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法与德性一柏拉图《法义》开篇解读

作者:张 爽 来源:现代哲学 发布时间:2016-04-08 阅读量:0

[摘要]胡塞尔试图在意志现象学基础上建立严格意义上的形式实践学。他批判地继承了布伦塔诺的形式命令法则,揭示出,意志在实践选择中遵循的普遍法则是:“做你能达到的最高善”,它建立在形式价值论基础上。意志是一种实践可能性行为。作为意志追求目标的最高善是建立在“实践可能性”基础上的,它通过意志明察来实现。由此胡塞尔批判了康德的绝对命令理论。

[关键词]意志;最高善;实践可能性;明察;绝对命令

中图分类号:B516. 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 -7660 (2012) 06 -0064 -08

伦理学最基本的问题是“我应当做什么”。它是由康德首先提出的,并构成康德实践哲学的核心。胡塞尔的伦理学承继了康德的这一问题,并运用现象学的方法对此问题进行了多层次、多维度的深入探索。

对于“我应当做什么”这个问题的回答,胡塞尔在《1908 -1914年的伦理学和价值论讲座》中指出:在具体的实践处境中,在各种可以达到的善中,你应当选择“做你能实现的最高善”。这种“实践应当” (praktische Sollen)是针对康德的“绝对应当”提出来的。胡塞尔的思路首先不是考虑你应当做什么,而是你能够做什么,即:“我应当做什么”是由“我能”( Ich Kann)规定的。胡塞尔把最高善的实现与意志的实践可能性特征紧密地结合起来。不仅如此,他并没有像康德那样用单纯的理性形式去规定意志,而是首先考察了意志的本源现象以及意志与情感价值之间的先天关联,同时探索了这样一个问题:究竟最高善是如何实现的?在此基础上胡塞尔讨论了他的形式实践学和意志明察,并批判了康德用以规定意志的形式法则。

一、做能达到的最高善!

自布伦塔诺以来,伦理学发展的一个基本趋势是,反对康德的至善概念和形式主义的道德意志,强调善与价值及实践可能性之间的内在关联。在《伦理知识的起源》中,布伦塔诺首先对善的概念进行了现象学解释,认为善的概念来源于内在感知和直观经验。我们对善的感受不同于对认识对象的感知,也不同于对物理现象如颜色和声音的感知,而是对心理现象的感知。进一步说,是对情感价值的感受。不仅如此,善的实现是与实践目标和实践可能性根本相关的。对实践可能的善的选择需要定言命令的引导。正如布伦塔诺指出的,“我应当追求什么,哪些目标是正确的,哪些是不正确的,这些由亚里土多德提出的问题,是最原本、最一般的伦理学问题。我们说,这里涉及的目标选择,选定的这种目标,是根据理性而选择的、真正能达到的目标,但这样的回答是不够的。有些追求的能达及的目标经常很快就消失了。 ‘要选择能达及的最高善!’(wahle das Beste unter dem Erreichbaren!) 因此,这将是唯一与之相符的回答。”

