学接过克服现代性危机的任务,以胡塞尔、舍勒和海德格尔等为代表的现象学家通过回到开端、回到实事本身的哲学宣言重新思考精神危机的根源和出路。

现象学方法深刻地影响了20世纪乃至当代的思想走向,没有哪个哲学流派像现象学那样在全世界产生如此广泛持久的影响。就本文的问题而言,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现象学方法独树一帜,成为20世纪哲学的主流方法论。现象学首先是一种态度和方法,对事情本身和观念对象进行直接直观和本质洞察,这种方法通过现象学严格的科学理想而经典化,不仅成为现象学运动源源不息的动力,而且为许多非现象学的学者和流派所接受和运用。其次,现象学方法被广泛运用到意识哲学之外,尤其应用在实践哲学、伦理学领域,形成了现象学伦理学的庞大学者群。

本来,现象学的奠基性理论就是意向性行为理论,而意向性包含多个层面,如意识的意向性、理智的意向性、情感的意向性和意志的意向性等。在此基础上发展出认识论现象学、情感现象学和意志现象学等。当然,在现象学家海德格尔看来,比意向性更具有奠基性的是世界,是存在。但是海德格尔的“存在”实际上就是胡塞尔讨论的具有显现和构造功能的“纯粹意识”,正是通过意识,事物本身才得以显现。我们总是怀有这样的疑问:为何胡塞尔一直在意识中来谈事情,而遗忘世界呢?实际上,正是这个作为显现事物本身的意识,才构造了意义世界,让世界得以被解释和呈现给我们。当然这里涉及到胡塞尔和海德格尔哲学的根本差异。对胡塞尔来说,只有承认意识显现和构造的绝对性,我们才能承认观念对象和意义存在的可能性。因此,胡塞尔的意识现象学从根本上回答了意义存在的起源、根基和有效性的问题。正是基于此,现象学才能成为拯救意义的科学。

但作为拯救意义的科学,不可能只停留在理智认识的领域,它必须拓展到情感、意志和行动等领域,这样就有了胡塞尔的现象学伦理学。

所谓“现象学伦理学”(PhnomenologischeEthik),顾名思义,就是采用现象学方法研究伦理学基本问题和为伦理学重新奠基的学说。整个现象学运动的起源、发展和旨归本质上是着眼于时代意义危机的克服和意义理念的重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现象学本身就以伦理学为旨归。胡塞尔就明确地表达了重建严格科学的哲学与伦理学具有不可分割的关系:“哲学之所以要成为一门严格的科学,只是因为我们必须过一种伦理意义上的严肃生活。”[荷]Th.德·布尔:《从现象学到解释学》,李河、赵汀阳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第35页。因此,从现代现象学的起源来说,只有当现象学过渡到伦理学的时候,现象学才达到其目标,实现其拯救意义危机的使命。同时,今天也只有当伦理学运用现象学的方法和态度来进行研究的时候,伦理学才能获得其新的生命和活力。

就此而言,现象学伦理学本质上并非独立于现象学的分支学派,而是现象学自身的内在发展和完成。因此,不仅现象学运动表现为从意识现象学向实存现象学和伦理现象学的发展,而且几乎每个现象学家都在不同程度上会转向“伦理现象学”(PhnomenologiedesSittlichen)的探讨。这一方面是为了回应共同的时代问题,即价值危机问题、心理主义、怀疑主义和虚无主义问题等所必须的,另一方面也是源于现象学运动的先驱佛朗茨·布伦塔诺的深刻影响。布伦塔诺作为现象学的先驱,不仅以其诸如“明见性”(Einsicht)等一般现象学观念影响后人,而且他在伦理学上的建树——《伦理知识的起源》和《伦理学的奠基和建构》——也直接影响了胡塞尔和舍勒、迈农等人的现象学伦理学思想的形成。在《伦理学的奠基和建构》一书中他指出,明见性是所有先天科学的原则,“没有明见性的判断就没有科学,而只有习惯认可的规则的累积”。同时,伦理学等实践哲学也必须建立在对伦理的明见性之上,这也是现象学伦理学的一个基本原则。所以,现象学伦理学成为20世纪一个庞大的伦理学流派,虽然每个思想体系之间的差异非常大,但它们具有共同的现象学方法和共同的伦理明见性原则。

