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团主义视域下的“颜色革命”反思

作者:赵司空 来源:现代哲学 发布时间:2016-04-08 阅读量:0

【摘要】“促进民主”与“市民社会”是“颜色革命”的合法性基础,然而历史却证明民主化在后一“颜色革命”国家只不过是一个谎言,而市民社会则是成就这一谎言的工具。“促进民主”与“市民社会”是西方自由一民主理念输入到后一苏联地区的通道,但是这一地区真正需要的并不是自由一民主的西方体制,而是需要一种法团主义的政治理念。

【关键词】颜色革命;市民社会;法团主义;协商民主

中图分类号:B0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 -7660 (2010) 02 -0042 -05

“颜色革命”的合法性基础包括两个关键要素:一是对促进民主化的宣传,二是以市民社会作为促进民主化的载体。但是,历史却证明民主化在后一“颜色革命”国家只不过是一个谎言,而市民社会则是成就这一谎言的工具。“促进民主”与“市民社会”是西方自由一民主理念输入到后一苏联地区的通道,但是这一地区真正需要的并不是自由一民主的西方体制,而是需要一种法团主义的政治理念,即需要强大的政府,将市民社会纳入政府体制之中并在利益博弈中寻求政府与市民社会之间的动态平衡,进而使民主化在稳定、和谐的政治环境中逐渐成为可能。

一、“颜色革命”的特征及其民主化谎言

本文的“颜色革命”是指2000年至2005年间发生在后一苏联地区的社会一政治事件,例如2003年发生在格鲁吉亚、2004年发生在乌克兰,以及2005年发生在吉尔吉斯斯坦的“革命”。这些“革命”被西方世界看作是对1989年剧变的延续,是对未完成的民主事业的推进。它们都“建议社会一政治的转型,这一转型旨在引入‘自下而来的民主’”,因此,民主与市民社会成为“颜色革命”的两个核心要素。然而,事实证明,后一“颜色革命”的政府均未能实现它们在夺取政权时所宣称的更多的民主。

学界对“颜色革命”的性质有着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它是“革命”,有人认为它是“政变”,也有学者取二者的中间之意,认为它是“革命的政变”,具有革命和政变两种性质。这两种性质恰好解释了“颜色革命”的特征:广泛的市民社会参与及其民主化谎言。

1.“颜色革命”的政变性及其虚假民主

根据大卫·雷恩( David Lane)所设置的四个标准,即政治活动的组织类型、公众参与度、造反者和反对派一政治精英的目的,以及结果来看的话,政变的造反者和反对派一政治精英的目的是夺取政权而不是改变基本的政治一社会结构,因此“颜色革命”无疑具有政变的性质。

从“颜色革命”的主体来看, “在塞尔维亚,米洛舍维奇的反对者都是主要的政客。例如,反对米洛舍维奇的候选人沃伊斯拉夫·科什图尼察曾经是反一共产主义和亲一西方的民主党的创始人。反对派中的其他主要成员托米斯拉夫·尼克里奇曾经是1999 - 2000南斯拉夫联合政府的副总理。在格鲁吉亚,在骚乱后掌权的祖拉布·日瓦尼亚、尼诺·布尔贾纳泽和米哈伊尔·萨卡什维利都在议会中有职位,萨卡什维利曾经在谢瓦尔德纳泽政府中任(司法)部长。在乌克兰,维克托·尤先科曾经是国家银行负责人和库奇马政府的总理。季莫申科加入了尤先科,她本人则是一个重要的经济‘寡头’。在吉尔吉斯斯坦,苏联时期的前总理巴基耶夫和前外交部长奥通巴耶娃在击败阿斯卡尔·阿卡耶夫政府的运动中扮演了领导角色。”

“颜色革命”的结果同样也证明了它的政变性质,例如,在乌克兰,尤先科的政府所进行的政治变化非常少,其政治注意力不是放在如何改变政治体制,促进民主上,而是放在了和季莫申科的斗争,以及如何赢得竞选上;在吉尔吉斯斯坦,阿卡耶夫及其所代表的宗族被赶下了台,但取代他们的只是其他的宗族而已;在格鲁吉亚,萨卡什维利上台之后被指责迫害反对派,并且遏制媒体自由,等等。

