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休谟的自由观

作者:胡 好 来源:现代哲学 发布时间:2016-03-23 阅读量:0

胡好

【摘要】休谟关于自由有三种表述:自发自由、中立自由和自由。其中,自发自由就是自由,两者都与强制对立,与必然一致,而中立自由则是必然的缺无。他采取相容论立场,认为一个行动既是有原因的,又是自由的,一方面通过批驳中立自由巩固心理决定论,另一方面通过反驳彻底决定论在宗教上的运用以巩固自由学说,最终让心理决定论和自由学说一起为责任奠基。然而,他所肯定的不受强制反而模糊了自由的含义,并且,他的调和策略由于避开了相容论的关键问题,因而也值得商榷。这一切都源于他的经验论立场。

【关键词】休谟;自由;不受强制;心理决定论;相容论

中图分类号:B561. 29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 -7660 (2011) 03 -0055 -07

自由问题是值得探讨的永恒性话题。历史上许多哲学巨匠都对此作过深入的思考,给后人提供了不少启示。休谟就是这样一位哲学巨匠。许多哲学家甚至认为像休谟这样的经验主义哲学家已经基本解决了自由问题。这固然夸大其词,但也透露出休谟在这一问题上的卓著功勋。然而,或许由于休谟对此问题论述得不如因果性问题详细,因此相形之下,学界对它的研究相对薄弱。休谟说的自由究竟是什么含义,自发自由与自由是不是同一个,如何评价他的相容论,这些在学界都存在一些疑惑。本文试图回答这些问题:首先阐述自由的三种表述的基本含义,然后介绍三者的关系,着重分析自发自由与自由的关系;再重构出休谟相容论的主要论证思路;最后对自由的含义以及相容论提出一些质疑,重点质疑他的相容论。

一、休谟自由观的内容

(一)自由三种表述的基本含义

休谟对自由的论述主要集中在《人性论》的第二卷第三章的前两节和《人类知性研究》的第八章。在这些论述中,自由有三种表述:自发自由( liberty of spontaneity)、中立自由(liber-ty of indifference)和自由(liberty)。它们的文本依据主要有:

“很少有人能够区别自发的自由(如经院中所称)和中立的自由,区别与暴力( violence)对立的自由和意味着否定必然与原因的自由。第一种自由甚至是这个名词的最常见的含义;既然我们注意保存的只有那种自由,所以我们的思想就主要转向它,而几乎普遍地把它与另一种自由混淆了。”

“与必然相对立的自由只是那种决定性的缺无,是从一个对象的观念过渡或不过渡到任何接续对象的观念时我们感到的某种松散或中立。……,我们感觉到,意志很容易以各种方式活动,甚至在它没有实现出来的另一面产生自己的意象( image)(或大学中所说的velleity)。我们说服自己,这个意象或模糊的意向在那时就能够实现出来( have been compleated into the thing itself),因为如果有人否认这一点,那么通过第二次尝试,我们发现它现在就可以实现出来。”

“因此,我们用自由一词只能是指根据意志的决定而做或不做的能力。就是说,如果我们选择保持静止,我们可以做到;如果选择活动,我们也可以做到。人们普遍同意,这种假设的自由属于每一个人,只要他不是囚犯,只要他不是镣铐加身。”

“若自由是与必然相对立,而非与强制( constraint)相对立,那它与机会就是同样之事,而人们普遍承认,机会是不存在的。”

我们可以从中得出自由三种表述的基本含义:

1)自发自由与暴力对立,是外在限制的缺无,它与自主能力紧密相关,是自由最常见的含义,并且是我们注意保存的。

2)中立自由与必然对立,是决定性的缺无,是指主体在做出一种行为的同时,能够选择另一种行为,亦即一种选择的可能性。它意味着对先行原因的独立性,不可规定性。

3)自由是根据意志的决定做或不做的能力。这种能力不是内在潜能,而是依赖于外在条件实现出来的能力。如果外在条件受限,如身为囚犯或镣铐加身,这样的能力就不存在,因而这样的自由也不存在。这种自由是一种行动自由,不同于内在的意愿自由。因此,休谟认为它与强制对立,而非与必然对立。总之,休谟是从外在方面来看自由的。

(二)自发自由与自由是否等同?