胡塞尔对善的理解基本上继承了布伦塔诺的这一思路,尤其是其前期形式实践学的思想。形式实践学是胡塞尔在实践理性和逻辑理性之间进行类比的思想体现。他以逻辑学为范本,把逻辑学的形式法则和逻辑学追求的目标应用到伦理学领域。逻辑学中的明见性在伦理学中同样存在。逻辑学中存在先天的判断形式,与此相应,伦理学中存在先天的意志法则。他认为,在意志领域存在与逻辑学中相类似的命题。判断领域中存在的形式法则与意志形式的应当法则相平行。逻辑学的判断命题体现为:“它是”;而意志领域表现为一种决定的行为,它的基本命题形式是“它应当是”。意志命题典型地体现出“应当是”的特征。形式实践的最高善不是在质料意义上理解的最高善,不是经验世界的具体善,而是形式意义上的最高价值。这种最高价值的选择是根据形式价值法则进行选择的。也就是说,形式实践学根据理性形式,进而提出相应的形式选择的法则。形式实践学探讨对最高善的选择所要遵循的形式法则,它集中体现于?做你能达到的最高善”这一形式命令中。胡塞尔把最高善理解为意志实现的最高价值,突出善的实现与意志之间的关系,认为善的实现以实践可能性的意志为基础。他首先对意志本身进行现象学分析,认为意志本身是指向现实的实践意向性行为。“我应当做什么”是由“实践我能”的意志来规定的,即“应当”是由“我能”决定的。“什么是实践可能性?实践可能性不需要为任何其它东西存在,它本质上关系到意志能力的主体。……实践可能性的客体本质上是与主体联结在一起的。”在《观念Ⅱ》中,胡塞尔从意志意向性结构详细讨论了“实践我能”的内涵。他指出,“我能这个意识关系到我的一种中心行为。” “我能”是我的一种能力,是存在于我的意识范围内的一种实践可能性,只有在实践可能性中(理论上的可能性是另外一回事),意志才能成为主题。我面前不能意识到的东西和超出我的能力之外的作用范围,就不属于“实践我能”,我的意志也就不能有所求。就“能”本身而言,它是在实践意义上说的。也就是说,倘若意志自身有它的意志客体,倘若它在我的能力范围内,那么意志主体的执行本身对我来说就是实践可能性。我的意志追求必然以“我能做”为前提。 “我能做”的意识体现为:我确定能做,我极可能能做,我也许能做,也许不能做。在意志中,“我能”就是素朴本源的意志。也就是说,“我能”是意志的最基本的特征,也是意志作为实践行为的一个基本标志。

意志作为实践意向性行为,它不仅具有实践可能性的主体特征,而且具有指向实践对象的客体特征,这是意志作为实践意向性行为的内在要求。实践意向性行为本身强调实践的主体和实践目标的客体的统一,而不是强调一个方面。“意志指向的是实践的善。”“实践中的善”即“实践中应当存在的对象”,它就是价值。任何“我应当做什么”的问题先天地关系到实践价值的领域。但是,在实践价值的领域也存在各种可能性,即有各种价值,如何在这些价值中进行选择呢?胡塞尔认为,在选择各种实践善时,有一种先天的价值等级秩序,人们可以根据价值等级和价值的部分与整体的关系以及相关法则来选择,在这些相关法则中发挥突出作用的是价值的比较和吸收原则。价值之间的吸收原则是最基本的原则,它体现为:“比较善吸收善,最善吸收所有其它的善。”这意味着,吸收原则中包含着价值的比较原则,价值之间存在着高低大小的等级秩序。通过价值的比较原则和吸收法则而得出最高价值。

进而,胡塞尔指出,意志本质上属于实践可能性行为,如果善通过意志来实现,那么必然涉及到实践可能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意志对实践善的选择是有条件的和相对的。因为对实践善的选择首先是个理性问题,首要的是,它要建立在“做你能达到的最高善”这唯一的形式命令法则的基础上,亦即要采取理性的态度和理性的明察。实践中的最高善并不是理论的最高善,而是根据明察进行理性选择的最高善。但在最高善的选择中,“我必须不仅理性地问什么是我能做的和什么是最好的,而且我还必须有意追求尽可能明晰的目标和理性,从中,我确保的不再是简单相对的善,而是在明察中自身添加了新的价值。”也就是说,在理性态度和理性命令法则的确保下,我对实践最高善的选择是具有绝对意义的、唯一的选择,这里选择的价值是客观的价值,它是在现象学的明察中自身被给予的价值。

“做你能达到的最高善”是胡塞尔形式实践学唯一的命令法则, “这条形式的、客观的命令意味着:在你具体的整个实践处境中做你能达到的最高善!”由此,他重新诠释了形式实践当中的理想的实践主体和实践善的绝对要求:“这种实现实践善的主体具有这样一种作用范围,在其中他愿意做,并且能够做。然后在所有能达到的善中选择最高善,这是绝对正确的,因而它也是范畴要求的。但是究竟什么是善,形式上是不能决定的,如同什么是真理通过形式逻辑不能决定一样。因此,同样地,什么是客观的善和实践要求的也是不能事先决定的。但是客观的善和最高善能够被事先筹划。”