2.“颜色革命”的革命性及广泛的市民社会参与

尽管“颜色革命”具有政变的某些特征,但是它却与经典意义上的政变不同,因为它具有广泛的公众参与度,这些公众参与是以市民社会组织的形式发生的。

乌克兰、格鲁吉亚和吉尔吉斯斯坦的市民社会组织都很发达,并且这些市民社会组织大多受到西方非政府组织的财力和意识形态支持,将西方自由一民主的价值观与后一苏联地区的本土事务结合在一起。除了众所周知的索罗斯基金会、欧安组织在后一苏联地区的活动之外,我们也可以从吉尔吉斯斯坦的“民主与市民社会的非政府组织联盟”( the NGO Coalition for Democracy andCivil Society)负责人E.百索洛夫(Edil Bai-solov)的观点中略见一斑。百索洛夫指出,“联盟通过‘全国民主学会’ ( National DemocraticInstitute)提供的物质支持对于加强联盟网络和鼓励辩论(通过圆桌形式的事件和民主报纸的出版)的能力是至关重要的。美国国际开发总署( USAID)近期对‘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的资助使得反对派媒体能够得以发行和散播,这对《我的资本》( My Capital)的报纸主编亚历山大·吉姆( Alexander Kim)而言是至关重要的资助。也许最重要的是在全国范围建立起资源与信息中心,教积极分子和普通入学会如何辩论关于权利的问题,以及如何组织起来。”那些被国际非政府组织所资助的本土市民社会组织在充分调动公众参与性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例如组织声势浩大的示威活动。但是尽管这些市民社会组织可能有着促进民主的诉求,但具有主导地位的却是种种不满的情绪,例如对贫穷生活和政治腐败的不满。这就为市民社会组织被反对派一政治精英以及国外自由一民主意识形态操控留下了空间。

“颜色革命”的这两大特征看似具有矛盾,但其实却起到了相互补充的作用,并最终以民主化的谎言促成了政权的更替。

二、市民社会、民主与弱政府

“颜色革命”的虚假民主向我们提出了两个问题:其一,市民社会与民主具有必然的联系吗?其二,在弱政府领导的背景下,市民社会的功能到底是什么?

1.市民社会与民主的关系

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首先,市民社会的强大并不必然意味着民主化进程的实现,相反,过于强大的市民社会与过于虚弱的政府的结合往往会导致极权主义政府的出现。这是由于政府的虚弱刺激了市民社会团体的加速政治化的倾向,而这种极权主义政府最终就由某一/某些市民社会团体所把持,或者由它/它们所推举的政治精英把持,而一旦某一/某些市民社会团体获取了政府权力,它们就会加大对其他市民社会团体的压制,阻断它们获得政治权力的通道,这样便形成了新的极权主义政府。其次,如果本土的市民社会团体受到了国外政治力量的操纵,同样会产生极权主义的政府。亲一西方的市民社会团体将获取政权,而其他可能危及西方利益的团体同样会被阻断通往政权的通道,与第一种情况不同的是,这种阻碍的力量不仅来自国内当权派,而且来自西方既得利益者。市民社会必须在一个健全的国家体制中发挥作用,而强大的政府是健全的国家体制的保障。“颜色革命”的实践却恰恰是市民社会运动在政府非常虚弱、国家体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发生的,其结果也证明了民主化在这样的背景下并不能实现,即便市民社会组织很强大。

2.弱政府下市民社会功能的错位

西方自由一民主的意识形态主张政府的最小化或者说“弱政府”,并相应地主张市民社会组织的自由发展和竞争,但马克思主义和法团主义的意识形态则强调强政府的作用。当然,马克思主义最终是以取消国家和政府为目的的,不过在达到这一终极目标之前,政府在处理与市民社会组织的关系时,其作用仍然是被强调的,而法团主义则明确地主张政府赋予市民社会组织以合法性基础,将市民社会组织纳入与政府合法商议的框架之中。“颜色革命”国家普遍具有弱政府,它们需要的是一种法团主义的社会一政治框架,而不是自由一民主的社会一政治框架。