二、现象学伦理学的成就概观

国内学术界通常认为,胡塞尔现象学的成就主要在认识论或意识哲学领域,应该说这是一个严重的误解。因为我们知道,胡塞尔最初走上哲学道路正是基于1884-1886年布伦塔诺的实践哲学课程的引导,他指导的第一篇博士论文也是有关伦理学研究的,即卡尔·诺伊豪斯(KarlNeuhaus)的《休谟关于伦理学原理的学说》(1908年)。胡塞尔的思想自始至终都是在严肃的伦理关怀的背景下发生的。尽管胡塞尔生前出版和主要系统的研究表现为一种严格科学的“工作哲学”,但是我们不能否认一个事实,即胡塞尔早在《逻辑研究》发表之前就在哈勒大学讲授伦理学和法哲学等实践哲学的课程,而且他留下了大量关于伦理学和实践哲学的手稿。其中的部分手稿现已被整理出版,被分别收录在《胡塞尔全集》第28卷即《1908-1914年的伦理学和价值论讲座》、《胡塞尔全集》第37卷即《1920-1924年的伦理学导论》和《胡塞尔全集》第42卷即《现象学的界限问题》。另外,《胡塞尔全集》第27卷收录了胡塞尔1923-1924年在日本《改造》杂志发表的《论革新》,《胡塞尔全集》第25卷收录了“关于费希特人类理想”的三次讲座稿,这些都是重要的伦理学文本。

胡塞尔把伦理学不仅理解为先天有效的原则性科学,而且还把它理解为思考生活的最高目的和对生活具有终极指导意义的技艺学(Kunstlehre)。他在《逻辑研究》中强烈反对哲学中的经验主义、怀疑主义和心理主义,目的就是为了在伦理上坚决抵制伦理相对主义和价值虚无主义。正如后来舍勒所做的那样,目的是为了确立一种先天伦理学和价值论的基础,以重建现代生活和心灵的价值秩序。

在伦理学史上胡塞尔的独创性贡献在于,他不仅在形式价值论的基础上创立了形式实践学,而且还运用先验的发生现象学方法创立了人格伦理现象学。其中意志现象学可以贯通二者,属于他比较系统的实践哲学研究,它在胡塞尔现象学伦理学中居于中心的地位。

胡塞尔的现象学方法也直接启发了舍勒,尤其是《逻辑研究》中的本质直观理论构成了舍勒感受(Fühlen)现象学的理论基础。可喜的还在于,舍勒对于现象学方法的运用和发挥却又超出了胡塞尔意识现象学的范围,使得他独创出一种所谓的“质料的价值伦理学”(diematerialWertethik),这不仅在现象学伦理学史上,而且在整个西方伦理学史上,成为自康德伦理学创立以来对康德形式主义伦理学构成真正有价值的批判和实质超越的一种伦理学形态,因而具有毋容置疑的重要地位。所以,在现象学三大巨头(胡塞尔、舍勒和海德格尔)当中,舍勒在伦理学上的成就最为显眼,他的《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和质料的价值伦理学》已被公认为现代伦理学的经典著作,而且极有可能是整个20世纪就伦理学的基础和价值形态所作的最为系统的伦理学经典之一。除了这部经典著作外,舍勒还有《同情的形式和本质》、《价值的颠覆》和《人在宇宙中的地位》等等,都是伦理学术不可忽视的重要经典。在伦理学史上,舍勒不仅强调情感和价值质料的先天性,而且明确指出情感在现象学的感受体验中具有原初的地位,情感现象并不派生于理智认识活动。其重要意义在于,他不仅打破了哲学史上关于形式与质料的先天与后天的划分格局,而且解决了道德哲学史上一个长久的疑难问题:道德起源于情感,但情感的感受性和经验性特征却很难为道德奠定普遍有效的根基。舍勒运用现象学的本质直观和和意向性行为理论,展开对人的情感行为的分析,指出情感和价值质料的先天相关性,从理论上解决了情感为道德奠基的有效性问题。这是自柏拉图以来重新对观念对象的直观内涵进行彻底思考的哲学成就。他打破了观念对象只局限于理智理性的知识论模式,而指明了观念对象可以作为价值质料在情感的感受活动和明察性体验中自行呈现和自身给予。