在休谟看来,前两种自由是有明显区别的,与暴力相对并不导致决定性的缺无。然而,第一种和第三种自由,即分居两书中的自发自由与自由究竟是不是等同呢?对此,学界有两派观点。

大多数学者认为《人性论》中的自发自由就是《人类知性研究》中的自由。不过,也有学者反对。反对者如George Botterill,他提出两个论点:第一,自发自由是自由这个词最常见的意义,而自由却不常见,它可以被称为真正的行为、有意的行为或道德的行为,但却都是哲学所造的词;第二,自发自由是我们注意保存的,而自由不需要注意保存,因为只要我们活着,就很少有丢失它的危险。由此他认为自发自由不同于自由。

George Botterill这两个论点基于一个根本观点,即自由是种内在潜能。他说,“一种剧烈而持久的强制形式,例如行为者被紧紧地限制住,带上脚镣,或被装进紧身衣,仍然给他留有自由,但只作为一种不幸的行为者没有(或极少有)机会将之实现出来的潜在自由”,“严格说来,甚至一个镣铐加身的囚犯仍然拥有自由,只要如他所愿他保持摇响镣铐或不摇响的能力”。

这个观点在休谟的文本中找不到依据。如上所引,休谟明确说,自由属于不是镣铐加身的囚犯的每个人,亦即自由不属于加有外在限制的人。他还说道,自由若不与强制对立,就不存在,意即自由是与强制相对立的,或者自由就是不受强制。这清楚明白地表明,被带上脚铐或被装进紧身衣的行为者不具有自由,因为他们同囚犯一样,都受到外界强制。因此,休谟说的自由恰恰是实现出来的能力,而非潜能。如果没有(或极少有)机会能将自由实现出来,那么这种自由是不存在的。

由于根本观点缺乏依据,因而Botterill奠基于此的观点同样站不住脚。首先,在休谟看来,自由不是内在潜能,而是外在现实能力,依赖于外在限制的缺无,因而它是自由这个词最常见的意义,就像我可以自由地从椅子上站起来一样。这就是普通人所理解的自由。其次,潜能是先天的,无论外在限制存在与否,都属于行为者,无需注意保存。然而休谟所说的自由并非潜能,有些是后天培养的,因此需要注意保存。

因此,George Botterill对自发自由等同于自由的反驳是无效的。根本原因在于,休谟是从外在方面来看自由的,因此自由在他那里不是潜能,而是现实能力。所以,从内涵上看,自发自由与自由是同一个:两者都是外在强制的缺无。正如Moritz Schlick所说,“自由意味着限制的对立面;如果一个人不在限制下行动,他就是自由的,而当他受阻于无法实现他的自然欲望时,他就是被迫的或不自由的”,他说的自由既适合于自发自由,又适合于自由。

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通过两书的比较进行辅证。休谟在《人性论》和《人类知性研究》中对自由问题的立场发生了转变。

在《人性论》中,休谟基本持决定论( de-terminism)立场,认为人的行为是被决定的,没有自由。他在第一节正面论述完必然学说后,在第二节全面反驳了自由存在的三个理由。通过一正一反的论证,正好巩固了他的决定论立场。然而,他并非彻底决定论者,没有把自由的可能性完全排除。实际上,他在文中大加批驳的只是中立自由,在对待自发自由的问题上,他的态度暧昧不明。他一方面说我们需要注意保存它,似乎对它持肯定态度,另一方面却说,“说自愿的就是自由的,并不是一个正确的结论”,似乎对其持否定态度。从论述的详略程度看,休谟只略及自发自由,没有详述。

到《人类知性研究》,休谟转变为相容论( compatibilism)立场,认为人的行为既是有原因的,又是自由的。对必然的肯定依旧如常,他在《人性论》中对必然学说的正反两路论证基本保存在《人类知性研究》中。但是,他加入了一部分新内容——第一节的第73 - 75三小节和第二节的77 - 81五小节。所加内容均在肯定自由。73 -75三小节可看作对自由的正面论述,首先明确提出实行自由与必然的调和计划( reconci-ling project),然后给出自由的定义,最后通过论证得出结论:自由与强制对立,而与必然相一致。77 - 81五小节可看作对自由的反面论证,即通过反驳彻底决定论来肯定自由。