那么,什么是弱政府?“颜色革命”国家的政府是弱政府吗?伦敦经济学院“危机政府研究中心”( Crisis States Research Centre)对脆弱的政府( fragile state)、危机政府(crisis state)和失败的政府( failed state)做出了界定,本文认为这三种政府都属于弱政府。其中, “脆弱的政府”被界定为这样的政府,它极易受到内部和外部的剧烈震动以及国内和国际冲突的影响。在经济方面,经济增长率低甚至停滞,包含着极端的财富不平等、获取土地和谋生手段的不平等,等等;在社会方面,这样的政府保护着极端不平等的获取医疗或教育的机会;在政治方面则具有极端的权力排他性。“危机政府”则处于急性压力之下,统治制度本身面临着严峻挑战,并且潜在地不能处理冲突和剧烈震动,政府面临着崩溃的危险。“失败的政府”被定义为“政府崩溃”,例如一个政府不再能够执行它的基本安全和发展功能,并且不能有效地控制它的领土和边界,不再能够再生产它自身存在的条件,等等。

“脆弱的政府”、“危机政府”和“失败的政府”的虚弱程度是由弱到强递增的,尽管我们不能草率地将“颜色革命”国家的政府定义为“失败的政府”,但它们却无一例外地具有“脆弱的政府”的特征。例如经济增长缓慢甚至停滞或倒退,“格鲁吉亚独立后经济全面崩溃,1994年格鲁吉亚GDP与1990年相比下降72%,2002年格鲁吉亚90%~95%的家庭收入处于贫困线以下。苏联解体前,乌克兰曾被誉为苏联的粮仓,工业基础雄厚,但独立后乌克兰经济长期陷入了衰退。从1992年到1999年,乌克兰的GDP下降75%,约70%的人口生活在贫困线以下。占尔吉斯斯坦在苏联时期就是经济最落后的加盟共和国之一,苏联解体后,持续的经济衰退给吉尔吉斯斯坦造成的社会灾难更加严重。2002年吉尔吉斯斯坦的贫困人口占52%,70%的乡村没有自来水,41%没有医院和保健机构,60%没有交通设施,吉尔吉斯斯坦的经济状况近于赤贫。”而关于不平等的社会一政治现象,我们或许可以从“全球清廉指数”(CPI)中略窥一斑。乌克兰的清廉指数从2002年到2009年分别是2.4、2.3、2.2、2.6、2.8、2.7、2.5、2.2,吉尔吉斯斯坦从2003年到2009年清廉指数分别是2.1、2.2、2.3、2.2、2.1、1.8、1.9,格鲁吉亚从2002到2009年的指数分别是2.4、1.8、2.0、2.3、2.8、3.4、3.9、4.1。除了格鲁吉亚的情况在近几年略好一点之外,其他两个国家“颜色革命”前后的情况都很糟糕,吉尔吉斯斯坦的情况则愈加恶化。

面对市民社会组织的抗议运动,这样的弱政府根本无力控制政局,只有允许市民社会组织的活动。当然,即便政府不允许,它也无力对市民社会运动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在这样的情况下,市民社会组织彻底地遵从西方自由一民主的意识形态,但是它们却忽视了这样一个重要的问题,即市民社会组织的广大参与者并没有自觉的自由、民主意识,他们只是想要改变自己的贫穷状态,提高生活水平。当这种需求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时,就证明这个社会真正需要的不是市民社会组织的自发和自由竞争,而是需要强政府来保护和实现人民的利益。“市民社会是政治制度和实践发展的补充,但不是它们的替代者。……一个‘好的’市民社会不可能离开一个‘坏的’政府,在象牙塔里面发展和繁荣。”然而,在自由一民主意识形态指导下的“颜色革命”国家的市民社会运动则错位了。

