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理由、公共推理与政治辩护:休谟主义者如何说明Public Reason?

作者:张 曦 来源:现代哲学 发布时间:2016-07-05 阅读量:0

【摘要】按照一种流行的意见,谈论public reason似乎是康德主义者的专利。休谟主义者据说因为预设了一个特殊的

“理性”概念,并受到“实践理性怀疑论”的牵连,而最终没有机会谈论理由的公共性和公共理性能力思想。本文通过论证指出,这个观点本身是基于将休谟思想解读为主观主义思想的误解。一种恰当的解读,应当将休谟的思想理解为“客观化的主观主义”的思想。在此基础上,休谟主义者所能发展出的关于理由的公共性、人类能动性、道德和道德权威性的本质的思想,反而将最终有助于我们最终重新考虑康德主义者在public reason问题上所采取的那种判断论观点的恰当性。

【关键词】公共理由;公共理性;休谟主义;康德主义;判断论

中图分类号:B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IOOO - 7660( 2013) 01_ 0094 - 07

在公共理由/公共理性(public reason,在涵义具有双重可能性的地方简称PR)的本质问题上,有一种流传很广的康德主义观点认为,公共理由能否形成最终取决于理性行动者能否恰当运用其公共理性能力。进一步地,这种观点建议说,公共理性能力的运用必须建立在一种不偏不倚观点的基础上,为了可靠地获得这个不偏不倚观点,单个行动者对其理性能力的个别运用就必须是植根于他所拥有的一般而论的理性本质( rational nature as such)。准此,现代政治哲学所寻求的合法性和辩护思想才会有所可依。沿着这个思路,最近,有论者试图论证说,基于休谟独特的“理性”( reason)概念,(1)休谟主义者不仅不得不在实践理性问题上保持一个怀疑论的姿态,也无法说明一般而论的实践理性能力是如何产生和起作用的;(2)因此不能恰当地说明行动者是如何具有在公共推理中据说必不可少的公共理性能力;(3)从而最终无法提供一个能够“足以解决当代政治哲学试图加以解决的问题”——“提供有关分配正义的说明和解决现代社会深层次的道德冲突”——的公共理由或者公共理性概念。

作为一个曾经的康德主义者和如今的休谟主义者,坦率地说,我很难理解为什么上述康德主义思想是理解PR问题的唯一可靠路径。通过这篇文章中,我将试图论证说,即便采纳休谟所采取的那个“理性”概念,休谟主义者并不至于无法讨论作为一种能力的公共理性概念和作为一种被分享理由( shared reason)的公共理由概念。相反,或许休谟主义在这个问题上的回答可能有助于我们重新审视公共理性和公共理由的本质问题。

一、休谟主义到底反对什么?

确实,休谟认为,道德不可能来源于理性( reason)。但是,在休谟的理解中,“理性”这个概念具有高度的特定性。按照休谟的思想,知觉分为印象和观念两种类型,印象表象事实,观念之间的比较则最终帮助人类建立起有关事实的知识和人类理解力本身。“理性”的概念,从一开始就被休谟严格限定在我们今天称之为理论( theoretical)哲学的那个领域。休谟的道德哲学思想的可信性,并不取决于于他是否通过“理性”这个概念达到了一种对理论理性能力的可靠观察和理解。毕竟,通过那个概念,休谟只是要表明,在人类行动的源泉上,有一类因素是“惰性”的( inet),因而,我们对人类行动和行动能力的理解,必须要发展出一个更加丰满的思想来。休谟用“激情”(passion)这个一旦翻译为中文则立即有可能产生误解的概念,来指称他所设想的那个在行动开展(action-perfoImance)上扮演了“活性”( active)角色的设置。由于休谟在其全部作品中一致地认为,道德在根本上是人类情感投射到世界中所产生的东西,因为,把“激情”概念基础上所发展出来的整个休谟主义道德心理学称为是一种道德情感主义并不为过。但是,关键在于,我们是不是因此能够指责休谟承诺了一种主观主义。

某些休谟主义的反对者也许会认为,假如道德在本质上是“激情”的结果,那么,考虑到我们每个实际人类行动者实际上在动机状态中的高度多样性,道德的原则( principle)和标准(standard)岂不就也完全变得高度多样化起来?按照这个异议,休谟主义似乎不仅不能说明理由的公共性,而且也不能说明道德规范(moral norms)是如何存在的。