重建价值秩序和重建欧洲的精神统一是舍勒哲学的任务和目标,而人的问题和人的价值是舍勒伦理学思考的中心问题,正如他指出的:“自从我的哲学意识第一次觉醒时起,‘人是什么’?他在存在物的宇宙中处于何种地位?这些问题,我认为比任何其他哲学问题都更为深刻和重要。”[美]赫伯特·施皮格伯格:《现象学运动》,王炳文、张金言译,第378页。由此,舍勒在其伦理学著述中发展出一种新型的伦理学,即人格伦理学。人格伦理学不同于古典的德性论、近代的功利主义和康德的义务论。对于舍勒来说,人格是朝向价值观念和爱的秩序自身生成的人格,人格不是一种实体,不是一种对象或物,而是精神活动的行为统一体。舍勒的人格概念对海德格尔的“此在现象学”产生了深刻影响。

海德格尔以《存在与时间》奠定了他在20世纪哲学和思想史上的卓绝地位。这部未完成的巨著长期以来被认为是纯思的基础存在论著作,但实际上,这部著作的出发点和中心问题是解决人的存在意义问题,它是非传统的本体论和形而上学著作,是围绕人生的实际性和原初的生命经验来展开的具有基础伦理纬度的一部实践哲学巨著。海德格尔以现象学的方式、对伦理(Ethos)所进行的存在论解读,给人们展示出一种本源的“元-伦理”(Ur-Ethos)思想。因此,他的《存在与时间》和《论人道主义的信》可以被称作为伦理学奠定存在论根基的元伦理学著作。

很多学者认为海德格尔没有伦理学,这是有道理的,因为我们根本不能把他的“元-伦理”与任何讨论人的伦理关系和伦理秩序的实际存在的伦理学相提并论。但是,与其说海德格尔忽略了伦理学,不如说他转移了伦理学思考问题的方式。海德格尔打破了理论和认识的优先性,而朝向一种生命实际性的本源现象学或解释学。对于海德格尔来说,“存在不是一种实体,而是一个事件,一种做或发生”。海德格尔理解的实践是“此在-去存在”,即此在自在地开辟出一个本已的“在-世界-中”之生存实践,一种存在论的实践。