改变自由一民主意识形态的控制,采取新的社会一政治结构模式在后一“颜色革命”国家是可能的,因为那里的人们在目睹了“促进民主”的宣传、新寡头取代旧寡头、腐败和不平等依旧……之后,他们已经厌烦了自由主义或新一自由主义的意识形态。他们渴望新的社会模式,而这一新的模式就是法团主义;法团主义模式对“颜色革命”的校正突出体现在:将市民社会纳入政府的轨道,通过合法化的、有序的途径实现政府与市民社会组织之间的博弈。

三、一种新的模式:法团主义

多勒斯·波尔( Dorothee Bohle)和贝拉·格勒斯科维茨( Bela Greskovits)在比较中东欧转型国家的差异时指出,斯洛文尼亚是采取新一法团主义模式的国家,正因为它采取了新一法团主义的模式,所以才最好地实现了市场化、工业转型、社会融合( social inclusion)和宏观经济稳定,而其他采取新自由主义和嵌入式自由主义的转型国家则未能兼顾这四个方面。尽管“颜色革命”国家与中东欧转型国家有着不同的历史传统和现实情况,但是中东欧转型国家的模式却仍然能够为其提供参考。

1.何谓法团主义

被应用得最广泛的法团主义定义是由菲利普·施密特( Philippe C.Schmitter)给出的,他说:“法团主义可以被定义为一个利益代表的体系,其诸组成部分被组织进数量有限的单一的、强迫的、非竞争的、等级秩序的和功能差异的诸类别之中,它们被政府承认或许可(如果不是创造的话),并被赋予在它们各自领域内的审慎的代表性垄断权,以此换来遵守特定的对选举领导人、阐发需求和表达支持的控制。”施密特的定义围绕着政府一集团关系展开,认为集团应该以合法的方式被组织进政府,然后在政府与利益集团之间进行利益博弈。此处的利益集团是市民社会组织的具体化。

道格拉斯·恰尔莫斯( Douglas A.Chalm-ers)是这样来分析施密特的定义的,他说:“施密特的定义的核心方面是法团主义关系所体现的明确的合法的(或常规的)形式。这些形式设置了一般的交换关系术语,交换关系界定了利益组织和政府官员之间的相互依赖。交换的内容具体指集团和政府的相对权力,并规定相互自治的程度。这种关系的合法性质对法团主义而言是关键的。这不是说法团主义老是只想着法律予续和在实践中经常被忽略的纸面上的法律。它也包括习俗的和非正式的模式。但是它坚持将注意力集中于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行为规范的东西。与多元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相比,法团主义更强调法律和权力、法律和利益之间的直接的关系。”道格拉斯·恰尔莫斯的分析包含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首先,法团主义体现的是政府与利益集团之间的明确的、合法的(或常规的)形式;明确的形式指明政府与利益集团之间的关系具有可操作性,而合法的形式则指明了这种关系是以稳定的、和谐的社会关系为目的的,以此排除极端的社会一政治行为。其次,这种明确的、合法的关系是相互依赖的关系,即利益集团和政府官员之间的相互依赖,这种相互依赖的关系同时也是相互交换的关系,被相互交换的内容是它们各自所拥有的权力;这确保了政府对利益集团的权力,同时又保证了利益集团在面对政府时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力。最后,在交换权力的同时,政府和利益集团达到了自治,这种自治是相互自治,或者说是有束缚的自治。

“颜色革命”的情况恰恰与法团主义模式相反。在“颜色革命”过程中,市民社会与政府的关系是敌对的,市民社会运动旨在推翻现有政府以建立新政府,这一方面源自政府的虚弱和无能,另一方面也源于市民社会组织的过于强大。强大的市民社会吸收自由一民主的意识形态,渴望采取多元主义的社会模式,而虚弱的政府也放任这种需求。如果以法团主义为中派的话,多元主义在法团主义的右翼,极权主义在其左翼,具有历史讽刺意味的是,多元主义的主张带来的却是极权主义的政治模式。这与法团主义的两个亚种有密切的关系,但法团主义的两个哑种却仍是努力在左右之间寻求一种平衡。