但是,这个异议本身是建立在对休谟思想极大误解的基础上。细致地考察这个异议,非常有助于我们将休谟所支持和休谟所反对的东西区别开来。因此,让我首先来对此作出说明。

休谟并不反对一种能够被加以普遍识别、普遍运用的规则或者规范的存在。考察他在《论品味的标准》这篇著作中对美学标准的说明,将有助于我们考虑他将如何说明道德标准和道德规范。在这篇作品中,休谟一开始就注意到可能有人会将他的思想解读成一种主观主义思想。他观察到,如果品味的标准最终诉诸于情感,那么可能会产生一种哲学,

它切断所有的期冀获得有关(一种品味标准的)希望,把任何这类(寻求获得品位标准的)尝试都变得不可能。这个哲学会说,判断( judg-ment)和情感之间的差异极大。所有的情感都是正确的( right),因为在任何一个人意识到它的那个瞬间,情感都只是指涉自身、都总是真的。

尽管自己的哲学也将品味标准最终诉诸于情感,但是,休谟本人并不相信这种主观主义的思想。他说:

那些断言Ogilby和Milton的作品一样天才和高雅,或者Bunyan和Addison的作品一样的人.只是在夸夸其谈而已,就好像他正在说田鼠丘和特拉里夫火山一样高,或者一口井和一片大洋一样广博。

支持他这个思想的,是休谟关于美学标准的权威性的观点。按照休谟的理解,尽管品味标准是人类情感投射到世界中的结果,因而不是任何具有“先验性”的推理原则,但是,我们仍然可以恰当地谈论品味标准的“权威性”问题。休谟表示,品味标准的权威性,或许来源于时间的检验,或许来源于专家( expert)的意见。那么,也许有人会问,专家的意见究竟是不是一个主观主义的东西呢?回答这个问题的关键,是要理解“专家”究竟是什么意思。在休谟的观点中,“专家”并不仅仅是指一些掌握有特殊本领的人,而是指某些人在构造上( made-up)所具有的对美的物体、有品位的对象的那种精妙的敏感性( delicacy of sensitivity)。“专家”就是具有这样一种精妙的敏感性的人。因此,时间的测试也好,专家的意见也好,最终都体现为存在于主体之中那种精妙的敏感性与存在于对象之中的美学性质( beauty-making property)之间的协调(at-tunement)。在这个意义上,休谟才相信,品味标准之所以可能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就在于,我们人类行动者在构造的意义上,拥有某种能力来完美地协调于那些美学性质。因此,休谟对美学规范和美学标准的说明,并不是一个所谓的主观主义说明,我们毋宁说,它是一个客观化的主观主义说明。(objectified subjectivism)

同样,休谟主义者对道德规范和道德标准的说明,也可以有一个对称于休谟有关美学标准的说明。我们完全可以想象,翻开历史著作,我们会对那些伟大的义行感到赞美、对那些卑鄙的邪恶感到愤怒,而并不会因为那些义行和邪恶没有被我们主观上所直接感受而觉得我们所表达的这些情感的恰当性遭到了动摇。对此,休谟主义者完全可以说,考虑到我们每个人类存在者的实际构造和人类社会的合作性进化,对于像我们这样的一群通过语言来交换信息的存在者来说,在某些现象输入面前产生共同的情感反应是完全可能的。虽然这个说明的细节需要伦理自然主义者的补充,但是,我们已经看到,休谟主义者可以在坚持将道德规范和道德标准最终归予人类情感的基础上,通过一个有关“像我们人类这样的行动者如何开展行动”的说明来提供一个有关道德规范发生学的“客观化的主观主义”解释,从而最终使得有关道德规范和道德标准的发生学说明,成为一个有关主观构造( subjective made-up)如何同对象的道德上相关的价值性质( value-mak-ing property with moral relevance)相协调的说明。所以,即便承诺说,人类道德在本质上是“激情”的结果,在避免划入主观主义的问题上,休谟主义者也并不亏欠任何道歉。

到这里,休谟主义者反而获得了一个重要的优势。休谟主义者已经表明,休谟自己有很好的资源去说明被普遍识别、普遍应用的道德规则是如何可能的。但是,休谟的这个说明完全排除了将道德规则理解为“先验性”(A Priori)原则的做法,更重要的是,由于推理( reasoning)是有关判断和原则的事情,休谟当然要否认说,道德规则的运用在根本上是一个基于判断和推理的事情。把这个思想应用到我们对PR问题的思考上,我们就立即看到了一个典型不同于康德主义的思想:根据休谟的思想,休谟主义者会否认PR在根本上是一个基于判断和推理的概念。让我们把这个思想,称为关于PR的非判断论。而它的对立面,当然就是康德主义者所持有的关于PR的判断论:根据这个思想,道德推理是一个主观行动原则通过某种程序设置(在康德那里,是普遍化程序;在罗尔斯那里,是无知之幕)最终输出为客观化原则的过程,因此,公共理由的产生就是公共理性能力通过判断和推理的机制而产生出公共规范的过程?