由《人性论》与《人类知性研究》的对比可知,休谟对中立自由坚持了一贯的反对态度,但在前者中对自发自由犹豫不决,在后者中却明确肯定自由。倘若自发自由与自由不同,何以《人性论》中的自发自由突然不见,而代之以与其毫不相关的第三种自由?我把这种立场的转变也看作是一贯的,后者是前者在自发自由方面的展开和深化。其实,并没有第三种自由,只是休谟在《人类知性研究》中将自发自由换成了自由的名字,然而实质上它们都是与强制对立,与必然一致。

因此,无论从内涵看,还是从两书的比较看,我们可知在休谟的语境中,虽然自发自由和自由在表述上存在差异,但实际上是等同的,后者在《人类知性研究》中取代了《人性论》中的自发自由。在自由的三种表述中,他只区分了中立自由与自发自由(或自由)。中立自由并不存在,存在的只有与必然相一致的自由。

(三)作为相容论者,休谟如何调和必然与自由?

在自由观的问题上,休谟最终的立场是相容论。相容论者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如何论证必然与自由的一致性,他们的成功与否取决于对此问题的解决。休谟在这个问题上走了一条机械化的道路,他在《人类知性研究》第八章第二节开头就为相容论定了一个纲领,他说,“我敢断言,上述的必然学说和自由学说,不仅与道德一致,而且对道德的维持也是绝对必要的”。由此我们不难看出,他的策略是通过分别说明必然和自由与道德一致,来达到调和的目的。

我们先来考察他是如何论述必然的必要性的。这要从他对中立自由的否定开始。

休谟在《人性论》和《人类知性研究》中反驳了中立自由的三个观点,其中第一个反驳不同,后面两个基本一样。由于前两个反驳不直接涉及相容论,故本文将其略去,只考察休谟对中立自由的第三个反驳,因为这个反驳是休谟调和自由与必然的重要内容。这从他对《人性论》的调整可以看出来。在《人性论》中,休谟把对中立自由的三个反驳放在同一节中,旨在巩固必然,而到了《人类知性研究》,他将第三个反驳单列出来放到第二节,和肯定自由的部分放到一起,很显然这一节的目的是为了调和自由与必然,而前两个反驳不直接参与调和。Barry Stroud也看出这一点,他说直到第三个反驳,“休谟才开始对真正促使我们将自由与必然看作不相容的东西达到一种更实在的解释”,意即第三个反驳才是休谟相容论的重头戏。

两书中肯定中立自由的第三个观点认为:必然学说对道德和宗教有害,因此需要将其排除。首先它对道德有危害:如果一切行为都服从必然法则,那么在无穷的因果链条上,从万物最初原因到每个人的意志都预先被规定下来,这样,宇宙中任何地方都没有选择可能性,没有自由。一旦失去了选择的可能性,失去了自由,责任也就失去了根据。其次,它对宗教有害:一旦将必然学说运用到宗教上,会得出荒谬的结果。

对此,休谟提出两点反驳:其一,观点的正误不由此观点所导致的结果的好坏来评判。即便必然学说对宗教和道德有害,也不能说这个学说就是虚妄的。而这一学说的真实性在《人类知性研究》第七章以及第八章第一节已经得到证明。其二,况且必然学说对道德是有利的,它是主体归责必不可少的根据。正是必然学说将行为与主体的内在品格衔接起来,为易逝的行为找到责任承担者。倘若否认必然,陷入非决定论,那么行为与行为者之间就缺乏关联,这样的话,罪犯不会受到惩治,好人不会得到赞扬,因为他们的行为不出于他们的品格,行为的善恶无法证明品格的好坏。因此,必然学说对于道德是必不可少的,否则便无法归责。

其次,我们再来看看他是如何来论述自由的必要性的。

休谟是通过反驳彻底决定论( complete de-terminism)在宗教上的运用来巩固自由的。彻底决定论在他对中立自由的第三个反驳中已经出现,它贯彻必然法则,认为凡事必有原因,因而形成一个无限的因果序列,序列中的每一结果都只能如此,不允许有别的可能。彻底决定论的强硬立场确实威胁到自由。