法团主义的两个亚种就是施密特所说的社会法团主义(societal corporatism)和国家法团主义(state corporatism),其中,社会法团主义侧重于利益集团相对于政府的自治,与之相对应的政治体系包含开放的、竞争的选举程序和政党体系,具有意识形态的多样化特征,等等,它与多元主义更为接近。国家法团主义则侧重于利益集团对政府的依赖,不具有开放的、竞争的选举程序和政党体系,在意识形态上也具有排他性,等等,它与极权主义更为接近。法团主义的模棱两可性为自由主义国家和极权主义国家走向法团主义均提供了契机。

2.中东欧转型国家对“法团主义”概念的发展

施密特的定义区分了政府和不同的利益集团,而中东欧转型国家则将这些不同的利益集团明确为雇主集团和工会组织,并在它们与政府之间确立起了三方机制( t.ripanism),将利益集团与政府的关系明晰化、固定化,为利益集团与政府的关系以及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关系找到了现实的载体。

三方机制的具体表现是三方委员会,即雇主联盟代表、工会代表与政府坐在一起,和平地商谈三者的利益关系问题。“建立三方委员会,为社会对话提供平台。这一三方实体代表了建立正式机制的努力;这一机制为政府向重要的社会利益团体进行咨询,以及社会团体在议会通过立法之前影响政策制定者均提供了机会。这一地区的所有国家都吸收了这一方法:在匈牙利,在共产主义体制下的最后几年,建立了‘国家利益协调委员会’ ( the National Interest ReconciliationCouncil),随后,在1990年又成立了‘利益协调委员会’( the Interest Reconciliation Council);在捷克斯洛伐克,1990年在联邦和共和国的层面上成立了‘社会经济协商委员会’ ( Councils ofSocial and Economic Agreement),联邦破裂之后,两个国家各自保留了这一委员会;在波兰,1994年成立了‘社会经济事务三方委员会’( the Tri-partite Commission for Social and Economic Af-fairs);斯洛文尼亚则也于1994年成立了‘经济社会委员会’(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在每一个事例中,这些委员会均由三‘方’组成:工会、雇主组织和政府代表。”在这三方机制中,政府的地位是很重要的,它赋予雇主联盟代表和工会代表以权利,并限制它们以合法的渠道表达其利益需求。

3.法团主义的协商民主

在法团主义的历史上,它曾经与法西斯主义相结合,也曾经与教皇相结合,因此法团主义似乎与民主背道而驰,然而事实上,法团主义为协商民主提供了契机。

自由放任的市场原则主张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自发的、自由的竞争,这种竞争无法导致利益集团之间的平衡,而是强势利益对弱势利益的压制,法团主义的协商民主通过政府的参与努力使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权力达到一种相对的平衡。简·曼斯布里吉( Jane Mansbrige)认为法团主义的协商民主能够带来两个好的结果,“它能够使谈判参与者的权力更加平等,并且能够使谈判更关注公共利益。”这两个好的结果可以通过权力和劝说两个途径获得。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两个问题,其一,权力和劝说如何具有合法性?其二,政府应该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这两个问题是密切相关的。关于第一个问题,本文赞同曼斯布里吉的观点,即,“只要个人权利得到保护,当产生胁迫的权力被平等地划分——一人一票——时,多数民主主义者经常将允许某些人强迫其他人(用制裁来威胁或者用武力对抗他们的利益)看作是合法的。当新的偏好符合行为者利益时(例如,建议更有效的达到既定目标的手段),我们经常将通过劝说而改变偏好看作是合法的。”这里还暗含着第二层含义,即权力和劝说的合法性必须以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代表为前提。如果政府是某一或某些利益集团的代表,那么这样的政府仍然无法担当合法的协调者的角色。

纵观“颜色革命”的结果,它恰恰行走在与协商民主背道而驰的道路上,后一“颜色革命”的政府是特定寡头的利益代表者,市民社会团体最终也沦为虚假民主的工具。当我们在苏东剧变20年后的今天反思后一共产主义国家的历史与现状时,我们会发现,后一“颜色革命”的国家仍然以讨好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为嗜好,因此不可避免地仍然延续着对西方自由主义理念的谄媚。但是历史却证明,它们需要的是属于它们自己的新的社会发展模式,而法团主义则为后一“颜色革命”国家的新的转型提供了契机。

(责任编辑 也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