这样,我们就看到,在PR问题上,休谟主义者可能真正反对的,并不是标准或者规范是不是具有公共性这一点,因为休谟主义者并不接受反对者所贴的那种“主观主义”标签。休谟主义者真正反对的,是有关PR的判断论思想。但是,由于有论者已经表明,休谟主义者根本没有机会去谈论任何意义上的PR概念。因此,在考察关于PR的非判断论思想本身对于我们思考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的本质问题的贡献之前,我们显然首先要通过论证来为休谟赢得一个谈论PR的机会。

二、休谟主义者如何谈论PR?

PR有两个涵义:它可以被理解为公共理由,也可以被理解为公共理性。休谟主义者有资格谈论它们吗?当然。

首先来考察,休谟主义者究竟有没有资格谈论作为“公共理由”的PR概念。我们已经看到,对于休谟来说,人类行动的开展不得不需要一个“活性”因素(“激情”,或者用今天的术语来说,“欲望”)扮演激发性角色。我们也注意到,这并不意味着,休谟因此最终就需要承诺一个有关道德规范和道德标准的主观主义说明。按照休谟思想的启发,休谟主义者完全可以可信地宣称,道德规范在根本上可以通过一个客观化的自然主义说明来获得理解。准此,休谟主义者完全有资格谈论道德规范的客观性问题,而并非像某些论者所认为的那样,在这个议题上只得保持沉默。问题在于,道德规范的客观性问题,是不是等同于讨论PR问题时所需要的“公共理由”概念呢?

我们大概可以采取两步论证来处理这个问题。首先,我们需要去考虑,究竟休谟主义者(而不一定是休谟本人)能不能合法地谈论“理由”特别是“实践理由”的概念。据说,由于休谟主义者是“实践理由的怀疑论者”,因此他们不能够合法地谈论“实践理由”概念。对此,我也完全无法理解。说休谟主义者是实践理由的怀疑论者,有可能是说他们是实践理由的内容怀疑论者,也有可能是说休谟主义者是实践理由的动机怀疑论者。休谟主义者确实可能是实践理由的内容怀疑论者,但是,在这一点上,休谟主义所怀疑的,只是康德主义者所设想的那种具有“绝对性品格”(categorical character)的实践理由存在的可能性。但这并不等于说,休谟主义者会轻率地一概否定任何实践理由存在的可能性。进一步地,休谟主义者实际上并不是不能谈论理由或者实践理由的概念,而是,休谟主义者拒绝去谈论康德意义上的那种所谓的具有绝对性品格的实践理由概念。事实上,休谟主义者可以承认说实践理由是可能存在的,然后进一步补充说,实践理由并不是一个具有绝对品格的东西。甚至,休谟主义者可以说,实践理由如果真的是具有绝对性品格的,那么那种具有这一品格的实践理由只能是“工具合理性”规则本身;或者,休谟主义者干脆可以说,只有一种“非假言品格” ( non-hypothetical)的实践理由,而否认具有“绝对性品格”的实践理由的存在。休谟主义者具体要采取哪种路线去理解实践理由的可能性,大概是一个需要一组文章才能讲清楚的问题。但是,就目前这篇文章来说,我们必须首先明白,休谟主义者完全可以谈论实践理由的概念,尽管这个概念最终并不为康德主义者所接受。