如果说海德格尔把伦理学的根基建立在其现象学的存在论上,才有其“元-伦理”思想,那么,法国现象学家列维纳斯则一反西方这种一以贯之的“本体论”思维框架,把本体论或存在论作为基础,作为“第一哲学”,而伦理学作为实践哲学则只是其本体基础的“应用”或“实践”。他直接把批判的矛头指向其老师海德格尔,批判其存在论的“暴政”,明确提出:“因此存在的意义问题——就不是对这个非同寻常的动词进行理解的存在论,而是关于存在之正义的伦理学。不是:为什么有存在而不是什么都没有,而是:存在如何为自己的正当性辩护。这才是最高的问题或哲学的问题。”[法]列维纳斯:《伦理学作为第一哲学》,朱刚译,邓安庆主编:《当代西方哲学经典.伦理学卷》,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351页。这就彻底颠倒了第一哲学与伦理学的位置,不再是存在论作为第一哲学为伦理学奠基,而是“第一哲学”的根本问题:存在的意义问题本身必须从伦理学上才能得到解答。因为它不是关于“存在”这个动词如何“去存在”的理解问题,而是涉及何种存在具有“去存在”的“正当理由”问题,因而为存在的正当性辩护,即为存在的正义性进行辩护的这种“伦理学”才是真正的“第一哲学”,只有它才使存在论的首要问题——何者存在,存在的意义是什么——有了答案。显然,列维纳斯对第一哲学与伦理学关系的这一“翻转”不仅仅是现象学伦理学的一种最高成就,而且他彻底“翻转”了整个西方哲学史自亚里士多德以来的传统,使得我们能以一种新的眼光去真实地把握最为古老的形而上学、本体论。只有从这种新的眼光出发,我们才能真正理解西方哲学的精神力量。

除了这些当今成为研究热点的现象学伦理学的伟大成就之外,还有一些在我国学术界研究得比较少,因而我们不太熟悉的现象学伦理学,也同样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如奥地利哲学家和心理学家迈农(A.Meinong)对价值论伦理学的创建,就是现象学伦理学不可忽视的伟大成就。迈农是布伦塔诺的学生,深受其老师的意向性理论的影响,在对道德和价值进行独创性思考的基础上,推进了价值论伦理学的建立。所谓“价值论伦理学”是在传统伦理学框架中加入价值论的思考维度,以某种“价值秩序”重新奠基伦理学基本问题和基本形态的思潮,这种思潮伴随着现象学的始终。其原因就在于,本来伦理学研究所涉及的是非对错、善恶良知等,就是“价值”问题,但传统哲学没有“价值”概念,价值完全是个现代的概念。所以现代价值哲学的兴起首先是个本体论转变的事件。

现代价值哲学的兴起,有三条基本线索,一是洛采从传统形而上学,即从德国观念论的转型,把“本体论”(如在康德那里,“意志”、“自由”、“灵魂”、“世界”这些“本体范畴”作为“价值的本体”来理解)转换成为“价值论”。施纳德尔巴赫把价值哲学区分为三类:洛采的属于对“观念论的价值理论转型”,文德尔班和李凯尔特的属于“先验的价值哲学”,舍勒和哈特曼的属于“现象学的价值哲学”。胡塞尔显然是非常理解这一转变并在思想上也做了呼应的。如他在《第一哲学》讲稿开篇对“第一哲学”两层含义的规定,认为有“价值与地位意义上”的第一哲学(siedieersteseianWertundWürde),即把某物某事视为具有最高价值与最神圣的地位;有“开端”意义上的第一哲学,即从内在的本质根据上是第一的;把某种“存在”理解为世界的始基、根据或原则,世界必须由它来解释。这显然是受到了现代“价值论”影响的说法,因为在传统哲学中,具有“开端”意义的“存在者”本身就是在存在者的价值等级中具有最高意义和地位的,两者完全是合一的。如柏拉图的至善理念,既是最高的存在,也是最高价值,同时它就具有“开端”或“本原”的意义。如同亚里士多德那里最高的不动的存在者(神)也具有同样的意义,所以在他那里,研究这个最高的不动的存在者的形而上学才能被称作“第一哲学”,同时也被他自己称之为“神学”。因而,洛采被称之为现代价值哲学的奠基者是有道理的。

现代价值哲学形成的第二路线,就是尼采对西方哲学的价值重估,这种重估以其超强的生命意志力横扫一切虚无主义。虚无主义就是最高价值的贬值,它揭示出传统哲学的本体论以其抽象的概念或理念或实体,抽空了本来具有的活生生的生命力量,“上帝之死”死于其变成了实体或概念,而不是那个有血有肉、具有创造一切之力量的主宰。道德之所以失去了力量,也因为它不建立在赞美生命力量的强盛基础上。所以,尼采的价值哲学使得西方哲学再次面临着一次道德的革命,以重建道德与生命意志之间的内在联系,这样,传统的本体论也就必然要被重新赋予内在生命。