就意志选择的内容而言,实践中的最高善并非经验范围内选择的经验的善。因为实践善不是经验的内容,而是先天的价值,它涉及到意志选择的理性本质。在他看来,实践中能够实现的最高善是意志在理性限度内的选择,因为意志的主体是具有统一理性本质规定的人。因此,“做能达到的最高善”不是一条经验的实践法则,而是形式实践学的一条普遍法则。进一步说,“做你能达到的最高善是对全部实践领域的最高的形式规定”。

那么,如何判定实践的最高善呢?在实践领域我们总是面临着多种选择的可能性,最高善是否意味着就是经过比较得出的比较善呢?对此,胡塞尔指出,“形式实践学引向最高的形式原则,这个原则首先意味着:‘比较善是善的敌人’(Das Bessere ist der Feind des Guten)。‘做能达到的最高善’( Tue das Beste unter dem Erreichba-ren)当然是一个抽象的表述。客观的表达是:在整个实践领域能达到的最高善不仅是比较的最高善,而且是实践中唯一的善。”“比较善”包含着不正确的因素,更绝对地说,它是不正确的。但是对最高善的选择必须是无条件的绝对正确的。因此说,比较善具有相对性,它不是真正意义的善。而实践中的最高善具有绝对应当的意义,它不是主观规定的善,而是被善的价值关系客观规定的。最高实践善的形式规定和特有原则是: “无论如何做绝对要求的可能性行为!”“无论如何,形式的价值论和实践学最终要达到一种纯粹形式的校正意志的决心。……理性意愿的形式条件可总结如下:意志必须以其实践的可能性为目的;它必须领悟其实践可能性的全部范围,并从那里的全部价值中发现最高价值。形式范畴的命令内容的具体化首先依赖于各自行动的状况,其次依赖于它的实践领域,最后依赖于对实践领域内价值实现的可能性的权衡结果。”

实践最高善的选择首先建立在“意志我能”的基础上,是在我能够把握和作用的范围内。胡塞尔认为,“实践善属于应当实现的。”这意味着对“实践最高善”的选择是做能力范围之内最应当做的事(Gesollte)。 “意志的伦理价值并不依赖客观的可达到性,而只依赖于行动的主体确信什么是可达到的。”但是,什么是最应当做的,什么不应当做,如何确定我们意志选择的是绝对应当和正确的?对此,胡塞尔指出, “如果我们根据我们最好的知识或良心而愿意优先选择可达到的最高善,我们就已经是在伦理地行动了,在那里,也只有在那里,我们的意志才是绝对正确的。”

在《1908 - 1914年的伦理学和价值论的讲座》中,胡塞尔指出,意志选择的价值和善实际上就是先天明见的价值和善,是实践中唯一的最高善。这种能达到的最高善,是绝对的应当。实践中的最高善与意志主体和价值联系在一起。“明察的价值是可达及的最高善,对于意志主体来说,这种可达及的最高善意味着是在严格普遍性意义上表达的。……在实践可能性的视域中,根据明察进行的意志选择意味着,‘我能够首先偏爱和选择那些最有价值的善。’”

下面我们就意志明察问题展开讨论。

二、意志选择和明察( Einsicht)

胡塞尔的形式实践学意在建立先天伦理学,它属于严格意义上的规范科学。“做你能达到的最高善”属于一种普遍的规范法则,它引导我们的行动实现最高善。但对于胡塞尔来说,在意志分析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实践学要成为科学,必须具有科学的原则和基础,即它必须像逻辑学那样符合科学的明见性原则。这一明见性的类比思想源于布伦塔诺。布伦塔诺不仅首先发现了意识的意向性,而且首先发现了在意志领域、情感领域存在着与判断领域平行的明见性。在《伦理学的基础和任务》一书中他指出,明见性是先天科学的原则,“没有明见性的判断就没有科学,而只是习惯认可的规则的累积。”

