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戈德曼社会认识论的求真性价值

作者:潘斌 来源:现代哲学 发布时间:2016-04-08 阅读量:0

【摘要】求真性价值论是戈德曼分析性认识论的核心理论。求真性价值分为基本性求真价值和工具性求真价值。对应于基本求真性价值有相信、拒绝和不作翔断三种立场,对应于工具性求真性价值则是信念程度图式。戈德曼的求真性价值论在三个方面受到质疑与批判:真理定位与兴趣定位的相互冲突,求真性价值分析模式与明证性原则的对立,求真性价值与信念程度的关系问题。批评者认为应纳入标准化价值模式与其配合使用。戈德曼对此做出不同程度地回应。本文最后探讨了走出戈德曼理论困境的可能出路。

【关键词】恐真认识论;求真性价值论;兴趣;信念程度

中图分类号:B712. 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660 (2011) 01-0074 -06

“求真性”(veritistic)是当代著名哲学家戈德曼(Alvin I.Goldman)的社会认识论中的核心概念。围绕着求真性范畴而形成的价值论突破了传统认识论对于实践活动的评价方式,给分析认识论(analytic epistemology)构建了一个新的研究平台,在当代西方认识论研究中引起巨大反响,同时也受到不同程度的质疑和批判。合理理解戈德曼求真性价值论的基本内涵,揭示其理论意义及所面临的困境,有利于扩展和提升当代社会认识论和价值论研究水平。

一、概况:戈德曼的求真性价值论

求真性概念的提出与认识论从个体认识论向社会认识论的转向密切相关。传统认识论遵循个体化认识进路,认为认知活动的主体是自治个体,知识的来源以认知个体的知觉、推理和记忆为主。而社会认识论引入兴趣旨向、利益立场、价值判断等因素使得社会化成为知识生产的本质属性,由此一方面确立了认识的社会维度,另一方面又导致在认识论研究中存在消解或者否定真理的可能性。戈德曼将其称之为“恐真认识论”(veriphobia epistemology)。持“恐真主义”立场的主要有社会建构主义、后现代主义、实用主义、文化研究和批判法律学等,尽管它们程度不一地认为知识是得到辩护的真信念,但否认认识活动中真理问题的中心地位,认为认识论不应关注信念的真假,只需研究信念是否清楚明白。其主要观点是:真理只是协商的信念,是社会建构出来的;知识、实在和真理是语言的产物;不存在任何超验的或者客观的真理;真理是统治与压迫的工具,受政治利益与个人偏好所左右。戈德曼对此一一做出回应,认为对真理性的追求始终是认识论要解决的中心问题,差异只在于对实践活动的评价方式。他将这种与“恐真认识论”相对立的、对真理问题的辩护态度称之为“求真主义”(veritism)。因此,戈德曼的认识论也被称之为“求真认识论”(veritistic epistemology)。

戈德曼将知识定义为“弱”意义上的真信念,而求真认识论的现实意义在于根据其求真性后果来评价实践。由于评价上的差异而引入了信念程度(degree of belief)这一概念。信念程度按照从0到1之间可以分为无数系列。戈德曼从内在主义立场出发将信念程度等同于主观可能性。例如,S对于命题P的信念程度为0.65,即对于该命题而言具有0.65的主观可能性。

求真性认识论根据求真性后果评价实践。求真性后果包括了知识、虚假和无知这三种信念状态。求真性价值(veritistic value)是对求真性后果测度的结果。一般而言,求真性价值分为基本的求真性价值和工具性的求真性价值。诸如知识、错误和无知这类信念状态就具有基本的求真性价值,而实践活动只要推进或者阻碍了获取基本的求真性价值就具有工具性的求真性价值。就认识论的二元分野而言,内在主义是从认知主体的内在心灵出发相信信念的真实可靠性,它主要依赖于主体的内在把握,与主体自身的直观、情感和直觉有密切关联;外在主义尽管承认认知主体内在把握的作用,但认为信念的真实性主要是由外在于认知主体的经验性因素所保证,信念与外在事实的关联直接决定了信念的真实性及其程度。如果对照内在主义与外在主义的二元进路,可以发现基本的求真性价值是从内在主义视野出发,相应地诸如幸福或者功利这种形式的状态被认为具有基本的或者内在的道德价值;工具性求真价值则从外在主义出发,强调的是实践活动对于求真性价值的影响作用,而诸如行动、规则或制度这样的术语,只要它们试图产生基本的价值就被认为具有工具性的价值。