休谟将彻底决定论运用到宗教上,把无限序列的第一因归结到上帝。上帝作了第一因,人可以不必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因为世间的一切都是上帝预先规定好的,没有自由,所有行为不过是执行上帝的诫命,与行为者无关。这必然导致两种结果:要么人类的行为由于出自全善的上帝而全部是善的,没有罪恶;要么人类的行为有罪,但为之负责的是上帝而不是人。休谟说这两种意见都是荒谬的、渎神的。他对第一种意见的反驳是:自然情感能够直接辨别人的美丑善恶,而那种认为一切事情都是正确的意见,不过是斯多亚派式的哲学思考,自然情感的影响力大于哲学思考的,因此这种思辨的玄想得不到支持。他对第二种意见的反驳是:此意见所探讨的是神秘之事,超出了理性的范围。因此,理性应对日常生活进行考察,对上帝的问题保持沉默。若对这些神秘之事予以确定,如说人类的罪恶由上帝负责,这就是荒谬的。由于这两个结论是荒谬的,它们又是必然得出的,因此它们所源出的学说也是荒谬的。所以,上帝并非行为的第一因,第一因是人自身,人是自由的。

因此,通过反驳中立自由,必然学说得到巩固,人的行为由他的心理特征所决定;通过反驳彻底决定论,自由学说得到巩固,第一因在人自身。必然学说确保了行为与行为者之间的联系,而自由学说让这种联系不至于延伸得太远,始终将第一因保持在行为者身上。两者共同构成责任的基础。这样一来,一个行动既是有原因的,又是自由的,也就是,既受动机决定,又不受外界强制,甚至包括上帝的诫命。这就是休谟调和必然与自由的基本思路。

二、对休谟自由观的质疑

(一)对自由含义的质疑

在三种自由表述中,休谟所肯定的是自发自由与自由。自发自由的特点是不受强制,而自由的定义是根据意志的决定做或不做的能力,由于二者等同使用,因而不受强制与自由定义不能不一致。然而,通过细致的考察,笔者发现这中间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自发自由与自由之间存在内在冲突。Barr),Stroud对此作了有效的揭示。他设计了一个试验:一个人在枪口的逼迫下被要求交出钱财。根据自由的定义,“如果他选择不交出钱财,他能做到,如果他选择交,他也能做到。”也就是,行为者在行为受强制的情况下仍然能够满足自由定义。尽管休谟是从外在行动方面来理解自由,但它的定义本身却可以涉及内在选择能力。这就造成了定义与不受强制的冲突,二者存在内外之别:外界强制无法剥夺我们的选择能力。因此,即便在枪口下交出钱财,那也是选择的结果,只是选择了一条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准则。而在被强迫的那一刻,他有选择另一条相反准则的可能。这种可能性的存在就意味着自由。所以,被外界强制未必失去自由。

其次,强制或许不全是外在的,也包括内在的,即心理因素对行为的决定性。强制的本义在于异己者迫使主体作出不合本己要求和愿望的抉择,它体现了本己与异己的冲突。然而,作为心灵组成部分的理性和欲望,究竟谁是本己,谁是异己?无论谁是本己,行为准则总是意志通过倚仗一方、强制另一方而进行选择的结果。这种内在强制将人的选择能力归咎于内心,最终摆脱上帝的诫命,使人自身成为行为的第一因,因而构成自由的基础。因此,单纯说自由(或自发自由)是不受强制,这是不妥的,因为内在强制正好构成它的基础。

再次,休谟说自发自由的特点是不受强制,这看似清楚明白,但实际上存在许多模糊之处,比如不受强制的标准是什么,如何辨别受强制和不受强制的界限。休谟的自发自由几乎等同于伯林说的消极自由,两者都被界定为不受强制。正像邓晓芒先生在《伯林自由观批判》中所批判的,“如果不深人到‘人性的本质’及其发展变化,不探讨人类自由概念的变迁史即现实的人类历史,那么‘永远清晰可辨的’那个疆界其实并不是那么清晰可辨”。他指出,不受强制的范围是随历史的发展而逐渐演变的,比如在奴隶时代,奴隶拥有的自由就是“免于被吃掉”,这种自由在今天已经失去了意义。我们不禁要问:谁能确保今天被纳入不受强制范围的财产权和信仰自由在未来的发展中不会失去意义?说不定自由的范围还将发生重大变化。那么,不受强制的范围究竟何在?如果单从行动、后果方面理解强制,那么这个范围将总是处于不确定之中,因而自由的疆域无法确定。