我们已指出,对最高善的选择不是盲目随意地选择,而是理性客观地选择,这种理性不仅体现在形式法则和形式价值论上,而且体现在意志主体对最高善的明察上。实际上,形式法则和形式价值原则的真正应用是通过意志明察来实现的。意志明察是一种对事态的感知和判断能力,这里的明察指的不仅仅是一个正确的选择,它更意味着,意志主体要洞悉各种实践的可能性,对所有实践的善和价值秩序有一个本质性的直观。“没有明察的选择,盲目的本能和习惯就会追踪而来。”而且,在意志指向实践目标的价值时,必然要涉及到意志判断和选择的理性动机。什么促使意志做出正确的而非盲目的价值选择?如何判断实践目标是否极有可能实现?哪些是能够实现的最高价值?这些问题都需要意志明察。

胡塞尔对意志的理性法则和正确性前提的强调,源于他在伦理学和逻辑学之间的类比思想和建立形式实践学的原则性规定。而意志明察就是他试图在意志领域追求像理智领域那样的明见性的体现。明察首先意味着以正确性为方向,但明察不单单是正确的。在《1908 - 1914年的伦理学和价值论的讲座》中,胡塞尔区分了正确的意志和明察的理性意志。他指出,由明察承载的意志,首先意味着这种意志是正确的。“正确性原初地在明察中被给予,然后原初地规定了价值态度。”但是,意志的正确性毕竟还只是形式规定,它并不必然确保我们能够选择最高善。明察首先建立在正确的判断基础上,但正确性的选择并不就是明察。因为明察的意志意味着最好的、最高形式的意志。“我的意志明察使得意志的价值付诸实现,以致没有意志明察也就没有可以达到的最高善。形式命令‘做你能达到的最高善!’要求我的意志以明察性为方向进行追求。……明察性意志的价值是在最高实践善的规定意义上和绝对命令的相关项中被考虑的。”也就是说,实践的最高善恰好是在意志的明察性体验中自身被给予的。

但是如何实现这种明察呢?因为对最高善的明察是对意志能力的完美要求。它不仅仅是一种正确性的意志选择,而且还是在多种能达到的善中对最高善的把握。胡塞尔认为,一个明察性的人能够看到那极可能实现的希望,或者说,他能够考虑到各种可能性中的最可能实现的最高善。虽然他并没有确定的把握,但他能够推测什么是最可能实现的最高善,并做出决定。“任何推测都是在一种权衡考虑中做出的决定。……为此做出的决定具有‘极可能(概率)’的特征。这种考虑可能是明察的或者不是明察的。”胡塞尔运用与逻辑判断领域类比的方法,他认为,可以根据明见性来判断哪些是极可能实现的目标,这种明见性源于数学中的概率学说。但明见性的根源也奠基在处境现象学的本质当中。明察的选择、价值高低的判断等要根据选择的特定处境进行,但是,“选择的处境是以价值和意志领域的优先性的样式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对实践善的选择受到价值和意志领域中的先天的偏好法则制约。根据处境明察进行的意志选择不是经验的心理主义选择,而是先天的意志选择。正如胡塞尔指出:“任何意志(当然不是作为经验事实的心理行为,而是作为本质的观念被看待)能被看作一种选择的决定,被归在一种可能性选择的决定中,这显然是先天的。”意志明察是在对先天的价值及其秩序的本质直观基础上,推测哪种价值极可能实现,从而做出决定。也就是说,形式实践学的法则要求意志是理性先天的意志,选择的价值也是先天的价值。意志选择的应当或实践的善,本质上不是相对的善,而是绝对的善。

我们已经说过,在《1908 - 1914年的伦理学和价值论的讲座》中,胡塞尔的中心兴趣是在形式价值论基础上建立与形式逻辑学相平行的形式实践学。其最基本的法则是:在每一种选择中,比较善吸收了善,最高善吸收了所有其它被认为有价值的善。当然,最高的形式法则“做你能达到的最高善”并没有告诉我们在具体的实践处境中我们应当选择什么,而只是说在具体的实践处境中我们要根据什么样的法则来选择最高善。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实践中的最高善是通过意志对最高价值和善的明察来实现的,明察是意志的最高目标。形式命令法则的实行取决于意志对最高目标的明察,进而实现实践中的最高善。正如胡塞尔所言: “真正的实践价值的实现,即真正的实践善的实现依赖于意志的明察性。”