求真性价值分析的前提是确立价值与兴趣(interest)的关联。戈德曼采用问答模式来分析行动者对于认知实践的信念状态。在问答模式中,行动者的信念状态有无价值取决于他们对于激起行动者兴趣的问题是否做出回应。“一个适当的认知实践不应该忽视行动者对该问题所具有的兴趣。如果实践活动一方面遮蔽了行动者的认知兴趣,另一方面又试图传递相关的认知信息,则这样的实践活动是不合理的。”更有学者将戈德曼的立场激进化为“没有兴趣,就没有价值”。

求真性价值是对命题或实践的真实性的测度方式。就基本的求真性价值而言,戈德曼认为存在着两种分析进路:一是传统的三元式进路,即对命题存在着三种形式的信任态度:相信、拒绝和不作判断;二是信念程度图式的进路,即通过在0到1之间的任意一点赋值而允许有无限数量的信念程度(DB)或者信念力。在信念程度图式下进行求真性价值分派遵循一个简单的原则,即任何对于真实性的信念程度都有与信念等级程度同样大小的求真性价值。信念程度从0到1之间发生变化,因此就形成了一个持续的图式,相关的求真性价值也随之不断变化,相关联系如下:

V-value of DBx(true) =x

其中,V-value表示求真性价值,DB表示信念等级,X表示信念等级的具体数值。按照信念程度公式,人们在不同的时间段对于同一命题可能形成不同的信念程度,从而具有不同的求真性价值。例如假定P为真,在时间t.对于命题Q( P/-P)而言求真性价值为0.3,在时间t2求真性价值为0.7,这就赢获了0.4的求真性价值。如果P为假,那么在时间t.对于命题Q(P/-P)而言求真性价值为0. 67,在时间t2求真性价值为0. 25,求真性价值就损失了0.42。

按照信念程度图式分析传统三元式进路下的信念状态及其求真性价值:如果某人S相信一个真命题或者拒绝一个假命题,那么相关的求真性价值为1。如果S对此不作判断,则相关的求真性价值为0.5。如果S相信一个错误的命题或者拒绝了一个正确的命题,则相关的求真性价值为0。戈德曼将第一种状态称之为知识,第二种称之为无知,第三种称之谬误。这种三元图式可以延伸为持续性的图式。戈德曼认为,在一个命题中人们可以形成从0到1的信念程度。信念程度为0代表对该命题完全的拒绝,信念程度为l代表对该命题的完全相信,信念程度为0.5代表对该命题不作判断或者保持中立。具体表述如下:

V-value ofB(true)=1.0

V-value ofW(true) =0.50

V-value of R(true) =0(B代表相信,W代表不作判断,R代表拒绝)

对比传统的三元图式和信念程度图式,我们发现信念程度图式更具普遍性,有着更广泛的解释空间。

对于工具性的求真性价值进行分析时,也存在着两种分析进路:一是绝对的求真性价值模式,即完全根据实践活动本身,通过取平均值的方法测度实践活动是具有积极的价值还是消极的价值。如果从平均值上实践活动增加了行动者信念状态的求真性价值,则实践活动具有积极的求真性价值;反之,则具有消极的求真性价值;如果平均值没有变化,则实践活动保持中立的求真性价值。

第二种进路是采用相对的求真性价值模式,即在不同的实践活动中,对同一认知任务采取不同方式加以比较选择,从而确定一种求真性价值最大化的方案。基本思想是对于同一问题Q而言,S在实践活动π中形成了基本的求真性价值V1,在实践活动π’中形成了基本的求真性价值V2,如果V1大于V2,则实践活动π较π’更具积极的求真性价值,反之,则发挥着消极的作用。戈德曼用一个例子进行了说明:假定一个军事指挥官派出五名侦察员侦察敌人进攻方向,他在两种不同的实践活动中有两种不同的侦察方案。一是在同一个方向上派出全部五名侦察员并报告其侦察结果;二是将这五个侦察员中的每一个都派向不同的方向,每一个都报告其侦察结果。如果敌人从不同的方向发动进攻,明显后一种实践活动的求真性价值更大一些。即便从获取信念的平均值而言,向五个方向分散开来的侦察员的报告与集中起来的五人团队相比,能获得更多的侦察信息,更具价值上的优先性。

