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天赋与社会分配的正义

作者:孙要良 来源:现代哲学 发布时间:2016-07-05 阅读量:0

作者简介:孙要良,安徽阜阳人,(北京100091)中央党校哲学教研部讲师。

①See 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1, pp15, 19, 72-75, 100-104, 120, 136, 141, 179, 252-56, 509-11.

②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1, p72. 此处参照了何怀宏等人的译文,并做了相应的修正,下同。见: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

③Thaddeus Metz: “Arbitrariness, justice and respect”, Social Theory and Practice, 2000, Vol26, No.1, pp25-45.

④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p62. 【摘要】罗尔斯的道德任意性观念必须重构为一种道德任意性论证,唯有如此才能克服其理论本身的模糊性。道德任意性论证的康德式解释提供了一种系统性的说明,它不仅可以克服罗尔斯理论中的诸多困难,将差别原则纳入道德任意性论证的重构式中,而且可以有效地回应诺奇克的激进批评。

【关键词】道德任意性;正义;差别原则;尊重人;罗尔斯;诺奇克

中图分类号:B7125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7660(2013)04-0026-06

道德任意性(moral arbitrariness)虽然是一个古老的观念,但是对它尚未有清晰明确的分析和论证。在《正义论》中,罗尔斯多次声称,自然天赋(natural endowment)和社会天赋(social endowment)不应该决定人们的经济分配份额,因为作为有利条件的这些天赋对分配来说在道德上是任意的,自由主义市场经济中所发生的情形就是如此。①对此,诺奇克展开了激烈的批评。本文借助康德对人的理解重构了道德任意性理论,对罗尔斯和诺奇克在这个问题上的看法进行了批判性考察。

一、道德任意性论证的重构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对“自然的自由”的经济体系做了如下论述:

现存的收入和财富的分配是自然资质(natural assets)——即,自然才能和能力——的先前分配累积的结果,这些自然资质或得到了发展,或不能得到实现,它们的运用受到了社会环境以及诸如好运和厄运这类机会偶然因素的影响。我们可以直觉到,自然的自由体系的最明显不正义之处就在于它允许分配的份额受到这些从道德的观点看是任意性的因素的不恰当影响。②

罗尔斯的道德任意性论证(Moral Arbitrariness Argument)显然是针对自由至上主义(libertarianism)。他的论证可以重构如下:

1.人们的自然天赋和社会天赋在财富分配方面是道德任意性条件。

2.正义要求道德任意性条件对财富分配产生最小影响(minimally influence)。

3.因此,正义要求人们的自然天赋和社会天赋对财富分配产生最小影响。

4.自由至上主义要求,人们的自然天赋和社会天赋不能对财富分配产生最小的影响。

5.因此,正义要求财富分配不能按照自由至上主义的方式来进行。③

在这里,“天赋”是指个人的才能、能力和其他人格特征。自然天赋是一个人通过基因等自然环境因素获得的个人特征,比如健康、智力、身高、种族等。罗尔斯把有些自然天赋当作基本善,称之为“自然善”,包括健康和精力、智力和想象力④。这些自然善尽管受到社会因素的影响,但没有受到其直接控制。社会天赋是指一个人通过社会环境因素获得的个人特征,比如一个人的家庭出身(富裕家庭还是贫穷家庭)、语言方式、趣味品味等。罗尔斯把有些社会天赋当作基本善,比如财富和机会。

整个论证的核心是道德任意性。在前提1中,自然天赋和社会天赋是财富分配的任意性条件,这意味着这种分配方式在道德上是不合理的、错误的,也就是说缺乏合理的道德支撑和道德基础。但这种说法仍没有透彻解释清楚道德任意性的含义,也没有说明分配在什么条件下在道德上是错误的。自然天赋和社会天赋在道德上是任意的,这意味着它们不能构成财富分配的恰当基础,因为它基于偶然的、随机的、外在事实,对于这些外在事态个人很难有做出改变的能力和可能性。

