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伽达默尔哲学诠释学看朱熹经典诠释学

作者:武娟,蔡方鹿 来源:现代哲学 发布时间:2016-04-08 阅读量:0

有生命,便有生命之“患”。对于每一个生命、生命个体来说,生命的产生、发展就是生命之“身”的诞生、成长,生命的衰老、消亡就是生命之“身”的衰败、毁灭,可以说,身体的遭遇便是生命的遭遇,身体的存毁便是生命的存亡,身体对于生命具有绝对意义。在此意义上, “身”是生命最本质的存在,是生命的全部;生命就是“身”,“身”就是生命。基于对生命的此种理解,老子认为生命之“患”实质上就是“身”之“患”,老子关于生命之“患”的论述几乎都集中于“身”之“患”的思考。

生命以“身”的方式存在,生命之“患”便是“身”之“患”。在生命的整个过程中,总是“身”、“患”相伴,“患”始终是生命之上高悬的利剑,对着“身”,令“身”无时不刻不在恐惧之中。为此,老子说“吾所以有大患者,为吾有身”(《老子·十三章》),认为生命之“患”都是针对“身”而言的,任何生命之“患”最终都必然归结到“身”,都直接或间接地对“身”造成伤害。由此,老子还从“身”出发,从“身”的维度判定“患”,认为生命之“患”就是对“身”的伤害, “患”之大小就是对“身”的伤害的大小,最大的“患”意味着对“身”的毁灭性伤害。如果说其他“患”对“身”所造成的伤害是局部的,较为轻微的,是“身”可以承受的,那么,最大的“患”对“身”所造成的伤害则是全面的、严重的,是“身”所无法承受的;如果说其他“患”对“身”所造成的伤害是“身”可以彻底或部分“修复”的,让“身”至少可以完整或残缺的方式继续存在,那么,最大的“患”对“身”所造成的伤害是“身”所无法进行丝毫“修复”的,让“身”完全毁灭,不能以任何方式存在。简言之,其他的“患”还可以让生命“活”,最大的“患”却让生命“死”。所以,老子又说“贵大患若身”(《老子·十三章》),要求生命把“大患”看得像生命自身一样重要,重视、珍惜生命就要重视、慎待“大患”。

因为所有的生命之“患”都指向“身”,“身”是“患”袭击的唯一目标;也因为“患”自始至终如影随形般跟随、纠缠着“身”,成为生命挥之不去的“阴影”,老子在对“身”的担忧、对“患”的恐惧中充满绝望,从生命之外、“身”之外反观生命之“身”及生命之“患”,固执地把“身”想象为“患”之根源,企图从“身”的角度彻底解决“患”、消除“患”,而不是从“身”之外清除“患”。因此,老子在“吾所以有大患者,为吾有身”(《老子·十三章》)之后,紧接着感叹道“及吾无身,吾有何患”(《老子·十三章》),幻想通过生命的“无身”来从根本上解除生命之“患”,或者说,把生命从“患”中解放出来,使生命成为“无患”的自由存在。老子的意图是,如果“无身”,“患”失去伤害的对象、目标,不能发显其作用,“患”也就不再成为生命之“患”。在此意义上,“患”对于生命而言也就不再存在,这样,生命就可以成为“无患”的存在。问题是,“身”既是生命最为脆弱处,也是生命的本质所在乃至生命的全部,有“身”才有生命,有生命才有“身”;“无身”意味着生命的丧失,生命的丧失才会“无身”。老子的经由“无身”根治“身”之“患”、生命之“患”这种以生命的“无身”换得生命的“无患”的想象、意念,无异于“因噎废食”,无异于放弃了生命。这种意义上的“无患”实质上是在生命之“死”的情形下的“无患”,对于生命来说,不具有任何意义,而且还有可能成为生命从自怜到自残以及自残的“理由”。再说,生命本来有“身”,如何做到“无身”?只有让生命主动残害“身”直至消灭“身”,而生命主动残害“身”直至消灭“身”,要么是生命直接残害、消灭己“身”,要么是生命“故意”引来“大患”特别是“杀身之祸”,这实质上都是生命的“自取灭亡”,而生命的伤损、灭亡本是生命之“患”所制造的“结果”。本来,摆脱“患”是为了保护“身”、保护生命,现在,却成了摧残“身”、摧残生命。