上述方法都是实践对于单个信念主体的求真性价值的影响。但社会认识论的主要目标是向处于群体之中的众多个体传递信息,因此有必要测度整体上的求真性价值,具体方法如下:假定一个有四个人(S1- S4)组成的小队,面对的问题是Q(P/ -P),假定P为真。在t1时,他们有关P的信念状态如下表左栏所示。在实践后当处于t2时他们所获取得信念程度如下表右栏所示。

t1t2

SiDB(p) =0.40 DB(p) =0.70

S2 DB(p) =0.70 DB(p)=0. 90

S3 DB(p) =0.90 DB(p)=0. 60

S4 DB(p) =0.20 DB(p) =0.80

测度这一群体的整体上的求真性价值的方法是取其平均值。在t.时该群体对于命题P所持的信念程度的平均值是0. 55。因此,0.55是他们在t.时的整体的求真性价值。在t2时该群体对于命题P所持的信念程度的平均是0. 75。因此,0. 75是他们在t2时的整体的求真性价值。由此,该群体的整体的求真性价值增加了0. 20。根据假设来看,这个增长归因于实践活动的应用,该实践活动在应用中展示了积极的求真性价值。

戈德曼将求真性价值分析模式运用于科学、法律、民主和教育领域,认为在全部的社会生活实践层面都需要捍卫求真性维度,通过信念程度与求真性价值之间的关联与互动促进知识生产的规范化和社会交往的合理化。

二、困境:对戈德曼求真性价值的批判

求真性价值论是戈德曼最富特色和最具创造性的理论成果,为社会认知和价值分析提供了一种清晰而又严密的论证方式和思维视角,但其自身也存在着困境和限度,主要是在如下三个方面受到质疑和批判:

首先是真理定位与兴趣定位的相互冲突。戈德曼首先将真理性问题置于认识论的核心地位,将自己的认识论定位于对求真性的辩护,但又给予兴趣(interest)以关键性作用。无论是知识本身还是实践活动,其求真性价值的大小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信念状态,而信念状态有无价值又取决于相关问题是否可以激发行动者的兴趣和行动者对此做出的回应。戈德曼据此将兴趣与求真性价值密切关联起来,根据与行动者相关的兴趣来定义求真性价值。求真性价值是令行动者产生兴趣的真理,只有当行动者对结果产生兴趣时,命题才具有求真性价值。而“如果某一问题不能使行动者产生兴趣……不能使其他相关的实体产生兴趣,那么就不存在给予其实践活动进行求真性分析的基础。”在戈德曼的分析中兴趣占据了主导地位,认知活动的首要目标是探究能令人产生兴趣的真理,而不是那种绝对意义上的、毫无任何限制条件的普遍真理。莫菲就此对戈德曼提出了批评,认为将求真性价值与兴趣关联起来,导致其至少存在如下三个方面的理论困境:第一,戈德曼将知识定义为真信念,而信念一方面具有求真性,另一方面又要满足具有非求真性的兴趣,因此戈德曼将信念定义为不受任何限制的、普遍的求真性是以偏概全的做法。第二,求真性概念前后不一,有时指无任何限制的真理,有时又等于真理加上兴趣。第三,戈德曼将知识与认识价值分离,知识不再是认识论上的概念,这导致他在知识定义上出现了兴趣定位与真理定位的冲突。尽管戈德曼一再声称“兴趣在其认知评价中仅仅扮演了一个相对温和的角色”,但由于其求真性价值、求真性评价和认知特性与行动主体相关,将兴趣作为决断因素,因而可能走向认识论上的相对主义,甚至可能对真理持一种反实在论立场,这与戈德曼认识论对真理性的辩护初衷是相背离。

其次是求真性价值分析模式与明证性(Evi-denz)原则的对立。戈德曼提出了以明证性为支撑的求真性原则,即“更多明证性所支撑的假设比相对少一些明证性支撑的假设更具真实性。”但以布兰德(Hans Berends)为代表的学者对此提出了深刻质疑,认为这在某些情形下与戈德曼的求真性价值模式相冲突。戈德曼提出的在一个真实命题中信念程度为X的求真性价值模式是:

V-value of DBx(true) =x (1)

布兰德据此推论,相应地在一个虚假命题中信念程度为X的求真性价值可以表达为:

V-value of DBx(false)=1 -x (2)