(二)对相容论的质疑

休谟对相容论的贡献相当大,以至于当代对相容论的探讨还绕不过他。George Botterill评价道:“休谟对相容论的贡献不仅相当大,而且比过去通常思考的要大得多。”不过,通过一系列考察,笔者认为休谟的相容论值得商榷。

1.质疑心理决定论(psychological determin-ism)。休谟肯定的必然学说其实是心理决定论,即心理特征决定外在行为。休谟认为心理决定论可以为责任奠基,因为行为者的心理品格是行为的第一因,他不再受先行原因规定,因而是自由的。行为基于自由的选择可以归责。

然而心理决定论是有缺陷的,它的基础——必然学说——不符合必然的本义。必然的本义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已经得到体现:“我们说,除了这样,别无它途,这就是‘必需’,必需的其它一切含义都由兹衍生”; “在本义与狭义上讲,‘必需(必然)者’应是单纯事物,这样的事物只在一个状态存在。不能说它既在这个状态存在,又在那个状态存在”,意即它的本义是只能如此,其反面不可能。而休谟的必然性却有违于此。他基于经验论立场,认为必然性不来源于理性,而来源于习惯,因而它的充要条件是恒常会合和习惯联想。由于恒常会合的观察属于不完全归纳,因此总是存在例外的可能。尽管一千次观察的结果都发现天鹅是白的,却不能断言一千零一次观察时,天鹅只能是白的,不可能是黑的。天鹅总是有黑的可能性。因此,休谟这种存在例外的必然性不符合只能如此的必然本义,他引以为自豪的关于必然的创见,实际上沦为随意性、偶然性。

心理决定论正是以这种独特的必然学说为基础的。之所以说动机和行为之间有必然联系,是人们经过恒常会合的观察后,通过想象力进行习惯性联想的结果。比如人们观察到,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某种特定性格的人每次都作出类似的行为,因而当遇到类似的情况,他们就能推断这个人将作出类似的行为。然而由于恒常会合观察方式的不完全性,必然联系总是有例外。现实中同一类性格的人不一定总是作出相似的行为,甚至同一个人在相似情况下也可能作出截然相反的两种行为。因此,心理决定论所主张的动机与行为的必然联系并不必然。

2.质疑自由学说。如上所述,休谟所肯定的自由存在一些问题,自由并非不受外界强制,毋宁说,它是一种选择的能力。而这恰恰是他所否定的中立自由。尽管休谟对此进行了反驳,但却避重就轻。他说,如果有人要证明选A的同时具有选B的能力,只要再试一次就可得到验证。他反驳道,用来求证自由的第二次行动不同于已经发生的前一次行动,一个明显的区别就是第二次行动添加了要验证自由的欲望,正是在这个欲望推动下,行为者才做出有别于第一次的选择。尽管行为者两次行动不同,但其动机也不同,因而每次行动都具有原因。如果选择能力需要靠后续行动来证明,他的反驳当然有效。但是,关键问题是:在同一种情况、同一个条件下,这个人选A的同时是否具有选B的可能。休谟的后果主义的思考方式绕开了这个问题。

3.质疑相容论的论证思路。休谟分别从必然和自由的角度论述对道德的必要性,以此实现调和的目的。这种调和策略不但过于机械,还掩盖了必然与自由的真正矛盾。

必然与自由的真正矛盾不涉及心理决定论,而在于只能如此与选择可能性的对立。相容论需要做的就是协调这个矛盾。反观休谟,我们可以看到他说的必然不是只能如此,而是允许例外;自由也不是选择可能性,而是现实中不受强制。这种独特的学说掩盖了二者的真正矛盾。由此看来,应对彻底决定论是相容论不可回避的话题,但无论是休谟的必然学说还是自由学说,都无法对其进行有效反驳。