现代价值哲学的第三条路线,就是奥地利格拉茨(Graz)学派的价值哲学。这个学派的领袖人物就是迈农。迈农虽然是从经济学边际效用理论借来其“价值”概念,但他的工作是要把它提升为哲学伦理学的核心概念。他在哲学上最为有名的“对象理论”实际上就是以现象学的方式讨论“对象”在“直观”“明察”中的构成方式。这个学派的一些代表人物,如艾伦菲尔斯ChristianvonEhrenfels(1859-1932)的《价值理论体系》分两卷,第一卷是《一般价值论——欲求的心理学》(1897),第二卷是《伦理学的基本特征》(GrundzügeeinerEthik,1898)。其总的特点就是把“伦理学作为伦理事实的心理学”(EthikalsPsychologiedersittlichenWerttatsachen)。都是从价值哲学出发讨论伦理学问题的,因此我们把它称为价值论伦理学学派。迈农在其《一般价值论的基础》中明确提出,经济学是从有用性和需要来界定价值概念,而哲学的价值概念从一开始就要与这种有用性进行斗争,因为“有用性既不构成价值,也不定义价值”。

由于迈农对于现象学有直接的影响,所以格拉茨价值哲学学派的价值论伦理学也直接影响了现象学伦理学,把价值哲学的视野同现象学对伦理的明见性结合起来,从而构成现象学伦理学的一大特色。包括胡塞尔在内,他们的伦理学既是现象学的(以现象学的意向性、伦理明见性为方法),又是价值论的(以价值和价值秩序为基础),如同胡塞尔《1908-1914年的伦理学和价值论讲座》所显示的那样。舍勒更是以感受(情感)为出发点,以偏好(Vorziehen)和偏恶(nachsetzen)确立起心灵的价值秩序。而深受现象学影响、但并非作为现象学家的尼古拉·哈特曼在其经典巨著《伦理学》中,不仅有专门的章节探讨“伦理的现象学”,而且直接把“价值问题”作为“伦理学的基本问题”之一。他提出,康德把“我应该做什么”作为伦理学的基本问题诚然不错,康德是的门槛,现代伦理学完全是在康德的问题之下得以成立的,但是,如果我们不知道什么是有价值的,犯有“价值盲症”,没有价值的明见性,又如何能够回答得了“应该做什么”的问题呢?因此,比直接回答“应该做什么”更基础的问题就是价值问题它理所当然地就应该是伦理学的基本问题之一。所以,他的这部《伦理学》经典巨著,如同舍勒的《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和质料的价值伦理学》一样,成为20世纪罕见的伦理学基础理论最为重要的经典著作之一。

此外,法国哲学家萨特的存在主义伦理学,保罗·利科的《意志哲学》和《恶的象征》都是现象学伦理学的拓展,具有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德国存在主义哲学家雅斯贝尔斯把人与人之间的无限沟通作为核心理念,开创了交往行动伦理学的先河。可见,现象学伦理学的确是20世纪、尤其是20世纪70年代之前最为重要的伦理学流派。而70年代之后,由于实践哲学的复兴,伦理学一方面转向了政治哲学,如罗尔斯的《正义论》探讨,另一方面转向了应用伦理学,汉斯·约纳斯的《责任原理》将伦理学定位于并推进到对工业文明时代的科学、技术、生物工程和自然环境保护等“部门伦理”的责任模型的探讨之上,现象学伦理学继续以现象学的方法在一些受现象学影响较深的学者中继续深化。汉斯·约纳斯、汉娜·阿伦特等都作为海德格尔的学生分别在科技伦理和政治伦理方向上做出了令人尊敬的学问。