在前提2中,正义要求道德任意性的条件对财富分配产生最小的影响。这意味着任意性是一个很严重的财富分配问题,国家权力必须介入进来对它进行纠正。对道德任意性论证的辩护需要坚持这一主张,否则就会遭到自由至上主义者的反驳,因为后者主张纯粹市场办法的财富分配模式,禁止国家权力的强力干涉。需要注意到,罗尔斯仅仅说任意性“不恰当”地影响了财富的分配。由于“不恰当”太过模糊,所以必须对它予以具体化。在道德任意性论证的重构表达式中,“不恰当地”被解释为“最小地”。国家必须保证超出个人控制范围的因素对财富分配产生最小影响,这比不恰当的影响更为具体。在第三部分中,这一观念将获得进一步的解释。

人的天赋与社会分配的正义《现代哲学》2013年第4期对于前提1和前提2,也许存在一些争议。然而,通过下文的分析和论证,这些争议能够得到前后融贯一致的解释。前提3和4却没有什么争议。前提3显然是从前提1和2中逻辑地推导出来的。前提4是很明显的,在自由放任的经济体系中,个人的生活前景取决于与他人的自由交换,在此过程中自然天赋和社会天赋将从根本上决定了个人满足市场需求的能力。健康而富有的人群将比那些患病而且贫穷的人群更有能力生产出更多的产品去满足社会需求。

二、道德任意性的康德式解释

但是,如果我们将道德任意性定义为偶然性的事态,这只是同义反复。诺奇克恰当地指出:一种事实从道德的观念看是任意的,这种说法是不清楚的、模棱两可的Robert Nozick, Anarchy, State, and Utopian, New York: Basic Books, 1974, p227. 。那么,应该如何恰当地理解道德任意性呢?笔者认为,还是应该回到康德那里寻找答案。在康德看来,人之为人就在于人格(personhood)、理性意志,就是人能够审慎思考和行动的能力。人能够根据心中的原则来行动,而不是简单地根据生物本能和外在的条件来行动。在以下两种意义上,人格是区别于人的自然天赋和社会天赋的。首先,从本体论的观点看,理性能动性(rational agency)是使人区别于其他物种的根本特征。See R. Jay Wallace: “Three Conceptions of Rational Agency”, Ethical Theory and Moral Practice, 1999, Vol2, No3, pp217-242. 凭借理性能力,人在本质上不同于矿物、植物和其他动物。作为一个人,不管我们健康与否、贫穷与否,我们都是同一类存在物,都享有理性赋予给人的基本尊严。其次,从康德的观点看,人的能动性使得人具有道德能力。康德指出,理性能力内在于人,在任何条件下都不会失去其价值或继续存在的价值。与力量和财富不同,理性的存在者不管它是否有用都有其内在价值。理性存在者的价值在质的意义上高于其他物体。在词典顺序上,人的价值优先于其他物的价值,任何数量的其他物都不能与人格的丧失相提并论。人格的这种内在的高级价值使得人成为有道德的物种,不管自然天赋和社会天赋如何,人都有内在的道德重要性意义。如果理性能动性构成了人的必要本质,那么就可以很自然地设想道德任意性是非能动性的(nonagency)。将财富分配建立在偶然的任意基础上在道德上是错误的,因为它不是建立在人的本体论和道德基础上。换句话说,财富分配的道德任意性是指:它没有尊重人的理性本质,它根据超越了人的控制范围的因素来决定经济物品的分配。一个人即使身患残疾,也应该享有基本的公正对待,任何社会性的歧视都是忽视了对人格本身的尊重。

因此,道德任意性的康德式解释就是:自然天赋和社会天赋是财富分配的任意性条件,因为它们超出了人的控制范围。因此,建立在人格上的分配在道德上就不是任意的、偶然的。首先,一个人基本上不能够控制什么样的自然天赋对社会有用,以及自然天赋对社会的有用程度。例如,设想某种社会把在电脑上打字当作有用的,一些人比另外一些打字打得更好。虽然人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这种能力的发展,但是由打字能力来决定收入的多少,这在道德上是任意的。因为,一个人打字能力的强弱取决于他碰巧出生的时间、地点和出生时的获得遗传特征,对于这些因素个人是完全没有能力控制的。同样地,一个人基本上也不能控制自己的社会天赋。对于出生在什么样的家庭、如何被抚养大、周围的社会环境等,个人几乎没有任何能力去影响它、改变它。所以,一个人碰巧生在富裕的家庭而拥有巨大的财富,这在道德上也是任意的。以出身来决定财富的分配,意味着以出身决定命运,这是任意的,也是不公正的。总之,财富分配的道德任意性条件是这样一种因素,即以它为基础的财富分配在很大程度上超出了人的控制范围,并且没有尊重人的理性本质。自然天赋和社会天赋就是这种偶然因素。在这两种偶然因素之外,还有很多其他的任意性因素,比如运气、明星地位等。在此,非能动性是判断财富分配任意性条件的一个通用标准。