不过,老子“及吾无身,吾有何患”(《老子·十三章》)的解除“患”的致思路径虽然极端且逾出理性的范围,但是,深刻反映了“患”给生命所带来的有形和无形的伤害是多么的深重,在生命难以忍受“患”的压力的情境下,促使生命采取这种“鱼死网破”式的绝望的方式以“死”相拼,从而在幻想中“一次性”解决生命“有身”所不能解决的所有的现成的或潜在的问题,让生命从此自由、轻松而无“患”。这是值得深思和同情的。

生命之“患”来自于降生生命的道以及生命所赖以存在的“货”、“名”,道与“货”、“名”不仅是生命的守护者同时还是生命的“摧残者”。在道与生命的关系中,道生养并主宰生命,生命对道的任何抗争不仅徒劳而且必将招致道的惩罚,这惩罚即是道给予生命的“患”。“货”、“名”滋养了生命,使生命得以“身”的方式存在,但是,众多生命对“货”、“名”的争夺却使“货”、“名”反过来异化为生命的“杀手”。关于道对于生命的伤害(准确地说应是惩罚)、道为生命之“患”的根由的思想,老子没有集中讨论之,只用“不道早已”(《老子·三十章》、《老子·五十五章》)之类简明、直接的文字点明违背道的最为严重的后果,或者说最后的后果,就是被道所灭,不得善终,原因恰是这种思想已“渗透”到老子生存哲学的方方面面,老子以为“人人皆知”。相反,“货”、“名”之于生命的伤害,是老子所需关注的重点。

我们知道,生命的存在是身体的存在,身体的存在需要支撑其存在的“条件”,这条件简括地说无外乎身体之外的物质层面的“货”(利)和社会层面的“名”。可以说,“货”、“名”是维持生命存在的最基本的外在条件,且“货”、“名”在多数情况下是“相得益彰”,离开“货”、“名”特别是“货”,生命将陷入绝境。因此,身体因是生命的根本对于生命重要而“亲近”,“货”、“名”因是生命存在的“资源”对于生命同样也重要而“亲近”,保护身体、获得“货”、“名”成为生命存在与发展的首要和终极目标。生命关于“货”、“名”的追求原本就是为了生命的存续,根本上说也就是为了身体的存续。从此角度看,“货”、“名”对于生命相比于身体对于生命似乎更为重要。再说,身体是与生俱来的,是生命所固有的,是生命不需向生命之内外“求索”的;而“货”、“名”却是生命以外的,是生命必需向外“求索”且未必能够“求索”到的。这是生命的“错觉”,而且,这“错觉”曾引得无数“英雄”竞折腰,为此而毁坏身体、献出生命。于是,在身体的保全与“货”、“名”的追逐发生冲撞之时,是选择“货”、“名”而耗损身体还是选择身体而放弃“货”、“名”竞构成了生命的“难题”。失去“货”、“名”,生命无从“活”;失去“身”,生命也无以“活”。老子以“名与身孰亲?身与货孰多?得与亡孰病”(《老子·四十四章》)的反思,警醒生命对“货”、“名”的追索与“身”的安全发生冲撞,尤其是对“货”、“名”的追索危及“身”的安全乃至存亡时,计算“货”、“名”的得失与“身”的得失的代价、利弊,并通过这种计算澄清“身”在生命中的位置以及“身”与“货”、“名”的关系,不为“货”、“名”所“遮蔽”,抉择“身”。因为身体对于生命毕竟是内在的、本质的,而“货”、“名”对于生命毕竟是外在的、条件的。再说, “货”、“名”是根基于生命、根基于“身”而言的,从生命、从身体出发,才有关于生命、关于身体的“货”、“名”,“货”、“名”相对于“身”才能存在并发挥其本来应有的作用,身体丧失、生命死亡, “货”、“名”之于生命即失去其存在基础与存在意义,也不再是“货”、“名”。