三、胡塞尔的伦理学在伦理学史上的地位

既然现象学伦理学在20世纪如此重要,胡塞尔又是这一重要伦理学流派的开创者,他自己本人留下了那么多的伦理学著述,那么,他在西方伦理学史上究竟能占有何种地位?或者说,他解决了伦理学史上何种问题,开辟了何种新的研究范式?这是我们在这里不能完全回答却必须尝试回答的问题。

首先,胡塞尔通过践行其严格科学的哲学,体现出一个哲学家、一个自己时代的思想者对于自己的时代所必须具备的伦理使命,这对于每一个哲学家、尤其是领袖性的哲学家是非常重要的。

胡塞尔自己总是以彻底自律的精神品质和自身负责的伦理人格践行其哲学,追求绝对有效性的规范和绝对自身负责的精神贯穿于其整个一生,因此可以说,伦理学对他来说,不仅仅是一个哲学家必须承担对时代精神的拯救和引领的使命要求,而且也是其自身在瞬时流变的时间中完善永恒的伦理人格的德性要求。正如他在《作为严格科学的哲学》中强调指出的:“我们始终意识到我们对人类所应承担的责任。我们切不可为了时代而放弃永恒,我们切不可为了减轻我们的困境而将一个又一个的困境作为最终无法根除的恶遗传给我们的后代。”[德]胡塞尔:《作为严格科学的哲学》,倪梁康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第64/65页。现代科学仅仅局限于事实性的实证研究,而丧失了对生活意义的关怀,因此,在现代这样一个心理主义、怀疑主义和相对主义盛行的时代,如何唤醒人文关怀,如何拯救意义危机,就不仅仅是个时代问题,同时也是每一个人性命攸关的大事。也就是在这种时代问题的迫切领悟中,既要使哲学避免成为实证化的事实科学,又要唤醒哲学的意义关怀,同时还要使这种意义关怀的哲学保持其严格的科学性理想,就成为了胡塞尔现象学思考的基本问题。可以说,这一基本问题,既保持了哲学的科学性传统,同时又唤醒了哲学本来内在具有的伦理使命。因为古代哲学作为智慧之追求,直接就是关于人生如何获得幸福、如何生存的伦理学说。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也曾感叹:“要是我们让[哲学]这个词保留其古代的作为一门至善之学的含义,该有多好!在此限度内,理性努力使至善成为科学。”[德]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邓晓芒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48—149页。(引文已由引者根据德文版有所修改)胡塞尔的哲学不仅保持了这一传统哲学的本义,而且要把关于伦理的学术建立在严格科学的理想之中,以求得到适合于人类意志的绝对有效性的规范,这一定位无疑抓住了伦理学在虚无主义、心理主义和经验主义盛行的现时代的根本难题。

其次,为了完成这一伦理使命,胡塞尔把现象学方法系统地运用于伦理学研究,这应该是他在伦理学史上最重要的突破。前面我们已经指出,现象学方法在胡塞尔这里,最主要的特点是将意识的意向性理论作为其描述性和直观性的基础,但这种描述性和直观性不只是在内感官中进行思维操作,在涉及到伦理学问题时,道德意识的意向性和伦理义务的直观性要求意识超出主观心理之外,要通过对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和人类共同体的道德使命的意识和直观,确立起伦理的规范有效性基础。所以,现象学描述方法和直观方法必须拓展在内感官之外,以社会关系和人类共同体共存的伦理意识及其规范内容作为意向对象,但同时又必须具备意识在内感中的思维操作同样的严格性,而不是黑格尔“精神现象学”那样的单纯思辨。在哲学史上,只有胡塞尔的现象学做到了这种严格逻辑的统一,而没有与其历史现象发生明显的分离。