第二步,我们需要考虑,休谟主义者所需要的理由概念是不是一定不能具有公共性。对于休谟主义者来说,说一项考虑( consideration)对于一个行动者来说是一项行动理由,就等于是说一旦行动者能够合理地考察( entertain)它,就会被驱动去开展相应的行动。表面上看,休谟主义者的这个观点等于是说,一项考虑能不能获得理由的地位,取决于能不能在个别行动者的主观动机集合( subjective motivational set)中找到一个相应的动机,以至于这项考虑能够通过行动者自己的慎思路径( deliberative path)而得以成为他的一项行动理由。这就是伯纳德·威廉斯著名的关于“所有的行动理由都只能是内在理由”的论点所立足的基本论证结构。但是,假如休谟主义者真的只能承诺这一威廉斯式的“关于理由的内在主义”,那么毫无疑问,休谟主义者即使可以合法地谈论理由概念,也无法获得反对者所需要的那个关于理由的公共性涵义。在这一点上,指责休谟主义者的实践理由概念归根到底承诺了一种动机怀疑论的说辞也许就变得格外尖锐。有人这时候也许就会说,康德主义者似乎在避免动机怀疑论上有优势,因为康德主义设想了一个绝对命令的存在。因此,像Korsgaard这样的康德主义者可以论证说,一方面,动机怀疑论是不是成立最终取决于内容怀疑论是不是成立,另一方面,内容怀疑论是不成立的,因为在我们人类能动性的最终自我构成( self-constitution)上,识别和承认某种实践理由的绝对性品格是一种无法摆脱的事情。休谟主义者当然不会接受这种有关人类能动性的“高端”(high brow)式说明,但是,休谟主义者可以说,认为休谟思想注定要导致上述的威廉斯式“内在主义”思想本身是一个对休谟的误解。因为,休谟主义也可以采取一个类似于康德主义者的“构成论”思想,区别在于,休谟主义者对人类能动性构成的论证将采取一个“低端” (low brow)的说明:休谟主义者只会说,我们人类是这样或那样地自然构成的,以至于我们拥有某种共同能力去协调( attunement)具有实在性的某些生活特征,比如,“生活在一起”。但休谟主义者不会说,我们人类的那种自然构成一定就是康德主义者所设想的“一般而论的理性本质”,或者,通过对这种被分享的理性本质的运用我们将达到对绝对命令的识别和承认。因此,在康德主义者非常“高端”地通过“一般而论的理性本质”思想来获得有关被共同分享的道德规范的收敛性( conver-gence)的地方,休谟主义者相对会比较“低端”地只是通过解释我们共同分享的某种自然特征和自然能力来最终获得关于那种收敛可能性的思想。休谟主义者因此可以说,某些理由之所以具有公共性,就在于它们能够协调于“像我们人类这样的”社会性动物的自然构成。因此,尽管某些经验确实具有主观性,但是,那些经验的内容对于像我们人类这样的存在者来说,会产生一个“非假言的”行动理由,于是,某些个别行动者是不是在主观动机集合中已经具有一个按照这个理由行动的动机,并不影响这个理由的理由给出(reason-giving)地位。比如说,避免疼痛大概是Nigel的一项理由,但是,这不等于说Migel因为没有面对Nigel同样的疼痛威胁,就不能承认和分享Nigel的基于“避免疼痛”而产生的行动理由——疼痛是一项经验内容( content of experi-ence),它是独立于Nigel和Migel的主观动机集合而为坏( bad)的。只要一个行动者在自然构成上具有某些特征,只要这个行动者具有在构成上可能经验某些共同的经验内容,那么,“避免疼痛”就一定是一项也被他所分享的被分享理由( shared reason) -如果你愿意,那么你可以将这种被分享理由称为一项公共理由。

这样,我们就看到,休谟主义者有很好的资源去谈论实践理由和公共理由的存在。而且,假如我们不一开始就预先认为只有康德主义者才有权利去谈论“公共理性能力”,那么,我们实际上也已经看到,通过说明人类能动性的本质,休谟主义者完全有机会去说明“公共理性能力”概念本身。只是,休谟主义者的说明,是经验性的、自然主义的,并且最终导致对康德主义式实践理由的绝对性品格的抛弃。那么,假如采取休谟主义的这个做法,在“解决当代政治哲学试图加以解决的问题”上,会有什么不妥吗?我的回答是,不仅不会,而且,我们将看到,休谟主义者将拥有自己的独特优势。

三、休谟主义者如何设想道德和政治?