生命需要“货”、“名”,“货”、“名”的有与无、多与寡直接带来生命的存与亡以及生命存在的质量,而生命存在的质量主要涉及生命的幸福与痛苦。从生命本能的意义上,对“货”、“名”的追逐是无限的。表面上, “货”、“名”越多,生命中的“福”越多; “货”、“名”越少,生命中的“福”越少。当每一个生命都为生命的存在和幸福而争取“货”、“名”,而且是尽可能多的“货”、“名”,生命间的生存竞争、“货”“名”争夺由此产生,而生命中的“患”也由此产生。为生命所知而不为生命所重视的是,生命在获取“货”、“名”,收获幸福的时候,风险也随之而来,“患”也随之而生;最大限度地追寻“货”、“名”,追寻幸福,便是最大限度地制造风险、制造“患”;“福”的背后埋藏着“患”,“福”的极至常常是“大患”临头。因此,老子才说:“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老子·五十八章》)在此意义上,“身”之“福”同时就是身之“祸”, “福”未尝不是“祸”之变相、 “祸”之一种。如此看来,追求“福”何尝不是追求“祸”,追逐“货”、“名”何尝不是追逐“患”。由此可知,老子认为在“身”存的前提下尽量减少“货”、“名”,从而尽可能地躲避生命间的竞夺、残杀,降低风险,减少“祸”、“患”的威胁,才是生命真正的“福”、最大的“福”。拥有这种“福”,生命才可“长生、久视”(《老子·五十九章》)。据此解读老子声称的“五色令人目盲,五音令人耳聋,五味令人口爽”(《老子·十二章》),与其说是告诫生命关于五色、五音、五味等“货”的享受对目、耳、口等“身”之器官以及由目、耳、口等“身”之器官所组成的“身”的伤害,还不如说是告诫生命关于五色、五音、五味等“货”的追求对目、耳、口等“身”之器官以及由目、耳、口等“身”之器官所组成的“身”的伤害。由此也可知,在老子那里,淡泊“货”、“名”,似乎是勘破红尘后的洞见,好像是一种生命的洒脱、生命的超越和生命的境界,其实不过是为了保全生命的存在所作的一种“姿态”、一种看似主动实则无奈的放弃。这里,没有任何精神的、心灵的“理由”,只有身体的“原因”。老子所谓“祸莫大于不知足,咎莫大于欲得”(《老子·四十六章》),“知足不辱,知止不殆,可以长久”(《老子·四十四章》),明白无疑地透露了这些“信息”、泄露了这些“秘密”。这样,追求“货”、“名”是生命的需要,放弃“货”、“名”也是生命的需要,这一切都是为了“身”,都是一种本能的选择。生命的幸福、生命的潇洒重要,生命的保全更重要。生命得以“安全”地存在、得以远离“大患”,这种不被“患”威胁的“幸福感”对于生命来说比因为“货”、“名”的获得而拥着被“患”威胁的幸福更真实、更实用。

值得注意的是,老子讨论生命关于“货”、“名”特别是“货”的追求对生命所造成的伤害时,还将“货”、“名”与道相联系,判定“服文彩,带利剑,厌饮食,财货有余”是“非道也哉”(《老子·五十三章》)。即是说,过度地追逐“货”违悖了道对于生命的规定。这样,生命因为追逐“货”而彼此伤害、残杀,给对方制造“患”,从某种意义或程度上讲就是生命因为追逐“货”而违逆道,招致道的惩罚,这惩罚的方式就是道让生命彼此伤害、残杀。

“患”与“身”并存。如何在“患”中保全“身”,使“身”始终“有惊无险”,免受损害,从而在“全身”的境况下走完自己的生命之路,这是生命必须面对并破解的问题。

生命之“患”既然来源于道以及“货”、“名”,解除生命之“患”自然就要从道与生命以及生命与“货”、“名”的关系人手。如何处理道与生命的关系?老子说:“夫物芸芸,各复归其根。归根日静,是日复命,复命日常,知常日明;不知常,妄作,凶。知常容,……天乃道,道乃久,殁身不殆。”(《老子·十六章》)这是说,生命蓬勃发展,其最终归宿却是道,这是生命之“命”,也是道的命令。明白生命之“死”像生命之“生”一样决定于道,自觉接受生命的有限性以及有限的生命期限的长久或短暂这一不可改变的“事实”,坦然面对生命之“死”,主动维护道的意旨,在道面前甘愿承受道给予生命的生命中应该遭受的一切,包括痛苦与欢乐、生与死以及生与死的方式,从而避免道的惩罚,在道的安排下走完道赋予生命的生命历程,一方面,寿终正寝,相比于中道夭亡而得以长久;另一方面,不受道的伤害,“殁身不殆”。这是要求生命服从于道,以此解决道与生命的冲突,削除道之于生命的“患”。