道德任意性的康德式解释具有以下两个优点。第一,这种解释是清晰的、明确的。通常,尽管人们对道德任意性有非常强的直觉,却很难明确地把它表述出来。而这种解释就明确地说明了为什么自由至上主义的分配方式是任意的:它没有尊重人们做出理性选择的能力,没有将财富的分配建立在人们所能够控制的基础上。第二,康德式解释解决了困扰着自由至上主义者的麻烦问题。如果国家必须尊重人的理性能动性,那么强制实行一种分配以促进这种能动性就成为很自然的结论了。尊重人的康德式原则要求国家建立良好的社会制度,以保证每个人都能够控制自己的生活,不受任意偶然因素的影响。在决定谁享有自由时,自然天赋和社会天赋都是不相关的因素。康德主义者们认为,健康和财富对于人的不受干预的权利是不重要的,尊重人意味着人格足以成为自由权的基础。同理,在决定谁享有财产时,个人的自然天赋和社会天赋都是不相关的,唯有个人的理性能动性才是道德上相关的。

三、道德任意性与差别原则

下面来考察道德任意性论证是否与差别原则融贯一致。差别原则作为罗尔斯两个正义原则之一,常常遭受各种各样的批评。对差别原则的辩护,不仅涉及到罗尔斯正义理论体系的完整性,而且构成了理解道德任意性论证的关键。

在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中,社会基本制度应该保证社会不利群体(最少受惠群体)的最大利益。为了实现这种最大利益,社会需要某种形式的不平等分配。也就是说,为了实现社会生产效率和不利群体利益的最大化,经济激励措施是必要的。在不利群体的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差别原则允许一些人获得比其他人更多的财富。诺奇克极其敏锐地指出,按照罗尔斯的道德任意性论证,差别原则也是任意的。诺奇克认为,任何模式化的分配都会受到任意性条件的影响。所以,道德任意性论证对偶然条件的指责违反了人们的直觉,它意味着没有任何可能的经济制度安排是正义的。Nozick, Anarchy, State, and Utopian, p217-219.

对诺奇克的上述批评可以做出如下回应。首先,差别原则并不要求道德任意性分配,它仅仅是允许了这种分配。回报天赋高的人并不是差别原则的目的。如果有某种方式能实现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却不能给天赋较高的人以更大的经济利益,差别原则将允许这种分配。也就是说,道德任意性分配并不是差别原则的内在道德要求。其次,在一个受差别原则约束的经济制度中,人们的天赋高低并不是决定收入多少的关键因素。一些人比另一些人获得更多的收入,对此最好的解释是:它作为激励机制能够促进社会生产效率,并实现最少受惠者的最好生活前景。

诺奇克有一点命中肯綮:财富分配的任何一种模式都受到任意性因素的影响。要想在社会经济的分配中完全排除任意性的因素,这显得过于理想化,也是不可能的。如果财富分配从根本上不能摆脱任意性的影响,那么一种合理的道德要求就是如何最大限度地减少这种影响,而这正是道德任意性论证重构式的根本主张。在道德任意性论证的前提2中,正义要求道德任意性的条件对财富分配产生最小的影响,而不是完全将它消除,这是一个合理且现实的伦理主张。那么,差别原则又如何最大限度地克服任意性因素的影响?对此,罗尔斯没有给出清晰完整的解释。他只是以差别原则来克服任意性因素对社会最少受惠者的不利影响。那么,差别原则是否是那种将偶然任意性因素的影响最小化的原则?能否设想一种分配原则比差别原则更能够减少这种影响?