按照明证性求真原则,如果X比1-X要大,则从X中能够得到更多的求真性价值,因此该实践活动更具价值上的优先性。但按照求真性价值模式来分析,则情形恰恰相反。布兰德以消防火警的例子为证。假定通常75%的火警是假警,而当火警真正发生时消防员S就是否真正地发生了火灾这个问题形成了一种信念。出于明证性原则的考虑消防员实际判断时选择0. 25的信念程度为真的命题是完全合理的。当确实发生火灾时导致0. 25的求真性价值(公式1);当火警是假的时导致0. 75的求真性价值(公式2)。综合考虑就意味着在在75 010的情形中有0.75的求真性价值,在25%的情形中有0.25的求真性价值,由此所期望的求真性价值就是0. 25×0. 25+0. 75×0.75=0.625。但如果对此形成另一种信念状态:完全拒绝真实地存在火灾这一命题。那么在75%的情形中这将导致求真性价值为1(公式2);在25%的情形中这将导致求真性价值为0(公式1),由此所期望的求真性价值:0. 25×0+0. 75×1=0.75。据此可以看到对于同一问题而言,当接近于0到0. 25之间确实发生火灾所导致的求真性价值反而低于按照明证性原则所导致的求真性价值,这也即是说在此情形中求真性价值的最优化与明证性求真原则相冲突。因此结论就是:戈德曼所提出的求真性价值分析模式不具普遍性,并不是评价信念和实践活动进行的唯一手段,需要纳入新的价值评价模式。

第三是求真性价值与信念程度(degrees of belief)的关系问题。戈德曼价值论的基本原则是用信念程度来解释求真性价值,即命题的求真性价值大小与其信念程度呈正相关。但戈德曼将信念程度解释为主观可能性,进一步指主观偏好,即行动者对命题或实践所产生的兴趣。施米特(Frederick F.Schmitt)对此进行了批判,认为信念程度图式仅只是测度求真性价值的方式之一。在诸如天气预报这样长期追求高度标准化(calibration)的情形中,如果用戈德曼的信念程度图式来衡量则求真性价值较低,但在其自身专业范围之内这些预测被认为具有非常高的求真性价值。因此,标准化是这些实践活动恰当的测度方式。标准化的本质特征是实践活动真实性的频率(frequency),即在长期的实践活动中为真的周期次数。引入真实性频率概念能解决信念程度图式在面对长期的、高度标准化的实践活动时所面临的理论困境。据此,施米特将信念程度(DBs)与真实性频率概念作为求真性分析的二元变量,对戈德曼的信念程度图式进行修正,提出了两种求真性价值模式,将戈德曼的求真性价值测度方式称之为G-value,将标准化的测度方式称之为C -value。其中,实践活动P的G-value相应地分别为x和1-x,真实性的频率分别为y和1-y,具体表述如下:

G(P)=xy+(1-x)(1-y) (3)

C(P)=1-[x-y] (4)

其中,[x-y]是x-y的绝对值。当或X或Y高,或1-X或1-Y都高,那么G-value就达到最大化。将X和Y之间的差异最小化,C -val-ue就达到最大化。假定预测下雨的实践活动具有0.5的信念程度,实践发生的频率是0.4,它的C -value是0.9。然而,它的G-value与它的信念程度相同,都只有0.5。可以看出,同一实践活动,用G-value模式和用C-value模式得出的求真性价值完全不同。并不能认为G-value模式可以定义我们全部的实践活动,相反,在G-value模式面临困境之处,C -value模式可能发挥更好的作用。因此,由对戈德曼的批评可以得出的结论是:不同的价值模式适用于不同的实践活动,没有固定的单一的价值观。

此外,佩拉蒂尔(F.J.Pelletier)批判戈德曼在没有假定真理的客观存在之前就考察真理的规范性标准,以及求真性认识论并不足以走出后现代主义真理观。雷根(William Rehg)则认为真信念不能够提供充分的基础来解释论证理论,求真性价值模式存在自身的理论限度,不能如戈德曼所说的应用于法律、教育等领域。

三、回应与出路:走出戈德曼

求真性价值论的困境对上述批评,戈德曼程度不一地进行了回应。首先,他承认在一定范围之内兴趣决定了信念状态和实践活动有无价值。但他认为兴趣只具有“单边限定”(side-constraint)的作用,即任何信念或实践只有能够进入行动者的兴趣视野范围之内才可能具有求真性价值,而价值大小的程度则与兴趣基本无关。在实践活动中,前设性的条件是实践引发行动者的兴趣,但关键还在于信念接收了多少求真性价值。前者是很容易满足的,后者则相对较为复杂,因此,兴趣在求真性价值分析中仅仅发挥了一种相对“温和”的作用。同时,戈德曼认为在某些领域确实存在一些客观真理,尽管没有激发特定行动者的兴趣,无法形成信念状态,但其还是具有真实性价值。其次,戈德曼认为用信念程度解释求真性价值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因为真理性、信念程度与求真性价值之间存在这样的一种互动关系:“对真理的不同程度的信念构成了对真理不同程度的占有;对真理占有程度的不同导致求真性价值相应地呈正相关变化。”因此,用信念程度图式解释求真性价值在理论上相对较为清晰简便。但戈德曼也认为这不是唯一测度求真性价值的方式。对于施米特提出的用C-value模式和G-value配合使用的做法,戈德曼认为并不能解决其理论困境,而且他本人所倡导的G-value模式实质上已经包含和超越了C -value模式。总的来看,戈德曼认识到求真性价值论的限度,但并没有找到走出困境的可能道路。