除了从道与生命的关系人手以解除生命之“患”之外,老子还从生命与“货”、“名”的关系人手化解生命之“患”。他说: “既得其母,以知其子;既知其子,复守其母,没身不殆。塞其兑,闭其门,终身不勤;开其兑,济其事,终身不救。……用其光,复归其明,无遗身殃。”(《老子·五十二章》)这里,守“母”、归“明”,还是在谈生命通过遵从道、归向道来消除生命之“患”,可是,其中的“塞其兑,闭其门,终身不勤;开其兑,济其事,终身不救”则是从正反两个方面论述生命与“货”、“名”的关系。老子的意思是,生命因“身”而有构成“身”的耳、目、鼻、口等器官, “身”因耳、目、鼻、口等器官而有“身”之欲,根除生命生存之外、生存之上的欲望,免除对“货”、“名”的刻意追求,就能摆脱由追求“货”、“名”所带来的“患”,从而“终身不勤”,不受祸患侵扰,并因此而能在充满幸福感的自我陶醉中生存;相反,如果被“身”之欲所左右,任凭欲望横行,极力寻求生存之外、生存之上的“福”,力求无所限制地追求“货”、“名”,无所节制地享用“货”、“名”,被“货”、“名”所累,则必然为“货”、“名”所带来的“患”所伤,最终“终身不救”,没有救治的希望,并因此而在绝望中灭亡。

在道所生养的所有生命之中,天地最为长久,表面上看,这是道对天地的特别“眷顾”,其实,是为了让天地承担更多的“责任”:要求天地成为道所生养的其他生命的存在场所,并为其他生命的“生活”提供物质保障。如此,天地与其他生命相比只能“长”、“久”,否则,其他生命将因失去存在场所与物质保障而能“生”不能“存”。老子并没有从道与天地的关系的角度分析“天长地久”(《老子·七章》)背后的真正原因,而是从天地与其他生命的关系中另找理由。他说:“天地所以能长且久者,以其不自生,故能长生。”(《老子·七章》)就是说,天地不仅仅为自身甚至不为自身而存在,天地为其他生命而存在,因而不会同其他生命发生“争斗”,不会遭到其他生命的攻击,不会有“患”,而且,其他生命为了自己的生存、幸福彼此间虽相互争夺,给对方制造生存之“患”,但是,却又都为了自己的生存、幸福而共同“呵护”天地。这样,天地无“患”,还被“爱”,当然可以“长久”。由此,老子得到启发,在“天地所以能长且久者,以其不自生,故能长生”之后,接着说道“是以圣人后其身而身先,外其身而身存。非以其无私邪?故能成其私”(《老子·七章》),提醒生命仿效天地的“不自生”,做到“后其身”、“外其身”,把自己的“身”置于其他生命之后,避免生命之间为争抢“货”、“名”而造成的“战斗”;把自己的“身”置于生命所思度的范围之外,从其他生命的维度看待自己的“身”,并为其他生命之“身”而着想,从而既保全自己的“身”又获得自己的“身”所需要的“货”、“名”。此即老子所总结的“夫唯无以生为者,是贤于贵生”(《老子·七十五章》)。

由上可知,从“身”出发,以“身”为中心,解读生命及生命之“患”,并寻求化解生命之“患”的途径和方法,这是老子关于生命之“患”的理论的基本特质。老子这种“重身”的思维方式反映了老子以求生为至上的生命观,而老子以求生为至上的生命观把生命的最低需求——生存需求视为生命的最高乃至唯一需求,又反映了求生之“难”。

参考文献

[l] 任继愈:《老子新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1985年。

[2] 陈鼓应:《老子注译及评介》,北京:中华书局,

1984年。

[3] 孙以楷:《老子通论》,合肥:安徽大学出版社,

2004年。

(责任编辑杨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