就像我在本文一开始就指出的,或许有人会说,为了“提供有关分配正义的说明和解决现代社会深层次的道德冲突”,当代政治哲学就不得不去寻求一个非常具有稳定性的辩护基础。在实践哲学中,寻求这种稳定性的冲动一点不显得怪异。翻开任何一本有关实践理性问题的主要文集,康德主义者的这种政治哲学冲动立即就“转译”为有关寻求实践理性“绝对性品格”的冲突。康德主义者在实践理性问题上担心,如果不存在一个(或者一些)具有“绝对性品格”的实践理由,那么面对“为什么要是道德的”( why be moral)这样一个问题,道德哲学岂不是最终束手无策?类似地,某些康德主义者在政治哲学问题上似乎也担心,如果不存在一个具有“稳定性”的辩护基础,那么面对“为什么要是政治的”这样一个问题,政治哲学岂不是最终也束手无策?换句话说,就像某些康德主义者担心,除非道德哲学赢得一个“圣杯”、否则它就不能最终赢得针对道德怀疑论的胜利那样,他们也担心,除非政治哲学赢得一个“圣杯”、否则它就不能最终赢得针对政治自由主义的怀疑论的胜利。而就像道德怀疑论必然是错的、因为“圣杯”必然在某处那样,政治自由主义必须获得胜利、因为“圣杯”必然在某处。确实,如果“圣杯”真的是康德主义者所设想的“一般而论的理性本质”,那么,我们如何可能不严肃对待道德的权威性,又如何可能不严肃地把自己当作所有人中的一个、从而承认恰恰是政治中立性原则和政治自由主义的其它所有原则的权威性才唯一地构成了公共理由的基石?然而,对于休谟主义者来说,接受一套康德主义的兜售从一开始就是一件不那么容易的事情,因此,假如康德主义者的“圣杯”根本不存在,道德权威性是不是就因此而变成我们头脑中的一个幻觉,就像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基础》第三部分中所担心的?政治自由主义的基本主张中正确的那部分是不是因此就变得毫无根基?休谟主义者能在这两个问题上提供什么说法吗?

设想一下,有一天在你开设的“道德哲学”主题课程上,有个学生问你, “为什么不能撒谎?”,你回答说,“因为撒谎是不道德的”。你的学生接着问,“为什么撒谎是不道德的就不能撒谎?”你回答说, “因为不能做不道德的事情”。你的学生接着问,“为什么不能做不道德的事情?”你回答说,“因为道德就是道德,做不道德的事情就是不道德,不能不道德”。你的学生问:“不道德又怎样?”

这里,你的学生要求你提供的,是一个压倒性的(overriding)实践理由。但是,在这个节骨眼上,你似乎除了诉诸于一个“最高的”或者“终极的”道德原则,已经没有任何办法阻挡这个学生的“那又怎样”( so what)问题的力量。当然,现在你看起来有两个办法来回答这个问题,你可以说,“不道德不好”,然后举出一堆做不道德的事情所要承受的个人和社会成本。但是,你的这个回答是错误类型的理由( wrongkind of reason)。因为就像霍布斯已经明确指出的,如果任何义务的权威性地位都只是最终取决于行动者的判断,那么义务本身就无从存在。你也可以说,“道德是理性存在者的最高原则,作为一个理性存在你必须去服从道德的命令。”通过这么回答,你已经获得了一个有关“为什么要是道德的”回答。你的学生的“那又怎样”问题确实被中止了。但是,难道你的学生不可以继续满怀猜疑地腹诽道,“那为什么我要是理性的”?当然,你也许会给出另一个有关特征Y的故事来告诉这个学生,他为什么要是理性的。但是,难道你的学生不可以继续满怀猜疑地腹诽道,“那为什么我要是Y的”?你的学生的问题最终将对实践理由的探寻带人了一个严重的无穷倒退之中。

为了获得“为什么要是道德的”这个问题的答案,你当然必须在某个地方停下来。就像在第二节我已经提到的,当代康德主义者试图表明,让你学生的这个探寻得以停下来的,就是有关“能动性构成”本身的说明:每个理性存在者所拥有的理性本质,使得在“做道德的事情”成为了一项合理性本身的要求;“做不道德的事情”是不具有合理性的事情,而“做不具有合理性的事情”,是违背每个理性存在者作为具有能动性的“行动者”( agent)的构成性特征的;最终,通过做不道德的事情,你丧失了作为“行动者”的机会,并最终成为一个实践上的蔬菜( practi-cal vegetable)。

当然,面对类似的“那又怎么样”问题,康德主义者在政治哲学上可能会更加温和一点。因为就像罗尔斯所采取的建构主义方法论所表明的那样,在政治哲学上,康德主义者并不追求从一个“第一原则”出发来产生全部政治哲学主张的做法,而是,他们可以从作为历史进展的一种(经验的)成就的政治自由主义思想的基本内容出发,通过“广义反思平衡”的方法,来形成一个不具有封闭性的政治哲学主张。但问题在于,通过这么做,康德主义者也就把政治哲学的辩护稳定性带入了一个风险中。所以,找一个“圣杯”照亮有关政治自由主义的辩护,比找一个“圣杯”照亮有关道德权威性的辩护,更加具有理论上和实践上的困难。