我应当做什么?“我应当做行动意志追求的最高善。这种最好的内容是什么?形式的法则意味着:可达到的最高善。但由此还不是指向最高善的意志。意志是最高善的,这意味着:所有奠基在价值方面的意志都是明察的。”也就是说,指向最高善的意志首先意味着,它对价值秩序具有明察能力,没有明察也就没有意志对最高价值的选择。也就是说,意志明察有一个前提,即对价值等级秩序的明察。意志明察建立在价值明察的基础上,因为规定意志选择内容的是先天明见的价值。

在价值和意志领域追求明察是胡塞尔伦理学的一个目标,它贯穿了胡塞尔伦理思想的始终。在《1908 - 1914的伦理学和价值论的讲座》中,胡塞尔认为明察是意志的最高目标,但是这里的明察主要立足于对最高价值和最高实践善的选择和实现上。前期胡塞尔讨论的意志明察主要关涉的是价值目标如何选择的问题。后期胡塞尔在价值明察的基础上提出作为绝对应当的意志真理,它关涉的是生命整体对最高目标的明察,是对可能最好的生活目标进行选择。意志明察是具体的意志行为目标,而意志真理是作为整体的意志行动。因为对尽可能好的生活的选择并不是否定明察,而是对生命处境和实践处境的明察。确切地说,胡塞尔提出的意志真理是对整体生命的最可能的好生活的明察。

三、对康德绝对命令理论的批判

为了进一步解释胡塞尔提出“做你能达到的最高善”这条形式命令,这里我们结合他对康德绝对命令理论的批判,从意志规定内容、意志动机和意志的时间视域三个方面简要加以说明。

我们知道,对于康德来说, “你能够,因为你应当。”而对于胡塞尔来说,“你应当,因为你能够。”也就是说,胡塞尔把作为“应当”的善建立在实践可能性的基础上。他把绝对命令和实践能达到的行动领域紧密结合起来。他认为,没有实践行动的领域也就没有绝对命令。在《伦理形而上学》和《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对一般的实践理性进行批判,把意志的规定根据从一般的实践理性的经验质料中剥离出来,转变为由纯粹理性形式规定意志。作为最高的欲望能力和最高的追求倾向的意志,它欲求的内容(质料)实际上是规定它的形式。为了意志自由,康德排除一切质料和自然因果律对意志的支配,但是这也导致康德排除了本应规定意志并作为意志根据的先天的价值质料。对于康德来说,意志的质料和欲求的对象都属于经验内容。胡塞尔就此指出:“由于任何在同样的实践处境中的意志一般必定是有效的,那么对于康德来说,客观有效的意志动机必定是正确的,这种动机不能位于欲望能力的对象之中。因为这种欲望能力的对象是感性经验的对象,也就是说,经验意志的动机是相对的,这种相对的动机可能是通过一种混合经验,即事物经验和情感经验交织而成的真正的经验。”如果意志由经验的欲望对象规定的话,那么意志法则就不具有先天普遍的有效性,而伦理学必须在先验的纯粹理念下来思考它的意志根据,因此规定意志的必须是纯粹的理性形式。胡塞尔认为,康德之所以最终走向这样一种极端的理智主义,原因在于,对于康德来说,“如果纯粹理性不给出意志的规定根据的话,那么意志的规定根据毋宁位于感受( Gefuhl)之中,享乐主义和以自我为中心的功利主义就成为唯一相应的学说,”显然,意志的规定基础和意志决定就受到期待享受的欲望对象的支配。追求安逸和享受就成为唯一和最大的意志选择。但是,在胡塞尔看来,就感受活动本身来说,存在高级的情感价值体验和低级的感觉价值体验。由情感规定的意志并非就受欲求的感觉经验的质料支配,情感具有先天性,在先天的情感感受活动中,先天的价值质料自身被给予。不仅如此,正如情感具有先天的偏好能力和明察能力一样,意志主体也有先天的价值明察和理性偏好的能力,他们愿选择高的精神价值,而不选择低的价值。所有高贵的和美的情感总是积极的伦理情感,尽管不是所有的情感都是伦理的。因此,情感作为意志的规定基础,并非必定走向一种功利主义和享乐主义。质料价值不是欲求的实在对象,而是本质直观的理念对象。康德在实践理性范围内排除情感动机的根本原因是,他认为,情感中没有先天普遍的动机原则, “所有的情感都是经验和感性的”。但康德没有认识到,最高的欲望能力可以由情感先天和价值质料规定。人的情感领域并不完全受经验的自然因果律和偶然性支配,而是存在先天的明察性。欲望能力不仅欲求低级的经验质料,而且欲求先天的价值质料。没有欲望的驱动,意志很难发生作用。事实上,康德已经指出了欲望的高低问题,并且认为,纯粹理性形式的意志就是最高的欲望能力。康德用纯粹的理性形式规定作为欲求能力的意志,阻止意志受感性的欲望驱使,从而服从于单纯的理性形式,即高级欲望能力的控制。但是在他那里意志却没有欲求的内容,从而导致规定意志的根据是一种空洞的形式。