“努力原则”(Effort Principle)是否更能够消除这种影响呢?努力原则根据每个公民的努力程度来分配财富,努力程度等于工作时间乘以工作强度。工作时间越长、强度越大,获得的报酬也就越多。很明显,个人的自然禀赋会影响个人的工作能力。但是,这个原则仅仅适用于那些身体健全无残疾的人群。不难看出,努力原则比自由至上主义原则、功绩原则(按贡献多少来分配)和差别原则更少受到任意性条件的影响。也就是说,对于正常人来说,工作努力程度是自己可以控制的,这种控制程度远远超过对基因、家庭环境等天赋因素的控制。

尽管可以设想努力原则比差别原则更多地排除了任意性因素的影响,但是差别原则在一种非常重要的意义上扩大了这种影响。将任意性因素的影响最小化并不是要消除它,消除不仅在身体的意义上是不可能的,而且在道德意义上也是不可能允许的。完全消除自然天赋和社会天赋会导致非常严重的、不可接受的侵犯行为。诺奇克在这一点上是正确的,任何模式化的分配都多多少少不公正地干预了个人的自由。选择差别原则而不是努力原则作为社会经济分配的基本原则,这也反映了罗尔斯一贯采用的反思平衡的方法。差别原则基于社会平等价值的考虑,着重关注社会最少受益者。完全实行努力原则会导致社会生产的无效率,并对人的自由构成很大的约束,因为整个社会把太多时间花费在工作上,而没有时间去发展文化科学。给那些更有天赋的人更多的收入,以激励他们进行科学创新来提高生产效率,这对社会中最少受惠者是有好处的。在这个意义上,差别原则优于努力原则,尽管它没有像后者那样将任意性因素的影响予以最小化。

上述分析表明,差别原则减少任意性因素的影响程度是一个经验问题。为了增强人们对自己生活的控制程度,必须建立一套合理的社会经济制度,将那些超出人们控制范围的偶然因素的影响最小化。在此,一个基本的观念是:个人对于自己生活的重要方面应该有控制力,如果人们失去了这种能力,那么正义就要求社会对它进行纠正或补偿。至于什么原则最好地符合这一要求,将是一个社会性的经验问题。

四、诺奇克的批评与反驳

诺奇克对道德任意性论证提出了三种重要而激烈的批评,针对这些批评本文将予以相应的反驳,从而为道德任意性论证进行辩护。为了对道德任意性论证进行批评,自由至上主义者要么否认天赋是一个任意条件,要么否认将任意性条件的影响最小化是正义的基本要求。也就是说,要么攻击前提1,要么攻击前提2。

第一种批评认为道德任意性论证会侵犯身体的完整性。诺奇克对人的自然资质给出了如下论证:“人们对他们的自然资质是有资格的。如果人们对某种东西是有资格的,那么他们对来自它的任何东西都是有资格的(通过某种具体的过程)。”Nozick, Anarchy, State, and Utopian, p225.相反,如果人们对于自然资质产生的任何东西都没有资格,那么他们就没有资格享有自然资质。但是,如果人对自然资质没有资格享有,那么这将导致“对身体器官的强制性再分配”Nozick, Anarchy, State, and Utopian, p206. 。这样,当罗尔斯把自然资质当成任意性的条件,并将其看成集体资产时,他实际上就否认了人们有资格享有自然资质,这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对身体完整性的侵犯。

针对这种批评可以做出如下反驳。首先,道德任意性论证要求任意性条件对财富分配产生最小的影响,这并不意味要求国家采取强制手段消除任意性条件本身。因为道理很明显,性别在财富分配中是一个任意性因素,但这并不要求国家从根本上消灭性别差异。这么想是毫无道理的,而且根本不可能。其次,强制性分配器官违背了尊重人的原则,而强制分配财富对人的损害远远没有达到这种程度。按照康德的尊重人原则,这就要求国家建立一个正义的制度,以保证每个人都能够对自己的生活有实质性的控制。采取强制性的手段来分配器官,这是把人仅仅当作手段的行为,构成了对人格的严重侵犯。在此,剥夺一个人的器官仅仅是为了满足另外一个人的需要。与一个人的健康损害相比,收入上的损失对富人来说根本不算什么。捐款导致的对生活控制的损失,远远小于器官捐献导致的对生活控制的损失程度。最后,对身体某些部分的再分配并不必然导致对人的不尊重,也不一定必然就是非正义的。根本标准是看对生活的控制能力有多大影响。比如强制分配如果一个群体的头发、胡须、指甲能够治疗另外一个群体的病,甚至能够拯救后者的生命,对它们的分配相对于皮肤、内脏、血液的分配来说,对前一个群体的人的伤害就会小很多。