我不可能在这篇文章中针对所有有关如何获得这一辩护的理论的得失来一一加以检测。但我想表明的是,如果在这一点上,康德主义者试图说,政治自由主义的辩护最终取决于政治共同体的所有成员在“公共推理”基础上寻求和获得更大、更深的重叠共识,那么这大概是条成问题的道路,如果不是一条根本上错误的道路的话。

休谟主义者不会说,否认道德权威性的思想本身是不具有合理性的思想,因为休谟主义者从一开始就否认道德是一个有关于实践合理性( practical rationality)的东西。休谟主义者不会说,即使人类能动性确实是人类道德和实践能力的主要标志,赢得或丧失能动性就因此会是一个非此即彼、yes or no的事情。我们人类行动者的能动性构成,充满了认知( cognitive)和情感( conative)因素的相互作用。每一个成年人都有从婴儿到成年的过程,我们所经验到的能动性的发展,是一个从无到有、从有到强的过程。每一个成年人都有在各种情绪、压力之下狂乱、迷失或者沮丧的经历,对于像我们这样的存在者而言,经验到道德能动性乃至实践能动性的丢失,是一个经常发生、又迅速得以解决的过程。休谟主义竭尽所能的,是要通过论证告诉我们,人类能动性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在此基础上,道德权威性的被承认、被识别或者被遗忘、被漠视,并不是偶然的、不常见的事情。但是,休谟主义也要竭尽所能地通过论证告诉我们,尽管个别的行动者有可能遗忘和漠视道德的权威性地位,但是,道德的权威性并不因此而会受到什么削弱.因为,只要道德的适用( application)对象仍然是像我们这样的社会性高级灵长类动物,那么,道德最终只是我们协调( attune)自身与这个世界中所有道德上相关的价值性质( value-makingproperty with moral relevance)时所必须采取的一个设置,而道德的权威性则内在地属于我们人类存在者回应这个世界的方式之中:你不得不如此,是因为你不得不如此回应( response)这个世界。

休谟主义者从来不认为,道德会是一个先验的东西。相反,休谟主义者从一开始就认为,从不偏不倚的观点开展评价、从一般性的观点开展评价、将所有人的福祉( well-being)放在每个人实践慎思中突出的位置、使得某些类型的行动理由在实践慎思中占据一个“应该”( ought)的地位,所有这些,只是我们人类存在者为了“生活在一起”而必须采取的回应世界的方式。休谟主义只是经验地将这些设置统称为“道德”。道德,是我们人类存在者的社会性发明,它从一开始,就是共同的、公共的。

正因为人类能动性构成的实际复杂性,正因为人类能动性的深刻的“情感着色”特征,休谟主义者在public reason的本质问题上反对上述康德主义式的判断论思想。不管我们每个具体人类存在者在能动性方面的差别有多大或者有多小,“生活在一起”,都不仅仅是一个所有人在一起共同“推理”的过程;创造“公共理由”,也不仅仅是一个所有人在一起采取共同前提达到共同结论的实践判断过程。恰恰相反,所有被分享的道德、美学和其它社会性规范的形成过程,是我们人类存在者,“生活在一起”,通过交换、分享、提炼和完善我们的全部情感和认知资源库,通过共同培养我们的情感能力和认知敏感性,而最终获得共同信念、共同价值和共同关注的过程。如果说,非要把这些信念、价值和关注称为“理由”,休谟主义者并不是不能接受。但是,就像道德是一项夹杂了认知和情感资源的社会发明一样,政治自由主义的那些合理主张,也只是一项夹杂了认知和情感资源的社会发明。公共理由,在这个意义上,对于休谟主义者来说,确实是人类能动性的产物,只不过这里的“人类能动性”被理解得更加经验、更加丰富。

关于人类能动性中认知和情感资源的作用方式,是一个值得专门研究的问题,不过,休谟自己的一段话,也许非常适合目前的这个场合,并有助于我们理解休谟究竟如何设想“理性”和“激情”的关系。让我援引一段他在《人性论》第三部分最后地方的话,作为这篇文章的结束:

有关人性的那些最抽象的原理,无论它们多么冷冰冰、多么索然无趣,都能服务于实践道德;它可以使得后一种科学得以在它自己的箴告中变得更加正确、在它自己的训诫中变得更加具有说服力。

(责任编辑 行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