首先,心理决定论不能为责任奠基,因为它无法应对彻底决定论的挑战。在彻底决定论者看来,行为者的内在品格远不能成为第一因,在它之前还有许多其他事物充当先行原因。依据恒常会合的原理,即便内在品格每次都是行为的原因,但人们还可以观察到,类似内在品格之所以每次导致了类似的行为,是因为它总是伴随着另外一些现象,比如境遇A,只有在境遇A之下,那些具有类似内在品格的人才做出类似行为,因而境遇A是内在品格的原因。而境遇A的发生又总是伴随着另一些现象,比如境遇B,因而境遇B又是境遇A的原因。但境遇B之前还有境遇C作为原因,依此类推,因果链趋于无穷。凡事必有原因,心理决定论没有理由将行为的原因终止于内在品格,而不继续追溯。因此,行为的最初原因不是行为者,而是出于多重原因的决定性,因而行为者不必为之负责。

显然,心理决定论无力反驳彻底决定论,因为后者满足必然性的两大条件:恒常会合和习惯联想,也具有必然性。同为必然学说,都承认凡事必有原因,前者反驳不了后者。由于心理决定论遭到彻底决定论的有力反驳,却无法与其划清界限,因此它无法为责任奠定可靠基础。

其次,自由的含义同样无法应对彻底决定论带来的挑战。彻底决定论认为整个世界是一条长长的因果链条,每个事物作为链条中的一环,既被前一个事物决定,又作为后一个事物的原因。这就消解了自由。休谟并没有依据自由来反驳彻底决定论,而是通过反驳彻底决定论在宗教上的运用来肯定自由。然而,彻底决定论根本不需要运用到宗教上,它本身就构成对自由的威胁。这个问题却被休谟避而不谈。

实际上,休谟的自由反驳不了彻底决定论,因为自由被必然化了。在休谟看来,一个自由的行动就是一个不受外界强制的行动。但他同时又认为这个自由的行动是受先行原因规定的,而不是新的因果链条的开启。这就势必陷入无穷因果链条中。一旦如此,自由就走向虚无,一切都被注定。

严格说来,休谟的相容论甚至算不上调和,因为心理决定论与不受强制一内一外,毫不搭界,二者的关系是任意的,不构成冲突。无冲突也就无所谓调和。

心理决定论涉及的是心理因素对行为的决定性,属于内在的意识领域,而不受强制涉及的是行动不受外界限制,属于外在的物理领域,两个领域互不搭界,不发生冲突。心理决定论可以受强制,也可以不受强制。1)一个人在枪口的逼迫下被要求交出钱财,他的行为受到强制,然而如果他是个有正义感、有勇气的人,他会拒绝交钱;而如果他是个懦弱或无所谓的人,他会交钱。这说明行为者受到强制时,他的行为受其品性的影响。2)一个人面前摆着梨和苹果,他可以任意地选择,如果他喜欢吃梨,他会选择梨;如果他喜欢吃苹果,他会选择苹果。这说明行为者不受强制时,他的行为仍然受其品性的影响。因此,心理决定论与不受强制之间无所谓一致与否,二者的关系是任意的。

三、结 语

如前所述,休谟关于自由的表述有自发自由、中立自由和自由。其中,他所肯定的是自发自由和自由,而将中立自由当作虚假知觉予以否定。自发自由是不受强制,自由是根据意志的决定做或不做的能力,休谟认为二者是等同的,都与强制对立,与必然一致。在自由与必然的关系问题上,休谟采取相容论立场,认为一个行动既是有原因的,又是自由的。他采用机械化的策略,通过分别论述二者对于道德的必要性来说明它们能够并行不悖:一方面,他通过反驳中立自由,说明心理特征对行动的决定作用是行为归责的根据;另一方面,他通过反驳彻底决定论在宗教上的运用,说明行为的第一因是人自身,并非上帝,因而人是自由的。

然而,无论是休谟的自由界定,还是相容论,都值得商榷。首先,用不受强制来界定自由存在问题,因为1)在受到外界强制的情况下,自由的定义仍然能够成立;2)它忽略了内在强制,自由作为第一因,正好从心灵的内在强制中体现出来;3)由于缺乏历史感,不受强制的边界模糊不清。

其次,休谟的相容论同样存在问题,因为1)他避开了相容论的关键问题——只能如此与选择可能性之间的矛盾;2)他的必然学说和自由学说无法抵御彻底决定论的质疑;3)严格来说,他对必然与自由的调和算不上调和;4)他的必然学说和自由学说本身存在缺陷。归根结底,这都是休谟基于经验论立场,将自由必然化、将必然偶然化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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