走出戈德曼求真性价值论的困境,至少需要从如下方面加以理论转换:

首先,摆脱戈德曼的符合真理论。求真性价值论为真理的合法性辩护,首要的是坚持什么样的真理观。戈德曼在批判了工具主义真理观、实用主义真理观、相对主义真理观、紧缩论(de-flationism)真理观之后,认为最适合求真性认识论的真理观的是符合论真理观。所谓符合论的真理观,就是认为命题或者信念状态之所以为真,就在于存在与之相符合或一致的事实或状态。这也是为罗素、早期维特根斯坦和奥斯汀都坚持的真理观。但批评者提出,事实或者状态是否能成为实体?如何定义“符合”或“一致”?它们是否会变成一种形而上学的神秘关联呢?对于这些批评,戈德曼并没有做出令人信服的回答。同时,戈德曼提出的求真性价值模式中坚持的是逻辑真理的立场,即命题只要符合逻辑句法和逻辑规则就为真,而与事实和经验基本无关。由此而导致信念程度图式与明证性原则相冲突,因为明证性原则更强调的是显而易见的事实性。要摆脱戈德曼的理论困境,在真理观上应该坚持实在主义立场,即真理的客观实在性,同时要将主观真理与客观真理、逻辑真理与事实真理有机结合起来。对真理的辩护和辩护方式是不同的,不同领域存在着不同的真理立场,关键在于如何维护理论的科学性和实践的合理性。

其次,澄清戈德曼在价值论上的工具化和实证化误区。戈德曼将价值仅仅视为实践活动证明主体信念状态真实性程度的媒介,最终是为主体的信念状态作辩护。同时,戈德曼价值观走的是实证化路线,价值大小均用从0至1之间的具体数值加以衡量,这一方面带来了论证上的清晰严密,另一方面却取消了不同价值领域之间的界限。诸如幸福、善、恶、羞耻等范畴往往难以用具体的数值测度其价值高低。正如“一块面包给处于饥饿状态中的穷人带来的幸福与一部汽车对于腰缠万贯的富人幸福是不同的”,二者不能用客体的具体数值加以区分。因此,戈德曼求真性价值论研究应将实证性研究与规范性研究、分析性研究与综合性研究、认识论的价值观与本体论的价值承诺相互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可能建立一种合理的价值理论。

再次,纠正戈德曼求真性认识论的自然主义立场和个体化倾向。尽管戈德曼承认认识论与真理问题的合法性,承认认识活动的规范性作用,承认认知具有求真的维度和社会的维度,但他对于认知活动的社会维度缺乏应有的重视,基本上都是在自然主义框架内研究信念程度与求真性价值的关系问题,是一种温和的自然主义认识论。同时,戈德曼着重于研究个体信念,忽视了集体信念,因而他的求真性认识论也还囿于个体主义认识论框架。现代认识论的发展趋势正经历着从个人认识论向社会认识论的转向,在进行认识研究的价值分析时必须充分考虑到知识的本质、主体的利益与立场以及认知活动的社会功能等因素,而这些恰恰是戈德曼求真性理论所急需补充的。

最后,走出戈德曼的理论困境,还需要批判其对于兴趣的先验辩护。戈德曼判断命题或实践有无价值完全取决于兴趣,这至少遭遇到三个理论难题:一是不能激发兴趣的命题是否就不具有求真性价值呢?事实上大量命题在没有激发主体的认知兴趣时本身就具备了求真性。二是命题或实践有无兴趣的标准单纯依赖于兴趣,这极易陷入戈德曼一再否认的“相对主义价值观”。三是关于兴趣的本质问题,戈德曼认为激发兴趣的根源在于主体先天的认知图式。这实质是对兴趣的先验辩护,忽视了社会环境对主体认知结构的决定性作用。因此,走出戈德曼的理论困境,必须奠基于人的感性实践活动,在社会的、历史的和文化的视野中进行。

(责任编辑 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