因此,康德仅仅用纯粹的认识理性形式是不足以规定意志的。在胡塞尔看来,这实际上也源于康德对纯粹理性概念的片面理解。什么是理性?理性是对先天本质真理的把握和整体明见性的完美直观。但是康德并没有发现理性先天的真正意义。在康德那里,先天本质的对象不能被直观。而对于胡塞尔来说,理性并不是一种纯粹的认识能力,理性不仅有认识理性,还有价值和实践理性。意志根本上属于奠基在价值理性之上的实践理性。这种实践理性并不是纯粹认识理性的内在运用,而是与认识理性平行的。意志、情感和理智都属于理性的一个种类。在意志和情感之内有对先天本质真理的明察。实践理性是包括情感、意志和欲望等在内的作为原则的意识。行动和意志仅仅遵循基于认识理性的绝对命令的指导是不够的,还要遵循(意志指向的)实践价值的不同秩序,以及人的情感、欲望和意志等心灵领域的先天有效的原则。尤其是,道德行为本源上并不出于认识理性的形式,而是源于情感。“显而易见,如果情感被抽离,我们绝不可能谈到‘善’和‘恶’的概念。”因此,在胡塞尔看来,单独的理智是绝不可能创造出道德来的。

胡塞尔批判康德的绝对命令,重新肯定情感价值在意志选择中扮演的中心角色。他指出,规定意志的并不是空洞的纯粹理性的形式,而是先天的价值形式和质料内容。就情感本身来说,也存在被动的感性情感行为和积极主动的情感价值行为。他批判康德完全没有发现这种真正有价值的先天概念,休谟的“观念的关系”倒更接近现象学的先天的本源研究。康德之所以犯下这样的错误,主要就因为,他没有把作为本质普遍的明察价值作为先天追求的目标来理解,以及与此相应的真正的自我和自我行为。这也就导致了康德把能够获得明察性的情感和意志给忽略掉了。因为对于康德来说,情感不在纯粹理性的范围内,只有在纯粹理性范围内才有真正普遍的先天。规定意志的规范法则要成为客观有效的,就必须在纯粹理性的本质内寻找。

由此看出,“胡塞尔的实践哲学在道德哲学的发展中迈出了新的一步,因为在价值所发挥的作用这一关键点上,他根本上解释和修正了康德的实践理性。这些价值并不注定瓦解在一个纯粹的普遍意志中,而是注定通常要瓦解在一个纯粹的空洞意志中。”

此外,胡塞尔指出,在意志选择中最高的意志法则不仅出于善良意志的动机或意图,而且还出于作为意志结果的法则。甚至可以说,作为结果的法则才是最高的意志法则。这个结果就是“实现你能达到的最高善”。他指出,这种指向最高善的意志可能把作为目的和手段的意志共同带进来。也就是说,意志并不是仅仅包含目标的意志,而且还有作为各种手段和实现途径的意志。“但是这种意志应当遵循一种最高善的价值,即在所有能达到的善中的最高善价值。”换句话说,在胡塞尔看来, “做你能达到的最高善”这个形式命令,体现了意志的两个层面,即手段意志和目的意志,并且作为实现途径的手段意志服务于最高善这个最高目的。也就是说,对意志的理解,并不仅仅使意志服从一种纯粹形式的动机,而是把这种善良意志的动机转化为一种能够实现的结果。