所以第三,胡塞尔现象学伦理学的特点是,真正实现了意识直观的描述的明见性和真理内容的严格逻辑上的规范有效性的统一。他不仅运用现象学的方法展开对人的全部意识结构,包括理智、情感、意志、本能、直觉、欲望、注意和共感等细致入微的分析,而且还综合运用“发生现象学方法”展开对人格主体、交互共同体和社会历史的本质结构的解释,这可以说是最主要的一个拓展。正是通过这一拓展,胡塞尔才突破了单纯静态的现象学描述,把意志的发生发展问题纳入到人格自我的活生生的当下体验中,突出地解决了伦理现象的统一性和道德规范在时间进程中的多样性之统一。在伦理学史上,无论是德性论、功利主义还是义务论,我们很难看到像胡塞尔的伦理学这样,既保持对伦理意识的深层的奠基性考察,又在社会共同体及其历史文化的意义空间中以发生现象学展示出对人类严格的规范秩序的有效性之建构。他像舍勒一样,肯定情感和价值质料在伦理学奠基上的重要地位;但不同于舍勒的是,在伦理学奠基问题上胡塞尔给予实践理性以重要的地位,他不像舍勒那样强烈批判康德的义务论,而是发展了具有价值内容的义务论思想。总之,伦理学史上处于尖锐对立的理性与情感、质料和形式、价值与义务等,在胡塞尔这里被统一起来了。

四、现象学伦理学与生命感受

现象学不以以往的观念和概念来把握我们所生活的这个世界,也不以任何权威的判断来断言生命的意义。它要求我们放下这些空的概念,搁置一切自以为是的判断。它让我们做的只有一件事:直视(anschauen)。抓住你直视时的意识和意向,你才能知道最真实的自我,即自我的本真意愿;由本真的意愿才能形成本真的意志(必须行动的道德意向);由本真的意志才能进一步形成道德立法,即自我确立“应该做”的“戒律”。这种自由的“直视”所以一直是“价值感受”的过程,在这一内在发生的过程中,我们的“价值之眼”打开了,靠着这种最内在的直觉和直观,我们把握到的最本真的“我”,一切价值随之呈现出来。因为这个“我”不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当下活生生的生命,是当下“此在”最本真的“实存”“操心”。通过这种具有价值感受的“直视”,于是就有了最真切的“伦理明见性”。“明心见性”的过程是在“价值感受”的现象学中发生的,因此,随着“伦理明见性”的出现,“伦常”和“道德法则”也就确立起来。所以,现象学伦理学家无不告诉我们,不知道“什么有价值”、“价值是什么”,我们决不知道“我该做什么”。

“价值”不是伴随“应该”的“命令”之后出现的,而是奠定其基础的东西,因而是在“应该”之先出现的。而这种“价值感”实际上是真实的“生命感”,它是我们“在-世界-中-实存”的“操心”、“焦虑”、爱与恨、欣喜与懊悔等交织起来的。

没有现象学,我们当然也会有这种生命感受,但是,只有随着现象学的出现,生命感受才能具有类似于康德形式主义立法的那种立法的正当性,否则它或者被当作“无形式的”“质料”排除在立法的根据之外,或者被当作主观的意志,最多只能满足“意图伦理”而不能成为普遍有效的立法根据。只有随着现象学的出现,我们才能明了伦理价值是如何奠基于生命的价值感的,也只有随着现象学伦理学的出现,“伦理现象”的价值结构和价值秩序才被系统地揭示出来。就如同哲学往往靠艺术、审美和诗灌注生命于其抽象的概念那样,伦理现象学直接从生命感受的价值使令人生厌的道德规条具有了生命的温热和爱恨的激情。所以,如果说尼采的价值哲学是灌注生命于道德的话,那么现象学的价值伦理学则揭示出伦常和道德是如何从生命的价值感受中呈现出规范的有效性的。现象学伦理学真正成为了生命的内在意象和意志的展开和升华,因而是真实的生命哲学。这才是我们这个时代如此需要现象学的价值伦理学的最为根本的理由。

(责任编辑 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