第二种批评指出,如果人的天赋在道德上是任意的,那么人本身也是道德上任意的。人的出生,精子和卵子的结合,这本身就是任意的,这种自然事实是一个偶然事件。Nozick, Anarchy, State, and Utopian, p227. 诺奇克质疑的关键理由是从天赋的任意性推论到人格的任意性。他的推论大概是这样的:人格在某种程度上依赖于个人的天赋,这种依赖性意味着,如果天赋是经济分配的任意性基础,那么人格也是分配的任意性基础。人们或许会想,人格是自然天赋和社会天赋的产物,它继承了天赋的任意性。如果人格在很大程度上都不能为人控制,那么它就不能成为一个合理的分配基础。

对于这个批评的回应就是:某物依赖于另外一个对财富分配而言是任意性的条件,这并不构成这个物本身就是道德任意性的充分条件。在康德看来,人格虽然依赖于天赋,这并不会损害它本身的价值,即作为一个理性能动者的价值。这种理性能力在质的意义上高于所有其他物。一个人是否能够实质性地控制自己具有理性行动者的道德地位,这并不影响理性行动者地位足以成为财富分配的道德基础。

第三种批评认为,道德任意性论证将会导致人的自愿选择本身成为财富分配的任意性条件,而这显然是违背直觉的。“请注意,这里没有提到人们如何选择去发展他们的自然资质。为什么单单把它漏掉了?也许这些选择也被看做是这些因素的产物,超出了人们的控制,从而在道德的观点上是任意的……只有把关于人的值得注意的所有事情都完全归因于某些外部因素,这条论证路线才能成功地阻止援引人的自主选择和自主行为……贬低人的自主和人对其行为的首要责任是一条危险的路线。”Nozick, Anarchy, State, and Utopian, p214. 为什么天赋的任意性意味着选择的任意性?诺奇克可能会这么想:个人的选择依赖于天赋,这种依赖性意味着如果天赋是任意的,那么选择也是任意的。自然天赋和社会天赋确实对人的动机有因果上的影响。例如,童年时的生活环境和基因遗传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个人的价值观、对生活前景的设想以及付诸实践的能力。而对于这些外在的客观条件,个人却没有控制力。因此,所谓的选择本身也是被决定的、任意的。

与前面的论证一样,对这种批评的反驳也要诉诸于康德对人格的理解。按照尊重人的原则,尊重人的理性能动性涉及到对其行动予以积极回应。有多种方式来对待行动者的理性行动,例如对行动者的过失进行责罚、对其贡献予以表彰等。有些人由于身体的残疾或其它自然条件而不能正常工作,这种自然的偶然性并不能说明不应该根据工作的努力程度来获取报酬。如果人们能够控制自己的努力程度,那么按照尊重理性能动性的原则,就要求对这种控制和理性选择予以回报。对于那些不能正常工作的人,应该由补偿正义的原则来满足其基本的生存需要。如果人们由于某种偶然原因失去对生活的某种程度的控制,那么就应该诉诸于相应的补偿正义。但即使是这种补偿正义的考虑,也是基于人格平等的基本考虑。

总之,诺奇克对道德任意性论证的批评并不成功。偶然的外在条件会影响个人的意志和选择,但这本身并不能说明自由意志和自愿选择是经济分配的任意性条件。尊重人意味着尊重人们的理性选择、对生活的控制能力,人的理性选择是经济分配的恰当基础。

五、结语

的确,罗尔斯关于道德任意性的观念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但是,通过对道德任意性论证予以重构,它就变得清晰明了。同时,道德任意性的康德式解释不仅在理论上有诸多的优点,而且能够有力地回应诺奇克的批评。罗尔斯的困难在于:差别原则没有将道德性任意性论证贯彻到底,而是通过一种反思的平衡将其纳入整个正义理论体系的建构。诺奇克错误的地方在于:他的论点忽视了尊重人的理性选择和理性能动性是根本的道德要求,它们绝不是财富分配的任意性条件,相反是其恰当的根基。总之,罗尔斯和诺奇克都没有从康德的道德哲学基础出发对道德任意性进行系统性的解释,本文在这种意义上填补了这种缺憾。

(责任编辑 林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