此外,规定意志的事实不仅有理性能力,还有情感能力,以及欲望、本能、追求和兴趣等整个心灵行为,这些行为交织在一起,共同决定了意志的选择。不仅如此,意志主体还处于过去、现在和未来的时间视域当中。但这并不意味着意志的选择是相对的。因为在时间性视域中存在着普遍先天的本质结构,它规定了意志选择的普遍有效性。也就是说,胡塞尔对康德绝对命令的批判不仅体现在他对情感和价值质料规定意志的有效性的强调,而且体现在他把意志主体放在一个时间的视域来考察规定意志的本源现象。也就是说, “我应当做什么?”不是一个静态的抽象表达,而是有关实践善选择的视域问题。因为它在实践中具体化为这样的问题: “我此刻应当做什么?接下来的时间我应当做什么?将来我该做什么?统一的自我有一个未来的时间视域,他要统观和发现能实现的所有可能性。”正如胡塞尔在后来的《伦理学导论》中所指出的那样:“‘我能’不仅仅由当下时间段决定,而且还由我当下的意志包括我整个未来的视域规定。因为我的‘我能’延伸到或多或少确定或不确定的范围。刚刚说到的我的最高善,是通过我的过去和现在规定的。如果没有预先规定,(仅仅)我的未来是不完整的。但是我的意志执行的是决定性的筹划。我的整个生命在我面前展开了,这就是以此为视域的我的周围世界。什么是在其中我能发展的,根据我的考虑其中的最好,那是对于我现在和我整个未来能发展的最好,这就是我个人应当做的事( Gesollte)。”所以,实践最高善是和我的生命整体的视域联系在一起的。

对康德的绝对命令的思考和批判贯穿了胡塞尔伦理思想发展的始终,更深层次的批判是后来在人格伦理学中胡塞尔对绝对命令理性本质的批判。在形式实践学阶段对绝对命令的批判中,胡塞尔持理性主义的立场,并认为情感属于价值理性,意志属于实践理性,只有理性的意志才是有价值的。只有理性动机才是伦理的根本动机。也就是说,这里他对康德的理性形式的批判是不彻底的。后来,胡塞尔对这种理性的动机和立场进行质疑,并对自己的这种理性主义的立场进行了重新修正,认为理性并不能涵盖情感、欲望和本能等行为。作为情感特征的爱并不属于理性范畴。伦理的根本动机不是来源于理性,而是来源于爱。

最后,胡塞尔还把绝对命令和整个人格自我的志业( Beruf)选择结合在一起,考察人格自我在他一生中绝对应当做出的选择。这种选择包括人格自我在和他人关联的共同体中,应当如何协调其关系,从而实现共同体的最高善。这时候胡塞尔提出绝对应当的爱。对此,他指出,“真正的伦理意志是作为整体的意志,它使人格的整个生活转变成伦理生活。这样的整体意志的特殊形式是志业的选择。绝对命令能够并且通常能够要求一个人把他整个生命投入到一种特殊价值之中。……真正的共同体本身就像一个人格主体那样发挥作用,它有最高秩序的人格形式。绝对命令要求共同体努力实现所能达到的共同体善中的最高善。”

结语

胡塞尔对实践最高善的讨论体现了他早期的技艺学(Kunstlehre)思想。如他在《1908 -1914年的伦理学和价值论的讲座中》指出的,作为研究生活的最高目的的科学和实践学,技艺学涉及两个层面:一是它作为一门科学涉及到科学的原则;二是它作为实践学涉及到实践原则,引导人们行动和追求应达到的目标。“做你能达到的最高善”这条形式实践学的法则恰好表达了技艺学的两层内涵。但是“形式实践学不能告诉我们,我们所作的选择是否实际上是最高善的。因此,要确定我们选择的实际最高善,就需要一个质料的价值论和质料的实践学。”遗憾的是,胡塞尔后来没有在形式实践学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质料价值论和质料实践学,而是转向了人格伦理学。

(责任编辑 行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